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2012,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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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萓閎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九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萱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萱閎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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