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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O四年度附民字第二O八號
原 告 陳玉鑲
被 告 林立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一O四年度上易字第一O一O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刑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無罪,原告不服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在案,而被告所為顯然妨害原告行使權利,致使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在刑事訴訟上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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