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上易,931,2016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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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義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心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

上列被告等毀損債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三之㈣之③所記載被告李心瑜應沒收之金額,關於記載為貳佰伍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部分,應更正為貳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三之㈣之③所記載被告李心瑜應沒收之金額,關於記載為255萬6662元部分係誤繕,應更正為225萬6662元,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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