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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心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心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受刑人陳心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5年10月 │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4次) │ │
├──────┼───────────┼───────────┼───────────┤
│ 犯罪日期 │ 102.10.19 │102.08.07、102.08.07 │ 102.08.18 │
│ │ │102.08.09、102.08.10 │ │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102年度毒偵字第1755號 │102年度偵字第8490、 │102年度偵字第8490、 │
│ │ │9372號、103年度偵字第 │9372號、103年度偵字第 │
│ │ │741、742、743號 │741、742、743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67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3.02.25 │ 104.08.04 │ 104.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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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6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3.03.18 │ 104.11.05 │ 104.11.05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3執1592 │彰化地檢104執他1375( │彰化地檢104執他1375( │
│ │ │即中高分檢104執114) │即中高分檢104執114) │
│ │ ├───────────┼───────────┤
│ │ │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刑 │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9年6月 │19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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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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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6年6月 │ │ │
├──────┼───────────┼───────────┼───────────┤
│ 犯罪日期 │ 102.08.20 │ │ │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及案號 ├───────────┼───────────┼───────────┤
│ │102年度偵字第8490、 │ │ │
│ │9372號、103年度偵字第 │ │ │
│ │741、742、743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4.08.04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 │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4.11.05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執他1375( │ │ │
│ │即中高分檢104執114) │ │ │
│ ├───────────┤ │ │
│ │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19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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