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湧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性自主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強制性交)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4日 │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40、1596號、10│字第1240、1596號、10│第6442號 │
│ │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 │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 │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553、64│101年度訴字第553、64│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9 │
│事實審│ │4號、102年度訴字第53│4號、102年度訴字第53│號 │
│ │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 │102年2月26日 │102年10月23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87 │102年度台上字第3987 │103年度台上字第466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2年10月3日 │102年10月3日 │103年2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再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再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他 │
│ │字第248號(編號1至2 │字第248號(編號1至2 │字第116號 │
│ │定應執行刑2年) │定應執行刑2年)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