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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維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維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2、4、5、8、10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7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3、6、9、11、12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范維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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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24日 │102年10月8日 │102年11月18日9時許接│
│ │102年10月16日 │ │受採尿時回溯120小時 │
│ │ │ │內某時 │
│ │ │ │102年11月18日11時30 │
│ │ │ │分許接受採尿時回溯 │
│ │ │ │120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 │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86、1337號 │字第112號 │字第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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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03、14│103年度苗簡字第712號│103年度易字第217號 │
│實│ │5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6.17 │103.07.30 │103.07.30 │
├─┼──────┼──────────┼──────────┼──────────┤
│確│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103、14│103年度苗簡字第712號│103年度苗簡字第712號│
│決│ │5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07.03 │103.08.21 │103.08.0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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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2836號 │第3189號 │第3286號 │
│ ├──────────┴──────────┴──────────┤
│ │編號第1至12號案件執行起迄105年2月8日至112年4月7日,無羈押。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范維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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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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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2月初某日 │103年2月25日2次 │103年6月5日 │
│ │103年2月初某日之數日│ │ │
│ │後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 │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11號 │字第111號 │字第10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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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84號 │103年度易字第584號 │103年度易字第75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10.14 │103.10.14 │103.11.13 │
├─┼──────┼──────────┼──────────┼──────────┤
│確│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584號 │103年度易字第584號 │103年度易字第75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11.10 │103.11.10 │103.12.0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4644號 │第4644號 │第4564號 │
│ ├──────────┴──────────┴──────────┤
│ │編號第1至12號案件執行起迄105年2月8日至112年4月7日,無羈押。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范維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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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誣告 │妨害自由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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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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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6日 │103年5月31日 │103年6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164、3550號 │第3164、3550號 │第1190號 │
├─┬──────┼──────────┼──────────┼──────────┤
│最│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88號 │103年度訴字第388號 │104年度易字第2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11.11 │103.11.11 │104.06.18 │
├─┼──────┼──────────┼──────────┼──────────┤
│確│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388號 │103年度易字第388號 │104年度易字第24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12.05 │103.12.05 │104.07.1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4642號 │第4643號 │第2499號 │
│ ├──────────┴──────────┴──────────┤
│ │編號第1至12號案件執行起迄105年2月8日至112年4月7日,無羈押。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范維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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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罪 │私行拘禁 │強制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1月初某日下午5│102年11月26日 │102年12月8日 │
│ │時許 │ │ │
│ │102年11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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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 │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 │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0、38號 │偵字第30、38號 │偵字第30、38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08.27 │104.08.27 │104.08.27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08.27 │104.09.18 │104.09.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3662號 │第3663號 │第3663號 │
│ ├──────────┴──────────┴──────────┤
│ │編號第1至12號案件執行起迄105年2月8日至112年4月7日,無羈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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