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陳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陳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陳棟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盧陳棟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盧陳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行使偽造公文書 │ 行使偽造公文書 │ 行使偽造公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3月15日至102年│ 103年03月21日 │ 103年03月26日 │
│ │03月18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2號 │偵字第126、132、152 │偵字第126、132、152 │
│ │ │號、103年度偵字第144│號、103年度偵字第144│
│ │ │76、14691、15251、22│76、14691、15251、22│
│ │ │469號、104年度偵字第│469號、104年度偵字第│
│ │ │3547號 │3547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78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1月27日 │ 104年05月27日 │ 104年05月27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78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 │ │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4年02月24日 │ 104年06月22日 │ 104年06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字第555號 │第11572號(編號2至5 │第11572號(編號2至5 │
│ │ │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
│ │ │) │) │
└────────┴──────────┴──────────┴──────────┘
附表:受刑人盧陳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 行使偽造公文書 │ 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4月01日 │ 103年04月0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26、132、152 │偵字第126、132、152 │ │
│ │號、103年度偵字第144│號、103年度偵字第144│ │
│ │76、14691、15251、22│76、14691、15251、22│ │
│ │469號、104年度偵字第│469號、104年度偵字第│ │
│ │3547號 │3547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5月27日 │ 104年05月27日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
│ ├────┼──────────┼──────────┼──────────┤
│ │確定日期│ 104年06月22日 │ 104年06月22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11572號(編號2至5 │第11572號(編號2至5 │ │
│ │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