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上重訴,6,20170516,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蘇志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忠義即日起,改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0巷00號」,並應於每週六,向管區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派出所(地址:南投市○○里○○路○段000號)報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6年4月12日經貴院裁定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陳○雅之二嫂住處「南投縣○○鎮○○路000○0號」。

然親屬之間難免略有生活上磨合問題,聲請人王忠義、陳○雅夫妻擬決定另行租屋居住,並尋得新承租房屋,即為「南投縣○○市○○里○○路000巷00號」,並提出租約影本一份。

為此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址及定期報到之轄區派出所。

二、經核聲請人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評議後同意被告得改限制住居於新承租處所,並命被告每週六向轄區派出所報到。

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