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2071,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國勛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