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安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陳韋安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9、12至1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4年12月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2月21日 │ 100年06月15日 │ 100年01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
│ │、21805、25524、2665│、21805、25524、2665│、21805、25524、2665│
│ │8號、101年度偵字第11│8號、101年度偵字第11│8號、101年度偵字第11│
│ │58、8197號、101年度 │58、8197號、101年度 │58、8197號、101年度 │
│ │偵緝字第378、379號 │偵緝字第378、379號 │偵緝字第378、379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2月26日 │ 102年02月26日 │ 102年02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03月22日 │ 102年03月22日 │ 102年03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3709號 │
│ │(應執行1年7月,無押,易科繳清) │
│ ├────────────────────────────────┤
│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第845號 │
│ │(應執行2年2月,無押,已執畢) │
└────────┴────────────────────────────────┘
附表: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6月14日 │ 100年06月10日 │ 100年02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
│ │、21805、25524、2665│、21805、25524、2665│、21805、25524、2665│
│ │8號、101年度偵字第11│8號、101年度偵字第11│8號、101年度偵字第11│
│ │58、8197號、101年度 │58、8197號、101年度 │58、8197號、101年度 │
│ │偵緝字第378、379號 │偵緝字第378、379號 │偵緝字第378、379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2月26日 │ 102年02月26日 │ 102年02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03月22日 │ 102年03月22日 │ 102年03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3709號 │
│ │(應執行1年7月,無押,易科繳清) │
│ ├────────────────────────────────┤
│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第845號 │
│ │(應執行2年2月,無押,已執畢) │
└────────┴────────────────────────────────┘
附表: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詐欺 │ 偽造文書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5月10日 │ 100年08月31日 │ 100年06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2│
│ │、21805、25524、2665│、21805、25524、2665│、21805、25524、2665│
│ │8號、101年度偵字第11│8號、101年度偵字第11│8號、101年度偵字第11│
│ │58、8197號、101年度 │58、8197號、101年度 │58、8197號、101年度 │
│ │偵緝字第378、379號 │偵緝字第378、379號 │偵緝字第378、379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2月26日 │ 102年02月26日 │ 102年02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101年度上訴字第1816 │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03月22日 │ 102年03月22日 │ 102年03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3709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應執行1年7月,無押,易科繳清) │第3710號(羈押208日 │
│ ├─────────────────────┤,已執畢) │
│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第845號 │ │
│ │(應執行2年2月,無押,已執畢) │ │
└────────┴─────────────────────┴──────────┘
附表: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戶籍法 │ 戶籍法 │ 偽造有價證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8月05日 │ 100年08月12日 │100年5月17日至100年6│
│ │ │ │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1236│署101年度偵字第11236│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6│
│ │號 │號 │9號、100年度偵字第14│
│ │ │ │721、20208、20701、2│
│ │ │ │3205、23826、24125、│
│ │ │ │27342、101年度偵緝字│
│ │ │ │第308、428號 │
├───┬────┼──────────┼──────────┼──────────┤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01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0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 │
│ │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1月14日 │ 103年01月14日 │ 102年12月05日 │
├───┼────┼──────────┼──────────┼──────────┤
│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01號│102年度審訴字第5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82 │
│ │ │ │ │號 │
│ ├────┼──────────┼──────────┼──────────┤
│ │確定日期│ 103年02月24日 │ 103年02月24日 │ 104年06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1846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應執行8月,無押) │第9551號 │
│ ├─────────────────────┤ │
│ │士林地檢103年度執更第845號 │ │
│ │(應執行2年2月,無押,已執畢) │ │
└────────┴─────────────────────┴──────────┘
附表: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偽造印文 │ 偽造有價證券 │ 偽造印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07月14日 │ 100年07月13日 │ 100年07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6│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6│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6│
│ │9號、100年度偵字第14│9號、100年度偵字第14│9號、100年度偵字第14│
│ │721、20208、20701、2│721、20208、20701、2│721、20208、20701、2│
│ │3205、23826、24125、│3205、23826、24125、│3205、23826、24125、│
│ │27342、101年度偵緝字│27342、101年度偵緝字│27342、101年度偵緝字│
│ │第308、428號 │第308、428號 │第308、4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05日 │ 102年12月05日 │ 102年12月05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82 │104年度台上字第1882 │104年度台上字第1882 │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4年06月24日 │ 104年06月24日 │ 104年06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9551號 │第9551號 │第9551號 │
│ │ │ │ │
│ │ │ │ │
└────────┴──────────┴──────────┴──────────┘
附表:受刑人陳韋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6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05月26日至100年│ │ │
│ │06月2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6│ │ │
│ │9號、100年度偵字第14│ │ │
│ │721、20208、20701、2│ │ │
│ │3205、23826、24125、│ │ │
│ │27342、101年度偵緝字│ │ │
│ │第308、428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4 │ │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8日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4 │ │ │
│ │ │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4年11月20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 │第16442號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