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上訴,1088,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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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柏翰
選任辯護人 江健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基紘
選任辯護人 張仕享律師
呂旺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柏翰、鄧基紘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宋柏翰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鄧基紘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起執行羈押,至同年10月20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0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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