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再,11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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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1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668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據提出上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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