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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宗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2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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