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堂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清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清堂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9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