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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UTTHASEN PHADUNGDET(譯音:阿審)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UTTHASEN PHADUNGDET(譯音:阿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PHUTTHASEN PHADUNGDET(譯音:阿審)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8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東 誥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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