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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嘉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嘉汝因違反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 1至15之「犯罪日期」欄、編號10至15「確定判決」欄誤載部分,均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0之犯行係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新法改為:「(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其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乃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於刑法第50條修法前,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侵占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㈡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其餘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104 年10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102年1 月25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95年7 月1日修正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簡嘉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宣 告 刑│(31次) │(8次) │ (27次) │
├────────┼───────────┼─────────┼─────────┤
│犯 罪 日 期│㈠96.5.14-99.11.8 │㈠95.7.3-96.4.3 │㈠95.7.5-96.4.20 │
│ │(確定判決附表八編號51│(確定判決附表八編│(確定判決附表八 │
│ │、55、62、64、66至68、│號1、11、15、28、 │編號2、3、5至10、 │
│ │72、85至87、89、90、96│30、31、37、44之犯│12 至14、16至20、 │
│ │、97、106、113至115、 │行) │23、27、29、32、35│
│ │119、124、136、142、 │ │、36、39、41、42、│
│ │147、152、153、162、 │ │46、47之犯行) │
│ │166至168之犯行) │ │ │
│ │㈡99.8.3 │ │ │
│ │(確定判決附表十編號5 │ │ │
│ │之犯行)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568號 │字第4568號 │字第4568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053號 │105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4.15 │ 104.4.15 │ 104.4.15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判│ │ │1053號 │105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4.15 │ 104.4.15 │ 104.4.15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24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8月 │
│宣 告 刑│(9次) │(1次) │ (84次) │
├────────┼─────────┼─────────┼─────────────┤
│犯 罪 日 期│㈠95.7.31-96.4.9 │㈠97.12.26 │㈠96.4.27-99.9.27 │
│ │(確定判決附表八編│(確定判決附表八編│(確定判決附表八編號48、50│
│ │號4、21、22、24、 │號120之犯行) │、52至54、56 至61、63、65 │
│ │25、26、33、34、45│ │、69、70、73、75至84、91至│
│ │之犯行) │ │95、98至102、104、105、108│
│ │ │ │至112、114、117、118、122 │
│ │ │ │、123、125至135、137至141 │
│ │ │ │、143、146、148至151、154 │
│ │ │ │至161、163至165之犯行) │
│ │ │ │㈡97.5.22、97.10.20 、98. │
│ │ │ │ 6.9(確定判決附表十編號 │
│ │ │ │ 1、3、4之犯行)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68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568號 │字第4568號 │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實│ │1053號 │1053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4.15 │ 104.4.15 │ 104.4.15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判│ │1053號 │1053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4.15 │ 104.4.15 │ 104.4.15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25號 │
│ │字第7424號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宣 告 刑│(3次) │(10次) │ (1次) │
├────────┼─────────┼─────────┼─────────┤
│犯 罪 日 期│㈠96.3.1、96.3.12 │㈠96.4.30-98.7.21 │㈠97.6.30 │
│ │ 、96.4.2 │(確定判決附表八編│(確定判決附表八編│
│ │(確定判決附表八編│號49、71、74、88、│號103之犯行) │
│ │號38、40、43之犯行│107、121、144、145│ │
│ │) │之犯行) │ │
│ │ │㈡97.10.13、 │ │
│ │ │ 99.5.18 │ │
│ │ │(確定判決附表十編│ │
│ │ │號2、6之犯行)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568號 │字第4568號 │字第4568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實│ │1053號 │1053號 │105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4.15 │ 104.4.15 │ 104.4.15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判│ │1053號 │1053號 │105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4.15 │ 104.4.15 │ 104.4.15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25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宣 告 刑│(1次) │(1次) │ (4次) │
├────────┼─────────┼─────────┼─────────┤
│犯 罪 日 期│㈠90.4.2-95.6.30 │㈠99.10.20 │㈠97.10.31、 │
│ │(確定判決附表一至│(確定判決附表七編│ 99.6.30 、 │
│ │六之犯行) │號127之犯行) │ 99.9.30 │
│ │ │ │(確定判決附表七編│
│ │ │ │號36、105、123之犯│
│ │ │ │行) │
│ │ │ │㈡99.6.18 │
│ │ │ │(確定判決附表九編│
│ │ │ │號8之犯行)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568號 │字第4568號 │字第4568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實│ │1053號 │1053號 │105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4.15 │ 104.4.15 │ 104.4.15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判│ │1053號 │1053號 │1053號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5.8 │ 104.5.8 │ 104.5.8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10號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侵占 │ 侵占 │ 侵占 │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宣 告 刑│(74次) │(38次) │ (24次) │
├────────┼──────────────┼───────────┼───────────┤
│犯 罪 日 期│㈠96.7.16-99.11.10 │㈠96.5.7-99.11.3 │㈠96.6.12-99.9.7 │
│ │(確定判決附表七編號8、10、 │(確定判決附表七編號1 │(確定判決附表七編號4 │
│ │11、13、14、19至22、24至26、│至3、5、9、17至18、23 │、6、7、12、15、16、43│
│ │28至31、33、34、37至42、47至│、27、32、35、44、46、│、45、50、54、57、59、│
│ │49、51、53、56、58、61、63、│52、55、66、67、75、78│60、62、65、70、71、84│
│ │64、68、69、72至74、76、77、│、83、85、91、96、98、│、88、92、97、102 、 │
│ │79至82、86、87、89、90、93至│100、111、115至117、 │119、121之犯行) │
│ │95、99、101、103、104、106、│125、129、130之犯行) │ │
│ │107至110、112至114、118、120│㈡98.7.31-99.12.16 │ │
│ │、122、124、126、128、131之 │ 前某日 │ │
│ │犯行) │(確定判決附表九編號1 │ │
│ │㈡98.9.18、98.9.30、99.3.12 │、4、6、7、9、10之犯行│ │
│ │(確定判決附表九編號2 、3 │) │ │
│ │ 、5之犯行)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68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4568號 │4568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4.15 │ 104.4.15 │ 104.4.15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5.8 │ 104.5.8 │ 104.5.8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10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備 註 │ │字第1481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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