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耀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耀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耀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4 年11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6 、19、20、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數罪,與附表編號7 至18、21、2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 年11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104 年11月24日執行筆錄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林耀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6.10- 97.06.29│97.06.26 │97.08.25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69號 │字第2769號 │字第2769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1.03.20 │101.03.20 │101.03.20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判├────┼─────────┼─────────┼─────────┤
│決│判決確定│101.04.09 │101.04.09 │101.04.09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1920號 │字第1920號 │字第1920號 │
│ │ │ │ │
└──────┴─────────┴─────────┴─────────┘
附表:受刑人林耀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9.15- 97.10.31│97.06.03- 97.06.20│97.09.28- 97.10.30│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69號 │字第2769號 │字第2769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1.03.20 │101.03.20 │101.03.20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判├────┼─────────┼─────────┼─────────┤
│決│判決確定│101.04.09 │101.04.09 │101.04.09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1920號 │字第1920號 │字第1920號 │
│ │ │ │ │
└──────┴─────────┴─────────┴─────────┘
附表:受刑人林耀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100.05.20 │1.100.05.20 │100.05.19 │
│ │2.100.05.27 │2.100.05.27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699、23825、26655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60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02.06 │102.02.06 │102.02.06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02.06 │102.02.06 │102.02.06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2262號 │字第2262號 │字第2262號 │
│ │ │ │ │
└──────┴─────────┴─────────┴─────────┘
附表:受刑人林耀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0.05.26 │1.100.05.25 │100.05.30 │
│ │ │2.100.06.01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699、23825、26655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60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02.06 │102.02.06 │102.02.06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02.06 │102.02.06 │102.02.06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2262號 │字第2262號 │字第2262號 │
│ │ │ │ │
└──────┴─────────┴─────────┴─────────┘
附表:受刑人林耀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9.08.30 │1.100年1月間 │1.100年5月初某日 │
│ │ │2.100.03.07 │2.100.05.12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699、23825、26655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60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02.06 │102.02.06 │102.02.06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02.06 │102.02.06 │102.02.06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2262號 │字第2262號 │字第2262號 │
│ │ │ │ │
└──────┴─────────┴─────────┴─────────┘
附表:受刑人林耀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偽造有價證券 │商業會計法 │公司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100年5月底某日 │1.99.12.24 │1.99.10.28 │
│ │2.100年5月底某日 │2.100.01.17 │2.99.10.28 │
│ │3.100年5月底某日 │3.100.01.20 │3.99.11.09 │
│ │ │4.100.01.26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0699、23825、26655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60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101年度上訴字第931│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02.06 │102.02.06 │102.02.06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
│判│ │1544號 │1544號 │1544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04.18 │102.04.18 │102.04.18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4811號 │字第4811號 │字第4811號 │
└──────┴─────────┴─────────┴─────────┘
附表:受刑人林耀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公司法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至98年1月 │97.07.30 │100.06.07 │
│ │間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29號 │字第4429號 │字第1937、3406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9號│102年度訴字第789號│102年度易字第956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2.09.03 │102.09.03 │102.08.14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89號│102年度訴字第789號│102年度易字第956號│
│判├────┼─────────┼─────────┼─────────┤
│決│判決確定│102.09.11 │102.09.11 │103.09.15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10692號 │字第10692號 │字第15154號 │
└──────┴─────────┴─────────┴─────────┘
附表:受刑人林耀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22 │ 23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或3月初至 │99年2月24日左右至 │ │
│ │99年6月下旬某日 │99年5月15日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第21600等號 │第21600等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25│103年度上易字第225│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4.08.19 │104.08.19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25│103年度上易字第225│ │
│判│ │號 │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4.08.19 │104.08.19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 │字第13148號 │字第13149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