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144 號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