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上訴,1928,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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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旻志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楊真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榮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劉榮服」,誤載為「法官楊真明」,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簡 璽 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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