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顏清標(犯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 二、緣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
- 三、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
- 四、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被告劉松梧雖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前審具狀撤回上
- 二、證據能力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
- 二、經查:
- 三、綜上所述,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
- 參、新舊法比較適用
- 一、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行為後,貪
- 二、經查:
- 肆、論罪科刑部分
- 一、核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所為,均
-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
- 三、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就附表壹編
- 四、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先後多次利用職務上
- 五、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所犯上開利
- 六、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助理吳麗美、張靜芳、總務人員、會計
- 七、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
- 八、查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二人分別係臺中縣議會之正、副
- 九、再查,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
- 十、再按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
- 伍、本院之判斷
- 一、原審就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五
- 二、爰審酌被告江勝雄、劉松梧均係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
- 三、末查,被告江勝雄於一00年間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臺
- 四、沒收部分
- 陸、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因在各酒店
- 二、訊據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均堅詞
- 柒、針對最高法院歷次發回意旨之說明
- 一、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意旨(九十八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九號判
- 二、最高法院第二次及第三次發回意旨(一○三年台上字第二八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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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勝雄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邦德
朱為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志峯
劉松梧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27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242號、第5374號、91年度偵字第16538號),提起上訴,前經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部分,均撤銷。
江勝雄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
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邦德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褫奪公權貳年。
朱為中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
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志峯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緩刑伍年。
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松梧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緩刑伍年。
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顏清標(犯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業經本院以一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六號判決〈下稱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經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下該案均稱「本院另案」)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出任改制前臺中縣議會(下仍以改制前名稱稱呼)之議長,綜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張清堂(犯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業經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經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同時出任臺中縣議會之副議長,於議長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議長綜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蔡文雄(犯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業經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經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七十一年三月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之主任祕書,承議長或副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陳國行(已死亡,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六九號判決不受理判決確定)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之機要秘書,承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高育鴻(已死亡,業經原審判決不受理確定)擔任臺中縣議會副議長之機要秘書,承副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江勝雄、劉松梧均係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江勝雄並擔任臺中縣議會新政會之會長;
李邦德自八十四年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
朱為中自八十七年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
呂志峯(起訴書誤繕為呂志峯)自八十七年間起,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
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省縣自治法廢止之前,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
縣(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章、除法律、省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縣(市)政府轉報省政府備查,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
第二十一條規定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第二十二條規定縣(市)政府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縣(市)政府應即接受。
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第二十三條規定縣(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
縣(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縣(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縣(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半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縣(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規定縣(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
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規定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縣(市)議會。
縣(市)議會審議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縣(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
第二十七條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其選舉罷免於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定之。
第二十八條規定縣(市)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縣(市)政府各局科室主管及各該直屬機關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縣(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及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第二十九條規定縣(市)議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縣(市)議會委員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縣(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議長對外代表議會,對內綜理議會會務。
第四十五條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議長、副議長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四十八條規定縣(市)議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各該所屬機關首長,均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縣(市)議員於議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由相關業務主管備詢。
第四十九條規定縣(市)議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第五十二條規定縣(市)議員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
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顏清標、張清堂、江勝雄、劉松梧分別有執行上述省縣自治法及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權責,蔡文雄則襄助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執行職務,並襄理議會其他行政事務之執行,陳國行、高育鴻、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臺中市豐原區,下仍以改制前名稱稱呼)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均為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
其消費型態中所謂「坐檯」,係指陪侍之女子即俗稱之「公關小姐」身著誘人暴露衣物,陪坐在來賓身旁喝酒,或陪來賓跳舞、唱歌助興之花費(席間交易常態,男子可對公關小姐上下其手、摟摟抱抱)。
「檯費」(即TC)之計算,以十五分鐘為一節,每節收費新臺幣(下同)三百七十五元,如公關小姐服務熱情,來賓滿意,可另「加節數」贈與公關小姐,作為「打賞」小費。
所謂「出場」則指來賓帶著公關小姐離開原消費之酒店、酒家,至其他酒店、娛樂場所從事該公關小姐所同意活動之費用。
「出場費」(即OC)係自出場時起,計算至翌日清晨六時止,但於晚間十一時以「前」帶出場者,以包全場計算,費用一萬五千元;
晚間十一時以「後」帶出場者,核實計算至翌日清晨六時,每小時以一千五百元計費。
而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因均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故其中金錢豹系列酒店,係依其分店之所在,分別以:設在臺中市○○路○段○號一樓之「晉啟飲料店」、臺中市○○路○段○號一樓之「金豹餐飲店」、臺中市○○路○○號之「集資莊飲料店」、臺中市○○路○段○○○號四樓之「慶聯飲料店」、臺中市中港路(現更名為臺灣大道,下仍以更名前名稱稱呼)○段○○之○號○樓之「聯膳餐廳」及「萊興飲料店」等商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海派系列酒店則依其分店之所在,分別以:臺中市○○路○○○號底層之「中美餐廳」、臺中市○○路○○○號六樓之四「東海飲食店」、臺中市○○路○○○號○樓之○之「東方飲食店」、臺中市○○路○○○號十二樓之「敏章飲食店」、臺中市○○路○○○號之「人人餐廳」等商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假日酒店則以「保菖飲食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則以「新芳玉餐廳」、「竹昇企業社」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松園KTV酒店」則以「松園料理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上開酒家酒店,並均以其等所申請設立登記之上開商號店名,對外開立消費收據或統一發票。
三、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均明知在如附表壹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女子陪侍之酒店與酒家飲酒消費時,其中關於陪侍女子之「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費」,均與議事業務無關,並非預算法第五條所定「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之經費,亦即非臺中縣議會預算所編列之「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之經費,亦非與議事有關之逾時用餐,此種花費不得以公款支應,不得以「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之預算科目報支。
惟因渠等仍密集、頻繁地前往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長期下來,「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等款項所費不貲,遂擬利用渠等前述之職權,以議會之公款支付渠等在於如附表壹所示之酒店、酒家之上述消費(【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下稱江勝雄五人〉參與的消費時間、消費的酒店及酒家、消費次數及於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等情節,各有不同,實際情形詳見附表壹所示以★註記部分,惟附表壹之各該酒店、酒家之消費均係記載消費總額,尚包括得以公款報銷之酒菜費及服務小費。
又本案只認定江勝雄五人就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方成立犯罪而為本案共犯,其餘部分不認定為共犯〈詳理由欄之說明〉,惟因其等仍參與部分之消費行為,為便於了解江勝雄五人於本案之全貌,與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人涉案範圍並不全然相同,故附表壹仍就起訴書所載本案共犯部分一併臚列,而證據方面亦係將相關共犯、酒店部分併予記載,便於全盤對照,以下均同,茲不再重複贅述】),由江勝雄五人於其等在「驗收證明」欄蓋章或簽名確認所示各該次,分別連續與如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實際參與消費且事後核章之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各別情形,見★中凡有江勝雄五人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消費人員名單記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即臺中縣議會之財物交付,及為公文書不實登載之概括犯意聯絡(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或單一犯意聯絡(劉松梧),藉「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名義,利用「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之科目詐取公款,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均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分別共同連續在如附表壹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公關小姐陪酒之酒店、酒家,召公關小姐坐檯陪酒、唱歌、跳舞,意猶未盡時,更將上述酒店公關小姐帶出場,從事其他娛樂活動,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亦均明知上開酒店均為有女子陪侍唱歌、跳舞甚至帶出場之特種營業場所,不可能在上開酒店、酒家僅進行單純公務之餐敘,竟亦共同基於上開犯罪之概括犯意聯絡(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或單一犯意聯絡(劉松梧),江勝雄自八十八年七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止,李邦德自八十九年四月起至十月止、朱為中自八十九年九月起至十月止、呂志峯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劉松梧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分別在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各該次,或前往海派系列酒店或前往假日酒店,或前往新芳玉酒家,或前往松園KTV酒店,陪同議長顏清標、或副議長張清堂或主任秘書蔡文雄飲宴消費,進而利用渠等分別為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主任秘書、議長機要秘書、副議長機要秘書、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之身分,在職務上有權辦理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機會,並為規避會計、審計單位審核得知渠等將酒店、酒家之上述消費,以公款核銷之不法情事,對於在上開酒店、酒家或由顏清標自行簽帳、或由張清堂自行簽帳、或由同行宴飲之蔡文雄(蔡文雄有時以「張敏威」之名義簽帳)、或由臺中縣議會議長機要秘書之陳國行、或由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之呂志峯、或由議長司機李慶堂、張憲忠(後二人並未實際參與飲宴,不知情)、或由副議長機要秘書高育鴻等人名義代簽帳、或由酒店現場接待之訪檯幹部(俗稱「媽媽桑」)代簽帳之簽帳單(俗稱「紅單」),再由各酒店、酒家總管理處會計人員及收帳人員,即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之收帳員廖秀華(惟江勝雄五人並未在金錢報系列酒店之相關黏貼憑證擔任驗收證明人)、海派酒店總務經理吳國禎、假日酒店總會計陳小鈴及收帳員張岳臣、松園KTV酒店負責人黃竹發及收帳員卓桂民、李兆峰、新芳玉酒家負責人黃竹發及收帳員曾祥益等人,於消費後第二個月的次月五日,或第三個月的次月十日,將渠等實際消費之⑴酒菜、⑵服務小費、⑶坐檯費、⑷出場費、⑸打賞公關小姐之小費或節數等費用,彙整為每期總額約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之消費額,連同⑴顧客簽發之本票及⑵消費明細簽帳單,送至臺中縣議會請款。
其等因臺中縣議會要求收據或發票每紙不得逾五萬元或十萬元及為求付款迅速,所提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每紙面額大都在五萬元以下或十萬元以下,統一發票之商號則為上開辦理登記之商號或餐廳,消費事項則記載為「便餐」,發票或收據日期為附表壹(江勝雄五人各別情形,見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中凡有本案江勝雄五人擔任「驗收證明人」欄之該次記載)所載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連同顧客簽發之本票及消費明細簽帳單,送至臺中縣議會交由不知情之議長室助理吳麗美(現改名為「吳莉湄」,下仍以改名前姓名稱呼)或不知情之副議長助理張靜芳等人辦理核銷請款。
吳麗美、張靜芳即憑認上開酒店、酒家提供之消費本票及消費明細簽帳單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呂志峯、高育鴻、李慶堂、張憲忠等人之簽名,確認為議長顏清標、張清堂與蔡文雄等人之消費帳款無誤後,即代將上述統一發票及收據粘貼在其等職務上所製作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公文書正面下方之原始憑證欄內,再徵詢各該簽單上署名之人關於各該次實際用餐人員名單後,憑以製作「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人員」名單,並將之粘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背面,資為請款憑證。
由於臺中縣議會預算之支出,按月受會計單位控管,故上述酒店、酒家消費之核銷,嗣後吳麗美、張靜芳仍須徵詢臺中縣議會之會計室,分期於有預算經費可供報銷時,始將上開粘貼統一發票、收據及用餐名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提出,在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名義辦理核銷,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議長顏清標之機要秘書陳國行、副議長張清堂或其機要秘書高育鴻、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朱為中、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呂志峯、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李邦德、縣議員江勝雄、劉松梧等人,均明知上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用途報銷之公帳,均實際隱含不得以公款報支核銷之女子陪侍「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等,且此等名目之消費金額甚高,已高出通常單純聚餐、便餐費用許多,上開費用均與議事業務無關,依法不得核銷公款,而均明知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公文書之預算科目為「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用途說明為「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業務聯繫逾時誤餐費」(以下僅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統稱)記載為不實事項,仍分別推由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人(本案之江勝雄五人僅就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部分方成立共犯),在上開粘貼憑證用紙之「驗收證明」欄上蓋章或簽名確認有各該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消費而實已隱含不得報銷之女子「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等,偽造公文書完畢後,再依行政流程層轉不知情而陷於錯誤之臺中縣議會之總務單位及會計單位審核。
由於總務、會計人員審核上開請款憑證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記載內容為「便餐」,且分別在上開二所載之各餐廳或飲食店用餐(統一發票或收據均以上開二所示餐廳或飲食店等名義提出),而無法知悉上開消費係在不得以公款支付上述酒店「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致陷於錯誤,亦均於形式審查後,分別於「總務主任」、「會計審核」、「會計主任」等欄位逐次核章後,再轉呈知情且在職務上有權辦理核銷預算科目機會之議長顏清標親自核准、自行決行或授權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代理議長決行核銷議會會計粘貼憑證申領公款之權限,連續在「業務聯繫逾時用餐」名義等登載不實之黏貼憑證用紙之「議長」欄上,蓋用「議長顏清標(甲)」章,非法准予核銷本應自行支付之酒店或酒家「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核准上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費用支出,足以生損害於臺中縣議會公款核銷之正確性。
嗣後不知情之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即依已經驗收證明人證明,再經由顏清標議長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核定之粘貼憑證用紙連同發票、用餐人員名單等文件,分批製作「臺中縣議會付款憑單」送至臺中縣政府(此指改制前,下同)財政局支付課請求撥款,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支付課則依行政流程據以簽發公庫支票支付各次之消費款予上開酒店、酒家,再由不知情之吳麗美、張靜芳通知各酒店或酒家業務專員,前往臺中縣政府領取公庫支票或逕行郵寄予酒店,兌付酒帳。
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即各於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中凡江勝雄五人擔任「驗收證明人」欄所示各該次,各別與或併與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以此等方式,共同連續(指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或共同(指劉松梧)利用其等職務上有權核銷臺中縣議會經費之機會,在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用途之名義,復利用不知情之吳麗美、張靜芳代為將上述統一發票或收據,粘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循會計程序辦理核銷手續,致臺中縣議會會計室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銷,並依行政流程由臺中縣政府如數支付其等申領之公款。
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共同連續施用詐術,使人將第三人即臺中縣議會交付財物用以墊付積欠之上述酒店之「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合計一千八百一十四萬九千八百九十三元(其等已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自動向臺中縣議會繳回),其中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各別就其等如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中擔任「驗收證明人」欄所示各該次參與詐取財物用以墊付積欠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依序合計為一百零九萬二千九百九十二元、二十二萬三千二百元、六十三萬六千三百七十五元、八萬二千八百元、二萬元,其等各別犯罪所得依序為三萬六千四百三十四元、六千零七十五元、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元、一千八百六十五元、五百八十八元(其中李邦德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存證信函郵寄支票繳回十九萬八千七百元,並經臺中縣議會於同年四月二十三日予以銷帳,已含本案所詐取之款項)。
四、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組、臺中市調查站、臺中縣調查站(改制前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改制前單位)、憲兵司令部彰化憲兵隊等單位共同偵辦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劉松梧雖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前審具狀撤回上訴(見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五0號卷〈下稱本案上訴審卷〉一第三一六頁),惟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前審準備程序供稱:律師事務所的小姐弄錯了,我沒有要撤回上訴的意思等語。
其選任辯護人吳瑞堯律師亦於同日陳稱:那時候減刑條例剛通過,同案被告黃竹發部分因減刑之後符合易科罰金,所以黃竹發部分就撤回上訴,我回去交代小姐處理,結果小姐聽錯了,以為所有委託的當事人都要撤回,才誤繕遞狀的,撤回狀的印章放在事務所,不是劉松梧本人蓋的等語(見本案上訴審卷二第二一頁正反面),嗣證人即吳瑞堯律師助理莫筑涵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本院前審審理時到庭證稱:這個案件當時劉松梧和黃竹發是共同委任,後來吳律師跟我說把黃竹發這件撤掉,我誤以為兩人是同一件,所以就一起撤回了,事實上劉松梧本人沒有請我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狀上劉松梧的印章是我蓋的,因當時委任時事務所有代刻印章寄放在事務所使用等語(見本案上訴審卷二第七五頁)。
由上可知被告劉松梧本人並無撤回上訴之意思,即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
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
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
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
查證人朱聰明、王月玲、吳麗美、張靜芳於法院審理時之陳述,與渠等於調查站之陳述,就細節部分已有不同或有所出入,然本院審酌下列情況,認證人朱聰明、王月玲、吳麗美、張靜芳於調查站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具有證據能力:⒈時間之間隔:證人朱聰明、王月玲、吳麗美、張靜芳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與事實較相近,於原審之陳述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⒉有意識的迴避:由於證人朱聰明、王月玲、吳麗美、張靜芳先前陳述時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人並未在場,是證人等直接面對詢問調查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
事後證人對被告等人有所顧忌,且對自己可能亦被列為被告而有所顧慮,希望全身而退,因而在被告等人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等人之事實,以免被告等人陳述或虛構對己不利之事項。
⒊受外力干擾:證人朱聰明、王月玲、吳麗美、張靜芳單獨面對調查員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
若被告等人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證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等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
⒋事後串謀或衝突:證人朱聰明、王月玲、吳麗美、張靜芳於第一時間接受調查站約談,案情的變化仍屬混沌未明,且尚未預見自身有無被列為共犯之可能性,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等人間有勾串情事,其等陳述具有較可信性。
但事後因案情逐漸釐清,自身亦有被檢調懷疑涉案,而漸與被告等人形同命運共同體,致串謀而統一口徑;
或因利害衝突,而亟欲與被告等人切割,其等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
⒌調查站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調查站的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朱聰明、王月玲、吳麗美、張靜芳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
本院斟酌上列因素,再參諸原審審判長訊問證人吳麗美、張靜芳、朱聰明、王月玲時,因上開證人均多次表示不太記得之前的供述,經審判長逐一提示並交付閱覽其等各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其等均同意引為其等各該審理時證詞之一部分,並經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證人吳麗美部分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卷〈下稱本案原審卷〉三第一八二頁至第一八三頁;
證人張靜芳部分見同卷第一九0頁至第一九二頁;
證人朱聰明部分見同卷第一九八頁至第一九九頁、第二0五頁;
證人王月玲部分見同卷第二0四頁至第二0五頁)等情綜合研判,認定證人吳麗美、張靜芳、朱聰明、王月玲等人於調查員詢問時(下稱調詢)所為供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於原審或本院之辯護人均爭執上開證人於調詢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案原審卷三第一一九頁、第一二0頁),均為本院所不採。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式,亦能恪遵法定程式之要求,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
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證人朱聰明、王月玲偵查時既均經具結作證,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辯護人亦均未指摘檢察官在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於一0六年五月十一日審判期日,將該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江勝雄五人、辯護人等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於原審或本院之辯護人均爭執上開證人於偵訊時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案原審卷三第一一九頁、第一二0頁),均為本院所不採(至證人吳麗美、張靜芳均未於偵查中具結作證,故本院本案並未直接引用其等於偵訊時之供述做為本案認定之證據資料。
惟其等於原審審理時均表示對於之前供述不記得或忘記了,經原審審判長逐一交付閱覽其等於偵訊時所為歷次供述內容,均表示都實在,並均同意引為其等於各該審理時證詞之一部分,並經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已如前述㈠,是以,本院係引用其等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以為本案證據資料,此二者應予釐清究明)。
㈢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亦有明定。
查證人朱聰明、王月玲、許秋月、吳麗美、張靜芳、黃竹發、曾祥益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或本院法官所為之陳述,係在渠等任意陳述之信用性無疑之情況下所為,並經該案檢察官、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及其等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其等所為各該次證述內容,係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揆諸前開規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
惟如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辯護人除上開㈠㈡外,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惟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㈤末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案下引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公訴人、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㈥上開㈠至㈤均經本院認定具有證據能力部分,其等證據力之強弱問題,仍待本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亦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對於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及蔡文雄於上開時間分別擔任臺中縣議會之議長、副議長及主任秘書,依序分別綜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即顏清標)、於議長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議長綜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即張清堂)、承議長或副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即蔡文雄),並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省縣自治法廢止前後,依法執行省縣自治法及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權責,蔡文雄則襄助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執行職務,並襄理議會其他行政事務之執行及於前開時間分別或共同率領粘貼憑證所載之人員,到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公關小姐陪酒之酒店、酒家,召公關小姐坐檯陪酒、宴飲、唱歌、跳舞及將上述酒店公關小姐帶出場,從事上開娛樂行為,嗣再由上開相關人員以上開方式,在「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名義,將前開陪侍女子之「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費」辦理核銷支付之行為等情,其等於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各該欄位記載(含★表有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參與)均無意見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並分別為如下之辯解:㈠被告江勝雄辯稱:案發時我為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也是新政會的會長。
臺中縣議長有很多次級團體,許多議事運作都需要透過次級團體進行協調,我身為次級團體的會長,才會參與這些飯局,並簽名表示我有出席。
我係屬紅派議員,與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的派系、立場不同,我與顏清標的立場相左,怎會有圖利顏清標的情形。
我雖有至起訴書記載的時間,到過起訴書記載的酒店幾次,但席間並沒有女侍在場。
粘貼憑證上所謂的驗收證明,欄位是畫有分界,且驗收與證明是不同的事項,證明之事項就如證人吳麗美、張靜芳到庭證稱,係證明有新政會的人員出席用餐。
又酒店、酒家之消費憑證是否得以公款核銷,審計部亦認未見法令禁止,且我並無為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以內容不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分次報支之行為,臺中縣議會會計室人員就本案消費憑證有實質審核之權,會室計主任朱聰明知悉本案消費憑證內容係酒店消費,於審核請款憑證時未陷於錯誤云云。
㈡被告李邦德辯稱:我自八十四年間起任職臺中縣議會,案發當時是委任四職等,薪水由臺中縣議會核撥。
我在臺中縣議會只是小小的職員,臺中縣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到起訴書記載的酒店消費時,會要我們基層公務人員到現場去服務,我偶爾不得不去,去到那邊並非消費,而是做服務的工作,而且有時也是在包廂外面等候差遣。
我所以會在主秘室小姐所製作驗收的證明上蓋章,是要證明有這個場合的存在,至於究竟該些消費如何核銷,我並不知情。
臺中縣議會的主體為議員,而行政人員就是提供議政過程的行政上支援,至於核銷工作則是總務、會計單位主管的職權,我為議事組組員,主要工作就是接受民眾陳情等事項,職務並不監督公款的核銷。
況我經手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僅有五筆,金額共十九萬八千七百元,我已將上開款項返還臺中縣議會云云。
㈢被告朱為中辯稱:我是在八十七年七月間起,擔任新成立的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薪水由臺中縣議會核撥。
我只是約僱人員,並非議會編制人員,完全沒有圖利、貪污之意圖。
我並未到酒店消費,因臺中縣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或吳麗美,會打電話給我,說晚上議長有宴請活動要我到現場接待。
到達宴會場合,我只是待在包廂外面,有客人來的時候就請他們進去,且也只去過二、三回,沒有進去過包廂裡面。
關於申請單之核銷,是在申請單整理好後,吳麗美會打電話到大里的議政中心,說我當天有參與,所以由我這邊來核銷。
因為單據裡面有參加人員名單、單據、發票,我就依法申請,然後核報到議會,至於是否准許,我完全不曉得,這是議會會計方面的權責,我到議會時間不久,這方面也並非我的專業。
臺中縣議會的主體為議員,而行政人員就是提供議政過程的行政上支援,至於核銷工作則是總務、會計單位主管的職權,我為議政中心的主任,主要工作就是接受民眾陳情等事項,職務並不監督公款的核銷,且我未代顏清標簽立本票再交予酒店云云。
㈣被告呂志峯辯稱:我是在八十七年間到山線議政中心擔任副主任,薪水由臺中縣議會核撥。
我是在公關的場合出席,負責招待,我都是依照上級長官交代的事項進行服務,或者簽單。
我於擔任本案職務之前,都未擔任過公職,到酒家都是應議長顏清標的要求到場服務,並沒有圖利自己的意思,且去那些地方並非我可以決定,受招待者亦非我友人,我並無違法性的認識,亦非本案的共犯。
本件僅係公費報銷科目不當,不應在業務下報銷,而應以機關機要費報銷,純屬行政瑕疵,並無違法情事。
又我所為非屬職務上行為,亦非利用職務上機會,且我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依法亦不應處罰云云。
㈤被告劉松梧辯稱:案發當時我為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請客,有時主任秘書蔡文雄會邀請我過去,然後主任秘書會要我證明當時有這樣的場合存在,所以才會有我的核章。
以前議長都是這樣做,且審計單位都沒有講到這樣的作法不行,公務員都需要在證明欄當中驗收,而我出席宴會可能比較晚走,可能由我簽帳。
在我的瞭解是綠營上台後,想要辦顏清標,辦不到鎮瀾宮的案件,所以才會查辦本案。
我本身擔任議員,於證明欄簽名係證明有這樣的消費,至於消費的合法性如何,我並不知情,亦無法判斷,且會計單位如何核銷,是否可以核銷,均非我所得認識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而刑法第十條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而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罰時,始生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比較適用問題,被告江勝雄五人於上開修法前後,均為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公務員(新舊法比較部分詳如下述):⒈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前,關於「公務員」一詞,尚無單一之定義,惟大抵可分為四種:⑴最廣義之公務員-指刑法第十條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公務員;
⑵廣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公務員,以是否領取「俸給」為判斷標準,⑶狹義之公務員-為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公務員,⑷最狹義之公務員-公務員任用法第五條所指之公務員(參酌翁岳生編「行政法」第三五一頁起,八十九年二版,自行發行,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
經查,本案案發時,被告李邦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係委任四職等之公務員,屬最狹義之公務員,其具有公務員之身分,自無疑義。
被告朱為中、呂志峯均係臺中縣議會約聘人員,分別擔任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並領有「俸給」,雖無職等,亦屬廣義之公務員,其等具有公務員之身分,亦無疑義。
被告江勝雄、劉松梧均係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出來之縣級民意代表,代表縣民監督臺中縣政府行政,自亦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司法院院解字第三00一號、第三0四一、第三九二二號解釋參照)。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其立法理由載明係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規定之修正,酌修該條條文。
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其立法理由在於修正施行前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且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而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
而「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劃分為縣、市。」
「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臺中縣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議長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一、議事組: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紀錄之整理、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之處理、議事錄之彙編等事項。
二、總務組:關於採購、出納、財產、資訊、物品、車輛、廳舍、集會、工友管理等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文書、檔案、圖書、議員財產申報、機關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法制室:掌理法制事項。
五、新聞室:掌理新聞發布、蒐集輿論、反映民情、賓客接待、議員出國、機關團體聯繫等事項。
」;
「本會置主任、秘書、組員、電氣技術員、佐理員、書記。」
臺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擔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之被告李邦德、擔任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之被告朱為中、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之被告呂志峯及擔任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之被告江勝雄、劉松梧,自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臺中縣)所屬機關(臺中縣議會),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均甚明確。
㈡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人有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至上開酒店或酒家消費⒈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於原審、本院前審歷次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確有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前往上開酒店或酒家等情,核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對於渠等確有於上開時間,分別或共同率領或偕同扣案所示粘貼憑證所載之人員,到臺中市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及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等有公關小姐陪酒之酒店、酒家,召公關小姐坐檯陪酒、唱歌、跳舞及將上述酒店公關小姐帶出場,從事上開娛樂行為,嗣再由上開相關人員以上開方式,在「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名義,將前開陪侍女子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及宴飲費用辦理核銷支付之行為等情,業據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及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人分別供認不諱,且渠等彼此間之供述亦相互吻合。
茲摘要其等供述如下:⑴被告江勝雄於調詢時供稱:「我僅去過海派酒店,每當我到場後,均已有議長或副議長或主秘在現場,該酒店有女陪侍、坐檯。
…顏清標與張清堂如何報銷我不甚清楚,我只知全權由蔡文雄負責主導整個報銷程序,至於如何跟議會報銷,係由蔡文雄拿空白請款憑證要我簽名,我就簽名或蓋章在上面,以供蔡文雄等人報銷之用。」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七四號卷第四四頁反面)。
⑵被告李邦德於調詢及偵訊時均供稱:「我在業務上並無與地方人士餐敘,但若縣議會長官或縣議員要求,仍須陪同應酬餐敘。
我有參加之餐敘消費,不論是議會長官或我本人簽帳,均由消費處所負責人開具收據並附上原簽單拿至縣議會由本人填具臺中縣議會請購(修)單在粘貼憑證用紙『驗收、證明』欄蓋章,並將收據浮貼其上後,交由縣議會總務組核銷。
(提示臺中縣議會八十九年九月至十二月李邦德負責證明報銷明細乙份)該明細表所載內容均為實在,其中署名『中美餐廳』實係海派酒店,『竹昇企業社』實係豐原新芳玉酒家,『松園料理店』實係松園KTV,上述場所我本人均有參加。
海派酒店、新芳玉酒家及松園KTV均臺中縣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找我過去作陪,現場尚有其他縣議員及地方人士。
臺中縣議會人員至特種營業場所消費,以餐敘名義報銷,這種情形在我八十四年間自臺中縣大甲鎮公所調至臺中縣議會時即已存在,並非由何人授意後辦理。」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0四頁正反面、第三0五頁、第三0八頁正反面、第三0九頁)。
⑶被告朱為中於調詢時供稱:「(經詳視後作答)提示之臺中縣議會共十八筆核銷憑證上所附發票單『保菖飲食店』即臺中縣議會人員前往消費之假日KTV酒店,該店之營業項目即有女陪侍之酒店。
…我是依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或各區選出之縣議員電話聯絡並要求我出席陪同消費。
…前述提示之『保菖飲食店』核銷憑證,該店家即係假日KTV酒店無誤,…因我幾乎每次均有依議員要求前往陪同參加。
…假日KTV酒店有酒女陪侍。」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三0頁反面、第一三一頁反面、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三頁)。
於偵訊時供稱:「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比較常請客,要用大屯中心之剩餘預算,就要我陪同,事後我再用大屯中心的預算去報銷。
『保菖飲食店』開的發票都是請我作陪的,大屯中心未消化完之預算作為他們請客用,因我也在場,由我核銷。
『保菖飲食店』實際上消費的場所為假日酒店。
假日KTV酒店內有小姐陪酒。
發票核銷是由吳麗美拿發票及用餐人之名單給我,交給大屯中心,再依請款程序,我們證明後再送到議會總務組。
假日KTV有小姐在陪酒,她們的工作是幫我們倒酒、唱歌、跳舞等,帶出場的作何事我不知道。」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四0頁、第一四0頁反面、第一四一頁、第一四一頁反面)。
⑷被告呂志峯於調詢及偵訊時均供稱:「(提示呂志峯經辦三件支付『松園料理店』報銷粘貼憑證用紙及附件)該三筆消費確係本人親自參與並經辦報銷業務者無誤。
『松園料理店』係有女陪侍之KTV歌唱酒店。
『松園料理店』檢具向議會請款之發票收據,依習慣其品名一向登載為『便餐』,我並不知係何人授意,亦不知確實目的為何。」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八四頁正反面、第一九一頁、第一九二頁);
復供稱:松園料理店係有女陪侍之KTV歌唱酒店,我等確有因業務聯繫需要前去消費,…我有向店家預借二萬元,全數用來發放店內服務人員之小費,入境隨俗發放小費,因而該等支出依議會報銷習慣亦一併列入核銷。
…新芳玉餐廳係有女陪侍之KTV酒家,我個人確係因議政業務聯繫需要,陪同議長、副議長、主秘、議員等,與友人或地方仕紳前去消費,…為入境隨俗,先行向店家支借現金…並供渠等做為發放坐檯小姐及服務人員小費之用,所借款項均於當次消費全數用殆。
該等支出亦依議會報銷習慣,一併列入核銷。」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七八頁反面、第七九頁正反面、第八0頁正反面、第一四二頁、第一四三頁)。
於本院另案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你知道幾次〈朱聰明〉與你到酒家、酒店,有沒有女子作陪?)有,酒店、酒家一定有女子陪侍,他是從頭到結束,都有在場。」
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四之二第三八頁〈此指左下角頁數〉)。
⑸被告劉松梧於調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就我所知,臺中縣議會人員到松園KYV、新芳玉酒家、松園料理店等三家餐廳消費時,均係開立『松園料理店』之收據辦理核銷,其原因為松園KTV及新芳玉酒家均係有女陪侍,若以該二家名義之收據辦理報銷,本議會人員認為不適當,故改以『松園料理店』之收據辦理核銷。
…顏清標、張清堂至前述酒店或酒家等有女陪侍、坐檯商家消費時,我大都會陪同前往。」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七四號卷第一四頁正反面至第一五頁)。
於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我在酒家有股東,而且我當議員,有時候議長、主秘叫我去聚餐,有時我慢去先走,事後他們會要我做證明。
蔡文雄說要我證明他們有去消費。
因為要請款,我才蓋章。
新芳玉、松園都是用餐廳或飲食店登記執照,所以就用登記名稱來開發票,【其實都是有女陪侍的(後更正為女服務生)】。」
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三第二五一頁反面)。
⑹同案被告顏清標經檢察官訊以:「你是否有去金錢豹市政店、金山店、文南店、大隆店,海派酒店惠中、向上、公益店,及假日酒店消費?及…松園等地消費?」等語時,供稱:「有去消費的都有報,有報的都確實有消費。」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二五頁反面)。
⑺同案被告張清堂經檢察官訊以:「顏清標及你於任臺中縣議會正、副議長期間有無持金錢豹、海派、假日等酒店之發票或收據向議會報銷?」等語時,亦供稱:「有的,我..經常至金錢豹、海派及假日酒店等地消費、簽帳。」
等情(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五十四頁反面、第五十一頁)。
再問:「(提示附表)金錢豹、海派酒店及假日酒店這些掛你名字之消費是否你本人消費?」等情之時,亦供稱:「是的,調查員有提示給我看,我有核對過。」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五一頁)。
⑻同案被告蔡文雄經檢察官詢以:「調查員提示由你報出酒店的消費款項,是否均由你去消費?」等語時,亦供稱:「只要由我簽名者均由我去酒店消費。」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一四七頁)。
⑼同案被告陳國行於偵查中供稱:「我本人確曾陪同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前往金錢豹、海派及松園KTV等酒店消費,當時有找小姐坐檯陪酒、唱歌。」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二二頁、第二二九頁)。
⑽同案被告高育鴻於偵查中供稱:「(提示臺中縣議會八十九年六、七、十月消費發票核銷憑證資料影本六筆,請你檢視該筆核銷憑證上之消費金額是否確實?另『敏章飲食店』、『中美餐廳』、『晉啟飲料店』是否即係你等臺中縣議會人員前往消費之店家?)(經詳視後作答)該等共三十二萬六千五百元之消費總額正確無誤,係我等人於消費後,由我於帳單上親簽確認無誤,再由消費之店家開立總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其中『敏章飲食店』係假日酒店,『中美餐廳』係海派酒店,『晉啟飲料店』係金錢豹酒店,其等均為經營有女陪侍之飲酒歌唱場所。」
「(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在中機組所製作之筆錄是否實在,提示?)實在,有看過才簽名、按指印。」
「(調查員給你核對的,你蓋驗收證明欄章的『敏章飲食店』、『中美餐廳』、『晉啟飲料店』是否為假日酒店、海派及金錢豹酒店?)是,都是有女人陪酒之酒店。」
「(張清堂所有去酒店消費核銷之手續都是你辦理的?)對,詳情如調查局筆錄中所述。」
「(協助張清堂辦理酒店消費核銷有無經過他本人之授權或同意?)有。」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七九頁、第二八三頁正反面、第二八四頁)。
⒉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及臺中縣議會議員及人員的確經常前往上述酒店消費之事實,並經下列證人於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均指證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及臺中縣議會議員及人員均曾前往各該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並有公關小姐坐檯或帶公關小姐出場等情明確。
茲摘要其等供述如下:⑴證人即同案被告顏清標之司機李慶堂於偵查中供稱:「(你擔任議長司機時,有無陪顏清標等人出入金錢豹、海派、假日等酒店消費?)有。」
「(這些酒店都有女子陪酒?)有,有女子陪酒、唱歌、跳舞等。」
「(你去是自己去,還是議長帶你去?)每次都是他帶(我)去的。」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五頁至第八頁)。
⑵證人即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會計洪蒨蒨(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七0頁至第七二頁)、訪檯幹部(俗稱大班)蘇倩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頁至第七頁)、張麗妮(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六六頁至第六八頁)、公關小姐陳婉真(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九頁至第一二頁、第一四頁至第一六頁)、林婉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八頁至第二0頁、第二二頁至第二五頁)、陳玉燕(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六頁正反面、第二九頁至第三一頁反面)、黃雅雯(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三三頁至第三五頁、第三六頁至第三八頁)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⑶證人即海派酒店股東兼會計陳雪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九七頁反面至一0一頁、第一0三頁至第一0六頁)、訪檯幹部蕭淑麗(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三0頁反面、第一三五頁至第一三八頁)、劉明珍(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三九頁至第一四二頁、第一四五頁至第一四九頁)、公關小姐潘燕紅(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0八頁至一一0頁、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三頁)、楊鳳美(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一七頁至一二0頁、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三頁)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⑷證人即假日酒店店長張燕玲(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八一頁至第一八三頁、第一八六頁至第一八八頁)、收款員張岳臣(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七五頁至第一七七頁、第一七七頁反面至第一八0頁)、公關小姐陳紅瓊(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九0頁至第一九一頁反面、第一九五頁至第一九七頁反面、第二00頁至第二0一頁)、蘇依玲(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0一頁反面至第二0二頁反面、第二0七頁至第二0九頁反面、第二一一頁至第二一二頁)、賴嘉璿(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一二頁反面至第二一五頁、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一頁反面)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⑸證人即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酒家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黃竹發(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五一六號影卷第四七頁至第五五頁、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0-二頁至第0-六頁、第0-九頁至第0-一四頁)、訪檯經理葉宛昀(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卷四第四八頁至第四九頁反面)、新芳玉酒家外場服務員及收款員曾祥益(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0-一五頁至第0-二一頁、第0-二二頁至第0-二四頁、第0-二九頁至第0-三0頁)、訪檯經理王儷穎(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卷四第五0頁至第五一頁反面)等人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⒊上情復有扣案之各酒店結帳單(買單明細表)、簽帳單(本票)、應收帳款一覽表、營業日報表、營業收入金額統計表附卷可稽,自堪認定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人及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人確實有至上開有女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之行為無誤。
㈢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人上開消費與議會業務無關:⒈依據上開酒店、酒家等從業人員之證詞,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經營之主要方式,乃由陪侍之「公關小姐」著誘人暴露之衣物,陪伴男客在包廂內坐檯,從事聊天、倒酒、喝酒、唱歌、跳舞等娛樂行為,有時亦可上下其手、摟摟抱抱,如顧客滿意,還可以帶著公關小姐「出場」,再「續攤」,前往其他酒店、娛樂場所繼續玩樂,甚至在外投宿。
如單就在酒店消費中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及宴飲費用所支付之對價本身加以觀察,其中「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非但與發票與收據上所記載之「便餐」、「餐飲」、「餐食」不符,且包括宴飲費用在內,亦難遽認與「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有關。
一般人對此亦應不難辨別判定。
且從扣案之各酒店、酒家結帳單及上開業者之供述,可知在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消費,其費用主要可以區分為四大類,即:⑴餐飲費用:包括餐品、點心、飲料、酒、小菜、水果等支出。
⑵包廂費:按房間之大小、設備之豪華程度而定。
⑶公關費:公關小姐陪伴坐檯顧客從事上述聊天、倒酒、喝酒、唱歌、跳舞、有時摟摟抱抱等娛樂活動;
或帶公關小姐出場,再「續攤」,前往別的酒店、娛樂場所繼續玩樂,或在外投宿,均須按時計費。
公關小姐坐檯在結帳單上簡稱「TC」或「KTC」、帶公關小姐出場則簡稱「OC」。
⑷服務費:是服務人員(男士俗稱「少爺」,女士俗稱「公主」,從事端菜、清潔等工作)及訪檯幹部帶客人、公關小姐進出,安排小姐給客人及結帳或核帳等服務之費用,服務費是按全部消費額一定比例核算。
上述四種費用中,以「公關費」之費用最高,在金錢豹酒店系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無論坐檯費、出場費都是每十五分鐘一節三百七十五元,每小時一千五百元,而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酒家部分因地點及設備等因素,消費較低,坐檯費分別每檯五百元、四百元,而出場費則均為每小時一千元、五百元(惟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於此二家並未帶小姐出場,以致未有出場費之紀錄)。
又其中有些坐檯費還有「公檯」、「私檯」之分:公檯可以轉檯,一小時公關費為一千五百元,一節為三百七十五元,私檯則不可以轉檯,但公關費則以一小時算二小時之費用。
換言之,私檯之小姐坐檯費是每小時三千元,每節七百五十元。
倘公關小姐坐檯之「服務」熱情、週到,顧客滿意時,亦有贈送「時數」或「節數」者,即實際上坐檯陪酒幾節,而支出之消費額則加上其贈送之時數或節數計算;
在新芳玉酒家,顧客並可向業者預借現金,作為發給公關小姐、服務人員之小費。
顧客在酒店內如於晚間十一時前將公關小姐帶出場(不論是否過夜),以包「全場」計費,每次一萬五千元(如於十一時以後帶出場,不論是否過夜,依出場當時之時間一律計算時數至凌晨六時,一小時之公關費一千五百元、每節三百七十五元),被包「全場」之公關小姐毋須再前往酒店上班,可以直接陪伴顧客在外玩樂。
由各該附表參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之分項統計結果,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每次在上述酒店、酒家之消費,幾乎動軋均在二、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之消費,亦比比皆是,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就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欄所示各該次消費,就被告江勝雄部分金額少數有一萬餘元至二萬元,更多金額則高達三萬餘元、四萬餘元、近五萬元,被告李邦德部分金額少數有一萬餘元、二萬餘元外,另有高達六萬餘元、八萬餘元,被告朱為中部分金額則有高達六萬多元,更多高達八萬元、九萬元等將近十萬元,被告呂志峯部分金則高達六萬餘元、七萬餘元、八萬餘元,被告劉松梧部分金額則有三萬餘元之消費,且各該次消費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幾占消費總額中之最主要部分,益證被告江勝雄五人、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前往上開酒家、酒店消費,用餐並非主要目的所在。
⒉被告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雖辯稱渠等分別係奉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或主任秘書蔡文雄之命,從事公關事務之宴請,且到宴客現場都是基於公關事務,並非單純前往飲酒玩樂云云;
被告江勝雄辯稱係在上開飯局進行議事運作協調云云;
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亦均於本院另案辯稱:渠等於酒店、酒家內消費時,經常談論公事,僅不適宜有公關小姐在場見聞云云。
惟在談論公事之時,既不適宜有公關小姐在場見聞,益證公關小姐在場部分之花費,應與議事業務無關,此並為被告江勝雄五人所應認知。
且依渠等在金錢豹系列酒店或海派系列酒店或假日酒店或松園KTV酒店或新芳玉酒家之消費形態、消費支出情形及在上述場所消費均與公務無關之事實,有:⑴證人即金錢豹系列酒店訪檯幹部蘇倩如、張麗妮、公關小姐陳婉真、林婉婷、陳玉燕、黃雅雯、總管理處會計洪蒨蒨;
⑵證人即海派系列酒店業務經理陳雪貞、總務經理吳國禎、公關小姐潘燕紅、楊鳳美、訪檯幹部蕭淑麗、劉明珍;
⑶證人即假日酒店總會計陳小鈴、店長張燕玲、公關小姐陳紅瓊、蘇依玲、賴嘉璿;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竹發、證人即新芳玉酒家外場兼收款員曾祥益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歷歷在卷。
茲摘要其等證述內容如下:⑴金錢豹系列酒店部分:①證人蘇倩如證稱:「我的班大部分是接顏清標。
有女子陪酒,也可帶出場。
(陪酒之坐檯費如何算?)每小時一千五百元,出場費亦同,也是每小時一千五百元,出場只是公司收小姐出場時間之費用,至於客人與出場有無交易或其他關係,我們不干涉。」
「大部分是顏清標本人親自來,偶而是他的朋友,是他交代的,由他本人結帳,例如呂志峯會帶客人來,呂志峯會在我們的紅單(指紅色的商業本票)簽顏清標,寫呂志峯代,有時會寫顏清標、豆代或紅豆代,這表示也是顏清標在場消費有事先行離開,交代我代為簽單。」
「(帳單上有OC、TO表示什麼?)OC有二種意思,一是『客進』一是與客人出場,與客人出場每小時一千五百元,『客進』的意思,是在上班時間內,小姐陪客人在外,後來又帶客人進場消費,結論是小姐在外面的時間,即是OC。
TO即坐檯費用,每小時一千五百元。」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頁至第五頁反面)。
②證人陳婉真證稱:「(公關小姐之工作性質?)在包廂內陪客人喝酒、唱歌、跳舞等工作。」
「(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張清堂有無帶妳出場過?)都有幾次,出場費以及檯費都是一小時一千五百元,晚上十一時以後是從出場時間算到隔天凌晨六點,全場是沒有進去上班,直接跟酒店講要帶出場,我就沒有去上班,直接陪顧客出場,價格算一萬五千元。」
「(每小時有幾節?)四節,每節十五分鐘,一節的公關費是三百七十五元」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五頁至第一六頁)。
③證人林婉婷證稱:「打電話進來說要帶我出場,這是屬於全場的,當晚我人未在公司,但公司仍要記帳,這是屬於全場之帳單,但是基本的最低消費額,廂房費、餐飲費、服務費都還有算。
OC是出場、KTC是坐檯。」
「(坐檯小姐的費用是公關費用,服務費是誰的?)是,服務費應是公主、少爺或媽媽桑的。」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三頁至第二四頁)。
④證人陳玉燕證稱:「(在包廂的坐檯和服務費如何區別?)我們領坐檯費及出場費,而服務費是由少爺、公主領走,他們倒茶或端上菜,清理現場整潔,公關小姐不做這些,只陪客人喝酒、唱歌等。」
「TC是檯費、OC是出場費。
檯費每節十五分鐘,費用三百七十五元,有時客人會多加檯費給我們。
OC是出場費,從客人帶出場時起算至翌日上午六時,每小時一千五百元,出場工作性質也是陪去別的酒店、舞廳,喝酒、跳舞。
另外出場費如果晚上十一點前出場,算包全場,費用一萬五千元,如超過十一點以後,就算實際時間至隔天六點,以實際時間算。」
「(據妳接待顏清標、張清堂的經驗,他們在酒店內是否有開會談公事,或只是純粹喝酒、唱歌、跳舞?)就是來純娛樂的,是喝酒、唱歌、跳舞。」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三0頁至第三一頁)。
⑤證人黃雅雯證稱:「(他們到酒店是開會談公事或純粹喝酒、唱歌、跳舞?)沒有談公事,他們來純娛樂,大家喝酒、唱歌。」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三八頁)。
⑥證人張麗妮證稱:「訪檯幹部工作是從事安排陪酒小姐到包廂服務客戶,並在客人結帳時負責結算用酒數量及陪酒小姐的坐檯時數。」
「(小姐坐檯時提供何項服務?)是陪酒、唱歌、跳舞,如果小姐同意也可以跟客人摟摟抱抱。」
「(坐檯費之服務小姐有重複列在結帳單上是何原因?)重複的節數表示客人滿意小姐的服務,加滿時數送給陪酒小姐。」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六七頁正反面)。
⑦證人洪蒨蒨證稱:「金錢豹酒店(含各家分店)均有坐檯、陪侍,坐檯費用為每小時一千五百元。」
「客戶結帳單中之『KTC』欄係代表於晚間十二時前坐檯費每二小時為一單位,收費一千五百元,『TC』欄則代表晚間十二時後坐檯費每小時四節,每節三百七十五元,『OC』欄代表小姐出場費,每小時一千五百元。」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七一頁正反面)。
⑵海派系列酒店部分:①證人陳雪貞證稱:「我們是將海派三個分店之營業日報表,再比對買單及蔡文雄、顏清標、張清堂所簽發本票,我們再加上『中美餐廳』等之發票,再對縣議會向縣政府所請之公庫支票,從早上九時至晚上九時查出半年(約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消費,所以這份表之金額應符合,不會有誤。」
「(其中檯費及出場費,這半年來,共花費一百一十三萬一千五百四十元?)是的。」
「(解釋檯費及出場費?)檯費分私檯及公檯,私檯不能轉檯,一小時一千五百元,公檯可轉檯,午夜十二點以前算一檯,十二小時以後算一檯,各一千五百元,出場費每小時一千五百元,等於買小姐出場時間,至於出場後作何事,公司並不過問。」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0四頁至第一0五頁)。
②證人吳國禎證稱:「(你如何請款?)每隔一、二月或三個月都會主動打電話給蔡文雄是否可請款,他同意後,我會拿本票及發票向他請款,本票係實際之消費金額,發票即是轉成明細表所示之『中美餐廳』或『東海飲食店』等之發票。」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0五頁反面)。
③證人蕭淑麗證稱:「帶出場小姐和客人如何服務或交易公司就不管了,也許是到別家喝酒、也許去賓館。」
「(在包廂內有無純唱酒,沒有小姐坐檯的?)很少沒有小姐陪酒,沒有小姐陪酒,光是自己吃飯的消費就少很多了,沒有小姐的一個人頭五百元,十人頭約五千元,包括礦泉水,包廂費(中等的)三千元左右,約一萬元出頭的消費就夠了。」
「(坐檯小姐是陪客人唱歌、跳舞,若是小姐同意的話也可以與客人摟摟抱抱,但在公司不能有進一步的性行為?)對,但帶出場公司就不管了。」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
④證人劉明珍證稱:「我們二店是公檯,一小姐一檯是一千五百元,我們是到十二點,十二點以後再加一千五百元等於是三千元,和六店的不一樣,因是公檯可以轉檯,如果客人要求做私檯一直陪,就算帶出場之價格,即是一小姐一小時,一千五百元。」
「(小姐坐檯是在包廂提供何服務?)陪他們喝酒,若小姐同意可以與客人摟摟抱抱,但不能有進一步之性行為,唱歌、跳舞是常態,帶出場與小姐要如何做我們不管,去續攤或去賓館都有可能。」
「(妳們店內有無純喝酒,叫菜、不叫小姐坐檯?)很少,這樣之消費額就差很多了。」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四六頁至第一四七頁反面)。
⑤證人潘燕紅證稱:「(是與誰出場?)大部分是跟張清堂,有時會顏(清標)、張(清堂)二人一起出場。」
「(出場後都做些什麼事?)吃宵夜、唱歌,有時會繼續到其他酒店。」
「(坐檯、出場允許客人對妳摟摟抱抱,或撫摸身體?)來我們公司的客人都不會這樣,若有這種情形,我們也會向公司反應不接這客人,也可以直接對客人說不要有這種動作。」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0頁)。
⑥證人楊鳳美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顏清標有無至店中消費、坐妳的檯並與他出場?)是。」
「(做什麼事?)吃宵夜,共有五、六或七、八個,其中男生有三、四個,帶了三、四個小姐出場。」
「(營業月報表上簽帳人蔡文雄、九0二桌這筆帳是顏清標消費這筆?)是。」
「(店中客人要求親熱的程度,妳可以接受到何種程度?)牽小手而已,客人毛手毛腳的話,便閃人,公司只要求我們對客人微笑,保持親切感。」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二0頁)。
⑶假日酒店部分:①證人張燕玲證稱:「(OC、TC區分?價格?)TC為坐檯費,OC則為買到底或出場費,OC、TC均為每小時一千五百元,出場費用自出場時間起算,算到凌晨五時,全部都是私檯,沒有公檯,所以小姐不能轉檯。」
「(如果不能轉檯時OC即為帶出場之意?)是。」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八七頁反面)。
②證人陳紅瓊證稱:「我有看到張清堂,是他跟其他客人一起帶我們二人出場,出場純是唱歌、喝酒沒有談公事。」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0一頁)。
③證人蘇依玲證稱:「(你們在包廂服務有無談公事?)沒有。」
「(帶出場…談及公事嗎?)沒有,不可能跟我們談公事。」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0八頁至第二0九頁)。
④證人賴嘉璿證稱:「(消費單載OC是指出場,無其他消費?)對,帶『陶莉』、『美欣』、『欣怡』等四人當天出場到其他酒店消費,換言之,當天沒有在假日酒店消費。」
「(出場後…有無談公事?)沒有。」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二0頁至第二二一頁)。
⑤證人陳小鈴證稱:「(如何向他們二人〈顏清標、張清堂〉收款?)也是每半個月將他二人之結算單及簽立之本票彙整後交給張岳臣負責向縣議會請款收帳。」
「(假日酒店有無小姐坐檯陪侍?價格如何計算?)有,每小時一千五百元。」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三頁)。
⑷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酒家部分:①同案被告黃竹發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是這幾家之負責人,松園與新芳玉的系統不一樣…經營方式都有女子坐檯,松園每檯五百元,每節二小時五百元,出場每小時一千元,算到隔天上午四點,新芳玉每檯四百元,算公檯,小姐可以轉檯,以小姐之坐檯數來算其消費,出場收五百元,不限時間。」
「(縣議會的人員蔡文雄、高育鴻、呂志峯、陳國行等人,在松園KTV有預借現金紀錄,是何意?)是他們這些人要發給現場之公關小姐、少爺、樂師等人之小費所用,另張清堂、劉松梧都有過。」
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0-一0頁至第0-一二頁)。
②證人曾祥益證稱:「(新芳玉酒家與新芳玉餐廳是何關係?)…負責人都是黃竹發,該二家之經營方式都一樣,都有小姐坐檯陪酒,每檯四百六十元。」
「(檯費如何計算?)每檯四百六十元,坐到客人走為止,小姐可以輪流轉檯,就以小姐轉檯數量與核計之酒菜來算消費額,小姐之工作是負責陪酒,唱歌跳舞。」
「(臺中縣議會議員有幾人去過消費?)有議長、副議長、劉松梧、蔡文雄、呂志峯、高育鴻,他們去都有叫小姐坐檯。」
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0-一九頁至第0-二0頁)。
⑸同案被告顏清標亦坦承其在酒店消費時,沒有談什麼公事。
且供述:「(這些記載有檯費、出場費的酒店,是否均有小姐陪酒?)有。」
「(帶酒店小姐出場做何事?)陪喝酒、唱歌、跳舞,沒有從事性交易。」
「(去酒店喝酒是否有公務人員陪同?或在酒店內談公事?)沒有談什麼公事,都是民意代表及樁腳選民。」
「(上述之酒店是否都有帶小姐出場?)有的是別人帶的,因是我招待的,但都寫我名義。」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二五頁反面至第二六頁)。
另同案被告張清堂亦供稱:「(金錢豹、海派酒店及假日酒店這些掛你名字的消費是否你本人消費?)是的,調查員有提示給我看,我有核對過。」
「(這些飲食店事實是有女陪侍之酒店,你是知情,且有實際消費?)是的,但章雖不是我蓋的,但我有授權給秘書蓋。」
「(為何有時出場小姐有三個、四個、五個?)事實上是有帶出去KTV唱歌。」
「(我們問過酒店小姐,你們在酒店並未談公務只是聊天、消遣,有何意見?)酒店小姐不一定知道我們是否有談公務。」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五一頁至第五二頁)。
同案被告蔡文雄亦供稱:「(調查員提示由你報出酒店的消費款項,是否均由你去消費?)只要由我簽名者均由我去酒店消費。」
「(為何消費的次數與金額為何那麼多?)有時議長、副議長、議員在場消費時,均叫我去簽帳。」
「(有否你單獨去吃由你單獨消費、簽帳?)從來沒有,均由議長、副議長叫我去簽帳。」
「(你到酒店的簽帳,有包括小姐的坐檯費,你為何沒有將此部分除去,而報入公帳中?)有去酒店是事實,而酒店均以消費總數叫我簽,因酒店就包括酒菜、坐檯、出場整套的,沒有切割開來的,反正,我去就叫我簽帳。」
「(調查員陪你看的新芳玉酒家消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客戶姓名『張敏威』部分即是你簽帳的?)對,我簽帳是簽在本票上,即新芳玉酒家之本票。」
「(凡是『張敏威』部分即為你所消費?)對。」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一四七頁正反面、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一第四0二頁正反面)。
核與上述酒店、酒家之經營者、會計、訪檯幹部、公關小姐等從業人員之證詞大致相符。
查同案被告張清堂、蔡文雄對於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召公關小姐坐檯、帶出場等消費行為及簽帳之事實均供認不諱,此部分核與上述酒店、酒家之經營者、會計、訪檯幹部、公關小姐等從業人員之證詞相符。
而同案被告蔡文雄、張清堂在與顏清標共同消費之場合,同案被告顏清標既然「沒有談什麼公事」,同案被告蔡文雄、張清堂即足為相同之認定。
至同案被告張清堂雖辯稱:「酒店小姐不一定知道,我們是否談公務」等語,但綜合前開所臚列之事證,仍無以為其等有利之認定。
⑹至證人即海派酒店公益店之訪檯幹部劉明珍,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曾供述:「(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在妳接待時,有無在包廂內談公事?)應該有,每次都有談一點點,有時會叫我們迴避,但是否談公事我不知道,約談了十幾、二十分,我印象中如此情約有四、五次,是最近一年內,我聽過的只有一次,但記不起內容,他們談好後,會再叫小姐進去唱歌、喝酒、他們平常來消費約二、三小時,也許就走了,也許再去其他店續攤。」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四七頁正反面)。
然證人劉明珍既無法證明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在要求其離開的時間,確實是在談論公事,且無論係證人劉明珍所任職之海派系列酒店,連金錢豹系列酒店、假日酒店等,均為臺中地區知名且店內有女子陪侍坐檯之酒店,在內飲酒作樂消費甚高,乃公眾週知之事實,即便在該等酒店內無女子陪侍,亦難與單純公務之餐敘相比,縱認渠等在上開酒家、酒店消費時,即便附帶談及公務,然上開「酒店消費」之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本難認與議會事務有關,亦不能因此即認上開「坐檯費」、「出場費」與「打賞費」等費用之支出,為合法正當,更遑論同案被告顏清標業已明確供述其等在酒店內消費並未談論公事一情。
是以證人劉明珍上開所述,尚不足為有利於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及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之認定。
⑺又被告江勝雄五人已有多次隨同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前往上開酒家、酒店消費,且或曾代為簽帳,或曾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驗收證明」欄上,蓋章確認有所載金額之「便餐」消費之事實,且其等均可見各該酒店、酒家所出具統一發票或收據之商家名義均非其等所實際前往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見本院卷一第一三一頁反面之被告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供述)。
則依其等所各次核銷之高額消費,顯然可以輕易判斷並非單純公務之餐敘,被告江勝雄五人對各該消費內容包含「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等費用,即已難諉為不知。
且依呂志峯(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七八頁反面、第七九頁正反面)、劉松梧(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七四號卷第一四頁反面至第一五頁)、江勝雄(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七四號卷第四四頁反面)、朱為中(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三一頁反面至第一三二頁)等人於中機組調詢之供述,及附表參編號十簽帳人欄,呂志峯、李邦德均曾為簽帳人,而假日酒店店長張燕玲調詢供述:客戶至本店消費後,本店會製作「買單明細」交由幹部拿給客戶確認,客戶確認後,可分別以現金、支票、信用卡及簽帳等方式付帳,所提示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結算單及本票影本,結算單上右上角「張嘉玲」表示客人指明要我接待,另品名項目可以分類為餐飲費、包廂費、小姐服務費等三大項目,小姐服務費就是「TC」、「OC」二項目,「TC」就是小姐的檯費,「OC」則是小姐的出場費。
…(臺中縣議會人員至假日酒店消費有無女服務生陪侍?)有的,他們來本店消費時與一般客人並無兩樣,均會找女服務生坐檯,偶爾會帶小姐出場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八二頁)及相關消費結算單在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八四至一八五頁)可參。
則被告江勝雄五人既均係多次實際參與前開各該酒店、酒家消費之人,其等消費金額包括「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等費用,自難諉為不知。
再依附表參編號六記載(含被告江勝雄五人於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各該次消費),小姐坐檯費、出場費合計金額大多逾各該次消費總額之二分之一,被告江勝雄五人就相關報請核銷消費款項之金額,亦難謂其等主觀上係誤認為不包括此等不能以預算公款支應之費用。
是以,尚不得以被告江勝雄五人均係在未附有實際消費明細清單之情形下,分別於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各該次,於上開粘貼憑證用紙之「驗收證明」欄蓋章或簽名確認時,各該等用紙均未附實際消費明細單,即謂其等無共同登載不實文書及詐取財物之故意與行為。
⒊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均辯稱渠等分別係奉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或主任秘書蔡文雄之命,從事公關事務之宴請,且到宴客現場都是基於公關事務,並非單純前往飲酒玩樂云云;
被告江勝雄、劉松梧均辯稱係在上開飯局進行議事運作協調云云;
暨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均於本院另案辯稱及於本案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渠等與粘貼憑證所載人員前往酒家、酒店消費之後,所支付之「坐檯費」、「出場費」與「打賞費」等費用,均與議會事務有關云云,均非可採。
㈣按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明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人前往上開酒店、酒家消費之後,所支付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等費用,難認與議會業務有關,自難認係屬於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縱使被告江勝雄、劉松梧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等人為民意代表,臺中縣議會亦為民意代表機關,並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而不受同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拘束,惟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對於依法編列之臺中縣議會預算,仍有依法執行之職務,此並為其等主管之事務。
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徒以其等具民意代表之身分,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辯稱可以至酒店、酒家從事前述娛樂活動,即逕謂得以此項消費利用公款支應云云,尚不足採信。
再者,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坐檯、出場、打賞等消費,與公務無關,不得報公款核銷,並有下列證人之證述內容及相關行政規定可憑,即:⒈證人即經手核銷業務之臺中縣議會前總務組組員劉炳炎證稱:「(議會人員或議員可否以有女子陪酒之酒店的單據報銷酒帳?)應該不可以。」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二五頁正反面)。
⒉證人即經手核銷業務之臺中縣議會總務組組員王遠來證稱:「(去酒店有女人陪酒之消費單據能否報銷?)不可以,用餐才可以。」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二九頁反面)。
⒊證人即臺中縣議會會計室組員王月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調詢時證稱:「(臺中縣議會編列八十九年度預算時,餐費之編列額度若干?係在何科目項下?)餐費之編列係編列在『業務費』項下,期間為一年半,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編列額度約有一億二千零四十四萬五千元,其中含有動支預備金三千萬元,以及山、海、屯三個議政中心的經費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在內。」
「(經本組調查結果,前述一億餘元之餐費核銷中,絕大多數之營業人均為有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妳等會計室人員是否知悉?若妳等知悉上情,是否會讓其審核通過?)我等僅就單據上作書面審核而已,是否為有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我們並不知情,若我等知情,絕對依法予以剔除、退回。
但實際上我等會計人員並無法知悉實際內情,方會讓渠等矇騙過關。」
「(依據會計、審計法規之規定,前述有女陪侍之酒店或酒家之單據或發票,是否得以辦理核銷?依據為何?)不可以,依據『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實施要點』、『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中之規定,『會計單位應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除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或因業務聯繫有特殊需要,得以便餐招待者外,應予以剔除追繳』。」
「(提示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一覽表,經本組調查結果,前述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並持用該等酒店發票憑證核銷餐費金額中,有包含高達一、二千萬元之陪侍小姐坐檯費、出場費,妳等有無發現?若知悉上情,是否准予核銷?)(經詳視後作答)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後,其單據係先送至總務組辦理請款,總務組再依前述程序檢附發票辦理相關程序,並無附上實際消費明細清單,以致我等未能發現上述不合規定情事,始讓渠等欺瞞通過審核;
惟若知悉有包含高達一、二千萬元之陪侍小姐坐檯費、出場費,我等必定不會同意而予以退回。」
「(依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時,有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場,是否與公務有關或因業務所需?)無關。
渠等赴酒店消費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場,絕對與公務無關,也絕對非業務所需,更不符合前述會計審計法規報銷項目之規定。」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0頁至第一四頁);
於本院另案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自七十四年起在臺中縣議會任職,我不知正、副議長到酒店消費,然後以臺中縣議會的預算來支應,我經手的發票都是由總務組、業務單位送到會計室來的,我不知道這些發票的來源,去酒店消費不能以縣議會的經費支應,這個依據是行政院頒各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裡面有貫徹十大革新…,是眾所皆知。
我審核時只是就粘貼憑證上資料是否符合、齊全即蓋章,資料不全才會退件。
請款之發票品名為便餐,我無法確定發票內容,沒有辦法知道是去有女子陪侍之場所消費。
在預算科目內有編列項目才能核銷,未編列即不能核銷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五三頁至第五八頁)。
⒋臺中縣議會會計室主任朱聰明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調詢時,除與王月玲為上開⒊一致之證述外,另於偵查時證稱:我從未到過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過,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消費不可以入帳,如果在書面審核發現有這些消費會退回總務組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卷四第二二頁反面至第二三頁);
於本院另案更一審審理時證稱:「議長、副議長、主秘到酒店消費的錢(包括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等),我認為不可以用公款支出。
案發前議長、副議長、主秘等人從來沒有問我上開錢可否用公款支出,…。」
「因為從憑證上是看不出來,我並不知道有上開情形,所以才沒有制止這種行為。」
等語(見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影卷一第二三九頁至第二四一頁)。
⒌證人即現臺中縣議會的會計主任許秋月於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證述:「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是編在業務費的大項目下,餐費核銷如果預算相符、憑證要件相符,縱然到有女陪侍之酒店,我也會蓋章,送到會計部門,一般核銷已經經過其他的主管部門審核,我們會加以尊重,僅就會計事項來加以審核,到有女陪侍酒店消費,議員以議會的名義前往有女陪侍酒店消費是否被禁止不是我的權責,我們是遵循法令規定蓋章表示是對收據事項沒有意見,會計職責是根據相關法令解釋令案例,審核會計事項,到有女陪侍酒店消費,臺中縣政府有請釋的案例,請釋結果是由支用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提出行政院主計處書函九十年九月六日台九十處實一字第0五一五五號函、臺中縣政府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中民字第九00七二五二號函影本各一件)。
實際上送過來的憑證並不會記載酒女坐檯費、帶出場、打賞之費用,如果有人這樣送過來,我會告訴送來的人說這不太合適,如果仍然堅持送件我會拒簽,因為與法令不符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五第三三頁正反面)。
⒍證人即臺中縣審計室第一課審計傅志芳於偵查時證述:「(臺中縣議會之逾時用餐粘貼憑證是否會送你們審核?)會,是事後才送給我們,他們手續都辦好,甚至縣政府財政局付款完後才將原始憑證按月一本一本整理好後送我們審核,所以我們無法發現其中之實質內容的弊端,因我們只是書面審核。」
「…我們的立場只是審核該機關有無預算及有無合乎支出憑證證明歸責之規定要件而已,如果發現該相關規定不符,因錢已領走,頂多也只能要求該機關補正、改善。」
「(顏清標說審計室也未對其在酒店內消費有表示反對之意見,你對此有何看法?)因他們所附之憑證都是一般餐廳、以書面審核根本看不出來,而且消費項目是寫便餐,也無寫酒店消費、出場費或坐檯費等,而且他們有附用餐名單,所以形式上看起來合法。」
「我們只是書面審核,表面上看不出來。」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四第一二頁至第一三頁)。
⒎復有朱聰明、王月玲、傅志芳所提出之「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等相關行政法規在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五頁至第一八頁、第三四七頁反面至第三五一頁)足稽。
⒏況行政院主計處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亦以處實二字第0九三000三二一九號函復本院另案更一審審理時稱:「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是以各機關各項經費之支用,應以合於預算所定用途為前提,惟所取得之單據是否合於預算所定用途,則由經費支用機關本權責認定。
至縣(市)議會議員之公關應酬得否編列預算,說明如次:⑴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尚未制定前,並沒有規範縣市議會得編列縣市議員之公關應酬經費,惟縣市議會因應執行業務需要,得編列機關機要費。
⑵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0二一一六號令制定公布「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已法制化,依上揭條例第五條規定,縣(市)議員因職務關係,得由縣(市)議會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至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又依行政院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院授主實一字第0九二000三七八號函復中華民國縣市議長、副議長聯誼會,有關縣(市)議會應議事運作業務需要,以機關名義接待饋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相關經費支用,於完成行政程序後,自九十二年度起,可由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議事業務預算項下核實支應。
⑶綜上,不管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尚未制定前或制定後,各縣(市)議會均不得編列議員個人之公關應酬經費。」
等情,有該函文在卷(見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影卷二第三五頁至第三六頁〈此指左下角頁數〉)可參。
益證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坐檯、出場、打賞消費,以政府預算核銷,自非法之所許。
㈤就證人朱聰明所證上情,本案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及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雖均辯解及供述稱:臺中縣議會之會計主任朱聰明有明確向同案被告顏清標告知酒帳(含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可以前開預算科目報支,渠等並無違法性之認知云云。
惟:⒈證人朱聰明自調詢時起,迄偵審期間均矢口否認此情,並證稱:如我知悉前開「便餐」費用含有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會予以剔除、退回等語。
證人朱聰明身為資深會計人員,對於預算應該依法動支,顯屬知之甚詳,當不致會誤認酒家、酒店之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可以前開預算科目支出。
則主觀上既難期證人朱聰明有此認知,則證人朱聰明豈會向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為此等告知?且同案被告顏清標在檢察官初訊時,亦僅供稱:「會計主任及承辦人員都沒有跟我講不可以這樣報,近三年來他們都沒有講,我也不知道不可以報。」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二七頁反面),而同案被告張清堂於調查站調查時,亦僅以:「我認為這屬於公關交際之範圍,所以可以用公關費報銷。」
云云置辯(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五七頁),均未曾提及朱聰明曾向其等告知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費亦可以公款報支一節。
朱聰明於本院另案更三審審理時證稱:「(在顏清標擔任議長以後,他有沒有跟你講說到酒店消費仍然要用公款來支付?)從來沒有。」
等語(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一號影卷二第一八0頁),亦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供述之上情,均不謀而合。
⒉證人即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主任陳清祥於調詢時供稱:「(臺中縣議會八十九年六月至十二月核銷憑證資料一份,經檢視後)『松園料理店』、『新芳玉餐廳』核銷憑證,確係由呂志峯持據交由劉孟純及廖美玲製表後經我核章之報銷憑證無誤,…在我核章時均會詢問呂志峯有無實際消費、和哪些人消費及消費日期等,【經呂志峯告知確有消費情形下始同意蓋章,惟明知其中有酒家之單據,依規定不可核銷,但基於同是議會同仁情誼,不便予以刪除,故均會如數核准向總務組請款】。
【我係曾聽聞議會會計室主任朱聰明提及,如有以酒家之單據報銷情形時,不可予以核銷】,但確實係依據哪條法規規定不准核銷,我並不清楚,【因呂志峯為山線議政中心之副主任,其報銷雖不合規定,惟所持單據看不出係酒家單據,基於取巧及同仁情誼,不好意思予以刪除,故均予以核銷】。
我與呂志峯並無私人怨隙。」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五八頁反面、第一五九頁正反面、第一六0頁)。
業已證述其知悉酒家單據依規定本不得以公帳核銷,僅因呂志峯為同事,基於同事情誼不好意思刪除,遂予以核銷,暨曾聽聞朱聰明講酒家單據不可以核銷等詞明確。
既然身為山線議政中心主任之陳清祥均悉酒家酒店單據不可以核銷,則身為議長、副議長、主任秘書、議員及擔任議會要職之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豈有不知之理。
⒊至證人張安妮(金錢豹文南店副董事長)、被告李邦德、劉松梧、證人陳清祥(以上依序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三第九0頁、第二四七頁反面、第二五一頁反面至二五二頁、第二五三頁反面)、同案被告黃竹發(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四第三七頁)、證人曾祥益(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四第七八頁反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一號影卷二第二三六頁反面、第二三七頁、第二三八頁)、同案被告陳國行、證人張憲忠(顏清標司機)、被告呂志峯、證人李慶堂(顏清標司機)(依序見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一號影卷二第一六五頁反面、第二二九頁、第二三0頁、第二三二頁反面)、蔡文雄(見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一號影卷三第一0六頁)等人於本院另案更二審、更三審審理時均分別具結證述:朱聰明曾到過酒店消費一節;
證人廖秀華(金錢豹職員)於本院另案更二審、更三審審理時亦均具結證述:我去議會請款,有一張支票朱聰明漏蓋,約等半小時,朱聰明進來辦公室,會計小姐就說明我是金錢豹的收帳人員在等他補章,就很直接的照面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四第三九頁、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一號影卷二第一七二頁正反面、第一七三頁正反面);
同案被告顏清標於本院另案原審審理時供稱:「我們有問及會計主任這樣的消費可不可以,他沒有表示不可以,我們也沒有強行要朱主任去消費,…我們不知道這些不能核銷,且有多次問會計主任,他都說可以核銷。」
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一之二第四頁反面〈此指左下角頁數〉、影卷二之一第一五頁〈此指左下角頁數〉)。
以上證人及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被告江勝雄五人均指證臺中縣議會之會計主任朱聰明曾同往上開酒家、酒店消費之情,且有記載朱聰明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同往「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同往「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同往「汎金飲料店」消費之臺中縣議會黏貼憑證及在統一發票上記載「金錢豹」三字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天富飲料店」之統一發票等證物附卷(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一之二卷末)可稽。
惟朱聰明主觀上既不可能會誤認酒家、酒店之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可以前開預算科目支出,縱使同案被告顏清標有向其探詢,要只是取得不予舉發之默契而已,尚難認定臺中縣議會之會計主任朱聰明會向同案被告顏清標告稱此為合法,是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此部分辯詞,尚難採信。
⒋又依據臺中縣議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收支憑證之審核係由議長核定,此從卷附之粘貼憑證,無不由議長核定,亦可證實此為議長之主管事務。
雖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人員有內部審核職權,惟此所謂之內部審核,依照「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二十六條所示,此項內部審核,在原始憑證方面,應注意事項均係關於:申請開支款項,是否符合預算所定用途、分配預算餘額,是否足敷容納、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付款單據有無檢附核准之案據、單據之抬頭與本機關是否相符並書明日期、有無跨越會計年度、出具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是否齊全明晰並書明地址、粘貼憑證有無填列具體用途等形式事項之審核,此於會計法第一百零二條亦有相同規定。
證人即現臺中縣議會會計主任許秋月於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擔任臺中縣議會的會計主任,臺中縣議會有關餐費核銷的程序跟一般財物處理一樣,先經過申請再檢附憑證辦理核銷。
對於持續性高額餐費消費第一要看預算項目是否符合、第二經費是否足夠,第三看憑證要件是否齊備。
一般會計看到憑證上面有特別的註記,除非是正式經辦人的註記,一般情形應該會忽略,如果常常有應該會詢問為何會如此註記。
會計職責如果送來的憑證與法令規定有不一致的話,我們會問。
會計法第九十九條是關於會計事務處理的部分,例如發票是否記載抬頭、日期、金額、品名、商號,這是關於會計憑證的審核,另外還有預算的審核及辦理程序的審核。
會計法有規定內部審核的專章,內部審核還有一個規定叫內部審核處理要點,有很清楚的規範內部審核的項目與範圍,會計人員依法負責屬於會計部分的內部審核,但是對於非會計專業,還有實質、專業技術部分,是由主辦單位來負責。
實地抽查因為會計事項還有包括現金查核,如果要講實際抽查的話,驗收監驗或採購監辦,就比較傾向實地抽查的實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五第三一頁反面至第三三頁),亦可知會計人員僅為形式上程序事項之審核而已。
⒌參以行政院主計處就法院所函查關於:⑴臺灣省各縣市議會會計人員就該縣市議會員工之請款核銷有無實質審核及調查之權限?⑵其權限與各縣市議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收支憑證之審核由議長核定」,有無關連等情時,亦函復法院稱:「員工之請款核銷,其單據係屬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係依據會計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其審核內容係以機關內部財務處理程序,及憑證之形式要件為主;
另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又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分負責辦理。
同時依會計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審核員工請款,係依上述規定為內部審核。
另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至於究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則依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等情,有該處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處實二字第0九二000六0二六號函一份附卷(見九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影卷二第八頁至第九頁)可按。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一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亦以審中市一字第一0六0000三三二號函復本院稱:依行為時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僅明訂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收據應記明事項及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等規範,另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一六八條第十三款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應注意憑證黏貼單已否填明具體用途,另有關是否用以供相關人員審核該等經費之報支核銷有無符合規定之參考一項,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一六八條第十三款規定,憑證黏貼單【已否填明】具體用途係屬審核注意事項;
行政院主計總處一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主會財字第一0六一五000六四號書函亦復本院稱:依會計法第一0二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應拒絕簽署等語,以上有各該函文及書函在卷(見本院卷一第二一五頁至第二一六頁反面、第二二三頁)可參。
益見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尚無實質審核及實質調查卷附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上載用途說明為「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是否屬實之權限。
再退步言之,縱認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有實質審核及實質調查之權限,亦不能因此而變更「收支憑證之審核係由議長核定」之事實。
⒍是以,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於本案及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於本院另案均辯稱:會計主任於憑證之審核及准否核銷,實有絕對之權力,機關首長之蓋章只是形式,臺中縣議會之正、副議長對於公款之核銷,自屬並無准否權限云云,亦難採信。
㈥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及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應自行支付酒店、酒家之消費,而以公款支付報銷者,乃取得財物之行為。
查:本件關於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以公款支付核銷,其方式有三種,即「代墊」、「預借現金」、「簽帳」:⒈代墊: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被告江勝雄五人如前往上述酒店、酒家消費後,先自行支出現金,請其等所消費之店家提供發票、收據,再由公務員作為消費之憑證,據以申報公款核銷,公款核撥後,直接交給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等消費者。
此種情形,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或被告江勝雄五人既均實際上領得財物,而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消費係本應自行支付,不得報公款核銷,其等竟因此而報銷得逞,由公庫撥款給申報核銷之公務員,自係「取得財物」。
況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或被告江勝雄五人所「代墊」之消費亦有真假之分,前者係上述不得用公款報銷之實際消費,報公帳核銷,如證人吳麗美證稱:「(扣押物編號二之三號,空白粘貼用紙記載議長墊付,陳秘書墊付、李慶堂墊付是何意思?)表示他們先墊付,所以款項撥下,存入他們個人銀行帳戶,不是撥入餐飲店的帳戶。」
等情(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七二頁反面)是;
後者則係公務員根本未在上述酒店、酒家或餐廳消費,而利用機會取得各該發票或收據,佯稱是其等所消費代墊之支出,而據以報公帳核銷,於公款撥下時,直接存入其等指定之私人帳戶,於此則其等詐取財物之情節尤其明確。
⒉預借現金:此即同案被告黃竹發證稱:同案被告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及被告呂志峯、劉松梧均在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酒家消費之前,先向店家預借現金作為發給現場之公關小姐、少爺、樂師等人之小費所用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0─一一頁反面),而酒店或酒家即將其預借之現金加上其他在現場實際之消費額,開立發票、收據,據以向臺中縣議會請款,上述公務員再據以申報核銷是。
因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消費本應自行支付,不得以公款申報核銷,渠等既預借現金在先,並予以花費完畢,事後又毋須付款,其之前所取得作為小費發用之現金,自係其取得之財物。
至於渠等預借現金外,所加上其他在現場實際之消費,則係下述⒊簽帳所取得財物之情形。
⒊簽帳: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費,本應自行支付帳款,但於消費後先行在酒店或酒家之簽帳單或本票簽名,或由其等所授權之人代簽名,表示付帳;
但實際上卻要求上述酒店、酒家持向臺中縣議會申報公款核銷,將其等本應自行付款的私人消費,以公款申報核銷,而從公庫申領支出與其等消費數額相同之核銷金額後,以指示交付方式,依行政流程直接藉由不知情之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承辦人,簽發公庫支票匯入與各該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係關係企業之「餐飲店」,而清償其等債務。
就其等申報公款取得與其等消費數額相同之核銷金額,並依指示交付之方式清償其等私人債務而言,亦係取得財物。
此觀證人朱聰明於偵訊中證述:「(申請核銷的這些錢應該是給申請人嗎?)應該是給申請人指定之廠商,即申請人拿他所消費場所之發票來申請,再請縣政府撥款給廠商。」
「(如果申請人沒有消費的話,你們可能撥款給餐廳嗎?)不可能。」
「(所以這些錢事實上是給申請人的,但是因為他已事先消費,所以才經過申請人拿他的發票來申請,再由公庫開支票付給申請人所指定之餐廳負責人?是否如此?)對。」
「(申請人事實上是用掉這些公款的人,是否如此?)是。」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一頁反面至第二二頁反面)自明。
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等將與議會事務無關,應自行支付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等費用以公款申報,自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㈦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人之行為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並以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為之:⒈詐取財物: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在行為者欺罔他人,使其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從而取得本人或第三者所持交之財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
故詐取財物須行為人有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處分財物行為,而由行為人取得其所詐取之財物。
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均該當上述之構成要件事實,詳如下述:⑴施用詐術:所謂施用詐術,不論係以語言、文字或舉動,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例如:陳述虛偽之事、或以言詞與動作之配合,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或把本不存在之事誤為存在;
或隱瞞事實,並百般阻礙他人得知事實真相;
或利用他人錯誤而行詐;
或斷章取義,或故意漏述重要情節,而使人陷入錯誤等均是。
本件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既均已明知其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費應自行付費,不得申報公款支出核銷,倘其等以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名義出具之消費憑證申報公款支付,依規定將無法核銷,有如前述。
為支付如附表壹所示高額之消費款,其等遂以各該酒店、酒家以上開餐廳、飲料店、企業社名義所開立之發票、收據,以表面上合乎規定之消費憑證,實際上隱瞞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之真相,明知此為不實之事項,而使不知情之吳麗美、張靜芳代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將上述統一發票或收據,黏貼在其等職務上所製作之「臺中縣議會黏貼憑證用紙」正面下方之原始憑證欄內,而依行政流程申報公款核銷,致使核銷之會計單位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公款存入私人帳戶(指「代墊」之情形),或將公庫支票依指示交付之方式交給或寄給上述名為「餐廳」、「飲料店」、「企業社」等,實為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作為核銷公款之工具。
茲分述如下:①為免其等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被會計、審計單位因不合規定而退件,而由業者以下列餐廳、飲食店、企業社等商家名義,暨消費名義為「便餐」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切割消費款而進行申報:在金錢豹系列酒店,以「晉啟飲料店」、「金豹餐飲店」、「集資莊飲料店」、「慶聯飲料店」、「聯膳餐廳」、「萊興飲料店」等一般商號名義開立統一發票;
在海派系列酒店以「中美餐廳」、「東海飲食店」、「東方飲食店」、「敏章飲食店」、「人人餐廳」等一般商號名義開立統一發票;
在假日酒店,以「保菖飲食店」一般商號名義開立統一發票;
在松園KTV酒店,以「松園料理店」一般名義商號名義開立收據;
在新芳玉酒家,以「新芳玉餐廳」、「竹昇企業社」一般商號名義開立發票。
又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高額消費,其消費之內容包括上述:a餐飲費用、b包廂費、c公關費、d服務費等四大類費用之消費,而僅以「便餐」之名義,登載在上述申報核銷用之發票、收據上,使不知情者無法得悉上述事實,而隱藏其等實際之消費內容。
又上開金錢豹等酒店業者因臺中縣議會要求收據或發票每紙不得逾五萬元或十萬元及為求付款迅速。
在金錢豹系列酒店將實際消費金額較大者,切割成數張金額不超過十萬元之發票作消費憑證;
在海派酒店系列之每筆消費,將實際消費金額較大者,切割成數張金額不超過五萬元或十萬元之發票作消費憑證;
在假日酒店之每筆消費,將實際消費金額較大者,切割成數張金額不超過十萬元之發票作消費憑證。
故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總數與簽帳單(或簽帳本票)上所記載之實際上消費總額雖相同,然開立發票及收據之筆數,比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實際消費之次數多,因分次報支之結果,形成各該發票及收據之消費金額、消費日期及消費人員等事項與客觀(實際)消費情形不符。
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均明知上開消費憑證之統一發票、收據上所登載事項之消費內容包含其等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等消費,竟仍持以申報公款核銷。
除有扣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等附件為據外,並經下列證人證述及被告等人供述均明確:A.證人即金錢豹系列酒店業務專員廖秀華於偵查中證稱:「統一發票之開立,係依顏清標之助理吳麗美及張清堂之助理張小姐之指示,將每張發票金額之開立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故我均會依此原則開立成數張統一發票連同簽單送至議會請款。」
「(你們請款要拿本票、發票向誰聯絡?)是和吳麗美、張靜芳聯絡的。」
「(他們三位〈即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在酒店之花費有時超過十萬元,你們如何處理上開發票?)如果超過十萬的話,我們除以二,如果超過二十萬就除以三,所以發票張數與本票張數會不一樣,但金額總數一樣,因為本票是不能改的,是他們當場開的或授權別人開的。」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四一頁反面至第四二頁、第六四頁)。
B.證人海派系列酒店總務經理吳國禎於偵查中證稱:「…統一發票之開立,係蔡文雄告訴我每張發票之金額不要超過五萬元,所以我交待公司會計發票金額不要超過五萬元,會計也依此原則開立成數張統一發票,交由我向縣議會請款。」
「因為蔡文雄有交待每張發票不要超過五萬元,所以發票與本票張數不會相同,但金額均一樣。」
「(請款如何領取?)直接去找蔡主秘,我拿本票及發票,蔡主秘有先交待每張發票不能超過五萬元,本票是當場簽的,不能改,但發票總額與本票總額是一樣的,但張數不一樣。」
「(你如何請款?)每隔一、二月或三個月都會主動打電話給蔡文雄是否可請款,他同意後,我會拿本票及發票向他請款,本票係實際之消費額,發票即是轉成明細表所示之『中美餐廳』或『東海飲食店』之發票。」
「(實際在對帳的人是誰?)絕大部分我拿過去均交給蔡文雄,由蔡文雄本人核對本票與發票是否相符,其內部作業係顏清標或張清堂所消費,蔡文雄他很清楚。」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九六頁、第一00頁、第一0五頁反面)。
C.證人海派系列酒店會計賴靜馨、蔡愛弟於偵查中均證稱:「臺中縣議會自八十七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總共在店消費七百一十四萬六千六百一十元,臺中縣議會向臺中縣政府請領之公庫支票,卻是用『中美餐廳』等九家店名義開立之發票清款。」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五一頁)。
D.證人假日酒店收款員張岳臣於偵查中證稱:「…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及副議長張清堂等人至本公司皆以簽帳方式消費,…我每隔一至二個月就會與臺中縣議會議長助理吳麗美小姐電話聯絡,詢問可否至議會請款,如果吳麗美同意,我則依吳麗美指示開立統一發票(每筆不超過十萬元),並將統一發票日期部分留白,再連同議長顏清標等人簽帳本票,送至臺中縣議會請款。」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七八頁反面至第一七九頁反面)。
E.同案被告黃竹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為何臺中縣議會的消費都是用『松園料理店』及『竹昇企業』的名義來報帳,而未用新芳玉酒家或松園KTV名義報帳?)因為以前用酒家的名義請款都被議會的會計駁回,議會的人就叫我們用料理店及『竹昇』名義收據報銷。」
「(新芳玉酒家開立收據給客戶都用哪幾個店章?)『新芳玉餐廳』及『竹昇企業』,沒有用『松園料理店』。」
「(松園KTV酒店開收據是用何店章?)『松園料理店』,沒有用『新芳玉餐廳』或其他店章。」
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0─一二至0─一三頁)。
F.證人即議長室助理吳麗美於偵查中證稱:「金錢豹酒店拿來發票向議會請款,會計室的王月玲小姐,退件回來,說酒店不能報帳,我向主秘蔡文雄及秘書陳國行請示,他們口頭告訴酒店的收款人員縣議會不能以酒店名義請款,要以營業項目內含餐飲店名義請款。」
「(妳是否知道『晉啟飲料店』的發票就是金錢豹酒店的消費?)知道,因為來收費的是同一位廖小姐(即廖秀華)。
」「(妳說以酒店名義報銷,被會計人員退件,議長知否?)秘書陳國行和主秘蔡文雄知道,我有向他們報告,而議長我也沒有向他報告,不知他知道否?」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七一頁反面至第二七二頁)。
G.證人即副議長室助理張靜芳於偵查中證稱:「…前幾次我因該二業者所持簽單上的金錢豹酒店及假日酒店業者名稱與所開立發票營業名稱不同,經我質疑並表示要退件…經我向高秘書查證確認無誤後,即依報銷程序向上陳報。」
「假日酒店係以『保菖飲食店』名義向我請領…而金錢豹酒店則係以『萊興飲食店』、『慶聯飲料店』、『晉啟飲料店』、『聯繕餐廳』、『金豹餐飲店』等名義向我請領。」
「其二人至縣議會請款時張先生(即張岳臣)即向我表示為假日酒店收帳員,而廖小姐(即廖秀華)則表示為金錢豹酒店收帳員…至於我要求業者每張發票或收據金額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係因縣議會原總務組出納劉炳炎為因應政府採購法公告十萬元以上須上網公告之規定,因此告訴我發票或收據金額不得超過十萬元,以免遭退件。」
「我先請示高育鴻秘書,他會去向副議長確認無訛後,我依照上開程序處理,如果業者請款面額超過十萬元,礙於政府採購法我會退,請業者重新開立。」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九三頁至第二九四頁、第三0一頁反面至第三0二頁反面)。
H.證人即同案被告高育鴻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我接獲酒店請款發票後,即向張清堂本人等人查證消費無誤,並瞭解參與之議會人員後,即填載逾時用餐表,並在『驗收證明』欄加蓋我所保管之張清堂私章。」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八0頁)。
同案被告張清堂既經張靜芳、高育鴻請示依上述程序處理,當亦知情。
I.被告朱為中於偵查中證人身分證稱:「(此明細表上你當證明的有二十一件,都是『保菖飲食店』開的發票,這些是大屯中心去消費還是剛才所言,保留預算由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請客叫你陪同的?)是後面那種情形,即是請我作陪的,大屯議政中心未消化完之預算作為他請客用,因我也在場,由我核銷。」
「(『保菖飲食店』實際上消費是何場所?)假日酒店。」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四0頁正反面)。
J.被告呂志峯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在有女陪侍之KTV歌唱酒店消費,是否可列入業務聯繫逾時誤餐費用,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確係因議政聯繫有關支出之費用,則均向議會會計室申報核銷。
至於『松園料理店』檢具向議會請款之發票收據,依習慣其品名一向登載為『便餐』。」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九一頁至第一九二頁)。
②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作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及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均明知不得以酒店、酒家之消費,申報以公款核銷,並藉上述發票或收據報銷,隱藏實際消費內容,已如前述。
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以此等發票、收據作為消費憑證,用以製作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附件,據以申報支出公款核銷,並經由「經手人」、「驗收證明人」、「總務主任」、「會計審核」、「會計主任」、「議長」等相關公務員層層核章,所製作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性質上屬公文書無疑,且該等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其登載之內容,即與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等實際上消費之情形不符。
此有下列證人證述可明:A.同案被告蔡文雄於偵查中供稱:「實際上,當時係海派、金錢豹、假日各酒店請款時,曾以飲料店名義持向吳麗美辦理我等人到前述酒店消費之請款,詎遭到議會會計室以名目不符為由退件不予核銷,經吳麗美向我報告後,我請吳麗美再與各酒店收帳員連繫,並與會計室人員協商、說明,之後即由吳麗美請各酒店提供有登記餐飲項目之發票辦理請款。」
「(你前述將酒店消費以餐飲店等名義向議會報銷之事,議長顏清標、張清堂是否知情?有無表示反對意見?)正、副議長顏清標、張清堂均知道此事,而且均不曾表示反對,另金錢豹酒店曾以『晉啟飲食店』名義開立發票向本議會請款,卻遭本議會會計室因以不能以飲料店所開立之發票報銷為由退件,當時顏清標亦知道此事。」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一二三頁正反面、第一二六頁反面);
核與證人吳麗美證述之情節相符,是同案被告蔡文雄既經其下屬吳麗美報告,顯然知情。
B.同案被告張清堂於偵查中供稱:「(為何海派、金錢豹、假日酒店有支出坐檯費、出場費,為何事後會以飲食店之名義報銷?)我事後才知道那些酒店都是沒有合法牌照之酒店,他們要報銷時,全以向市政府申請之飲食店名義報銷,而臺中縣議會需要有統一發票,才可報銷,才會以飲食店之名目報銷。」
「(這些飲食店事實是有女陪侍之酒店,你是知情,且有實際消費?)是的,章雖不是我蓋的,但我有授權給秘書蓋。」
「(酒店實際消費日,與報銷日不同,發票日與實際消費日不同,飲料店之次數與酒店之次數不同,你是否知道?)…雖然酒店消費與餐飲店消費之次數不同,但金額最後都相同。」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五一頁正反面)。
核與同案被告高育鴻、證人張靜芳證述之情節相符,同案被告張清堂既經其部屬高育鴻、張靜芳報告,當亦知情。
C.同案被告顏清標於偵查中供稱:「(你去酒店消費,但為何以一般餐廳的收據報銷?)因為酒店是特種行業,用一般餐廳報帳稅金比較省。」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二六頁正反面)。
顯然亦知悉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是以一般餐廳之發票或收據,據以申報用公款核銷。
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後,以簽帳之方式,使業者切割消費金額,持其等消費之紅單及金額均在十萬元或五萬元以下之統一發票,向臺中縣議會請款。
卷附粘貼憑證用紙,除於預算科目欄有「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之記載外,於用途說明欄並有「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等記載,除證明確有各該消費事實存在,兼以證明該等消費確如粘貼之憑證所載係於「便餐」,而與上開「用途說明」欄記載相符,以供總務、會計相關人員、主管審核該經費之報支核銷是否合於規定之參考,此有審計部臺灣省臺中縣審計室(現改制為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九0)審中縣壹字第五五八七號函復本院另案上訴審審理時在卷(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0號影卷三第三二─一五頁至第三二─一六頁)可參,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或委由不知情代為製作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吳麗美、張靜芳,在「用途說明」欄虛偽記載:「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或「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等,與事實上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從事娛樂行為不符之用途說明。
除扣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及其附件外,並經下列證人證述明確:A.同案被告陳國行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如屬議長或我本人消費之帳單,即交給議長室約僱小姐吳麗美負責整理,吳麗美會依帳單內容向我請示詢問參與餐敘人員名單,經我圈選確認後,吳麗美便將前述餐廳發票及消費人員名冊等資料,全數送交縣議會總務組人員按報銷程序核銷,俟總務組完成核銷憑證之製作,經逐級陳核,經我就該憑證內容核對無誤,於採購單背面『證明人』欄蓋章,…。」
「至於報銷憑證上所附之用餐人員名單係根據顏清標告知我或我本人如在場之記憶所及,係實際確有在場消費用餐之人員無誤,由吳麗美交我本人親自勾選。」
「前述至金錢豹、海派及松園KTV等店消費之報銷,除我本人曾在場參與,可以確認消費款項、日期及人數外,其餘我未參與之酒店消費,皆係根據顏清標議長之口頭指示予以記載,提供給吳麗美整理作報銷之用。」
「證明欄驗收有我的章,都是我自己查核蓋章,也都是和議長出去餐敘報銷,沒有我個人的,議事聯繫逾時用餐其他與會人員及單位名稱有時我寫的,有時吳麗美寫的,凡經我證明核章銷費都屬實。」
「(用餐上的名單是如何認定?)我有參與的,就自己認定用餐名單,其餘是議長口頭指示,或我請示的。」
「(是否有跟張清堂及主秘蔡文雄前往金錢豹、假日酒店、海派酒店消費?)有的,有時候主秘陪議長去用餐,我會問主秘,有哪些人用餐,如主秘不在,我才問議長。」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二0頁反面至第二二二頁、第二二九頁反面至第二三一頁反面)。
B.議長室助理吳麗美於偵查中證稱:「我負責處理顏清標、陳國行、劉淑媚等人之報銷業務…我拿到本票及發票後即請簽立本票者開立用餐人員名冊,再將發票黏貼在臺中縣議會請款憑證…送交總務組…再由我呈請陳國行在證明驗收欄位上用印。」
「(請妳說明議會餐單報銷流程?)餐廳會郵寄或送來發票,收據及簽帳單給我,我即黏貼在憑單上,至於後面用餐名單我是根據陳國行、劉淑媚、蔡文雄等證明驗收人之告知,或議長本人告知後,我以電腦繕打附在憑證後面。」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六一頁至第二六二頁反面)。
C.議長機要祕書劉淑媚於偵查中證稱:「…議長顏清標關於餐敘花費之請款程序為:議長約僱人員吳麗美將蓋好縣議會總務組王遠來之粘貼憑證交給我核章證明有花費支出之事實後,再逐級陳核,經總務主任陳世鴻、會計審核員王月玲、會計主任朱聰明及議長(由主任秘書蔡文雄代為決行),通常請款過程均由秘書陳國行於『驗收證明』欄內蓋章…。」
「在議會之核銷過程,一般均由陳國行證明核章,如果陳國行出差或出國就由我代行。」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五0頁反面、第二四七頁)。
D.副議長室助理張靜芳於偵查中證稱:「我僅負責將副議長張清堂、副議長室秘書高育鴻、司機或業者直接交給我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粘貼於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紙上,將『議事聯繫逾時用餐費』用餐名單粘貼於該粘貼憑證背面…完成後並同帳單交給秘書高育鴻核章,通常高秘書於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驗收、證明欄位上核蓋副議長職章後,並由高育鴻秘書於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名單上勾選並親自註記用餐人員及人數後,即將原始憑證交給我送給總務組王遠來,完成我的報銷工作。」
「業者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日期,我再請示高育鴻發票日期與簽帳單有不符情形,高育鴻指示我要業者因應我報銷方便而未填具發票日期,而由我於粘貼發票時,根據業者提供副議長張清堂簽單之一的日期所填具的,所以發票或收據之日期並非與消費日期完全吻合。」
「(業者提出的發票或收據日期與副議長簽帳單不合,如何處理?)因為簽帳單有時會數日合併為一紙發票或收據,但我會核對總額是否相符。」
「(妳替副議長報銷費用時有無發現簽帳的業者名稱不同,妳如何處理?)有的,曾經退件,譬如假日酒店用『保菖飲食店』名義,金錢豹酒店則以『萊興』、『慶聯』、『晉啟』、『金豹』等名義來請領,我發現不符,曾經退過,副議長部分,高秘書會去確認,我才辦理核銷,其中金錢豹酒店是一位廖姓小姐,假日酒店是一位張姓先生來請款,因為高秘書指示,我照他意思辦理。」
「(張清堂副議長交給妳的簽帳單原本,妳把它銷燬?)核對無誤後,我將它銷燬,秘書也在驗收欄簽蓋,我請教高秘書說不用保留,就銷燬。」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九二頁反面至第二九三頁、第三0一頁反面至第三0二頁)。
E.同案被告高育鴻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該等核銷憑證上之『驗收證明』欄皆係我本人親自核章,我確信該筆消費實在,但店家開立之發票日期皆空白未填,由我與張靜芳討論後由她負責填寫日期,故報銷發票上之日期與實際消費時間不相符,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表係我本人製作,其中參加議員之名單屬實,惟我在其他欄上加註較多的人參加,以符合每人用餐約二千元之一般行情。」
「驗收證明欄上我有核章的我就確實有去,如果副議長驗收證明就是我沒去他去的,他授權我蓋他的私章。」
「我接獲酒店請款發票後,即向張清堂本人查證消費無誤,並瞭解參與之議會人員後,即填載逾時用餐表,並在驗收、證明欄加蓋我所保管之張清堂私章。」
「(協助張清堂辦理酒店消費核銷有無經過他本人之授權或同意?)有。」
「(既然知道酒店消費不能在公關費用中核銷,為何還如此做?)這幾年都是這樣處理,而且是當幕僚也要服從長官的指示。」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七九頁至第二八0頁、第二八三頁至第二八四頁反面)。
F.同案被告蔡文雄於偵訊時供稱:「實際上,當時係海派、金錢豹、假日各酒店請款時,曾以飲料店名義之發票持向吳麗美辦理我等人到前述酒店消費之請款,詎遭到議會會計室以名目不符為由退件不予核銷,經吳麗美向我報告後,我請吳麗美再與各酒店收帳員連繫,並與會計室人員協商、說明,之後即由吳麗美請各酒店提供有登記餐飲項目之發票辦理請款。」
「(你前述將酒店消費以餐飲店等名義向議會報銷之事,議長顏清標、張清堂是否知情?有無表示反對意見?)正、副議長顏清標、張清堂均知道此事,而且均不曾表示反對,另金錢豹酒店曾以『晉啟飲食店』名義開立發票向本議會請款,卻遭本議會會計室因以不能以飲料店所開立之發票報銷為由退件,當時顏清標亦知道此事。」
「(這次核報的項目叫『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為何議會在休會期間也報支,而坐檯費、出場費,非屬該項目也在報支項目內?)這是會計人員自己蓋上的,應是『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才對。
但與會期無關,而用餐就是吃飯的場所,而酒店的消費型態也包括用餐。」
「(為什麼你們去酒店消費,為何分割成一筆一筆這樣報支?)我不知道原因,但酒店出示統一發票,我核對總額之後,就予以報支。」
「(既然是去酒店消費為何要拿飲料店的單據來報帳?)我有問過經理,他說那都是他們的關係企業。」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一二三頁正反面、第一二六頁反面、第一四八頁反面至第一四九頁反面)。
G.同案被告張清堂於偵訊時供稱:「(這些飲食店事實是有女陪侍之酒店,你是知情,且有實際消費?)是的,章雖不是我蓋的,但我有授權給秘書蓋。」
「(酒店實際消費日,與報銷日不同,發票日與實際消費日不同,飲料店之次數與酒店之次數不同,你是否知道?)是調查員整理出來後我才知道,拿出來附表數據,我才知道,雖然酒店消費與餐飲店消費之次數不同,但金額最後都相同。」
「(提示逾時用餐名單,名單是誰寫的?)是我的秘書高育鴻寫的。」
「(這些逾時用餐名單,是否真有這些人消費?)我是以口述講,大概這禮拜有哪些人,由秘書填寫的。」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五一頁反面、第五二頁反面)。
H.同案被告顏清標於偵訊時供稱:「(提示聯繫逾時用餐表,這些名字有打勾註記用餐人員是誰填報的?)都是主任秘書處理,應該是憑證上之證明人即逾時用餐表上之填載人。」
「(對於吳麗美陳述若酒店去收費,她會問你是否有去消費,跟誰去消費,她就會去整理報銷?)對。」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二五頁反面至第二六頁)。
小結: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既經常親自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又明知業者於請款時,係以上述「便餐」為名義而隱瞞內含「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等消費之發票、收據作為消費憑證,且切割消費金額,據以製作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用為申報公款核銷之依據,對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內容與實際消費情況不符,自難推諉不知,則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顯有藉以掩飾其等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之意,避免被會計單位因不合規定而退件,及嗣遭審計單位予以稽查糾正,而為公文書不實登載,而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此舉顯然足生損害於臺中縣議會對於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並即以此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作為其等詐取財物之方法。
③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因均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故其中金錢豹系列酒店,係依其分店之所在,分別以址設臺中市○○路○段○號一樓之「晉啟飲料店」、址設臺中市○○路○段○號一樓之「金豹餐飲店」、址設臺中市○○路○○號之「集資莊飲料店」、址設臺中市○○路○段○○○號四樓之「慶聯飲料店」、址設臺中市○○○路○段○○○○號一樓之「聯膳餐廳」,及「萊興飲料店」等商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海派酒店系列則依其分店之所在,分別以址設臺中市○○路○○○號底層之「中美餐廳」、址設臺中市○○路○○○號○樓之○「東海飲食店」、址設臺中市○○路○○○號○樓之○之「東方飲食店」、址設臺中市○○路○○○號○○樓之「敏章飲食店」、址設臺中市○○路○○○號之「人人餐廳」等商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假日酒店則以「保菖飲食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則以「新芳玉餐廳」、「竹昇企業社」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松園KTV酒店則以「松園料理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上開酒家酒店,並均以其等所申請設立登記之上開商號店名,對外開立消費收據或統一發票,上情業據廖秀華、陳雪貞、吳國禎、劉明珍、陳小鈴、張岳丞、黃竹發、劉松梧等人證述在卷,此亦與經營酒家、酒店業者為避稅或逃稅,而以餐飲店名義辦理設立登記之陋習相符。
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既均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另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亦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則其等未以上開酒家、酒店之名義開立發票,自屬不得不然,應不待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指使;
再者,依一般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習慣,均著重在交易總金額之記載有否正確,至於交易之品名縱有數項,通常僅記載其一,以免費時費神,而且只要交易總金額正確,縱有開立數張統一發票或收據之情,仍所在多有,並不違法,是上開酒店、酒家以其等申請設立登記之店名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其上記載之交易總金額既屬正確,品名欄雖簡單記載「便餐」,在總金額較大時並有分開為數張統一發票或收據之情形,尚難謂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故意,至於其等未以酒店、酒家名義申請設立登記以資營業,有無逃漏稅捐,與本案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無關,亦不在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之起訴範圍內。
另者,消費日期與統一發票或收據日期如有不同,乃因酒家、酒店業者開立發票用以請款日期並非實際消費日期所致,亦難謂有何不實之處。
本案並查無事證足以證明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曾指示上開金錢豹酒店、海派酒店、假日酒店、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酒家經辦會計或收帳之人員,以不實餐廳之名義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則原審判決遽認「金錢豹酒店總管理處之收帳員廖秀華、海派酒店總務經理吳國禎、假日酒店總會計陳小鈴及收帳員張岳臣、松園KTV酒店負責人黃竹發及收帳員卓桂民、李兆峰、新芳玉酒家負責人黃竹發及收帳員曾祥益等人…,遂分別與…晉啟飲料店…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出具上述內容不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交給…吳麗美、…張靜芳等辦理核銷。」
等語(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判決書第九頁第八列至第二十七列)尚有誤認。
又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才開始施行。
經本院另案上訴審函查結果,審計部臺灣省臺中縣審計室既以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審中縣壹字第一七七一號函復稱: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到餐廳用餐亦非屬於「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規定之範疇(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0號影卷三第三二─二四頁至第三二─二五頁),則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當不致為規避「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最低採購金額之規定,而要求上開酒家、酒店之會計人員將消費金額拆開申報。
參酌臺中縣會計室主任朱聰明所提出「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之規定,及上述臺中縣議會議長室與副議長室助理吳麗美、張靜芳及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之收帳員廖秀華等人之證詞,本院認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之收帳員,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應係因知臺中縣議會為遵守「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中,所為:「會計單位應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除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或因業務聯繫有特殊需要,得以便餐招待者外,應予以剔除追繳」等規定,並避免審計單位因認臺中縣議會之「便餐」費用支出異常,而為稽查,有要求上開統一發票面額應以不逾五萬元或十萬元為原則之情事,嗣在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後,亦知臺中縣議會因便餐之支出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仍屬不明,與避免審計機關稽查之原因,臺中縣議會仍延續上開「統一發票面額應以不逾五萬元或十萬元為原則」之要求,復為能迅速取得帳款,才將前開消費款拆成每筆消費額不逾五萬元或十萬元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又證人吳國禎、賴靜馨、張岳臣、廖秀華、陳小鈴、曾祥益、卓桂民、李兆峰等人,分別於偵、審中,或於本院另案上訴審訊問時,並未指證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有具體要其等以「便餐」之名目開立發票,亦尚難遽認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有此行為,原審判決遽認被告江勝雄五人「並為規避會計、審計單位審核得知渠等將酒店、酒家之消費,以公款核銷之不法情事,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每筆指定採購,金額不得逾五萬元或十萬元之限制,…要求所提供報帳之統一發票,每紙面額不得逾十萬元,統一發票之商號應為一般飲食店或餐廳之名義,消費事項應記載為『便餐』。」
等語(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判決書第八頁第二十一列至第九頁第八列)即有誤認。
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其成立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
本件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均明知有女子陪侍之酒店與酒家消費,其中關於陪侍女子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用均與議事業務無關,不得以公款支應,酒店人員提出之發票隱含不得報支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等與實際消費之內容不符,且切割消費金額,發票每紙記載面額大都在五萬元或十萬元以下,連同顧客簽發之本票、消費明細簽帳單送至臺中縣議會請款,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之內容與實際消費情況不合,竟連同酒菜、服務費等一併以便餐由承辦人員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核銷,自係施用詐術之行為。
殊難以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未指示酒店業者及經辦會計與收款人員,以餐飲店名義開立「便餐」收據與統一發票之行為,即認其等未施用詐術,未為本件犯行,於此特應予釐清說明。
⑵致他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①由於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均明知其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費,由業者提供隱含不得報支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之發票、收據,前來臺中縣議會請款,復由其等臺中縣議會之下屬根據各該發票、收據,製作申報之消費用途內容不實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而在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費用-業務費」項下提出申報公款核銷,用以支付其等酒店、酒家與議事無關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因而使依其職務僅從事形式審核有無填明具體用途之臺中縣議會承辦之總務人員、會計人員王月玲等陷於錯誤,予以逐一核章,並依行政流程由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之人員憑上開會計憑證,簽發以統一發票所載之「餐廳」、「商號」為受款人,以統一發票金額為面額之公庫支票,再由吳麗美、張靜芳等人通知各酒店、酒家之業務專員、收款員前往臺中縣政府領取公庫支票,或按發票住址逕行郵寄給上述名為「餐廳」、「商號」,實為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以支付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簽帳與議事無關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見上述王月玲、吳麗美、張靜芳等之證述)。
相關總務、會計人員既均不知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申報以公款核銷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內容與實際之消費事實不符,致陷於錯誤,而核可由公庫支出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與議事無關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
且上述事實,業經會計主任朱聰明及組員王月玲於偵查中一致證稱:「(臺中縣議會編列八十九年度預算時,餐費之編列額度若干?係在何科目項下?)餐費之編列係編列在『業務費』項下,期間為一年半,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編列額度約有一億二千零四十四萬五千元,其中含有動支預備金三千萬元,以及山、海、屯三個議政中心的經費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在內。」
「(經本組調查結果,前述一億餘元之餐費核銷中,絕大多數之營業人均為有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你等會計室人員是否知悉?若你等知悉上情,是否會讓其審核通過?)我等僅就單據上作書面審核而已,是否為有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我們並不知情,若我等知情,絕對依法予以剔除、退回。
但實際上我等會計人員並無法知悉實際內情,方會讓渠等矇騙過關。」
「(依據會計、審計法規之規定,前述有女陪侍之酒店或酒家之單據或發票,是否得以辦理核銷?依據為何?)不可以,依據『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實施要點』、『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中之規定,『會計單位應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除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或因業務聯繫有特殊需要,得以便餐招待者外,應予以剔除追繳』。」
「(提示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一覽表,經本組調查結果,前述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並持用該等酒店發票憑證核銷餐費金額中,有包含高達一、二千萬元之陪侍小姐坐檯費、出場費,你等有無發現?若知悉上情,是否准予核銷?)(經詳視後作答)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後,其單據係先送至總務組辦理請款,總務組再依前述程序檢附發票辦理相關程序,並無附上實際消費明細清單,以致我等未能發現上述不合規定情事,始讓渠等欺瞞通過審核;
惟若知悉有包含高達一、二千萬元之陪侍小姐坐檯費、出場費,我等必定不會同意而予以退回。」
「(依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書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時,有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場,是否與公務有關或因業務所需?)無關。
渠等赴酒店消費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場,絕對與公務無關,也絕對非業務所需,更不符合前述會計審計法規報銷項目之規定。」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0頁至第一四頁)。
又臺中縣審計室第一課審計傅志芳亦於偵查中證稱:「因臺中縣審計室對於各公務機關送審之會計憑證,係採書面審核,故我對於臺中縣議會前述以一般餐廳開立『便餐』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報銷之會計憑證,均不知其實際消費係至特種行業、酒店等場所之消費支出。
我在審核時並未發現該等收據或統一發票有未符合『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情形。」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四六頁反面)甚詳在卷。
朱聰明、王月玲等既不知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申報以公款核銷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內容與實際之消費事實不符,致陷於錯誤,依會計室行政流程轉由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核發公庫支票之承辦人更無從發現上述不符之事實,而核可由公庫支出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消費款,審計室人員傅志芳亦無從藉由事後審查出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上開不法申報之情事,以致無從稽查糾正。
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確實有以此舉致臺中縣議會總務人員、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而使第三人即臺中縣政府交付財物之舉,要臻明確。
②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雖舉出在外觀上,為渠等前往金錢豹系列酒店消費簽帳後,經業者以「天富飲料店」名義之統一發票,向臺中縣議會報銷,所製作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影本七張,有於發票右下角註記「金錢豹」之字樣(見九十四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影卷二第一六0頁至第一八七頁);
並經證人廖秀華於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證稱確為其所記載無誤(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四第三八頁正反面),欲證明會計人員事實上知情,未受欺瞞,暨亦得為事後稽查之審計人員所發覺並得以提出糾正。
惟公訴人稱於搜索扣押本案證物之過程中,未曾見有上述記載「金錢豹」字樣之統一發票所製成之粘貼憑證用紙,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取得上開憑證影本之來源,及有無經過加工,均須加以斟酌;
又證人王月玲於本院另案原審審理證述時,對於上述粘貼憑證用紙所粘貼之統一發票,還於右下方記載「金錢豹」字樣之情形,也表示未曾見過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五五頁至第五六頁)。
則該項證物是否適格,既尚有疑慮,且證人王月玲未曾見過,則審核程序在後之朱聰明乃至核發公庫支票之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承辦人,及事後稽查之審計人員傅志芳自亦不可能曾經見聞,因此仍無從為有利於同案被告顏清標及被告江勝雄五人之認定。
⑶因國庫之財物損失而取得財物: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及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消費,與公務無關,竟以上述方法,由公庫支付核銷,當然造成國庫之損失。
此揆諸證人朱聰明於偵查中證述:「(申請核銷的這些錢應該是給申請人嗎?)應該是給申請人指定之廠商,即申請人拿他所消費場所之發票來申請,再請縣政府撥款給廠商。」
「(如果申請人沒有消費的話,你們可能撥款給餐廳嗎?)不可能。」
「(所以這些錢事實上是給申請人的,但是因為他已事先消費,所以才經過申請人拿他的發票來申請,再由公庫開支票付給申請人所指定之餐廳負責人?是否如此?)對。」
「(申請人事實上是用掉這些公款的人,是否如此?)是。」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一頁反面至第二二頁反面),足見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均以上述詐欺手段,向國庫取得財物後,用以清償個人在上開酒店酒家消費之債務。
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⑴有權利編列、執行議會之預算並核銷議事管理之業務費: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分別為臺中縣議會之議長、副議長、主任祕書,乃該議會之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同案被告顏清標擔任臺中縣議會之首長,除有權決定編列預算,有權決定執行已編列之預算外,當然有權核銷預算項目中「議事管理」下之「業務費」。
而同案被告張清堂、蔡文雄分別為該機關之副首長、幕僚長,經議長之授權後,即可行使上述職權。
同案被告陳國行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之機要秘書,承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同案被告高育鴻擔任臺中縣議會副議長之機要秘書,承副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被告江勝雄、劉松梧均係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被告江勝雄並擔任臺中縣議會新政會之會長;
被告李邦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
被告朱為中擔任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
被告呂志峯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證明。
渠等身為公務員,又為臺中縣議會預算之編列者及執行者,就臺中縣議會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握有最後之決定權,竟將渠等長期、密集地在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酒家等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費,以上述詐欺之方法,在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項下,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用途之名義,辦理核銷,再由臺中縣議會主任祕書即同案被告蔡文雄經授權後以同案被告顏清標之議長「甲章」,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決行,而使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據以簽發公庫支票,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因此而取得財物,並依指示交付方式,清償自己所積欠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私人債務。
⑵利用核銷公款之機會之具體方式:①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簽帳時指定部屬為之: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時,經常指定同行之部屬,以該部屬名義簽帳。
②業者請款時利用部屬處理申報核銷手續: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於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收款員前來收帳時,利用其知情之部屬(如同案被告蔡文雄、陳國行、被告呂志峯等)或不知情之部屬(如劉淑媚、張友莉)等人處理與業者之請款事宜,或令其等與酒店收款員接洽,或製作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或指示擔任驗收證明人(被告江勝雄五人),或告知「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名單,或使用其下級單位議政中心未消化之預算,或利用其不知情部屬核章,或使其等代行核章等,以核銷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在酒店消費之金額。
③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乃申報核銷公款之決行者: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分別為臺中縣議會之首長、副首長與幕僚長,同案被告顏清標有權決定執行已編列之預算,當然有權利核銷預算項目中「議事管理」下之「業務費」;
同案被告張清堂、蔡文雄經議長之授權後,亦得行使其職權。
而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既須經過實際參與飲宴的同案被告陳國行、高育鴻、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分別在驗收證明欄證明,始得再續行請款,顯然同案被告陳國行、高育鴻、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除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證明無訛。
其等不僅使用上述方法,使僅形式上審核之臺中縣議會總務、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同時同案被告顏清標又是最後核銷臺中縣議會公款之決行者,故其等在上述酒店消費之金額得以核銷,即是利用擔任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享有決行權及議員及議會相關人員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證明之機會。
⑶上情除扣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及其附件外,並經下列證人、同案被告及被告等人供證述明確: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顏清標之司機李慶堂於偵訊時證稱:「(顏議長在上述酒店之清單你有無代簽過?)有。」
「(你去是自己去,還是議長帶你去?)每一次都是他帶去的,有時是他叫我代簽,有時他有事先離開,叫我陪客人後代簽的。」
「(如果有陳國行機要或主秘蔡文雄在場時,是否還會叫你代簽?)如果他們在就請他們代簽。」
「(你有無自己去,簽此酒帳報帳?)沒有,我沒有時間,也無此份量,所以每次去都是顏議長帶去,但有時議長會跟蔡主秘、陳機要等人帶我一起去。」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七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顏清標之機要祕書劉淑媚於偵訊時證稱:「(他們消費場所『晉啟飲料店』,事實上是金錢豹KTV,且有女人陪侍,實情如何?)在議會之核銷過程,一般均由陳國行證明核章,如陳國行出差或出國就由我代行,當時我剛到議會上班,對核銷過程不是很清楚,我不知道『晉啟飲料店』就是金錢豹KTV,也不知道他們利用『晉啟飲料店』報銷小姐之坐檯費及出場費。」
「(提示逾時用餐名單,打勾及一起吃飯之人員是由妳填寫?)不是,在核銷過程我沒注意到,我只是按程序蓋章而已,且我一直以來議會之核銷是真實的,而且議長常請吃飯,我不會懷疑。」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四七頁正反面)。
③證人即議長室助理吳麗美於偵訊時證稱:「(妳有否去用餐?)沒有,所以我不知道實際有哪些人去用餐。」
「(為何妳會在上述會計憑證單上簽證?)因陳國行休假,他是議長之機要,我只是單純幫他蓋章。」
「(是否主秘蔡文雄告訴妳可以這麼做?)前主秘跟我說陳國行如果出國不在時我可以代蓋章,我以為只是單純代陳國行蓋章而已。」
「(為何不是劉淑媚蓋章?)可能當時她尚未到任,如果劉秘書在,我一定會請她代蓋章。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七六頁正反面)。
④證人即副議長室助理張靜芳於偵訊時證稱:「(業者向妳請領用餐後,妳如何處理?)我先請示高育鴻秘書,他會去向副議長確認無訛後,我依照上開程序處理,如果業者請款面額超過十萬元,礙於政府採購法,我會退回業者重新開立。」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0一頁反面)。
⑤證人即主任祕書室服務員張友莉於偵訊時證稱:「(扣案物編號五之三至五之十二在蔡文雄主任秘書辦公室內矮櫃扣案,當時妳有無在場?)我有在場會同。」
「(這些東西是何用途?)是蔡文雄叫我幫他影印業務聯繫用餐支出憑證。」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一一頁)。
⑥證人即臺中縣議會祕書程道中於偵訊時證稱:「(一萬零九百元簽帳為何用你名義簽?)是蔡文雄主秘要我前往,是他要我簽帳的。」
「(當時簽帳是以公家出錢,你知情?)我只是有去,當時餐會之參加名單沒我的名字,也沒找我結帳,因不是我請的,也不是我的權限,我只是部屬,長官要我簽,我就簽了,也沒有再去追蹤這筆帳且核銷部分也不清楚。」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四二頁至第三四三頁)。
⑦證人即松園KTV酒店收款員卓桂民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拿公司的收據及客人在店內消費的本票去向蔡文雄請款(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0─四六頁)。
又證人即新芳玉酒家收帳員曾祥益、證人即松園KTV酒店收帳員李兆峰於偵訊時證述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均有向其店簽帳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三之二、四之一第0─五四至0─五五頁)。
⑧證人即臺中縣議會總務組組員王遠來證稱:「(剛才檢視過的會計核銷憑證資料有無確實審查合乎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的名目?)申請人即報帳的人即去餐廳消費的人拿這些用餐人名單及收據來,我只是做形式的審查。」
「(去酒店有女人陪酒之消費單據能否報銷?)不可以,用餐才可以。」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二九頁正反面)。
⑨同案被告陳國行以證人身分證稱:「(用餐上的名單是如何認定?)我有參與的,就自己認定用餐名單,其餘是議長口頭指示,或我請示的。」
「(是否有跟張清堂及主秘蔡文雄前往金錢豹、假日酒店、海派酒店消費?)有的,有時候主秘陪議長去用餐,我會問主秘,有哪些人用餐,如主秘不在,我才問議長。」
「(提示消費日期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消費總額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檯費八千二百五十元這欄是以『晉啟飲料店』報,你是驗收、證明人,客戶姓名張憲忠。
這筆款是誰報銷的?)…議長顏清標,因張憲忠是顏清標之司機。」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三0頁正反面、第二三五頁正反面)。
⑩同案被告高育鴻以證人身分證稱:「(前述你預借現金二萬元報銷係由何人報銷?)我等臺中縣議會人員至各酒家或酒店消費,若有預借現金來發放小費給陪侍小姐及服務生,該等借金即會併入當時該筆消費內計算,故此次由我預借現金二萬元部分之報銷,必須看當時該筆消費最後結帳時,係主任秘書蔡文雄、議長顏清標抑或是由我簽帳,來決定當日該筆消費連同預借現金部分,係由蔡文雄、我或是由顏清標來報銷。」
「(提示松園KTV一次及新芳玉酒家明細表二次,客戶姓名高育鴻。
是誰叫你簽帳?)是副議長張清堂叫我簽帳的,我簽帳的部分都是張清堂的,因我是配屬在張清堂,至於呂志峯部分應算在顏清標,因議長的公關是呂志峯。」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八六頁正反面、第二八九頁正反面)。
⑪同案被告蔡文雄供稱:「(為何消費的次數與金額那麼多?)有時議長、副議長、議員在場消費時,均叫我去簽帳。」
「(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議長欄顏清標之甲章是誰在使用?)都是我在使用,是議長授權我用,另外議長自己有本章。」
「(在粘貼憑證上之議長欄上的章,是否都是你蓋的?有無議長、副議長自己蓋的?)沒有議長、副議長自己蓋的。」
「(你在蓋粘貼憑證時,核銷議長、副議長所報銷的帳之前,是否會問議長、副議長?)我從未問過,但他也知道我在核銷,因他有叫我一起到酒店、酒家用餐過,也知道這些帳是我在核銷,我跟議長、副議長都有到酒家用餐,所以他們二人都知道我如何報銷。」
「(有關報帳,議長確實知道酒店消費報帳之事否?)我有反應給議長,說酒店的報銷會計室有點意見,議長講說再溝通一下…。」
「(提示後問:你所簽的在海派、金錢豹文南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的消費明細表上的簽字,是你本人的消費或是議長、副議長消費後要你代簽字的?)金錢豹跟假日二家我確定自己未曾單獨去過,所以都是幫議長或副議長代簽,另外海派,除非我沒去,由他們單獨簽,否則我有去與議長或副議長單獨或共同用餐時,他們的消費都由我簽帳,另外新芳玉我也沒有單獨去消費,都是陪議長、副議長去,松園KTV部分我有去三至五次,我有陪議長、議員去消費,副議長在印象中未到松園KTV消費過。」
「(在酒店之消費明細單上有列你、呂志峯、陳國行等人,當他們在場時,是否仍由你代簽,其間有無區別?)只要我在場就由我簽,我不在場才會由呂志峯、陳國行代簽,另外若陳國行在場,呂志峯也不會簽。」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一四七頁、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一第四三六頁反面至第四三八頁、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一四九頁反面)。
⑫被告李邦德以證人身分證稱:「(餐敘如何報銷?)收據拿來以後,看是何場所店家拿來的,只要是我在場,因我職位最低,我就蓋章證明驗收在該欄上,然後送到總務組去核銷,錢如何付出去我就不知道了。」
「(消費場所在之海派、新芳玉、松園KTV都是酒店?)對。」
「(這三個地方是何人帶你去?)是蔡文雄主秘找我去作陪。」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0八頁正反面)。
⑬被告朱為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提示後問:此明細表上你當證明的有二十一件,都是『保菖飲食店』開的發票,這些是大屯中心去消費還是剛才所言保留預算由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請客叫你陪同的?)是後面那種情形,即是請我作陪的,大屯議政中心未消化完之預算作為他請客用,因我也在場,由我核銷。」
「(你證明的這些人是否當時都真的有去?)我認識的人都真的有去,但名單上我不認識的人我就不知道了,至於用餐人名單是由吳麗美交給我的。」
「(既然有不認識的人,為何可以證明?)因為有議長、副議長、其他議員或階級更高的人帶頭,他們開出的名單我只好相信,雖然他們請的人,我不全然認識,但我既然有去我就證明。」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四0頁至第一四一頁)。
⑭綜觀上開證人、同案被告、被告等人所述,互核相符,足以證明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被告江勝雄五人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報公帳,支付其等與公務無關之消費等情。
⒊關於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於本院另案辯稱其等:⑴均未接觸核銷過程;
⑵未指示相關承辦人;
⑶核銷乃酒店業者與議會間之事;
⑷從未蓋用議長章,核銷過任何費用;
渠等均不知情云云。
惟由上述已經證明之事實,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不僅知其等在有女陪侍酒店之消費,不得申請以公款核銷,於核銷之過程中,還提供名單供吳麗美、張靜芳製作「用餐名單」之附件,加上業者所提供隱含「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等消費內容之統一發票、收據,俾符「便餐」之品名,而使會計單位在不知情之狀況下,得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用途,在「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之預算科目下,將其等在有女陪侍之酒店、酒家所消費者報銷,並使審計人員無從藉由事後稽查予以糾正;
尤其酒店業者方面,實因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不肯自費支付帳款所趨使,故須持紅單及統一發票向臺中縣議會報銷屬於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私利行為之消費款,整個請款、核銷之過程,緣於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及被告江勝雄五人所致,其等復為最後有權核銷之決行者或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證明者。
則如何採信其等只有在有女陪侍之酒店中消費,其餘均無責任之辯解?⒋詐取之財物:本案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共同連續詐取財物用以墊付積欠之上述酒店之「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合計一千八百一十四萬九千八百九十三元,除如附表參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外,並經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認定在案(見該判決書第九頁犯罪事實貳、二之記載),並經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調卷函文見本院卷一第二0六頁)屬實。
惟就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中,雖各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陳國行、高育鴻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前往上開酒店、酒家共同消費之事實(被告江勝雄五人各自參與飲宴消費部分如同附表壹有★註記其等姓名之部分),然其等倘僅單純參與飲宴消費因而出入不正當之特種營業場所,固係有違公務員之官箴,亦顯非民意代表處理議會事務之正當場所,然此僅止於其等行為適當與否、人民觀感良窳與否、行政合法與否之問題,尚與刑罰違法層次有別,本於刑法謙抑性原則,自不得過度擴大適用。
惟被告江勝雄五人在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五人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除其等本身亦親身參與消費外,復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上載明用途說明為「業務聯繫逾時用餐」名義之「驗收證明」欄位蓋章或簽名確認,明知該等以公款報支之金額尚包括依法不得核銷之女子陪侍之「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等費用,仍偽造上開公文書,利用其等職務上有權核銷之機會予以核銷後,進而詐領公款,其等此部分犯行則非僅止於行政適法與否之層次,而已該當刑法偽造公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
是以,被告江勝雄五人就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所詐領得不應該報銷之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等女子「坐檯費」、「打賞費」或併「出場費」之金額合計即為附表二所示,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各所共同連續或共同詐取之財物合計依序為1,092,992元、223,200元、636,375元、82,800元、20,000元。
㈧被告江勝雄於本院另辯稱:我們也都沒有領到錢,如何認為貪污,且我們談完公事就走了,也不知道有小姐坐檯,蔡文雄拿一疊空白粘貼憑證要我簽名,我想我有去就簽名了,上面都是空白的云云;
被告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另辯稱:我們到現場都只是服務性質,只是引導、招呼而已,他們來之後我們就走了,我們沒有進去裡面消費云云,被告李邦德再辯稱:我沒有去過金錢豹酒店及海派酒店云云;
被告朱為中再辯稱:我沒有去過假日酒店過云云;
被告呂志峯再辯稱:我是約僱人員,上面有主任,若議長要出去應酬,我們要跟隨,若需要簽章,議長就說簽一簽,可不可以也不是我們核准的,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依法不應處罰云云(分見本院卷一第一二八頁正反面、本院卷二第二三頁正反面、第二八頁正反面、第二九頁反面至第三0頁、第三一頁正反面、第三二頁反面至第三三頁反面)。
經查:⒈被告江勝雄部分⑴被告江勝雄雖以蔡文雄交給其一疊空白單據要其簽名一節,惟證人蔡文雄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酒店、酒家拿來請款的人把單據直接交給我,由我們辦公室小姐黏貼處理,再請江勝雄議員蓋章,我是因為江勝雄有去參與,所以請他簽章證明他那天有去的事實,不是空白,那是已經寫好、黏貼好,所以請江勝雄議員蓋章,那是證明有去消費的這事實而已。
(有沒有可能你交給江勝雄的粘貼憑證上面簽名蓋章,當時沒有附相關憑據?)這不可能,因為我們都做好,在最後程序才請他證明,我請他證明,我也有跟他說明,因為你有去參加,當時他是會長,我請他證明有消費的事實,這個沒有空白的。
【(江勝雄跟你們一起聚會,他本身有無喝酒?)喝酒應該都有,大家談事情就會喝酒,喝多喝少而已】。
【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的情形也都跟我剛才講關於江勝雄部分的情形都一樣,就是證明,在核銷憑證上蓋章簽名,證明消費的事實。」
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八二頁反面至第八三頁、第八三頁反面、第八四頁、第八四頁反面),已否認係拿空白單據要被告江勝雄簽名一情。
復參諸下列證人之供證述內容,即:①陳國行於調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吳麗美將餐廳發票單據及消費人員名冊等資料,全數送交縣會總務組人員按報銷程序核銷,嗣總務組完成核銷憑證之製作,經逐級陳核,經我就該憑證內容核對無誤,於採購單背面『證明人』欄蓋章,再經由會計主任、主任秘書、議長等人會章後,即開立國庫支票…。」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二0頁反面);
於本院另案更三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議會核銷有一套完整的程序。
送發票來了以後吳麗美就整理、黏貼憑證,貼好以後就依照程序一關一關送。
像第二個我是證明,我就蓋證明,然後就轉到會計或是什麼單位我不清楚,反正就有一套核銷程序在走。
整個程序的流程通常都是餐廳寄發票來或是餐廳送來,吳麗美要整理、把發票貼在核銷欄,然後一關一關送。
我蓋章是要證明確實在某一個時間、某一個地點,確實有這些人、這個消費。
(是否你蓋的每一個章表示說絕對有這回事?)有,確實有去吃。
就是有去吃我才蓋章,沒有去吃我怎麼蓋章。」
等語(見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一號影卷二第一六六頁、第一六七頁、第一六八頁);
②證人劉淑媚於調詢(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五0頁反面)、證人吳麗美調詢及偵訊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六一頁反面、第二七一頁正反面)、證人高育鴻於偵訊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八三頁正反面)、證人張靜芳於調詢及偵訊時(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二九二頁反面、第三0一頁正反面)就核銷過程亦均為大致相同之供述;
③另證人陳清祥(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主任)於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驗收證明欄蓋章,表示什麼意思?)主管會報的時候,主秘有請會計主任要他說明有餐費支出的時候,要具備哪些要件才可以蓋章。
會計主任說每月請款一次,哪個單位簽的,會請職員送到那個單位去簽,【單子後面要有餐敘名單、發票】。
(是否包括酒店、酒家的消費支出?)朱聰明沒有特別這樣說,【只說有人送單據,就是要具備名單、發票】。」
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三第二五三頁反面);
④被告李邦德於調詢及偵訊時均供稱:「我在業務上並無與地方人士餐敘,但若縣議會長官或縣議員要求,仍須陪同應酬餐敘。
我有參加之餐敘消費,【不論是議會長官或我本人簽帳,均由消費處所負責人開具收據並附上原簽單拿至縣議會由本人填具臺中縣議會請購(修)單在粘貼憑證用紙「驗收、證明」欄蓋章,並將收據浮貼其上後,交由縣議會總務組核銷】。」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0四頁正反面);
⑤被告朱為中於調詢時供稱:「【有關大屯中心辦理報銷之流程是將便餐或購買物品之發票或收據黏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並寫明用途及金額,由經手人及我本人驗收證明核章後連同另一張臺中縣議會請購(修)單上載明金額及用途說明,經請購人蓋章後,兩張一起送往臺中縣議會總務組依正常請款手續辦理核銷】。」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三0頁反面);
於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在驗收證明欄蓋章時,用途記載業務聯繫費,【蓋章時,業務聯繫用餐費的章戳已經蓋上去了】,蓋完後由副主任陳建財拿到議會。
(你在場的是假日酒店,而統一發票是『保菖飲料店』,品名是『用餐』,為何在驗收證明欄上面蓋章?)這不是我的職責,我也沒有擔任過總務工作,會計主任朱聰明在主管會報上說,【只要有收據、發票、參加人員名單,就可以蓋章,如果缺一樣,就不可以蓋章】。」
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三第二四九頁正反面、第二五0頁);
由上開證人及被告之供述,可知被告江勝雄辯解之上情僅其個人所持之辯解,在其餘擔任驗收證明人或經手相關流程之職員為製作卷附議會粘貼憑證時,均係在已附收據或發票及參加人員名單之情況下,再於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位簽名或蓋章予以確認,並無被告江勝雄所辯解之在空白粘貼憑證予以簽名之情形,被告江勝雄上開部分辯解自為本院所不採。
至被告江勝雄辯護人於本院表示其找出偵卷中其中1紙空白粘貼憑證上僅於驗收證明人有被告江勝雄簽名,欲證明被告江勝雄確係在空白粘貼憑證上簽名一節(見本院卷二第三五頁反面),惟經本院認定被告江勝雄參與犯行之各該粘貼憑證均無此情形(見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被告江勝雄擔任驗收證明人部分),縱有如被告江勝雄辯護人質疑之上情,亦非在本案認定範圍內,附此說明。
⑵至被告江勝雄於本院復辯稱:我都是談完公事就走了,並沒有小姐坐檯部分云云,然被告江勝雄於調詢時業已供稱:「我僅去過海派酒店,【每當我到場後,均已有議長或副議長或主秘在現場,該酒店有女陪侍、坐檯】。」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七四號卷第四四頁反面),業已坦承其所前往消費之海派酒店確實有女子陪侍坐檯。
再者,證人蔡文雄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江勝雄每次去參加聚會,他是否都中途離開或是跟你一直到最後才離開?)這個我就無法回答,因為他有時候先離席,有時候就待得很晚,不能一概而論】。
印象中他有時候會先離席,有時候就會待到最後,這個也不一定。」
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八三頁正反面),亦無被告江勝雄所辯稱每次談完公事就離開之情。
足見被江勝雄於本院所辯解之上情,均非事實,而要無可採。
⒉被告李邦德部分被告李邦德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證人蔡文雄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李邦德部分他有進入參與,所以我請他簽名證明,他的次數應該比較少。
【(李邦德如果有進去酒店的時候,是不是進去招呼客人一下之後就離開?)這個我沒有什麼印象】。」
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八四頁反面、第八五頁、第一00頁),並無法證明被告李邦德所辯解之其只是招呼一下客人就離開一情。
況且,被告李邦德於調詢及偵訊時亦均供稱:「我在業務上並無與地方人士餐敘,但若縣議會長官或縣議員要求,【仍須陪同應酬餐敘】。
我有參加之餐敘消費,【不論是議會長官或我本人簽帳,均由消費處所負責人開具收據並附上原簽單拿至縣議會由本人填具臺中縣議會請購(修)單在粘貼憑證用紙「驗收、證明」欄蓋章,並將收據浮貼其上後,交由縣議會總務組核銷】。
(提示臺中縣議會八十九年九月至十二月李邦德負責證明報銷明細乙份)該明細表所載內容均為實在,其中署名『中美餐廳』實係海派酒店,『竹昇企業社』實係豐原新芳玉酒家,『松園料理店』實係松園KTV,【上述場所我本人均有參加】。
海派酒店、新芳玉酒家及松園KTV均臺中縣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找我過去作陪】,【現場尚有其他縣議員及地方人士】。
臺中縣議會人員至特種營業場所消費,以餐敘名義報銷,這種情形在我八十四年間自臺中縣大甲鎮公所調至臺中縣議會時即已存在,並非由何人授意後辦理。」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0四頁正反面、第三0五頁、第三0八頁正反面、第三0九頁),業已坦稱其確實有應長官之邀前往海派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入內作陪消費暨如何核銷消費金額之詳情無誤。
而在附表壹編號一金錢豹酒店部分第3項、第12項、第97項、第99項、第179項,及附表壹編號二海派酒店第23、24項、第25項、第27項至第31項、第33項、第35項至第38項、第40項、第42項至第46項所示「消費人員名單」,確實均有被告李邦德參與消費之紀錄。
是以,被告李邦德於本院再以其僅係抵達現場後即打聲招呼後離去,並未入內消費云云,不知內有女子陪侍坐檯,亦未曾去過金錢豹酒店及海派酒店云云,均非可採。
⒊被告朱為中部分⑴被告朱為中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於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蓋章只是證明有消費,不表示我知道消費的內容。
所以我蓋章的時候並不知道假日酒店就是『保菖飲料店』。
我不知道假日酒店是有女陪侍的酒店,我在門口當接待而已。」
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影卷三第二五0頁反面)云云。
然證人顏清標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朱為中擔任議政中心的主任時,你是否曾通知要朱為中接待其他議員或地方人士去假日酒店或是金錢豹酒店開會或是招待這些人士?)這都是議會在發落的,…(如果有在那些地方開會或談事情時,朱為中是否會在場?)如果有必須要叫他來,他才會來。
(你們如果在談論議員的事情或地方的事情時,會不會要他在場聽?)關於談論的事情內容是如何,他不一定會知道。
(你的意思是他有時候也不會在場?你要他帶人去之後,他是不是也會離開那個現場?)【大部分他會在場】,但若他有事必須要離開我也不會知道,而且我喝酒了以後,他是否有先離開我也不會清楚。
(本案發生以後,你在臺中地檢署本案偵查中,你對檢察官講關於被告朱為中等人所言之陳述是否實在?)實在。」
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一六二頁反面至第一六三頁反面)、【「(議會的行政工作人員去餐廳的目的是去招待還是去吃飯?)去當公關,幫忙招呼客人】。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代表會、鎮市長等等的人員他們都會有認識,【因為我不可能全部都認識,因此會要他們來幫忙招呼】。
」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一六四頁),既然顏清標係因為其對於參與飲宴之人士並不全然熟悉,因而要被告朱為中、呂志峯甚至議員江勝雄、劉松梧作陪,豈有可能僅是在門外招呼一下就離去,是以被告朱為中此部分辯解顯然違法常情。
再者,被告朱為中於調詢時業已供稱:「【有關大屯中心辦理報銷之流程是將便餐或購買物品之發票或收據黏貼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並寫明用途及金額,由經手人及我本人驗收證明核章後連同另一張臺中縣議會請購(修)單上載明金額及用途說明,經請購人蓋章後,兩張一起送往臺中縣議會總務組依正常請款手續辦理核銷】。
…有關大屯中心動用預算除正常開銷外,有時碰到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或各地區縣議員聚餐時,有時會打電話要我及副主任陳建財到場陪同,事後我等以大屯中心之預算報銷。
…(經詳視後作答)提示之臺中縣議會共十八筆核銷憑證上所附發票單『保菖飲食店』即臺中縣議會人員前往消費之假日KTV酒店,【該店之營業項目即有女陪侍之酒店】。
其等驗收證明欄上『約僱人員朱為中』印章確係我本人親蓋,因為其用途是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繫逾時用餐,而且我是依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或各區選出之縣議員電話聯絡【並要求我出席陪同消費】,才以大屯中心名義予以核銷該等消費費用。
…【前述提示之『保菖飲食店』核銷憑證,該店家即係假日KTV酒店無誤】,至於前述報銷所以使用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繫逾時用餐名義核銷,【係因我幾乎每次均有依議員要求前往陪同參加】,且將該等費用歸類屬於公關應酬開支之用餐費用下,才依臺中縣議會議長助理吳麗美提供消費發票並開立名單作附件,交由大屯中心向臺中縣議會報銷。
…【假日KTV酒店有酒女陪侍】。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三0頁反面、第一三一頁反面、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三頁);
於偵訊時再供稱:「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比較常請客,要用大屯中心之剩餘預算,【就要我陪同】,事後我再用大屯中心的預算去報銷。
(此明細表上你當證明的有二十一件〈按卷附只有十八件,故本院亦認定只有十八件,見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編號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編號第6項除外)★被告朱為中擔任驗收證明人部分〉,都是『保菖飲食店』開的發票,這些是大屯中心去消費還是剛才所言保留預算由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請客叫你陪同的?提示)是後面那種情形,即是請我作陪的,大屯議政中心未消化完之預算做為他們請客用,【因我也在場,由我核銷】。
(『保菖飲食店』實際消費是何場所?)假日酒店。
…(你證明的這二十一次〈按卷附只有十八件,故本院亦認定只有十八件〉是誰簽帳?)我記得我只簽過一次,其他的主秘蔡文雄、機要陳國行、劉淑媚等人也簽過。
【『保菖飲食店』實際上消費的場所為假日酒店】。
【假日KTV酒店內有小姐陪酒】。
發票核銷是由吳麗美拿發票及用餐人之名單給我,交給大屯中心,再依請款程序,我們證明後再送到議會總務組。
(你證明的這些人是否當時都真的有去?)我認識的人都真的有去,但名單上我不認識的人我就不知道了。
【假日KTV有小姐在陪酒,她們的工作是幫我們倒酒、唱歌、跳舞等,帶出場的作何事我不知道】。」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三九頁、第一四0頁正反面、第一四一頁正反面)。
由被告朱為中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業已坦承其係應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之邀而前往假日酒店作陪,並且知悉假日酒店係有女陪侍唱歌、喝酒及帶出場之特種營業場所,暨其後核銷該等消費費用之流程明確,而非如其於本院所辯之未曾去過假日酒店、只是在門口招呼擔任接待即離去、不知消費內容云云。
是以,被告朱為中上開辯解亦為本院所不採。
⑵至被告朱為中參與假日部分之驗收證明部分,雖於消費人員名單部分未記載被告朱為中之姓名,然被告朱為中確實有前往假日酒店消費,且知悉假日酒店係以「保菖飲食店」提出統一發票或收據核銷公帳,其並於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之「驗收證明」欄位蓋章確認,均如前述。
顯見被告朱為中為上開消費人員名單時並未將其本身亦列入,惟並無礙於其確實有參與各該消費之事實認定,併此說明。
⒋被告呂志峯部分⑴被告呂志峯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參諸下列證人證述內容,即①證人蘇倩如(金錢豹小姐)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的班大部分是接顏清標。
有女子陪酒,也可帶出場。
(陪酒之坐檯費如何算?)每小時一千五百元,出場費亦同,也是每小時一千五百元,出場只是公司收小姐出場時間之費用,至於客人與出場有無交易或其他關係,我們不干涉。」
「大部分是顏清標本人親自來,偶而是他的朋友,是他交代的,由他本人結帳,【例如呂志峯會帶客人來,呂志峯會在我們的紅單(指紅色的商業本票)簽顏清標,寫呂志峯代】…」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三頁至第四頁)。
②證人林婉婷(金錢豹小姐)於調詢時供稱:「(經詳視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結帳單記載之『客戶姓名:呂志峯』、『錢錢』、『TC、375、16節、6000』,代表我曾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在臺中縣議會人員呂志峯等人至本酒店消費時,我與他們坐檯、出場。
…【臺中縣議會呂志峯等人確實曾自外打電話直接找我出場至其他酒店、酒吧繼續喝酒】,該等消費僅直接計算出場費。」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九頁反面);
於偵訊時具結證稱:「(這張客戶呂志峯、人數一人、訪台幹部紅豆」是何意思?提示)【客人呂志峯打電話進來說要帶我出場,這是屬於全場的帳單】。
…(張清堂、顏清標、呂志峯等人有無帶妳出場?)他們一群人來,有跟他們來的人帶我出場過,由他們記帳,他們本人沒有帶我出場。
【(這呂志峯、人數一人之單子,帶妳出去的人是否為呂志峯?)也是他帶來的人,他們有通電話,呂志峯有跟公司的人講好要付這筆帳】。
(妳陪他們出場從事何活動?)【去PUB玩樂、喝酒】。」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二三頁反面、第二四頁正反面);
③證人陳清祥(山線議政中心主任)於調詢時供稱:「(臺中縣議會八十九年六月至十二月核銷憑證資料一份,經檢視後)『松園料理店』、『新芳玉餐廳』核銷憑證,確係由呂志峯持據交由劉孟純及廖美玲製表後經我核章之報銷憑證無誤,…在我核章時均會詢問呂志峯有無實際消費、和哪些人消費及消費日期等,【經呂志峯告知確有消費情形下始同意蓋章,惟明知其中有酒家之單據,依規定不可核銷,但基於同是議會同仁情誼,不便予以刪除,故均會如數核准向總務組請款】。
【我係曾聽聞議會會計室主任朱聰明提及,如有以酒家之單據報銷情形時,不可予以核銷】,但確實係依據哪條法規規定不准核銷,我並不清楚,【因呂志峯為山線議政中心之副主任,其報銷雖不合規定,惟所持單據看不出係酒家單據,基於取巧及同仁情誼,不好意思予以刪除,故均予以核銷】。
我與呂志峯並無私人怨隙。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五八頁反面、第一五九頁正反面、第一六0頁);
於同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上開所言均實在,並證述:「(個人有無用公費喝酒?)我不喜歡到酒店喝酒,也不會喝酒,有時候看到同仁在單據有寫我的名字,我會把它刪掉,我不要他們亂報。」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六二頁正反面);
④同案被告黃竹發於偵訊時供稱:「(縣議會的人員蔡文雄、高育鴻、【呂志峯】、陳國行等人【在松園KTV有預借現金紀錄】,是何意?)【是他們這些人要發給現場之公關小姐、少爺、樂師等人之小費所用】。
另張清堂、劉松梧都有過,這些人包括 張敏威(即蔡文雄)、高育鴻、【呂志峯】、張清堂、【劉松梧】等人【在新芳玉餐廳預借現金…供其等在現場發放給公關小姐小費之用】。
…【他們都要求我們算在酒家的消費紀錄之內,向臺中縣議會請款,並沒有自行償還款項給我們】。」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七四號卷第三一頁、第三二頁正反面);
⑤證人曾祥益(芳玉酒店、外場服務員兼收款)於偵訊時證稱:「(臺中縣議會議員有幾人去過消費?)有議長、副議長、【劉松梧】、蔡文雄、【呂志峯】、高育鴻,【他們去都有叫小姐坐檯】。」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七四號卷第三九頁正反面);
於本院另案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預借現金當時】,有蔡文雄及議長、【呂志峯】等人【在場】,其餘的我記不起來了。
(你在偵訊中供述,議長、副議長、劉松梧、呂志峯、高育鴻等人去你們新芳玉酒家,他們都有叫小姐坐檯?)不是叫小姐坐檯,【是請小姐服務】,【在酒家都是這樣子】。」
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四之二第四五頁〈此指左下角頁數〉);
⑥李慶堂於本院另案更三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擔任顏清標司機,在我擔任司機期間,我有去過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KTV,大部分都是我載的,【有時候呂志峯會跟著一起去吃飯或喝酒,但是開車的話是我開的】。
(是否你有時候會跟呂志峯一起過去?)有時候會出去吃飯或喝酒。
(是否大部分都是你們一起去的?)開車是我開的,【呂志峯是有時候吃飯、喝酒會去】。
【(呂志峯隨行去的次數多不多?)很常】。
但是不一定我們去,他就會去。
有時候我們去豐原議會要吃飯的時候,他會隨行去,次數也很多。」
等語(見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一號影卷二第二三二頁反面、第二三三頁反面、第二三四頁);
可知被告呂志峯確實於陪同前往上開酒店且入內消費之事實。
再者,被告呂志峯於調詢及偵訊時亦均供稱:「(提示呂志峯經辦三件支付『松園料理店』報銷粘貼憑證用紙及附件)【該三筆消費確係本人親自參與並經辦報銷業務者無誤】。
【『松園料理店』係有女陪侍之KTV歌唱酒店】。
『松園料理店』檢具向議會請款之發票收據,依習慣其品名一向登載為『便餐』,我並不知係何人授意,亦不知確實目的為何。」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八四頁正反面、第一九一頁、第一九二頁);
「【松園料理店係有女陪侍之KTV歌唱酒店】,我等確有因業務聯繫需要前去消費,…【我有向店家預借二萬元,全數用來發放店內服務人員之小費】,入境隨俗發放小費,因而該等支出依議會報銷習慣亦一併列入核銷。
…【新芳玉餐廳係有女陪侍之KTV酒家】,我個人確係因議政業務聯繫需要,陪同議長、副議長、主秘、議員等,與友人或地方仕紳前去消費,…為入境隨俗,【先行向店家支借現金…並供渠等做為發放坐檯小姐及服務人員小費之用,所借款項均於當次消費全數用殆】。
【該等支出亦依議會報銷習慣,一併列入核銷】。」
等語(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卷第七八頁反面、第七九頁正反面、第八0頁正反面、第一四二頁、第一四三頁);
「(提示臺中縣議會人員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於松園KTV預借現金統計乙份)該幾次至松園KTV消費時,前述六萬元應係為我本人的借款,因在酒家或酒店之消費時,發放小費是一個習慣,【故每次前往消費,大部分均我先行向松園KTV預借現金發放小費給陪侍小姐及服務生,至於所預借之現金則一併記入帳單內】。
…(我等臺中縣議會人員至松園KTV消費時,若有預借現金來發放小費給陪侍小姐及服務生,該等借金即會併入當時該筆消費內計算。
以往發放小費給陪侍小姐及服務生所使用的費用,均可向臺中縣議會依程序取據報銷,故前述預借現金共計六萬元發放小費給陪侍小姐及服務生,我也均以此方式報銷,【均非由我個人支付】。」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一九五頁正反面、第一九九頁);
「(是否曾與顏清標、張清堂等人去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KTV、新芳玉酒家消費?)有。
(是否曾於上開地方簽過帳?)有。
我寫議會代,之後簽我的名字。
是以議會的名義去消費的,這些也是由議會出的。
我都是蓋章在粘貼憑證的經手人欄上。
我沒做過公務員也不知道這樣做不行。」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卷四第一一五頁);
於本院另案原審審理時證稱:「(你知道幾次〈朱聰明〉與你到酒家、酒店,有沒有女子作陪?)有,【酒店、酒家一定有女子陪侍】,他是從頭到結束,都有在場。
(幾次的酒帳,是何人簽的?)有時可能是我簽的,有時也可能是一起去的主管簽的。
(有沒有拿去報核銷?)【一律都有報公帳】。
【我們議會到外面喝酒都是報議會的帳】。
…應該有談公事,但我只是在服務而已,所以他們談何公事,我不清楚。
(你說應該有談公事,是否能確定每次都有談公事?)我沒有辦法確定。」
等語(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號影卷四之二第三八頁、第四一頁〈此指左下角頁數〉);
於本院另案更二審審理時證稱:「【新芳玉餐廳、松園KTV、東芳玉都屬於酒家】,【每次去酒家消費,都有預借現金】,【然後將消費款項與借的現金,合起來報銷】。
我有用議會的公款去報帳過。」
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八號卷二第一一0頁)。
益徵被告呂志峯於本院辯解上情之不實。
⑵復按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限於為其職務上行為,且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七二一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呂志峯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其明知在如附表壹所示之酒店、酒家消費,關於陪侍女子之「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費」,均與議事業務無關,竟共同以隱含上開依法不得報支之費用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分次報支,藉「業務聯繫逾時用餐」之名義,利用「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之科目詐取公款,被告呂志峯縱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而為簽帳及驗收證明,惟其明知命令違法,即不得以此免責,故其此部分辯解亦為本院所不採。
⒌本院按,被告江勝雄、劉松梧基於案發時身為議員身分,被告江勝雄並為議會新政會之會長,均應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或主任秘書蔡文雄之邀約前往各該酒家、酒店消費,被告李邦德基於議會議事組組員身分、朱為中與呂志峯則各基於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等身分而均前往各該酒店、酒家作陪消費。
而無論金錢豹酒店、海派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均為有女子陪侍唱歌、喝酒、跳舞之場所,為被告江勝雄五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所各別親身經歷之事項,自均無法諉為不知,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於本院雖均否認知悉上開酒店、酒家為有女陪侍唱歌、喝酒、跳舞之場所,然已與各該酒店、酒家之從業人員(含負責人、收帳員、小姐)所述均已不符,且上開金錢豹酒店、海派酒店、假日酒店等均為臺中知名之有女子陪侍之特種營業場所,此為普遍週知之事項,而新芳玉酒家、松園KTV亦屬臺中縣豐原市有女子陪侍之知名場所,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等人身在議會從事議會相關業務,於本院對於此節卻均推稱不知情,顯然嚴重違反常情,更與其等於本案偵辦初始所為調詢、偵訊上開供述均悉其等前往之各該酒店、酒家均知悉為有女子陪侍之特種營業場所一節均屬不符,已經本院逐一詳列其等供詞如上,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對於上開明顯之事項於本院卻辯稱不知情,且反於其等先前所為坦白之供述,自屬毫無可信。
再者,上開金錢豹酒店、海派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等特種營業場所,本非公務員或處理相關議會業務之適當場所,此為被告江勝雄五人本其等學識經歷、社會歷練所均應知之事項,此亦為國人對於公務員或議會相關人員從事議會業務處理時之合理期待,被告江勝雄五人就本院所訊以之:「你認為國家的錢可以用來支付小姐的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嗎?」一節時,被告李邦德供稱:「我認為不應該。」
等語,被告朱為中供稱:「我認為不可以,但是這是議長請客,我也搞不清楚狀況。
」等語,被告劉松梧供稱:「我認為是不可以。」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三二頁),亦均坦承前去上開特種營業場所並以公帑報銷乙節係不被容許,而有違法性之認知,自不因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不知道先前有以酒店酒家名義之收據報支時曾遭會計室退回一節(見本院卷二第三三頁反面)而有不同;
至被告江勝雄雖供稱:「我不曉得。」
暨被告呂志峯供稱:「我沒有看過小姐跟他們出場。」
等情(見本院卷一第一三一頁反面、第一三二頁),而均未正面回答上情,然被告江勝雄上開供述顯然違背普通智識者之應有認識,被告呂志峯更係採取避免回答之迂迴方式,均非可為其等有利之認定。
再者,實際上被告江勝雄五人或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前往上開酒店、酒家時,並未談論任何公事,已經上開各酒店、酒家之陪侍小姐證述明確,同案被告顏清標亦直承此節無誤,顯然被告江勝雄五人陪同前往上開酒店、酒家消費,除出入場所之不當外,亦根本未談論任何公務、公事可言,其等前往消費,純係為個人私利而為前往,本不得以公費報支核銷,此亦為被告江勝雄五人所明知之事項。
雖本案主導者為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被告江勝雄五人或僅基於議員、會長身分受邀或基於議會職員身分、議政中心主任、副主任身分而陪同前往,對被告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三人而言,其等層級猶屬較低,於獲主管邀約出入不正當場所時不便逕予斷然拒絕,尚不難想見,亦為吾人認識現今職場所普遍可能存在之現象。
然被告江勝雄五人對於在特種營業場所消費,且未談論公務、公事,純屬私人消費,本不得以公款報支一節,當屬明知,此本為其等職務上所知之事項,且亦屬有權在粘貼憑證蓋章或簽名確認有各該筆消費之人,然被告江勝雄五人在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既已有實際參與消費,且其等均明知各該粘貼憑證所附收據或統一發票之商家名稱均為其等所從未消費或被告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於本院所辯稱之未曾服務過之商家(見本院卷一第一三一頁反面),然其等對於未曾消費過或未曾服務過之商家所出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均未曾質疑,且迭自調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確實有各該消費,故均在「驗收證明」欄位蓋章或簽名予以確認,顯亦明顯知悉出具收據或統一發票之商家其實即為其等消費或於本院所辯稱未曾服務之金錢豹酒店、海派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而各該次所檢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雖載明「便餐」名義,然餐費各有高達近五萬元或近十萬元者,顯不合理,然被告江勝雄五人仍予以蓋章或簽名確認,顯亦知悉上開便餐費用實已含在各該酒店、酒家消費之女子陪侍費用(含「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在內,自非僅單純之普通餐敘而已,誠如證人蕭淑麗證述,如果只有餐敘吃飯,那費用就很少了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二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再參以被告朱為中於本院供稱:「(若你們沒有蓋章的話,依照程序款項是否可以核銷?)這個我不清楚,但依照行政程序需要蓋章,我們就蓋章了。」
等語,被告呂志峯供稱:「(若你們沒有蓋章的話,依照程序款項是否可以核銷?)因為經費部分需要由我們議政中心來核銷,沒有申請並沒有核銷的問題。」
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三三頁反面),對照證人吳麗美、張靜芳、王月玲於原審證述核銷過程,可以見得被告江勝雄五人配合在「驗收證明」欄蓋章或簽名確認為申報核銷公款之必要程序,亦為被告江勝雄五人職務上所知之事項。
則被告江勝雄五人於原審或本院歷次審理期間,均屢屢持以各該收據或統一發票並未檢附相關消費憑證,以致其等無法檢視各該次消費內容,且其等蓋章或簽名只是在確認有消費之事實,並非確認消費之內容等似是而非之辯解,無非係欲卸責其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予以填載於粘貼憑證之公文書,暨進而持以申報公款核銷配合詐取公款之犯行而已。
再者,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共同連續為本案犯行,其等於本院另案或被告江勝雄五人本案審理期間均持臺中縣議會向來都是如此消費、如此核銷,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等人均以其等本具草莽性格,因此選擇在上開酒店、酒家消費,其等均依照慣例辦理一節,然依本院看法,單純與公務、公事無關之私人聚會,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適當與否,本有個人選擇之自由,倘無涉及行政不法或刑罰違法,自當予以尊重,任何人無權干涉他人自由,惟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及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以無關公務、公事之私人娛樂等花費,利用職務上有權核銷之機會,配合偽造不實公文書,進而詐領公款,整起過程雖非被告江勝雄五人所主導,然其等參與其中,所擔任驗收證明人之工作,復為偽造公文書、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所不可或缺之分工項目,自業已該當各該犯罪,自不能以議會向來慣例如此、積非成是,而可認被告江勝雄五人並無違法意識之認知。
是以,被告江勝雄五人上開辯解均為本院所不採信。
㈨被告江勝雄五人之辯護人於本院除被告江勝雄五人前開辯解內容外,被告江勝雄之辯護人林志忠律師另辯護以:①本案上訴審審判長為康○○、受命法官為張○○,撤銷原審判決後,仍均對被告江勝雄五人為有罪判決,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告江勝雄五人均酌量減輕其刑,而於本案更二審時審判長、受命法官仍均為康○○、張○○,而將原審有罪之判決,撤銷並改諭知無罪判決,恐係為其執業以來之第一次所見;
②過去彰化縣議會也有發生類似案件,然而僅有起訴議長白鴻森與機要秘書,均未曾發生過起訴到類似本案之議員或議會工作人員,臺中縣議會之前也有類似案件,在張廖貴專此案亦未曾起訴到任何一位議員、任何工作人員,檢察官在同樣案件之處理方式非常不公平;
③本院另案更二審確定判決已經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00號判決駁回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之上訴而均告確定,於本案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業已明確交代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不為共犯之認定,若本案又認定被告江勝雄五人為共犯、有罪之認定,將造成裁判矛盾等語;
被告李邦德、朱為中之辯護人李慶松律師另辯護以同林志忠律師上開③之內容;
被告呂志峯、劉松梧之辯護人吳瑞堯律師另辯護以同林志忠律師上開②之內容(見本院卷二第三四頁反面至第三七頁)。
經查:⒈被告江勝雄五人本案上訴審判決之合議庭組成成員為審判長羅○○、陪席法官劉○○、受命法官張○○,更一審判決之合議庭組成成員為審判長李○○、陪席法官林○芬、受命法官黃○○,更二審判決之合議庭組成成員為審判長康○○、林○元、張○○,此有卷附歷次審判程序筆錄及相關判決之合議庭組成成員記載可明。
被告江勝雄之辯護人林志忠律師誤認本案上訴審為有罪判決之審判長、受命法官,與本案更二審為無罪判決之審判長、受命法官均為相同之康○○、張○○等成員組成,以致其認為恐係為其從事律師執業生涯之第一次所見,顯係未能掌握正確之資訊以致為上開錯誤之解讀,自非可取。
⒉本院認定被告江勝雄五人犯本案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均係以被告江勝雄五人確實有前往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五人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進行消費,且事後擔任驗收證明之部分,倘僅有單純參與飲宴消費,而未擔任驗收證明部分,本院認其等尚無從知悉將來要以何種方式報帳,依現有事證尚無從證明其等明知或可得而知處理核銷業務者將要以公務書登載不實之違法方式或其他違法舉措詐取財物,因而排除其等未擔任驗收證明部分,而就被告江勝雄五人單純參與飲宴而不涉及驗收證明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肆、二及陸)。
此與彰化縣議會議長白鴻森與機要秘書羅道堅,暨前臺中縣議會議長張廖貴專於其等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中,白鴻森、羅道堅、張廖貴專均實際前往各該有女子陪侍、唱歌、跳舞、帶出場等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個人娛樂,事後再由不知情之助理或相關議會人員(以上均未認定等該人士有陪同前往各該酒店、酒家實際消費之事實)代為填寫不實之相關粘貼憑證據以報帳核銷帳款,詐取財物等情,顯不相同,此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0七號判決書(白鴻森、羅道堅案)、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書(張廖貴專案)在卷(見本院卷二第九五至第一二0頁)可參。
則該等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既與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認定之犯罪事實根本不同,被告江勝雄之辯護人林志忠律師、被告呂志峯、劉松梧之辯護人吳瑞堯律師率以不同之犯罪事實提出辯護,企圖形成檢察官本案處理不公平、被告江勝雄五人實屬無辜等假象,亦屬無理。
⒊至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固然於判決書理由欄內交代:「十、…至於臺中縣議會新政會之會長江勝雄、臺中縣議員劉松梧、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朱為中、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主任陳清祥、副主任呂志峯、臺中縣議會議事組員李邦德雖有多次前往上開酒家、酒店消費之事實,亦曾多次代為簽帳,固經渠等坦承在卷,然因渠等確有隨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前往上開酒家、酒店消費既屬事實,嗣由渠等代為簽帳並於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擔任驗收證明人仍符常情,且李邦德身為臺中縣議會議事組員,因其職務關係被主任秘書蔡文雄要求前往作陪,也因其職位最低而被要求在驗收證明欄蓋章;
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朱為中、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主任陳清祥、副主任呂志峯則因臺中縣議會自八十七年四、五月間始成立山、海、屯三個議政中心,每年各編三百萬元預算,因議長顏清標時常請客而要使用該筆預算,渠等乃被要求作陪並負責證明,而江勝雄、劉松梧均時任臺中縣議會議員,江勝雄且為新政會會長,渠等雖有應邀參與上開酒店、酒家之消費並擔任驗收證明人,【惟江勝雄、劉松梧、朱為中、陳清祥、呂志峯及李邦德等上開行為既均屬被動參與,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並無意要渠等個人分攤該筆消費,渠等自無與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共同為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公文書不實登載之動機,渠等也未積極參與其他有關上開以公帳報支之行為】,此外,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有關渠等與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及機要秘書陳國行、高育鴻間有如何犯意聯絡之積極證據以資證明,【是渠等之行為,本院在本案中尚不為共犯之認定】。」
無非係以被告江勝雄五人係被動參與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同案被告顏清標等人無意要求其等分攤各該次消費之費用、無犯罪之動機,暨其等未有積極參與其他以公帳報支之行為等情,因而僅於該案說明「本院在本案中」尚不為共犯之認定。
惟該案判決並未就被告江勝雄五人業已實際前往各該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且其等各係擔任驗收證明人,則於各該粘貼憑證之「用途說明」明白記載「業務聯繫逾時用餐」,與其等實際前往消費之特種營業場所且有女子陪侍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名目不同,此等花費本不得以公款支應,何以被告江勝雄五人均明知此情,仍昧於實情,僅因議會行之有年之陋習、陋規,仍予以簽名或蓋章確認,配合核銷公款等情。
該案判決並未仔細探究上開情節,因而於該判決書約略記載被告江勝雄五人不成立共犯之原因,尚為本院所不認同,且經本案更一審、更二審判決時均引述該案判決相同之見解,均於撤銷原審判決,均改諭知無罪之判決,然經檢察官不斷上訴後,屢經最高法院予以發回,顯亦係無法贊同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理由內之上開說明。
是以,本案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固係基於審判者之確信,於理由內交代何以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不成立共犯之原因,然並未仔細探究本院上開有罪理由之認定,本院自不受該判決理由之拘束。
至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嗣經最高法院予以維持,無非仍僅就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均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逐一駁斥交代而為說明,隻字未提關於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共犯與否之認定,被告江勝雄之辯護人林志忠律師、被告李邦德、朱為中之辯護人李慶松律師均以最高法院已就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中理由內就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不成立共犯乙節而為背書,從形式上之結論固呈現如辯護人所辯護之上情,究其實質最高法院根本未就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於該案之角色、地位、參與程度為任何著墨、分析,故其等此部分辯護意旨亦難為被告江勝雄五人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前開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均為本院所不採。
其等辯護人所持辯護各節亦均無從為被告江勝雄五人之有利認定。
此外,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並均因犯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本院另案更四審確定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顏清標)、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張清堂)、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蔡文雄),均經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均為有罪之認定,亦有該等判決在卷(見一00年度重上(四)字第一六號影卷三第三三五至五0七頁)佐參,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屬實。
是以,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犯罪事證均業臻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參、新舊法比較適用
一、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而刑法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新法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同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依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個案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依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分述如下。
二、經查:㈠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罰時,始生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比較適用問題。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其立法理由載明係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規定之修正,酌修該條條文。
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其立法理由在於修正施行前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且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而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
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及修正前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均該當公務員的要件,業如上述,則適用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行為時之法律,即上開修正施行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並無不利之情形。
至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原規定「詐取財物者」,於被告江勝雄五人本案行為後,於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雖修正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條文一致,免生適用上之疑義,僅為文字之修正而已,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直接適用現行法規定;
又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於被告本案行為後,將「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修正為「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於本案亦不生影響;
至同條例第十條規定於被告等人本案行為後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歷經修正,並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再度修正,統一回歸適用刑法規定(此部分詳見下述沒收部分),亦不生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亦經修正公布,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後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㈢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多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即均須分論併罰。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並無不利之情形。
㈣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須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並無不利之情形。
㈤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本案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其法定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上開罪名據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若換算為新臺幣,僅為新臺幣三元。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並無不利之情形。
㈥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惟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七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本案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行為,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案件部分,既因連續犯而加重其刑,則因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惟就被告江勝雄五人均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被告李邦德更有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等減輕其刑規定,則就其等所犯上開罪名之罰金刑部分均有減輕部分則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江勝雄五人。
㈦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所犯之罪,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仍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較為有利。
㈧按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
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最高度及最低度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全相同,或僅從刑規定有所更易,主刑未修正時,則從刑部分,固不生比較問題;
倘若主刑及從刑均已加以修以,經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五二九二號判例意旨參照)。
修正施行前第三十七條原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修正施行後規定為:「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而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上開主刑經綜合比較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新舊法之結果,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揆諸上開說明,從刑部分亦應適用上開行為時之舊法規定,不得割裂適用,附此說明。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就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起訴意旨容有未洽(且詐取所得財物亦應如本判決犯罪事實三所示金額之認定),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至公訴意旨雖漏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然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參部分業已載及「…因而不知情之吳麗美、張靜芳二人,…即將上述統一發票及收據,黏貼在其等職務上所製作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正面下方之原始憑證欄內,…資為請款憑證。」
等語,於犯罪事實欄已有載明,僅漏引法條而已,本院並業已告知被告江勝雄五人此部分所犯罪名,本院仍可一併審理。
三、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就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五人各別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就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三人在上開酒店、酒家所消費之「坐檯費」、「出場費」及「打賞費」,既係以混合數次即不論單獨或共同消費之消費金額之發票或收據而製作之黏貼憑證辦理核銷請款,顯不問係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三人何人單獨消費或共同消費均混合辦理核銷請款,更足佐證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共同負其責。
又被告江勝雄五人就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五人各別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已有如上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以達成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罪之目的,即便非被告江勝雄五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即便係基於部屬或消化預算之關係而被動參與、即便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均無意要其等分攤各該筆消費,仍非不可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0號、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七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江勝雄五人就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五人各別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所記載,參與有關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仍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先後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五、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所犯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公文書登載不實等二罪間,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六、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助理吳麗美、張靜芳、總務人員、會計人員等申報核銷,均係間接正犯。
七、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是偵查中自白與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事實,乃法定減刑事由,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如主張阻卻違法事由或主張阻卻責任事由,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
又所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並不以在偵查中繳交者為限,茍已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於審判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0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六二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李邦德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調詢時供稱:「我擔任議會議事組組員主要係負責與縣議員聯繫、開會、紀錄、準備議員所要求之資料及議員間之協調溝通等業務;
…若縣議會長官或縣議員要求下,仍須陪同應酬餐敘。
前述我有參加之餐敘消費,不論是議會長官或我本人簽帳,均由消費處所負責人開具收據並附上原簽單拿至縣議會由本人填具臺中縣議會請購(修)單在粘貼憑證用紙『驗收、證明』欄蓋章,並將收據浮貼其上後,交由縣議會總務組核銷。
(經詳視臺中縣議會八十九年九月至十二月李邦德負責證明報銷明細乙份後)該明細表所載內容均為實在,其中署名『中美餐廳』實係海派酒店,『竹昇企業社』實係豐原新芳玉酒家,『松園料理店』實係松園KTV,上述場所我本人均有參加。
海派酒店、新芳玉酒家及松園KTV均臺中縣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找我過去作陪,現場尚有其他縣議員及地方人士(姓名記不清楚)。
臺中縣議會人員至特種營業場所消費,以餐敘名義報銷,這種情形在我八十四年間自臺中縣大甲鎮公所調至臺中縣議會時即已存在,並非由何人授意後辦理。」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0三頁至第三0四頁);
於同日偵訊時供稱:今日在中機組所製作之筆錄都實在,筆錄有看過才簽名蓋章。
(你擔任議事組組員之工作性質?)主要市議員間的聯繫、開會、紀錄、準備資料及議員間之協調溝通。
(有無包括何地方人士之餐敘、應酬?)業務上是沒有,但長官或議員要求仍會作陪。
(餐敘如何報銷?)收據拿來以後,看是何場所店家拿來的,只要是我在場,因我職位最低,我就蓋章證明驗收在該欄上,然後送到總務組去核銷,…(這報表之證明人為你李邦德,這些內容是否實在?提示)這七筆我都有去該場所。
(發票名稱譬如是『中美餐廳』,但實際上是去海派酒店,另還有新芳玉、松園KTV消費的,是否如此?)對。
(消費場所所在之海派、新芳玉、松園KTV都是酒店?)對。
(這三個地方是何人帶你去?)是蔡文雄主秘找我去作陪,記得還有一些議員及地方人士。
(臺中縣議會業務聯繫餐費之支出,為何可以到特種行業來消費?)我來議會時就是如此了,我是八十四年調來議會的。
(剛才所言是否實在?)實在。
(有何補充?)金額部分是那麼多沒有錯,至於日期部分只是有概念,沒有那麼清楚,我蓋證明人時有對金額之後才會蓋。」
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三第三0八頁至第三0九頁)。
堪認被告李邦德於偵查中業已就其陪同前往酒店等特種營業場所消費,事後復填具臺中縣議會請購(修)單在粘貼憑證用紙並在其上「驗收、證明」欄蓋章,將收據浮貼其上後,交由縣議會總務組核銷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構成要件事實業已為承認及肯定之供述,其或基於主觀認知上開情形自其到職臺中縣議會時起即已行之有年,或聽從長官指示作陪,而主張有阻卻違法或責任之事由(於法院審理期間仍為相同之供述),惟仍無礙於其於偵查中對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構成要件事實業已為大部分自白之認定,復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已將其擔任驗收證明之各該次消費總額其中十九萬八千七百元部分,以存證信函、同額支票寄回臺中縣議會,並經臺中縣議會確認該票款已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繳入,此有被告李邦德於本院前審提出之存證信函、明細、支票各一份(見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五0號卷一第三五頁至第三八頁)及臺中市議會一0六年一月六日議法字第一0五000六五一五號函文及隨函檢附之臺中縣議會九十六年度單位決算、歲入納庫數明細表各一份(見本院卷一第二0三頁至第二0四頁)在卷可參。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所謂「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應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
良以其他正犯所得部分,通常並非自己所能取而代繳,故解釋上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之本意。
至於同條例第十條規定有關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則採共同正犯連帶說,旨在貫徹嚴懲貪污目的,剝奪其不法利得,使貪污犯罪之查緝克竟全功。
兩者規範目的既有不同,法文中之「所得財物」範圍自亦應有別,如此方可在給予自新及兼收懲戒之間,求其衡平(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被告李邦德於經本院核算後之其個人實際犯罪所得為六千零七十五元(詳下沒收部分),則被告李邦德於本院前審以其擔任驗收證明部分之金額而為繳回,被告李邦德業已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依法應予減輕其刑。
至其餘被告均未於偵審期間將其犯罪所得繳回,自均無該條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
八、查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二人分別係臺中縣議會之正、副議長,肩負監督縣政府施政之責,並應依法執行預算,當知所自律,詎仍以上開方法詐取財物,同案被告蔡文雄身為臺中縣議會主任秘書,理應勸阻,詎未能善盡幕僚長之責,參與本件犯行,上開三人實係本案之主導人物,而被告李邦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
被告朱為中擔任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
被告呂志峯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被告江勝雄、劉松梧則係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被告江勝雄並擔任臺中縣議會新政會之會長,上開被告江勝雄五人或為行政人員,或為縣議員,或聽命於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之命令行事,或為消費預算,被動行事,因而為本案犯行,其等參與本案犯罪情節輕微或併層級均屬較輕,經本院釐清其等各別參與之犯行次數、各次詐取所得金額暨個人實際獲取之不法利益,均見下述。
復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處斷刑之減輕事由,非屬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之規定(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而共同正犯各人之責任應分別而論,得為不同之量刑,各自之刑罰減免事由,亦不相涉,就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財物於沒收時,本院已不採共犯連帶,而以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原則,且參諸實務上就亦為減輕事由之同條例第八條「繳交全部所得」,亦採各共同正犯祇需將個人實際所得繳交即有適用,則本諸相同法理,對於上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所得或圖得財物」自不宜仍採共犯連帶之合併計算,而應以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準(最高法院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本院認定被告江勝雄五人各自犯罪所得財物均在五萬元以下,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均依法減輕其刑,並就被告李邦德部分遞減輕之。
九、再查,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自第一審繫屬日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今已逾十四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案章在卷(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卷一第一頁),尚未判決確定,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之「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
復經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之辯護人聲請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亦有各該筆錄及被告江勝雄辯護人刑事準備書狀在卷(見一0三年度重上更(二)第一五號卷二第一七七頁反面、第一八一頁反面;
本院卷一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二頁)可參。
且查,被告江勝雄五人於本案原審、本院歷次審理期間均遵時出庭,有各該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並無「因病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延滯訴訟程序之情形,堪認本件纏訟十四年餘尚未確定、訴訟程序之延滯,顯非因可歸責於被告江勝雄五人之事由所致;
再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所犯之本件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之案件確屬卷證龐雜、單據眾多,牽涉之被告江勝雄五人、同案被告等人、證人等人數甚多,然本案並無「待證事實須多次鑑定、調查程序須在國外或大陸地區進行或法定停止審判」之情狀,再本案進行上揭審判期間,刑法、刑事訴訟法、貪污治罪條例等均有修正或公布,而有犯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是被告江勝雄五人所犯本案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雖屬複雜,然由案情複查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間之衡平關係觀之,被告江勝雄五人因本案遲未能確定,其受訴訟纏訟逾十四年之經濟負擔及心理壓力,確有侵害被告江勝雄五人受迅速審判權利情形之存在。
本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所列事項及參酌該法應行注意事項第七條第六款之各項說明後,認本件侵害被告江勝雄五人受法院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難謂並非重大,有予適當救濟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之規定就被告江勝雄五人本件上開犯行均予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就被告李邦德部分則再遞減之。
十、再按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又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江勝雄五人於本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均二次減輕其刑,被告李邦德其中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遞減輕其刑後,被告江勝雄、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之本案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被告李邦德本案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相較於其等本案詐取公款、出入不正當場所等有辱官箴、形成社會觀感不佳等情,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是以,本院不再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再予酌減輕其刑。
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就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五人犯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江勝雄五人共同詐得酒店、酒家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惟統計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五人詐得及追繳發還之金額時,卻仍計算包括得報銷之酒菜、服務小費等消費金額,尚有未洽。
又被告江勝雄五人實際僅參與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之一除外)★所示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方成立犯罪而為本案共犯,其餘部分則不成罪;
另被告江勝雄就附表壹編號二第28項所示該次雖亦擔任驗收證明人,然查該次消費並未有「坐檯費」、「出場費」或「打賞費」之相對應消費明細,顯見該次消費僅止於用餐,自非其等詐領之金額,亦應予排除;
另被告李邦德就附表壹編號五第6項所示該次雖亦擔任驗收證明人,然查該次消費並未有「坐檯費」、「出場費」或「打賞費」之相對應消費明細,顯見該次消費僅止於用餐,自非其等詐領之金額,亦應予排除。
是以,原審就上開本院有罪認定以外之部分亦為有罪認定,亦有未洽。
㈡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才開始施行,經本院另案上訴審函查結果,審計部臺灣省臺中縣審計室既以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審中縣壹字第一七七一號函,覆本院上訴審: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到餐廳用餐亦非屬於「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規定之範疇(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0號影卷三第三二─二四頁至第三二─二五頁),則被告江勝雄五人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當不致為規避「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最低採購金額之規定,而要上開酒家、酒店之會計人員將消費金額拆開申報。
惟原審判決未區分時間,一致認被告江勝雄五人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止,為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每筆指定採購,金額不得逾五萬元或十萬元之限制,而將前開消費款拆成每筆消費額不逾五萬元或十萬元之統一發票等情,即有未合。
㈢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店、松園KTV酒店,均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並均以其等所申請設立登記之上開商號店名,對外開立消費收據或發票,此與經營酒家、酒店業者為避稅或逃稅,而以餐飲店名義辦理設立登記之陋習相符。
本案並無事證足以證明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或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人,曾指示上開金錢豹酒店、海派酒店、假日酒店、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酒家經辦會計或收帳之人員,以不實餐廳之名義或不實內容、金額之事項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
因此原審判決認被告江勝雄五人,與上開酒店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部分共同實施犯罪,而為共同正犯,容有可議。
㈣再原審判決認被告江勝雄五人就本案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云云。
惟查,被告江勝雄五人職務上均有權自行製作本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其等係委由不知情之吳麗美、張靜芳製作本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再逐級層轉不知情之總務主任、會計審核、會計主任及知情之議長核章,該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既係層轉相關單位核章,係屬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與一般所謂行使必須行為人持用登載不實或經偽造變造文書而對內容有所主張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五二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江勝雄五人此部分僅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自不論以行使罪,原審判決此部分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即有未合。
㈤臺中縣議會有獨立之預算,此有其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九十年度的預算表附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影卷一第六0一頁至第六四六頁、第五三0頁至第五五二頁、第四七六頁至第五0二頁)可佐,如該預算有被濫用,被害人仍屬臺中縣議會,至於臺中縣政府財政局支付課雖有受臺中縣議會委託開立公庫支票,所支付仍屬臺中縣議會之預算,是本案被告江勝雄五人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被害人為臺中縣議會,並非臺中縣政府,原審判決認定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人員有陷於錯誤,實有誤解。
㈥被告李邦德於偵查中自白,於本院上訴審期間業已繳回犯罪所得,原審未及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暨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係本案主導人物,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五人參與本案犯罪情節輕微,且其等犯罪所得財物均在五萬元以下,原審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以上均亦未當。
㈦被告等人本件犯行後,刑事妥速審判決亦經公布施行,原判決未及適用,而有未洽。
㈧另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於被告江勝雄五人行為後,就沒收規定已有修正或增訂,此為原審審理時所未及審酌,亦有未洽。
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人上訴意旨以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關於其等部分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江勝雄、劉松梧均係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被告江勝雄並擔任臺中縣議會新政會之會長;
被告李邦德擔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
被告朱為中擔任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
被告呂志峯擔任臺中縣議會山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會務,且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驗收證明,卻利用上開職務上之機會將百姓所繳納之稅收,充作渠等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中,召女陪侍、唱歌、跳舞、帶出場等高額之消費,藉機詐取公款,其等行為殊屬不當,惟本案係由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三人所主導,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等五人犯罪情節較輕,暨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次數及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六項所示之刑。
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部分,併依同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又本院就被告江勝雄五人所量處之刑度,係依照其等身分、擔任職位高低、擔任驗收證明次數(被告江勝雄參與四十一次〈附表壹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均排除〉、被告李邦德參與四次〈附表壹編號五第6項排除〉、被告朱為中參與十八次、被告呂志峯參與四次、被告劉松梧參與一次)及詐取財物金額及個人所得而予以分別量刑,以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正義。
三、末查,被告江勝雄於一00年間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度偵字第一二0九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前均未曾犯過罪,素行尚稱良好;
以上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至被告劉松梧前曾於九十七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九年九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再犯罪,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江勝雄等人身為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公務員,明知故犯而為本案犯行,雖有不是,然其等或基於部屬或消化預算之關係而為被動參與,且經本院釐清後其等參與犯行者,應為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五人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部分,而非悉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相同之犯罪質量,而本案歷經十餘年,被告江勝雄五人所承受之心理壓力不言可喻。
是以,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前之宣告刑以均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江勝雄五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修正,並自一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因本次刑法修正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十一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一0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已明白揭示原則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如其他法律關於沒收部分另有特別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
另為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亦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且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十條第一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及第三項「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之規定,故有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沒收,即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論處。
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係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另關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判例、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一三號判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之見解,業經一0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一0四年度台上字二五二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⒈被告江勝雄五人參與附表壹編號二至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犯行,其等各該次所詐領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分別如附表貳所示(此部分係根據附表參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逐一清查比對後整理得出),各該次所詐領得之金額分別為其等各別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惟共同正犯各人之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查上開各該次之「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消費,均有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犯行之消費人員一起參與,而相同享受各該不法利益,此不法利益既由各該次參與人員均享,各該被告於各該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各該次消費所得詐領之不法利益,自當依各該次消費人數予以均分,始為各該參與犯行之被告江勝雄五人各別所受之不法利益。
並基於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茲再說明細項如下:⑴因各該次消費人員名單除有明確紀錄人數多寡外,多半未有精確人數之記載,不乏有「約30餘人」、「約20餘人」、「約10餘人」、「○○○等人」之記載,基於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茲認定39人、29人、19人、1人參與進而分擔各該次不法利益(以下均同此算法),對被告江勝雄五人較為有利,另有「○○(單位名稱)、○○(單位名稱)等主管人員」之記載時,則以總單位合計做為該次人參加人數之認定(如附表壹編號五編號7「縣警局:豐原分局、合作、翁子、頂街、豐原等派出所主管人員」,即認定為5人」),以下計算時,並均採取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整數計算之。
⑵被告朱為中雖未將自己列入假日酒店部分之消費人員名單,然其確實參與其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共18次消費,故於計算不法利益時亦應將其個人列入各該次消費之人數計算,予以統計其各該次之不法利益為何,對其較為公允,自不因其未列名其上而有不同。
⑶又如各該酒店、酒家收帳員所述,其等為配合議會報帳每筆不超過五萬元或十萬元之需求,暨等到有經費可報銷時,才會列出收據或統一發票,日期部分可能留白以方便議會人員作業,但實際消費總金額與發票總金額是正確的,只是日期、張數可能有多次、多張分開報銷,甚至實際消費日期與發票明細上載日期亦顛倒、不相符之情形,足見各酒店酒家所提出收據或統一發票,係混合多次多筆消費而一併或分次提出申請。
是以,本院審酌被告江勝雄五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對檢察官起訴所指起訴書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即本判決附表參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載消費場所、實際消費總額、坐檯費、出場費、預借款及【相對應】之發票明細均未表示意見,故認於核算被告江勝雄五人詐領得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時,即不能全僅憑單一發票本身金額逕予核算,而需有數張發票一起合併計算「坐檯費」、「出場費」或「打賞費」之情形,此時,於計算被告江勝雄五人擔任驗收證明人部分之金額,勢必分開計算較為公允。
舉例而言,附表壹編號二編號第5項、第6項、第7項,對照附表參編號二之發票日期為「890721」、「890723」、「890725」,發票金額依序為「46,500」、「48,500」、「49,255」,對照其實際消費日「890728」之消費總額「135,030」、檯費「60,690」、出場費「15,750」,則以該實際消費之「坐檯費」金額六萬零六百九十元、「出場費」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做為附表壹編號二第5項、第6項、第7項★被告江勝雄擔任驗收證明人共計三次之詐領總額,經平均計算結果,附表壹編號二編號第5項、第6項、第7項★被告江勝雄擔任驗收證明人所各別詐取之「坐檯費」均係二萬零二百三十元(60,690÷3=20,230)、所各別詐取之「出場費」均係五千二百五十元(15,750÷3=5,250),亦即附表一編號二編號第5項、第6項、第7項被告江勝雄擔任驗收證明人部分,各詐領25,480元;
再依附表壹編號二編號第5項、第6項、第7項所示之消費人員名單共計四十六人、三十五人、十六人,則被告江勝雄個人依序詐領得不法利益即為五百五十四元(25480÷46=554)、七百二十八元(25480÷35=728)、一千五百九十三元(25480÷16=1593)。
以下附表壹編號二編號第19項與第20項、第21項與第22項、第30項至第33項、第36項至第40項、第44項至第46項亦均有相同情形,亦均採如上方式計算被告江勝雄詐取所得不法利益。
⑷又被告江勝雄五人均未參與關於金錢豹酒店部分之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是以,本院不為被告江勝雄五人有參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此部分共同詐領「坐檯費」、「出場費」之認定。
至被告江勝雄擔任附表壹編號二之一之海派酒店驗收證明人部分,此部分均無消費明細、簽帳單可資區別其擔任驗收證明之各該次,實際消費金額是否有「坐檯費」、「出場費」或「打賞費」,此部分既缺乏相關憑據以資核對,即應為有利於被告江勝雄之認定,另附表壹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五第6項所示各該次並無「坐檯費」、「出場費」之紀錄,即應為該次均為單純用餐之認定,即便該次被告江勝雄、李邦德分別有擔任驗收證明部分,亦不認定被告江勝雄、李邦德各該次有詐取不法財物,故以上本院均不認定被告江勝雄就附表壹編號二編號第28項及編號二之一所示擔任驗收證明人部分,及被告李邦德就附表壹編號五第6項所示擔任驗收證明人部分,各該次之消費包含有「坐檯費」、「出場費」或「打賞費」之詐取不法利益。
⒉是以,依此方式逐一計算結果,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就其等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各該次參與詐取財物用以墊付積欠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新芳玉酒家、松園KTV「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依序合計為一百零九萬二千九百九十二元、二十二萬三千二百元、六十三萬六千三百七十五元、八萬二千八百元、二萬元,其等個人於各該次犯行所詐領之不法利益即為其等犯罪所得,依序為三萬六千四百三十四元、六千零七十五元、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元、一千八百六十五元、五百八十八元,且查無倘予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之情形,上開犯罪所得即應於被告江勝雄、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主刑項下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李邦德因本案犯罪所得六千零七十五元部分,則因其早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期間即已繳回臺中縣議會,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及追繳。
陸、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因在各酒店酒家消費而向臺中縣政府公庫申報核銷之公款合計三千五百四十萬五千五百七十四元(詳見起訴書附表七即本判決附表參編號七),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就其中「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予以計算,與同案被告顏清標共同圖利所得之不法利益為六百十九萬二千一百六十六元;
與同案被告張清堂共同圖利所得之不法利益為一千四百零四萬二千九百三十五元;
與同案被告蔡文雄共同圖利所得之不法利益為一千八百八十九萬六千零七十八元,因認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除上開論處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經本院諭知有罪部分以外,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均堅詞否認另有上開犯行,均辯稱:同案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於酒店或酒家的各次消費,渠等並非每次都有參與等語。
經查,本院核對扣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及其附件等證物,僅能查證被告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峯、劉松梧就其等附表壹編號二至編號五(編號二第28項、編號二之一、編號五第6項除外)★所示其等擔任「驗收證明人」所示之各該次犯行始該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逾此部分即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修正前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柒、針對最高法院歷次發回意旨之說明
一、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意旨(九十八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九號判決)以本院上訴審判決關於若干犯罪事實之敘述與理由之論述互有矛盾之處,已經本院重新認定並說明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至被告李邦德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期間業已繳回本案詐取財物之全部款項,已經本院查明如前,被告李邦德並獲得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減輕其刑,犯罪所得並不再沒收及追徵,亦經本院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至附表壹編號三第31項關於朱為中擔任驗收證明部分,亦經本院重新認定事實如前。
以上併予敘明。
二、最高法院第二次及第三次發回意旨(一○三年台上字第二八六○號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七號)部分,經本院逐一詳查卷證,審視卷內被告江勝雄五人自調詢時起之歷次供證述及相關同案被告等人及證人證述後,認被告江勝雄五人對於本案犯行確實有主觀不法認識及犯意,客觀上亦已為各該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實行,自應該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罪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並將得心證之理由詳敘如前。
以上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後段、修正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壹:
編號一:金錢豹酒店
**起訴書附表第3、4頁
★表有本案被告參與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1. │88.11.2 │金豹餐飲│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6.20 │4,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P4 │
│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顏清標、王建靜、林汝│ │
│ │ │ │ │ │ │ │消費簽單│洲、游繼岳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65,000│前省府政風處長王廣生│ │
│ │ │ │ │ │ │ │(註1) │及省府同仁 │ │
│ │ │ │ │ ├────┼────┼────┤何豐湧、何豐榜、何豐│ │
│ │ │ │ │ │金錢豹酒│88.6.21 │29,300 │棧、林文騰及台北友人│ │
│ │ │ │ │ │店文南店│ │ │翁坤山、【呂志峯】、│ │
│ │ │ │ │ ├────┼────┼────┤吳景昌、李慶堂等約30│ │
│ │ │ │ │ │金錢豹酒│88.6.22 │65,000 │餘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6.24 │1,7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2. │88.8.2 │晉啟飲料│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6.24 │22,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P8 │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 │張清堂、陳詩哲、蘇麗│ │
│ │ │ │ │ │ │ │ │華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6.25 │36,500 │沙鹿鎮民代表會主席及│ │
│ │ │ │ │ │店文南店│ │ │地方人士等26人 │ │
│ │ │ │ │ ├────┼────┼────┤林清池、林富家 │ │
│ │ │ │ │ │金錢豹酒│88.6.27 │11,2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3. │88.8.3 │晉啟飲料│5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6.27 │6,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9~P12 │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朱麗珠、李素│ │
│ │ │ │ │ ├────┼────┼────┤貞 │ │
│ │ │ │ │ │金錢豹酒│88.6.29 │43,9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豐原市公所蘇主秘等22│ │
│ │ │ │ │ │ │ │金額為 │人 │ │
│ │ │ │ │ │ │ │67,000)│【呂志峯】、林真雄、│ │
│ │ │ │ │ │ │ │ │【李邦德】、高育鴻 │ │
├──┼────┼────┼────┼────┼────┼────┼────┼──────────┼───────┤
│ 4. │88.8.5 │晉啟飲料│84,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6.29 │30,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3~P16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 │ │金額為 │生 │ │
│ │ │ │ │ │ │ │67,000)│其他人員: │ │
│ │ │ │ │ │ │ │ │清水鎮南社社區發展協│ │
│ │ │ │ │ ├────┼────┼────┤會理事長及地方人士等│ │
│ │ │ │ │ │金錢豹酒│88.6.30 │53,900 │22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陳金村、林清忠、許錦│ │
│ │ │ │ │ │ │ │ │芳等13人 │ │
├──┼────┼────┼────┼────┼────┼────┼────┼──────────┼───────┤
│ 5. │88.8.7 │晉啟飲料│9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6.30 │10,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7~P20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蔡順源、楊界│ │
│ │ │ │ │ ├────┼────┼────┤華 │ │
│ │ │ │ │ │金錢豹酒│88.7.1 │86,9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臺中港區漁會理事長及│ │
│ │ │ │ │ │ │ │金額為 │代表等28人 │ │
│ │ │ │ │ │ │ │63,000)│張基正、周清登、陳新│ │
│ │ │ │ │ │ │ │ │發等14人 │ │
├──┼────┼────┼────┼────┼────┼────┼────┼──────────┼───────┤
│ 6. │88.8.8 │晉啟飲料│8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1 │14,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1~P25 │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林耀輝、【劉│ │
│ │ │ │ │ │ │ │金額為 │松梧】、陳文書、林榮│ │
│ │ │ │ │ │ │ │63,000)│進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縣總工會陳總幹事│ │
│ │ │ │ │ │金錢豹酒│88.7.4 │54,300 │及理監事等26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陳啟平、【呂志峯】、│ │
│ │ │ │ │ ├────┼────┼────┤程道中、高育鴻等11人│ │
│ │ │ │ │ │金錢豹酒│88.7.5 │16,6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7. │88.8.10 │晉啟飲料│88,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5 │37,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6~P29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7.6 │50,600 │臺中港務局蔡敏煌等24│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人 │ │
│ │ │ │ │ │ │ │金額為 │林金池、林富家、高育│ │
│ │ │ │ │ │ │ │30,000)│鴻等17人 │ │
├──┼────┼────┼────┼────┼────┼────┼────┼──────────┼───────┤
│ 8. │88.8.12 │晉啟飲料│7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6 │3,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0~P35 │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游繼岳、張滄│ │
│ │ │ │ │ │ │ │金額為 │沂、詹敏豐、林茂裕 │ │
│ │ │ │ │ │ │ │30,000)│採訪記者: │ │
│ │ │ │ │ ├────┼────┼────┤黃鎮山、李柏金、趙宏│ │
│ │ │ │ │ │金錢豹酒│88.7.9 │54,000 │進等11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議政中心【朱為中】主│ │
│ │ │ │ │ │金錢豹酒│88.7.10 │17,300 │任等18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7.11 │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9. │88.8.14 │晉啟飲料│10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11 │18,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6~P40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林汝洲、何秀│ │
│ │ │ │ │ ├────┼────┼────┤英、陳芳隆 │ │
│ │ │ │ │ │金錢豹酒│88.7.12 │81,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龍井鄉民代表會陳主席│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36人 │ │
│ │ │ │ │ │ │ │ │議政中心藍主任、林副│ │
│ │ │ │ │ │ │ │ │主任、林金池、賴宜靜│ │
│ │ │ │ │ │ │ │ │等17人 │ │
├──┼────┼────┼────┼────┼────┼────┼────┼──────────┼───────┤
│ 10.│88.8.16 │晉啟飲料│10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12 │72,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1~P44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林汝│ │
│ │ │ │ │ ├────┼────┼────┤洲、何秀英、陳芳隆 │ │
│ │ │ │ │ │金錢豹酒│88.7.13 │27,300 │縣府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缺) │(沖帳)│邱創俊、高嘉良、劉光│ │
│ │ │ │ │ │ │ │消費簽單│燦、施連卿、黃玉城等│ │
│ │ │ │ │ │ │ │上之金額│15人 │ │
│ │ │ │ │ │ │ │為 │其他人員: │ │
│ │ │ │ │ │ │ │116,000 │高育鴻、許錦芳、張文│ │
│ │ │ │ │ │ │ │(註2) │成、蔡宗寶、靳文成、│ │
│ │ │ │ │ │ │ │ │林宜中等17人 │ │
├──┼────┼────┼────┼────┼────┼────┼────┼──────────┼───────┤
│ 11.│88.8.18 │晉啟飲料│6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13 │6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5~P46 │
│ │ │店 │ │ │店文南店│(缺) │(沖帳)│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 │ │消費簽單│雲、陳詩哲、余文欽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 │彰化縣議會蕭副議長等│ │
│ │ │ │ │ │ │ │116,000 │24人 │ │
│ │ │ │ │ │ │ │(註2) │ │ │
├──┼────┼────┼────┼────┼────┼────┼────┼──────────┼───────┤
│ 12.│88.8.19 │晉啟飲料│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13 │3,6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7~P52 │
│ ★ │ │店 │ │ │店文南店│(缺) │(沖帳)│張清堂、林耀輝、王建│ │
│ │ │ │ │ │ │ │消費簽單│靜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 │后里鄉吳鄉長及地方人│ │
│ │ │ │ │ │ │ │116,000 │士等21人 │ │
│ │ │ │ │ │ │ │(註2) │楊輝照、高育鴻、陳啟│ │
│ │ │ │ │ ├────┼────┼────┤平、【李邦德】等11人│ │
│ │ │ │ │ │金錢豹酒│88.7.5 │18,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沖帳)│ │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 │表上之金│ │ │
│ │ │ │ │ │ │ │額為 │ │ │
│ │ │ │ │ │ │ │28,000 │ │ │
│ │ │ │ │ │ │ │(註3)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7.17 │7,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16,700)│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7.20 │20,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7.21 │21,4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13.│88.8.23 │晉啟飲料│10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21 │3,6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3~P58 │
│ │ │店 │ │ │店市政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7.23 │59,000 │清水鎮楊鎮長等9人 │ │
│ │ │ │ │ │店市政店│ │ │清水鎮後備軍人輔導中│ │
│ │ │ │ │ ├────┼────┼────┤心吳主任、秘書及幹部│ │
│ │ │ │ │ │金錢豹酒│88.7.28 │21,000 │等38人 │ │
│ │ │ │ │ │店市政店│ │ │團管區劉課長等9人 │ │
│ │ │ │ │ ├────┼────┼────┤陳金村、陳連慶、翁義│ │
│ │ │ │ │ │金錢豹酒│88.7.30 │16,400 │佳、許錦芳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14.│88.8.25 │晉啟飲料│9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7.30 │16,6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9~P63 │
│ │ │店 │ │ │店市政店│ │ │張清堂、楊永昌、林素│ │
│ │ │ │ │ ├────┼────┼────┤真 │ │
│ │ │ │ │ │金錢豹酒│88.7.30 │10,5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大甲鎮民代表會鄭主席│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23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7.31 │20,000 │大甲鎮瀾宮鄭副董事長│ │
│ │ │ │ │ │店市政店│ │ │等18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1 │42,9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15.│88.8.26 │晉啟飲料│9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8.1 │16,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64~P71 │
│ │ │店 │ │ │店市政店│ │ │張清堂、楊永昌、林素│ │
│ │ │ │ │ ├────┼────┼────┤真 │ │
│ │ │ │ │ │金錢豹酒│88.8.2 │1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大安鄉吳鄉長及地方人│ │
│ │ │ │ │ ├────┼────┼────┤士等24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8.3 │20,000 │大安鄉民代表會蘇主席│ │
│ │ │ │ │ │店市政店│ │ │等22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3 │24,7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6 │20,9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8 │2,3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16.│88.8.28 │晉啟飲料│9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8.8 │50,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72~P76 │
│ │ │店 │ │ │店市政店│ │ │張清堂、陳萬通、林榮│ │
│ │ │ │ │ ├────┼────┼────┤進 │ │
│ │ │ │ │ │金錢豹酒│88.8.8 │33,5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和平鄉農會劉秘書及地│ │
│ │ │ │ │ ├────┼────┼────┤方人士等29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8.9 │12,800 │東勢林管處詹先生等13│ │
│ │ │ │ │ │店市政店│ │ │人 │ │
│ │ │ │ │ │ │ │ │ │ │
├──┼────┼────┼────┼────┼────┼────┼────┼──────────┼───────┤
│ 17.│88.11.3 │晉啟飲料│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8.9 │33,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77~P82 │
│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葉玉錦、楊秋│ │
│ │ │ │ │ ├────┼────┼────┤雲、詹敏豐 │ │
│ │ │ │ │ │金錢豹酒│88.8.10 │12,2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臺中縣水上救生教練協│ │
│ │ │ │ │ ├────┼────┼────┤會會員及地方民眾、陳│ │
│ │ │ │ │ │金錢豹酒│88.8.11 │52,000 │清祥、【呂志峯】、陳│ │
│ │ │ │ │ │店市政店│ │ │金洲、林芳洲等約30餘│ │
│ │ │ │ │ ├────┼────┼────┤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8.11 │2,6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18.│88.11.4 │晉啟飲料│94,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8.11 │12,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83~P88 │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陳詩哲、蘇麗│ │
│ │ │ │ │ ├────┼────┼────┤華、吳金生 │ │
│ │ │ │ │ │金錢豹酒│88.8.13 │8,8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沙鹿國際青商會會員及│ │
│ │ │ │ │ ├────┼────┼────┤幹部暨地方仕紳等約40│ │
│ │ │ │ │ │金錢豹酒│88.8.17 │53,000 │餘人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19 │19,800 │ │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 │ │
│ │ │ │ │ │ │ │與下張 │ │ │
│ │ │ │ │ │ │ │88.8.19 │ │ │
│ │ │ │ │ │ │ │之發票金│ │ │
│ │ │ │ │ │ │ │額合計金│ │ │
│ │ │ │ │ │ │ │額為 │ │ │
│ │ │ │ │ │ │ │35,000)│ │ │
│ │ │ │ │ │ │ │ │ │ │
├──┼────┼────┼────┼────┼────┼────┼────┼──────────┼───────┤
│ 19.│88.11.11│晉啟飲料│95,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8.19 │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89~P94 │
│ │ │店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顏清標、楊永昌、姚應│ │
│ │ │ │ │ │ │ │與下張 │龍、林素真、陳芳隆 │ │
│ │ │ │ │ │ │ │88.8.19 │其他人員: │ │
│ │ │ │ │ │ │ │之發票金│湄洲國際基金會秘書長│ │
│ │ │ │ │ │ │ │額合計金│王毓芳及助理、隨從、│ │
│ │ │ │ │ │ │ │額為 │大甲鎮瀾宮理監事等約│ │
│ │ │ │ │ │ │ │35,000)│30餘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19 │7,500 │ │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 │ │
│ │ │ │ │ │ │ │與上張 │ │ │
│ │ │ │ │ │ │ │88.8.19 │ │ │
│ │ │ │ │ │ │ │之發票金│ │ │
│ │ │ │ │ │ │ │額合計金│ │ │
│ │ │ │ │ │ │ │額為 │ │ │
│ │ │ │ │ │ │ │35,000)│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19 │22,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21 │55,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22 │10,3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20.│88.11.13│晉啟飲料│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8.22 │18,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95~P102 │
│ │ │店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顏清標、游家章、蘇慶│ │
│ │ │ │ │ │ │ │金額為 │雲、陳健楷、何秀英 │ │
│ │ │ │ │ │ │ │13,700)│其他人員: │ │
│ │ │ │ │ ├────┼────┼────┤龍井鄉新東村社區發展│ │
│ │ │ │ │ │金錢豹酒│88.8.23 │16,000 │協會長壽俱樂部理監事│ │
│ │ │ │ │ │店市政店│ │ │暨地方鄉親、徐順和、│ │
│ │ │ │ │ ├────┼────┼────┤顏清通、議長夫人等40│ │
│ │ │ │ │ │金錢豹酒│88.8.24 │5,900 │餘人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25 │16,7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30 │26,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31 │17,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沖帳)│ │ │
│ │ │ │ │ │ │ │消費簽單│ │ │
│ │ │ │ │ │ │ │上之金額│ │ │
│ │ │ │ │ │ │ │為35,000│ │ │
│ │ │ │ │ │ │ │(註4) │ │ │
├──┴────┴────┴────┴────┴────┴────┴────┴──────────┴───────┤
│文南店(註1)沖帳金額為4,000,文南店(註2)沖帳金額為95,900、市政店(註3)沖帳金額為18,000,市政店(註4)沖帳金 │ │
│額為17,000,前揭註1~註4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4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8.11.1 │晉啟飲料│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13 │20,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03~P107│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顏清標、蘇慶雲、蔡順│ │
│ │ │ │ │ │ │ │消費簽單│源、陳芳隆、詹敏豐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 │沙鹿中正獅子會及地方│ │
│ │ │ │ │ │ │ │116,000 │人士約27人 │ │
│ │ │ │ │ │ │ │(註5) │顏清通、徐順和、林金│ │
│ │ │ │ │ ├────┼────┼────┤池等 │ │
│ │ │ │ │ │金錢豹酒│88.7.14 │17,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7.15 │62,6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152,000 │ │ │
│ │ │ │ │ │ │ │) │ │ │
├──┼────┼────┼────┼────┼────┼────┼────┼──────────┼───────┤
│ │88.11.8 │晉啟飲料│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15 │10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08~P110│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金額為 │游家章、游繼岳、張滄│ │
│ │ │ │ │ │ │ │152,000 │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中市企業界人士林樹旺│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約30餘人 │ │
│ │ │ │ │ │ │ │ │【呂志峯】、陳清祥、│ │
│ │ │ │ │ │ │ │ │趙宗凱等 │ │
├──┼────┼────┼────┼────┼────┼────┼────┼──────────┼───────┤
│ │88.11.15│晉啟飲料│76,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15 │6,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11~P114│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顏清標、蔡順源、陳芳│ │
│ │ │ │ │ │ │ │金額為 │隆、林茂裕、林榮進 │ │
│ │ │ │ │ │ │ │152,000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法務部矯正司處長及隨│ │
│ │ │ │ │ ├────┼────┼────┤行人員、張慶宗律師、│ │
│ │ │ │ │ │金錢豹酒│88.7.17 │69,600 │林文成律師、【呂志峯│ │
│ │ │ │ │ │店文南店│ │ │】、翁坤山、林金池、│ │
│ │ │ │ │ │ │ │ │顏清通、藍秀鳳等約28│ │
│ │ │ │ │ │ │ │ │人 │ │
├──┼────┼────┼────┼────┼────┼────┼────┼──────────┼───────┤
│ │88.11.16│晉啟飲料│100,000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17 │27,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15~P120│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楊秋雲、林汝│ │
│ │ │ │ │ ├────┼────┼────┤洲、何秀英 │ │
│ │ │ │ │ │金錢豹酒│88.7.18 │1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缺) │ │龍井鄉調解委員會及代│ │
│ │ │ │ │ ├────┼────┼────┤表暨地方民眾、林金池│ │
│ │ │ │ │ │金錢豹酒│88.7.19 │17,300 │、藍秀鳳、林富家、李│ │
│ │ │ │ │ │店文南店│ │ │慶堂等約37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7.21 │32,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7.22 │8,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1.18│晉啟飲料│92,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22 │1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21~P124│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陳詩哲、蘇麗│ │
│ │ │ │ │ ├────┼────┼────┤華、林汝洲、詹敏豐 │ │
│ │ │ │ │ │金錢豹酒│88.7.23 │82,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沙鹿鎮調解委員會暨里│ │
│ │ │ │ │ │ │ │ │長及地方民眾、陳國行│ │
│ │ │ │ │ │ │ │ │、李慶堂、楊世瑟、吳│ │
│ │ │ │ │ │ │ │ │景昌等約35人 │ │
├──┼────┼────┼────┼────┼────┼────┼────┼──────────┼───────┤
│ │88.11.20│晉啟飲料│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23 │3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25~P129│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陳萬通、蔡順源、楊界│ │
│ │ │ │ │ │金錢豹酒│88.7.25 │64,000 │華、陳文書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中華民國有線傳播發展│ │
│ │ │ │ │ │金錢豹酒│88.7.26 │1,000 │協進會會長楊登魁及會│ │
│ │ │ │ │ │店文南店│ │ │員、演藝圈友人暨地方│ │
│ │ │ │ │ │ │ │ │人士、【呂志峯】、呂│ │
│ │ │ │ │ │ │ │ │崇民夫婦等約37人 │ │
├──┼────┼────┼────┼────┼────┼────┼────┼──────────┼───────┤
│ │88.11.22│晉啟飲料│96,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26 │9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30~P132│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陳萬通、姚應│ │
│ │ │ │ │ │ │ │ │龍、吳金生、張滄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廿一鄉鎮長聯誼會會員│ │
│ │ │ │ │ │ │ │ │、秘書暨地方鄉親、陳│ │
│ │ │ │ │ │ │ │ │清祥、【朱為中】、藍│ │
│ │ │ │ │ │ │ │ │秀鳳、陳國行等約35人│ │
│ │ │ │ │ │ │ │ │ │ │
├──┼────┼────┼────┼────┼────┼────┼────┼──────────┼───────┤
│ │88.11.23│晉啟飲料│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26 │23,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33~P136│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陳萬通、葉玉│ │
│ │ │ │ │ ├────┼────┼────┤錦、林素真、游繼岳、│ │
│ │ │ │ │ │金錢豹酒│88.7.27 │77,000 │張滄沂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其他人員:群健有線電│ │
│ │ │ │ │ │ │ │金額為 │視呂董及同仁、中市有│ │
│ │ │ │ │ │ │ │92,000)│線電視同業及地方仕紳│ │
│ │ │ │ │ │ │ │ │、【呂志峯】、趙宗凱│ │
│ │ │ │ │ │ │ │ │、李慶堂、易其科等約│ │
│ │ │ │ │ │ │ │ │45人 │ │
├──┼────┼────┼────┼────┼────┼────┼────┼──────────┼───────┤
│ │88.11.25│晉啟飲料│97,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27 │21,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37~P141│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金額為 │王建靜、姚應龍、林素│ │
│ │ │ │ │ │ │ │92,000)│真、陳文書、林榮進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7.28 │33,900 │大安鄉長吳鶴鵬及隨行│ │
│ │ │ │ │ │店文南店│ │ │人員、大甲鎮瀾宮理監│ │
│ │ │ │ │ ├────┼────┼────┤事及地方人士、林金池│ │
│ │ │ │ │ │金錢豹酒│88.7.29 │42,100 │、楊世瑟等約40餘人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64,500)│ │ │
├──┼────┼────┼────┼────┼────┼────┼────┼──────────┼───────┤
│ │88.11.26│晉啟飲料│89,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29 │14,9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42~P146│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顏清標、姚應龍、陳詩│ │
│ │ │ │ │ │ │ │金額為 │哲 │ │
│ │ │ │ │ │ │ │64,500)│其他人員: │ │
│ │ │ │ │ ├────┼────┼────┤沙鹿包公會爐主陳明海│ │
│ │ │ │ │ │金錢豹酒│88.7.30 │35,500 │及會員暨沙鹿里長及地│ │
│ │ │ │ │ │店文南店│ │ │方民眾、林金池等30餘│ │
│ │ │ │ │ ├────┼────┼────┤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7.31 │38,6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1.28│晉啟飲料│97,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7.31 │27,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47~P150│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張献能、蔡順│ │
│ │ │ │ │ ├────┼────┼────┤源、林汝洲、詹敏豐 │ │
│ │ │ │ │ │金錢豹酒│88.8.4 │69,6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台電臺中營業處常務理│ │
│ │ │ │ │ │ │ │金額為 │事施朝賢暨理監事、工│ │
│ │ │ │ │ │ │ │82,700)│會代表蕭光輝及代表蔡│ │
│ │ │ │ │ │ │ │ │鎗鋌、姚江林、劉國政│ │
│ │ │ │ │ │ │ │ │、翁坤山等約40人 │ │
├──┼────┼────┼────┼────┼────┼────┼────┼──────────┼───────┤
│ │88.11.29│晉啟飲料│96,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8.4 │67,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51~P154│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顏清標、蘇慶雲、陳芳│ │
│ │ │ │ │ │ │ │金額為 │隆、余文欽 │ │
│ │ │ │ │ │ │ │82,700)│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肚鄉農會總幹事及理│ │
│ │ │ │ │ ├────┼────┼────┤監事、代表會副主席林│ │
│ │ │ │ │ │金錢豹酒│88.8.5 │28,600 │水欽及代表暨地方人士│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等40餘人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39,000)│ │ │
├──┼────┼────┼────┼────┼────┼────┼────┼──────────┼───────┤
│ │88.11.30│晉啟飲料│89,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8.5 │64,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55~P158│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顏清標、張献能、陳萬│ │
│ │ │ │ │ │ │ │金額為 │通、葉玉錦、吳金生 │ │
│ │ │ │ │ │ │ │39,000)│其他人員: │ │
│ │ │ │ │ │ │ │ │中縣陽宅教育協會會長│ │
│ │ │ │ │ ├────┼────┼────┤王春生暨學員及地方人│ │
│ │ │ │ │ │金錢豹酒│88.8.7 │17,100 │士、易其科、洪老師等│ │
│ │ │ │ │ │店文南店│ │(沖帳)│約40人 │ │
│ │ │ │ │ │ │ │消費簽單│ │ │
│ │ │ │ │ │ │ │上之金額│ │ │
│ │ │ │ │ │ │ │為96,400│ │ │
│ │ │ │ │ │ │ │(註6)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 不詳 │7,500 │ │ │
│ │ │ │ │ │店文南店│(缺) │ │ │ │
├──┴────┴────┴────┴────┴────┴────┴────┴──────────┴───────┤
│文南店(註5)沖帳金額為20,100、文南店(註6)沖帳金額為17,100,前揭註5、註6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計│
│算。 │
└────────────────────────────────────────────────────────┘
**起訴書附表第4、5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8.11.4 │金豹餐飲│9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8.31 │1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59~P162│
│ ★ │ │店 │ │ │店市政店│ (缺) │(沖帳)│顏清標、王建靜、張愛│ │
│ │ │ │ │ │ │ │消費簽單│卻、陳萬通、葉玉錦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35,000│立法院總務處余處長及│ │
│ │ │ │ │ │ │ │(註7) │同仁、省諮議會秘書長│ │
│ │ │ │ │ ├────┼────┼────┤及各組同仁、【呂志峯│ │
│ │ │ │ │ │金錢豹酒│88.9.1 │60,000 │】、林金池、徐順和、│ │
│ │ │ │ │ │店市政店│ │ │陳宗林等約33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5 │12,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6 │金豹餐飲│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9.8 │3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63~P167│
│ │ │店 │ │ │店市政店│ (缺) │ │顏清標、張献能、楊永│ │
│ │ │ │ │ ├────┼────┼────┤昌、林素真 │ │
│ │ │ │ │ │金錢豹酒│88.9.9 │16,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大甲鎮長及主管暨鎮瀾│ │
│ │ │ │ │ ├────┼────┼────┤宮理監事及地方鄉親、│ │
│ │ │ │ │ │金錢豹酒│88.9.10 │28,000 │林英雄、李慶堂、陳明│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烽等約37人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4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13 │19,3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9 │金豹餐飲│85,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9.13 │39,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68~P172│
│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蘇慶雲、林素│ │
│ │ │ │ │ ├────┼────┼────┤真、余文欽 │ │
│ │ │ │ │ │金錢豹酒│88.9.14 │2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大炬環保公司陳董事長│ │
│ │ │ │ │ ├────┼────┼────┤、何總經理及同仁 │ │
│ │ │ │ │ │金錢豹酒│88.9.14 │20,300 │鎮瀾宮鄭副董、大甲主│ │
│ │ │ │ │ │店市政店│ │ │席暨地方仕紳、易其科│ │
│ │ │ │ │ │ │ │ │、林金池、【呂志峯】│ │
│ │ │ │ │ │ │ │ │等約30餘人 │ │
├──┼────┼────┼────┼────┼────┼────┼────┼──────────┼───────┤
│ │88.11.10│金豹餐飲│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9.14 │1,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73~P178│
│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王建靜、游繼岳、張滄│ │
│ │ │ │ │ │金錢豹酒│88.9.17 │46,700 │沂、林茂裕 │ │
│ │ │ │ │ │店市政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大烏龍高爾夫球隊員、│ │
│ │ │ │ │ │金錢豹酒│88.9.19 │43,500 │眷屬、侯麗娟、翁坤山│ │
│ │ │ │ │ │店市政店│ │ │、劉國政、王國楨、林│ │
│ │ │ │ │ ├────┼────┼────┤金池、易其科等約50人│ │
│ │ │ │ │ │金錢豹酒│88.9.20 │8,1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15│金豹餐飲│93,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9.20 │23,9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79~P182│
│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林汝洲、何秀│ │
│ │ │ │ │ ├────┼────┼────┤英、余文欽、林碧秀 │ │
│ │ │ │ │ │金錢豹酒│88.9.23 │39,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龍井鄉老人會會員、龍│ │
│ │ │ │ │ ├────┼────┼────┤井代表會陳主席暨代表│ │
│ │ │ │ │ │金錢豹酒│88.9.27 │30,100 │及地方鄉親、林金池、│ │
│ │ │ │ │ │店市政店│ (缺) │ │易其科、【呂志峯】、│ │
│ │ │ │ │ │ │ │ │林家富等約40人 │ │
│ │ │ │ │ │ │ │ │ │ │
├──┼────┼────┼────┼────┼────┼────┼────┼──────────┼───────┤
│ │88.11.19│金豹餐飲│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9.27 │53,9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83~P186│
│ ★ │ │店 │ │ │店市政店│ (缺) │ │顏清標、姚應龍、楊界│ │
│ │ │ │ │ ├────┼────┼────┤華、陳健楷、林汝洲、│ │
│ │ │ │ │ │金錢豹酒│88.9.29 │40,000 │詹敏豐 │ │
│ │ │ │ │ │店市政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橋鴻建設、西海岸有線│ │
│ │ │ │ │ │金錢豹酒│88.10.1 │6,100 │總經理林敏榮暨同仁及│ │
│ │ │ │ │ │店市政店│ │ │地方民眾、林金池、【│ │
│ │ │ │ │ │ │ │ │呂志峯】、林芳洲、陳│ │
│ │ │ │ │ │ │ │ │宗林等40餘人 │ │
├──┼────┼────┼────┼────┼────┼────┼────┼──────────┼───────┤
│ │88.11.21│金豹餐飲│78,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0.1 │19,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87~P193│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陳萬通、葉玉│ │
│ │ │ │ │ ├────┼────┼────┤錦、林茂裕 │ │
│ │ │ │ │ │金錢豹酒│88.10.3 │53,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大業大學顧問胡幸枝及│ │
│ │ │ │ │ ├────┼────┼────┤學校同仁、中市企業界│ │
│ │ │ │ │ │金錢豹酒│88.10.9 │5,600 │人士等30餘人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24│金豹餐飲│10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0.9 │89,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194~P199│
│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林汝洲、游繼岳、詹敏│ │
│ │ │ │ │ │金錢豹酒│88.10.12│10,600 │豐 │ │
│ │ │ │ │ │店市政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金門縣議員陳水再、海│ │
│ │ │ │ │ │ │ │ │線議政中心副主任林富│ │
│ │ │ │ │ │ │ │ │家及龍井地方鄉親、顏│ │
│ │ │ │ │ │ │ │ │清通等約37人 │ │
├──┼────┼────┼────┼────┼────┼────┼────┼──────────┼───────┤
│ │88.11.27│金豹餐飲│6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0.12│9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00~P206│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姚應龍、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3│12,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臺中混凝公會陳萬華及│ │
│ │ │ │ │ ├────┼────┼────┤會員、林金池、劉國政│ │
│ │ │ │ │ │金錢豹酒│88.10.14│12,200 │、蔡鎗鋌等約25人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5│27,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8│7,900 │ │ │
│ │ │ │ │ │店市政店│ │(沖帳)│ │ │
│ │ │ │ │ │ │ │消費簽單│ │ │
│ │ │ │ │ │ │ │上之金額│ │ │
│ │ │ │ │ │ │ │為37,000│ │ │
│ │ │ │ │ │ │ │(註8) │ │ │
├──┴────┴────┴────┴────┴────┴────┴────┴──────────┴───────┤
│市政店(註7)沖帳金額為18,000、市政店(註8)沖帳金額為7,900,前揭註7、註8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計 │
│算。 │
└────────────────────────────────────────────────────────┘
**起訴書附表第5、6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8.10.2 │金豹餐飲│76,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7 │7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07~P209│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 │ │消費清單│源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96,400│東益交通公司王志明等│ │
│ │ │ │ │ │ │ │(註9) │22人 │ │
│ │ │ │ │ │ │ │ │阮啟平、楊輝照、徐進│ │
│ │ │ │ │ │ │ │ │發、林清忠等14人 │ │
├──┼────┼────┼────┼───┼────┼────┼────┼──────────┼───────┼
│ │88.10.4 │金豹餐飲│59,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7 │3,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10~P213│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 │ │消費清單│生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96,400│清水鎮周清泉里長等地│ │
│ │ │ │ │ │ │ │(註9) │方人士27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10 │55,7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0.6 │金豹餐飲│76,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10 │7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14~P216│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吳金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清水鎮高西里里長等地│ │
│ │ │ │ │ │ │ │ │方人士35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10.8 │金豹餐飲│71,25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10 │37,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17~P220│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張滄沂、戴萬│ │
│ │ │ │ │ ├────┼────┼────┤福、詹敏豐、蔡黃金雀│ │
│ │ │ │ │ │金錢豹酒│88.8.12 │12,000 │、林茂裕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其他人員: │ │
│ │ │ │ │ ├────┼────┼────┤大里市民代表會蔡副主│ │
│ │ │ │ │ │金錢豹酒│88.8.12 │12,000 │席及地方人士等38人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16 │10,05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0.10│金豹餐飲│77,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16 │52,9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21~P224│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林耀輝、蕭隆│ │
│ │ │ │ │ ├────┼────┼────┤澤、吳金生、林汝洲、│ │
│ │ │ │ │ │金錢豹酒│88.8.19 │24,050 │陳芳隆、游繼岳、戴萬│ │
│ │ │ │ │ │店文南店│ │ │福、詹敏豐、林茂裕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彰化縣議會白議長及議│ │
│ │ │ │ │ │ │ │ │員等18人 │ │
│ │ │ │ │ │ │ │ │阮啟平、楊輝照、張文│ │
│ │ │ │ │ │ │ │ │乘等9人 │ │
├──┼────┼────┼────┼───┼────┼────┼────┼──────────┼───────┤
│ │88.10.11│金豹餐飲│50,5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19 │44,9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25~P228│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8.20 │5,550 │協羽機械公司蔡壽今先│ │
│ │ │ │ │ │店文南店│ │ │生等16人 │ │
│ │ │ │ │ │ │ │ │林清忠、周清全、周煌│ │
│ │ │ │ │ │ │ │ │松等10人 │ │
├──┼────┼────┼────┼───┼────┼────┼────┼──────────┼───────┤
│ │88.10.12│金豹餐飲│71,25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20 │71,2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29~P231│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吳金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弘紘紡織吳董事長等14│ │
│ │ │ │ │ │ │ │ │人 │ │
│ │ │ │ │ │ │ │ │大詠紡織顏董事長等 │ │
│ │ │ │ │ │ │ │ │19人 │ │
│ │ │ │ │ │ │ │ │顏武雄、洪德銘等6人 │ │
├──┼────┼────┼────┼───┼────┼────┼────┼──────────┼───────┤
│ │88.10.14│金豹餐飲│58,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20 │5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32~P234│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 │ │ │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港北區扶輪社蔡南│ │
│ │ │ │ │ │ │ │ │雲前社長及社友等22人│ │
│ │ │ │ │ │ │ │ │林清忠、阮啟平、楊輝│ │
│ │ │ │ │ │ │ │ │照 │ │
├──┼────┼────┼────┼───┼────┼────┼────┼──────────┼───────┤
│ │88.10.16│金豹餐飲│77,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20 │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35~P239│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詩哲、蘇麗│ │
│ │ │ │ │ ├────┼────┼────┤華 │ │
│ │ │ │ │ │金錢豹酒│88.8.20 │51,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光田醫院王副院長等13│ │
│ │ │ │ │ ├────┼────┼────┤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8.24 │24,000 │沙鹿鎮民代表會顏主席│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等19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8.24 │1,8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0.17│金豹餐飲│50,5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24 │46,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40~P243│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萬通、蘇慶│ │
│ │ │ │ │ ├────┼────┼────┤雲、葉玉錦 │ │
│ │ │ │ │ │金錢豹酒│88.8.25 │4,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新社鄉陳鄉長及地方人│ │
│ │ │ │ │ │ │ │金額為 │士等25人 │ │
│ │ │ │ │ │ │ │78,000)│ │ │
├──┼────┼────┼────┼───┼────┼────┼────┼──────────┼───────┤
│ │88.10.19│金豹餐飲│99,2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25 │61,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44~P247│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林耀輝、【劉│ │
│ │ │ │ │ ├────┼────┼────┤松梧】、蕭隆澤、游家│ │
│ │ │ │ │ │金錢豹酒│88.8.29 │37,500 │章、陳萬通、楊永昌、│ │
│ │ │ │ │ │店文南店│ │ │姚應龍、林素真、陳詩│ │
│ │ │ │ │ │ │ │ │哲、蔡順源、吳金生、│ │
│ │ │ │ │ │ │ │ │陳健楷、林汝洲、游繼│ │
│ │ │ │ │ │ │ │ │岳、戴萬福、詹敏豐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雲林縣議會陳議長及議│ │
│ │ │ │ │ │ │ │ │員、眷屬等34人 │ │
├──┼────┼────┼────┼───┼────┼────┼────┼──────────┼───────┤
│ │88.10.20│金豹餐飲│94,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8.29 │38,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48~P251│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永昌、陳健│ │
│ │ │ │ │ ├────┼────┼────┤楷、余文欽 │ │
│ │ │ │ │ │金錢豹酒│88.8.31 │24,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劉鈴忠立委、林耀興立│ │
│ │ │ │ │ ├────┼────┼────┤委及助理等16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9.3 │31,500 │台電臺中郭課長等11人│ │
│ │ │ │ │ │店文南店│ │ │楊輝照、李順良、吳建│ │
│ │ │ │ │ │ │ │ │良、楊輝雄 │ │
├──┼────┼────┼────┼───┼────┼────┼────┼──────────┼───────┤
│ │88.10.22│金豹餐飲│90,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9.3 │76,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52~P256│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金錢豹酒│88.9.3 │13,500 │獨家報導中區邱處長等│ │
│ │ │ │ │ │店文南店│ │ │18人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張清照、阮啟平、洪明│ │
│ │ │ │ │ │ │ │ │發等14人 │ │
├──┼────┼────┼────┼───┼────┼────┼────┼──────────┼───────┤
│ │88.10.25│金豹餐飲│90,9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9.3 │11,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56~P260│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9.4 │38,800 │臺中縣成衣服裝包裝運│ │
│ │ │ │ │ │店文南店│ │ │送工會林慶旺常務理事│ │
│ │ │ │ │ ├────┼────┼────┤及會員等29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9.5 │40,600 │臺中縣總工會陳總幹事│ │
│ │ │ │ │ │店文南店│ │ │等11人 │ │
├──┼────┼────┼────┼───┼────┼────┼────┼──────────┼───────┤
│ │88.10.28│金豹餐飲│97,0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9.5 │35,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61~P265│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陳詩│ │
│ │ │ │ │ ├────┼────┼────┤哲 │ │
│ │ │ │ │ │金錢豹酒│88.9.8 │30,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臺中縣總工會總幹事陳│ │
│ │ │ │ │ ├────┼────┼────┤清隆及理事、會員等45│ │
│ │ │ │ │ │金錢豹酒│88.9.14 │24,000 │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16 │7,6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0.29│金豹餐飲│89,800 │張清堂│金錢豹酒│88.9.16 │12,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66~P272│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王建靜、姚應│ │
│ │ │ │ │ ├────┼────┼────┤龍 │ │
│ │ │ │ │ │金錢豹酒│88.9.17 │30,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外埔鄉代表會主席及地│ │
│ │ │ │ │ │ │ │金額為 │方人士等39人 │ │
│ │ │ │ │ │ │ │6,000)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18 │17,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20 │30,1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0.30│金豹餐飲│98,000 │ 無 │金錢豹酒│88.9.20 │12,9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73~P278│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楊永│ │
│ │ │ │ │ ├────┼────┼────┤昌 │ │
│ │ │ │ │ │金錢豹酒│88.9.22 │46,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體育會林名譽理│ │
│ │ │ │ │ ├────┼────┼────┤事長、總幹事楊永昌、│ │
│ │ │ │ │ │金錢豹酒│88.9.23 │39,100 │及理事等38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蕭榮吉、張世傑、李邦│ │
│ │ │ │ │ │ │ │ │照等9人 │ │
├──┼────┼────┼────┼───┼────┼────┼────┼──────────┴───────┤
│ │88.10.30│集資莊飲│69,920 │ 無 │金錢豹酒│88.9.23 │63,900 │發票抬頭為集資莊飲料店部分,均無統一│
│ │ │料店 │ │ │店文南店│ │ │發票、逾時用餐人員名單,僅有消費簽單│
│ │ │ │ │ ├────┼────┼────┤明細。 │
│ │ │ │ │ │金錢豹酒│88.9.25 │6,020 │A1卷P279~P295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1.2 │集資莊飲│79,500 │ 無 │金錢豹酒│88.9.25 │79,500 │ │
│ │ │料店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1.4 │集資莊飲│84,000 │ 無 │金錢豹酒│88.9.25 │22,480 │ │
│ │ │料店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6 │61,520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1.6 │集資莊飲│84,900 │ 無 │金錢豹酒│88.9.6 │42,280 │ │
│ │ │料店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27 │42,620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1.8 │集資莊飲│95,500 │ 無 │金錢豹酒│88.9.27 │48,680 │ │
│ │ │料店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28 │46,820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8.11.8 │集資莊飲│82,700 │ 無 │金錢豹酒│88.9.28 │1,400 │ │
│ │ │料店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9.29 │24,000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8│29,100 │ │
│ │ │ │ │ │店市政店│ │(沖帳)│ │
│ │ │ │ │ │ │ │消費簽單│ │
│ │ │ │ │ │ │ │上之金額│ │
│ │ │ │ │ │ │ │為37,000│ │
│ │ │ │ │ │ │ │(註10)│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8│28,2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13│集資莊飲│67,500 │ 無 │金錢豹酒│88.10.18│6,300 │ │
│ │ │料店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8│10,0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8│4,5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2│16,0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3│16,7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7│13,5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9│5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15│集資莊飲│79,500 │ 無 │金錢豹酒│88.10.29│79,500 │ │
│ │ │料店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17│集資莊飲│95,500 │ 無 │金錢豹酒│88.10.29│20,000 │ │
│ │ │料店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30│44,000 │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14,500)│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30│16,7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31│14,3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31│5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19│集資莊飲│82,700 │ 無 │金錢豹酒│88.10.31│82,200 │ │
│ │ │料店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31│5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88.11.22│集資莊飲│67,500 │ 無 │金錢豹酒│88.10.31│2,500 │ │
│ │ │料店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 不詳 │65,000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文南店(註9)沖帳金額為79,300、市政店(註10)沖帳金額為29,100,前揭註9、註10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
│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6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3.1 │晉啟飲料│9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8.2 │38,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296~P299│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 │顏清標、楊永昌、林素│ │
│ │ │ │ │ ├────┼────┼────┤真、詹敏豐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 │37,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鑫金國際開發公司趙宗│ │
│ │ │ │ │ ├────┼────┼────┤愷及同仁 │ │
│ │ │ │ │ │金錢豹酒│88.10.3 │14,500 │大甲鎮瀾宮鄭副董及理│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監事、劉淑媚、陳姿妙│ │
│ │ │ │ │ │ │ │金額為 │、翁坤山等約36人 │ │
│ │ │ │ │ │ │ │55,500)│ │ │
├──┼────┼────┼────┼────┼────┼────┼────┼──────────┼───────┤
│ │89.3.2 │晉啟飲料│86,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0.3 │33,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00~P304│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金額為 │陳萬通、張滄沂 │ │
│ │ │ │ │ │ │ │55,500)│其他人員: │ │
│ │ │ │ │ ├────┼────┼────┤燁隆鋼鐵林義守及隨行│ │
│ │ │ │ │ │金錢豹酒│88.10.6 │50,900 │人員暨臺中市地方仕紳│ │
│ │ │ │ │ │店文南店│ │ │等30餘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7 │1,6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9.3.8 │晉啟飲料│98,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0.7 │19,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05~P310│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張献能、蘇慶│ │
│ │ │ │ │ ├────┼────┼────┤雲、林茂裕 │ │
│ │ │ │ │ │金錢豹酒│88.10.7 │12,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陽宅教育協會梁│ │
│ │ │ │ │ ├────┼────┼────┤副秘書長暨學員、易其│ │
│ │ │ │ │ │金錢豹酒│88.10.8 │17,300 │科、徐順和、林金池等│ │
│ │ │ │ │ │店文南店│ │ │約40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9 │49,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9.3.5 │晉啟飲料│96,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0.9 │24,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11~P315│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吳金生、陳芳│ │
│ │ │ │ │ ├────┼────┼────┤隆、游繼岳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2│17,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環陞汽車貨運公司林阿│ │
│ │ │ │ │ ├────┼────┼────┤碧及隨行人員暨雲林縣│ │
│ │ │ │ │ │金錢豹酒│88.10.13│54,000 │福興宮楊文鐘及理監事│ │
│ │ │ │ │ │店文南店│ │ │等約40人 │ │
├──┼────┼────┼────┼────┼────┼────┼────┼──────────┼───────┤
│-1│89.3.10 │晉啟飲料│8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0.13│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16~P320│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姚應龍、林汝│ │
│ │ │ │ │ ├────┼────┼────┤洲、陳芳隆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5│69,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龍井鄉調委會主席林樹│ │
│ │ │ │ │ ├────┼────┼────┤枝及委員暨地方人士等│ │
│ │ │ │ │ │金錢豹酒│88.10.16│10,600 │約30餘人 │ │
│ │ │ │ │ │店文南店│ │(沖帳)│ │ │
│ │ │ │ │ │ │ │消費簽單│ │ │
│ │ │ │ │ │ │ │上之金額│ │ │
│ │ │ │ │ │ │ │為17,300│ │ │
│ │ │ │ │ │ │ │(註11)│ │ │
├──┼────┼────┼────┼────┼────┼────┼────┼──────────┼───────┤
│ │89.3.12 │晉啟飲料│7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0.15│8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21~P323│
│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消費簽單│楊界華、游繼岳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17,300│朱元弘律師及群展律師│ │
│ │ │ │ │ │ │ │(註11)│事務所人員及臺中市地│ │
│ │ │ │ │ ├────┼────┼────┤方仕紳、林金池、林英│ │
│ │ │ │ │ │金錢豹酒│ 不詳 │69,920 │雄等約28人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文南店(註11)沖帳金額為10,680,前揭註11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以沖帳金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6、7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6.8 │晉啟飲料│7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0.16│6,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24~P327│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消費簽單│欽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17,300│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 │ │(註12)│25人 │ │
│ │ │ │ │ ├────┼────┼────┤楊輝照、許錦芳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7│72,3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9.6.3 │晉啟飲料│85,8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0.17│38,1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28~P331│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張献能、張愛│ │
│ │ │ │ │ ├────┼────┼────┤却 │ │
│ │ │ │ │ │金錢豹酒│88.10.19│47,68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大雅鄉民代表會陳副主│ │
│ │ │ │ │ │ │ │金額為 │席連生及地方人士等 │ │
│ │ │ │ │ │ │ │183,000 │阮啟平、陳年慶、許錦│ │
│ │ │ │ │ │ │ │) │芳 │ │
├──┼────┼────┼────┼────┼────┼────┼────┼──────────┼───────┤
│ │89.4.21 │金豹餐飲│86,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0.19│86,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32~P334│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吳金生 │ │
│ │ │ │ │ │ │ │金額為 │其他人員: │ │
│ │ │ │ │ │ │ │183,000 │福隆時鐘明鏡公司曾福│ │
│ │ │ │ │ │ │ │) │榮等27人、 │ │
│ │ │ │ │ │ │ │ │曾進達、曾欲源、曾文│ │
│ │ │ │ │ │ │ │ │正 │ │
├──┼────┼────┼────┼────┼────┼────┼────┼──────────┼───────┤
│ │89.4.23 │金豹餐飲│9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0.19│57,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35~P337│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 │ │金額為 │源、楊界華、吳金生 │ │
│ │ │ │ │ │ │ │183,000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港青商會蔡會長等│ │
│ │ │ │ │ ├────┼────┼────┤25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2│37,380 │林清忠、顏志舜、張文│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成、阮啟平 │ │
├──┼────┼────┼────┼────┼────┼────┼────┼──────────┼───────┤
│ │89.4.25 │金豹餐飲│80,2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0.22│24,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38~P342│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5│17,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清水鎮西社里王登富里│ │
│ │ │ │ │ ├────┼────┼────┤長及地方人士等29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7│32,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9│5,9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9.4.29 │金豹餐飲│71,7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0.29│40,0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43~P346│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陳詩│ │
│ │ │ │ │ ├────┼────┼────┤哲、陳健楷、余文欽、│ │
│ │ │ │ │ │金錢豹酒│88.10.30│31,680 │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法委員黃顯洲等9人 │ │
│ │ │ │ │ │ │ │ │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 │ │ │18人 │ │
├──┼────┼────┼────┼────┼────┼────┼────┼──────────┼───────┤
│ │89.5.1 │金豹餐飲│8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0.30│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47~P350│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雲 │ │
│ │ │ │ │ │金錢豹酒│88.10.31│5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臺中縣總工會陳總幹事│ │
│ │ │ │ │ │ │ │金額為10│及代表等32人 │ │
│ │ │ │ │ │ │ │2,000)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0.29│29,380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89.5.5 │金豹餐飲│86,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0.29│4,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51~P354│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11.3 │77,000 │大雅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
│ │ │ │ │ │店文南店│ │ │陳連生及地方人士等26│ │
│ │ │ │ │ ├────┼────┼────┤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11.3 │4,380 │楊輝照、張正裕、劉育│ │
│ │ │ │ │ │店文南店│ │ │彰 │ │
├──┼────┼────┼────┼────┼────┼────┼────┼──────────┼───────┤
│ │89.5.8 │金豹餐飲│7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3 │29,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55~P359│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楊永│ │
│ │ │ │ │ ├────┼────┼────┤昌 │ │
│ │ │ │ │ │金錢豹酒│88.11.6 │35,9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臺中縣體育會楊總幹事│ │
│ │ │ │ │ │ │ │金額為 │等34人 │ │
│ │ │ │ │ │ │ │50,900)│蕭榮吉、阮啟平、張世│ │
│ │ │ │ │ ├────┼────┼────┤傑 │ │
│ │ │ │ │ │金錢豹酒│88.11.8 │9,4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9.5.10 │金豹餐飲│8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8 │61,5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60~P363│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源 │ │
│ │ │ │ │ │金錢豹酒│88.11.9 │18,48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漁貨搬運工會張│ │
│ │ │ │ │ │ │ │ │基成常務理事等27人 │ │
│ │ │ │ │ │ │ │ │劉育彰、楊輝照 │ │
├──┼────┼────┼────┼────┼────┼────┼────┼──────────┼───────┤
│ │89.5.12 │金豹餐飲│8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9 │13,8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64~P368│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8.11.11│66,18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臺中區漁會趙理事長及│ │
│ │ │ │ │ │ │ │金額為 │地方人士等29人 │ │
│ │ │ │ │ │ │ │76,550)│ │ │
├──┼────┼────┼────┼────┼────┼────┼────┼──────────┼───────┤
│ │89.5.14 │金豹餐飲│83,2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11│27,5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68~P371│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 │ │金額為 │生 │ │
│ │ │ │ │ │ │ │76,550)│其他人員: │ │
│ │ │ │ │ ├────┼────┼────┤清水鎮大秀社區發展協│ │
│ │ │ │ │ │金錢豹酒│88.11.11│55,605 │會楊理事長及地方人士│ │
│ │ │ │ │ │店文南店│ │ │等32人 │ │
├──┼────┼────┼────┼────┼────┼────┼────┼──────────┼───────┤
│ │89.5.16 │金豹餐飲│71,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11│65,3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72~P375│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8.11.12│6,10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清水鎮民代表會吳主席│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27人 │ │
├──┼────┼────┼────┼────┼────┼────┼────┼──────────┼───────┤
│ │89.5.18 │金豹餐飲│71,8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12│71,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76~P378│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詩哲、何秀│ │
│ │ │ │ │ │ │ │ │英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肚鄉農會趙理事長等│ │
│ │ │ │ │ │ │ │ │29人 │ │
│ │ │ │ │ │ │ │ │楊輝照、阮啟平、劉育│ │
│ │ │ │ │ │ │ │ │新 │ │
├──┼────┼────┼────┼────┼────┼────┼────┼──────────┼───────┤
│ │89.5.20 │金豹餐飲│99,75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12│46,0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79~P382│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林耀輝、【劉│ │
│ │ │ │ │ ├────┼────┼────┤松梧】、蕭隆澤、陳詩│ │
│ │ │ │ │ │金錢豹酒│88.11.13│53,655 │哲、蔡順源、楊界華、│ │
│ │ │ │ │ │店文南店│ │ │吳金生、陳健楷、余文│ │
│ │ │ │ │ │ │ │ │欽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 │ │ │27人 │ │
│ │ │ │ │ │ │ │ │劉育新、張文成、吳建│ │
│ │ │ │ │ │ │ │ │良 │ │
├──┼────┼────┼────┼────┼────┼────┼────┼──────────┼───────┤
│ │89.5.23 │金豹餐飲│99,75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13│8,6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83~P386│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陳芳│ │
│ │ │ │ │ ├────┼────┼────┤隆、余文欽 │ │
│ │ │ │ │ │金錢豹酒│88.11.15│91,10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烏日鄉農會陳總幹事等│ │
│ │ │ │ │ │ │ │ │34人 │ │
├──┼────┼────┼────┼────┼────┼────┼────┼──────────┼───────┤
│ │89.5.25 │金豹餐飲│9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15│32,8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87~P391│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戴萬福、詹敏│ │
│ │ │ │ │ ├────┼────┼────┤豐、林茂裕 │ │
│ │ │ │ │ │金錢豹酒│88.11.16│50,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霧峯鄉葉鄉長及地方人│ │
│ │ │ │ │ ├────┼────┼────┤士等33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11.17│16,105 │ │ │
│ │ │ │ │ │店文南店│ │(沖帳)│ │ │
│ │ │ │ │ │ │ │簽單上之│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54,300 │ │ │
│ │ │ │ │ │ │ │(註13)│ │ │
├──┴────┴────┴────┴────┴────┴────┴────┴──────────┴───────┤
│文南店(註12)沖帳金額為6,620、文南店(註13)沖帳金額為16,105,前揭註12、註13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 │
│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7、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3.2 │金豹餐飲│86,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17│38,1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92~P395│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張清堂、吳金生 │ │
│ │ │ │ │ │ │ │消費簽單│其他人員: │ │
│ │ │ │ │ │ │ │上之金額│兆鴻營造公司王董事長│ │
│ │ │ │ │ │ │ │為54,300│等24人 │ │
│ │ │ │ │ │ │ │(註14)│黃國村、張政裕、許錦│ │
│ │ │ │ │ ├────┼────┼────┤芳 │ │
│ │ │ │ │ │金錢豹酒│88.11.19│48,10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9.3.3 │金豹餐飲│8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19│59,8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396~P399│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陳詩│ │
│ │ │ │ │ ├────┼────┼────┤哲、楊界華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1│27,10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順吉蛋業公司陳進發等│ │
│ │ │ │ │ │ │ │ │26人 │ │
│ │ │ │ │ │ │ │ │阮啟平、許錦芳 │ │
├──┼────┼────┼────┼────┼────┼────┼────┼──────────┼───────┤
│ │89.3.5 │金豹餐飲│93,775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21│20,8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00~P405│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蔡順源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2│24,000 │梧棲核寧里長鍾金水及│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地方人士等34人 │ │
│ │ │ │ │ │ │ │金額為 │楊紫聖、洪明通、陳柏│ │
│ │ │ │ │ │ │ │78,000)│洋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3│26,9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4│21,9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9.3.7 │金豹餐飲│8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24│65,0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06~P409│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5│19,98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勤德室內設計公司陳柏│ │
│ │ │ │ │ │ │ │金額為 │翰等29人 │ │
│ │ │ │ │ │ │ │45,000)│林清忠、陳榮吉、陳秀│ │
│ │ │ │ │ │ │ │ │雄、顏祐潛 │ │
├──┼────┼────┼────┼────┼────┼────┼────┼──────────┼───────┤
│ │89.3.9 │金豹餐飲│62,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25│36,3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10~P413│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林耀輝、【劉│ │
│ │ │ │ │ │ │ │金額為 │松梧】 │ │
│ │ │ │ │ │ │ │45,000)│其他人員:豐原市民代│ │
│ │ │ │ │ ├────┼────┼────┤表會曾主席等24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6│25,980 │【呂志峯】、阮啟平、│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李邦德】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62,300)│ │ │
├──┼────┼────┼────┼────┼────┼────┼────┼──────────┼───────┤
│ │89.3.12 │金豹餐飲│93,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26│51,3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14~P417│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永昌、姚應│ │
│ │ │ │ │ ├────┼────┼────┤龍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7│41,98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廣元建設陳宗正等27人│ │
│ │ │ │ │ │ │ │ │蔡倉鋌、張金田、張基│ │
│ │ │ │ │ │ │ │ │正 │ │
├──┼────┼────┼────┼────┼────┼────┼────┼──────────┼───────┤
│ │89.3.14 │金豹餐飲│8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27│5,3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18~P424│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余文欽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8│34,800 │溪湖民防大隊副大隊長│ │
│ │ │ │ │ │店文南店│ │ │顏慶復、高育鴻、林英│ │
│ │ │ │ │ ├────┼────┼────┤雄、【李邦德】、程道│ │
│ │ │ │ │ │金錢豹酒│88.11.28│26,200 │中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47,300)│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1.29│22,6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89.3.17 │金豹餐飲│91,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1.29│48,8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25~P429│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詩哲、蘇麗│ │
│ │ │ │ │ ├────┼────┼────┤華、吳金生、何秀英 │ │
│ │ │ │ │ │金錢豹酒│88.12.2 │42,48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西海岸有線電視鄭慶存│ │
│ │ │ │ │ │ │ │ │等28人 │ │
│ │ │ │ │ │ │ │ │蔡文雄、林金池、阮啟│ │
│ │ │ │ │ │ │ │ │平 │ │
├──┼────┼────┼────┼────┼────┼────┼────┼──────────┼───────┤
│101 │89.3.19 │金豹餐飲│8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2.2 │30,0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30~P434│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8.12.3 │47,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林泰│ │
│ │ │ │ │ ├────┼────┼────┤山等24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12.4 │11,680 │高育鴻、許登陸、陳耀│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明、阮啟平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17,300)│ │ │
├──┼────┼────┼────┼────┼────┼────┼────┼──────────┼───────┤
│102 │89.3.23 │金豹餐飲│78,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2.4 │20,3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35~P439│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林耀輝、陳文│ │
│ │ │ │ │ │ │ │金額為 │書、林榮進 │ │
│ │ │ │ │ │ │ │17,300)│其他人員: │ │
│ │ │ │ │ ├────┼────┼────┤和平鄉民代表會吳主席│ │
│ │ │ │ │ │金錢豹酒│88.12.6 │44,300 │及地方人士等33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2.8 │13,6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03 │89.4.3 │金豹餐飲│94,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2.8 │52,3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40~P444│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8.12.8 │8,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李順良、吳建良等29人│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2.9 │33,9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04 │89.4.5 │金豹餐飲│95,8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2.9 │3,0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45~P448│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余文欽、張滄│ │
│ │ │ │ │ ├────┼────┼────┤沂、詹敏豐、林茂裕 │ │
│ │ │ │ │ │金錢豹酒│88.12.10│92,78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楊瑞堂挖土機出租公司│ │
│ │ │ │ │ │ │ │ │楊瑞堂等32人 │ │
│ │ │ │ │ │ │ │ │楊輝照、黃國村 │ │
├──┼────┼────┼────┼────┼────┼────┼────┼──────────┼───────┤
│105 │89.4.7 │金豹餐飲│95,8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8.12.10│16,2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49~P453│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8.12.14│60,000 │宇祥公司黃昭榮等26人│ │
│ │ │ │ │ │店文南店│ │ │許錦芳、劉育新、阮啟│ │
│ │ │ │ │ ├────┼────┼────┤平、楊啟光 │ │
│ │ │ │ │ │金錢豹酒│88.12.15│19,5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06 │89.5.26 │晉啟飲料│86,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15│7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54~P458│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游家章、蘇慶│ │
│ │ │ │ │ ├────┼────┼────┤雲、林汝洲、何秀英 │ │
│ │ │ │ │ │金錢豹酒│88.12.16│64,8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中邑建設林副董夫婦及│ │
│ │ │ │ │ ├────┼────┼────┤幹部暨同業人士、銀行│ │
│ │ │ │ │ │金錢豹酒│88.12.17│20,480 │界友人約35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07 │89.5.2 │晉啟飲料│96,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17│39,5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59~P462│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游家章、葉玉│ │
│ │ │ │ │ ├────┼────┼────┤錦、詹敏豐、林茂裕、│ │
│ │ │ │ │ │金錢豹酒│88.12.19│56,480 │陳文書、林榮進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市第七商銀同仁、│ │
│ │ │ │ │ │ │ │ │立委張文儀及隨行人員│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約40人 │ │
├──┼────┼────┼────┼────┼────┼────┼────┼──────────┼───────┤
│108 │89.5.3 │晉啟飲料│93,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19│69,5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63~P467│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蔡順源、楊界│ │
│ │ │ │ │ ├────┼────┼────┤華、吳金生、陳芳隆、│ │
│ │ │ │ │ │金錢豹酒│88.12.19│7,600 │游繼岳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區漁會趙總幹事及│ │
│ │ │ │ │ │金錢豹酒│88.12.20│15,880 │理監事及會員等約40人│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09 │89.5.4 │晉啟飲料│93,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20│73,1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68~P471│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蘇慶雲、楊永昌、林汝│ │
│ │ │ │ │ │金錢豹酒│88.12.28│19,880 │洲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西海岸有線電視林總經│ │
│ │ │ │ │ │ │ │ │理及幹部暨中縣同業代│ │
│ │ │ │ │ │ │ │ │表及地方人士等約38人│ │
├──┼────┼────┼────┼────┼────┼────┼────┼──────────┼───────┤
│110 │89.5.6 │晉啟飲料│99,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28│99,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72~P474│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楊永昌、陳詩│ │
│ │ │ │ │ │ │ │ │哲、楊秋雲、蔡順源、│ │
│ │ │ │ │ │ │ │ │吳金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梧棲農會黃總幹事及理│ │
│ │ │ │ │ │ │ │ │監事暨會員及地方鄉親│ │
│ │ │ │ │ │ │ │ │等約40人 │ │
├──┼────┼────┼────┼────┼────┼────┼────┼──────────┼───────┤
│111 │89.5.11 │晉啟飲料│92,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28│12,1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75~P479│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陳萬通、林素真、蔡順│ │
│ │ │ │ │ │金錢豹酒│88.12.29│46,500 │源、林茂裕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龍巖集團李創辦人及幹│ │
│ │ │ │ │ │金錢豹酒│88.12.29│33,380 │部暨地方仕紳等約37人│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12 │89.5.14 │晉啟飲料│98,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29│2,1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80~P484│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蘇麗華、游繼岳、余文│ │
│ │ │ │ │ │金錢豹酒│88.12.30│59,000 │欽、張滄沂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大烏龍高爾夫球隊顏隊│ │
│ │ │ │ │ │金錢豹酒│88.12.31│36,880 │長及隊員等約40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13 │89.5.17 │晉啟飲料│89,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31│24,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85~P488│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葉玉錦、姚應龍、游繼│ │
│ │ │ │ │ │金錢豹酒│89.1.6 │5,000 │岳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其他人員: │ │
│ │ │ │ │ ├────┼────┼────┤台北大甲媽聯誼會陳會│ │
│ │ │ │ │ │金錢豹酒│89.1.11 │59,380 │長及會員等約34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14 │89.5.21 │晉啟飲料│82,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11 │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89~P495│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姚應龍、陳詩│ │
│ │ │ │ │ ├────┼────┼────┤哲、蘇麗華、吳金生、│ │
│ │ │ │ │ │金錢豹酒│89.1.12 │17,300 │陳芳隆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港區包公會會員及│ │
│ │ │ │ │ │金錢豹酒│89.1.13 │16,000 │沙鹿各里長暨地方鄉親│ │
│ │ │ │ │ │店文南店│ │ │等約40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1.14 │24,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55,000)│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1.15 │24,0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15 │89.5.24 │晉啟飲料│79,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15 │23,2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496~P500│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張愛却、陳萬通、詹敏│ │
│ │ │ │ │ │金錢豹酒│89.1.15 │15,000 │豐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瑞騰交通公司林董及幹│ │
│ │ │ │ │ │金錢豹酒│89.1.17 │40,780 │部暨中市企業人士周文│ │
│ │ │ │ │ │店文南店│ │ │保及幹部、省諮議會同│ │
│ │ │ │ │ │ │ │ │仁等約35人 │ │
├──┼────┼────┼────┼────┼────┼────┼────┼──────────┼───────┤
│116 │89.5.28 │晉啟飲料│83,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17 │69,2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01~P504│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王建靜、楊永│ │
│ │ │ │ │ ├────┼────┼────┤昌、林素真、蘇麗華 │ │
│ │ │ │ │ │金錢豹酒│89.1.17 │13,78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大甲鎮瀾宮鄭副董暨董│ │
│ │ │ │ │ │ │ │ │監事及信徒代表等45人│ │
├──┼────┼────┼────┼────┼────┼────┼────┼──────────┼───────┤
│117 │89.5.29 │晉啟飲料│75,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17 │26,2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05~P509│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余文欽、叢樹│ │
│ │ │ │ │ ├────┼────┼────┤林、林茂裕 │ │
│ │ │ │ │ │金錢豹酒│89.1.18 │17,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立委陳傑儒及助理暨地│ │
│ │ │ │ │ ├────┼────┼────┤方人士等約30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1.20 │31,4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18 │89.6.1 │晉啟飲料│94,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20 │60,5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10~P514│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王建靜、陳萬│ │
│ │ │ │ │ ├────┼────┼────┤通、姚應龍、林素真、│ │
│ │ │ │ │ │金錢豹酒│89.1.1 │17,300 │蔡順源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立委郭榮振及助理 │ │
│ │ │ │ │ │金錢豹酒│89.1.2 │16,180 │大甲代表會代表及地方│ │
│ │ │ │ │ │店文南店│ │ │鄉親等約40人 │ │
├──┼────┼────┼────┼────┼────┼────┼────┼──────────┼───────┤
│119 │89.6.4 │晉啟飲料│94,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2 │16,1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15~P520│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游家章、姚應龍、林汝│ │
│ │ │ │ │ │金錢豹酒│89.1.7 │24,000 │洲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駿善公司柯董及隨行人│ │
│ │ │ │ │ │金錢豹酒│89.1.8 │31,500 │員暨中市銀行界人士及│ │
│ │ │ │ │ │店文南店│ │ │地方仕紳等約35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1.9 │22,38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20 │89.6.10 │晉啟飲料│98,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9 │1,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21~P525│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張愛却、蘇麗華、陳芳│ │
│ │ │ │ │ │金錢豹酒│89.1.11 │96,380 │隆、詹敏豐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埔子里社區發展協會趙│ │
│ │ │ │ │ │ │ │ │會長及會員暨各里長及│ │
│ │ │ │ │ │ │ │ │地方鄉親等約40人 │ │
├──┼────┼────┼────┼────┼────┼────┼────┼──────────┼───────┤
│121 │89.6.21 │晉啟飲料│81,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11 │33,6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26~P531│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張愛却、姚應│ │
│ │ │ │ │ ├────┼────┼────┤龍、蘇麗華、林汝洲、│ │
│ │ │ │ │ │金錢豹酒│89.1.22 │47,380 │張滄沂 │ │
│ │ │ │ │ │店文南店│ │(沖帳)│其他人員: │ │
│ │ │ │ │ │ │ │消費簽單│臺中縣婦聯會主委黃美│ │
│ │ │ │ │ │ │ │上之金額│貴及總幹事暨會員等約│ │
│ │ │ │ │ │ │ │為75,500│32人 │ │
│ │ │ │ │ │ │ │(註15)│ │ │
├──┼────┼────┼────┼────┼────┼────┼────┼──────────┼───────┤
│122 │89.6.27 │晉啟飲料│91,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22 │27,17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32~P535│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顏清標、陳萬通、姚應│ │
│ │ │ │ │ │ │ │消費簽單│龍、蔡順源、陳健楷、│ │
│ │ │ │ │ │ │ │上之金額│陳芳隆 │ │
│ │ │ │ │ │ │ │為75,500│其他人員: │ │
│ │ │ │ │ │ │ │(註15)│烏日榮泉社區發展協會│ │
│ │ │ │ │ ├────┼────┼────┤何會長及會員 │ │
│ │ │ │ │ │金錢豹酒│ 不詳 │63,825 │烏日農會陳總幹事及同│ │
│ │ │ │ │ │店大隆店│ (缺) │ │仁暨地方鄉親等約40人│ │
├──┼────┼────┼────┼────┼────┼────┼────┼──────────┼───────┤
│123 │89.6.28 │晉啟飲料│89,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 不詳 │89,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36~P537│
│ ★ │ │店 │ │ │店大隆店│ (缺)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 │張愛却、蘇麗華、林汝│ │
│ │ │ │ │ │ │ │ │洲、張滄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親民黨豐原黨部楊明諭│ │
│ │ │ │ │ │ │ │ │、李耀群及同仁、甘泉│ │
│ │ │ │ │ │ │ │ │黨部劉劍成、程凱力及│ │
│ │ │ │ │ │ │ │ │地方同志等約40人 │ │
├──┼────┼────┼────┼────┼────┼────┼────┼──────────┼───────┤
│124 │89.6.29 │晉啟飲料│85,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 不詳 │8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38~P539│
│ │ │店 │ │ │店大隆店│ (缺) │ │顏清標、游家章、張愛│ │
│ │ │ │ │ │ │ │ │却、詹敏豐、林茂裕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僑泰中學廖校長夫婦及│ │
│ │ │ │ │ │ │ │ │高中部、外語科各科主│ │
│ │ │ │ │ │ │ │ │任及數位老師等約35人│ │
├──┼────┼────┼────┼────┼────┼────┼────┼──────────┼───────┤
│125 │89.6.30 │晉啟飲料│92,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 不詳 │92,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40~P541│
│ │ │店 │ │ │店大隆店│ (缺) │ │顏清標、蘇麗華、陳詩│ │
│ │ │ │ │ │ │ │ │哲、游繼岳、張滄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救難協會沙鹿分│ │
│ │ │ │ │ │ │ │ │隊許隊長及隊員暨地方│ │
│ │ │ │ │ │ │ │ │人士等約37人 │ │
├──┼────┼────┼────┼────┼────┼────┼────┼──────────┼───────┤
│126 │89.6.7 │晉啟飲料│88,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 不詳 │8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1卷P542~P543│
│ │ │店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愛却、葉玉錦、陳詩│ │
│ │ │ │ │ │ │ │ │哲、蔡順源、楊界華、│ │
│ │ │ │ │ │ │ │ │林茂裕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沙鹿代表會正副主席及│ │
│ │ │ │ │ │ │ │ │代表暨環保義工及地方│ │
│ │ │ │ │ │ │ │ │人士等約40人 │ │
├──┴────┴────┴────┴────┴────┴────┴────┴──────────┴───────┤
│文南店(註14)沖帳金額為38,195、文南店(註15)沖帳金額為74,555,前揭註14、註15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
│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8、9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127 │89.5.31 │晉啟飲料│88,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1.1 │2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P5 │
│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林素真、楊界│ │
│ │ │ │ │ ├────┼────┼────┤華、詹敏豐、陳文書 │ │
│ │ │ │ │ │金錢豹酒│88.11.11│17,5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 │忠興船務公司何董、顏│ │
│ │ │ │ │ ├────┼────┼────┤總經理及幹部、鑫金公│ │
│ │ │ │ │ │金錢豹酒│88.11.11│42,500 │司趙副總及同仁、暨地│ │
│ │ │ │ │ │店市政店│ │ │方仕紳、劉淑媚、【呂│ │
│ │ │ │ │ │ │ │ │志峯】、張憲忠、李慶│ │
│ │ │ │ │ │ │ │ │堂等約40人 │ │
├──┼────┼────┼────┼────┼────┼────┼────┼──────────┼───────┤
│128 │89.6.7 │晉啟飲料│88,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1.11│9,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6~P13 │
│ ★ │ │店 │ │ │店市政店│ │ │【劉松梧】、陳萬通、│ │
│ │ │ │ │ ├────┼────┼────┤姚應龍、林汝洲、游繼│ │
│ │ │ │ │ │金錢豹酒│88.11.23│15,000 │岳、陳文書、林榮進 │ │
│ │ │ │ │ │店市政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呂志峯】、鄭銘宗、│ │
│ │ │ │ │ │金錢豹酒│88.11.25│20,000 │林芳洲、王繁雄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2.5 │12,5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2.8 │31,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73,685)│ │ │
├──┼────┼────┼────┼────┼────┼────┼────┼──────────┼───────┤
│129 │89.6.9 │晉啟飲料│9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8 │51,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4~P18 │
│ ★ │ │店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劉松梧】、姚應龍、│ │
│ │ │ │ │ │ │ │之金額為│林素真、蔡順源、楊界│ │
│ │ │ │ │ │ │ │73,685)│華、林汝洲、陳芳隆、│ │
│ │ │ │ │ ├────┼────┼────┤張滄沂、詹敏豐 │ │
│ │ │ │ │ │金錢豹酒│88.12.8 │33,5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呂志峯】、林金池、│ │
│ │ │ │ │ │ │ │之金額為│【朱為中】、林富家、│ │
│ │ │ │ │ │ │ │36,300)│劉淑媚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2.9 │5,500 │ │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48,990)│ │ │
├──┼────┼────┼────┼────┼────┼────┼────┼──────────┼───────┤
│130 │89.6.13 │晉啟飲料│83,8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9 │37,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9~P23 │
│ ★ │ │店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劉松梧】、蘇慶雲、│ │
│ │ │ │ │ │ │ │金額為 │余文欽、詹敏豐 │ │
│ │ │ │ │ │ │ │48,990)│其他人員: │ │
│ │ │ │ │ ├────┼────┼────┤【呂志峯】、林金池、│ │
│ │ │ │ │ │金錢豹酒│88.12.11│46,300 │【朱為中】、陳建財、│ │
│ │ │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藍綉鳳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22,000)│ │ │
├──┼────┼────┼────┼────┼────┼────┼────┼──────────┼───────┤
│131 │89.3.14 │晉啟飲料│5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11│37,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4~P28 │
│ ★ │ │店 │ │ │店市政店│ │(簽單上│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 │金額為 │其他人員: │ │
│ │ │ │ │ │ │ │22,000)│豐原分局刑警隊同仁及│ │
│ │ │ │ │ ├────┼────┼────┤地方人士等約20人 │ │
│ │ │ │ │ │金錢豹酒│88.12.15│9,7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8.12.15│3,100 │ │ │
│ │ │ │ │ │店市政店│ │(沖帳)│ │ │
│ │ │ │ │ │ │ │消費簽單│ │ │
│ │ │ │ │ │ │ │上之金額│ │ │
│ │ │ │ │ │ │ │為16,700│ │ │
│ │ │ │ │ │ │ │(註16)│ │ │
├──┼────┼────┼────┼────┼────┼────┼────┼──────────┼───────┤
│132 │89.3.24 │晉啟飲料│7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8.12.15│1,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9~P33 │
│ │ │店 │ │ │店市政店│ │(沖帳)│顏清標、陳萬通、林茂│ │
│ │ │ │ │ │ │ │消費簽單│裕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16,700│聯美興業董事長劉清標│ │
│ │ │ │ │ │ │ │(註16)│及幹部暨駿繕公司幹部│ │
│ │ │ │ │ ├────┼────┼────┤及中市企業界人士等約│ │
│ │ │ │ │ │金錢豹酒│89.5.22 │40,800 │30人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7 │28,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133 │89.3.15 │晉啟飲料│5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6.7 │5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4~P36 │
│ │ │店 │ │ │店市政店│ │ │顏清標、蘇麗華、楊界│ │
│ │ │ │ │ │ │ │ │華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港務局主秘及課長│ │
│ │ │ │ │ │ │ │ │、總工程師暨省諮議會│ │
│ │ │ │ │ │ │ │ │同仁等20餘人 │ │
├──┼────┼────┼────┼────┼────┼────┼────┼──────────┼───────┤
│134 │89.3.26 │晉啟飲料│5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6.7 │50,000 │89.3.26~89.3.30之發 │A2卷P37~P41 │
│ │ (缺) │店 │ │ │店市政店│ │ │票及消費人員名單,均│ │
├──┼────┼────┼────┼────┼────┼────┼────┤從缺 │ │
│135 │89.3.28 │晉啟飲料│6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6.7 │5,000 │ │ │
│ │ (缺) │店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8 │ │ │ │
│ │ │ │ │ │店市政店│ │ │ │ │
├──┼────┼────┼────┼────┼────┼────┼────┤ │ │
│136 │89.3.29 │晉啟飲料│4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6.8 │40,000 │ │ │
│ │ (缺) │店 │ │ │店市政店│ │ │ │ │
├──┼────┼────┼────┼────┼────┼────┼────┤ │ │
│137 │89.3.30 │晉啟飲料│6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6.8 │10,000 │ │ │
│ │ (缺) │店 │ │ │店市政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9 │50,000 │ │ │
│ │ │ │ │ │店市政店│ (缺) │ │ │ │
├──┴────┴────┴────┴────┴────┴────┴────┴──────────┴───────┤
│市政店(註16)沖帳金額為4,300,前揭註16,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9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138 │89.6.22 │晉啟飲料│9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1.22 │9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2~P45 │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 │ │起訴書附│雲、陳詩哲、蔡順源、│ │
│ │ │ │ │ │ │ │表所示消│陳健楷、余文欽、陳文│ │
│ │ │ │ │ │ │ │費金額為│書 │ │
│ │ │ │ │ │ │ │75,500 │其他人員: │ │
│ │ │ │ │ │ │ │(註17)│陳雲藤、吳德勝、洪金│ │
│ │ │ │ │ ├────┼────┼────┤平等27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1.23 │24,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55,000)│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1.27 │70,05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39 │89.6.15 │晉啟飲料│54,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1.27 │47,9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6~P49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1.27 │6,055 │清水鎮農會蔡總幹事等│ │
│ │ │ │ │ │店文南店│ │ │18人 │ │
│ │ │ │ │ │ │ │ │王維期、方莫詩、吳金│ │
│ │ │ │ │ │ │ │ │地 │ │
├──┼────┼────┼────┼────┼────┼────┼────┼──────────┼───────┤
│140 │89.6.17 │晉啟飲料│9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1.27 │1,4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0~P55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1.28 │48,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 │ │金額為 │22人 │ │
│ │ │ │ │ │ │ │141,652 │蔡文雄、阮啟平、楊輝│ │
│ │ │ │ │ │ │ │) │照、黃國村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1.29 │19,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1.31 │21,55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41 │89.6.18 │晉啟飲料│8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1.31 │89,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6~P58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 │ │ │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清水鎮調解會陳主席、│ │
│ │ │ │ │ │ │ │ │及委員等24人 │ │
│ │ │ │ │ │ │ │ │洪明通、陳博祥 │ │
├──┼────┼────┼────┼────┼────┼────┼────┼──────────┼───────┤
│142 │89.6.19 │晉啟飲料│8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1.31 │9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9~P63 │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劉松梧】、│ │
│ │ │ │ │ ├────┼────┼────┤朱麗珠 │ │
│ │ │ │ │ │金錢豹酒│89.2.1 │86,05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豐原市民代表會曾主席│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29人 │ │
│ │ │ │ │ │ │ │ │阮啟平、張文成、楊輝│ │
│ │ │ │ │ │ │ │ │照 │ │
├──┼────┼────┼────┼────┼────┼────┼────┼──────────┼───────┤
│143 │89.6.20 │晉啟飲料│96,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 │15,9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64~P69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楊永昌 │ │
│ │ │ │ │ │ │ │之金額為│其他人員: │ │
│ │ │ │ │ │ │ │98,825)│劉立委銓忠及地方人士│ │
│ │ │ │ │ ├────┼────┼────┤等23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2.10 │56,400 │楊輝照、張清照、林清│ │
│ │ │ │ │ │店文南店│ │ │忠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2.11 │23,95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44 │89.6.24 │晉啟飲料│7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1 │55,0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70~P74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張献能、游家│ │
│ │ │ │ │ ├────┼────┼────┤章、張愛却 │ │
│ │ │ │ │ │金錢豹酒│89.2.11 │15,75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神岡鄉農會陳總幹事等│ │
│ │ │ │ │ ├────┼────┼────┤24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2.12 │8,205 │楊輝照、許錦芳、阮啟│ │
│ │ │ │ │ │店文南店│ │ │平 │ │
├──┼────┼────┼────┼────┼────┼────┼────┼──────────┼───────┤
│145 │89.6.26 │晉啟飲料│93,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2 │64,7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75~P78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2.13 │28,20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黃顯洲立委及助理等9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臺中市議員陳清景等17│ │
│ │ │ │ │ │ │ │ │人 │ │
│ │ │ │ │ │ │ │ │高育鴻、阮啟平、朱元│ │
│ │ │ │ │ │ │ │ │宏、林英雄 │ │
├──┼────┼────┼────┼────┼────┼────┼────┼──────────┼───────┤
│146 │89.6.13 │晉啟飲料│54,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3 │54,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80~P81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 │ │ │雲、陳詩哲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漁貨搬運工會張│ │
│ │ │ │ │ │ │ │ │其成常務理事等20人 │ │
├──┼────┼────┼────┼────┼────┼────┼────┼──────────┼───────┤
│147 │89.6.23 │晉啟飲料│9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3 │9,7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82~P87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9.2.14 │52,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區漁會趙理事長等│ │
│ │ │ │ │ ├────┼────┼────┤26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2.14 │18,400 │張基正、高志勇、李炳│ │
│ │ │ │ │ │店文南店│ │ │南、顏武雄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2.15 │9,805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24,000)│ │ │
├──┼────┼────┼────┼────┼────┼────┼────┼──────────┼───────┤
│148 │89.6.4 │慶聯飲料│53,06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5 │14,1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88~P91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金額為 │欽 │ │
│ │ │ │ │ │ │ │24,000)│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市議員陳清景等13│ │
│ │ │ │ │ │金錢豹酒│89.2.15 │38,955 │人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李順良、黃國村、張正│ │
│ │ │ │ │ │ │ │金額為 │裕 │ │
│ │ │ │ │ │ │ │43,000)│ │ │
├──┼────┼────┼────┼────┼────┼────┼────┼──────────┼───────┤
│150 │89.6.6 │慶聯飲料│59,89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5 │4,0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92~P94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臺中縣兵役協會劉瑞龍│ │
│ │ │ │ │ │ │ │金額為 │等17人 │ │
│ │ │ │ │ │ │ │43,000)│吳金地、陳蓮慶、方莫│ │
│ │ │ │ │ │ │ │ │詩、李炳南 │ │
├──┼────┼────┼────┼────┼────┼────┼────┼──────────┼───────┤
│151 │89.6.8 │慶聯飲料│32,508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6 │10,2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95~P98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雲 │ │
│ │ │ │ │ │金錢豹酒│89.2.17 │22,263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沖帳)│臺中縣總工會陳總幹事│ │
│ │ │ │ │ │ │ │消費簽單│等19人 │ │
│ │ │ │ │ │ │ │上之金額│高育鴻、阮啟平、楊輝│ │
│ │ │ │ │ │ │ │為59,000│照 │ │
│ │ │ │ │ │ │ │(註18)│ │ │
├──┼────┼────┼────┼────┼────┼────┼────┼──────────┼───────┤
│152 │89.6.14 │慶聯飲料│34,209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17 │34,209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99~P101 │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消費簽單│欽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59,000│立法委員黃顯洲等8人 │ │
│ │ │ │ │ │ │ │(註18)│許錦芳、楊輝照 │ │
├──┴────┴────┴────┴────┴────┴────┴────┴──────────┴───────┤
│文南店(註17)沖帳金額為945、文南店(註18)沖帳金額為56,472,前揭註17、註18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 │
│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9、10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153 │89.7.9 │晉啟飲料│8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2.17 │2,528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02~P105│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顏清標、王建靜、陳萬│ │
│ │ │ │ │ │ │ │起訴書附│通、詹敏豐 │ │
│ │ │ │ │ │ │ │表所載消│其他人員: │ │
│ │ │ │ │ │ │ │費簽單上│民間司法革命會發起人│ │
│ │ │ │ │ │ │ │之金額為│代表詹陳秀緞、聯絡人│ │
│ │ │ │ │ │ │ │59,000 │彭鳳嬌及會員暨地方鄉│ │
│ │ │ │ │ │ │ │(註19)│親等約32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2.18 │42,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2.20 │35,472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54 │89.7.24 │晉啟飲料│8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2.20 │37,528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06~P109│
│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陳芳隆 │ │
│ │ │ │ │ │金錢豹酒│89.2.21 │1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龍井鄉第13屆耕地租佃│ │
│ │ │ │ │ ├────┼────┼────┤委員會當然委員林世昌│ │
│ │ │ │ │ │金錢豹酒│89.2.21 │27,472 │、林指良及佃農委員及│ │
│ │ │ │ │ │店文南店│ │ │地方鄉親等約35人 │ │
├──┼────┼────┼────┼────┼────┼────┼────┼──────────┼───────┤
│155 │89.7.15 │晉啟飲料│9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2.21 │19,128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10~P113│
│ │ │店 │ │ │店文南店│ │ │顏清標、林汝洲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2.23 │70,872 │龍井鄉調解委員會主席│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林樹枝及委員暨地方鄉│ │
│ │ │ │ │ │ │ │金額為 │親等約36人 │ │
│ │ │ │ │ │ │ │83,000)│ │ │
├──┼────┼────┼────┼────┼────┼────┼────┼──────────┼───────┤
│156 │89.8.11 │晉啟飲料│7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2.23 │10,128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14~P117│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顏清標、蔡順源 │ │
│ │ │ │ │ │ │ │金額為 │其他人員: │ │
│ │ │ │ │ │ │ │83,000)│台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 │
│ │ │ │ │ ├────┼────┼────┤社長陳明璋、總編輯姜│ │
│ │ │ │ │ │金錢豹酒│89.2.23 │49,700 │志俊及編輯委員及地方│ │
│ │ │ │ │ │店文南店│ │ │人士等約28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2.25 │10,172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157 │89.8.15 │晉啟飲料│65,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2.25 │6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18~P119│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 │顏清標、蔡順源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廢棄物清除商業│ │
│ │ │ │ │ │ │ │ │同業公會理事長廖德峯│ │
│ │ │ │ │ │ │ │ │暨會員及地方人士等約│ │
│ │ │ │ │ │ │ │ │30人 │ │
├──┼────┼────┼────┼────┼────┼────┼────┼──────────┼───────┤
│158 │89.8.17 │晉啟飲料│52,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2.25 │7,828 │本張發票及逾時用餐人│A2卷P120 │
│ │ (缺) │店 │ │ │店文南店│ (缺) │ │員名單從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2.26 │44,172 │ │ │
│ │ │ │ │ │店文南店│ │(沖帳)│ │ │
│ │ │ │ │ │ │ │消費簽單│ │ │
│ │ │ │ │ │ │ │上之金額│ │ │
│ │ │ │ │ │ │ │為90,000│ │ │
│ │ │ │ │ │ │ │(註20)│ │ │
├──┴────┴────┴────┴────┴────┴────┴────┴──────────┴───────┤
│文南店(註19)沖帳金額為2,528、文南店(註20)沖帳金額為44,172,前揭註19、註20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 │
│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10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159 │89.7.25 │金豹餐飲│96,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7.20 │3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21~P125│
│ ★ │ │店 │ │ │店金山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楊界華、林汝洲 │ │
│ │ │ │ │ │金錢豹酒│89.7.25 │96,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金山店│ │ │紀國樑、林信介、洪明│ │
│ │ │ │ │ │ │ │ │輝、林技安、林汝男、│ │
│ │ │ │ │ │ │ │ │林世溢、陳建龍、林永│ │
│ │ │ │ │ │ │ │ │輝、林鴻明等夫婦、林│ │
│ │ │ │ │ │ │ │ │瑞賓、李慶堂及地方鄉│ │
│ │ │ │ │ │ │ │ │親等約36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0、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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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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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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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89.7.6 │晉啟飲料│30,24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6 │30,24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26~P127│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張清堂、張愛却 │ │
│ │ │ │ │ │ │ │起訴書附│其他人員: │ │
│ │ │ │ │ │ │ │表所載消│大雅鄉民代表會陳副主│ │
│ │ │ │ │ │ │ │費金額為│席連生等14人 │ │
│ │ │ │ │ │ │ │90,000 │ │ │
│ │ │ │ │ │ │ │(註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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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89.7.7 │晉啟飲料│10,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6 │10,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28~P129│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張清堂 │ │
│ │ │ │ │ │ │ │起訴書附│其他人員: │ │
│ │ │ │ │ │ │ │表所載消│吳建良、張正裕、李順│ │
│ │ │ │ │ │ │ │費金額為│良等7人 │ │
│ │ │ │ │ │ │ │90,000 │ │ │
│ │ │ │ │ │ │ │(註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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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89.7.8 │晉啟飲料│17,22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6 │5,088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30~P132│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張清堂 │ │
│ │ │ │ │ │ │ │起訴書附│其他人員: │ │
│ │ │ │ │ │ │ │表所載消│臺中縣高爾夫委員會主│ │
│ │ │ │ │ │ │ │費金額為│委等11人 │ │
│ │ │ │ │ │ │ │90,000 │ │ │
│ │ │ │ │ │ │ │(註21)│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2.27 │12,132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6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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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89.7.10 │晉啟飲料│6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7 │6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33~P135│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張清堂、陳健楷、陳芳│ │
│ │ │ │ │ │ │ │金額為 │隆 │ │
│ │ │ │ │ │ │ │66,000)│其他人員: │ │
│ │ │ │ │ │ │ │ │烏日鄉農會陳總幹事及│ │
│ │ │ │ │ │ │ │ │地方人士等19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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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89.7.11 │晉啟飲料│50,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7 │33,868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36~P139│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張清堂、何秀英 │ │
│ │ │ │ │ │ │ │金額為 │其他人員: │ │
│ │ │ │ │ │ │ │66,000)│龍井鄉長林世富及地方│ │
│ │ │ │ │ ├────┼────┼────┤人士等21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2.28 │16,632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2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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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89.7.12 │晉啟飲料│84,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8 │77,368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40~P143│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 │ │金額為 │雲、陳詩哲 │ │
│ │ │ │ │ │ │ │28,000)│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金錢豹酒│89.2.29 │6,632 │24人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楊輝照、阮啟平、李順│ │
│ │ │ │ │ │ │ │金額為 │良、許錦芳 │ │
│ │ │ │ │ │ │ │6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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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89.7.13 │晉啟飲料│80,692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9 │80,692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44~P146│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金額為 │欽 │ │
│ │ │ │ │ │ │ │69,000)│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黃顯洲等21人 │ │
│ │ │ │ │ │ │ │ │阮啟平、劉育新、張清│ │
│ │ │ │ │ │ │ │ │照、周木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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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89.7.14 │晉啟飲料│8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9 │8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47~P149│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 │ │金額為 │雲 │ │
│ │ │ │ │ │ │ │69,000)│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總工會陳總幹事│ │
│ │ │ │ │ │ │ │ │清隆等3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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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89.7.18 │晉啟飲料│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2.29 │43,676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50~P152│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之│張清堂、楊永昌、陳健│ │
│ │ │ │ │ │ │ │金額為 │楷、余文欽 │ │
│ │ │ │ │ │ │ │69,000)│其他人員: │ │
│ │ │ │ │ ├────┼────┼────┤立委劉詮忠及地方人士│ │
│ │ │ │ │ │金錢豹酒│89.3.1 │26,324 │等28人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楊輝照、阮啟平、張文│ │
│ │ │ │ │ │ │ │ │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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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89.7.20 │晉啟飲料│72,731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1 │45,676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53~P155│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 │張清堂、楊永昌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3.2 │27,055 │大安鄉長吳鶴鵬及地方│ │
│ │ │ │ │ │店文南店│ │ │人士等32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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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89.7.26 │晉啟飲料│87,75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 │60,4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P156~P158-1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3.3 │27,305 │清水鎮國中小校長及家│ │
│ │ │ │ │ │店文南店│ │ │長會長聯誼會、蔡炳昆│ │
│ │ │ │ │ │ │ │ │校長等48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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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89.7.22 │晉啟飲料│87,75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3 │53,6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59~P162│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3.4 │17,300 │臺中縣縫紉業職業工會│ │
│ │ │ │ │ │店文南店│ │ │蘇慶雲及幹部等34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3.4 │16,755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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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89.7.29 │晉啟飲料│9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4 │7,2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63~P167│
│ │ │店 │ │ │店文南店│ (缺)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3.5 │42,500 │清水鎮農會蔡總幹事及│ │
│ │ │ │ │ │店文南店│ │ │地方人等34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3.9 │40,25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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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89.7.30 │晉啟飲料│8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9 │8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68~P171│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蔡黃金雀、林│ │
│ │ │ │ │ │ │ │ │茂裕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市民代表會蔡副主│ │
│ │ │ │ │ │ │ │ │席及地方人士等29人 │ │
│ │ │ │ │ │ │ │ │阮啟平、劉育新、張正│ │
│ │ │ │ │ │ │ │ │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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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89.8.1 │晉啟飲料│8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9 │30,2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72~P177│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永昌、陳詩│ │
│ │ │ │ │ ├────┼────┼────┤哲 │ │
│ │ │ │ │ │金錢豹酒│89.3.10 │31,4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立委劉詮忠及地方人士│ │
│ │ │ │ │ ├────┼────┼────┤等28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3.10 │18,355 │楊輝照、林清忠、許錦│ │
│ │ │ │ │ │店文南店│ │ │芳、阮啟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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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89.8.2 │晉啟飲料│85,6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10 │8,6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78~P182│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林汝洲、何秀│ │
│ │ │ │ │ ├────┼────┼────┤英 │ │
│ │ │ │ │ │金錢豹酒│89.3.11 │34,8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大度鄉農會趙理事長等│ │
│ │ │ │ │ ├────┼────┼────┤25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3.12 │24,300 │阮啟平、吳金地、陳達│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慶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3.13 │17,85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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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89.8.4 │晉啟飲料│91,6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13 │1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83~P187│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雲、陳詩哲、陳健楷、│ │
│ │ │ │ │ │金錢豹酒│89.3.17 │91,455 │余文欽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黃顯洲及地方人士│ │
│ │ │ │ │ │ │ │ │等29人 │ │
│ │ │ │ │ │ │ │ │阮啟平、林英雄、林清│ │
│ │ │ │ │ │ │ │ │忠、蔡南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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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89.8.5 │晉啟飲料│8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17 │33,5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88~P193│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3.18 │32,300 │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吳│ │
│ │ │ │ │ │店文南店│ │ │勝隆及地方人士等33人│ │
│ │ │ │ │ ├────┼────┼────┤吳德勝、洪明通 │ │
│ │ │ │ │ │金錢豹酒│89.3.20 │23,15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78 │89.8.10 │晉啟飲料│93,99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0 │33,8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94~P197│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陳詩│ │
│ │ │ │ │ ├────┼────┼────┤哲、陳健楷、余文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3.21 │60,1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 │ │金額為 │26人 │ │
│ │ │ │ │ │ │ │99,454)│吳建良、張正裕、李順│ │
│ │ │ │ │ │ │ │ │良、李順宗 │ │
├──┼────┼────┼────┼────┼────┼────┼────┼──────────┼───────┤
│179 │89.8.11 │晉啟飲料│87,96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1 │76,8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198~P201│
│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林耀輝、【劉│ │
│ │ │ │ │ │ │ │金額為 │松梧】 │ │
│ │ │ │ │ │ │ │99,454)│其他人員: │ │
│ │ │ │ │ ├────┼────┼────┤豐原市民代表會曾主席│ │
│ │ │ │ │ │金錢豹酒│89.3.22 │11,105 │等22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呂志峯】、阮啟平、│ │
│ │ │ │ │ │ │ │ │【李邦德】 │ │
├──┼────┼────┼────┼────┼────┼────┼────┼──────────┼───────┤
│180 │89.8.14 │晉啟飲料│27,33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2 │27,33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02~P204│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熊貓建設公司董事長林│ │
│ │ │ │ │ │ │ │ │樹旺等13人 │ │
├──┼────┼────┼────┼────┼────┼────┼────┼──────────┼───────┤
│181 │89.8.21 │晉啟飲料│15,12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2 │8,86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05~P208│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3.23 │6,255 │永泰固公司林宸緯董事│ │
│ │ │ │ │ │店文南店│ │ │長等7人 │ │
├──┼────┼────┼────┼────┼────┼────┼────┼──────────┼───────┤
│182 │89.8.23 │晉啟飲料│66,73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3 │55,7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09~P213│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雲、楊永昌 │ │
│ │ │ │ │ │金錢豹酒│89.3.23 │9,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體育會榮譽理事│ │
│ │ │ │ │ ├────┼────┼────┤長林敏霖等19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3.23 │1,985 │楊輝照、陳進發、周木│ │
│ │ │ │ │ │店文南店│ │ │生 │ │
├──┼────┼────┼────┼────┼────┼────┼────┼──────────┼───────┤
│183 │89.7.11 │聯膳餐廳│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3 │20,01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14~P218│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雲 │ │
│ │ │ │ │ │金錢豹酒│89.3.23 │6,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總工會陳總幹事│ │
│ │ │ │ │ ├────┼────┼────┤等26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3.24 │43,98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184 │89.7.25 │聯膳餐廳│64,1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4 │3,01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19~P223│
│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劉松梧】、│ │
│ │ │ │ │ ├────┼────┼────┤朱麗珠、蕭隆澤、李素│ │
│ │ │ │ │ │金錢豹酒│89.3.24 │60,000 │貞、蘇慶雲、楊永昌、│ │
│ │ │ │ │ │店文南店│ │ │陳詩哲、吳金生、陳健│ │
│ │ │ │ │ ├────┼────┼────┤楷、何秀英、余文欽、│ │
│ │ │ │ │ │金錢豹酒│89.3.25 │1,085 │林碧秀、蔡黃金雀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議員聯誼及助理阮啟平│ │
│ │ │ │ │ │ │ │ │、林金池、高育鴻等12│ │
│ │ │ │ │ │ │ │ │人 │ │
├──┼────┼────┼────┼────┼────┼────┼────┼──────────┼───────┤
│185 │89.7.26 │聯膳餐廳│86,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5 │27,91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24~P228│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9.3.26 │39,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吳│ │
│ │ │ │ │ │ │ │金額為11│主席及地方人士等31人│ │
│ │ │ │ │ │ │ │7,600) │洪明通、吳德勝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3.27 │19,385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28,400)│ │ │
├──┼────┼────┼────┼────┼────┼────┼────┼──────────┼───────┤
│186 │89.7.27 │聯膳餐廳│92,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7 │92,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29~P231│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陳詩哲 │ │
│ │ │ │ │ │ │ │金額為 │其他人員: │ │
│ │ │ │ │ │ │ │28,400)│臺中縣溜冰委員會主席│ │
│ │ │ │ │ │ │ │ │陳詩哲等34人 │ │
│ │ │ │ │ │ │ │ │阮啟平、楊輝照、張文│ │
│ │ │ │ │ │ │ │ │成 │ │
├──┼────┼────┼────┼────┼────┼────┼────┼──────────┼───────┤
│187 │89.8.6 │聯膳餐廳│75,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27 │34,61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32~P236│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楊永昌 │ │
│ │ │ │ │ │ │ │金額為 │其他人員: │ │
│ │ │ │ │ │ │ │28,400)│臺中縣高爾夫委員會主│ │
│ │ │ │ │ ├────┼────┼────┤委黃國村等26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3.30 │8,445 │林清忠、陳榮吉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 │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 │表所載金│ │ │
│ │ │ │ │ │ │ │額為 │ │ │
│ │ │ │ │ │ │ │19,000 │ │ │
│ │ │ │ │ │ │ │(註22)│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9.13 │32,440 │ │ │
│ │ │ │ │ │店金山店│ │(簽單上│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82,000)│ │ │
├──┼────┼────┼────┼────┼────┼────┼────┼──────────┼───────┤
│188 │89.8.7 │聯膳餐廳│8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9.13 │34,56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37~P241│
│ │ │ │ │ │店金山店│ │(簽單上│張清堂、蘇慶雲、楊永│ │
│ │ │ │ │ │ │ │金額為 │昌 │ │
│ │ │ │ │ │ │ │82,000)│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縣土風舞委員會主│ │
│ │ │ │ │ │金錢豹酒│89.9.18 │50,440 │委蘇慶雲等31人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189 │89.8.9 │聯膳餐廳│7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9.18 │24,56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42~P246│
│ │ │ │ │ │店金山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9.19 │30,000 │立委黃顯洲及地方人士│ │
│ │ │ │ │ │店金山店│ (缺) │ │等24人 │ │
│ │ │ │ │ ├────┼────┼────┤阮啟平、許錦芳、楊輝│ │
│ │ │ │ │ │金錢豹酒│89.9.19 │6,000 │照、張正裕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9.21 │14,440 │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190 │89.8.10 │聯膳餐廳│7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9.21 │34,56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47~P251│
│ │ │ │ │ │店金山店│ │ │張清堂、蕭隆澤、楊永│ │
│ │ │ │ │ ├────┼────┼────┤昌 │ │
│ │ │ │ │ │金錢豹酒│89.9.22 │9,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金山店│ (缺) │ │臺中縣排球委員會主委│ │
│ │ │ │ │ ├────┼────┼────┤蕭隆澤等29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9.22 │32,000 │許錦芳、阮啟平、林清│ │
│ │ │ │ │ │店金山店│ │(簽單上│忠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41,000)│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9.25 │1,440 │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 │ │ │ │ │ │ │ │ │
├──┼────┼────┼────┼────┼────┼────┼────┼──────────┼───────┤
│191 │89.8.12 │聯膳餐廳│91,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9.25 │51,56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52~P255│
│ │ │ │ │ │店金山店│ │ │張清堂、林耀輝、陳文│ │
│ │ │ │ │ ├────┼────┼────┤書 │ │
│ │ │ │ │ │金錢豹酒│89.9.28 │39,44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金山店│ │ │和平鄉民代表會吳主席│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34人 │ │
│ │ │ │ │ │ │ │ │楊輝照、阮啟平、許錦│ │
│ │ │ │ │ │ │ │ │芳 │ │
├──┼────┼────┼────┼────┼────┼────┼────┼──────────┼───────┤
│192 │89.8.22 │聯膳餐廳│8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9.28 │36,56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56~P258│
│ │ │ │ │ │店金山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 不詳 │43,440 │天愛玩具有限公司經理│ │
│ │ │ │ │ │店金山店│ (缺) │ │王水金等22人 │ │
│ │ │ │ │ │ │ │ │李順良、林明德、張清│ │
│ │ │ │ │ │ │ │ │照、吳金地、吳建良、│ │
│ │ │ │ │ │ │ │ │周世昌 │ │
├──┼────┼────┼────┼────┼────┼────┼────┼──────────┼───────┤
│193 │89.8.23 │聯膳餐廳│78,4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31,56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59~P260│
│ │ │ │ │ │店金山店│ (缺) │ │張清堂、林汝洲、何秀│ │
│ │ │ │ │ ├────┼────┼────┤英 │ │
│ │ │ │ │ │金錢豹酒│ 不詳 │46,84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大隆店│ (缺) │ │大肚鄉農會趙理事長等│ │
│ │ │ │ │ │ │ │ │28人 │ │
│ │ │ │ │ │ │ │ │阮啟平、許錦芳、林宜│ │
│ │ │ │ │ │ │ │ │中 │ │
├──┼────┼────┼────┼────┼────┼────┼────┼──────────┼───────┤
│194 │89.8.24 │聯膳餐廳│94,75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94,7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61~P262│
│ │ │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 │ │ │雲、楊永昌、陳健楷、│ │
│ │ │ │ │ │ │ │ │余文欽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 │ │ │21人 │ │
│ │ │ │ │ │ │ │ │阮啟平、黃國村、張金│ │
│ │ │ │ │ │ │ │ │田、周世昌、許錦芳 │ │
├──┼────┼────┼────┼────┼────┼────┼────┼──────────┼───────┤
│195 │89.8.25 │聯膳餐廳│73,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73,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63~P264│
│ │ │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楊永昌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劉詮忠及地方人士│ │
│ │ │ │ │ │ │ │ │等23人 │ │
├──┼────┼────┼────┼────┼────┼────┼────┼──────────┼───────┤
│196 │89.8.26 │聯膳餐廳│92,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92,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65~P266│
│ │(起訴書│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蕭隆澤、張献│ │
│ │附表為 │ │ │ │ │ │ │能、張愛却 │ │
│ │89.8.21 │ │ │ │ │ │ │其他人員: │ │
│ │,然發票│ │ │ │ │ │ │大雅鄉民代表會陳副主│ │
│ │上之日期│ │ │ │ │ │ │席及地方人士等29人 │ │
│ │為89.8. │ │ │ │ │ │ │阮啟平、林金池、林清│ │
│ │26) │ │ │ │ │ │ │忠、許錦芳 │ │
├──┼────┼────┼────┼────┼────┼────┼────┼──────────┼───────┤
│197 │89.8.27 │聯膳餐廳│70,4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70,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67~P268│
│ │ │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林耀輝、蕭隆│ │
│ │ │ │ │ │ │ │ │澤、蘇慶雲、楊永昌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棒球委員會金主│ │
│ │ │ │ │ │ │ │ │委陳益昌等19人 │ │
├──┼────┼────┼────┼────┼────┼────┼────┼──────────┼───────┤
│198 │89.8.28 │聯膳餐廳│9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9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69~P270│
│ │ │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 │ │ │27人 │ │
│ │ │ │ │ │ │ │ │阮啟平、吳建良、李順│ │
│ │ │ │ │ │ │ │ │良、蘇文章 │ │
├──┼────┼────┼────┼────┼────┼────┼────┼──────────┼───────┤
│199 │89.8.31 │聯膳餐廳│9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9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71~P272│
│ │ │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 │ │ │源、楊界華、吳金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黃顯洲等22人 │ │
│ │ │ │ │ │ │ │ │楊輝照、阮啟平、吳金│ │
│ │ │ │ │ │ │ │ │地 │ │
├──┼────┼────┼────┼────┼────┼────┼────┼──────────┼───────┤
│200 │89.8.26 │萊興飲料│67,274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67,274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73~P274│
│ │ │店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 │欽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黃顯洲等16人 │ │
│ │ │ │ │ │ │ │ │劉育新、楊輝照、李順│ │
│ │ │ │ │ │ │ │ │良 │ │
├──┼────┼────┼────┼────┼────┼────┼────┼──────────┼───────┤
│201 │89.8.27 │萊興飲料│10,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10,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75~P276│
│ │ │店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灣音樂藝術協會理事│ │
│ │ │ │ │ │ │ │ │長詹義正等8人 │ │
│ │ │ │ │ │ │ │ │許錦芳、張文成 │ │
├──┼────┼────┼────┼────┼────┼────┼────┼──────────┼───────┤
│202 │89.8.30 │萊興飲料│17,01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 不詳 │17,01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77~P278│
│ │ │店 │ │ │店大隆店│ (缺) │ │張清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沙鹿鎮農會秘書等9人 │ │
│ │ │ │ │ │ │ │ │阮啟平、許錦芳 │ │
├──┴────┴────┴────┴────┴────┴────┴────┴──────────┴───────┤
│文南店(註21)沖帳金額為45,828、文南店(註22)沖帳金額為8,445,前揭註21、註22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 │
│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11、12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203 │89.8.29 │金豹餐飲│8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3.30 │10,5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79~P282│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張清堂、蘇慶雲、陳詩│ │
│ │ │ │ │ │ │ │消費簽單│哲、陳健楷、余文欽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19,000│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宏│ │
│ │ │ │ │ │ │ │(註23)│年等26人 │ │
│ │ │ │ │ ├────┼────┼────┤阮啟平、李順良、許 │ │
│ │ │ │ │ │金錢豹酒│89.3.30 │15,000 │錦芳、楊輝照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3.31 │24,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2 │16,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2 │14,4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04 │89.7.3 │金豹餐飲│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2 │7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83~P285│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楊永│ │
│ │ │ │ │ │ │ │ │昌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民俗體育委員會│ │
│ │ │ │ │ │ │ │ │主委林樹旺等26人 │ │
├──┼────┼────┼────┼────┼────┼────┼────┼──────────┼───────┤
│205 │89.7.5 │金豹餐飲│61,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2 │3,5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86~P289│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4.3 │57,4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 │ │ │19人 │ │
│ │ │ │ │ │ │ │ │楊予、陳達慶、李順良│ │
│ │ │ │ │ │ │ │ │、吳建良 │ │
├──┼────┼────┼────┼────┼────┼────┼────┼──────────┼───────┤
│206 │89.7.9 │金豹餐飲│8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3 │57,5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90~P293│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永昌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4.5 │31,445 │大甲農會劉總幹事及地│ │
│ │ │ │ │ │店文南店│ │ │方人士等27人 │ │
│ │ │ │ │ │ │ │ │許錦芳、劉育新等5人 │ │
├──┼────┼────┼────┼────┼────┼────┼────┼──────────┼───────┤
│207 │89.7.12 │金豹餐飲│89,1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5 │89,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94~P296│
│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林耀輝、【劉│ │
│ │ │ │ │ │ │ │ │松梧】、朱麗珠、蕭隆│ │
│ │ │ │ │ │ │ │ │澤其他人員: │ │
│ │ │ │ │ │ │ │ │豐原市民代表會曾主席│ │
│ │ │ │ │ │ │ │ │等29人 │ │
│ │ │ │ │ │ │ │ │阮啟平、張文成等6人 │ │
├──┼────┼────┼────┼────┼────┼────┼────┼──────────┼───────┤
│208 │89.7.17 │金豹餐飲│7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5 │40,4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297~P299│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永昌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4.5 │38,545 │立委劉詮忠及地方人士│ │
│ │ │ │ │ │店文南店│ │ │等27人 │ │
│ │ │ │ │ │ │ │ │楊輝照、方莫詩、吳金│ │
│ │ │ │ │ │ │ │ │地 │ │
├──┼────┼────┼────┼────┼────┼────┼────┼──────────┼───────┤
│209 │89.7.19 │金豹餐飲│6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5 │19,4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01~P304│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4.7 │40,5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立委黃顯洲及助理、地│ │
│ │ │ │ │ │ │ │ │方人士等22人 │ │
├──┼────┼────┼────┼────┼────┼────┼────┼──────────┼───────┤
│210 │89.7.23 │金豹餐飲│82,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7 │16,9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05~P311│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文書、林榮│ │
│ │ │ │ │ ├────┼────┼────┤進 │ │
│ │ │ │ │ │金錢豹酒│89.4.8 │17,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原住民委員會洪│ │
│ │ │ │ │ ├────┼────┼────┤總幹事等24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4.11 │15,000 │許錦芳、林宜中、劉育│ │
│ │ │ │ │ │店文南店│ │ │新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11 │17,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12 │15,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12 │4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11 │89.7.28 │金豹餐飲│81,8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12 │16,8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12~P316│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永昌、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9.4.13 │36,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外丹功委員會吳│ │
│ │ │ │ │ ├────┼────┼────┤金生主委等31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4.14 │28,9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12 │89.8.3 │金豹餐飲│8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14 │52,0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17~P320│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陳健│ │
│ │ │ │ │ ├────┼────┼────┤楷、余文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4.14 │27,9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總工會陳總幹事│ │
│ │ │ │ │ │ │ │ │等29人 │ │
│ │ │ │ │ │ │ │ │李順良、吳建良、黃國│ │
│ │ │ │ │ │ │ │ │村等9人 │ │
├──┼────┼────┼────┼────┼────┼────┼────┼──────────┼───────┤
│213 │89.8.8 │金豹餐飲│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14 │27,5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21~P325│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詩哲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4.16 │24,000 │光田醫院陳詩哲等24人│ │
│ │ │ │ │ │店文南店│ │ │高育鴻、陳建發、周清│ │
│ │ │ │ │ ├────┼────┼────┤全等6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4.17 │18,4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14 │89.8.13 │金豹餐飲│80,2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17 │12,5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26~P331│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4.18 │26,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等│ │
│ │ │ │ │ ├────┼────┼────┤25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4.19 │15,000 │黃國村、楊輝照、張正│ │
│ │ │ │ │ │店文南店│ │ │裕等7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19 │26,6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15 │89.8.22 │金豹餐飲│8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19 │38,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32~P335│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4.20 │34,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業信旅行社蔡宗寶總經│ │
│ │ │ │ │ ├────┼────┼────┤理等29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4.21 │7,645 │許錦芳、劉育新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 │ │
│ │ │ │ │ │ │ │起訴書所│ │ │
│ │ │ │ │ │ │ │載消費簽│ │ │
│ │ │ │ │ │ │ │單上之金│ │ │
│ │ │ │ │ │ │ │額為 │ │ │
│ │ │ │ │ │ │ │22,300 │ │ │
│ │ │ │ │ │ │ │(註24)│ │ │
├──┴────┴────┴────┴────┴────┴────┴────┴──────────┴───────┤
│文南店(註23)沖帳金額為10,555、文南店(註24)沖帳金額為7,645,前揭註23、註24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 │
│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12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216 │89.10.19│晉啟飲料│69,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7.28 │18,8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36~P340│
│ ★ │ │店 │ │ │店金山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游家章、陳文書 │ │
│ │ │ │ │ │金錢豹酒│89.8.18 │33,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金山店│ │ │皇記建設董事長林献及│ │
│ │ │ │ │ ├────┼────┼────┤同仁暨中市建築同業人│ │
│ │ │ │ │ │金錢豹酒│89.8.19 │17,150 │士、顏清通、林金池、│ │
│ │ │ │ │ │店金山店│ │ │蔡鎗鋌、顏寬恆等約 │ │
│ │ │ │ │ │ │ │ │28人 │ │
├──┼────┼────┼────┼────┼────┼────┼────┼──────────┼───────┤
│217 │89.10.23│晉啟飲料│74,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8.19 │4,8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41~P346│
│ ★ │ │店 │ │ │店金山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 │游繼岳、詹敏豐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10.6 │25,000 │上順企業、上煌建設董│ │
│ │ │ │ │ │店金山店│ │ │事長蔡清政及幹部暨中│ │
│ │ │ │ │ ├────┼────┼────┤市企業界人士何豐棧及│ │
│ │ │ │ │ │金錢豹酒│89.7.12 │17,300 │友人、立委陳傑儒及隨│ │
│ │ │ │ │ │店金山店│ │ │行人員等約30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7.28 │26,850 │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218 │89.10.26│晉啟飲料│97,2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7.28 │24,6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47~P353│
│ │ │店 │ │ │店金山店│ │ │顏清標、蘇麗華、林汝│ │
│ │ │ │ │ ├────┼────┼────┤洲、陳芳隆、劉淑媚 │ │
│ │ │ │ │ │金錢豹酒│89.8.21 │17,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金山店│ │ │各鄉鎮地方人士: │ │
│ │ │ │ │ ├────┼────┼────┤呂俊輝、王禮洋、李孝│ │
│ │ │ │ │ │金錢豹酒│89.8.22 │39,000 │忠、何阿金、趙文倫、│ │
│ │ │ │ │ │店金山店│ │(與下一│陳敏嘉、吳東昇、何家│ │
│ │ │ │ │ │ │ │筆金額同│銘、曾明輝、林芳洲、│ │
│ │ │ │ │ │ │ │記載於一│顏月香、陳銘豐、蔣宗│ │
│ │ │ │ │ │ │ │張消費簽│能、謝其君、洪献淵、│ │
│ │ │ │ │ │ │ │單) │林冠仲、王任文等約40│ │
│ │ │ │ │ ├────┼────┼────┤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8.22 │14,200 │ │ │
│ │ │ │ │ │店金山店│ │(與上一│ │ │
│ │ │ │ │ │ │ │筆金額同│ │ │
│ │ │ │ │ │ │ │記載於一│ │ │
│ │ │ │ │ │ │ │張消費簽│ │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10.7 │2,050 │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219 │89.7.7 │金豹餐飲│68,5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0.7 │36,4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54~P358│
│ ★ │ │店 │ │ │店金山店│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陳萬通、林茂裕、李慶│ │
│ │ │ │ │ │金錢豹酒│89.7.3 │13,257 │堂、吳景昌、楊世瑟、│ │
│ │ │ │ │ │店金山店│ │(89.7.3│【呂志峯】 │ │
│ │ │ │ │ │ │ │之金額均│其他人員: │ │
│ │ │ │ │ │ │ │記載於同│諧興整理有限公司董事│ │
│ │ │ │ │ │ │ │一消費簽│長林坤喜及同仁暨地方│ │
│ │ │ │ │ │ │ │單;簽單│人士、張憲忠、紀國樑│ │
│ │ │ │ │ │ │ │之金額為│、林志安、林信介、林│ │
│ │ │ │ │ │ │ │100,000 │信全、陳正鑫、林永輝│ │
│ │ │ │ │ │ │ │) │等約30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7.3 │18,793 │ │ │
│ │ │ │ │ │店金山店│ │(89.7.3│ │ │
│ │ │ │ │ │ │ │之金額均│ │ │
│ │ │ │ │ │ │ │記載於同│ │ │
│ │ │ │ │ │ │ │一消費簽│ │ │
│ │ │ │ │ │ │ │單;簽單│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100,000 │ │ │
│ │ │ │ │ │ │ │) │ │ │
├──┼────┼────┼────┼────┼────┼────┼────┼──────────┼───────┤
│220 │89.7.8 │金豹餐飲│85,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7.3 │31,207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59~P363│
│ ★ │ │店 │ │ │店金山店│ │(89.7.3│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之金額均│陳芳隆、詹敏豐 │ │
│ │ │ │ │ │ │ │記載於同│其他人員: │ │
│ │ │ │ │ │ │ │一消費簽│台觀印刷有限公司董事│ │
│ │ │ │ │ │ │ │單;簽單│長李澤潘及幹部暨同業│ │
│ │ │ │ │ │ │ │之金額為│人士及地方人士、徐順│ │
│ │ │ │ │ │ │ │100,000 │和、何豐榜、周文保、│ │
│ │ │ │ │ │ │ │) │林世溢、洪忠祿、李志│ │
│ │ │ │ │ ├────┼────┼────┤祥、初偉軍等約34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7.10 │53,793 │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221 │89.7.9 │金豹餐飲│81,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7.10 │12,207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64~P368│
│ │ │店 │ │ │店金山店│ │ │顏清標、張愛却、蘇慶│ │
│ │ │ │ │ ├────┼────┼────┤雲、張滄沂 │ │
│ │ │ │ │ │金錢豹酒│89.8.1 │68,793 │其他人員: │ │
│ │ │ │ │ │店金山店│ │(89.8.1│群健有線電視呂董及同│ │
│ │ │ │ │ │ │ │之金額均│仁暨臺中市人士林照雄│ │
│ │ │ │ │ │ │ │記載於同│及地方仕紳、銀行界人│ │
│ │ │ │ │ │ │ │一消費簽│士廖天佑及友人翁坤山│ │
│ │ │ │ │ │ │ │單;簽單│、趙宗凱等約32人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155,000 │ │ │
│ │ │ │ │ │ │ │) │ │ │
├──┼────┼────┼────┼────┼────┼────┼────┼──────────┼───────┤
│222 │89.7.13 │金豹餐飲│55,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8.1 │207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69~P372│
│ │ │店 │ │ │店金山店│ │(89.8.1│顏清標、游家章、蔡順│ │
│ │ │ │ │ │ │ │之金額均│源、余文欽 │ │
│ │ │ │ │ │ │ │記載於同│其他人員: │ │
│ │ │ │ │ │ │ │一消費簽│太平建築師事務所陳明│ │
│ │ │ │ │ │ │ │單;簽單│桂及隨行人員暨同業人│ │
│ │ │ │ │ │ │ │之金額為│士顏寬恆、林金池等約│ │
│ │ │ │ │ │ │ │155,000 │22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8.1 │54,793 │ │ │
│ │ │ │ │ │店金山店│ │(89.8.1│ │ │
│ │ │ │ │ │ │ │之金額均│ │ │
│ │ │ │ │ │ │ │記載於同│ │ │
│ │ │ │ │ │ │ │一消費簽│ │ │
│ │ │ │ │ │ │ │單;簽單│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155,000 │ │ │
│ │ │ │ │ │ │ │) │ │ │
├──┼────┼────┼────┼────┼────┼────┼────┼──────────┼───────┤
│223 │89.7.22 │金豹餐飲│5,305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8.1 │5,30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73~P376│
│ ★ │ │店 │ │ │店金山店│ │(89.8.1│顏清標、【呂志峯】 │ │
│ │ │ │ │ │ │ │之金額均│其他人員: │ │
│ │ │ │ │ │ │ │記載於同│卓清龍 │ │
│ │ │ │ │ │ │ │一消費簽│ │ │
│ │ │ │ │ │ │ │單;簽單│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155,000 │ │ │
│ │ │ │ │ │ │ │) │ │ │
├──┼────┼────┼────┼────┼────┼────┼────┼──────────┼───────┤
│224 │89.7.26 │金豹餐飲│50,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8.1 │7,902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77~P382│
│ ★ │ │店 │ │ │店金山店│ │(89.8.1│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之金額均│姚應龍、蘇麗華 │ │
│ │ │ │ │ │ │ │記載於同│其他人員: │ │
│ │ │ │ │ │ │ │一消費簽│立委陳傑儒及隨行人員│ │
│ │ │ │ │ │ │ │單;簽單│暨太平市地方人士 │ │
│ │ │ │ │ │ │ │之金額為│立委郭榮振及助理暨大│ │
│ │ │ │ │ │ │ │155,000 │甲鎮瀾宮鄭副董及地方│ │
│ │ │ │ │ │ │ │) │鄉親等約20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8.2 │6,000 │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10.14│36,098 │ │ │
│ │ │ │ │ │店金山店│ │ │ │ │
├──┼────┼────┼────┼────┼────┼────┼────┼──────────┼───────┤
│225 │89.9.1 │金豹餐飲│55,000 │ 陳國行 │金錢豹酒│89.10.18│18,098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83~P385│
│ │ │店 │ │ │店金山店│ │(沖帳)│顏清標、林素真、陳芳│ │
│ │ │ │ │ │ │ │消費簽單│隆、林汝洲 │ │
│ │ │ │ │ │ │ │上之金額│其他人員: │ │
│ │ │ │ │ │ │ │為93,381│大安鄉長吳鶴鵬及地方│ │
│ │ │ │ │ │ │ │;起訴書│鄉親、雲林縣西螺福興│ │
│ │ │ │ │ │ │ │附表所載│宮楊文鐘及委員、大甲│ │
│ │ │ │ │ │ │ │之金額為│代表會鄭主席及部分代│ │
│ │ │ │ │ │ │ │93,500 │表、林克謨、徐順和、│ │
│ │ │ │ │ │ │ │(註25)│陳宗林等約22人 │ │
├──┴────┴────┴────┴────┴────┴────┴────┴──────────┴───────┤
│金山店(註25)沖帳金額為18,098,前揭註25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12、13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226 │89.10.14│聯膳餐廳│90,000 │ 高育鴻 │金錢豹酒│89.4.19 │23,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86~P390│
│ │ │ │ │ │店文南店│ (缺) │ │蕭隆澤、蘇慶雲、陳詩│ │
│ │ │ │ │ ├────┼────┼────┤哲、余文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4.21 │14,65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沖帳)│鄭錫山、蘇文章、吳建│ │
│ │ │ │ │ │ │ │起訴書附│良、楊輝照、李順良、│ │
│ │ │ │ │ │ │ │表所載之│詹士正、王聰智、阮啟│ │
│ │ │ │ │ │ │ │金額為 │平、林清忠等29人 │ │
│ │ │ │ │ │ │ │22,300;│ │ │
│ │ │ │ │ │ │ │簽單上之│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17,300 │ │ │
│ │ │ │ │ │ │ │(註26)│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22 │28,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23 │17,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24 │7,045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227 │89.9.5 │聯膳餐廳│88,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24 │88,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91~P392│
│ │ │ │ │ │店文南店│ (缺)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 │ │ │雲、陳健楷、余文欽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黃顯洲及地方人士│ │
│ │ │ │ │ │ │ │ │等24人 │ │
│ │ │ │ │ │ │ │ │紀俊明、吳建良、李順│ │
│ │ │ │ │ │ │ │ │良、劉育新 │ │
├──┼────┼────┼────┼────┼────┼────┼────┼──────────┼───────┤
│228 │89.9.11 │聯膳餐廳│88,1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24 │19,4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93~P393│
│ │ │ │ │ │店文南店│ (缺) │ │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源、楊界華、吳金生 │ │
│ │ │ │ │ │金錢豹酒│89.4.25 │1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台電臺中施工處章宜璋│ │
│ │ │ │ │ ├────┼────┼────┤課長、林漢張股長等21│ │
│ │ │ │ │ │金錢豹酒│89.4.26 │17,300 │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方莫詩、吳金地、阮敏│ │
│ │ │ │ │ ├────┼────┼────┤樂 │ │
│ │ │ │ │ │金錢豹酒│89.4.28 │9,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4.28 │27,3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29 │89.9.12 │聯膳餐廳│81,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28 │71,6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397~P400│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9.4.28 │9,3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區漁會趙理事長朝│ │
│ │ │ │ │ │ │ │ │琴等24人 │ │
│ │ │ │ │ │ │ │ │林清忠、林金池、阮啟│ │
│ │ │ │ │ │ │ │ │平、林金泉 │ │
├──┼────┼────┼────┼────┼────┼────┼────┼──────────┼───────┤
│230 │89.9.14 │聯膳餐廳│9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28 │17,6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01~P405│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4.28 │15,000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朱│ │
│ │ │ │ │ │店文南店│ │ │元宏律師等13人 │ │
│ │ │ │ │ ├────┼────┼────┤廉風會計師事務所廉純│ │
│ │ │ │ │ │金錢豹酒│89.4.29 │51,000 │忠等14人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阮啟平、林清忠、王專│ │
│ │ │ │ │ ├────┼────┼────┤成 │ │
│ │ │ │ │ │金錢豹酒│89.4.30 │6,3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31 │89.9.15 │聯膳餐廳│83,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30 │83,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06~P408│
│ ★ │ │ │ │ │店文南店│ │ │林耀輝、【劉松梧】、│ │
│ │ │ │ │ │ │ │ │蕭隆澤、蘇慶雲、陳健│ │
│ │ │ │ │ │ │ │ │楷、余文欽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豐原客運賴元良總經理│ │
│ │ │ │ │ │ │ │ │等26人陳益昌、劉育新│ │
│ │ │ │ │ │ │ │ │、阮啟平、陳敏樂 │ │
├──┼────┼────┼────┼────┼────┼────┼────┼──────────┼───────┤
│232 │89.9.16 │聯膳餐廳│78,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30 │7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09~P411│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李順良、王聰智、黃國│ │
│ │ │ │ │ │ │ │ │村、張正裕、陳進發、│ │
│ │ │ │ │ │ │ │ │周清全、周木生、林清│ │
│ │ │ │ │ │ │ │ │忠、阮啟平等27人 │ │
├──┼────┼────┼────┼────┼────┼────┼────┼──────────┼───────┤
│233 │89.9.17 │聯膳餐廳│77,7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30 │77,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12~P414│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雅鄉民代表會副主席│ │
│ │ │ │ │ │ │ │ │陳連生、張大發代表等│ │
│ │ │ │ │ │ │ │ │28人 │ │
│ │ │ │ │ │ │ │ │楊輝照、劉育新 │ │
├──┼────┼────┼────┼────┼────┼────┼────┼──────────┼───────┤
│234 │89.9.18 │聯膳餐廳│94,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30 │94,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15~P417│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 │欽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市議會張宏年副議│ │
│ │ │ │ │ │ │ │ │長等26人 │ │
│ │ │ │ │ │ │ │ │張正裕、黃國村、吳建│ │
│ │ │ │ │ │ │ │ │良、李順良 │ │
├──┼────┼────┼────┼────┼────┼────┼────┼──────────┼───────┤
│235 │89.9.19 │聯膳餐廳│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4.30 │20,9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18~P422│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4.30 │7,500 │達鴻工業公司林清山、│ │
│ │ │ │ │ │店文南店│ │ │李炳南、林宗德等19人│ │
│ │ │ │ │ ├────┼────┼────┤張金田、周清全、陳進│ │
│ │ │ │ │ │金錢豹酒│89.5.1 │7,500 │發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5.1 │34,0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36 │89.9.21 │聯膳餐廳│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1 │22,9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23~P426│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5.2 │47,0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杜霖營造公司林泰山、│ │
│ │ │ │ │ │ │ │ │林純彬等23人 │ │
│ │ │ │ │ │ │ │ │阮啟平、阮敏樂 │ │
├──┼────┼────┼────┼────┼────┼────┼────┼──────────┼───────┤
│237 │89.9.22 │聯膳餐廳│78,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2 │36,9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27~P430│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張愛却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5.3 │41,045 │大雅鄉民代表張大發等│ │
│ │ │ │ │ │店文南店│ │ │16人 │ │
│ │ │ │ │ │ │ │ │大雅鄉二和村長陳宜淵│ │
│ │ │ │ │ │ │ │ │、四德村長張金發等13│ │
│ │ │ │ │ │ │ │ │人 │ │
├──┼────┼────┼────┼────┼────┼────┼────┼──────────┼───────┤
│238 │89.9.23 │聯膳餐廳│74,1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3 │47,9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31~P434│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楊永│ │
│ │ │ │ │ ├────┼────┼────┤昌 │ │
│ │ │ │ │ │金錢豹酒│89.5.4 │26,1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體育會楊總幹事│ │
│ │ │ │ │ │ │ │ │等22人 │ │
│ │ │ │ │ │ │ │ │張世傑、蕭榮吉、劉育│ │
│ │ │ │ │ │ │ │ │新 │ │
├──┼────┼────┼────┼────┼────┼────┼────┼──────────┼───────┤
│239 │89.9.24 │聯膳餐廳│87,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4 │23,8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35~P439│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源 │ │
│ │ │ │ │ │金錢豹酒│89.5.6 │47,8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沙鹿鎮農會常務監事蔡│ │
│ │ │ │ │ ├────┼────┼────┤連期等17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5.8 │15,845 │梧棲鎮頂寮里長鍾金水│ │
│ │ │ │ │ │店文南店│ │ │等14人 │ │
├──┼────┼────┼────┼────┼────┼────┼────┼──────────┼───────┤
│240 │89.9.25 │聯膳餐廳│81,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8 │1,4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40~P445│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5.9 │26,300 │臺中縣總工會陳清隆總│ │
│ │ │ │ │ │店文南店│ │ │幹事等29人 │ │
│ │ │ │ │ ├────┼────┼────┤楊輝照、阮啟平、許錦│ │
│ │ │ │ │ │金錢豹酒│89.5.10 │24,000 │芳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5.12 │17,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5.13 │11,9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41 │89.9.26 │聯膳餐廳│90,75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13 │5,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46~P451│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詩哲、陳健│ │
│ │ │ │ │ ├────┼────┼────┤楷、余文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5.14 │17,3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新泰企業顏慶復、趙志│ │
│ │ │ │ │ ├────┼────┼────┤雄等28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5.15 │25,000 │周木生、張金田、林清│ │
│ │ │ │ │ │店文南店│ │ │忠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5.16 │43,09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42 │89.10.2 │聯膳餐廳│90,75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16 │6,60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52~P456│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林耀輝、蘇慶│ │
│ │ │ │ │ ├────┼────┼────┤雲、陳文書、林榮進 │ │
│ │ │ │ │ │金錢豹酒│89.5.16 │15,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和平鄉農會邱理事長及│ │
│ │ │ │ │ ├────┼────┼────┤地方人士等34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5.17 │68,445 │阮啟平、林清忠、許錦│ │
│ │ │ │ │ │店文南店│ │ │芳 │ │
├──┼────┼────┼────┼────┼────┼────┼────┼──────────┼───────┤
│243 │89.10.4 │聯膳餐廳│9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17 │40,5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57~P460│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5.19 │49,4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市議會張宏年副議│ │
│ │ │ │ │ │ │ │ │長等22人 │ │
│ │ │ │ │ │ │ │ │楊輝照、張正裕、李順│ │
│ │ │ │ │ │ │ │ │良、周木生、王聰智 │ │
├──┼────┼────┼────┼────┼────┼────┼────┼──────────┼───────┤
│244 │89.10.6 │聯膳餐廳│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19 │1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61~P466│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9.5.20 │18,2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金村土地代書事務所陳│ │
│ │ │ │ │ ├────┼────┼────┤金村等11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5.21 │49,600 │海線里里長周清泉等18│ │
│ │ │ │ │ │店文南店│ │ │人 │ │
│ │ │ │ │ ├────┼────┼────┤清溪學會陳會長等16人│ │
│ │ │ │ │ │金錢豹酒│89.5.23 │2,045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80,000)│ │ │
├──┼────┼────┼────┼────┼────┼────┼────┼──────────┼───────┤
│245 │89.10.8 │聯膳餐廳│62,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23 │37,9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67~P470│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 │ │
│ │ │ │ │ │ │ │之金額為│其他人員: │ │
│ │ │ │ │ │ │ │80,000)│洽基混凝土公司鄭永龍│ │
│ │ │ │ │ ├────┼────┼────┤等16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5.24 │18,200 │金陞水電工程王進源等│ │
│ │ │ │ │ │店文南店│ │ │10人 │ │
│ │ │ │ │ ├────┼────┼────┤楊紫聖、李炳南、翁義│ │
│ │ │ │ │ │金錢豹酒│89.5.25 │6,345 │佳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246 │89.10.12│聯膳餐廳│62,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25 │41,6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71~P473│
│ │ │ │ │ │店文南店│ (缺)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5.26 │20,845 │清水高中家長會長鄭富│ │
│ │ │ │ │ │店文南店│ │ │等15人 │ │
│ │ │ │ │ │ │ │ │清泉國中家長會長顏水│ │
│ │ │ │ │ │ │ │ │滄等12人 │ │
│ │ │ │ │ │ │ │ │清水國小家長會長謝素│ │
│ │ │ │ │ │ │ │ │真等13人 │ │
├──┼────┼────┼────┼────┼────┼────┼────┼──────────┼───────┤
│247 │89.10.16│聯膳餐廳│94,3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26 │20,9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74~P479│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5.27 │22,9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市議員陳清景及地│ │
│ │ │ │ │ ├────┼────┼────┤方人士等28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5.29 │34,000 │張金田、王志明、鄭基│ │
│ │ │ │ │ │店文南店│ │ │和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5.30 │16,4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48 │89.10.18│聯膳餐廳│99,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30 │56,5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80~P483│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欽 │ │
│ │ │ │ │ │金錢豹酒│89.5.31 │42,4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立委黃顯洲及地方人士│ │
│ │ │ │ │ │ │ │ │等18人 │ │
│ │ │ │ │ │ │ │ │阮啟平、李順良、吳建│ │
│ │ │ │ │ │ │ │ │良、張正裕 │ │
├──┼────┼────┼────┼────┼────┼────┼────┼──────────┼───────┤
│249 │89.10.10│聯膳餐廳│62,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5.31 │51,5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84~P486│
│ │ │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生 │ │
│ │ │ │ │ │金錢豹酒│89.6.2 │10,945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沖帳)│清水鎮兵役協會顏主委│ │
│ │ │ │ │ │ │ │起訴書附│水滄等19人 │ │
│ │ │ │ │ │ │ │表所載之│清水鎮調解會翁義佳等│ │
│ │ │ │ │ │ │ │金額為 │15人 │ │
│ │ │ │ │ │ │ │26,300 │ │ │
│ │ │ │ │ │ │ │(註27)│ │ │
├──┴────┴────┴────┴────┴────┴────┴────┴──────────┴───────┤
│文南店(註26)沖帳金額為14,655、文南店(註27)沖帳金為10,945,前揭註26、註27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
│計算。 │
└────────────────────────────────────────────────────────┘
**起訴書附表第13、14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250 │89.10.22│晉啟飲料│7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2 │15,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87~P491│
│ │ │店 │ │ │店文南店│ │(沖帳)│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起訴書附│欽 │ │
│ │ │ │ │ │ │ │表及消費│其他人員: │ │
│ │ │ │ │ │ │ │簽單所載│臺中市議會張宏年副議│ │
│ │ │ │ │ │ │ │之金額為│長等19人 │ │
│ │ │ │ │ │ │ │26,300 │王聰智、李順良、吳建│ │
│ │ │ │ │ │ │ │(註28)│良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3 │26,7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5 │32,9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51 │89.10.23│晉啟飲料│94,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5 │75,0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92~P496│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蘇慶雲、楊永│ │
│ │ │ │ │ │ │ │ │昌、陳詩哲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6.6 │18,200 │臺中縣體育會楊永昌總│ │
│ │ │ │ │ │店文南店│ │ │幹事等38人 │ │
│ │ │ │ │ ├────┼────┼────┤許錦芳、李順良、張正│ │
│ │ │ │ │ │金錢豹酒│89.6.7 │745 │裕、林清忠、楊輝照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之│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35,000)│ │ │
├──┼────┼────┼────┼────┼────┼────┼────┼──────────┼───────┤
│252 │89.10.25│晉啟飲料│85,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7 │8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497~P499│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 │ │之金額為│源、楊界華、吳金生 │ │
│ │ │ │ │ │ │ │35,000)│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區漁會趙理事長朝│ │
│ │ │ │ │ │ │ │ │琴等27人 │ │
│ │ │ │ │ │ │ │ │周清全、鄭基和、林金│ │
│ │ │ │ │ │ │ │ │泉、鄭麒麟 │ │
├──┼────┼────┼────┼────┼────┼────┼────┼──────────┼───────┤
│253 │89.10.26│晉啟飲料│86,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7 │64,2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00~P503│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之金額為│欽 │ │
│ │ │ │ │ │ │ │35,000)│其他人員: │ │
│ │ │ │ │ ├────┼────┼────┤立委黃顯洲及地方人士│ │
│ │ │ │ │ │金錢豹酒│89.6.8 │21,745 │等18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楊輝照、王志明、張金│ │
│ │ │ │ │ │ │ │ │田、林金池、阮啟平 │ │
├──┼────┼────┼────┼────┼────┼────┼────┼──────────┼───────┤
│254 │89.10.27│晉啟飲料│87,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8 │15,2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04~P510│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雲 │ │
│ │ │ │ │ │金錢豹酒│89.6.9 │18,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業信旅行社林宜中等13│ │
│ │ │ │ │ │ │ │之金額為│人 │ │
│ │ │ │ │ │ │ │36,700)│永泰國勝公司林宸緯等│ │
│ │ │ │ │ ├────┼────┼────┤14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6.10 │22,800 │黃國村、鄭錫山、吳建│ │
│ │ │ │ │ │店文南店│ │ │良、王聰智、李順良、│ │
│ │ │ │ │ ├────┼────┼────┤劉育彰 │ │
│ │ │ │ │ │金錢豹酒│89.6.11 │30,745 │ │ │
│ │ │ │ │ │店文南店│ │(起訴書│ │ │
│ │ │ │ │ │ │ │附表所載│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二張簽單│ │ │
│ │ │ │ │ │ │ │金額之總│ │ │
│ │ │ │ │ │ │ │和) │ │ │
├──┼────┼────┼────┼────┼────┼────┼────┼──────────┼───────┤
│255 │89.10.28│晉啟飲料│87,5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11 │87,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11~P514│
│ │ │店 │ │ │店文南店│ │(起訴書│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附表所載│欽 │ │
│ │ │ │ │ │ │ │之金額為│其他人員: │ │
│ │ │ │ │ │ │ │二張簽單│立委劉詮忠及地方人士│ │
│ │ │ │ │ │ │ │金額之總│等28人 │ │
│ │ │ │ │ │ │ │和) │楊輝照、阮啟平、劉育│ │
│ │ │ │ │ │ │ │ │彰 │ │
├──┼────┼────┼────┼────┼────┼────┼────┼──────────┼───────┤
│256 │89.10.29│晉啟飲料│5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11 │35,0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15~P519│
│ │ │店 │ │ │店文南店│ │(起訴書│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 │ │附表所載│生 │ │
│ │ │ │ │ │ │ │之金額為│其他人員: │ │
│ │ │ │ │ │ │ │二張簽單│清水鎮校長、家長會長│ │
│ │ │ │ │ │ │ │金額之總│聯誼會蔡炳坤校長等41│ │
│ │ │ │ │ │ │ │和) │人 │ │
│ │ │ │ │ │ │ │ │吳三和、林清忠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11 │9,000 │ │ │
│ │ │ │ │ │店文南店│ (缺)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13 │12,9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57 │89.10.30│晉啟飲料│70,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13 │4,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20~P525│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萬通、蘇慶│ │
│ │ │ │ │ ├────┼────┼────┤雲 │ │
│ │ │ │ │ │金錢豹酒│89.6.14 │18,2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清水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
│ │ │ │ │ ├────┼────┼────┤楊主任青隆等39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6.15 │10,300 │方莫詩、吳金地、陳蓮│ │
│ │ │ │ │ │店文南店│ │ │慶、李炳南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18 │37,145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68,000)│ │ │
├──┼────┼────┼────┼────┼────┼────┼────┼──────────┼───────┤
│258 │89.10.31│晉啟飲料│66,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18 │54,8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26~P529│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 │ │之金額為│雲、陳詩哲 │ │
│ │ │ │ │ │ │ │68,000)│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縣總工會陳總幹事│ │
│ │ │ │ │ │金錢豹酒│89.6.22 │11,145 │清隆等15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臺中縣漁貨搬運工會張│ │
│ │ │ │ │ │ │ │ │基成等16人 │ │
├──┼────┼────┼────┼────┼────┼────┼────┼──────────┼───────┤
│259 │89.10.13│晉啟飲料│52,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22 │48,855 │本張發票及逾時用餐人│A2卷P530~P531│
│ │ (缺) │店 │ │ │店文南店│ │ │員名單從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23 │3,1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60 │89.10.15│晉啟飲料│78,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23 │30,855 │本張發票及逾時用餐人│A2卷P532~P534│
│ │ (缺) │店 │ │ │店文南店│ │ │員名單從缺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24 │32,300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6.25 │14,845 │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22,700)│ │ │
├──┼────┼────┼────┼────┼────┼────┼────┼──────────┼───────┤
│261 │89.10.2 │晉啟飲料│88,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6.25 │3,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35~P538│
│ │ │店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張清堂、蕭隆澤、陳詩│ │
│ │ │ │ │ │ │ │之金額為│哲 │ │
│ │ │ │ │ │ │ │22,700)│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市議會副議長張宏│ │
│ │ │ │ │ │金錢豹酒│89.7.9 │84,645 │年等23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王樸、王聰智、李順良│ │
│ │ │ │ │ │ │ │ │、吳建良 │ │
├──┼────┼────┼────┼────┼────┼────┼────┼──────────┼───────┤
│262 │89.10.4 │晉啟飲料│86,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7.9 │4,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39~P543│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7.10 │78,000 │永泰固公司林宸緯等19│ │
│ │ │ │ │ │店文南店│ │ │人 │ │
│ │ │ │ │ ├────┼────┼────┤業信旅行社林宜中等15│ │
│ │ │ │ │ │金錢豹酒│89.7.11 │3,645 │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63 │89.10.9 │晉啟飲料│66,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7.11 │11,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44~P549│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蕭隆澤、蘇慶│ │
│ │ │ │ │ ├────┼────┼────┤雲、陳詩哲、陳健楷、│ │
│ │ │ │ │ │金錢豹酒│89.7.13 │15,000 │余文欽 │ │
│ │ │ │ │ │店文南店│ │ │其他人員: │ │
│ │ │ │ │ ├────┼────┼────┤立委黃顯洲及助理等18│ │
│ │ │ │ │ │金錢豹酒│89.7.14 │30,000 │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李順良、楊輝照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7.16 │9,6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64 │89.10.18│晉啟飲料│71,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7.16 │30,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50~P555│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7.21 │15,000 │楊輝照、李順良、陳益│ │
│ │ │ │ │ │店文南店│ │ │昌、蔡木生、蔡南宏、│ │
│ │ │ │ │ ├────┼────┼────┤阮啟平、林金池等29人│ │
│ │ │ │ │ │金錢豹酒│89.7.22 │15,000 │人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7.23 │10,645 │ │ │
│ │ │ │ │ │店文南店│ │ │ │ │
├──┼────┼────┼────┼────┼────┼────┼────┼──────────┼───────┤
│265 │89.10.19│晉啟飲料│88,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7.23 │7,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56~P560│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林汝洲、何秀│ │
│ │ │ │ │ ├────┼────┼────┤英 │ │
│ │ │ │ │ │金錢豹酒│89.7.26 │1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店文南店│ │ │大肚鄉農會趙理事長秋│ │
│ │ │ │ │ ├────┼────┼────┤森等25人 │ │
│ │ │ │ │ │金錢豹酒│89.7.29 │65,645 │阮啟平、許錦芳、劉育│ │
│ │ │ │ │ │店文南店│ │ │彰 │ │
├──┼────┼────┼────┼────┼────┼────┼────┼──────────┼───────┤
│266 │89.10.21│晉啟飲料│67,000 │ 張清堂 │金錢豹酒│89.7.29 │10,3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A2卷P561~P567│
│ │ │店 │ │ │店文南店│ │ │張清堂、陳詩哲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金錢豹酒│89.7.30 │18,000 │沙鹿鎮農會陳德進總幹│ │
│ │ │ │ │ │店文南店│ │ │事及地方人士等22人 │ │
│ │ │ │ │ ├────┼────┼────┤阮啟平、陳敏樂、劉育│ │
│ │ │ │ │ │金錢豹酒│89.7.31 │24,000 │彰 │ │
│ │ │ │ │ │店文南店│ │(簽單上│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108,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錢豹酒│89.8.4 │14,645 │ │ │
│ │ │ │ │ │店文南店│ │(沖帳)│ │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 │表所載之│ │ │
│ │ │ │ │ │ │ │金額為 │ │ │
│ │ │ │ │ │ │ │58,000 │ │ │
│ │ │ │ │ │ │ │(註29)│ │ │
├──┴────┴────┴────┴────┴────┴────┴────┴──────────┴───────┤
│文南店(註28)沖帳金額為15,355、文南店(註29)沖帳金為14,645,前揭註28、註29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
│計算。 │
└────────────────────────────────────────────────────────┘
編號二:海派酒店
**起訴書附表第15、16頁
★表有本案被告參與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1. │89.7.3 │中美餐廳│50,000 │ 高育鴻 │海派酒店│89.7.22 │44,73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1~P2 │
│ │ │ │ │ │惠中店 │ │ │楊界華、吳金生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海派酒店│89.7.7 │5,270 │清水鎮兵役協會顏主席│ │
│ │ │ │ │ │向上店 │ │ │等24人 │ │
│ │ │ │ │ │ │ │ │高育鴻、林清忠、吳金│ │
│ │ │ │ │ │ │ │ │地、李炳南 │ │
├──┼────┼────┼────┼────┼────┼────┼────┼──────────┼───────┤
│ 2. │89.7.5 │中美餐廳│48,000 │ 高育鴻 │海派酒店│89.7.7 │28,22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3~P4 │
│ │ │ │ │ │向上店 │ │ │蕭隆澤、蘇慶雲、楊永│ │
│ │ │ │ │ ├────┼────┼────┤昌 │ │
│ │ │ │ │ │海派酒店│89.6.30 │19,775 │其他人員: │ │
│ │ │ │ │ │向上店 │ │ │臺中縣體育會楊總幹事│ │
│ │ │ │ │ │ │ │ │永昌及及幹部等22人 │ │
│ │ │ │ │ │ │ │ │高育鴻、阮啟平、劉育│ │
│ │ │ │ │ │ │ │ │彰 │ │
│ │ │ │ │ │ │ │ │ │ │
├──┼────┼────┼────┼────┼────┼────┼────┼──────────┼───────┤
│ 3. │89.7.6 │中美餐廳│49,500 │ 高育鴻 │海派酒店│89.6.30 │49,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5~P6 │
│ ★ │ │ │ │ │向上店 │ │ │林耀輝、【劉松梧】、│ │
│ │ │ │ │ │ │ │ │朱麗珠、陳文書 │ │
│ │ │ │ │ │ │ │ │其他人員:臺中縣總工│ │
│ │ │ │ │ │ │ │ │會陳總幹事清隆等27人│ │
│ │ │ │ │ │ │ │ │高育鴻、阮啟平、林清│ │
│ │ │ │ │ │ │ │ │忠、張清照 │ │
├──┼────┼────┼────┼────┼────┼────┼────┼──────────┼───────┤
│ 4. │89.7.19 │中美餐廳│47,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6.30 │35,72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7~P8 │
│ ★ │ │ │ │】 │向上店 │ │ │蔡錦雄、【江勝雄】、│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賴瑞│ │
│ │ │ │ │ │海派酒店│89.6.29 │11,775 │珠 │ │
│ │ │ │ │ │公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部分代表、村長│ │
│ │ │ │ │ │ │ │ │、鄰長,及地方人士等│ │
│ │ │ │ │ │ │ │ │約20餘人 │ │
├──┼────┼────┼────┼────┼────┼────┼────┼──────────┼───────┤
│ 5. │89.7.21 │中美餐廳│46,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6.29 │9,22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9~P10 │
│ ★ │ │ │ │】 │公益店 │ │ │蔡錦雄、張立傑、陳啟│ │
│ │ │ │ │ ├────┼────┼────┤瑩、紀昭印、【江勝雄│ │
│ │ │ │ │ │海派酒店│89.7.28 │37,275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向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市部分代表、里長│ │
│ │ │ │ │ │ │ │ │、鄰長,及地方人士等│ │
│ │ │ │ │ │ │ │ │約30餘人 │ │
├──┼────┼────┼────┼────┼────┼────┼────┼──────────┼───────┤
│ 6. │89.7.23 │中美餐廳│48,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7.28 │48,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11~P12 │
│ ★ │ │ │ │】 │向上店 │ │ │蔡錦雄、張立傑、陳啟│ │
│ │ │ │ │ │ │ │ │瑩、【江勝雄】、戴萬│ │
│ │ │ │ │ │ │ │ │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部分社區發展委│ │
│ │ │ │ │ │ │ │ │員及鄰長等約30人 │ │
├──┼────┼────┼────┼────┼────┼────┼────┼──────────┼───────┤
│ 7. │89.7.25 │中美餐廳│49,255 │【江勝雄│海派酒店│89.7.28 │49,2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13~P14 │
│ ★ │ │ │ │】 │向上店 │ │ │蔡錦雄、張立傑、【江│ │
│ │ │ │ │ │ │ │ │勝雄】、林仲毅、戴萬│ │
│ │ │ │ │ │ │ │ │福、蔡主秘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記者賴富山、李梅金等│ │
│ │ │ │ │ │ │ │ │約10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5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 │89.8.8 │東海飲食│47,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8.21 │4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15~P16 │
│ ★ │ │店 │ │】 │惠中店 │ │ │蔡錦雄、張立傑、陳啟│ │
│ │ │ │ │ │ │ │ │瑩、紀昭印、劉進旺、│ │
│ │ │ │ │ │ │ │ │林明比、【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賴瑞│ │
│ │ │ │ │ │ │ │ │珠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及助理共約│ │
│ │ │ │ │ │ │ │ │20餘人餐敘 │ │
├──┼────┼────┼────┼────┼────┼────┼────┼──────────┼───────┤
│ 9. │89.8.11 │東海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8.21 │3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17~P18 │
│ ★ │ │店 │ │】 │惠中店 │ │ │蔡錦雄、張瀞分、張立│ │
│ │ │ │ │ ├────┼────┼────┤傑、陳啟瑩、紀昭印、│ │
│ │ │ │ │ │海派酒店│89.9.7 │6,300 │劉進旺、【江勝雄】、│ │
│ │ │ │ │ │惠中店 │ │ │林仲毅、戴萬福、賴瑞│ │
│ │ │ │ │ ├────┼────┼────┤珠 │ │
│ │ │ │ │ │海派酒店│89.9.4 │1,700 │縣府人員: │ │
│ │ │ │ │ │惠中店 │ │ │彭主任啟献、劉局長志│ │
│ │ │ │ │ │ │ │ │能、謝局長學森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及助理共約│ │
│ │ │ │ │ │ │ │ │20餘人餐敘 │ │
│ │ │ │ │ │ │ │ │ │ │
├──┼────┼────┼────┼────┼────┼────┼────┼──────────┼───────┤
│ 10.│89.8.14 │東海飲食│46,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9.4 │4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19~P20 │
│ ★ │ │店 │ │】 │惠中店 │ │ │蔡錦雄、張立傑、【江│ │
│ │ │ │ │ │ │ │ │勝雄】、戴萬福、蔡主│ │
│ │ │ │ │ │ │ │ │秘 │ │
│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 │ │ │記者黃鐘山、賴富山等│ │
│ │ │ │ │ │ │ │ │約10餘人 │ │
├──┼────┼────┼────┼────┼────┼────┼────┼──────────┼───────┤
│ 11.│89.8.16 │東海飲食│41,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9.4 │29,37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21~P22 │
│ ★ │ │店 │ │】 │惠中店 │ │ │張立傑、【江勝雄】、│ │
│ │ │ │ │ ├────┼────┼────┤蔡主秘 │ │
│ │ │ │ │ │海派酒店│89.9.2 │11,630 │採訪記者: │ │
│ │ │ │ │ │公益店 │ │ │記者王祖弘、賴富山等│ │
│ │ │ │ │ │ │ │ │約10餘人 │ │
├──┼────┼────┼────┼────┼────┼────┼────┼──────────┼───────┤
│ 12.│89.8.18 │東海飲食│30,58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9.2 │8,53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23~P24 │
│ ★ │ │店 │ │】 │公益店 │ │ │蔡錦雄、【江勝雄】、│ │
│ │ │ │ │ ├────┼────┼────┤林仲毅、蔡主秘 │ │
│ │ │ │ │ │海派酒店│89.9.7 │22,050 │採訪記者: │ │
│ │ │ │ │ │公益店 │ │ │記者賴富山、吳嵩山等│ │
│ │ │ │ │ │ │ │ │約10餘人 │ │
├──┼────┼────┼────┼────┼────┼────┼────┼──────────┼───────┤
│ 13.│89.7.27 │東方飲食│48,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8.25 │4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25~P26 │
│ ★ │ │店 │ │】 │向上店 │ │ │張立傑、林明比、【江│ │
│ │ │ │ │ │ │ │ │勝雄】、林仲毅、戴萬│ │
│ │ │ │ │ │ │ │ │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市部分社區發展委│ │
│ │ │ │ │ │ │ │ │員及鄰長等約30人 │ │
├──┼────┼────┼────┼────┼────┼────┼────┼──────────┼───────┤
│ 14.│89.8.3 │東方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8.25 │4,08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27~P28 │
│ ★ │ │店 │ │】 │向上店 │ │ │蔡錦雄、張立傑、林明│ │
│ │ │ │ │ ├────┼────┼────┤比、【江勝雄】、林仲│ │
│ │ │ │ │ │海派酒店│89.8.11 │40,920 │毅、戴萬福 │ │
│ │ │ │ │ │向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市部分調解委員會│ │
│ │ │ │ │ │ │ │ │委員、代表、里長及地│ │
│ │ │ │ │ │ │ │ │方民眾約30人 │ │
├──┼────┼────┼────┼────┼────┼────┼────┼──────────┼───────┤
│ 15.│89.8.4 │東方飲食│41,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8.11 │14,94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29~P30 │
│ ★ │ │店 │ │】 │向上店 │ │ │林明比、【江勝雄】、│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賴瑞│ │
│ │ │ │ │ │海派酒店│89.8.4 │21,000 │珠 │ │
│ │ │ │ │ │向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大里市社區守望相助對│ │
│ │ │ │ │ │海派酒店│89.9.4 │5,060 │相關人員等約25人 │ │
│ │ │ │ │ │向上店 │ │ │ │ │
├──┼────┼────┼────┼────┼────┼────┼────┼──────────┼───────┤
│ 16.│89.8.6 │東方飲食│46,24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9.4 │46,24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31~P32 │
│ ★ │ │店 │ │】 │向上店 │ │ │余文欽、【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太平市部分調解委員會│ │
│ │ │ │ │ │ │ │ │委員、代表、里長及地│ │
│ │ │ │ │ │ │ │ │方民眾約30人 │ │
├──┼────┼────┼────┼────┼────┼────┼────┼──────────┼───────┤
│ 17.│ 不詳 │東方飲食│39,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9.9.4 │39,00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無 │
│ │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第15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18.│89.9.8 │東方飲食│46,35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9.18 │46,3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33~P34 │
│ ★ │ │店 │ │】 │向上店 │ │ │【江勝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婦女保護協會相│ │
│ │ │ │ │ │ │ │ │關人員等約30人 │ │
├──┼────┼────┼────┼────┼────┼────┼────┼──────────┼───────┤
│ 19.│89.9.10 │東方飲食│41,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9.18 │17,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35~P36 │
│ ★ │ │店 │ │】 │向上店 │ │ │【江勝雄】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海派酒店│89.9.21 │23,300 │霧峯鄉部分代表、村長│ │
│ │ │ │ │ │公益店 │ │ │、鄰長及地方人士等約│ │
│ │ │ │ │ │ │ │ │20餘人 │ │
├──┼────┼────┼────┼────┼────┼────┼────┼──────────┼───────┤
│ 20.│89.9.13 │東方飲食│46,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9.21 │4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37~P38 │
│ ★ │ │店 │ │】 │公益店 │ │ │蔡錦雄、張瀞分、張立│ │
│ │ │ │ │ │ │ │ │傑、陳啟瑩、紀昭印、│ │
│ │ │ │ │ │ │ │ │林明比、【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賴瑞│ │
│ │ │ │ │ │ │ │ │珠 │ │
│ │ │ │ │ │ │ │ │縣府人員: │ │
│ │ │ │ │ │ │ │ │彭主任啟献、劉局長志│ │
│ │ │ │ │ │ │ │ │能、謝局長學森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及助理共約│ │
│ │ │ │ │ │ │ │ │20餘人餐敘 │ │
├──┼────┼────┼────┼────┼────┼────┼────┼──────────┼───────┤
│ │89.9.25 │東方飲食│42,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0.2 │42,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39~P40 │
│ ★ │ │店 │ │】 │向上店 │ │ │蔡錦雄、張立傑、陳啟│ │
│ │ │ │ │ │ │ │ │瑩、紀昭印、【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 │ │賴瑞珠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社區守望相助隊│ │
│ │ │ │ │ │ │ │ │相關人員等約25人 │ │
├──┼────┼────┼────┼────┼────┼────┼────┼──────────┼───────┤
│ │89.9.26 │東方飲食│42,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0.2 │42,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41~P42 │
│ ★ │ │店 │ │】 │向上店 │ │ │【江勝雄】、林仲毅、│ │
│ │ │ │ │ │ │ │ │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部分代表、村長│ │
│ │ │ │ │ │ │ │ │、鄰長及地方人士等約│ │
│ │ │ │ │ │ │ │ │20餘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5、16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11.7 │敏章飲食│49,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3 │40,9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43~P44 │
│ ★ │ │店 │ │】 │惠中店 │ │ │顏清標、陳啟瑩、蘇慶│ │
│ │ │ │ │ ├────┼────┼────┤雲、余文欽、【江勝雄│ │
│ │ │ │ │ │海派酒店│89.11.6 │8,550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惠中店 │ │ │蔡主秘、【呂志峯】、│ │
│ │ │ │ │ │ │ │ │【朱為中】、【李邦德│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屯區部分代表、村里│ │
│ │ │ │ │ │ │ │ │長、鄰長及地方人士約│ │
│ │ │ │ │ │ │ │ │20餘人 │ │
├──┼────┼────┼────┼────┼────┼────┼────┼──────────┼───────┤
│ │89.11.10│敏章飲食│49,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6 │25,0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45~P46 │
│ ★ │ │店 │ │】 │惠中店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蔡主秘、【李邦德】 │ │
│ │ │ │ │ │海派酒店│89.11.18│23,950 │採訪記者: │ │
│ │ │ │ │ │惠中店 │ │ │中國時報特派員吳嵩山│ │
│ │ │ │ │ │ │ │ │及台灣日報特派員賴富│ │
│ │ │ │ │ │ │ │ │山及其他記者約20人 │ │
├──┼────┼────┼────┼────┼────┼────┼────┼──────────┼───────┤
│ │89.11.14│敏章飲食│48,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18│27,71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47~P48 │
│ ★ │ │店 │ │】 │惠中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蘇慶雲、余文欽、【江│ │
│ │ │ │ │ │海派酒店│89.11.20│20,790 │勝雄】、戴萬福、蔡主│ │
│ │ │ │ │ │惠中店 │ │ │秘、陳國行、【李邦德│ │
│ │ │ │ │ │ │ │ │】、【呂志峯】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東縣議會吳議長及部│ │
│ │ │ │ │ │ │ │ │分議員及助理約10餘人│ │
├──┼────┼────┼────┼────┼────┼────┼────┼──────────┼───────┤
│ │89.11.17│敏章飲食│47,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0│73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49~P50 │
│ ★ │ │店 │ │】 │惠中店 │ │ │【江勝雄】、蔡主秘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海派酒店│89.11.26│25,200 │北京大學數學科學院院│ │
│ │ │ │ │ │惠中店 │ │ │長、副院長、院士及教│ │
│ │ │ │ │ ├────┼────┼────┤授等10餘人 │ │
│ │ │ │ │ │海派酒店│89.11.30│21,065 │林前議長敏霖、西海岸│ │
│ │ │ │ │ │惠中店 │ │ │有線電視王董事長 │ │
├──┼────┼────┼────┼────┼────┼────┼────┼──────────┼───────┤
│ │89.11.18│敏章飲食│46,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30│4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51~P52 │
│ ★ │ │店 │ │】 │惠中店 │ │ │陳詩哲、【江勝雄】、│ │
│ │ │ │ │ │ │ │ │蔡主秘、【李邦德】 │ │
│ │ │ │ │ │ │ │ │縣府人員: │ │
│ │ │ │ │ │ │ │ │教育局何課長等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東森電視台特派員王嘉│ │
│ │ │ │ │ │ │ │ │域等約10餘人 │ │
├──┼────┼────┼────┼────┼────┼────┼────┼──────────┼───────┤
│ │89.11.21│敏章飲食│50,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30│37,93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53~P54 │
│ ★ │ │店 │ │】 │惠中店 │ │ │陳啟瑩、蘇慶雲、【江│ │
│ │ │ │ │ ├────┼────┼────┤勝雄】、林仲毅、戴萬│ │
│ │ │ │ │ │海派酒店│89.12.2 │12,065 │福、蔡主秘、【李邦德│ │
│ │ │ │ │ │惠中店 │ │ │】、林英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陳啟瑩議員服務處助理│ │
│ │ │ │ │ │ │ │ │及東勢地區地方人士約│ │
│ │ │ │ │ │ │ │ │20人 │ │
├──┼────┼────┼────┼────┼────┼────┼────┼──────────┼───────┤
│ │89.11.23│敏章飲食│47,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2.2 │47,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55~P56 │
│ ★ │ │店 │ │】 │惠中店 │ │ │顏清標、張献能、游家│ │
│ │ │ │ │ │ │ │ │章、陳萬通、林素真、│ │
│ │ │ │ │ │ │ │ │楊秋雲、楊界華、吳金│ │
│ │ │ │ │ │ │ │ │生、陳芳隆、【江勝雄│ │
│ │ │ │ │ │ │ │ │】、戴萬福、蔡主秘、│ │
│ │ │ │ │ │ │ │ │趙慶華、【李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政言會議員助理約10餘│ │
│ │ │ │ │ │ │ │ │人 │ │
├──┼────┼────┼────┼────┼────┼────┼────┼──────────┼───────┤
│ │89.11.25│敏章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2.2 │4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57~P58 │
│ ★ │ │店 │ │】 │惠中店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 │ │ │蔡主秘、【李邦德】、│ │
│ │ │ │ │ │ │ │ │【呂志峯】 │ │
│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 │ │ │臺灣日報特派員賴富山│ │
│ │ │ │ │ │ │ │ │、民眾日報記者李梅金│ │
│ │ │ │ │ │ │ │ │及中國時報特派員吳嵩│ │
│ │ │ │ │ │ │ │ │山等約20人 │ │
├──┼────┼────┼────┼────┼────┼────┼────┼──────────┼───────┤
│ │89.11.28│敏章飲食│46,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2.2 │46,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59~P60 │
│ ★ │ │店 │ │】 │惠中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 │蔡順源、林汝洲、【江│ │
│ │ │ │ │ │ │ │ │勝雄】、蔡主秘、趙慶│ │
│ │ │ │ │ │ │ │ │華、【李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灣省諮議會秘書處各│ │
│ │ │ │ │ │ │ │ │主管人員約10餘人 │ │
├──┼────┼────┼────┼────┼────┼────┼────┼──────────┼───────┤
│ │89.11.30│敏章飲食│40,435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2.2 │40,43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61~P62 │
│ ★ │ │店 │ │】 │惠中店 │ │ │【劉松梧】、張愛却、│ │
│ │ │ │ │ │ │ │ │陳啟瑩、蘇慶雲、【江│ │
│ │ │ │ │ │ │ │ │勝雄】、戴萬福、蔡主│ │
│ │ │ │ │ │ │ │ │秘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調查局臺中縣站孔繁文│ │
│ │ │ │ │ │ │ │ │、張光正、陳日生等約│ │
│ │ │ │ │ │ │ │ │10餘人 │ │
├──┼────┼────┼────┼────┼────┼────┼────┼──────────┼───────┤
│ │89.11.1 │敏章飲食│50,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2.2 │30,1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63~P64 │
│ ★ │ │店 │ │】 │惠中店 │ │ │張立傑、陳啟瑩、蘇慶│ │
│ │ │ │ │ ├────┼────┼────┤雲、【江勝雄】、戴萬│ │
│ │ │ │ │ │海派酒店│89.12.2 │19,845 │福、蔡主秘、【李邦德│ │
│ │ │ │ │ │惠中店 │ │ │】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義消總隊羅副總隊長及│ │
│ │ │ │ │ │ │ │ │部分里長及議員助理約│ │
│ │ │ │ │ │ │ │ │20餘人 │ │
├──┼────┼────┼────┼────┼────┼────┼────┼──────────┼───────┤
│ │89.11.9 │人人餐廳│50,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2.2 │5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65~P66 │
│ ★ │ │ │ │】 │惠中店 │ │ │顏清標、蔡錦雄、張瀞│ │
│ │ │ │ │ │ │ │ │分、張立傑、陳啟瑩、│ │
│ │ │ │ │ │ │ │ │紀昭印、【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賴瑞│ │
│ │ │ │ │ │ │ │ │珠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助理及地方│ │
│ │ │ │ │ │ │ │ │人士等約30餘人 │ │
├──┼────┼────┼────┼────┼────┼────┼────┼──────────┼───────┤
│ │89.11.8 │東海飲食│50,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9│5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67~P68 │
│ ★ │ │店 │ │】 │向上店 │ │ │陳啟瑩、【江勝雄】、│ │
│ │ │ │ │ │ │ │ │戴萬福、蔡主秘、【呂│ │
│ │ │ │ │ │ │ │ │志峯】、林英雄、【李│ │
│ │ │ │ │ │ │ │ │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義消總隊羅副總│ │
│ │ │ │ │ │ │ │ │隊長及義消幹部及東勢│ │
│ │ │ │ │ │ │ │ │地區地方人士等約20餘│ │
│ │ │ │ │ │ │ │ │人 │ │
├──┼────┼────┼────┼────┼────┼────┼────┼──────────┼───────┤
│ │89.11.9 │東海飲食│49,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9│49,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69~P70 │
│ ★ │ │店 │ │】 │向上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 │張愛却、蘇麗華、蔡順│ │
│ │ │ │ │ │ │ │ │源、林汝洲、陳芳隆、│ │
│ │ │ │ │ │ │ │ │【江勝雄】、詹敏豐、│ │
│ │ │ │ │ │ │ │ │蔡主秘、陳國行、【呂│ │
│ │ │ │ │ │ │ │ │志峯】、【李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法委員曾振農及助理│ │
│ │ │ │ │ │ │ │ │人員10餘人 │ │
├──┼────┼────┼────┼────┼────┼────┼────┼──────────┼───────┤
│ │89.11.13│東海飲食│49,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9│49,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71~P72 │
│ ★ │ │店 │ │】 │向上店 │ │ │陳啟瑩、【江勝雄】、│ │
│ │ │ │ │ │ │ │ │戴萬福、蔡主秘、【李│ │
│ │ │ │ │ │ │ │ │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調查局輔導員許榮輝、│ │
│ │ │ │ │ │ │ │ │臺中縣站張穎仁、陳文│ │
│ │ │ │ │ │ │ │ │火、張光政、孔繁文、│ │
│ │ │ │ │ │ │ │ │丁克明、陳日生等約20│ │
│ │ │ │ │ │ │ │ │人 │ │
├──┼────┼────┼────┼────┼────┼────┼────┼──────────┼───────┤
│ │89.11.16│東海飲食│49,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9│49,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73~P74 │
│ ★ │ │店 │ │】 │向上店 │ │ │蔡順源、林汝洲、【江│ │
│ │ │ │ │ │ │ │ │勝雄】、蔡主秘、【呂│ │
│ │ │ │ │ │ │ │ │志峯】、【李邦德】 │ │
│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 │ │ │民眾日報記者李梅金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林前議長敏霖、西海岸│ │
│ │ │ │ │ │ │ │ │電視公司王錦燦、林敏│ │
│ │ │ │ │ │ │ │ │榮、顏清通等約20人 │ │
├──┼────┼────┼────┼────┼────┼────┼────┼──────────┼───────┤
│ │89.11.22│東海飲食│49,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9│33,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75~P76 │
│ ★ │ │店 │ │】 │向上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9.12.2 │16,500 │其他人員: │ │
│ │ │ │ │ │向上店 │ │ │臺東縣議會吳議長及部│ │
│ │ │ │ │ │ │ │ │分議員及助理人員約20│ │
│ │ │ │ │ │ │ │ │餘人 │ │
├──┼────┼────┼────┼────┼────┼────┼────┼──────────┼───────┤
│ │89.11.27│東海飲食│49,65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2.2 │49,6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77~P78 │
│ ★ │ │店 │ │】 │向上店 │ │ │顏清標、蔡錦雄、張瀞│ │
│ │ │ │ │ │ │ │ │分、張立傑、陳啟瑩、│ │
│ │ │ │ │ │ │ │ │紀昭印、【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蔡主│ │
│ │ │ │ │ │ │ │ │秘、【李邦德】、【呂│ │
│ │ │ │ │ │ │ │ │志峯】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助理約10餘│ │
│ │ │ │ │ │ │ │ │人 │ │
├──┼────┼────┼────┼────┼────┼────┼────┼──────────┼───────┤
│ │89.11.2 │中美餐廳│49,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3 │40,8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79~P80 │
│ ★ │ │ │ │】 │公益店 │ │ │顏清標、蔡錦雄、張瀞│ │
│ │ │ │ │ ├────┼────┼────┤分、張立傑、陳啟瑩、│ │
│ │ │ │ │ │海派酒店│89.11.18│8,655 │紀昭印、【江勝雄】、│ │
│ │ │ │ │ │公益店 │ │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助理約10餘│ │
│ │ │ │ │ │ │ │ │人 │ │
├──┼────┼────┼────┼────┼────┼────┼────┼──────────┼───────┤
│ │89.11.11│中美餐廳│44,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18│9,1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81~P82 │
│ ★ │ │ │ │】 │公益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海派酒店│89.11.20│34,805 │陳文書、蔡主秘、【呂│ │
│ │ │ │ │ │公益店 │ │ │志峯】、【李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市企業界人士張翼│ │
│ │ │ │ │ │ │ │ │昌、白堯峯、何豐湧、│ │
│ │ │ │ │ │ │ │ │徐順和、翁坤山等約20│ │
│ │ │ │ │ │ │ │ │人 │ │
├──┼────┼────┼────┼────┼────┼────┼────┼──────────┼───────┤
│ │89.11.15│中美餐廳│43,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0│16,6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83~P84 │
│ ★ │ │ │ │】 │公益店 │ │ │顏清標、林耀輝、【江│ │
│ │ │ │ │ ├────┼────┼────┤勝雄】、陳文書、林榮│ │
│ │ │ │ │ │海派酒店│89.11.29│26,355 │進、蔡主秘、趙慶華、│ │
│ │ │ │ │ │公益店 │ │ │【李邦德】、【呂志峯│ │
│ │ │ │ │ │ │ │ │】、林英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三人組議員助理約10人│ │
├──┼────┼────┼────┼────┼────┼────┼────┼──────────┼───────┤
│ │89.11.20│中美餐廳│46,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9│4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85~P86 │
│ ★ │ │ │ │】 │公益店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 │ │ │蔡主秘、【呂志峯】、│ │
│ │ │ │ │ │ │ │ │【李邦德】、林英雄 │ │
│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 │ │ │臺灣日報特派員賴富山│ │
│ │ │ │ │ │ │ │ │及該報其他記者約20人│ │
├──┼────┼────┼────┼────┼────┼────┼────┼──────────┼───────┤
│ │89.11.24│中美餐廳│41,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9│41,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87~P88 │
│ ★ │ │ │ │】 │公益店 │ │ │顏清標、張清堂、朱麗│ │
│ │ │ │ │ │ │ │ │珠、蕭隆澤、蘇慶雲、│ │
│ │ │ │ │ │ │ │ │楊永昌、陳詩哲、陳健│ │
│ │ │ │ │ │ │ │ │楷、何秀英、余文欽、│ │
│ │ │ │ │ │ │ │ │【江勝雄】、林碧秀、│ │
│ │ │ │ │ │ │ │ │蔡黃金雀、蔡主秘、趙│ │
│ │ │ │ │ │ │ │ │慶華、【李邦德】、【│ │
│ │ │ │ │ │ │ │ │呂志峯】、林英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同心會議員助理約10餘│ │
│ │ │ │ │ │ │ │ │人 │ │
├──┼────┼────┼────┼────┼────┼────┼────┼──────────┼───────┤
│ │89.11.29│中美餐廳│38,895 │【江勝雄│海派酒店│89.11.29│38,89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1卷P89~P90 │
│ ★ │ │ │ │】 │公益店 │ │ │陳啟瑩、【江勝雄】、│ │
│ │ │ │ │ │ │ │ │蔡主秘、【李邦德】、│ │
│ │ │ │ │ │ │ │ │林英雄 │ │
│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 │ │ │中國時報特派員王祖弘│ │
│ │ │ │ │ │ │ │ │、吳嵩山、楊副總編輯│ │
│ │ │ │ │ │ │ │ │及臺灣日報特派員賴富│ │
│ │ │ │ │ │ │ │ │山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地方人士梁台北、吳國│ │
│ │ │ │ │ │ │ │ │禎等人 │ │
└──┴────┴────┴────┴────┴────┴────┴────┴──────────┴───────┘
編號二之一:海派酒店
**起訴書附表第17頁
★表有本案被告參與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1. │ 不詳 │ 不詳 │260,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0月│260,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2. │ 不詳 │中美餐廳│45,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0月│16,055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7年11月│21,000 │ │ │
│ │ │ │ │ │惠中店 │ │ │ │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7年11月│7,945 │ │ │
│ │ │ │ │ │向上店 │ │ │ │ │
├──┼────┼────┼────┼────┼────┼────┼────┼──────────┼───────┤
│ 3. │ 不詳 │中美餐廳│49,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1月│49,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4. │ 不詳 │中美餐廳│48,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1月│35,035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7年12月│12,965 │ │ │
│ │ │ │ │ │惠中店 │ │ │ │ │
├──┼────┼────┼────┼────┼────┼────┼────┼──────────┼───────┤
│ 5. │ 不詳 │中美餐廳│46,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2月│46,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6. │88.10.7 │中美餐廳│47,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7年12月│47,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P2 │
│ ★ │ │ │ │】 │惠中店 │ │ │張清堂、蘇慶雲、陳健│ │
│ │ │ │ │ │ │ │ │楷、余文欽、【江勝雄│ │
│ │ │ │ │ │ │ │ │】 │ │
│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 │ │ │臺灣日報特派員賴富山│ │
│ │ │ │ │ │ │ │ │、記者及其他人士約20│ │
│ │ │ │ │ │ │ │ │人 │ │
├──┼────┼────┼────┼────┼────┼────┼────┼──────────┼───────┤
│ 7. │88.10.12│東方飲食│39,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2月│39,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8. │ 不詳 │東方飲食│45,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2月│45,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9. │ 不詳 │東方飲食│46,5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2月│20,585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7年12月│25,915 │ │ │
│ │ │ │ │ │向上店 │ │ │ │ │
├──┼────┼────┼────┼────┼────┼────┼────┼──────────┼───────┤
│ 10.│ 不詳 │東方飲食│47,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2月│47,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11.│ 不詳 │東方飲食│32,085 │ 不詳 │海派酒店│87年12月│32,085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起訴書附表第17 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12.│88.7.4 │海龍飲食│43,815 │ 蔡文雄 │海派酒店│88年1月 │43,815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13.│88.7.9 │海龍飲食│45,000 │ 蔡文雄 │海派酒店│88年1月 │15,72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1月 │29,280 │ │ │
│ │ │ │ │ │惠中店 │ │ │ │ │
├──┼────┼────┼────┼────┼────┼────┼────┼──────────┼───────┤
│ 14.│88.7.14 │海龍飲食│43,000 │ 蔡文雄 │海派酒店│88年1月 │43,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15.│88.7.17 │海龍飲食│47,000 │ 蔡文雄 │海派酒店│88年1月 │26,945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2月 │20,055 │ │ │
│ │ │ │ │ │向上店 │ │ │ │ │
├──┼────┼────┼────┼────┼────┼────┼────┼──────────┼───────┤
│ 16.│88.7.2 │東方飲食│40,000 │ 蔡文雄 │海派酒店│88年2月 │36,75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2月 │3,250 │ │ │
│ │ │ │ │ │惠中店 │ │ │ │ │
├──┼────┼────┼────┼────┼────┼────┼────┼──────────┼───────┤
│ 17.│88.7.7 │東方飲食│45,000 │ 蔡文雄 │海派酒店│88年2月 │45,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18.│88.7.11 │東方飲食│35,000 │ 蔡文雄 │海派酒店│88年2月 │35,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19.│88.7.15 │東方飲食│38,760 │ 蔡文雄 │海派酒店│88年2月 │38,76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起訴書附表第17 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20.│88.7.25 │中美餐廳│40,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40,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28 │中美餐廳│39,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39,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2 │東方飲食│30,400 │ 林英雄 │海派酒店│88年3月 │30,4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6 │東方飲食│44,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44,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14 │東海飲食│34,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34,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16 │東海飲食│36,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36,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18 │敏章飲食│48,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48,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20 │敏章飲食│32,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32,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23 │敏章飲食│35,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35,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12 │海龍飲食│31,5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3月 │31,5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 │ 不詳 │海龍飲食│48,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8年3月 │48,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公益店 │ │ │人員名單 │ │
└──┴────┴────┴────┴────┴────┴────┴────┴──────────┴───────┘
**起訴書附表第17、1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8.8.17 │敏章飲食│44,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8年3月 │44,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8.22 │敏章飲食│42,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8年3月 │42,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8.25 │敏章飲食│45,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8年3月 │45,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8.27 │敏章飲食│49,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8年3月 │23,56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3月 │25,440 │ │ │
│ │ │ │ │ │惠中店 │ │ │ │ │
├──┼────┼────┼────┼────┼────┼────┼────┼──────────┼───────┤
│ │88.8.7 │東方飲食│42,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8年3月 │42,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8.12 │東方飲食│30,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8年3月 │30,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 不詳 │東方飲食│48,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8年3月 │48,000 │本件無發票、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7.1 │中美餐廳│50,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5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3~P4 │
│ ★ │ │ │ │】 │惠中店 │ │ │黃錫嘉、【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黃省諮議員助理及霧峯│ │
│ │ │ │ │ │ │ │ │鄉親約15人 │ │
├──┼────┼────┼────┼────┼────┼────┼────┼──────────┼───────┤
│ │88.7.3 │中美餐廳│38,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3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5~P6 │
│ ★ │ │ │ │】 │惠中店 │ │ │蔡順源、林汝洲、【江│ │
│ │ │ │ │ │ │ │ │勝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林省諮議員助理及龍井│ │
│ │ │ │ │ │ │ │ │鄉親約10餘人 │ │
├──┼────┼────┼────┼────┼────┼────┼────┼──────────┼───────┤
│ │88.7.5 │中美餐廳│32,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32,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7~P8 │
│ ★ │ │ │ │】 │惠中店 │ │ │張立傑、黃錫嘉、【江│ │
│ │ │ │ │ │ │ │ │勝雄】、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市民代表及地方人│ │
│ │ │ │ │ │ │ │ │士約10人 │ │
├──┼────┼────┼────┼────┼────┼────┼────┼──────────┼───────┤
│ │88.7.13 │敏章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4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9~P10 │
│ ★ │ │店 │ │】 │惠中店 │ │ │蘇慶雲、陳健楷、余文│ │
│ │ │ │ │ │ │ │ │欽、【江勝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烏日國際青商會幹部及│ │
│ │ │ │ │ │ │ │ │地方仕紳約10多人 │ │
├──┼────┼────┼────┼────┼────┼────┼────┼──────────┼───────┤
│ │88.7.16 │敏章飲食│47,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4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1~P12 │
│ ★ │ │店 │ │】 │惠中店 │ │ │張立傑、陳啟瑩、【江│ │
│ │ │ │ │ │ │ │ │勝雄】、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國際青商會幹部及│ │
│ │ │ │ │ │ │ │ │會員及地方仕紳約20人│ │
├──┼────┼────┼────┼────┼────┼────┼────┼──────────┼───────┤
│ │88.7.18 │敏章飲食│49,54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1,03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3~P14 │
│ ★ │ │店 │ │】 │惠中店 │ │ │蔡順源、林汝洲、【江│ │
│ │ │ │ │ ├────┼────┼────┤勝雄】、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3月 │48,510 │其他人員: │ │
│ │ │ │ │ │公益店 │ │ │大肚鄉民代表及地方人│ │
│ │ │ │ │ │ │ │ │士約20餘人 │ │
├──┼────┼────┼────┼────┼────┼────┼────┼──────────┼───────┤
│ │88.7.19 │東海飲食│43,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43,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5~P16 │
│ ★ │ │店 │ │】 │公益店 │ │ │【江勝雄】、林仲毅、│ │
│ │ │ │ │ │ │ │ │戴萬福、陳文書、林榮│ │
│ │ │ │ │ │ │ │ │進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原住民福利促進│ │
│ │ │ │ │ │ │ │ │會幹部等約10人 │ │
├──┼────┼────┼────┼────┼────┼────┼────┼──────────┼───────┤
│ │88.7.21 │東海飲食│33,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33,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7~P18 │
│ ★ │ │店 │ │】 │公益店 │ │ │蘇慶雲、陳健楷、【江│ │
│ │ │ │ │ │ │ │ │勝雄】、余文欽、戴萬│ │
│ │ │ │ │ │ │ │ │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中部企業人士群圓建設│ │
│ │ │ │ │ │ │ │ │幹部及雄貓建設主管等│ │
│ │ │ │ │ │ │ │ │約10餘人 │ │
├──┼────┼────┼────┼────┼────┼────┼────┼──────────┼───────┤
│ │88.7.22 │東海飲食│32,56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32,56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9~P20 │
│ ★ │ │店 │ │】 │公益店 │ │ │張立傑、【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國際青商會幹部及│ │
│ │ │ │ │ │ │ │ │地方人士約10餘人 │ │
├──┼────┼────┼────┼────┼────┼────┼────┼──────────┼───────┤
│ │88.7.24 │東海飲食│46,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3月 │4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21~P23 │
│ ★ │ │店 │ │】 │公益店 │ │ │蕭隆澤、林汝洲、余文│ │
│ │ │ │ │ │ │ │ │欽、【江勝雄】、戴萬│ │
│ │ │ │ │ │ │ │ │福 │ │
│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 │ │ │中國時報特派員吳嵩山│ │
│ │ │ │ │ │ │ │ │及臺灣日報特派員賴富│ │
│ │ │ │ │ │ │ │ │山及記者等約10餘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8.9.1 │碧海視聽│48,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4月 │4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24~P25 │
│ ★ │ │歌唱中心│ │ │ │ │ │張清堂、【劉松梧】、│ │
│ │ │ │ │ │ │ │ │朱麗珠、王建靜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豐原市民代表會曾主席│ │
│ │ │ │ │ │ │ │ │等14人 │ │
│ │ │ │ │ │ │ │ │陳益昌、張彥裕等6人 │ │
├──┼────┼────┼────┼────┼────┼────┼────┼──────────┼───────┤
│ │88.9.3 │碧海視聽│45,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4月 │2,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26~P27 │
│ │ │歌唱中心│ │ ├────┼────┼────┤張清堂、蘇慶雲、陳健│ │
│ │ │ │ │ │海派酒店│88年5月 │42,600 │楷、余文欽 │ │
│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 │ │ │楊明德、張柏福、曾鴻│ │
│ │ │ │ │ │ │ │ │儒、趙宏進等16人 │ │
├──┼────┼────┼────┼────┼────┼────┼────┼──────────┼───────┤
│ │88.9.5 │碧海視聽│38,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5月 │3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28~P29 │
│ │ │歌唱中心│ │ │ │ │ │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 │ │ │源、楊界華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沙鹿鎮農會林總幹事等│ │
│ │ │ │ │ │ │ │ │16人 │ │
├──┼────┼────┼────┼────┼────┼────┼────┼──────────┼───────┤
│ │88.9.7 │碧海視聽│49,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5月 │49,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30~P31 │
│ │ │歌唱中心│ │ │ │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 │ │ │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清水鎮民代表會吳主席│ │
│ │ │ │ │ │ │ │ │等13人 │ │
│ │ │ │ │ │ │ │ │吳德勝、洪金平、陳博│ │
│ │ │ │ │ │ │ │ │祥等8人 │ │
├──┼────┼────┼────┼────┼────┼────┼────┼──────────┼───────┤
│ │88.9.9 │碧海視聽│49,5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5月 │12,67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32~P33 │
│ │ │歌唱中心│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海派酒店│88年7月 │36,825 │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清水鎮鎮長楊紫宗秘書│ │
│ │ │ │ │ │ │ │ │、楊振懷等22人 │ │
├──┼────┼────┼────┼────┼────┼────┼────┼──────────┼───────┤
│ │88.9.14 │碧海視聽│35,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7月 │4,96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34~P35 │
│ │ │歌唱中心│ │ ├────┼────┼────┤張清堂、林耀輝、陳文│ │
│ │ │ │ │ │海派酒店│88年8月 │30,035 │書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原住民促進會洪│ │
│ │ │ │ │ │ │ │ │總幹事等14人 │ │
├──┼────┼────┼────┼────┼────┼────┼────┼──────────┼───────┤
│ │88.9.16 │碧海視聽│47,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8月 │4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36~P37 │
│ │ │歌唱中心│ │ │ │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 │ │ │欽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法委員黃顯洲及助理│ │
│ │ │ │ │ │ │ │ │等11人 │ │
│ │ │ │ │ │ │ │ │楊輝照、黃國村、阮啟│ │
│ │ │ │ │ │ │ │ │平、陳連慶等10人 │ │
├──┼────┼────┼────┼────┼────┼────┼────┼──────────┼───────┤
│ │88.9.18 │碧海視聽│47,5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8月 │47,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38~P39 │
│ │ │歌唱中心│ │ │ │ │ │張清堂、楊永昌、姚應│ │
│ │ │ │ │ │ │ │ │龍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外埔鄉民代表會黃主席│ │
│ │ │ │ │ │ │ │ │等19人 │ │
│ │ │ │ │ │ │ │ │楊輝照、高育鴻、阮啟│ │
│ │ │ │ │ │ │ │ │平 │ │
├──┼────┼────┼────┼────┼────┼────┼────┼──────────┼───────┤
│ │88.9.20 │碧海視聽│35,065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8月 │35,06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40~P41 │
│ │ │歌唱中心│ │ │ │ │ │張清堂、張献能、張愛│ │
│ │ │ │ │ │ │ │ │却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雅鄉民代表會楊主席│ │
│ │ │ │ │ │ │ │ │、陳副主席等17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2.2 │中美餐廳│43,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4月 │15,7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42~P43 │
│ ★ │ │ │ │】 │惠中店 │ │ │蔡順源、林汝洲、【江│ │
│ │ │ │ │ ├────┼────┼────┤勝雄】、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4月 │14,910 │採訪記者: │ │
│ │ │ │ │ │公益店 │ │ │臺灣日報賴特派等10人│ │
│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5月 │12,340 │ │ │
│ │ │ │ │ │公益店 │ │ │ │ │
├──┼────┼────┼────┼────┼────┼────┼────┼──────────┼───────┤
│ │89.2.3 │中美餐廳│40,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5月 │21,26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44~P45 │
│ ★ │ │ │ │】 │公益店 │ │ │張立傑、【江勝雄】、│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6月 │18,740 │其他人員: │ │
│ │ │ │ │ │惠中店 │ │ │大里市地方人士等約11│ │
│ │ │ │ │ │ │ │ │人 │ │
├──┼────┼────┼────┼────┼────┼────┼────┼──────────┼───────┤
│ │89.2.9 │中美餐廳│37,96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6月 │9,61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46~P47 │
│ ★ │ │ │ │】 │惠中店 │ │ │余文欽、【江勝雄】、│ │
│ │ │ │ │ ├────┼────┼────┤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7月 │28,350 │採訪記者: │ │
│ │ │ │ │ │惠中店 │ │ │民眾日報周特派等約9 │ │
│ │ │ │ │ │ │ │ │人 │ │
├──┼────┼────┼────┼────┼────┼────┼────┼──────────┼───────┤
│ │89.2.11 │東方飲食│49,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7月 │49,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48~P49 │
│ ★ │ │店 │ │】 │惠中店 │ │ │林汝洲、黃錫嘉、【江│ │
│ │ │ │ │ │ │ │ │勝雄】、林仲毅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肚鄉地方仕紳等約16│ │
│ │ │ │ │ │ │ │ │人 │ │
├──┼────┼────┼────┼────┼────┼────┼────┼──────────┼───────┤
│ │89.2.15 │東方飲食│48,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7月 │11,48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50~P51 │
│ ★ │ │店 │ │】 │惠中店 │ │ │林汝洲、【江勝雄】、│ │
│ │ │ │ │ ├────┼────┼────┤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7月 │36,520 │其他人員: │ │
│ │ │ │ │ │公益店 │ │ │霧峯地區青年企業人士│ │
│ │ │ │ │ │ │ │ │約18人 │ │
├──┼────┼────┼────┼────┼────┼────┼────┼──────────┼───────┤
│ │89.2.20 │東方飲食│48,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7月 │2,7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52~P53 │
│ ★ │ │店 │ │】 │公益店 │ │ │陳萬通、蘇慶雲、林汝│ │
│ │ │ │ │ ├────┼────┼────┤洲、【江勝雄】、戴萬│ │
│ │ │ │ │ │海派酒店│88年7月 │8,400 │福 │ │
│ │ │ │ │ │向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東勢地區地方人士民眾│ │
│ │ │ │ │ │海派酒店│88年8月 │37,350 │約25人 │ │
│ │ │ │ │ │惠中店 │ │ │ │ │
├──┼────┼────┼────┼────┼────┼────┼────┼──────────┼───────┤
│ │89.2.24 │東方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8月 │4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54~P55 │
│ ★ │ │店 │ │】 │惠中店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調查單位業務聯│ │
│ │ │ │ │ │ │ │ │繫人員約20人 │ │
├──┼────┼────┼────┼────┼────┼────┼────┼──────────┼───────┤
│ │89.2.12 │東海飲食│46,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8月 │22,12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56~P57 │
│ ★ │ │店 │ │】 │惠中店 │ │ │張清堂、吳金生、陳健│ │
│ │ │ │ │ ├────┼────┼────┤楷、余文欽、【江勝雄│ │
│ │ │ │ │ │海派酒店│88年8月 │23,875 │】 │ │
│ │ │ │ │ │公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清水鎮地方人士等約20│ │
│ │ │ │ │ │ │ │ │人 │ │
├──┼────┼────┼────┼────┼────┼────┼────┼──────────┼───────┤
│ │89.2.14 │東海飲食│48,86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8月 │9,30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58~P59 │
│ ★ │ │店 │ │】 │公益店 │ │ │姚應龍、蔡順源、林汝│ │
│ │ │ │ │ ├────┼────┼────┤洲、【江勝雄】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8月 │14,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向上店 │ │ │臺中市企業界人士及地│ │
│ │ │ │ │ ├────┼────┼────┤方人士等20人 │ │
│ │ │ │ │ │海派酒店│88年9月 │24,855 │ │ │
│ │ │ │ │ │惠中店 │ │ │ │ │
├──┼────┼────┼────┼────┼────┼────┼────┼──────────┼───────┤
│ │89.2.18 │東海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9月 │4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60~P61 │
│ ★ │ │店 │ │】 │惠中店 │ │ │【劉松梧】、張愛却、│ │
│ │ │ │ │ │ │ │ │蘇麗華、蔡順源、林汝│ │
│ │ │ │ │ │ │ │ │洲、【江勝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橋鴻建設、西海岸有線│ │
│ │ │ │ │ │ │ │ │電視及地方人士林金池│ │
│ │ │ │ │ │ │ │ │等約20人 │ │
├──┼────┼────┼────┼────┼────┼────┼────┼──────────┼───────┤
│ │89.2.28 │東海飲食│47,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8年9月 │14,14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62~P63 │
│ ★ │ │店 │ │】 │惠中店 │ │ │【劉松梧】、林汝洲、│ │
│ │ │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9年1月 │32,855 │採訪記者: │ │
│ │ │ │ │ │惠中店 │ │ │中央通訊社中部記者趙│ │
│ │ │ │ │ │ │ │ │宏進等約20人 │ │
├──┼────┼────┼────┼────┼────┼────┼────┼──────────┼───────┤
│ │89.2.10 │敏章飲食│49,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1月 │49,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64~P65 │
│ ★ │ │店 │ │】 │惠中店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 │ │ │蔡主秘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地方人士等約15│ │
│ │ │ │ │ │ │ │ │人 │ │
├──┼────┼────┼────┼────┼────┼────┼────┼──────────┼───────┤
│ │89.2.13 │敏章飲食│48,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1月 │4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66~P67 │
│ ★ │ │店 │ │】 │惠中店 │ │ │林汝洲、【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灣日報記者賴特派員│ │
│ │ │ │ │ │ │ │ │等約15人 │ │
├──┼────┼────┼────┼────┼────┼────┼────┼──────────┼───────┤
│ │89.2.16 │敏章飲食│47,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1月 │4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68~P69 │
│ ★ │ │店 │ │】 │惠中店 │ │ │林汝洲、余文欽、【江│ │
│ │ │ │ │ │ │ │ │勝雄】、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雄貓建設、三木建設、│ │
│ │ │ │ │ │ │ │ │永豐棧機構等中市企業│ │
│ │ │ │ │ │ │ │ │界人士約25人 │ │
├──┼────┼────┼────┼────┼────┼────┼────┼──────────┼───────┤
│ │89.2.25 │敏章飲食│49,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1月 │41,02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70~P71 │
│ ★ │ │店 │ │】 │惠中店 │ │ │【江勝雄】 │ │
│ │ │ │ │ ├────┼────┼────┤採訪記者: │ │
│ │ │ │ │ │海派酒店│89年1月 │7,980 │中華日報社中部特派員│ │
│ │ │ │ │ │向上店 │ │ │黎俊有及記者約25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2.9.29 │中美餐廳│52,850 │ 陳國行 │海派酒店│89年7月 │52,85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 │88.9.26 │中美餐廳│49,000 │ 陳國行 │海派酒店│89年7月 │49,00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向上店 │ │ │人員名單 │ │
└──┴────┴────┴────┴────┴────┴────┴────┴──────────┴───────┘
**起訴書附表第1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8.11.23│東海飲食│47,000 │ 陳國行 │海派酒店│88年10月│4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72~P74 │
│ ★ │ │店 │ │ │向上店 │ │(與下一│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筆共開一│張愛却、陳萬通、詹敏│ │
│ │ │ │ │ │ │ │張黏貼憑│豐 │ │
│ │ │ │ │ │ │ │證)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蔡鈴蘭、十一信廖│ │
│ │ │ │ │ │ │ │ │理事主席及理監事、中│ │
│ │ │ │ │ │ │ │ │市銀行界人士何豐湧、│ │
│ │ │ │ │ │ │ │ │周文保、呂崇民等約40│ │
│ │ │ │ │ │ │ │ │人 │ │
├──┼────┼────┼────┼────┼────┼────┼────┼──────────┼───────┤
│ │88.11.23│東海飲食│48,000 │ 陳國行 │海派酒店│88年10月│4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72~P74 │
│ ★ │ │店 │ │ │向上店 │ │(與上一│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筆共開一│張愛却、陳萬通、詹敏│ │
│ │ │ │ │ │ │ │張黏貼憑│豐 │ │
│ │ │ │ │ │ │ │證)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蔡鈴蘭、十一信廖│ │
│ │ │ │ │ │ │ │ │理事主席及理監事、中│ │
│ │ │ │ │ │ │ │ │市銀行界人士何豐湧、│ │
│ │ │ │ │ │ │ │ │周文保、呂崇民等約40│ │
│ │ │ │ │ │ │ │ │人 │ │
├──┼────┼────┼────┼────┼────┼────┼────┼──────────┼───────┤
│ │88.11.27│東海飲食│47,800 │ 陳國行 │海派酒店│88年10月│47,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75~P76 │
│ │ │店 │ │ │向上店 │ │ │顏清標、陳萬通、林汝│ │
│ │ │ │ │ │ │ │ │洲、陳芳隆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烏日鄉長謝蒼海及秘書│ │
│ │ │ │ │ │ │ │ │烏日代表暨地方鄉親藍│ │
│ │ │ │ │ │ │ │ │秀鳳、林富家等約20人│ │
└──┴────┴────┴────┴────┴────┴────┴────┴──────────┴───────┘
**起訴書附表第1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8.11.6 │碧海視聽│35,00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11月│3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77~P78 │
│ │ │歌唱中心│ │ │向上店 │ │ │張清堂、楊界華、吳金│ │
│ │ │ │ │ │ │ │ │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清水鎮楊慶里王里長及│ │
│ │ │ │ │ │ │ │ │地方人士等14人 │ │
├──┼────┼────┼────┼────┼────┼────┼────┼──────────┼───────┤
│ │88.11.9 │碧海視聽│35,350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8年11月│35,3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79~P80 │
│ │ │歌唱中心│ │ │向上店 │ │ │張清堂、陳文書、林榮│ │
│ │ │ │ │ │ │ │ │進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和平鄉民代表會吳主席│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16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1.3 │碧海視聽│33,075 │ 張清堂 │海派酒店│89年1月 │33,07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81~P82 │
│ │ │歌唱中心│ │ │向上店 │ │ │陳文書、林榮進、蔡主│ │
│ │ │ │ │ │ │ │ │秘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灣省諮議會黃秘書長│ │
│ │ │ │ │ │ │ │ │、蕭組長、湯組長、林│ │
│ │ │ │ │ │ │ │ │委員及主席翁炳偉之助│ │
│ │ │ │ │ │ │ │ │理等約10餘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8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2.1 │海龍飲食│41,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9年2月 │41,00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89.2.10 │海龍飲食│43,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9年2月 │43,00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起訴書附表第19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2.22 │海龍飲食│33,600 │ 不詳 │海派酒店│89年2月 │33,60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起訴書附表第19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4.15 │人人餐廳│20,000 │ 不詳 │海派酒店│89年3月 │20,00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無 │
│ │ (缺) │ │ │ │惠中店 │ │ │人員名單 │ │
├──┼────┼────┼────┼────┼────┼────┼────┼──────────┼───────┤
│ │89.3.13 │東方飲食│49,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3月 │38,27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83~P84 │
│ ★ │ │店 │ │】 │惠中店 │ │ │【劉松梧】、張愛却、│ │
│ │ │ │ │ ├────┼────┼────┤蘇麗華、蔡順源、【江│ │
│ │ │ │ │ │海派酒店│89年3月 │10,725 │勝雄】 │ │
│ │ │ │ │ │向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沙鹿鎮部分代表及地方│ │
│ │ │ │ │ │ │ │ │人士約30人 │ │
├──┼────┼────┼────┼────┼────┼────┼────┼──────────┼───────┤
│ │89.3.18 │東方飲食│47,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3月 │7,7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85~P86 │
│ ★ │ │店 │ │】 │向上店 │ │ │陳啟瑩、余文欽、【江│ │
│ │ │ │ │ ├────┼────┼────┤勝雄】、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9年3月 │3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公益店 │ │ │霧峯鄉多位代表村長及│ │
│ │ │ │ │ ├────┼────┼────┤社區黃委員等地方人士│ │
│ │ │ │ │ │海派酒店│89年4月 │4,245 │約20餘人 │ │
│ │ │ │ │ │惠中店 │ │ │ │ │
├──┼────┼────┼────┼────┼────┼────┼────┼──────────┼───────┤
│ │89.3.23 │東方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4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87~P88 │
│ ★ │ │店 │ │】 │惠中店 │ │ │【劉松梧】、林汝洲、│ │
│ │ │ │ │ │ │ │ │【江勝雄】、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豐原市民代表里長多人│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約20餘人 │ │
├──┼────┼────┼────┼────┼────┼────┼────┼──────────┼───────┤
│ │89.3.24 │東方飲食│42,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42,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89~P90 │
│ ★ │ │店 │ │】 │惠中店 │ │ │【江勝雄】、林仲毅、│ │
│ │ │ │ │ │ │ │ │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市代表會部分代表│ │
│ │ │ │ │ │ │ │ │及里長及地方人士約 │ │
│ │ │ │ │ │ │ │ │20多人 │ │
├──┼────┼────┼────┼────┼────┼────┼────┼──────────┼───────┤
│ │89.4.8 │東方飲食│1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1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91~P92 │
│ ★ │ │店 │ │】 │惠中店 │ │ │蔡錦雄、張瀞分、張立│ │
│ │ │ │ │ │ │ │ │傑、陳啟瑩、紀昭印、│ │
│ │ │ │ │ │ │ │ │劉進旺、黃錫嘉、林明│ │
│ │ │ │ │ │ │ │ │比、【江勝雄】、林仲│ │
│ │ │ │ │ │ │ │ │毅、戴萬福、賴瑞珠 │ │
├──┼────┼────┼────┼────┼────┼────┼────┼──────────┼───────┤
│ │89.3.5 │東海飲食│40,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4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93~P94 │
│ ★ │ │店 │ │】 │惠中店 │ │ │【劉松梧】、姚應龍、│ │
│ │ │ │ │ │ │ │ │蔡順源、林汝洲、【江│ │
│ │ │ │ │ │ │ │ │勝雄】、詹敏豐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外埔鄉地方人士約20人│ │
├──┼────┼────┼────┼────┼────┼────┼────┼──────────┼───────┤
│ │89.3.9 │東海飲食│23,1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23,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95~P96 │
│ ★ │ │店 │ │】 │惠中店 │ │ │【江勝雄】、陳文書、│ │
│ │ │ │ │ │ │ │ │林榮進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原住民地方人士約15人│ │
├──┼────┼────┼────┼────┼────┼────┼────┼──────────┼───────┤
│ │89.3.11 │東海飲食│46,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4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97~P98 │
│ ★ │ │店 │ │】 │惠中店 │ │ │蘇慶雲、【江勝雄】、│ │
│ │ │ │ │ │ │ │ │戴萬福、林榮進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和平、東勢地區代表、│ │
│ │ │ │ │ │ │ │ │里長等地方人士約25人│ │
├──┼────┼────┼────┼────┼────┼────┼────┼──────────┼───────┤
│ │89.3.17 │東海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4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99~P100 │
│ ★ │ │店 │ │】 │惠中店 │ │ │【劉松梧】、蔡順源、│ │
│ │ │ │ │ │ │ │ │林汝洲、陳芳隆、【江│ │
│ │ │ │ │ │ │ │ │勝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烏龍地區部分相民代│ │
│ │ │ │ │ │ │ │ │表、村長及地方人士約│ │
│ │ │ │ │ │ │ │ │30人 │ │
├──┼────┼────┼────┼────┼────┼────┼────┼──────────┼───────┤
│ │89.3.20 │東海飲食│44,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44,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01~P102│
│ ★ │ │店 │ │】 │惠中店 │ │ │蘇慶雲、【江勝雄】、│ │
│ │ │ │ │ │ │ │ │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調查站正副主任│ │
│ │ │ │ │ │ │ │ │等約20人 │ │
├──┼────┼────┼────┼────┼────┼────┼────┼──────────┼───────┤
│ │89.3.3 │敏章飲食│47,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47,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03~P104│
│ ★ │ │店 │ │】 │惠中店 │ │ │【劉松梧】、蕭隆澤、│ │
│ │ │ │ │ │ │ │ │蘇慶雲、蔡順源、林汝│ │
│ │ │ │ │ │ │ │ │洲、【江勝雄】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梧棲鎮里長及代表等地│ │
│ │ │ │ │ │ │ │ │方人士約25人 │ │
├──┼────┼────┼────┼────┼────┼────┼────┼──────────┼───────┤
│ │89.3.6 │敏章飲食│44,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30,85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05~P106│
│ ★ │ │店 │ │】 │惠中店 │ │ │蕭隆澤、蘇慶雲、【江│ │
│ │ │ │ │ ├────┼────┼────┤勝雄】、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9年4月 │13,145 │其他人員: │ │
│ │ │ │ │ │公益店 │ │ │潭子鄉村長代表及地方│ │
│ │ │ │ │ │ │ │ │人士約20餘人 │ │
├──┼────┼────┼────┼────┼────┼────┼────┼──────────┼───────┤
│ │89.3.15 │敏章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4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07~P108│
│ ★ │ │店 │ │】 │公益店 │ │ │【劉松梧】、林汝洲、│ │
│ │ │ │ │ │ │ │ │【江勝雄】、詹敏豐、│ │
│ │ │ │ │ │ │ │ │林茂裕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太平市多位代表、里長│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約20餘人│ │
├──┼────┼────┼────┼────┼────┼────┼────┼──────────┼───────┤
│ │89.3.19 │敏章飲食│48,85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4月 │5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09~P110│
│ ★ │ │店 │ │】 │公益店 │ │ │陳啟瑩、【江勝雄】、│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 │ │
│ │ │ │ │ │海派酒店│89年4月 │48,300 │其他人員: │ │
│ │ │ │ │ │惠中店 │ │ │臺灣日報特派員賴富山│ │
│ │ │ │ │ │ │ │ │及記者約20餘人 │ │
└──┴────┴────┴────┴────┴────┴────┴────┴──────────┴───────┘
**起訴書附表第19頁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89.6.2 │敏章飲食│49,000 │ 高育鴻 │海派酒店│89年5月 │49,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11~P112│
│ │ │店 │ │ │向上店 │ │ │陳詩哲、吳金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外丹功委員會吳│ │
│ │ │ │ │ │ │ │ │主席等37人 │ │
│ │ │ │ │ │ │ │ │高育鴻、方莫詩、吳金│ │
│ │ │ │ │ │ │ │ │地、許錦芳 │ │
├──┼────┼────┼────┼────┼────┼────┼────┼──────────┼───────┤
│ │89.6.4 │敏章飲食│48,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5月 │24,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13~P114│
│ ★ │ │店 │ │】 │向上店 │ │ │蔡錦雄、張立傑、【江│ │
│ │ │ │ │ ├────┼────┼────┤勝雄】、林仲毅、戴萬│ │
│ │ │ │ │ │海派酒店│89年5月 │24,000 │福、賴瑞珠 │ │
│ │ │ │ │ │惠中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部分調解委員會│ │
│ │ │ │ │ │ │ │ │委員、代表、村長及地│ │
│ │ │ │ │ │ │ │ │方民眾約30人 │ │
├──┼────┼────┼────┼────┼────┼────┼────┼──────────┼───────┤
│ │89.6.6 │敏章飲食│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5月 │33,7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15~P116│
│ ★ │ │店 │ │】 │惠中店 │ │ │張立傑、陳啟瑩、林明│ │
│ │ │ │ │ ├────┼────┼────┤比、【江勝雄】、林仲│ │
│ │ │ │ │ │海派酒店│89年5月 │11,250 │毅、戴萬福 │ │
│ │ │ │ │ │惠中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市協助921震災社 │ │
│ │ │ │ │ │ │ │ │區重建相關人員等約30│ │
│ │ │ │ │ │ │ │ │人 │ │
├──┼────┼────┼────┼────┼────┼────┼────┼──────────┼───────┤
│101 │89.6.9 │敏章飲食│43,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5月 │25,08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17~P118│
│ ★ │ │店 │ │】 │惠中店 │ │ │蔡錦雄、張立傑、陳啟│ │
│ │ │ │ │ ├────┼────┼────┤瑩、紀昭印、余文欽、│ │
│ │ │ │ │ │海派酒店│89年5月 │17,920 │【江勝雄】、賴瑞珠 │ │
│ │ │ │ │ │向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太平市協助921震災社 │ │
│ │ │ │ │ │ │ │ │區重建相關人員等約30│ │
│ │ │ │ │ │ │ │ │人 │ │
├──┼────┼────┼────┼────┼────┼────┼────┼──────────┼───────┤
│102 │89.6.11 │敏章飲食│39,83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5月 │32,08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19~P120│
│ ★ │ │店 │ │】 │向上店 │ │ │張立傑、余文欽、【江│ │
│ │ │ │ │ ├────┼────┼────┤勝雄】、林仲毅、戴萬│ │
│ │ │ │ │ │海派酒店│89年5月 │7,750 │福、賴瑞珠 │ │
│ │ │ │ │ │公益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協助921震災社 │ │
│ │ │ │ │ │ │ │ │區重建相關人員等約25│ │
│ │ │ │ │ │ │ │ │人 │ │
├──┼────┼────┼────┼────┼────┼────┼────┼──────────┼───────┤
│103 │89.6.12 │龍華外燴│46,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5月 │25,64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21~P122│
│ ★ │ │餐飲店 │ │】 │公益店 │ │ │張立傑、余文欽、【江│ │
│ │ │ │ │ ├────┼────┼────┤勝雄】、林仲毅、戴萬│ │
│ │ │ │ │ │海派酒店│89年6月 │20,360 │福、賴瑞珠 │ │
│ │ │ │ │ │惠中店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太平市社區守望相助隊│ │
│ │ │ │ │ │ │ │ │相關人員等約30人 │ │
├──┼────┼────┼────┼────┼────┼────┼────┼──────────┼───────┤
│104 │89.6.13 │龍華外燴│4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4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23~P124│
│ ★ │ │餐飲店 │ │】 │惠中店 │ │ │蔡錦雄、陳啟瑩、林明│ │
│ │ │ │ │ │ │ │ │比、【江勝雄】、林仲│ │
│ │ │ │ │ │ │ │ │毅、戴萬福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里市社區守望相助隊│ │
│ │ │ │ │ │ │ │ │相關人員等約25人 │ │
├──┼────┼────┼────┼────┼────┼────┼────┼──────────┼───────┤
│105 │89.6.14 │龍華外燴│49,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49,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25~P126│
│ ★ │ │餐飲店 │ │】 │惠中店 │ │ │蔡錦雄、張瀞分、陳啟│ │
│ │ │ │ │ │ │ │ │瑩、紀昭印、林明比、│ │
│ │ │ │ │ │ │ │ │【江勝雄】、林仲毅、│ │
│ │ │ │ │ │ │ │ │戴萬福、賴瑞珠 │ │
│ │ │ │ │ │ │ │ │縣府人員: │ │
│ │ │ │ │ │ │ │ │彭主任啟獻、謝局長學│ │
│ │ │ │ │ │ │ │ │森等人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及助理共約│ │
│ │ │ │ │ │ │ │ │20餘人餐敘 │ │
├──┼────┼────┼────┼────┼────┼────┼────┼──────────┼───────┤
│106 │89.6.17 │龍華外燴│48,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16,39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27~P128│
│ ★ │ │餐飲店 │ │】 │惠中店 │ │ │陳啟瑩、【江勝雄】、│ │
│ │ │ │ │ ├────┼────┼────┤林仲毅、賴瑞珠 │ │
│ │ │ │ │ │海派酒店│89年6月 │32,110 │其他人員: │ │
│ │ │ │ │ │向上店 │ │ │霧峯鄉部分調解委員會│ │
│ │ │ │ │ │ │ │ │委員、代表、村長及地│ │
│ │ │ │ │ │ │ │ │方民眾約30人 │ │
├──┼────┼────┼────┼────┼────┼────┼────┼──────────┼───────┤
│107 │89.6.19 │龍華外燴│49,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9,0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29~P130│
│ ★ │ │餐飲店 │ │】 │向上店 │ │ │蔡錦雄、張瀞分、陳啟│ │
│ │ │ │ │ ├────┼────┼────┤瑩、紀昭印、林明比、│ │
│ │ │ │ │ │海派酒店│89年6月 │39,950 │【江勝雄】、林仲毅、│ │
│ │ │ │ │ │公益店 │ │ │賴瑞珠 │ │
│ │ │ │ │ │ │ │ │縣府人員: │ │
│ │ │ │ │ │ │ │ │史秘書哲、彭主任啟獻│ │
│ │ │ │ │ │ │ │ │、謝局長學森、地政局│ │
│ │ │ │ │ │ │ │ │洪隊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及助理共約│ │
│ │ │ │ │ │ │ │ │20餘人餐敘 │ │
├──┼────┼────┼────┼────┼────┼────┼────┼──────────┼───────┤
│108 │89.6.21 │龍華外燴│48,205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48,205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31~P132│
│ ★ │ │餐飲店 │ │】 │公益店 │ │ │蔡錦雄、張立傑、【江│ │
│ │ │ │ │ │ │ │ │勝雄】、林仲毅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協助921震災社 │ │
│ │ │ │ │ │ │ │ │區重建相關人員等約30│ │
│ │ │ │ │ │ │ │ │人 │ │
├──┼────┼────┼────┼────┼────┼────┼────┼──────────┼───────┤
│109 │89.6.22 │龍華外燴│46,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46,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33~P134│
│ ★ │ │餐飲店 │ │】 │公益店 │ │ │張立傑、余文欽、【江│ │
│ │ │ │ │ │ │ │ │勝雄】、林仲毅、戴萬│ │
│ │ │ │ │ │ │ │ │福、賴瑞珠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太平是部分代表、里長│ │
│ │ │ │ │ │ │ │ │、鄰長、及地方人士等│ │
│ │ │ │ │ │ │ │ │約30餘人 │ │
├──┼────┼────┼────┼────┼────┼────┼────┼──────────┼───────┤
│110 │89.6.24 │龍華外燴│48,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4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35~P136│
│ ★ │ │餐飲店 │ │】 │公益店 │ │ │蔡錦雄、張瀞分、張立│ │
│ │ │ │ │ │ │ │ │傑、陳啟瑩、紀昭印、│ │
│ │ │ │ │ │ │ │ │劉進旺、【江勝雄】、│ │
│ │ │ │ │ │ │ │ │林仲毅、戴萬福、賴瑞│ │
│ │ │ │ │ │ │ │ │珠 │ │
│ │ │ │ │ │ │ │ │縣府人員: │ │
│ │ │ │ │ │ │ │ │彭主任啟獻、劉局長志│ │
│ │ │ │ │ │ │ │ │能、謝局長學森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新政會議員及助理共約│ │
│ │ │ │ │ │ │ │ │20餘人餐敘 │ │
├──┼────┼────┼────┼────┼────┼────┼────┼──────────┼───────┤
│111 │89.6.27 │龍華外燴│47,5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47,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37~P138│
│ ★ │ │餐飲店 │ │】 │公益店 │ │ │張立傑、陳啟瑩、紀昭│ │
│ │ │ │ │ │ │ │ │印、【江勝雄】、戴萬│ │
│ │ │ │ │ │ │ │ │福、賴瑞珠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協助921震災社 │ │
│ │ │ │ │ │ │ │ │區重建相關人員等約30│ │
│ │ │ │ │ │ │ │ │人 │ │
├──┼────┼────┼────┼────┼────┼────┼────┼──────────┼───────┤
│112 │89.6.15 │東海飲食│1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1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39~P140│
│ ★ │ │店 │ │】 │公益店 │ │ │蔡錦雄、張瀞分、陳啟│ │
│ │ │ │ │ │ │ │ │瑩、紀昭印、劉進旺、│ │
│ │ │ │ │ │ │ │ │黃錫嘉、林明比、【江│ │
│ │ │ │ │ │ │ │ │勝雄】、林仲毅、戴萬│ │
│ │ │ │ │ │ │ │ │福、賴瑞珠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議員助理等人 │ │
├──┼────┼────┼────┼────┼────┼────┼────┼──────────┼───────┤
│113 │89.6.26 │東海飲食│20,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2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41~P142│
│ ★ │ │店 │ │】 │公益店 │ │ │蔡錦雄、張瀞分、張立│ │
│ │ │ │ │ │ │ │ │傑、陳啟瑩、紀昭印、│ │
│ │ │ │ │ │ │ │ │劉進旺、黃錫嘉、林明│ │
│ │ │ │ │ │ │ │ │比、【江勝雄】、戴萬│ │
│ │ │ │ │ │ │ │ │福、賴瑞珠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議員助理等人 │ │
├──┼────┼────┼────┼────┼────┼────┼────┼──────────┼───────┤
│114 │89.6.28 │東海飲食│15,000 │【江勝雄│海派酒店│89年6月 │1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B2卷P143~P144│
│ ★ │ │店 │ │】 │公益店 │ │ │蔡錦雄、張瀞分、張立│ │
│ │ │ │ │ │ │ │ │傑、陳啟瑩、紀昭印、│ │
│ │ │ │ │ │ │ │ │劉進旺、黃錫嘉、林明│ │
│ │ │ │ │ │ │ │ │比、【江勝雄】、賴瑞│ │
│ │ │ │ │ │ │ │ │珠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議員助理等人 │ │
├──┴────┴────┴────┴────┴────┴────┴────┴──────────┴───────┤
│註:上表所有發票金額之加總,皆以消費簽單之稅後金額計算之。 │
│ │
└────────────────────────────────────────────────────────┘
編號三:假日酒店
**起訴書附表第20頁、第21頁
★表有本案被告參與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1. │89.9.18 │保菖飲食│95,25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11 │13,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P5 │
│ │ │店 │ │ │ │ (缺) │ │張清堂、蘇慶雲、陳詩│ │
│ │ │ │ │ ├────┼────┼────┤哲、陳健楷、余文欽 │ │
│ │ │ │ │ │假日酒店│88.8.13 │81,750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市議會張副議長宏│ │
│ │ │ │ │ │ │ │ │年等19人 │ │
│ │ │ │ │ │ │ │ │陳敏榮、劉育新、李順│ │
│ │ │ │ │ │ │ │ │良、張正裕 │ │
├──┼────┼────┼────┼────┼────┼────┼────┼──────────┼───────┤
│ 2. │89.9.21 │保菖飲食│95,25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13 │7,25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6~P14 │
│ ★ │ │店 │ │ ├────┼────┼────┤張清堂、林耀輝、【劉│ │
│ │ │ │ │ │假日酒店│88.8.14 │48,700 │松梧】、蔡順源、林汝│ │
│ │ │ │ │ ├────┼────┼────┤洲、陳芳隆 │ │
│ │ │ │ │ │假日酒店│88.8.14 │39,300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豐原市代表會曾主席及│ │
│ │ │ │ │ │ │ │ │地方人士等26人 │ │
│ │ │ │ │ │ │ │ │黃國村、林清忠、王專│ │
│ │ │ │ │ │ │ │ │成 │ │
├──┼────┼────┼────┼────┼────┼────┼────┼──────────┼───────┤
│ 3. │89.9.22 │保菖飲食│88,50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14 │4,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5~P20 │
│ │ │店 │ │ │ │ │ │張清堂、林耀輝、陳文│ │
│ │ │ │ │ ├────┼────┼────┤書、林榮進 │ │
│ │ │ │ │ │假日酒店│88.8.16 │53,500 │縣府人員: │ │
│ │ │ │ │ ├────┼────┼────┤黃永生課長等5人 │ │
│ │ │ │ │ │假日酒店│88.8.17 │31,000 │其他人員: │ │
│ │ │ │ │ │ │ (缺) │ │臺中縣原住民協進會洪│ │
│ │ │ │ │ │ │ │ │總幹事等23人 │ │
├──┼────┼────┼────┼────┼────┼────┼────┼──────────┼───────┤
│ 4. │89.9.23 │保菖飲食│87,00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17 │9,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21~P28 │
│ │ │店 │ │ │ │ (缺) │ │張清堂、蘇慶雲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假日酒店│88.8.18 │48,900 │清水鎮國中小校長、家│ │
│ │ │ │ │ ├────┼────┼────┤長會長聯誼會蔡校長等│ │
│ │ │ │ │ │假日酒店│88.8.18 │13,500 │47人 │ │
│ │ │ │ │ ├────┼────┼────┤ │ │
│ │ │ │ │ │假日酒店│88.8.20 │15,100 │ │ │
├──┼────┼────┼────┼────┼────┼────┼────┼──────────┼───────┤
│ 5. │89.9.24 │保菖飲食│90,00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20 │37,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29~P35 │
│ │ │店 │ │ ├────┼────┼────┤張清堂、陳健楷、余文│ │
│ │ │ │ │ │假日酒店│88.8.24 │52,600 │欽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黃顯洲及助理等22│ │
│ │ │ │ │ │ │ │ │人 │ │
│ │ │ │ │ │ │ │ │楊輝照、沈永立、劉育│ │
│ │ │ │ │ │ │ │ │新、阮啟平 │ │
├──┼────┼────┼────┼────┼────┼────┼────┼──────────┼───────┤
│ 6. │89.9.28 │保菖飲食│86,00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24 │61,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36~P42 │
│ │ │店 │ │ ├────┼────┼────┤張清堂、蘇慶雲 │ │
│ │ │ │ │ │假日酒店│88.8.24 │25,000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沙鹿鎮農會陳進德總幹│ │
│ │ │ │ │ │ │ │ │事及地方人士等34人 │ │
│ │ │ │ │ │ │ │ │林清忠、阮啟平、林金│ │
│ │ │ │ │ │ │ │ │地 │ │
├──┼────┼────┼────┼────┼────┼────┼────┼──────────┼───────┤
│ 7. │89.10.19│保菖飲食│99,00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24 │4,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43~P52 │
│ │ │店 │ │ ├────┼────┼────┤顏清標、張清堂、陳詩│ │
│ │ │ │ │ │假日酒店│88.8.27 │70,000 │哲、蔡順源、楊界華、│ │
│ │ │ │ │ ├────┼────┼────┤吳金生 │ │
│ │ │ │ │ │假日酒店│88.8.27 │18,000 │其他人員: │ │
│ │ │ │ │ ├────┼────┼────┤清水鎮民代表會吳主席│ │
│ │ │ │ │ │假日酒店│88.8.27 │7,000 │等19人 │ │
│ │ │ │ │ │ │ │ │清水鎮調解會翁秘書等│ │
│ │ │ │ │ │ │ │ │14人 │ │
│ │ │ │ │ │ │ │ │方莫詩、吳金地、林清│ │
│ │ │ │ │ │ │ │ │忠、阮敏榮 │ │
├──┼────┼────┼────┼────┼────┼────┼────┼──────────┼───────┤
│ 8. │89.10.20│保菖飲食│98,50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27 │39,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53~P59 │
│ │ │店 │ │ ├────┼────┼────┤顏清標、張清堂、楊永│ │
│ │ │ │ │ │假日酒店│88.8.30 │59,000 │昌、林素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大甲鎮民代表會鄭主席│ │
│ │ │ │ │ │ │ │ │及地方人士等37人 │ │
│ │ │ │ │ │ │ │ │楊輝照、阮啟平、沈永│ │
│ │ │ │ │ │ │ │ │立 │ │
├──┼────┼────┼────┼────┼────┼────┼────┼──────────┼───────┤
│ 9. │89.10.25│保菖飲食│98,50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30 │13,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60~P68 │
│ │ │店 │ │ ├────┼────┼────┤張清堂、陳詩哲、蔡順│ │
│ │ │ │ │ │假日酒店│88.8.30 │27,000 │源、楊界華、吳金生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假日酒店│88.8.31 │58,200 │臺中港國際青商會蔡會│ │
│ │ │ │ │ │ │ │ │長等35人 │ │
│ │ │ │ │ │ │ │ │許登陸、林清忠、王永│ │
│ │ │ │ │ │ │ │ │雄 │ │
├──┼────┼────┼────┼────┼────┼────┼────┼──────────┼───────┤
│ 10.│89.10.27│保菖飲食│95,000 │ 張清堂 │假日酒店│88.8.31 │26,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69~P78 │
│ │ │店 │ │ ├────┼────┼────┤顏清標、張清堂、陳健│ │
│ │ │ │ │ │假日酒店│88.8.31 │27,000 │楷、余文欽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假日酒店│88.8.26 │36,500 │臺中市議會張宏年副議│ │
│ │ │ │ │ ├────┼────┼────┤長等25人 │ │
│ │ │ │ │ │假日酒店│88.9.11 │5,200 │楊輝照、劉育新、沈永│ │
│ │ │ │ │ │ │ │ │立、許錦芳 │ │
├──┼────┼────┼────┼────┼────┼────┼────┼──────────┼───────┤
│ 11.│89.9.1 │保菖飲食│90,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8.9.11 │34,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79~P88 │
│ ★ │ │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假日酒店│88.10.5 │16,500 │陳萬通、林汝洲、陳芳│ │
│ │ │ │ │ ├────┼────┼────┤隆 │ │
│ │ │ │ │ │假日酒店│88.10.16│34,000 │其他人員: │ │
│ │ │ │ │ ├────┼────┼────┤臺中市企業界人士何豐│ │
│ │ │ │ │ │假日酒店│88.10.30│5,200 │湧、何豐棧及中市地方│ │
│ │ │ │ │ │ │ │ │仕紳等約30人 │ │
├──┼────┼────┼────┼────┼────┼────┼────┼──────────┼───────┤
│ 12.│89.9.3 │保菖飲食│96,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8.10.30│76,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89~P95 │
│ ★ │ │店 │ │】 ├────┼────┼────┤顏清標、余文欽、張滄│ │
│ │ │ │ │ │假日酒店│88.11.3 │19,200 │沂、詹敏豐、林茂裕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委陳傑儒及助理暨地│ │
│ │ │ │ │ │ │ │ │方人士、太平市部分代│ │
│ │ │ │ │ │ │ │ │表等約35人 │ │
├──┼────┼────┼────┼────┼────┼────┼────┼──────────┼───────┤
│ 13.│89.9.5 │保菖飲食│95,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8.11.3 │57,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96~P102 │
│ ★ │ │店 │ │】 ├────┼────┼────┤顏清標、張献能、陳萬│ │
│ │ │ │ │ │假日酒店│88.11.13│37,800 │通、蘇麗華、陳芳隆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群健有線電視董事長呂│ │
│ │ │ │ │ │ │ │ │崇民及幹部暨同業人士│ │
│ │ │ │ │ │ │ │ │及中市地方仕紳等約32│ │
│ │ │ │ │ │ │ │ │人 │ │
├──┼────┼────┼────┼────┼────┼────┼────┼──────────┼───────┤
│ 14.│89.9.8 │保菖飲食│95,5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8.11.13│33,7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03~P108 │
│ ★ │ │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假日酒店│88.11.13│61,800 │張愛却、蘇麗華、詹敏│ │
│ │ │ │ │ │ │ │ │豐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麗正公司董事長林文騰│ │
│ │ │ │ │ │ │ │ │及隨行人員及銀行界人│ │
│ │ │ │ │ │ │ │ │士等32人 │ │
├──┼────┼────┼────┼────┼────┼────┼────┼──────────┼───────┤
│ 15.│89.9.12 │保菖飲食│95,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8.11.13│45,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09~P117 │
│ ★ │ │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假日酒店│88.11.26│12,500 │陳萬通、葉玉錦、吳金│ │
│ │ │ │ │ │ │ (缺) │ │生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假日酒店│88.12.3 │30,000 │三木建設白董及隨行人│ │
│ │ │ │ │ ├────┼────┼────┤員、熊貓建設林董及隨│ │
│ │ │ │ │ │假日酒店│88.12.3 │7,300 │行人員及中縣市地方人│ │
│ │ │ │ │ │ │ │ │士等約33人 │ │
├──┼────┼────┼────┼────┼────┼────┼────┼──────────┼───────┤
│ 16.│89.9.14 │保菖飲食│88,500 │ 不詳 │假日酒店│88.12.3 │80,70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C卷P118~P122 │
│ │ (缺) │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假日酒店│88.12.17│7,800 │ │ │
├──┼────┼────┼────┼────┼────┼────┼────┼──────────┼───────┤
│ 17.│89.9.17 │保菖飲食│92,000 │ 不詳 │假日酒店│88.12.17│23,800 │本件無發票及逾時用餐│C卷P123~P128 │
│ │ (缺) │店 │ │ ├────┼────┼────┤人員名單 │ │
│ │ │ │ │ │假日酒店│88.12.20│58,500 │ │ │
│ │ │ │ │ ├────┼────┼────┤ │ │
│ │ │ │ │ │假日酒店│89.1.7 │9,700 │ │ │
├──┼────┼────┼────┼────┼────┼────┼────┼──────────┼───────┤
│ 18.│89.10.1 │保菖飲食│84,5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7 │84,500 │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C卷P129~P132 │
│ ★ │ │店 │ │】 │ │ │ │繫逾時用餐人員名單:│ │
│ │ │ │ │ │ │ │ │戴萬福議員、林茂裕議│ │
│ │ │ │ │ │ │ │ │員、王國漢、曾朝明、│ │
│ │ │ │ │ │ │ │ │劉茂生、楊天成等約50│ │
│ │ │ │ │ │ │ │ │人 │ │
├──┼────┼────┼────┼────┼────┼────┼────┼──────────┼───────┤
│ 19.│89.10.2 │保菖飲食│84,5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7 │10,300 │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C卷P133~P138 │
│ ★ │ │店 │ │】 ├────┼────┼────┤繫逾時用餐人員名單:│ │
│ │ │ │ │ │假日酒店│89.1.8 │74,200 │賴瑞珠議員、張滄沂議│ │
│ │ │ │ │ │ │ │ │員、張彥哲、梁世建、│ │
│ │ │ │ │ │ │ │ │曾傳榮等約47人 │ │
├──┼────┼────┼────┼────┼────┼────┼────┼──────────┼───────┤
│ 20.│89.10.5 │保菖飲食│80,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8 │61,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39~P144 │
│ ★ │ │店 │ │】 ├────┼────┼────┤顏清標、王建靜、游家│ │
│ │ │ │ │ │假日酒店│89.1.11 │18,200 │章、林素真、吳金生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前立委林庚生及中縣地│ │
│ │ │ │ │ │ │ │ │方人士、大安鄉長吳鶴│ │
│ │ │ │ │ │ │ │ │鵬及隨行人員、大安農│ │
│ │ │ │ │ │ │ │ │會總幹事及隨行人員等│ │
│ │ │ │ │ │ │ │ │約28人 │ │
├──┼────┼────┼────┼────┼────┼────┼────┼──────────┼───────┤
│ │89.10.7 │保菖飲食│83,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11 │13,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45~P150 │
│ ★ │ │店 │ │】 ├────┼────┼────┤顏清標、蕭隆澤、蘇慶│ │
│ │ │ │ │ │假日酒店│89.1.11 │20,000 │雲、陳健楷、余文欽 │ │
│ │ │ │ │ │ │ (缺) │ │其他人員: │ │
│ │ │ │ │ ├────┼────┼────┤副議長服務處林清忠及│ │
│ │ │ │ │ │假日酒店│89.1.15 │49,200 │林金池秘書暨清水、沙│ │
│ │ │ │ │ │ │ │ │鹿地方人士、清水分局│ │
│ │ │ │ │ │ │ │ │前分局長吳水龍及隨行│ │
│ │ │ │ │ │ │ │ │人員等30人 │ │
├──┼────┼────┼────┼────┼────┼────┼────┼──────────┼───────┤
│ │89.10.16│保菖飲食│83,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15 │7,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51~P158 │
│ ★ │ │店 │ │】 ├────┼────┼────┤顏清標、張愛却、陳詩│ │
│ │ │ │ │ │假日酒店│89.1.22 │71,000 │哲、楊秋雲、蔡順源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假日酒店│89.1.22 │4,200 │沙鹿主席顏炎成及地方│ │
│ │ │ │ │ │ │ │ │鄉親暨部分代表、立委│ │
│ │ │ │ │ │ │ │ │蔡鈴蘭及友人等約30人│ │
├──┼────┼────┼────┼────┼────┼────┼────┼──────────┼───────┤
│ │89.10.17│保菖飲食│78,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22 │7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59~P162 │
│ ★ │ │店 │ │】 │ │ │ │顏清標、陳詩哲、蔡順│ │
│ │ │ │ │ │ │ │ │源、林汝洲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港區包公會新舊會│ │
│ │ │ │ │ │ │ │ │長張木郎、陳國寶及會│ │
│ │ │ │ │ │ │ │ │員及地方人士等約27人│ │
├──┼────┼────┼────┼────┼────┼────┼────┼──────────┼───────┤
│ │89.10.18│保菖飲食│99,3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22 │99,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63~P166 │
│ ★ │ │店 │ │】 │ │ │ │顏清標、張清堂、蘇麗│ │
│ │ │ │ │ │ │ │ │雲、陳詩哲、陳健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區漁會總幹事趙朝│ │
│ │ │ │ │ │ │ │ │森、理事長趙朝琴及會│ │
│ │ │ │ │ │ │ │ │員等約33人 │ │
├──┼────┼────┼────┼────┼────┼────┼────┼──────────┼───────┤
│ │89.10.23│保菖飲食│97,5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22 │2,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67~P174 │
│ ★ │ │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假日酒店│89.1.22 │39,500 │張愛却、蘇麗華、何秀│ │
│ │ │ │ │ ├────┼────┼────┤英 │ │
│ │ │ │ │ │假日酒店│89.1.22 │55,200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演藝界友人金瑞瑤、許│ │
│ │ │ │ │ │ │ │ │安進、楊登魁等約10餘│ │
│ │ │ │ │ │ │ │ │人 │ │
│ │ │ │ │ │ │ │ │群健有限呂董及中市有│ │
│ │ │ │ │ │ │ │ │限同業人士等約20人 │ │
├──┼────┼────┼────┼────┼────┼────┼────┼──────────┼───────┤
│ │89.10.24│保菖飲食│97,5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22 │2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75~P182 │
│ ★ │ │店 │ │】 ├────┼────┼────┤顏清標、陳萬通、林素│ │
│ │ │ │ │ │假日酒店│89.1.22 │15,000 │真、陳芳隆、詹敏豐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假日酒店│89.1.28 │56,500 │中市企業界人士張異昌│ │
│ │ │ │ │ │ │ │ │、何豐湧、曾正仁等10│ │
│ │ │ │ │ │ │ │ │餘人 │ │
│ │ │ │ │ │ │ │ │全民聯合法律事務所律│ │
│ │ │ │ │ │ │ │ │師及同仁中市地方人士│ │
│ │ │ │ │ │ │ │ │林照雄等約20餘人 │ │
├──┼────┼────┼────┼────┼────┼────┼────┼──────────┼───────┤
│ │89.10.25│保菖飲食│80,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1.28 │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C卷P183~P189 │
│ ★ │ │店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假日酒店│89.2.17 │75,000 │游繼岳、林茂裕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立法院總務處處長 │ │
│ │ │ │ │ │ │ │ │余騰芳夫婦及隨行人員│ │
│ │ │ │ │ │ │ │ │、省諮議會黃秘書長及│ │
│ │ │ │ │ │ │ │ │同仁等約27人 │ │
├──┼────┼────┼────┼────┼────┼────┼────┼──────────┼───────┤
│ │89.10.27│保菖飲食│66,5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2.17 │18,000 │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C卷P190~P196 │
│ ★ │ │店 │ │】 ├────┼────┼────┤繫逾時用餐人員名單:│ │
│ │ │ │ │ │假日酒店│89.2.18 │48,500 │林仲毅議員、張文懷議│ │
│ │ │ │ │ │ │ │ │員、楊伯欣、董建良、│ │
│ │ │ │ │ │ │ │ │王文炳等約18人 │ │
├──┼────┼────┼────┼────┼────┼────┼────┼──────────┼───────┤
│ │89.10.29│保菖飲食│69,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2.18 │19,500 │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C卷P197~P203 │
│ ★ │ │店 │ │】 ├────┼────┼────┤繫逾時用餐人員名單:│ │
│ │ │ │ │ │假日酒店│89.2.18 │49,500 │詹敏豐議員、余文欽議│ │
│ │ │ │ │ │ │ │ │員、陳榮民、陳志文、│ │
│ │ │ │ │ │ │ │ │謝進夫等約25人 │ │
├──┼────┼────┼────┼────┼────┼────┼────┼──────────┼───────┤
│ │89.10.30│保菖飲食│98,000 │【朱為中│假日酒店│89.2.18 │57,500 │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C卷P204~P216 │
│ ★ │ │店 │ │】 ├────┼────┼────┤繫逾時用餐人員名單:│ │
│ │ │ │ │ │假日酒店│89.2.28 │36,500 │顏清標議長、游繼岳議│ │
│ │ │ │ │ ├────┼────┼────┤員、林明比議員、蔡黃│ │
│ │ │ │ │ │假日酒店│89.2.28 │4,000 │金雀議員、叢樹林議員│ │
│ │ │ │ │ │ │ │ │、余文欽議員、戴萬福│ │
│ │ │ │ │ │ │ │ │議員、詹敏豐議員、張│ │
│ │ │ │ │ │ │ │ │滄沂議員、劉錦和議員│ │
│ │ │ │ │ │ │ │ │、林茂裕議員等約56人│ │
├──┼────┼────┼────┼────┼────┼────┼────┼──────────┼───────┤
│ │89.10.31│保菖飲食│98,000 │ 不詳 │假日酒店│89.2.28 │98,000 │本件缺發票及逾時用餐│無 │
│ │ (缺) │店 │ │ │ │ │ │人員名單 │ │
│ │ │ │ │ │ │ │ │ │ │
└──┴────┴────┴────┴────┴────┴────┴────┴──────────┴───────┘
編號四:新芳玉酒家
**起訴書附表第22頁
★表有本案被告參與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1. │89.10.24│竹昇企業│85,000 │【李邦德│新芳玉酒│89.10.20│8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1~P2 │
│ ★ │ │社 │ │】 │家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 │蕭隆澤、蘇慶雲、陳芳│ │
│ │ │ │ │ │ │ │ │隆、詹敏豐、林茂裕、│ │
│ │ │ │ │ │ │ │ │蔡主秘、高育鴻、阮啟│ │
│ │ │ │ │ │ │ │ │平、【李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區漁會趙理事長及│ │
│ │ │ │ │ │ │ │ │理監事等約20餘人 │ │
├──┼────┼────┼────┼────┼────┼────┼────┼──────────┼───────┤
│ 2. │89.10.25│竹昇企業│79,800 │【呂志峯│新芳玉酒│89.10.20│79,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3~P4 │
│ ★ │ │社 │ │】 │家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 │蕭隆澤、陳萬通、蘇慶│ │
│ │ │ │ │ │ │ │ │雲、蔡順源、陳芳隆、│ │
│ │ │ │ │ │ │ │ │戴萬福、陳文書、林榮│ │
│ │ │ │ │ │ │ │ │進、蔡主秘、【呂志峯│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本縣企業界人士雄貓建│ │
│ │ │ │ │ │ │ │ │設林樹旺董事長、三木│ │
│ │ │ │ │ │ │ │ │建設白堯豐董事長及其│ │
│ │ │ │ │ │ │ │ │他人士約30人 │ │
├──┼────┼────┼────┼────┼────┼────┼────┼──────────┼───────┤
│ 3. │89.10.26│竹昇企業│81,000 │【呂志峯│新芳玉酒│89.10.20│7,2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5~P6 │
│ ★ │ │社 │ │】 │家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張愛却、蔡順源、陳芳│ │
│ │ │ │ │ │新芳玉酒│89.10.20│48,000 │隆、張滄沂 │ │
│ │ │ │ │ │家 │ │ │其他人員: │ │
│ │ │ │ │ ├────┼────┼────┤大甲鎮瀾宮鄭副董事長│ │
│ │ │ │ │ │新芳玉酒│89.10.20│25,800 │及董監事及代表會代表│ │
│ │ │ │ │ │家 │ │ │、里鄰長等約30餘人 │ │
├──┼────┼────┼────┼────┼────┼────┼────┼──────────┼───────┤
│ 4. │89.10.27│竹昇企業│63,000 │【李邦德│新芳玉酒│89.10.20│21,4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7~P8 │
│ ★ │ │社 │ │】 │家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陳啟瑩、蘇慶雲、蔡順│ │
│ │ │ │ │ │新芳玉酒│89.10.23│41,600 │源、林汝洲、陳芳隆、│ │
│ │ │ │ │ │家 │ │ │蔡主秘、陳清祥、【呂│ │
│ │ │ │ │ │ │ │ │志峯】、【李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臺中縣義消總隊副總隊│ │
│ │ │ │ │ │ │ │ │長羅濟潭及義消幹部約│ │
│ │ │ │ │ │ │ │ │20餘人 │ │
├──┼────┼────┼────┼────┼────┼────┼────┼──────────┼───────┤
│ 5. │89.10.30│竹昇企業│61,000 │【呂志峯│新芳玉酒│89.10.23│61,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9~P10 │
│ ★ │ │社 │ │】 │家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 │ │ │蕭隆澤、游家章、張愛│ │
│ │ │ │ │ │ │ │ │却、蘇慶雲、陳文書、│ │
│ │ │ │ │ │ │ │ │林榮進、蔡主秘、陳清│ │
│ │ │ │ │ │ │ │ │祥、【呂志峯】、【李│ │
│ │ │ │ │ │ │ │ │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前監察委員謝昆山等一│ │
│ │ │ │ │ │ │ │ │行20餘人 │ │
├──┼────┼────┼────┼────┼────┼────┼────┼──────────┼───────┤
│ 6. │89.10.31│竹昇企業│60,000 │【呂志峯│新芳玉酒│89.10.23│13,5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11~P12 │
│ ★ │ │社 │ │】 │家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蕭隆澤、張愛却、蘇慶│ │
│ │ │ │ │ │新芳玉酒│89.10.23│41,800 │雲、陳芳隆、張滄沂、│ │
│ │ │ │ │ │家 │ │ │蔡主秘、陳國行、【呂│ │
│ │ │ │ │ ├────┼────┼────┤志峯】、【李邦德】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4│4,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家 │ │(沖帳)│沙鹿鎮代表會代表及里│ │
│ │ │ │ │ │ │ │消費簽單│長、鄰長等約30餘人 │ │
│ │ │ │ │ │ │ │之金額為│ │ │
│ │ │ │ │ │ │ │47,000 │ │ │
│ │ │ │ │ │ │ │(註1) │ │ │
├──┼────┼────┼────┼────┼────┼────┼────┼──────────┼───────┤
│ 7. │89.11.1 │新芳玉餐│37,000 │ 陳清祥 │新芳玉酒│89.10.24│35,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13~P14 │
│ │ │廳 │ │ │家 │ │ │無(逾時用餐人員名單│ │
│ │ │ │ │ ├────┼────┼────┤未勾選)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4│1,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家 │ │ │陳明德、黃見晴、徐生│ │
│ │ │ │ │ │ │ │ │欽、徐裕如、劉惠珍、│ │
│ │ │ │ │ │ │ │ │徐廷順等20餘人 │ │
├──┼────┼────┼────┼────┼────┼────┼────┼──────────┼───────┤
│ 8. │89.11.10│新芳玉餐│49,000 │ 陳清祥 │新芳玉酒│89.10.24│48,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15~P16 │
│ ★ │ │廳 │ │ │家 │ │ │顏清標、【劉松梧】、│ │
│ │ │ │ │ ├────┼────┼────┤【呂志峯】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5│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家 │ │ │張慶勇、陳益元、郭福│ │
│ │ │ │ │ │ │ │ │星、李麗菊等30餘人 │ │
├──┼────┼────┼────┼────┼────┼────┼────┼──────────┼───────┤
│ 9. │89.11.30│新芳玉餐│38,000 │ 陳清祥 │新芳玉酒│89.10.25│38,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17~P18 │
│ ★ │ │廳 │ │ │家 │ │ │顏清標、陳文書、【呂│ │
│ │ │ │ │ │ │ │ │志峯】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江添妹、吳碧柳、黃啟│ │
│ │ │ │ │ │ │ │ │瑞、林仕章等20餘人 │ │
├──┼────┼────┼────┼────┼────┼────┼────┼──────────┼───────┤
│ 10.│89.12.4 │新芳玉餐│55,000 │ 陳清祥 │新芳玉酒│89.10.25│21,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19~P20 │
│ ★ │ │廳 │ │ │家 │ │ │張清堂、【劉松梧】、│ │
│ │ │ │ │ ├────┼────┼────┤【呂志峯】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5│33,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家 │ │ │黃森湖、陳進福、鄭素│ │
│ │ │ │ │ │ │ │ │齡等30餘人 │ │
├──┼────┼────┼────┼────┼────┼────┼────┼──────────┼───────┤
│ 11.│89.12.18│新芳玉餐│39,000 │ 陳清祥 │新芳玉酒│89.10.25│27,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21~P22 │
│ ★ │ │廳 │ │ │家 │ │ │張清堂、【劉松梧】、│ │
│ │ │ │ │ ├────┼────┼────┤【呂志峯】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5│11,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家 │ │ │吳水金、紀華鐘、李日│ │
│ │ │ │ │ │ │ │ │仁等20餘人 │ │
├──┼────┼────┼────┼────┼────┼────┼────┼──────────┼───────┤
│ 12.│89.12.20│新芳玉餐│46,000 │ 陳清祥 │新芳玉酒│89.10.25│18,3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23~P24 │
│ ★ │ │廳 │ │ │家 │ │ │陳健楷、林碧秀、【呂│ │
│ │ │ │ │ ├────┼────┼────┤志峯】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6│27,700 │其他人員: │ │
│ │ │ │ │ │家 │ │ │李讀訓、涂進興、蔡義│ │
│ │ │ │ │ │ │ │ │男等20餘人 │ │
├──┼────┼────┼────┼────┼────┼────┼────┼──────────┼───────┤
│ 13.│89.12.22│新芳玉餐│48,000 │ 陳清祥 │新芳玉酒│89.10.26│11,1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25~P26 │
│ ★ │ │廳 │ │ │家 │ │ │林耀輝、陳文書、【呂│ │
│ │ │ │ │ ├────┼────┼────┤志峯】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6│30,000 │其他人員:范文 │ │
│ │ │ │ │ │家 │ │ │亮、曾新傳、丁慶台等│ │
│ │ │ │ │ ├────┼────┼────┤30餘人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8│6,900 │ │ │
│ │ │ │ │ │家 │ │ │ │ │
├──┼────┼────┼────┼────┼────┼────┼────┼──────────┼───────┤
│ 14.│89.12.26│新芳玉餐│41,000 │ 陳清祥 │新芳玉酒│89.10.28│29,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27~P28 │
│ ★ │ │廳 │ │ │家 │ │ │張清堂、陳文書、【呂│ │
│ │ │ │ │ ├────┼────┼────┤志峯】 │ │
│ │ │ │ │ │新芳玉酒│89.10.28│11,200 │其他人員: │ │
│ │ │ │ │ │家 │ │ │李慶武、曾萬金、林寶│ │
│ │ │ │ │ │ │ │ │蘭等20餘人 │ │
├──┼────┼────┼────┼────┼────┼────┼────┼──────────┼───────┤
│ 15.│89.11.10│新芳玉餐│10,000 │ 陳芳隆 │新芳玉酒│89.11.22│1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29~P30 │
│ ★ │ │廳 │ │ │家 │ │ │【劉松梧】、林汝洲、│ │
│ │ │ │ │ │ │ │ │陳芳隆 │ │
│ │ │ │ │ │ │ │ │其他人員:林慶 │ │
│ │ │ │ │ │ │ │ │珍等6人 │ │
├──┼────┼────┼────┼────┼────┼────┼────┼──────────┼───────┤
│ 16.│89.11.16│新芳玉餐│2,800 │ 陳芳隆 │新芳玉酒│89.11.22│2,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31~P32 │
│ │ │廳 │ │ │家 │ │ │林汝洲、陳芳隆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林相如等2人 │ │
├──┼────┼────┼────┼────┼────┼────┼────┼──────────┼───────┤
│ 17.│89.11.25│新芳玉餐│10,000 │ 陳芳隆 │新芳玉酒│89.11.22│1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D卷P33~P34 │
│ │ │廳 │ │ │家 │ │ │陳芳隆、張滄沂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陳火木等6人 │ │
├──┴────┴────┴────┴────┴────┴────┴────┴──────────┴───────┤
│新芳玉酒家(註1)沖帳金額為40,000,前揭註1部分,發票金額之加總計算皆以沖帳金額計算。 │ │
└────────────────────────────────────────────────────────┘
編號五:松園KTV
**起訴書附表第23頁
★表有本案被告參與
┌──┬───────────────────┬──────────────┬──────────┬───────┐
│ │ 發 票 明 細 │ 發票所對應之消費明細 │ 消 費 人 員 名 單 │卷 證 位 址│
├──┼────┬────┬────┬────┼────┬────┬────┤ │ │
│編號│發票日期│開立商號│發票金額│驗收證 │消費場所│消費日期│消費總額│ │ │
│ │ │ │ │ 明人 │ │ │ │ │ │
├──┼────┼────┼────┼────┼────┼────┼────┼──────────┼───────┤
│ 1. │89.4.17 │松園料理│27,000 │ 陳清祥 │松園KTV │89.4.17 │24,000 │參加人員名單: │E卷P1~P2 │
│ ★ │ │店 │(註1) │ │ │ │ │【劉松梧】、蔡主秘、│ │
│ │ │ │ │ │ │ │ │【呂志峯】、陳世聰 │ │
│ │ │ │ │ │ │ │ │、林志昇等14人 │ │
├──┼────┼────┼────┼────┼────┼────┼────┼──────────┼───────┤
│ 2. │89.4.26 │松園料理│26,900 │ 陳清祥 │松園KTV │89.4.27 │26,900 │參加人員名單: │E卷P3~P4 │
│ ★ │ │店 │ │ │ │ │ │【呂志峯】、王旭光、│ │
│ │ │ │ │ │ │ │ │賴達源、許可濟等14人│ │
├──┼────┼────┼────┼────┼────┼────┼────┼──────────┼───────┤
│ 3. │89.4.28 │松園料理│13,250 │ 陳清祥 │松園KTV │89.4.28 │13,250 │參加人員名單: │E卷P5~P6 │
│ ★ │ │店 │ │ │ │ │ │【呂志峯】、周碩良、│ │
│ │ │ │ │ │ │ │ │蔡文斌等7人 │ │
├──┼────┼────┼────┼────┼────┼────┼────┼──────────┼───────┤
│ 4. │89.4.26 │松園料理│35,000 │ 陳清祥 │松園KTV │89.4.26 │35,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E卷P7~P8 │
│ ★ │ │店 │ │ │ │ │ │張清堂、【劉松梧】、│ │
│ │ │ │ │ │ │ │ │蔡順源、林汝洲、陳芳│ │
│ │ │ │ │ │ │ │ │隆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烏日鄉農會陳總幹事等│ │
│ │ │ │ │ │ │ │ │18人 │ │
├──┼────┼────┼────┼────┼────┼────┼────┼──────────┼───────┤
│ 5. │89.4.17 │松園料理│16,000 │【李邦德│松園KTV │89.4.17 │16,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E卷P9~P10 │
│ ★ │ │店 │ │】 │ │ │ │【劉松梧】、陳芳隆、│ │
│ │ │ │ │ │ │ │ │陳文書、蔡主秘、【李│ │
│ │ │ │ │ │ │ │ │邦德】、【呂志峯】 │ │
│ │ │ │ │ │ │ │ │縣府人員: │ │
│ │ │ │ │ │ │ │ │教育局體健課何課長、│ │
│ │ │ │ │ │ │ │ │水利課陳課長等約10人│ │
├──┼────┼────┼────┼────┼────┼────┼────┼──────────┼───────┤
│ 6. │89.5.12 │松園料理│10,900 │【李邦德│松園KTV │89.5.12 │10,9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E卷P11~P12 │
│ ★ │ │店 │ │】 │ │ │ │【劉松梧】、陳文書、│ │
│ │ │ │ │ │ │ │ │蔡主秘、【李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縣調查站鄭副主任、孔│ │
│ │ │ │ │ │ │ │ │繁文、孫佳銘、王樂群│ │
│ │ │ │ │ │ │ │ │等約10人 │ │
├──┼────┼────┼────┼────┼────┼────┼────┼──────────┼───────┤
│ 7. │89.5.25 │松園料理│66,500 │ 蔡文雄 │松園KTV │89.5.12 │1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E卷P13~P14 │
│ ★ │ │店 │ │ ├────┼────┼────┤【劉松梧】、張愛却、│ │
│ │ │ │ │ │松園KTV │89.5.22 │33,000 │陳芳隆、蔡主秘、陳國│ │
│ │ │ │ │ ├────┼────┼────┤行、【呂志峯】 │ │
│ │ │ │ │ │松園KTV │89.5.25 │23,500 │縣警察局: │ │
│ │ │ │ │ │ │ │ │豐原分局、合作、翁子│ │
│ │ │ │ │ │ │ │ │、頂街、豐原等派出所│ │
│ │ │ │ │ │ │ │ │主管人員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顏寬恆、黃正忠等地方│ │
│ │ │ │ │ │ │ │ │人士約30餘人 │ │
├──┼────┼────┼────┼────┼────┼────┼────┼──────────┼───────┤
│ 8. │89.7.5 │松園料理│23,800 │【李邦德│松園KTV │89.7.5 │23,8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E卷P15~P16 │
│ ★ │ │店 │ │】 │ │ │ │【劉松梧】、蔡順源、│ │
│ │ │ │ │ │ │ │ │林汝洲、陳芳隆、蔡主│ │
│ │ │ │ │ │ │ │ │秘、程道中、【呂志峯│ │
│ │ │ │ │ │ │ │ │】、【李邦德】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豐原市劉里長、王小姐│ │
│ │ │ │ │ │ │ │ │等地方人士約10餘人 │ │
├──┼────┼────┼────┼────┼────┼────┼────┼──────────┼───────┤
│ 9. │89.8.15 │松園料理│10,000 │ 陳國行 │松園KTV │89.8.15 │1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E卷P17~P19 │
│ ★ │ │店 │ │ │ │ │(共2張 │【劉松梧】、陳國行、│ │
│ │ │ │ │ │ │ │發票併1 │陳清祥 │ │
│ │ │ │ │ │ │ │張黏貼憑│採訪記者:曾鴻儒、張│ │
│ │ │ │ │ │ │ │證) │柏福 │ │
├──┼────┼────┼────┼────┼────┼────┼────┼──────────┼───────┤
│ 10.│89.9.23 │松園料理│17,200 │ 蔡文雄 │松園KTV │89.9.23 │8,6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E卷P20~P21 │
│ ★ │ │店 │ │ ├────┼────┼────┤【劉松梧】、蔡順源、│ │
│ │ │ │ │ │松園KTV │89.10.19│8,600 │陳芳隆、蔡主秘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調查站王督察及豐原市│ │
│ │ │ │ │ │ │ │ │地方人士約10人 │ │
├──┼────┼────┼────┼────┼────┼────┼────┼──────────┼───────┤
│ 11.│89.8.28 │松園料理│30,500 │【劉松梧│松園KTV │89.8.15 │10,000 │臺中縣議會人員: │E卷P22~P23 │
│ ★ │ │店 │ │】 ├────┼────┼────┤【劉松梧】、游繼岳、│ │
│ │ │ │ │ │松園KTV │89.8.28 │20,500 │詹敏豐、林茂裕 │ │
│ │ │ │ │ │ │ │ │其他人員: │ │
│ │ │ │ │ │ │ │ │霧峯鄉部分調解委員會│ │
│ │ │ │ │ │ │ │ │委員、代表、村長及地│ │
│ │ │ │ │ │ │ │ │方民眾約30人 │ │
├──┴────┴────┴────┴────┴────┴────┴────┴──────────┴───────┤
│註1:發票金額為27,000,消費簽單金額為24,000,二者差距3,000,起訴書附表備考欄中載明增3,000。 │
└────────────────────────────────────────────────────────┘
附表貳
┌──────┬────────┬────────┬────────┬────────┬────────┐
│ │ 江勝雄 │ 李邦德 │ 朱為中 │ 呂志峯 │ 劉松梧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30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4 項 │總計: 6300元│ │ │ │ │
│ │個人: 185元│ │ │ │ │
│ │(6300÷34=185)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0230元│ │ │ │ │
│附表壹 │(60690÷3=20230│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5 項 │②出場費 5250元│ │ │ │ │
│ │(15750÷3=5250)│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25480元│ │ │ │ │
│ │個人: 554元│ │ │ │ │
│ │(25480÷46=554)│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0230元│ │ │ │ │
│附表壹 │(60690÷3=20230│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6 項 │②出場費 5250元│ │ │ │ │
│ │(15750÷3=5250)│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25480元│ │ │ │ │
│ │個人: 728元│ │ │ │ │
│ │(25480÷35=728)│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0230元│ │ │ │ │
│附表壹 │(60690÷3=20230│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7 項 │②出場費 5250元│ │ │ │ │
│ │(15750÷3=5250)│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25480元│ │ │ │ │
│ │個人: 1593元│ │ │ │ │
│ │(25480÷16=1593│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069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630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8 項 │總計: 66990元│ │ │ │ │
│ │個人: 1718元│ │ │ │ │
│ │(66990÷39=1718│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630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9 項 │總計: 6300元│ │ │ │ │
│ │個人: 150元│ │ │ │ │
│ │(6300÷42=150)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55965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7875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10 項 │總計: 63840元│ │ │ │ │
│ │個人: 2660元│ │ │ │ │
│ │(63840÷24=2660│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30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945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11 項 │總計: 15750元│ │ │ │ │
│ │個人: 716元│ │ │ │ │
│ │(15750÷22=716)│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7875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7875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12 項 │總計: 15750元│ │ │ │ │
│ │個人: 685元│ │ │ │ │
│ │(15750÷23=685)│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604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13 項 │總計: 26040元│ │ │ │ │
│ │個人: 744元│ │ │ │ │
│ │(26040÷35=744)│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3625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1575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14 項 │總計: 39375元│ │ │ │ │
│ │個人: 1094元│ │ │ │ │
│ │(39375÷36=1094│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575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15 項 │總計: 15750元│ │ │ │ │
│ │個人: 525元│ │ │ │ │
│ │(15750÷30=525)│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835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23625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16 項 │總計: 51975元│ │ │ │ │
│ │個人: 1529元│ │ │ │ │
│ │(51975÷34=1529│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3549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4725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18 項 │總計: 40215元│ │ │ │ │
│ │個人: 1297元│ │ │ │ │
│ │(40215÷31=1297│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5750元│ │ │ │ │
│附表壹 │(31500÷2=15750│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19 項 │②出場費 9450元│ │ │ │ │
│ │(18900÷2=9450)│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25200元│ │ │ │ │
│ │個人: 840元│ │ │ │ │
│ │(25200÷30=840)│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5750元│ │ │ │ │
│附表壹 │(31500÷2=15750│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20 項 │②出場費 9450元│ │ │ │ │
│ │(18900÷2=9450)│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25200元│ │ │ │ │
│ │個人: 600元│ │ │ │ │
│ │(25200÷42=600)│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5988元│ │ │ │ │
│附表壹 │(51975÷2=25988│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21 項 │②出場費 6300元│ │ │ │ │
│ │(12600÷2=6300)│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32288元│ │ │ │ │
│ │個人: 978元│ │ │ │ │
│ │(32288÷33=978)│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5988元│ │ │ │ │
│附表壹 │(51975÷2=25988│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22 項 │②出場費 6300元│ │ │ │ │
│ │(12600÷2=6300)│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32288元│ │ │ │ │
│ │個人: 1009元│ │ │ │ │
│ │(32288÷32=1009│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8165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1575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23 項 │總計: 33915元│ │ │ │ │
│ │個人: 848元│ │ │ │ │
│ │(33915÷40=848)│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7615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24 項 │總計: 27615元│ │ │ │ │
│ │個人: 1151元│ │ │ │ │
│ │(27615÷24=1151│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2520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25 項 │總計: 25200元│ │ │ │ │
│ │個人: 869元│ │ │ │ │
│ │(25200 ÷29=869│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1865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4725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26 項 │總計: 16590元│ │ │ │ │
│ │個人: 721元│ │ │ │ │
│ │(16590÷23=721)│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1025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945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27 項 │總計: 20475元│ │ │ │ │
│ │個人: 853元│ │ │ │ │
│ │(20475÷24=853)│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7959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5355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29 項 │總計: 133140元│ │ │ │ │
│ │個人: 4035元│ │ │ │ │
│ │(133140÷33=403│ │ │ │ │
│ │5)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3544元│ │ │ │ │
│附表壹 │(14175÷4=3544)│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30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3544元│ │ │ │ │
│ │個人: 142元│ │ │ │ │
│ │(3544÷25=142)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3544元│ │ │ │ │
│附表壹 │(14175÷4=3544)│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31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3544元│ │ │ │ │
│ │個人: 131元│ │ │ │ │
│ │(3544÷27=131)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3544元│ │ │ │ │
│附表壹 │(14175÷4=3544)│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32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3544元│ │ │ │ │
│ │個人: 136元│ │ │ │ │
│ │(3544÷26=136)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3544元│ │ │ │ │
│附表壹 │(14175÷4=3544)│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33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3544元│ │ │ │ │
│ │個人: 98元│ │ │ │ │
│ │(3544÷36=98)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500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3000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34 項 │總計: 45000元│ │ │ │ │
│ │個人: 918元│ │ │ │ │
│ │(45000÷49=918)│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2265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23625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35 項 │總計: 85890元│ │ │ │ │
│ │個人: 2386元│ │ │ │ │
│ │(85980÷36=2386│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930元│ │ │ │ │
│附表壹 │(34650÷5=6930)│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36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6930元│ │ │ │ │
│ │個人: 217元│ │ │ │ │
│ │(6930÷32=217)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930元│ │ │ │ │
│附表壹 │(34650÷5=6930)│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37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6930元│ │ │ │ │
│ │個人: 277元│ │ │ │ │
│ │(6930÷25=277)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930元│ │ │ │ │
│附表壹 │(34650÷5=6930)│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38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6930元│ │ │ │ │
│ │個人: 257元│ │ │ │ │
│ │(6930÷27=257)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930元│ │ │ │ │
│附表壹 │(34650÷5=6930)│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39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6930元│ │ │ │ │
│ │個人: 210元│ │ │ │ │
│ │(6930÷33=210)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6930元│ │ │ │ │
│附表壹 │(34650÷5=6930)│ │ │ │ │
│編號二 │②出場費 0元│ │ │ │ │
│第 40 項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6930元│ │ │ │ │
│ │個人: 224元│ │ │ │ │
│ │(6930÷31=224)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945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1575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41 項 │總計: 25200元│ │ │ │ │
│ │個人: 900元│ │ │ │ │
│ │(25200÷28=900)│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260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42 項 │總計: 12600元│ │ │ │ │
│ │個人: 450元│ │ │ │ │
│ │(12600÷28=450)│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31500元│ │ │ │ │
│附表壹 │②出場費 15750元│ │ │ │ │
│編號二 │③打賞費 0元│ │ │ │ │
│第 43 項 │總計: 47250元│ │ │ │ │
│ │個人: 2363元│ │ │ │ │
│ │(47250÷20=2363│ │ │ │ │
│ │) │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0500元│ │ │ │ │
│附表壹 │(31500÷3=10500│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44 項 │②出場費 0元│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10500元│ │ │ │ │
│ │個人: 404元│ │ │ │ │
│ │(10500÷26=404)│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0500元│ │ │ │ │
│附表壹 │(31500÷3=10500│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45 項 │②出場費 0元│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10500元│ │ │ │ │
│ │個人: 284元│ │ │ │ │
│ │(10500÷37=284)│ │ │ │ │
├──────┼────────┼────────┼────────┼────────┼────────┤
│海派酒店 │①坐檯費 10500元│ │ │ │ │
│附表壹 │(31500÷3=10500│ │ │ │ │
│編號二 │) │ │ │ │ │
│第 46 項 │②出場費 0元│ │ │ │ │
│ │③打賞費 0元│ │ │ │ │
│ │總計: 10500元│ │ │ │ │
│ │個人: 955元│ │ │ │ │
│ │(10500÷11=9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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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1987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30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11 項 │ │ │總計: 22875元│ │ │
│ │ │ │個人: 635元│ │ │
│ │ │ │(22875÷36=635)│ │ │
├──────┼────────┼────────┼────────┼────────┼────────┤
│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29250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225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12 項 │ │ │總計: 51750元│ │ │
│ │ │ │個人: 1262元│ │ │
│ │ │ │(51750÷41=126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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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1162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13 項 │ │ │總計: 11625元│ │ │
│ │ │ │個人: 306元│ │ │
│ │ │ │(11625÷38=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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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24000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120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14 項 │ │ │總計: 36000元│ │ │
│ │ │ │個人: 947元│ │ │
│ │ │ │(36000÷38=9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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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33000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240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15 項 │ │ │總計: 57000元│ │ │
│ │ │ │個人: 1462元│ │ │
│ │ │ │(57000÷39=146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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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1612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45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18 項 │ │ │總計: 20625元│ │ │
│ │ │ │個人: 404元│ │ │
│ │ │ │(20625÷51=4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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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24750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45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19 項 │ │ │總計: 29250元│ │ │
│ │ │ │個人: 609元│ │ │
│ │ │ │(29250÷48=6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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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14250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0 項 │ │ │總計: 14250元│ │ │
│ │ │ │個人: 419元│ │ │
│ │ │ │(14250÷34=419)│ │ │
├──────┼────────┼────────┼────────┼────────┼────────┤
│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12750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1 項 │ │ │總計: 12750元│ │ │
│ │ │ │個人: 354元│ │ │
│ │ │ │(12750÷36=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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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1762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90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2 項 │ │ │總計: 26625元│ │ │
│ │ │ │個人: 740元│ │ │
│ │ │ │(26625÷36=7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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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2662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195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3 項 │ │ │總計: 46125元│ │ │
│ │ │ │個人: 1441元│ │ │
│ │ │ │(46125÷32=144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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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4462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150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4 項 │ │ │總計: 59625元│ │ │
│ │ │ │個人: 1529元│ │ │
│ │ │ │(59625÷39=152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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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2437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135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5 項 │ │ │總計: 37875元│ │ │
│ │ │ │個人: 842元│ │ │
│ │ │ │(37875÷45=842)│ │ │
├──────┼────────┼────────┼────────┼────────┼────────┤
│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3712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480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6 項 │ │ │總計: 85125元│ │ │
│ │ │ │個人: 1576元│ │ │
│ │ │ │(85125÷54=157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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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787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7 項 │ │ │總計: 7875元│ │ │
│ │ │ │個人: 246元│ │ │
│ │ │ │(7875÷32=2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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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0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300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8 項 │ │ │總計: 30000元│ │ │
│ │ │ │個人: 1579元│ │ │
│ │ │ │(30000÷19=157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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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4237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2850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29 項 │ │ │總計: 70875元│ │ │
│ │ │ │個人: 2726元│ │ │
│ │ │ │(70875÷26=272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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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 │ │ │①坐檯費 16125元│ │ │
│附表壹 │ │ │②出場費 0元│ │ │
│編號三 │ │ │③打賞費 0元│ │ │
│第 30 項 │ │ │總計: 16125元│ │ │
│ │ │ │個人: 283元│ │ │
│ │ │ │(16125÷57=2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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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芳玉酒家 │ │①坐檯費 12800元│ │ │ │
│附表壹 │ │②出場費 0元│ │ │ │
│編號四 │ │③打賞費100000元│ │ │ │
│第 1 項 │ │總計: 112800元│ │ │ │
│ │ │個人: 2820元│ │ │ │
│ │ │(112800÷40= │ │ │ │
│ │ │28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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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芳玉酒家 │ │ │ │①坐檯費 14000元│ │
│附表壹 │ │ │ │②出場費 0元│ │
│編號四 │ │ │ │③打賞費 0元│ │
│第 2 項 │ │ │ │總計: 14000元│ │
│ │ │ │ │個人: 333元│ │
│ │ │ │ │(14000÷42=333)│ │
├──────┼────────┼────────┼────────┼────────┼────────┤
│新芳玉酒家 │ │ │ │①坐檯費 13200元│ │
│附表壹 │ │ │ │②出場費 0元│ │
│編號四 │ │ │ │③打賞費 10000元│ │
│第 3 項 │ │ │ │總計: 23200元│ │
│ │ │ │ │個人: 516元│ │
│ │ │ │ │(23200÷45=516)│ │
├──────┼────────┼────────┼────────┼────────┼────────┤
│新芳玉酒家 │ │①坐檯費 10400元│ │ │ │
│附表壹 │ │②出場費 0元│ │ │ │
│編號四 │ │③打賞費 80000元│ │ │ │
│第 4 項 │ │總計: 90400元│ │ │ │
│ │ │個人: 2260元│ │ │ │
│ │ │(90400÷40=226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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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芳玉酒家 │ │ │ │①坐檯費 13600元│ │
│附表壹 │ │ │ │②出場費 0元│ │
│編號四 │ │ │ │③打賞費 10000元│ │
│第 5 項 │ │ │ │總計: 23600元│ │
│ │ │ │ │個人: 576元│ │
│ │ │ │ │(23600÷41=576)│ │
├──────┼────────┼────────┼────────┼────────┼────────┤
│新芳玉酒家 │ │ │ │①坐檯費 12000元│ │
│附表壹 │ │ │ │②出場費 0元│ │
│編號四 │ │ │ │③打賞費 10000元│ │
│第 6 項 │ │ │ │總計: 22000元│ │
│ │ │ │ │個人: 440元│ │
│ │ │ │ │(22000÷5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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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園KTV │ │①坐檯費 0元│ │ │ │
│附表壹 │ │②出場費 0元│ │ │ │
│編號五 │ │③打賞費 10000元│ │ │ │
│第 5 項 │ │總計: 10000元│ │ │ │
│ │ │個人: 625元│ │ │ │
│ │ │(1000016=625)│ │ │ │
├──────┼────────┼────────┼────────┼────────┼────────┤
│松園KTV │ │①坐檯費 0元│ │ │ │
│附表壹 │ │②出場費 0元│ │ │ │
│編號五 │ │③打賞費 10000元│ │ │ │
│第 8 項 │ │總計: 10000元│ │ │ │
│ │ │個人: 370元│ │ │ │
│ │ │(1000027=370)│ │ │ │
├──────┼────────┼────────┼────────┼────────┼────────┤
│松園KTV │ │ │ │ │①坐檯費 0元│
│附表壹 │ │ │ │ │②出場費 0元│
│編號五 │ │ │ │ │③打賞費 20000元│
│第 11 項 │ │ │ │ │總計: 20000元│
│ │ │ │ │ │個人: 588元│
│ │ │ │ │ │(200003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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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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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詐取金 │ │ │ │ │ │
│額 │ 0000000元│ 223200元│ 636375元│ 82800元│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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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犯罪所 │ │ │ │ │ │
│得 │ 36434元│ 6075元│ 17360元│ 1865元│ 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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