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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振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振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內容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振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一覽表編號1-2之「備註」、編號3-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予補充),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至10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此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各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受刑人並於104年11月13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吳 幸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張振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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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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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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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21日 │103年4月21日 │103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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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毒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52號 │字第2222號 │字第1561、2125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4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9│
│事│ │1365號 │ │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10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6月30日 │
├─┼──────┼─────────┼─────────┼─────────┤
│ │法 院│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46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7│
│判│ │1365號 │ │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0日 │104年6月18日 │104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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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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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82號(台中地 │字第1624號(南投地 │字第2596號 │
│ │檢104年度執助字第 │檢104年度執更字第 │ │
│ │106號執畢)(南投 │734號) │ │
│ │地檢104年度執更字 │ │ │
│ │第734號) │ │ │
│ ├─────────┴─────────┼─────────┤
│ │編號1至2曾經南投地院104聲750定應執行有│編號3至10曾經定應 │
│ │期徒刑1年 │執行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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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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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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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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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中旬某日 │103年1月31日 │103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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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561、2125號 │字第1561、2125號 │字第1561、2125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9│103年度上訴字第189│103年度上訴字第189│
│事│ │3號 │3號 │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7│104年度台上字第277│104年度台上字第277│
│判│ │1號 │1號 │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6日 │104年9月16日 │104年9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2596號 │字第2596號 │字第2596號 │
│ ├─────────┴─────────┴─────────┤
│ │編號3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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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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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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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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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21日 │103年3月17日 │103年4月中旬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561、2125號 │字第1561、2125號 │字第1561、2125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9│103年度上訴字第189│103年度上訴字第189│
│事│ │3號 │3號 │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104年6月30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7│104年度台上字第277│104年度台上字第277│
│判│ │1號 │1號 │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6日 │104年9月16日 │104年9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2596號 │字第2596號 │字第2596號 │
│ ├─────────┴─────────┴─────────┤
│ │編號3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
┌────────┬─────────┬─────────┬─────────┐
│編 號│ 10 │ │ │
├────────┼─────────┼─────────┼─────────┤
│罪 名│藥事法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2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561、2125號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9│ │ │
│事│ │3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30日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7│ │ │
│判│ │1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6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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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 │ │ │
│ │字第2596號 │ │ │
│ ├─────────┴─────────┴─────────┤
│ │編號3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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