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鴻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4年11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5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5至7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於104年11月20日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陳文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103年04月20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2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94號 │103年度訴字第194號 │103年度簡字第1203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05月23日 │ 103年05月23日 │ 103年09月26日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00 │103年度上訴字第1000 │103年度簡字第1203號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06月30日 │ 103年07月19日 │ 103年10月21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103年度執字第3923號 │103年度執字第3922號 │103年度執字第5429號 │
│ │(即彰化地檢103年度 │(即彰化地檢103年度 │(即彰化地檢103年度 │
│ │執緝字第737號) │執緝字第736號) │執緝字第741號) │
│ │(編號1至3經彰化地院│(編號1至3經彰化地院│(編號1至3經彰化地院│
│ │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 │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 │103年度聲字第1706號 │
│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103年度執更字第 │年,103年度執更字第 │年,103年度執更字第 │
│ │1825號) │1825號) │1825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共2罪) │(共16罪) │
├────────┼──────────┼──────────┼──────────┤
│犯 罪 日 期│103年04月20日 │103年03月02日 │103年03月02日至 │
│ │ │103年03月04日 │103年04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00號│103年度偵字第4501號 │103年度偵字第4501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9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12月09日 │ 104年07月08日 │ 104年07月08日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90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791 │104年度台上字第2791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30日 │ 104年09月17日 │ 104年09月17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104年度執字第256號 │104年度執字第5418號 │104年度執字第5418號 │
│ │ │(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8年) │期徒刑8年)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藥事法 │ │ │
│ │(轉讓禁藥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 │(共2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03月20日 │ │ │
│ │103年04月2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4501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07月08日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91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09月17日 │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 │ │
│ │104年度執字第5418號 │ │ │
│ │(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8年)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