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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秀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及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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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8、9月間 │96年9月某日-97年2 │100年8月24日-100年│
│ │-102.2.5 │月間 │9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
│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361號 │字第5164號 │字第5164號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90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04年度撤緩字第46 │197號 │197號 │
│ │ │號 │ │ │
│ ├───┼─────────┼─────────┼─────────┤
│ │判 決│102.10.3 │103.12.31 │103.12.31 │
│ │日 期│ │ │ │
├───┼───┼─────────┼─────────┼─────────┤
│ │法 院│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9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104年度撤緩字第46 │1464號 │1464號 │
│ │ │號 │ │ │
│ ├───┼─────────┼─────────┼─────────┤
│ │判決確│102.10.28 │104.5.21 │104.5.21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 │
│ │緩第167號 │字第2061號A │字第2061號B │
├───────┴─────────┴─────────┴─────────┤
│第1罪已撤銷緩刑=114.7.21-116.4.20-116.5.20,均無羈押 │
│第2、3、4罪定刑徒刑10年=104.7.21-114.7.20 臺中監獄執行中。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 強制性交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某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5164號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 │ │ │
│事實審│ │197號 │ │ │
│ ├───┼─────────┼─────────┼─────────┤
│ │判 決│103.12.31 │ │ │
│ │日 期│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 │ │ │
│判 決│ │1464號 │ │ │
│ ├───┼─────────┼─────────┼─────────┤
│ │判決確│104.5.21 │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 │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 │ │ │
│ │字第2061號C │ │ │
├───────┴─────────┴─────────┴─────────┤
│第2、3、4罪定刑徒刑10年=104.7.21-114.7.20 │
│第1罪已撤銷緩刑=114.7.21-116.4.20-116.5.20,均無羈押 │
│ 臺中監獄執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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