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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裕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林裕國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受刑人林裕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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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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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詐欺 │ │
│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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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7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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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09.27 │101.07.28、101.07.29 │ │
│ │ │101.07.31、101.08.05 │ │
│ │ │101.08.10、101.08.20 │ │
│ │ │101.0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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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25781號 │20855、24404號、102年 │ │
│ │ │度偵字第3492號等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140 │103年度上易字第695、 │ │
│實│ │號 │696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11.19 │104.0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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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140 │103年度上易字第695、 │ │
│決│ │號 │696號 │ │
│ ├──────┼───────────┼───────────┼───────────┤
│ │確定判決日期│103.12.08 │104.0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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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 │993號(已執行完畢) │12887號(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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