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原上訴,38,2017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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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銘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林漢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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