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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龍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光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光明(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龍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6.16 │103.05.13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027號 │第3314、3587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70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9.30 │ 104.08.05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702號 │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
│ │ │ │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9.30 │ 104.10.15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4234號 │第3888號 │
│ │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2年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龍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 4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5月 │有期徒刑7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4.28 │103.04.08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314、3587號 │第3314、358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8.05 │ 104.08.05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
│ │ │號 │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10.15 │ 104.10.15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3888號 │第3888號 │
│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2年 │徒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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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龍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 6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5月 │有期徒刑7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4.10 │103.04.13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314、3587號 │第3314、358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8.05 │ 104.08.05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
│ │ │號 │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10.15 │ 104.10.15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3888號 │第3888號 │
│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2年 │徒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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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龍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5月 │有期徒刑7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4.14 │103.05.07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314、3587號 │第3314、358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8.05 │ 104.08.05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
│ │ │號 │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10.15 │ 104.10.15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3888號 │第3888號 │
│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2年 │徒刑12年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龍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9 │ 10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4.22 │103.04.30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314、3587號 │第3314、358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8.05 │ 104.08.05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
│ │ │號 │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10.15 │ 104.10.15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3888號 │第3888號 │
│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2年 │徒刑12年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龍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1 │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05.10 │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3314、3587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8.05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129 │ │
│ │ │號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10.15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3888號 │ │
│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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