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上易,989,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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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洺潤(原名張修輔)
選任辯護人 蘇亦洵律師
洪楷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文心路郵局第000000-0號戶名張洺潤之存簿儲金帳戶,其局號「0000000 」號部分,應更正為「0000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文心路郵局第000000-0號戶名張洺潤之存簿儲金帳戶,局號「0000000」號,誤載為「0000000」號,係屬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 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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