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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宏因犯如附表編號 1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 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有利,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宏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 10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 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年11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林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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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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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
│ │ │(判16次) │ │
├────────┼───────────┼───────────┼───────────┤
│犯 罪 日 期│102.11.14 │102.09.03至103.01.11 │102年10月中旬某日晚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089、2090、7000、7671│2089、2090、7000、7671│2089、2090、7000、7671│
│ │8778、8779號 │8778、8779號 │8778、8779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
│實│ │184號 │184號 │184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5.27 │104.05.27 │104.05.27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
│決│ │184號 │184號 │18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6.23 │104.06.23 │104.06.23 │
│ │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9855號 │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
│ │ │執行刑10年6月) │執行刑10年6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判3次) │ │(判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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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10月下旬某日中午 │102.10.06 │102.11.14 │
│ │102年11月底某日下午 │ │102.11.14 │
│ │103.01.10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089、2090、7000、7671│2089、2090、7000、7671│2089、2090、7000、7671│
│ │8778、8779號 │8778、8779號 │8778、8779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
│實│ │184號 │184號 │184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5.27 │104.05.27 │104.05.27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
│決│ │184號 │184號 │18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6.23 │104.06.23 │104.06.23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
│ │執行刑10年6月) │執行刑10年6月) │執行刑10年6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判3次) │ │(判2次) │
├────────┼───────────┼───────────┼───────────┤
│犯 罪 日 期│102.11.11 │102.12.12 │102.12.15 │
│ │102.11.17 │ │103.01.05 │
│ │102.12.23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089、2090、7000、7671│2089、2090、7000、7671│2089、2090、7000、7671│
│ │8778、8779號 │8778、8779號 │8778、8779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
│實│ │184號 │184號 │184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5.27 │104.05.27 │104.05.27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
│決│ │184號 │184號 │18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6.23 │104.06.23 │104.06.23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
│ │執行刑10年6月) │執行刑10年6月) │執行刑10年6月) │
└────────┴───────────┴───────────┴───────────┘
┌────────┬───────────┬───────────┬───────────┐
│編 號│ 10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 │ │
│ │(判2次) │ │ │
├────────┼───────────┼───────────┼───────────┤
│犯 罪 日 期│102.12.16 │ │ │
│ │102.12.23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2089、2090、7000、7671│ │ │
│ │8778、8779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 │ │
│實│ │184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5.27 │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 │ │ │
│決│ │184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6.23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
│ │9856號(編號2-10已定應│ │ │
│ │執行刑10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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