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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貴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7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貴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貴蘭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 之犯行係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不涉及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 月1 日修正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受刑人劉貴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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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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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偽造有價證券 │ 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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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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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年1月25日傍晚前 │100年4月16日前某日│ 99.01.03 │
│ │2日內之不詳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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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53號 │緝字第19號、103年 │緝字第19號、103年 │
│ │ │度偵字第826號 │度偵字第8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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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80│103年度上訴字第121│103年度上訴字第121│
│事實審│ │7號 │6號 │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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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0.12.15 │ 104.05.27 │ 104.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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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111│104年度台上字第323│104年度台上字第323│
│ │ │8號 │3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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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1.03.15 │ 104.10.28 │ 104.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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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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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1年度執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806號(執行期 │字第4048號(執行期│字第4048號(執行期│
│ │間自103年1月22日起│間自106年7月22日起│間自106年7月22日起│
│ │至106年7月21日) │至109年3月21日) │至109年3月21日) │
│ │ ├─────────┴─────────┤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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