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亥○○、e○○、S○○、I○○、Y○○(下稱亥○○等
- 二、亥○○等五人並承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
- 三、翔心福公司依上揭名義,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
- 四、案經乙○○、d○○、T○○、F○○、C○○、g○○、
- 理由
- 壹、本案證據能力之說明
- 一、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警詢(含調查詢問、檢察事
-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指檢察官訊問)未經具結之供述對被
- 三、共同被告於審判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具證據能力:
- 四、被告亥○○、e○○、S○○、I○○、Y○○對自己警詢
- 五、證人具結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之說明:
- 六、其餘未經爭執之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 七、本案非供述證據能力具證據能力:
- 八、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之證據能力: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亥○○等五人抗辯意旨略以:
- 二、惟查:
-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 四、論罪部分:
- 五、被告亥○○等五人被訴詐欺取財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
- 六、被告亥○○等五人被訴以天心互助會招攬會員部分亦係違反
- 七、撤銷改判之理由:
- 八、爰審酌被告亥○○等五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
- 九、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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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虎大軍(原名虎敏輝)
楊育慧(原名楊志慧)
賴志憲(原名賴世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許美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英乾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楊貴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80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32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15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017號、第6018號,與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15號〈陳許美、劉英乾部分〉、97年度偵字第711號〈虎大軍、賴志憲、楊育慧部分〉、第1656號〈陳許美、劉英乾部分〉、第6014號〈陳許美、劉英乾部分〉、97年度偵字第8630號〈虎大軍、賴志憲、楊育慧、陳許美、劉英乾部分〉、97年度偵字第10206號〈虎大軍、賴志憲、楊育慧、陳許美、劉英乾部分〉、100年度偵字第4954號〈陳許美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74號〈陳許美部分〉、97年度偵字第3723號、第3724號〈陳許美部分〉、96年度偵字第5514號〈陳許美部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97號〈陳許美部分〉、96年度偵字第1648號〈陳許美部分〉),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亥○○、e○○、S○○、I○○、Y○○部分均撤銷。
亥○○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e○○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S○○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I○○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Y○○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如附表三所示亥○○、e○○、S○○、I○○、Y○○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亥○○、e○○、S○○、I○○、Y○○(下稱亥○○等五人)共同自民國93年10月間起,在址設臺中市○○路○段000號25樓經營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至94年11月16日變更登記前一日止,下稱翔雁公司),翔雁公司之董事長係I○○,董事為賴世杰(即e○○)、虎敏輝(即亥○○)、楊志慧(即S○○)、監察人為Y○○;
嗣自94年10月間起,將翔雁公司遷往臺中市○○路○段000號14樓之1繼續經營,並更名為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17日變更登記,下稱翔心福公司),其董事長係I○○,董事為亥○○、e○○、監察人為Y○○;
亥○○、e○○、S○○、I○○、Y○○均有實際參與翔心福公司(下稱翔心福公司均含前身翔雁公司)之經營、決策,並執行公司業務,I○○擔任董事長,亥○○擔任副董事長,e○○擔任公司營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制度設計、監督財務,S○○除擔任翔雁公司董事外,並擔任公司行政副總經理兼管財務,Y○○除任公司監察人並兼任公司福利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五人均屬公司法上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其等均明知翔心福公司非屬銀行,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復均知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奬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竟仍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共同基於上揭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上揭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之集合犯意聯絡,以多層次傳銷手法,對外招徠會員投資翔心福公司,且參加之會員取得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並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並由I○○、亥○○提供珍珠粉、米、內衣連身褲及化妝品等多種實際價值與售價顯不相當之商品為幌子,以製造該公司為正常營運之合法傳銷公司之假象,該公司由e○○、亥○○為主要講師,I○○、Y○○則負責輔以說明工作,S○○則負責公司一切財務工作及產品相關工作,並以舉辦說明會爭取不特定民眾加入公司成為會員,或由公司會員及幹部介紹親友加入公司成為會員,公司與會員約定向會員吸收資金之制度之主要方式如下:93年10月間起至94年11月止,投資者加入翔心福公司為會員者,除須繳交入會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外,每投資一單須繳交金額2萬零5百元,若投資四單,則金額為8萬2千元,所有加入之會員每個月必須要再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94年5月前每一單500元,94年6月起每一單525元),以13個月為一循環,每次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後,公司則提供高額之回饋金(又稱福利金或紅利金或套裝奬金等)予會員,回饋金按期按月發放,第1個月可領1千2百元、第2個月可領1千4百元、第3個月可領1千6百元、第4個月可領1千8百元、第5個月可領2千元,第6個月可領2千2百元、第7個月可領2千4百元,第8個月可領2千6百元,第9個月可領2千8百元、第10個月可領3千元、第11個月可領3千2百元、第12個月可領3千4百元、第13個月可領回1萬2千2百元;
換言之,每單投資2萬零5百元,13個月期滿可領回3萬9千8百元,即會員以「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之名義繳付之款項為成本,以「可領回之回饋金總合扣除成本為報酬」,入會1千元購買一單2萬零5百元,每月重消500元或525元為例,計算該年投資報酬率(即年息)相當於38.9%或37.4%【利率計算式以4捨5入法計算:重消500元為例:(00000-00000-0000-000×13)÷(20500+1000+500×13)÷13×12×100%=38.9%);
重消525元為例:(00000-00000-0000-000×13)÷(20500+1000+525×13)÷13×12×100%=37.4%】,另尚可領取會員依繳付之款項換算點數所選取之公司商品。
而自94年12月、95年1月間起,亥○○等五人為達到大量吸收資金之目的,更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四單送一單」之活動,將投資一單之金額提高為2萬3千5百元,會員優惠為2萬3千元,宣稱13個後可領回一倍之投資金額,以會員優惠購買一單2萬3千元,每月重消525元為例,計算該年投資報酬率(即年息)相當於45.44%【利率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13)÷(23000+525×13+1000)÷13×12×100%=45.44%】,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四單送一單」,每月重消525元為例,該吸收資金之年息則相當於84.17%【利率計算式:〔(46000×5)-(23000×4)-1000-(525×13×4)〕÷〔(23000×4)+(525×13×4)+1000)〕÷13×12×100%=84.17%】,並可領取會員依繳付款項換算點數所選取之公司商品。
另會員若有對外招攬其他不特定人參與上揭投資,將會提供奬金給介紹之會員,即凡推薦新會員加入並購買一單以上者可獲得每單位1千8百元推薦獎金,推薦3人以上時(含下線再推薦新會員加入)則另有組織奬金可領取,而組織奬金則依所稱K值之百分之40計算,藉以吸引會員加入。
翔心福公司之奬金數額甚高,會員成長迅速,翔心福公司即以前述回饋金吸收資金制度及非法之多層次傳銷方法經營至95年2月份止。
合計在此之前該公司已吸引如附表二所示乙○○等會員約有2109人(有會員名冊可查者)投資。
二、亥○○等五人並承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因翔心福公司自95年2月間起無法正常發放上揭高額回饋金,其等即以景氣不佳、公司周轉不靈為由,片面宣佈無法依制度繼續發放回饋金,且為解決回饋金發放之問題,決定創設「天心互助聯誼會」(下稱天心互助會)向不特定之多數人吸收資金。
該互助會之運作方式為:入會者繳交5千元保證金(又稱手續費管理費或服務管理費),每一組會為24名會員加1名公司會首,共計25個月會期,每會會金1萬元,內標制,標金(即利息)固定為1千6百元,每月1期,每期由人工抽出得標者,採獲利了結方式。
天心互助會自95年3月陸續起會後,以參加者加入一會為例:會員24人次第1期首會第1個月要繳交會款均為8千4百元(1萬元扣除底標1千6百元)及5千元保證金予公司會首;
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者實拿1萬元得標款(即領回所繳之8千4百元本金及1千6百元利息,合計1萬元)及4千8百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須再繳交會款8千4百元;
第3期第3個月即第2位得標者實拿2萬元得標款及4千6百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亦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再繼續繳交會款8千4百元,往後月份以此類推,致吸引一部分舊會員如F○○、戊○○、丁○○○、癸○○、丑○○、K○○○、賴廖月雲、L○○、乙○○、林雅慧、廖妍棋、宙○○等及不詳姓名之人加入,迄天心互助會有實際進行吸金之前4期(自95年3月起至同年6月止),換算參加之人第1位至第3位得標者約定可獲取之投資報酬率即年利率(年息)高達125.28%、77.04%及55.60%【即第2期第2個月第1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10000+0000-0000-0000)÷(5000+8400)×12×100%=125.28%;
第3期第3個月第2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20000+0000-0000-0000-0000)÷(5000+8400+8400)÷2×12×100%=77.04%;
第4期第4個月第3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8400+8400+8400)÷3×12×100%=55.60%】,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獲利。
三、翔心福公司依上揭名義,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饋金或得標金等之報酬,以上開方式收受存款,且該公司及參加上揭「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即可按期領回回饋金」制度之會員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會員加入時繳交之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並非基於推銷商品或勞務所獲之合理市價,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復因會員所繳交之款項,最終不足支應該公司所發放之顯不相當之高額回饋金、得標金等,迄於95年6月間止,翔心福公司終於因財務惡化無法繼續發放回饋金、得標金。
期間,e○○、亥○○即以I○○名義簽發支票或本票交予會員用以支付積欠之回饋金等,之後,亥○○等五人即避不見面。
亥○○等五人以翔心福公司之上開制度名義,計自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招募會員逾2千1百人,所吸收以存款論之資金至少達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
嗣因仍有投資會員未能順利領取回饋金、得標金,受有虧損,分別向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提出告訴、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並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6年1月11日9時許,在臺中市○○路○段000號14樓搜索扣得翔心福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四、案經乙○○、d○○、T○○、F○○、C○○、g○○、辰○○、P○○○、B○、f○○、丁○○○、癸○○、丑○○、K○○○、W○○、X○○、賴廖月雲、L○○、丙○○、壬○○等人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追加起訴;
及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分別含亥○○等五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I○○部分)。
理 由
壹、本案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於警詢(含調查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對各該爭執之被告亥○○、S○○、e○○、I○○、Y○○均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及告訴人之告訴狀屬審判外陳述,對被告等人均無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文;
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經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亦有明文。
㈡被告亥○○、e○○、S○○、I○○、Y○○等人暨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均曾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應指含共同被告、證人等)於警詢供述、及告訴人之告訴狀屬於審判外陳述,認無證據能力等語。
經查,此部分經被告亥○○、e○○、S○○、I○○、Y○○暨其等之辯護人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部分,及被告等暨其等之辯護人爭執之告訴狀之陳述部分,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證人)於調查或警詢之先前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之要件,提出證據證明,已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3款得為證據之要件不符,復經被告亥○○、e○○、S○○、I○○、Y○○等就此部分各提出爭執,應認各該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對提出爭執之各該被告亥○○、e○○、S○○、I○○、Y○○不具證據能力。
是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證人)於調查之供述及告訴人之告訴狀,對爭執該項證據證據能力之各該被告自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對自己於調查局所為之供述,因對該被告而言,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係被告自己所為之陳述,倘符合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自具證據能力,此乃別一問題,詳見理由欄壹之四之說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指檢察官訊問)未經具結之供述對被告亥○○、e○○、S○○、I○○、Y○○是否具證據能力之說明:㈠證人於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對被告亥○○、e○○、S○○、I○○、Y○○而言,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而證人除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外,應命具結;
又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86條第1項、第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於審判期日的調查證據程式,關於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證明,只能以刑事訴訟法准許之法定證據方法(如被告之供述、人證、鑑定、文書、勘驗)為之。
而告訴人係向司法警察機關或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而要求訴追之人,其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非法定列舉之獨立證據方法,若以告訴人所陳親身經歷之被害經過,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時,乃居於證人之地位,亦即其證據方法為證人,必須踐行有關證人之證據調查程式,除非其有依法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否則事實審法院應命其具結,若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時,該告訴人有關被害事實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法院不得援其陳述作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亥○○、e○○、S○○、I○○、Y○○等暨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未經具結供述之證據能力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一第201頁反面、卷二第231、232頁),是被告亥○○、e○○、S○○、I○○、Y○○以外之人於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因其等無依法不得令具結之情形,揆諸上揭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㈡共同被告以「被告身分」於偵訊(指檢察官訊問,未包括檢察事務官之訊問)未經具結之供述,如經法院行交互詰問,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對被告亥○○、e○○、S○○、I○○、Y○○仍具證據能力之說明:⒈按93年7月23日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稱:「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
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
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423號及46年台上字第419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對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審判而言,未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逕以其依共同被告身分所為陳述採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乃否定共同被告於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證人適格,排除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與當時有效施行中之中華民國24年1月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牴觸,並已不當剝奪其他共同被告對該實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核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該二判例及其他相同意旨判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合先敘明。
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同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
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條之6第2項、第236條之1第1項、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
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
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可資參照。
該最高法院之見解,與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82號並無拑扞,自亦可採。
⒊是參照上開見解,應認以共同被告身分於偵訊中所為之供述,雖未經具結,然倘其後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得認具證據能力。
⒋查同案被告亥○○、e○○、S○○、I○○、Y○○及巳○○(被告巳○○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26號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於偵訊以「被告身分」而未經具結所為之供述,因當時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並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之「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該未命具結,並無違法可言,對爭執該項證據能力之被告亥○○、e○○、S○○、I○○、Y○○而言,其他共同被告之偵訊供述,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復被告即證人亥○○、S○○、e○○、巳○○業經原審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再被告即證人I○○、Y○○亦經本院上訴審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被告即證人亥○○、e○○、S○○、I○○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亦已到庭證述,有證人亥○○、S○○、e○○、I○○、Y○○、巳○○之具結結文在卷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9頁、卷二第53至56、103、104頁,本院金上訴卷二第551、553頁,本院上更一審104年7月7日、104年7月21日審判筆錄),均經交互詰問及對質,且共同被告亥○○、S○○、e○○、I○○、Y○○、巳○○以被告身分在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復查無證據證明該偵訊供述具顯不可信之情況,對被告亥○○、e○○、S○○、I○○、Y○○而言,自有證據能力。
參諸上開說明,上揭被告等暨其等辯護人此部分所認,顯係有誤,並非可採(但各該被告對自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之證據能力則如理由欄壹之四之說明)。
三、共同被告於審判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具證據能力: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限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始不具證據能力,換言之,倘非於「審判外之陳述」,而係於本案審判時向法官所為之陳述,自具證據能力。
㈡被告Y○○之辯護人於本院上訴審指稱:同案被告於審判中未經具結部分,沒有證據能力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三第353頁),查共同被告亥○○、e○○、S○○、I○○、巳○○於審判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自未經具結,其既係於審判中而非審判外所為陳述,復共同被告亥○○、S○○、e○○、I○○、巳○○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分別經具結而為交互詰問,已如前述,是其等於審判中以共同被告身分所為陳述,自具證據能力。
四、被告亥○○、e○○、S○○、I○○、Y○○對自己警詢(含調查、檢察事務官之訊問)、偵訊供述,對各該被告自己具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亥○○、e○○、S○○、I○○、Y○○暨其等之辯護人雖主張對警詢供述認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一第201頁、卷二第231頁,本院上更一卷二第283頁);
被告Y○○之辯護人張淑琪律師雖主張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沒有證據能力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一第201頁),似指對自己之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亦有爭執,被告Y○○對自己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亦有爭執,惟其等均未提出自己警詢、偵訊供述不具證據能力之理由,遍查全卷,其等均未提出自己警詢、偵訊供述違反任意性之情形,則上開被告之警詢、偵訊供述既係出於任意性,其等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復無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對該項供述之被告自己當然具證據能力,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猶主張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
惟各該被告之警詢、偵訊供述雖因出於任意性而對自己具證據能力,然對其他被告而言,仍屬「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而分就其他被告之爭執與否情形判斷是否具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五、證人具結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而證人除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外,應命具結;
又證人或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86條第1項、第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換言之,證人之證述既經具結,不問係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自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乃別一問題。
㈡被告亥○○等於本院前審、前前審中對本案之證據能力均為爭執,認均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二第231頁,本院上更一卷一第103至104頁),惟其中證人於偵訊、審判中經具結之供述,既經具結,與上述規定相符,已如前論述,自具證據能力,被告亥○○等五人此部分所爭執,尚非可採。
六、其餘未經爭執之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規定。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又法院於何種情況,得認為適當,應審酌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如該傳聞證據之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即得認為欠缺適當性;
惟是否適當之判斷,係以當事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為前提,即當事人已無爭議,故法院除於審理過程中察覺該傳聞證據之作成欠缺適當性外,毋庸特別調查,而僅就書面記載之方式及其外觀審查,認為無問題而具有適當性即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前揭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
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瞭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亦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查被告亥○○、e○○、S○○、I○○、Y○○等及其等辯護人對其餘不爭執證據能力之供述證據例如證人於偵訊具結之供述等(即「爭執部分如理由欄壹之一至五所載」以外之其餘證據),縱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因被告亥○○、e○○、S○○、I○○、Y○○等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且於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本院檢視此部分未經爭執之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相關陳述人均未曾主張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足信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且與本案事實均具備關聯性,故就被告等人所不爭執證據能力之供述證據部分,對本件被告亥○○、e○○、S○○、I○○、Y○○自均具證據能力。
七、本案非供述證據能力具證據能力:㈠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
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6153、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附表一之扣押物品、證人或告訴人提出之證物等,均係屬物證,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且係偵辦之調查局人員合法搜索扣押取得或證人、告訴人自願提出之物,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自皆有證據能力。
八、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之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
係因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各該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之必要。
查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係被告e○○於原審審理中所提出,說明翔心福公司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公司營業總收入為977,399,081元,營業總支出為995,093,071元,該公司呈現虧損達17,6393,990元等情(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9至63頁)。
上開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乃由翔心福公司會計主任巳○○依照公司營業製作之每個月報表所彙整而成,業據巳○○於原審具結證述明確(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1至52頁)。
是以,被告e○○提出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既係由翔心福公司會計主任巳○○根據公司營業日常記帳報表所彙整而成,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案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提示並予各該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上更二卷二第3至12頁、卷四第91頁),故認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亥○○等五人抗辯意旨略以:㈠被告亥○○於本院上訴審辯稱:渠等傳直銷的方式、奬金制度、商品都有向公平會報備過,會員入會費是1千元,購買1個單位是2萬零5百元,會員就會填寫商品訂購單來購買商品,按照商品的價值來選購,會員就會推廣商品云云;
於原審辯稱:雖是翔心福公司的副董事長,負責業務推廣,然公司有登記,直銷亦有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直銷業務均是合法,公司均係依被告e○○設計之制度發放奬金,又加入互助會之會員均係自願參加,又公司最後係處於虧損狀態,並無上揭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云云;
復於本院更一審辯稱:渠等並沒有定期定額、渠等也不是用13期來做表示,渠等不是商品虛級化,也不是搭贈,而是發放奬金是具有不確定而且不具有類似利息法定孳息的性質,不得把渠等所報備的奬金制度以及金錢有關係的推薦奬金、組織奬金以及計算出的K值,甚至會員的入會費1千元,全部擴大為有返還本金以及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的論證,由扣案的證物以及被害人歷史的銀行交易明細表顯示證明被害人等並無虧損,且渠等公司有關奬金發放的部分可以確定並非定期定額,顯與銀行法所規定的固定孳息部分不同,並沒有違反銀行法的犯行。
又組織奬金的部分渠等有規定組織奬金K值以及回饋奬金、重複消費、全國分紅,在利息的部分會員取得奬金是推廣勞務的報酬,不是利息,領取奬金的方式會員領取任何奬金必須要重複消費而且還要購買商品,領取奬金的門檻會員要每個月領取奬金都必須重複消費,商品的部分渠等報備有提供商品名、規格、價格、成本以及PV值共有一百多種,公司有辦理退換貨的手續,依會員辦理退貨的手續,公司會扣除已領的商品以及已領的奬金,剩下的部分做退費,而一般銀行沒有組織奬金,且銀行沒有商品退貨的手續,故渠等顯非經營銀行業務云云;
於本院本審辯稱: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跟卷內證據資料不符,原審判決並沒有在理由中就證據的取捨加以說明,另外,會員所購買的商品是基於商品的價值,公司並沒有商品虛化的問題,公司是以商品的銷售為獲利的來源,對於所領取的奬金是屬於我們公司所報備的多層次傳銷的行為,獲利上具有不確定性,跟銀行法的要件不符。
姑且不論會判刑多久,伊向在場的告訴人跟被害人以及不在場的被害人和告訴人表示萬分的歉意。
請判被告無罪,退萬步言,如認被告有罪,請審酌被告亥○○、e○○及S○○,日前與告訴人宙○○(含O○○、M○○、黃鐙田)以100萬元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有和解書、匯款單為證,請從輕量刑等語。
㈡被告S○○於本院上訴審辯稱:伊未有招攬會員,因為公司在販賣產品,所以有產品解說云云;
於原審則辯稱:伊是公司行政副總,負責產品管理,報表稽核,只是領取公司薪水,每月領6萬元,被告I○○要伊進公司,且只擔任產品管理,本身另外有公司在營運;
互助會是董事長I○○跟會員之間成立的,伊不知情,公司營運狀況剛開始還好,後來就不是很好,公司財務稽核係由被告e○○負責,伊並沒有管業務,又公司最後係處於虧損狀態,並無上揭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云云;
於本院更一審則辯稱:渠等公司確實是在銷售產品,也有跟廠商進貨的資料,及進銷項申報資料、報稅資料以及公平會的報備資料,以及會員的退貨資料等,表示公司有與廠商進行買賣,再將商品銷售給會員,也有與會員確實有退換貨的手續,以及接下來又有針對稅務方面做一些例如銷貨折讓單的退貨的這些申報動作。
再來,所謂的重複消費是會員每月要領取奬金的時候,必須要跟公司做重複消費的動作,重複消費如同字面上解釋,他必須要重複跟公司再買產品,才有領取奬金的資格,也就是說領取奬金必須是有個門檻條件的,他有做重複消費購買產品這樣子的動作之後,他才取得領取奬金的資格,又所謂違反銀行法應是指收受投資、收受存款、做一些銀行業辦理的業務,但渠等公司只是純粹做商品銷售,並開二聯及三聯式發票給經銷商,跟所謂的借款、收受投資、收受存款的方面是截然不同的行為;
另合會是鄭德和發起、組織、經營與翔心福公司無關云云;
於本院本審辯稱:伊沒有擔任財務的工作,公司也沒有謊稱對會員說有在大陸投資珍珠工廠之類的不動產,那都是會員他們自己講的。
公司會員跟公司買了產品之後都有開發票,公司也有跟國稅局申報營業稅,非所謂的收受存款與不實產品,而且公司跟廠商進貨的產品的金額是相當高。
伊於翔雁公司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之後就不是公司法定代理人,也不是實際經營負責主導的人,伊開始很單純是以推廣產品為導向,最後公司經營不善變成這樣的局面,說實在的伊也很無奈,如果做這些事情是錯誤的話,希望給伊一次自新的機會等語。
㈢被告e○○於本院上訴審則辯稱:公司的制度,係每個月達到所定業績目標,達到1.2倍的成長,就發放點數云云;
並於原審辯解:伊在公司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會員招攬及報表稽核。
翔心福公司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公司,有向會員說明公司經營規則,會員在獲得充分之資訊後始決定投資,且每月設定業績目標,如達到銷售,就提供奬金,會員並未因此陷於錯誤,會員之奬金、分紅、消費回饋,皆係因為商品之推廣、銷售而來,並非僅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
公司於94年底後,深受流言影響,導致業績下滑,加上管理上有疏失,迫於無奈而未能核發回饋金。
公司確有推廣、銷售商品及出貨之事實,與非法吸金之老鼠會不同,公司發放之奬金遠遠超過所收取之資金;
另關於「天心互助聯誼會」之經營方式,係被告I○○所為,伊並不知情,又公司最後係處於虧損狀態,亦無上揭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云云;
於本院更一審辯稱:翔心福公司有無違反的前提應該是公司到底有沒有犯公平交易法,在公司的行政作業流程來講的話,我們確實也跟公平交易會有報備,且翔雁公司確實有依登記營業項目營業,並所售產品亦有交付買受者,渠等公司收受會員的款項之後,公司會開立發票給會員,但是品名為預收貨款,公司也繳了營業稅,有關預收貨款完全符合國家稅法,就會計科目來講預收貨款還有公司作業流程,會員參加公司經銷商一個單位所繳的錢,實為會員購買貨物之價金,並非渠等公司收受之存款,此與銀行法第29條規定並不相同。
又翔心福公司所有的商品都已經報備然後才銷售,報備的資料包括廠商、DM、進貨的成本還有售價,以及所謂發放奬金的PV值都有,所以產品已經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產品的價格為合理市價,另翔心福公司確實是依法實施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即翔心福公司之傳銷制度確實是有販售商品的事實,並非以介紹他人加入做為奬金計算依據,可見渠等公司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退貨規定並依法執行,再來公司會員購買商品之後,會開立發票給會員,等他們領了貨之後,公司會再開發票給他,完全都是符合國家稅法,伊不知道為何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再來關於天心互助聯誼會的標息計算,原審計算方式是認為會員繳了8千4百元之後,可按月取得1千6百元,共計12次,與天心互助會運作實際是24期也是不相同的,天心互助會由多數證人證詞以及c○○,會首並不是公司,會首是c○○,是會員共同組成,與被告等無關云云;
於本院本審辯稱:翔心福公司是在經濟部登記,有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證記證,直銷亦有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公司確實有依登記營業項目營業,所售產品亦有交付買受者,翔雁公司並沒有涉及詐欺的行為,公司收受會員的款項都有開立發票。
檢察官起訴的證據資料有很多與事實不符,舉例有一個會員叫G○○,犯罪事實他說39萬,但是在二審黃家慧法官詰問他的時候,他卻只說10萬;
附表一會員Q○○說她總共投資600萬,但是更一審Q○○到庭上卻改口說她只有200萬。
伊只是一個業務副總,制度是伊設計的沒有錯,公司蓋了章陳報給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派員兩次複查公司並沒有違法,但是在這些告訴人用不實的證據指證下,卻違反了公平交易法以及銀行法。
今天被關無所謂,但是對伊判決事實卻是捏造的,包括最離譜的是壬○○,把董事長I○○勒索不成,這個人我們都不認識,結果他勒索不成,聯合會員來提告我們,告訴人就坐在我的對面,他居然可以說是我介紹他。
伊在104年7月27日所提的答辯,附表裡面將近有5、60個會員,幾乎有三分之二的會員沒有損害,舉例告訴人L○○說她虧損非常多,家破人亡,賣房子,伊曾經在更一審提出L○○總共領了300多萬元,賺了100多萬元,檢察官根本沒有好好針對這些告訴人所說的話好好調查;
告訴人B○,在7月27日裡面,我都把扣案裡面的資料查了,她報給檢察官的資料是20多萬,公司匯給她的金額裡面已經超過20多萬了等語。
請判被告無罪,退萬步言,如認被告有罪,請審酌被告e○○、亥○○及S○○,日前與告訴人宙○○(含O○○、M○○、黃鐙田)以100萬元達成和解並清償完畢,有和解書、匯款單為證,請從輕量刑等語。
㈣被告I○○於本院上訴審辯稱:亥○○說制度他們會負責處理,伊在公司沒有接觸到錢云云;
並於原審辯稱:伊原本不認識被告亥○○、e○○、S○○,係因被告亥○○曾向伊購買甲殼素而有業務往來後,即慫恿其擔任翔心福公司之董事長;
伊僅係翔心福公司之掛名董事長,對於公司一切之運作均不知情,在公司亦僅負責廚房及服務大眾飲食,公司一切事務均不知情,只知道奬金制度係被告e○○所設,並無招攬下線之行為,自己亦投資公司約有8百萬元,亦屬受害者,又公司最後係處於虧損狀態,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云云;
復於本院更一審辯稱:伊成立一家公司該具備的事情,第一公平會有通過,有經濟部的執照,商品都有經過公平會調查過,翔心福公司第一沒有違法,也有商品,年底也有稅單,告訴人他們該領的東西都領回去了,該給他們的奬金也都領回去了,合會的事情,渠等是將場地借他們,c○○會首,是公司發生事情當時伊也不知道怎麼處理,他們那些會首說成立一個合會,這個鄭德和、c○○當會首,就這樣將場地借他們,我們收場地費,不是要騙他們,渠等是有這個心想說現在發生這件事,要怎麼挽回,他們才去想一個辦法,後來才說好將場地借他們,收一點場地費,合會是這樣來的云云。
惟被告I○○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對於前揭違反銀行法與公平交易法之犯罪,為認罪之陳述(本院上更二卷二第183頁反面),並陳明當初要擔任這家公司董事長的時候,伊沒有考慮有沒有這個能力,伊小時候住在山上,小學讀2、3年畢業,很多事情都不懂,公司的錢也從來沒碰過,案發後儘量補償被害人,請原諒伊錯誤,讓伊這個老人家能夠緩刑,願在能力範圍內提供30萬元作為社會公益金等語。
㈤被告Y○○於本院上訴審則辯稱:伊係掛名監察人,從來沒做監察人的工作;
亥○○叫伊作監察人,伊怕犯法,所以伊沒有叫任何一個人加入公司,為了業績,伊自己找人頭加入;
伊在台上有談個人使用產品的分享及任何投資都有風險,風險要自己承擔,這是伊在台上講過的話云云;
於原審並辯稱:伊認為翔心福公司係有制度之公司,方同意被告I○○之邀而加入,加入後公司亦正常營運,之後會員抱怨未領到奬金而影響業績,沒有業績就無法發放奬金,故亦曾出錢發放奬金,伊無招攬下線之行為,自己亦拿出數百萬元投資,亦屬受害者,又公司最後係處於虧損狀態,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行云云;
而在本院更一審則辯稱:第一,伊不敢去招攬會員,伊為了業績,伊寧願自己出錢,所以伊自己加入從頭到尾陸陸續續最後是1千多萬;
第二,公司的事情伊也不參與,伊也不去了解,伊也不去運作;
第三,伊在公司的工作,公司是指派伊去做愛心委員會,伊領的產品伊百分之八十都捐獻了,伊也出了很多錢;
第四,伊在廚房裡面幫忙,這事情是伊的興趣,伊就這麼簡單而已云云。
惟被告Y○○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對於前揭違反銀行法與公平交易法之犯罪,為認罪之陳述(本院上更二卷二第183頁反面),並陳明伊教書退休經朋友介紹來傳銷,加入翔心福公司是被告I○○當董事長介紹的,她說這個公司有報備,以前因為公司沒有報備所以受處罰(即被告I○○、Y○○等人自90年11月間起至91年間,另以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網公司之名義對外從事傳銷事業,均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號有罪判決確定),這次有報備就放心了。
亥○○當時跟伊講擔任監察人好不好,伊不曉得監察人在法律上是做什麼,現在回想起來最大的錯誤就是自己沒有智慧,什麼都不懂怎麼可以隨便答應加入這個公司,這是最大的錯誤。
為了公司的業績,伊自己用家人的名字,總共加的錢大概有1千多萬,這樣違反公平交易法,這是不對的。
伊很後悔,每天後悔得不得了,天天想自殺,太太說要離婚,案發後儘量補償被害人,請原諒伊錯誤,讓伊這個老人家能夠緩刑,願在能力範圍內提供30萬元作為社會公益金等語。
二、惟查:㈠翔心福公司確有以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制度之名義吸收會員資金之說明:⒈翔心福公司以「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者,得領回回饋金」制度吸收會員投資之方式:93年10月間起至94年11月止,投資者加入翔心福公司為會員者,除須繳交入會費1千元外,每投資一單須繳交金額2萬零5百元,若投資四單,則金額為8萬2千元,所有加入之會員每個月必須要再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每一單500元或525元),上開繳交款項經換算點數,可選擇兌換商品,以13個月為一循環,每次重消後,公司則提供高額之回饋金予會員,回饋金按期按月發放,第1個月可領1千2百元、第2個月可領1千4百元、第3個月可領1千6百元、第4個月可領1千8百元、第5個月可領2千元,第6個月可領2千2百元、第7個月可領2千4百元,第8個月可領2千6百元,第9個月可領2千8百元、第10個月可領3千元、第11個月可領3千2百元、第12個月可領3千4百元、第13個月可領回1萬2千2百元,換言之,每單投資2萬零5百元,13個月期滿可領回共計3萬9千8百元;
而自94年12月、95年1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翔心福公司為達到大量吸取資金之目的,又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四單送一單」之活動,將投資一單之金額提高為2萬3千5百元,會員優惠為2萬3千元,宣稱13個月後可領回一倍之投資金額,會員亦須每個月繳交上述之重消(每一單525元),另購買一單亦可依點數換取公司產品等情,業據:⑴被告亥○○於原審供述:會員入會要繳1千元,購買商品2萬零5百元一個單位,要取得奬金每月要重複消費525元,如不做重複消費,無法取得奬金,推薦一個奬金百分之30,百分之40之組織奬金,有推薦加上重複消費才能取得上個月的奬金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
是被告亥○○對翔心福公司有以上開制度吸收會員之情並不否認,並於本院上訴審供稱:我們在95年2月停止買單2萬零5百元部分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三第35頁),於本院本審供稱:入會費1千元,買一單的金額為2萬零5百元,後來金額有改,也有優惠。
重消就是重複消費,每月領取任何的奬金都要重複消費,重複消費金額是一個單位500元,還可以拿到其他的產品等語(本院上更二卷二第4頁);
被告S○○亦供稱:重消基本上一個單位是500元,稅外加,正確來講的話是525元。
入會成為會員,就可以購買公司的產品,銷貨金額一個單位就是2萬零5百元,並提及會員必須每月重消領奬金等語(本院上更二卷二第5頁反面、第6頁反面);
復據被告e○○對上開期間公司有收取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購買單位款等情具結證述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三第33頁)。
⑵並據下列會員證述在卷:①證人未○○於原審證稱:「94年2月時經由朋友介紹開始投資,進去公司經由I○○及在場被告都有,e○○、亥○○會負責講課,Y○○我不太清楚,但每次都跟I○○一起跟我講公司的內容,叫我要投資。
…S○○我不知道她的職稱。
之後,我們入會一單位2萬零5百元,也有2萬3千5百元…,後面領的紅利都是13次不變,以2萬零5百元說明,第1個月領1千2百元,第2個月領1千4百元,加到13次就領1萬2千2百元。
每月還要繳重複消費一人(四單)一月2千元,後面提高一月2千1百元,要有重複消費才可以領。
名稱是福利金或紅利金。
投資報酬率很高。
…尾牙那次的錢,促銷買四單送一單」(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98頁)、「(問:尾牙之前是否都有拿到?)對」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99頁反面);
於本院上訴審對上開會員繳付款項及領取回饋金之制度具結證稱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91至393頁),且有未○○提出之「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23、124頁),其上即載明各該固定日期發放之回饋金數額,所述顯非無據。
②證人G○○於偵訊證稱:「95年1月2日經朋友介紹…,我投資一個單位2萬3千5百元,我投資13單位,…,1月17日在新天地舉辦一個會員聚餐,主持人說現在加入四單位,有送一單位,所以我又加入4單位,一單位也是2萬3千5百元,後來95年1月底,…公司就倒了。
…當初我只知道之後的錢會比投資的每單位金額還高,但是我都還沒有領到」等語(偵8630卷第38、39頁);
於本院上訴審具結證稱:「(問:依據公司制度,你最初加入時,除可拿所買的這一單取得的積分來換商品外,每個月公司還會給一筆固定的回饋金?)對,當初介紹我加入的人就是這樣講,但我什麼金都沒有領到。
…(問:你是否因為看當時制度設計,你支付購買一單2萬3千5百元及入會費1千元後,公司每個月會給回饋金,給滿13個月後,可領回比當初給公司的錢多?)對,一定是還要多才有吸引力。
…(問:你有無參加「買四單送一單」的活動?)有參加。
(問:參加「買四單送一單」時是否有告訴你滿13個月之後可以領回一倍的錢?)一定是這樣,…(問:你是否知道,你買「一單」2萬3千5百元後,每月按月領回饋金,最後到底總共可領回多少錢?)應該是比我繳的錢多才會有誘因,我才會加入」等語(原審金上訴卷二第422至424頁)。
③證人即告訴人F○○於偵訊證稱:「我們有先繳1千元的入會費,並約定每投資四單位,一單位2萬零5百元,每月再繳納重複消費款…,1年後可以領取15萬9200元的奬金,…94年12月間虎敏輝有把單位奬金提高到2萬3千元,95年1月用尾牙回饋買四單位送一單位」等語(他4268卷第100頁)。
④證人丁○○○於偵訊證稱:「一個單位是2萬零5百元,他說第1個月一單位領回1千2百元回饋金,之後就依照1400、1600、1800、2000元,每個月陸續增加,我忘了加入幾個單位,只記得交了60萬500元,並且每個月要繳納消費款2千元。
…他說投資一單位可以換1萬元的商品,…,公司人員說13月之後就可以領取回饋金3萬9千8百元。
(問:你投資翔心福公司紅利與本金領取的情況為何?)每月25日公司會將紅利和本金匯入我在合作金庫的帳戶,一開始每25日都有匯款到我帳戶,匯了大約8個月就沒有了,雖然有領取回饋金,但他又要我增加單位。
…(問:公司何時停止發放回饋金?)95年2月」等語(偵8630卷第40、41頁)。
⑤證人癸○○於偵訊證稱:「在93年11月,公司是翔雁公司時就加入了,我買了13單26萬多元,告訴我的獲利是一單2萬3千多元,13個月後可以領回3萬9千8百元,就是13個月分期領回,第1年有領3萬9千8百元,之後第2年94年底就沒有了。
…(問:有無拿公司的產品?)有,他們說有投資的話,就可以拿一半價值的產品,如健康食品等,但是根本沒有那麼高的價值」等語(偵5115卷第18、19頁);
「當初說加入一單位是2萬零5百元,13個月後可領回3萬(筆錄載13萬應係誤植)9千8百元,…投資一單位可以領取1萬元商品,每個月要重複消費…(問:你投資翔心福公司領取紅利、本金的情況如何?)每個月25日匯入我合作金庫帳戶,一開始都很正常,後來領取到約95年2月間公司就沒有支付。
…(問:公司有無推買四送一方案?)有。
95年1月尾牙聚餐,公司推出買4單位送一單位的方案,一單位是2萬3千5百元」等語(偵8630卷第42、43頁)。
⑥證人丑○○於偵訊證稱:「當初說加入一單位2萬零5百元,要繳入會費1千元,後來變成2萬3千5百元,13個月可以領回本金加利息大約3萬9千8百元,投資一單位可以領取1萬元商品,每個月要重複消費…,沒有領取禮券,我陸續投資好幾百萬元,…(問:投資的回饋金如何給付?)每個月25日公司將紅利本金匯到我合作金庫帳戶,一開始都有匯,我領了約10個月,從95年2月開始起沒有領到。
…95年1月間,公司舉辦尾牙,宣傳買四單位送一單位,要招攬新人入會,後來我又投資16單位」等語(偵8630卷第41、42頁)。
⑦證人K○○○於偵訊證稱:「93年12月30日經過朋友介紹加入,一單位2萬零5百元,後來漲為2萬3千5百元,說13個月後可以回收3萬9千8百元,我陸續投資共100單位,投資一單位可以換1萬元商品,另重複消費2100元,領取紅利本金的情形是每個月25日會匯入我合作金庫帳戶,一開始都有正常給付,直到95年1月27日就沒有再匯款,…另外公司有推出買四單位送一單位,是在95年1月公司舉辦尾牙聚餐時推出的」等語(偵8630卷第44頁)。
⑧證人W○○於偵訊具結證稱:「94年5、6月間,經朋友介紹加入翔心福公司,一單位2萬零5百元,第1個月領回1千2百元,之後每個月逐月增加,13個月可以領回3萬9千8百元,我投資12或13單位,我全部都用現金支付,交給翔心福公司的人員,投資一單位2萬零5百元,可以換1萬元商品,每個月還要重複消費2100元。
(問:翔心福公司發放紅利本金的情況?)每個月的25日公司匯款到合作金庫的戶頭裡,我領到95年1、2月就沒有了。
…(問:有無參加翔心福公司尾牙推出的買四單位送一單位活動?)…公司說當天只要買四單位可以再送一單位,當天有非常多的人家買」等語(偵8630卷第220頁)。
⑨證人X○○於偵訊證稱:「94年8月29日經由朋友介紹加入,當時說一單位2萬零5百元,13個月可以領回本金加紅利3萬9千8百元,95年1月27日我買一單位又漲為2萬3千5百元,我在8月29日投資4個單位,…(問:投資翔心福公司回饋金方案的具體內容?)投資一單位2萬零5百元可以換取1萬元的商品,每個月還要消費…。
每個月25日匯發放紅利本金到我合作金庫帳戶,我領到95年1月27日,之後就沒有再領了」等語(偵8630卷第43頁)。
⑩證人賴廖月雲於偵訊證稱:「我在94年10月中旬時加入,我第1次買4單,第2次4+1單,總共買了9個單,…當初成為會員是因為想要投資,並不是想要買產品」等語(偵5115卷第22頁);
「一單位2萬3千5百元,…加入4單位,每月25日匯到我合作金庫戶頭,每單位匯1200元,每個月還會陸續增加。
到了12月(指94年)有推出買4單位送一單位,我就又買了4單位,我共投資9個單位,他說每個單位經過13個月就會全部回饋給會員,一單位就可以領回3萬9800元。
…(問:投資的本金紅利有無正常領取?)一開始有,直到95年2月才沒有領到」等語(偵8630卷第45頁)。
⑪證人酉○○於偵訊證稱:「我在94年10月加入會員的,我第一次買13單,第二次買4單,總共17單計35、6萬元,有拿3個月的回饋金」等語(偵5115卷第19頁)。
⑫證人L○○於偵訊證稱:「我是在93年10月份加入的,…一開始我買了13單,…之後他們說我可以拿13萬元的產品,後來我是都有拿,但是並沒有那麼高的價值,之後每個月是有給我回饋金,但是我又拿來加買單元,總共買了100多單計200多萬元,其中我用我女兒的名義及我所經營的廣諭公司的名義購買,…又說可以買四單送一單,我就又再買了16單送4單共20單,之後就沒有再給我回饋金了」等語(偵5115卷第21頁)。
⑬證人乙○○於偵訊證稱:「實際上以套裝奬金採會員制,要會員購買單元,…之後我就買了4單元,我有拿產品,他們說產品是送的。
…(問:翔心福公司在說明會中有提出何種書面資料給會員?)他會把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給會員,加入會員要先繳交會員費1千元,然後再購買單元。
…(問:當初為何想要加入會員?)他們只跟我們說投資多少錢,就可以獲利多少,例如買一個單元,…可以獲利1千2百元起到第13個月就可以有3萬9千8百元,…我所提附的發票是我買單元的錢,但是我不知道品名註明預付貨款是何意,他給我的發票金額也不是我原先所繳的費用,他沒有照金額開」等語(偵5115卷第14、15頁);
核與證人即乙○○之姊丙○○於偵訊具結證稱:「大部分如乙○○所述,我當時是加入17單,我妹妹4單,我都沒有拿到獲利。
…(問:有無拿過公司產品?)有,拿保養品一次,就是開入會時,價值沒有幾千元,他們說那是贈送的,我買的單元就如我妹所說是投資所用」等語(偵5115卷第16頁)大致相符。
⑭證人即會員兼翔心福公司客服人員林雅慧於偵訊具結證稱:「我投資很多,買了69單計快200萬元,期間我有拿到回饋金,但是進來之後再叫我投資」等語(偵5115卷第22頁)。
⑮證人H○○於偵訊證稱:「94年3月投資的,…我陸陸續續買了21單計40幾萬元,每個月都有拿回饋金,總共10萬元,加入時有拿產品,但是我實際上只拿了價值2、3萬元的產品,因為他們說我投資的錢一半可以拿產品,他們都沒有拿任何投資或營運資料給我看,我剛入會時有拿到獎金制度的表。
…(問:回饋金給到何時?)95年2月」等語(偵5115卷第20頁)。
⑯證人莊妤娪就翔心福公司之制度係所支付之款項均可自回饋金領回,且尚可兌換商品乙節亦於原審證稱:「每個月回饋金會愈來愈多,到第13個月就全部拿回來。
…他們說我們只要投資單位,就一定可以拿回來」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1頁);
「第一次買4單,後來再買4單,就有優惠。
…(問:你們入會要收入會費嗎?)要,1千元的入會費」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2頁),並有其所提出之「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在卷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83、184頁),其上即載明各該固定日期發放之回饋金數額。
⑰證人f○○於原審證稱:「(問:翔心福公司如何介紹福利金的計畫?)一開始是說投資一單2萬零5百元,到第13個月,總共可以領到3萬9千8百元,又另外有1萬元…可以換取等值得商品。
(你在告訴狀所附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是由何人處取的?)是由亥○○那邊取得,是說明會上所發給我們的。
(問:上開資料所記載的單位1萬元,與翔心福公司2萬零5百元不同?)每單的金額有時候不同,每次秀出來的金額都不同。
(問:你說每13期會回饋,都是每個月嗎?)是」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3頁反面)。
⑱證人戊○○於偵訊證稱:「(問:你有無投資翔心福公司?)有,…我是94年7月投資的,…我買13單元,我太太劉春梅買4單元,大嫂鍾榮美買4單元,我總共投資43萬多元,…之後每個月的20號發本利,我拿回三分之一,…到去年2月沒有發了。
…一單元是2萬零5百元,可換取1萬元的商品,但是商品的標價很高,拿不到什麼東西。
(問:當初招攬時,有無告訴你們是購買產品或是投資?)主要是要投資」等語(偵5115卷第16、17頁);
並於原審證稱:「我94年7月加入,…共2一個單位,一個單位2萬5百元,入會費要1千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
當時公司開了說明會,…請我們去投資,開出的條件,一個單位13個月後可以領紅利3萬(筆錄誤載為13萬)9千8百元,額外的點數可以購買產品,每個月還要花2千餘元…,才可以領到紅利」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7頁反面)。
⑲證人宙○○於原審證稱:「(問:在宜蘭地檢應訊有舉例,1萬元購買產品,另外1萬元交給公司統合其他企業,可以分享福利金,與你剛剛所述比例不合,以何者為真?)上次地檢署講的比較正確,一邊分紅一邊是產品」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頁反面)。
⑳證人黃○○於原審證稱:「(問:當初加入b○○有否拿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給你看?提示)有,…投資2萬零5百元,就可以拿到奬金,介紹朋友就有另外的…奬金」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2頁反面、第13頁);
「(問:就你曾經參加直銷公司經驗,翔心福與其他公司有何不同?)翔心福可以獲利,其他的是可能要介紹再買產品,翔心福是有產品又可以獲利。
(問:何謂獲利?公司有無專案或特別名字?)以2萬零5百元為例,可以拿到錢又可以拿產品。
…(問:獲利是否之前講的積點分紅?)都有。
(問:翔心福公司有否叫你儘量介紹人來買產品?)沒有,投資2萬零5百元就可以拿產品跟獲利。
跟有無找下線沒有什麼關連。
有找到下線還有奬金可領,沒找還是可以獲利。
(問:拿到獲利的條件?)獲利沒有什麼條件,繳2萬零5百元就可以拿到錢。
但每月一定要繳500元重複消費,才可以拿到錢。」
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4頁)。
㉑證人廖妍棋於偵訊證稱:「94年9月間我才正式加入,當時一個單位2萬零5百元,我前後投資了約200多萬元,當時說連本金加獲利13個月可以拿到本金加獲利,一個單位2萬500元可以拿到3萬9000元,可是買單位還要每月重複消費…福利回饋金是每月25日匯款到我合作金庫帳戶內,推薦奬金則是每月的10日。
…94年年底公司還有舉辦尾牙,這次的尾牙有推出一個買四單位送一單位的活動,…我也有買」等語(偵10206卷第15、16頁);
並於原審證稱:「好像是94年底95年初,公司舉辦尾牙會,買四送一,我刷卡前後兩個多月買了100單位,…奬金是月給…。
因為獲利很高,2萬零5百元經過13個月就兩倍,每個月要重複消費幾千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01頁反面)。
㉒證人E○○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參加翔心福公司,是否需要先繳入會費1千元?)對。
(問:買一單的錢是否為2萬零5百元?)對,那是會員要給公司的基本消費。
(問:是不是每個月還要繳重複消費款,即重消款?)這是會員以後若想得到利潤,就是要有重複消費。
(問:若會員有繳入會費及一單的錢,每月還有繳重消費用,是不是每個月都可以領回饋金?)對。
…(問:你所購買的產品有無再轉賣給他人?)都自己用。
…(問:既然你沒有將你購買的產品再轉賣給他人,如何說利潤會比較高?)如果是我自己使用,會越來越便宜。
…(問:你繳給公司的錢都差不多從公司後來發放給你的回饋金領回,且還從公司拿到一些產品,是否如此?)對」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68至372頁)。
㉓證人辛月英、李玉燕、J○○亦於本院上訴審證述上開會員須繳納入會費、投資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可領回回饋金及產品之制度無訛(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07、408、414至417、431頁);
證人辛月英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若沒賣產品時,公司是否還是會給妳回饋金?)有。
…(問:妳在公司期間,妳給付給公司的金錢,扣除妳提供勞務給公司及販賣商品所得之後,是否有回本、都有以回饋金方式還妳?)有」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08頁);
證人李玉燕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若以上述回饋金計算方式,最後妳都會回本?)對。
(問:妳還可領回更多的錢,除此外,妳還有多拿回來一些產品;
是否如此?)應該是正確」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14、415頁);
證人J○○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如按上開算法,你按月領回饋金,到第13個月,你所領回的回饋金都會較你當初所繳的錢還多?)對。
…(問:你買產品付給公司的錢,你最後都有藉回饋金向公司領回,是否如此?)對,錢都還我們,我們是有領到錢。
(問:也就是說,給公司的錢,你最後都有藉回饋金向公司領回,而且還拿到公司的產品,是否如此?)是」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32、433頁)。
⑶依上揭證人指證歷歷,復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95年12月18日合金北屯字第0950007028號函檢附之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卷第41至14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95年12月19日合金埔存字第0950007382號函檢附之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卷第142至15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5年12月25日合金重營字第0950007044號函檢附之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卷第153至183頁)、翔雁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之資金往來明細(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20至167頁)、三信商業銀行翔雁公司客戶帳卡明細單(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68至170頁)、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帳戶翔心福公司之往來交易明細表(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88至196頁)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資料、奬金資料(不含合會部分)、公司資料之責任消費月報表(即扣押案物編號參-90、91,會員每月繳交之重複消費款94年5月前每一單500元,94年6月起每一單525元)、財務資料、財務報表、入會費表等可稽。
⒉另會員若有對外招攬其他不特定人參與上揭投資,公司將會提供數額甚高招攬會員之奬金予會員,亦據:⑴被告e○○於原審具結證稱:推薦奬金每單位1千8百元,一單位2萬零5百元,推薦的人就可以得到推薦奬金。
組織奬金是電腦計算,以會員排列方式計算,電腦程式是請人設計的。
推薦人可以排3條線,有發展互相結合,推薦一個會員,就是一個組織發展。
就只能獲得推薦奬金。
如果他推薦兩個會員,就有6個點數,再乘以一個K值,K值就是公司總業績除以單位數。
比方100元,換算一個PV值,PV值再乘以百分之40,再除以總業績,就是K值。
最高3條線。
組織是只要有發展就可以分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2頁);
並於本院上訴審對組織奬金係每個月結算、發放等情亦具結證述明確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三第25、26頁)。
⑵被告亥○○於原審自承公司之推薦奬金、組織奬金制度,會員有推薦加上重複消費即能取得上個月的奬金(指回饋金、推薦奬金等而言)等語明確(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
並於本院上訴審供稱:組織奬金之部分,證人未○○有推薦沅鑫機械行、沅益機械行、李卿瑩入會,成為她的下線,所以她有因招攬會員而有奬金可領,這部分是屬於她促銷行為所得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98頁)。
⑶證人丁○○○、癸○○、丑○○、K○○○、廖妍棋等人,對於介紹即招攬一個會員投資一個單位,可獲推薦奬金1千8百元等情,分別於偵訊具結證稱在卷(偵8630卷第40、42、44頁,偵10206卷第15頁)。
⑷證人莊妤娪於原審證稱:推薦奬金是要拉人才有1千8百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2頁);
證人f○○於原審證稱:「(問:你所附的存款條,至於用其他人名義購買產品,都是你自己的錢嗎?)是。
(問:為何要用其他人名義購買單位金額?)因為他們說這樣可以多領一個推薦奬金」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4頁);
證人b○○於原審證稱:「推薦人進來領推薦奬金,我有推薦人也領過奬金」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0頁);
證人黃○○於原審證稱:「(問:有否推薦其他人進入公司加入會員?)有,找朋友。
…介紹人多一點,就有積點分紅。
(問:這樣的介紹方式,這部分是何人跟你講的?)亥○○跟我講的」(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2頁)、「投資2萬零5百元,就可以拿到奬金,介紹朋友就有另外的積點分紅奬金」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3頁)。
⑸證人E○○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公司確有推行推薦奬金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72頁),及證人未○○於本院上訴審證稱:伊知道公司有發推薦奬金、組織奬金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96頁),並對推薦奬金之制度於本院上訴審證稱:「例如我們家有好幾個人,我不是第一個加入的人,在我上面的人就會有撥推薦奬金下來」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96頁);
證人李玉燕、G○○對於公司有推薦奬金、組織奬金之事,於本院上訴審亦證稱有這樣的說法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16、424、425頁);
證人即翔心福公司之資訊室人員吳政龍對公司有發放組織奬金於本院上訴審亦具結證述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三第275頁)。
復有扣案之組織奬金表1冊可佐。
在在足證翔心福公司之會員如有推薦新會員加入購買單位,可視推薦人數獲取推薦奬金、組織奬金無訛。
⒊嗣被告亥○○等五人因無法支應上揭高額回饋金,其等開會討論決定以天心互助會名義繼續吸收資金,該互助會之運作方式為:入會者繳交5千元保證金,每一組會為24名會員加1名公司會首,共計25個月會期,每會會金1萬元,內標制,標金(即利息)固定為1千6百元,每月1期,每期由人工抽出得標者,採獲利了結方式。
天心互助會自95年3月陸續起會後,以參加者加入一會為例:會員24人次第1期首會第1個月要繳交會款均為8千4百元(1萬元扣除底標1千6百元)及5千元保證金予公司會首;
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者實拿1萬元得標款(即領回所繳之8千4百元本金及1千6百元利息,合計1萬元)及4千8百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須再繳交會款8千4百元;
第3期第3個月即第2位得標者實拿2萬元得標款及4千6百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亦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再繼續繳交會款8千4百元,往後月份以此類推,致吸引舊會員及不詳姓名之人加入,迄天心互助會有實際運作共4期(自95年3月起至同年6月止)等情,亦據:⑴被告亥○○於偵訊供稱:「(問:之後與天心互助會是何關係?)…就是以原有的會員組成互助會,大部分的會員都同意,會員需要另外繳款,一個會是8千4百元加上5千元的保證金,所以第一次要繳1萬3千4百元,每個月得標的人就可以獲利了結,…就算會員不加入也不會有影響」等語(他167卷第109頁);
被告S○○於偵訊供稱:「(問:你們公司與天心互助聯誼會有何關係?)因為後來在95年1、2月時公司經營有些困難,…經人建議把公司改為合會的方式經營,合會是由會員自由加入。
(問:會員不願意加入天心互助會權利如何保障?如果願意加入會員又該做如何的投入?)…願意的部分有達到會員的9成,他們都有來簽同意書,加入天心互助會每個月要繳8千4百元,手續費只要繳第1次5千元,每個月開標,如果抽到的話就不用付8千4百元,公司會付給他1萬元」等語(他167卷第104、105頁);
更據被告亥○○、S○○、e○○於本院上訴審供述翔心福公司確有上開互助會之運作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82、383頁)。
⑵復據下列會員證述在卷:①證人F○○於偵訊證稱:「95年2月間跟我們說公司營運不佳,要我們把原投資的金額持到他們投資的天心互助聯誼會,當時入會費是1萬3400元,每會8400元,…用一個箱子摸球方式抽出得標的人,他們說如果不這樣的話,就無法把原先投資的款項退還,我們因此入會而繳費」等語(他4268卷第99頁)。
②證人丁○○○於偵訊證稱:「(問:停止發放後,公司有無交代要如何處理?)要我們轉投資天心互助聯誼會,一會8400元,半會4200元。
每個月的利息是1600元,每個月用號碼球來抽出誰得標,沒有就拿不到錢,公司不會退錢給我們」等語(偵8630卷第41頁)。
③證人癸○○於偵訊證稱:「94年底…,說公司沒有錢了,之後我有加入合會繳了6萬多元,因為希望能夠把之前投入的錢拿回來,但是都沒有得標」(偵5115卷第18頁)、「領取到約95年2月間公司就沒有支付(指紅利、本金等回饋金),公司就開說明會要求我們轉為互助會,買1送1,這樣錢財可以趕快回來,大家就拼命加入,加1會1萬元,就送1會,一開始要先繳5000元的服務費,每會利息是1600元,說繳1萬元公司就送1萬元,如果第1個月抽重就可以很快把錢拿回來,抽籤的方式是用抽號碼球,沒抽中的人繼續繳錢,我沒有抽中過」等語(偵8630卷第42、43頁)。
④證人丑○○於偵訊證稱:「因為公司欠我們的錢都沒有還,他們要會員加入天心互助聯誼會,加入一單位1萬元,入會費5000元,利息是1600元,我加入8會,一開始試用輪的看誰得標,參加1會的就是用球來抽籤,公司沒有退還任何款項」等語(偵8630卷第41頁)。
⑤證人K○○○於偵訊證稱:「之後還叫我們繼續為投資互助會,說1會1萬元,扣除利息是8400元,並且要支付服務費5000元,我有參加,但幾會我忘記了,只記得金額20多萬元」等語(偵8630卷第44頁)。
⑥證人賴廖月雲於偵訊證稱:「後來我有加入互助會,是為了想要把錢拿回來,我繳了4萬多元,繳了3、4個月,都沒有得標」(偵5115卷第22頁)、「公司推出另外一個互助會的投資方式,要先繳納5000元服務費,每個月如果有標到,就會扣200元,1會1萬元,利息1600元,8400元本金,每個月用抽號碼球的方式決定得標人,有得標到就可以拿錢,沒標到的就繼續繳,我參加1會」(偵8630卷第45頁)。
⑦證人L○○於偵訊證稱:「我有加入互助會,因為我很急著要拿回我的錢,他們說公司轉型,要我變成合會會員,要我再繳合會的錢就可以分攤處理,加入合會後我繳了3期,每次3萬多元,也沒有得標,共繳了10萬多元,原先說要返還的錢也都沒有過」等語(偵5115卷第21頁)。
⑧證人即會員兼員工乙○○於偵訊證稱:「之後我有向他們要回我的投資款,他們說公司在轉型,要用跟會方式才能返還我錢,而且跟會還要再繳錢,他們說如果不跟會錢的話,就找不到解決的方式,結果我只好跟會,我和姐姐二人加起來1個月繳了1萬元,繳了4個月,…我的損失更多了」等語(偵5115卷第15頁)。
⑨證人即會員兼翔心福公司客服人員林雅慧於偵訊證稱:「後來我有加入合會想要把錢拿回來,但是都沒有把錢拿回來,合會是我加了2會,我在第4次得標,但是得標的錢也沒有拿到」等語(偵5115卷第23頁)。
⑩證人廖妍棋於偵訊證稱:「後來公司又成立一個天心聯誼互助會,我也有加入,1會獲利1600元,一個單位1萬元,你要繳本金8400元,1會有25個月,…所以8400元還要加5000元管理費,如果你要加入,就要先繳會首的錢和5000元服務管理費,會首1次就要先繳1萬3400元,…很多人又加入,但是我一直都沒有得標」等語(偵10206卷第16頁);
復於原審證稱:「(問:有加入互助會?)有,因為沒有完全領到奬金,會員向I○○建議轉成互助會。
延後發放紅利,可以慢慢攤還給我們的奬金,那時候我們的用意希望公司不要倒,加入互助會的會員都知道這種方式,除了會錢之外,還要5千元服務費。」
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01頁反面、第102頁)。
⑪證人戊○○於偵訊證稱:「到去年(指95年)2月就沒有發了,又開始推行合會,…後來公司說要分期給,但是要加入合會,我有加入,當時又拿了4萬多元,我繳了4個月,當時都沒有得標,而且若是會員第1個月(指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的話也只有拿1萬元,第2個月(指第3期第3個月即第2位)得標拿2萬元,依此類推,所以公司以這方式又多賺了很多錢」等語(偵5115卷第16、17頁);
復於原審證稱:「當時公司的合會S○○、亥○○、e○○、I○○、Y○○等都有招攬。
1會8千4百元,我們跟公司每個月各出一半。
得標的話,是1萬元。
但是我們都標不到。
(問:在調查局說有投資互助會3萬8千6百元,是你自己實際上支出的?)是。
…領回多少福利金我已經忘了。
...如果不加入互助會的話,原來投資的金錢都拿不回來。
...我與我太太共2會,1個月8千4百元,公司出一半,所以2個會,我1個月只須繳8千4百元。
…幾號開標,我們不知道,每個月開標之後公司會告訴我們是何人標得的。
參加互助會後,福利金沒有發放,最後本金也沒有了,公司也不給我領,公司就解散了」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至147頁)。
⑫證人f○○對互助會部分係入會時交13400元,(未得標)之後每個月還要交,但相對的福利金由公司相對提撥等情於原審亦證述在卷(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
⑬證人宙○○於原審證稱:「(問:合會有參加?)有,我參加幾會忘了。」
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6頁)。
⑭證人b○○於原審證稱:「有參加互助會。
一會是13400元。
…(問:有簽互助會的契約書?提示)有。」
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0頁反面)。
⑮證人黃○○於原審證稱:「(問:有加入翔心福公司後期的天心互助會?)有,我繳了幾萬元,詳細不記得。
(問:加入原因?)因為福利金沒有領到就轉到互助會。
…(問:是否得標就不用繳交會款?)是的」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3頁)。
⑯證人G○○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每個要參加互助會的人要先繳5000元服務費,因為一次會服務費是200元,第1個月好像要繳8400元,利息是1600元,第1個月大家都繳錢後,這些錢是會頭拿去,第2個月得標者的5000元會扣除200元服務費退回4800元,還有給我1萬元,原本繳的8400元加上固定利息1600元,然後這樣就獲利了結。
這跟民間的會不一樣」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26、427頁)。
⑰證人E○○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參與互助會第1個月須先繳手續費,活會會員每月均須交一筆入會費,死會會員則不用再繳錢。
其於第2會(即第2期第2個月第1位)標到,第1次第1會要繳的會費1萬元中扣除固定標金1千6百元,及預繳的5千元手續費,最後就是領回1萬多元,詳細情形忘記,反正是有利息有標金」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76至379頁)。
⑶復有扣案天心互助會簡介資料(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04至110頁)、扣案證物其上標示編號貳之27「合會」之奬金發放明細表等可佐。
是以翔心福公司確有以上揭天心互助會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亦堪認定。
⒋此外,翔心福公司確有以上揭制度向會員吸收資金,復有會員酉○○提出之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他6796卷第6頁)、入會訂購單、入會申請契約書(他6796卷第10至13頁)、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他6796卷第75、76頁);
莊妤梧提出之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入會訂購單、莊妤梧合作金庫北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他6796卷第60至65頁);
賴廖月雲提出之翔雁公司發票、翔雁公司開立之收據、天心互助會合會書、合會書約定條款(他6796卷第77至78、84、85頁)、H○○2月份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他6796第79頁)、本票影本2紙(他6796第83頁);
L○○提出之天心互助合會書、合會書約定條款(他6796卷第95至96頁)、攤還步驟一二三(他6796卷第97頁)、翔雁公司開立之收據(他6932卷第39至40頁)、入會申請契約書、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奬金制度、組織奬金單位數與點值對照表、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翔心福公司商品訂購單、(L○○下線)陳真慧安置組織圖、攤還步驟圖、天心互助聯誼會合會書(他6932卷第10至38頁);
f○○提出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回饋金轉合會範例表資料、天心互助會合會書(他1548卷第9、11至19頁)、f○○合作金庫存款憑證影本(他1548卷第27至32頁);
壬○○提出之優惠奬金計算表3張、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匯款單影本5紙、退票支票影本3紙(他1062卷第9至13、15至20頁);
Q○○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偵8674卷第23至39頁)、翔雁公司收據3紙(偵8674卷第41至43、57頁)、本票影本2紙(偵8674卷第50頁)、分期攤還同意書1紙(偵8674卷第51至52頁)、刷卡簽帳單(偵8674卷第58、61、64至70、70至100頁)、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3紙(偵8674卷第59至60、62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8674卷第63頁)、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8674卷第84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4紙(偵8674卷第40、87至88、103頁)、陳柏如刷卡簽帳單(偵8674卷第104、107至108、110頁)、龍井鄉農會匯款委託書3紙(偵8674卷第105頁)、天心互助聯誼會繳款單3紙(偵8674第106頁)、已領未領金額表(偵8674卷第109、111至112頁)、玉山銀行信用卡管理系統應收帳務明細表(偵8674第113至114頁);
T○○、d○○提出之本票影本2紙(他2675卷第17頁,他4270卷第16頁)、天心互助聯誼會繳款單4紙、天心互助聯誼會合會書(他2675卷第17至22頁);
g○○提出之本票影本2張(他4268卷第16頁);
F○○提出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他4269卷第16至18頁);
辰○○提出之本票影本1紙(他4271卷第16頁);
C○○提出之本票影本2紙(他4272卷第16頁);
B○提出之天心互助聯誼會合會書、本票影本(他1548卷第4、5頁);
癸○○提出合作金庫北屯分行存摺影本、翔心福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互助會參加辦法(他6796卷第104至107頁);
戊○○提出之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翔雁公司開立給鍾榮美、戊○○、己○○○之收據影本(他6796卷第109至110頁);
癸○○提出之翔雁公司入會訂購單影本、天心互助聯誼會參加1會試算表、癸○○投資計算表、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天心互助會參加辦法、天心互助聯誼會繳款單(偵8630卷第161至177頁反面);
乙○○、丙○○提出之合會投資金額平均分配表(偵5115卷第72頁,他167卷第6頁)、乙○○提出翔心福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新增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試算表、天心互助聯誼會合會書(他167卷第7至10頁);
G○○提出翔雁公司開立之收據、統一發票、翔心福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偵8630卷第55頁);
丁○○○提出之安置組織圖、翔心福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天心互助聯誼會繳款單、天心互助聯誼會合會書、新會員超值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翔雁公司入會申請書影本、入會訂購單、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翔雁公司開立收據影本(偵8630卷第56至121頁);
丑○○提出翔雁公司開立之收據、統一發票影本、天心互助聯誼會合會書、天心互助聯誼會繳款單(偵8630卷第122至131頁);
K○○○提出之翔雁公司入會申請書影本、翔雁公司入會訂購單影本(偵8630卷第132至157頁);
X○○提出之翔雁公司入會申請書影本、翔雁公司入會訂購單影本、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偵8630卷178至184頁);
賴廖月雲提出之翔雁公司入會訂購單影本、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翔雁公司開立收據影本、翔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天心互助會合會書、翔心福公司開立之本票影本、分期攤還同意書(偵8630卷第186至195頁);
W○○提出翔雁公司開立之收據影本(偵8630第207頁)、翔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入會申請契約書、翔雁公司商品訂購單、入會訂購單影本(偵8630卷第205至217頁);
廖妍棋提出翔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收據影本(偵10206卷第5至12頁)、天心互助聯誼會繳款單影本(偵10206卷第27頁);
未○○提出之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翔雁公司開立之收據、支票影本等可資佐證(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23至152頁)。
㈡又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公司負責人,確有共同實際參與經營翔心福公司,對該公司係以上開制度運作及舉辦說明會知之甚詳,並均招攬不特定人加入公司成為會員,且有參與介紹公司吸收資金之制度之說明:⒈查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公司負責人,均具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說明:⑴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
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
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並不及於未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有司法院(80)廳刑1字第667號刑事法律問題之研究意見可資參照。
⑵再按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為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查翔雁公司、翔心福公司均係股份有限公司,翔雁公司自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至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之前1日止,翔雁公司之董事長係I○○,董事為賴世杰(即e○○)、虎敏輝(即亥○○)、楊志慧(即S○○)、監察人為Y○○;
而自94年11月18日完成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之後,其董事長係I○○,董事為亥○○、e○○、監察人為Y○○等情,有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他1062卷第62至64頁)、變更登記表(他1062卷第66至68頁)、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他1062卷第70至74頁)、翔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調查卷第26頁)及翔心福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佐(他167卷第11頁)。
從而,被告亥○○、S○○、e○○、I○○、Y○○五人,既於翔雁公司自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之後,於本件犯行期間即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止先後為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董事長或監察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復均係直接參與該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已如前述,自均具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行為負責人」之身分。
⒉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出資股東,均有實際參與翔心福公司經營、決策,且有實際參與翔心福公司以上揭制度名義吸收資金及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之決策及分工等情,亦據:⑴被告亥○○於原審供稱:伊負責業務推廣,舉辦說明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經營方式是大家討論的,參加人除了巳○○以外,其他被告都有」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19頁);
且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I○○、Y○○是公司的股東,一起合夥成立公司。
是我提議,去詢問股東意願,我本來就認識他們」、「I○○是董事長、Y○○是監察人」、「(問:公司直銷奬金分紅制度是誰設計?)直銷制度是e○○設計」、「(問:誰負責去執行?)大家同意認為制度可行,向公平會報備,開始運作」、「I○○、Y○○會去招攬業務加入會員。
商品的運作、決策,二人都有參與」、「(問:公司的財務誰負責?)財務部門負責,公司開會決議由e○○處理,因為他對財務有專業,推他負責」、「(問:公司向會員收費之後,這些錢的流向到公司的帳戶?)對,就是到公司的聯名戶(亥○○、e○○、I○○),並沒有流到I○○或Y○○的私人帳戶」、「(問:奬金計算發放方式是由e○○提供設計,公司其他股東包括I○○、Y○○是否知道有這樣的設計?)是」、「(問:改成互助會的制度時,有否經過公司股東的決議?)互助會的成立,是停止傳直銷制度後,會員提議解決奬金佣金的方式,可以用民間助會的方式。
有經過公司股東的同意,有開過會」、「(問:查核翔雁公司報表,最後核准的人?提示)是我,我核表後再給I○○看,她不用蓋章,因為是聯名戶」、「(問:就檢察官提示翔雁公司報表,不用再蓋章,是否表示不是由I○○決策?)我會拿報表給I○○看,我核章後會計會送給I○○,I○○如果有意見,可以更改,I○○不用蓋章,是因為她有授權我處理。
…(問:公司決策是股東五人開會作決定?)是的,再分工各自負責的部分。
(問:五位股東有固定薪水?)有,還有年終奬金,公司賺錢可以分紅」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6至48頁);
並於本院上訴審供稱:「為了推廣業務,我有擔任講師」(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1頁)、「會員建議之後由公司主管在座被告來決定,就是被告I○○、被告Y○○、被告亥○○(原名虎敏輝)、被告e○○(原名賴世杰)四位來決定」(本院金上訴卷二第88頁)等語。
依被告亥○○之供(證)述,均詳述被告亥○○等五人均有參與翔心福公司前開發放回饋金、奬金及招攬天心互助會以吸收資金之決策及經營。
⑵被告e○○於偵訊供稱:「(問:公司負責人?)I○○,他也負責業務。
(問:亥○○、巳○○、S○○、Y○○在公司做何事?)Y○○是監察人,巳○○是會計,亥○○是副董事長,S○○是財務部長,他們實際上都有負責他們自己的業務。
…合會部分…參加辦法是由董事長與會員協議的」等語(偵5115卷第56頁);
並於原審供稱:「我負責業務部分,擔任業務副總,會員招攬,…後來,因為業績不好,董事長指示另外用合會的方式經營」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38頁);
於原審證稱:「I○○是董事長,亥○○是副董事長、巳○○會計、S○○財務副總、Y○○監察人。
工作內容:除了巳○○之外,其餘除了個人的工作之外,都是發展業務。
所有的業務都是大家一起推動的,每人的人脈不同,發展方向不同。
產品由S○○負責接洽聯盟廠商,她會再提供資訊給我們。
Y○○、I○○和我負責大陸區塊發展,大陸區塊是賣保養品與保健食品。
亥○○是公司教育方面,會員的教育,定期安排教育訓練。
整合統籌是由亥○○聯絡講師們。
看需要,被告I○○、亥○○、S○○、Y○○都有曾經跟會員上過教育訓練課程」、「針對會員最近的問題,講師會反應,針對公司發展的狀況,作教育訓練。
講師、股東遇到的問題,除了巳○○以外,我、I○○、亥○○、S○○、Y○○就會開會擬定上課的內容,再交由講師說明針對這些問題說明。
制度由我自己講,產品由比較專業的負責說明。」
(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2頁反面)、「(問:你曾經參與招攬會員公開說明會?)有,次數及地點時間忘記了,次數一次以上。
地點在公司,外地的話有去過。
有時會去,不一定。
外地是指經銷商多的點,我大概去的是臺北、宜蘭、花蓮、臺東這幾個地方。
(問:跟你去過公開說明會有哪些成員?)看需要來定,人員分工,無法確定。
除了巳○○之外,其餘被告應該都有跟我參與招攬會員的說明會。
(問:公開說明會是如何向消費者說明公司?)我的部分制度的部分,跟會員說公司的產品之後,跟會員把奬金講一遍,一般過來的人,大約有人介紹來的,我把不了解的部分再說明,從推薦組織,分紅,循環消費的組織再說明一次。」
(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3頁)、「奬金的部分從資訊部門算出金額後,交到會計部門巳○○整理之後,交給S○○,再交由e○○,再交由亥○○,再交由I○○。
所有經手人都要蓋章」、「公司買進產品,倉管部門跟廠商下單,一般以月結的方式,付款的時候,會計部門巳○○核對購買的單據發票,確認無誤之後,交由S○○、e○○、亥○○、I○○」(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4頁反面、第95頁)、「(問:公司的股東是否都知道天心互助聯誼會?)是的」、「(問:於調查站敘述天心互助聯誼會運作情形根據何?)當時憑印象,我就書面來做說明」、「在公司都會有這些資料,我也知道公司在運作天心互助聯誼會」、「(問:還款步驟一二三何人擬定?)股東一起擬定的」(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5至96、98頁)、「(問:公司決策是你們五人決定?)是的。
採合議開會決定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9頁)等語;
又供稱:「經營方式是大家討論的。
巳○○除外,她只是員工」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19頁反面);
並對天心互助聯誼會係董事長(指被告I○○)和股東決議而設立等情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二第547頁)。
⑶被告S○○於偵訊供稱:「公司的負責人是I○○,他是實際負責人」等語(他167卷第104頁);
於原審證稱:「是I○○叫我進去(指公司)的,…互助會我知道有成立,是董事長I○○跟會員之間成立的。
…我一開始到95年5、6月份左右,…我就沒有再進公司」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並供稱:「正確行程是,會計做出支出報表,出納黃雪雲會先審核,再送給會計巳○○,之後再送給S○○稽核,再送給e○○,最後送亥○○、I○○。
在送給巳○○時,會看在報表顯示金額與取款條金額是否符合,審核完無誤,蓋取款條的章,從帳戶裡面領錢,該帳戶是聯名戶需要三個人亥○○、I○○、e○○的章」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4頁反面);
於本院上訴審亦供稱:「我在商品說明會有介紹產品」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1頁)。
⑷被告I○○於偵訊供稱:「(問:你與翔心福國際有限公司是何關係?)我是負責人」、「(問:你是否負責業務的經營?)有」等語(他167卷第106頁)。
⑸被告Y○○於偵訊供稱:「我是股東之一,是監察人,負責一般服務性的工作,及產品說明。
…(問:你當初拿多少錢投資?)我投資425萬元」等語(他167卷第107頁)。
⑹證人即同案被告巳○○(業經原審判決無罪已確定)於原審證稱:「(問:何時進入翔心福公司,擔任何職務?)93年擔任會計到96年1月,剛開始是會計,後來升為會計主任。」
、「(問:被告I○○、Y○○在翔心福公司內負責何種工作?)I○○董事長,Y○○是監察人。
…我都聽主管指示做事。
I○○及Y○○可以指示我。
…報表一定會送到董事長室」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1、49頁反面)、「財務部分是依照e○○的指示,他會監督我,報表製作有無錯誤」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
顯見巳○○聽命主管包括I○○、Y○○、e○○等人行事,被告Y○○、I○○並非僅名義董事長、監察人。
⑺復據下列會員或員工證述:①翔心福公司會員即證人未○○於原審證稱:「有(指加入翔心福公司),94年2月時經由朋友介紹開始投資,進去公司經由I○○及在場被告都有,e○○、亥○○會負責講課,Y○○我不太清楚,但每次都跟I○○一起跟我講公司的內容,叫我要投資」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98頁);
並於本院上訴審供稱:「被告Y○○都說他沒參與,但是我很幾次跟董事長在談的時候,被告Y○○都說公司作得很好可以投資。
…公司在94年舉辦尾牙時,我有去公司時,被告I○○有說公司營運很好,被告亥○○(原名虎敏輝)、被告e○○(原名賴世杰)也說你們可以繼續投資,投資愈多愈好,所以我才會繼續擴大投資」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3頁)、「(問:公司決策者是誰?)亥○○、e○○,因為我要去投資買四送一的時候,e○○還有講解『買四單送一單』的制度給我聽。
且我投資那麼多錢、有事時有去公司問,公司的會計就說這都是e○○叫她們怎樣怎樣的。
…因為每次說明會時亥○○都會在台上講說公司制度。
…我們每次去的時候,I○○都會跟我們說『公司現在很好,妳們投資不要緊』。
…有次我去公司時,也就是『買四送一』時,Y○○一直跟我們說『這間公司很好、很好,投資沒問題』」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94頁)。
②證人戊○○於偵訊證稱:「(問:和你接觸的人為何?)I○○、Y○○、賴世杰(指e○○)、虎敏輝(指亥○○),據我所知財務大部分是虎敏輝在做的,I○○是董事長,Y○○做內部行政的事」等語(偵5115卷第17頁);
於原審證稱:「(問:當時公司的合會是何人招攬?)S○○、亥○○、e○○、…I○○、Y○○(筆錄誤載為權)都有招攬」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
③證人癸○○於偵訊證稱:「(你加入公司時有無參加說明會?)1次,是賴世杰(即e○○)主持的,他說公司有投資比較會賺錢,…(問:你在公司有無看過何人?)被告I○○等人都有看過,他們會輪流去公司」等語(偵5115卷第19頁)。
④證人G○○於偵訊證稱:「有個朋友跟我說翔雁公司快倒,所以要我趕快退,後來有一位賴副總,也就是e○○,叫我不要全部退,叫我留下一個單位」等語(偵8630卷第38頁)。
⑤證人酉○○於偵訊證稱:「我有參加說明會,是Y○○與賴世杰主持說明」等語(偵5115卷第20頁)。
⑥證人即會員兼員工乙○○於偵訊證稱:「(翔心福公司)我知道負責人是I○○,她經常到公司來看看。
亥○○擔任副董事長,…他固定在辦公室辦公,也會主持說明會。
…S○○他是會計部的副總,他負責財務,也會招攬會員,也有上台說明。
Y○○他是福利會委員,負責產品方面的,他也有參與會員的招攬及說明會。
e○○是經營方面的副總,負責策劃說明會」等語(偵5115卷第14頁)。
⑦證人即會員兼翔心福公司客服人員林雅慧對被告亥○○等五人均有參與公司營運亦於偵訊具結證述在卷(偵5115卷第22頁)。
⑧會員林雅慧之弟申○○於偵訊證稱:「我是會員,在95年2月加入的,當時公司說營運很好,之前我有去參加過說明會,…我買了4+1個單元,總共9萬多元,…,我沒有拿任何產品,因為公司的賴副總及虎總說可以賺一倍的錢,就是我可以領到17、8萬元,但是我都沒有領到任何錢。
…(問:公司人員除了你姐姐外,有無與其他人接洽?)I○○,他說來投資不錯」等語(偵5115卷第58、59頁)。
⑨證人午○○於偵訊證稱:「我是在大概95年加入的,當時我投資30萬元,我忘記是幾個單元,投資的地點在台中,當初投資的原因是有到公司去,一位賴副總和虎總跟我說明公司的制度,他們叫我加入買單元可以拿產品及分紅,…,因為公司說可以分紅,給我看一個公司的分紅制度」等語(偵5115卷第57頁)。
⑩證人宙○○於原審證稱:「(問:當初,誰找你加入翔心福公司?)亥○○、I○○。
(問:在何場合?地點?)宜蘭,經由朋友認識」(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頁)、「(問:宜蘭被害人很多,公司設在臺中,為何有眾多宜蘭人投資?)當時,亥○○跟我聯絡,我們到臺中聽。
(問:被告當中何人到宜蘭辦說明會?)有,I○○、Y○○、亥○○、S○○、e○○均有」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6頁反面),顯見被告亥○○等五人均有參與說明會,均有參與招攬會員。
⑪證人莊妤娪於原審證稱:「(問:加入直銷是由何人介紹?)是由e○○介紹。
…我投資的是福利金計畫。
…我是e○○招攬我的。
…主要介紹的是e○○」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39頁反面、142頁正反面)、「(問:天心互助聯誼會是誰說要改?)是楊志慧(指S○○)跟我說,要把錢拿回來,就要加入互助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1頁)、「(問:95年2月發不出紅利,是誰告訴妳?)除被告巳○○外,其他被告三位(指被告亥○○、e○○、S○○)都有講。
叫我們共體時艱,公司受大環境的影響,他們還要繼續經營,請我們給他們機會,如果要拿回投資的錢,要我們轉入天心互助聯誼會,我沒有加入,所以不知道會首是誰。
有2、3期沒有給我後,我找記者去,然後亥○○有告訴我說,可以照剛開始的回饋給我,所以後來有給我幾期,但是後來到3、4個月就沒有再給我了」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2頁反面)。
⑫證人f○○於原審證稱:「之前是透過朋友介紹,後來我認識亥○○、S○○才入會」、「(問:你在告訴狀所附福利金利益分享計畫是由何人處取的?)是由亥○○那邊取得,是說明會上所發給我們的」(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3頁)、「(問:公司有無保證,參加福利金分享計畫,一定可以賺到錢?)I○○有講」(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4頁)、「他應該要給我的福利金,約要7百多萬元。
…是亥○○、e○○、楊志慧跟我講,如果我繼續加入互助會,公司會幫我出一半,…每月可以領到1千6百元的利息。
1車(組)25會,後來我又拿出5、60萬元。
…他們跟我講,如果加入互助會,原本我那7百萬元,會慢慢再攤還。
…互助會約到95年6月就停止」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5頁反面)。
⑬證人b○○於原審證稱:「(問:是否翔心福公司會員?)是的。
(問:當初加入原因?)…因亥○○介紹」、「(問:為何不記得購買多少單位?)我只知道要買。
(問:何人推薦?)亥○○介紹的」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7、8頁反面)。
⑭證人黃○○於原審證稱:「這些翔心福公司計畫,被告都有參與。
在宜蘭他們有辦過說明會,巳○○跟S○○除外,其他(指I○○、亥○○、e○○)在宜蘭他們每個人都有去過。」
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5頁)。
⑮證人即翔心福公司出納黃雪雲於原審證稱:「我這部分是行政櫃台每天把錢收回來,我把錢存入銀行,報表是會計做的。
會計做出支出的報表來送給主管簽章,主管再交給我再拿去銀行把錢提出來。」
、「(問:主管是誰?)I○○、亥○○、e○○、S○○、Y○○。」
、「(問:錢提出來的用途?)發放奬金,及匯給會員,基本水電費。
薪資是直接轉帳。」
、「(問:主管批下來的報表,是誰指示你去領款?)…這五個人都曾經指示我拿報表去領款,上面只要有五個章,我就依指示去辦理。」
、「他們五個(指被告亥○○等五人)就是五大股東。」
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3頁反面至44頁反面)。
⑯證人即翔心福公司大陸地區籌備處之員工壬○○於原審證稱:「…I○○請我到大陸去設分公司,…我回台後,發現他們在作吸金,他說我是幹部,…要投入買單位,都是I○○跟我說。
我買了13單位,26萬多。
I○○會按月匯給我錢,交給I○○,她說會幫我處理,每月紅利,I○○後來給我一張表,就是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會按照每月匯給我錢…。」
、「是看到會員2千多人。
我從大陸回台,常到公司去,辦說明會持續在拉會員。
都是e○○、亥○○在台上講,亥○○先講,後來是e○○,講福利的情形,I○○、Y○○都有上台講,講的主題就是要人家來買,大意是說投資可以賺多少錢,我聽是要大家投資有紅利可以分,當中,我曾問過I○○、亥○○、e○○、Y○○,問他給人這麼多錢,錢哪裡來,…他們四人都有到大陸吃飯時講過。
S○○是公司裡的股東,在聊天時I○○有講到股東…I○○、亥○○、S○○、Y○○、e○○…(至大陸)籌備公司設立…每次去被告都有跟我去,第一次去有I○○、Y○○、亥○○、e○○,第二次我去,幾乎他們四個都有去。
…(問:北京分公司的籌備處的辦公室誰找的?)房屋仲介介紹的,I○○他們幾個全部都去看」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00至101頁);
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翔心福公司決策者是何人?)亥○○、e○○、I○○、Y○○、S○○。
…I○○是董事長、亥○○是副董事長、e○○、Y○○、S○○,他們說是公司的股東。
(問:每個人都有當你的面說他們是股東嗎?)對。
(問:何人有上台招攬大家交錢當會員來投資?)亥○○、e○○、I○○、Y○○」等語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二第531頁),亦詳予證稱被告亥○○等五人均係股東,且被告亥○○、e○○、I○○、Y○○、S○○均有參與決策,被告亥○○、e○○、I○○、Y○○復均有於說明會上招攬會員。
⑰證人即翔心福公司大陸地區籌備處之員工邱建宇於原審證稱:「(問:北京跟深圳的資金?)董事長跟相關幹部e○○、I○○到大陸帶過來的。
亥○○有去但沒有帶錢。
…是I○○、e○○、亥○○要我去。
…(問:到北京的時候,公司所謂產品是否已準備好?)I○○還在跟深圳廠商洽談。
在深圳時,產品依照當時在北京跟廠商談的規格已經生產出來。
…(問:大陸資金來源?)I○○來的時候就會帶錢過來。
(問:到過大陸的人?)I○○、亥○○,Y○○我聽人家叫他顧問,還有e○○。
…(問:深圳有否營業?)只營業1個月,95年6月就開始收了。
…決定收起來是I○○的意思」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6至18頁)。
顯見被告I○○確有實際參與翔心福公司之經營業務,並非僅是掛名董事長而已。
⑱證人李玉燕對亥○○、e○○有於私下邀購買單位數投資公司等情於本院上訴審亦具結證述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18頁)。
⑲證人即翔心福公司資訊室人員吳政龍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你是否是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的製表人?)是。
…回饋金的匯款表也是我做的。
(問:回饋金的匯款表要核章的是誰,也就是你做完後誰會看過蓋章在上面?)e○○,還有會計部門」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三第282頁)。
⑻綜合上述證人證詞觀之,足見被告亥○○等五人除對內依上揭公司職稱各自分工,並共同討論、決策經營事項外,對外亦均會向會員介紹公司制度、獲利情形,並向會員表示公司運作良好值得投資,藉以吸收資金,顯見被告亥○○等五人均已明知翔心福公司之上揭經營模式,且一再向會員介紹公司上揭吸收資金之收受存款制度,並向會員表示公司值得信賴,自足以增強會員對於投資翔心福公司之信心,而投入大量資金。
㈢被告亥○○等五人共同經營之翔心福公司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說明: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
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佈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
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
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將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
⒉查被告亥○○等五人共同經營之翔心福公司對外以「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者,得領回回饋金」制度,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投資者加入翔心福公司為會員者,除須繳交入會費用1千元外,每投資一單須繳交金額2萬零5百元,若投資四單,則金額為8萬2千元,且所有加入之會員每個月必須要再繳交重複消費款每一單500元或525元,以13個月為1循環,公司則提供高額之回饋金予會員,回饋金按期按月發放,第1個月可領1千2百元、第2個月可領1千4百元、第3個月可領1千6百元、第4個月可領1千8百元、第5個月可領2千元,第6個月可領2千2百元、第7個月可領2千4百元,第8個月可領2千6百元,第9個月可領2千8百元、第10個月可領3千元、第11個月可領3千2百元、第12個月可領3千4百元、第13個月可領回1萬2千2百元,換言之,每單投資2萬零5百元,13個月期滿可領回3萬9千8百元,並可領取換算點數所得兌換之商品,嗣後又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四單送一單」之活動,將投資一單之金額提高為2萬3千5百元,會員優惠為2萬3千元,宣稱13個後可領回一倍之投資金額,亦可領取換算點數所得兌換之商品,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之二、⒈說明)。
則被告亥○○等五人共同經營之翔心福公司對外招攬會員投資,如前揭所載之每單2萬零5百元加計入會費1千元及每單每月重消款500元或525元為例,13個月後可領回3萬9千8百元(扣除成本即為相當於利息之報酬),該吸收資金之年息於不計算所得兌換之商品,已有相當於38.9%或37.4%【利率計算式以4捨5入法計算:重消500元為例:(00000-00000-0000-000×13)÷(20500+1000+500×13)÷13×12×100%=38.9%);
重消525元為例:(00000-00000-0000-000×13)÷(20500+1000+525×13)÷13×12×100%=37.4%】;
更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四單送一單」之活動,將投資一單之金額提高為2萬3千5百元,會員優惠為2萬3千元,宣稱13個後可領回一倍之投資金額,於不計算所得兌換之商品時,以會員優惠購買一單2萬3千元,每月重消525元為例,計算該年投資報酬率(即年息)相當於45.44%【利率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13)÷(23000+525×13+1000)÷13×12×100%=45.44%】,而以尾牙回饋名義大肆促銷「買四單送一單」,每月重消525元為例,該吸收資金之年息則相當於84.17%【利率計算式:〔(46000×5)-(23000×4)-1000-(525×13×4)〕÷〔(23000×4)+(525×13×4)+1000)〕÷13×12×100%=84.17%】。
又被告亥○○等五人之後要求會員將投資之金額轉至該公司另行創設之天心互助會,參與合會之運作,該互助會之運作方式為:入會者須繳交5千元之保證金,每一組會為24名會員加1名公司會首,每會會金1萬元,內標制,標金(即利息)固定為1千6百元,每月1期,每期由人工抽出得標者,採獲利了結方式。
如前揭所載天心互助會自95年3月陸續起會後,以參加者加入一會為例,會員24人次第1期首會第1個月要繳交會款均為8千4百元(1萬元扣除底標1千6百元)及5千元保證金予公司會首;
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者實拿1萬元會款(即領回所繳之8千4百元本金及1千6百元利息,合計1萬元)及4千8百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須再繳交會款8千4百元;
第3期第3個月即第2位得標者實拿2萬元會款及4千6百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亦無庸再支付死會之會款,其他未得標者,再繼續繳交會款8千4百元,往後月份以此類推,致吸引舊會員及不詳姓名之人加入。
而翔心福公司迄天心互助會有實際運作之前4期(自95年3月起至同年6月止),換算參加之人第1位至第3位得標者約定可獲取之投資報酬率即年利率(年息)高達125.28%、77.04%及55.60%【即第2期第2個月第1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10000+0000-0000-0000)÷(5000+8400)×12×100%=125.28%;
第3期第3個月第2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20000+0000-0000-0000-0000)÷(5000+8400+8400)÷2×12×100%=77.04%;
第4期第4個月第3位得標者之年利率計算式為:(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8400+8400+8400)÷3×12×100%=55.60%】,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且參加本件互助會之會員,於其組別各自得標後即獲利了結,除公司會首之外,並無任何死會會員存在,而每期得標會員所取得之合會金,非當期全體會員所繳納之會款,而係各自按前述計算方式領回自己繳納之會款加計固定每期標金及約定退還保證金,該標金性質上無異即為會首按期給付予會員之固定利息。
是加入翔心福公司所成立之天心互助會制度之會員,不但其信用完全由公司會首承擔,且公司會首復需按期給付顯然高於銀行利率之利息予各會員,已完全背離合會係會員間相互助之本質,而與金融業者收受存款給付利息之情形,並無不同。
⒊承上所述,被告亥○○等五人共同經營之翔心福公司,先後以前揭「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者,得領回回饋金」制度、「天心互助會」制度,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核其型態,加入成為會員者,按期按月領取前述回饋金,除報酬即利息外尚可取回繳納之全部款項,並不負責盈虧,而會員所獲得之報酬即利息,以購買一單位13個月為循環者,於不計算所得兌換之商品,已有前述相當於38.9%或37.4%、45.44%、至84.17%之年利率;
而天心互助會以參加一會換算有實際運作之第1位至第3位得標者可獲取之年利率高達125.28%、77.04%及55.60%,均超逾年利率30%以上。
衡諸金融風暴及相關因素,全球處於低利率時代,且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影響經濟秩序、社會治安及被害人權益甚為重大,屢經政府公告,報章媒體並廣為報導,乃眾所週知之事實。
本案翔心福公司上開約定給付與投資會員之利息,顯然甚高,已如前述,衡諸當時金融機構之利率水準,甚至一般民間借貸利率,均難謂非顯不相當之利息,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實堪認定。
⒋且查,會員投資參與前揭購買單位數、互助會之目的,係為領取前述高額之報酬即利息等情,⑴業據下列會員或員工證述:①證人即會員午○○於偵訊證稱:「因為公司說可以分紅,給我看一個公司的分紅制度,我覺得不錯就加入了。
…(問:就你認知,你給公司的錢是要買產品或是想要投資領取紅利分紅?)我並沒有看上他們的產品,純粹是想要投資獲利。
…我純粹是因為會員介紹及在公司看的紅利制度覺得不錯,因為只要繳一筆錢就可以賺錢,甚至可以多賺一半的錢」等語(偵5115卷第57、58頁)。
②證人即會員林雅慧之弟申○○於偵訊證稱:「我買了4+1個單元,總共9萬多元,由我姐姐先繳,之後我再拿現金給我姐姐,我沒有拿任何產品,因為公司的賴副總及虎總說可以賺一倍的錢,就是我可以領到17、8萬元,但是我都沒有領到任何錢,…我們所繳的錢之後都可以拿回並且再獲利,所以我繳的9萬多元是對公司的投資款」等語(偵5115卷第58、59頁)。
③證人即會員D○○於偵訊證稱:「公司還是要我先加入成為會員,我買了4+1單元,總共9萬多元,沒有拿產品。
…我願意加入繳錢,是因為公司給我一個分紅的表格,可以參與分紅,獲利大約有一倍多。
…(有無幫這家公司販售過產品或介紹會員?)沒有,公司說我可以拿到的分紅獎金是依照我所繳的9萬多元去計算」等語(偵5115卷第59、60頁)。
④證人即會員未○○於原審證稱:「我們可以用積分領產品,跟領紅利沒關係」、「因為看到他們投資報酬率很高,知道他們是要我們的資金,…我們不算股東,就想參加會員制度,他們賺大錢我們賺小錢」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98頁反面、第99頁)、「我們是因為投資有高額的紅利才加入,不是單純買產品。
我每次領紅利都是依照這個表(指福利金紅利分享表)」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22頁);
並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我們一開始繳給翔雁公司的錢是要去投資公司而非購買公司的產品,公司的這些產品是贈品,所以我們才沒有去計較產品金額的多寡,但實際上,公司產品的標價都高出市價好幾倍,公司是掛羊頭賣狗肉,是因為有這些產品才會申請合法,但實際上我們是要投資公司獲利而非購買產品」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88、389頁)、「(問:若照妳所述,在正常狀況下,購買一單的錢是2萬零5百元,入會費是1千元,每個月重消的費用大約是5百多元,之後按月領回饋金,所投入給公司的錢都有領回,且能領到比所繳的更多的錢,還可能再領回一些商品;
是否如此?)對。
…實際上公司是在吸金。」
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94、395頁)。
⑤證人即會員E○○、辛月英、李玉燕均對所繳付予公司的款項即指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等,後來均已從公司給付之回饋金領回等情,分別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68至372、408、414、415頁)。
⑥證人即會員G○○於本院上訴審證稱:「那些貨品是贈品,是看會員有加入幾單就有多少積點,就可以領東西,並非如剛才亥○○所述是購買的產品。
…(問:你是否因為看當時制度設計,你支付購買一單2萬3千5百元及入會費1千元後,公司每個月會給回饋金,給滿13個月後,可領回比當初給公司的錢多?)對,一定是還要多才有吸引力」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21、423頁)。
⑦證人即會員J○○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也就是說,給公司的錢,你最後都有藉回饋金向公司領回,而且還拿到公司的產品,是否如此?)是」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32、433頁)。
⑧證人即會員f○○於原審證稱:「(問:公司有無保證,參加福利金分享計畫,一定可以賺到錢?)I○○有講。
他們還說不相信可以開本票,保證說可以賺到錢。
(問:公司主要是強調產品,還是福利金?)主要是福利金,產品是由我們購買的單位數,所產生的點數,可以換取同等值的產品。
我們投資的單數可以領紅利,525元是每個月一定要的。
(問:你的認知,是因為產品好,還是福利金回饋計畫,你才加入?)是因為福利金很誘人,我才參加。
(問:你的觀念,公司提供產品,對你而言,是額外所拿到的嗎?)對。
因為那個產品所換得的,與市價相差很多,但我們想說是額外的,就不計較了。
(問:你說與市價相差很多是何意?)比如說珍珠項鍊1條是50幾萬,就與市價差很多,健康食品1罐5、6千元,健康器材1台5、6萬元。」
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4頁)。
⑨證人即會員廖妍棋於原審證稱:「我加入的時間很短,好像是94年底95年初,公司舉辦尾牙會,買四送一,我刷卡…。
因為獲利很高,2萬零5百元經過13個月就兩倍,…(問:當初基於何原因加入?)朋友介紹的,貪圖高獲利」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01頁反面)。
⑩證人即翔心福公司大陸地區籌備處之員工壬○○於原審證稱:「…我回台後,發覺他們在作吸金,他說我是幹部,對公司要有向心力,要投入買單位,都是I○○跟我說。
我買了13單位,26萬多。
I○○會按月匯給我錢,交給I○○,她說會幫我處理,每月紅利,I○○後來給我一張表,就是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會按照每月匯給我錢,到底如何算我不清楚,當中,有叫我加碼,1人最高13單位,後來用我太太的名義,買了13單位。
開始紅利按期發放,到年底就沒有領完」、「是看到會員兩千多人。
我從大陸回台,常到公司去,辦說明會持續在拉會員。
都是e○○、亥○○在台上講,亥○○先講,後來是e○○,講福利的情形,I○○、Y○○都有上台講,講的主題就是要人家來買,大意是說投資可以賺多少錢,我聽是要大家投資有紅利可以分」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00頁反面)、「公然在說明會賣單位,不是在賣產品」等語在卷(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22頁)。
⑵依上揭證人之證詞可知,會員加入上開購買單位制度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
再依會員即證人F○○、丁○○○、癸○○、丑○○、K○○○、賴廖月雲、L○○、乙○○、林雅慧、廖妍棋、戊○○等之上揭具結證述(參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3之說明),會員加入天心互助會,無非係為能取回之前投資款項,且參加天心互助會有高達125.28%、77.04%至55.60%之高報酬率,已如前述,亦為能取得該天心互助會會費(即得標金)之高獲利而再繳款加入天心互助會。
是參加翔心福公司上揭吸收資金之制度之參加人,並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係為取得翔心福公司藉由回饋金、得標金等發放,翔心福公司之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翔心福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亦明。
⒌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公司負責人,復實際經營翔心福公司,以上揭購買單位數、互助會制度對外吸收資金,自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止,招募會員逾2千1百人(有會員名冊可查者,如附表二所示),總金額至少達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⑴查被告Y○○曾供承:當時每投資一單之金額為2萬零5百元,另外須再繳交入會費1千元,以刷卡及現金方式繳交,若以投資金額8萬2千元(4單)計算,所有加入之會員每個月必須要再繳交每一單…之重複消費款,會員每個月需重消達到公司規定之標準,即可領取奬金,…另外若有對外招攬其他不特定會員參與投資,公司另提供組織奬金給介紹之會員,…迄95年2月因為外在大環境之因素,公司業績衝不上來及公司奬金太高,以至於無法正常發放獲利及奬金。
為了公司能繼續經營,原始股東增資,…後來公司就改以合會之方式經營。
…吸收會員人數約2千人,收取會員金額約9億元,發出之奬金有8億餘元,扣除公司營運管銷費用,公司係虧損等語(他167卷第43、44、107、108頁);
被告亥○○、S○○、I○○均供承:翔心福公司吸收會員人數共約2千人左右,投資金額總計約9億餘元等語(他167卷第52、64、73頁);
被告e○○亦供承:翔心福公司吸收會員人數約2千1百人左右,公司總收入金額約為9億2千萬元等語(中法字第0960006430號調查卷一第34頁)。
由此可見,被告亥○○等五人於案發偵查之初,渠等即一致供述翔心福公司對外招募會員約2千人,所收取資金約9億元之營運概況,核與扣案編號壹會員資料所示如附表二會員名冊人數逾2千人及後述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所示營業收入合計逾9億元所呈現具體數額符合若節。
⑵又被告e○○於原審審理中提出97年5月29日刑事答辯㈡狀暨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等,於書狀上說明:係依原審承審法官指示說明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情形,93年10月至95年6月間,翔心福公司營業總收入為977,399,081元,營業總支出為995,093,071元,該公司呈現虧損達17,6393,990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9至63頁),復於原審審理中當庭說明:我個人對數字很敏感,所有表格我幾乎都會看,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到我私人或股東口袋,…公司的帳目清清楚楚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反面)。
再查上開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乃由翔心福公司會計主任巳○○依照公司營業製作之每個月報表所彙整而成,業據證人巳○○於原審具結證述明確,並說明該資金動向表上載明營業收入之項目,入會是入會費1千元部分,銷貨金額與福委金額跟會員收取2萬零5百元之金額,會拆成二個金額是為利於計算積點分紅的奬金(即回饋金),福委金額第二輪是1到20期之後要再加入,就記載第二輪,股東這1欄是指增資,重消是會員的重消,合會是天心互助會。
公司從營業開始到結束的營業收入達9億7千(多)萬元等語(原審金重訴第2980卷二第49頁)。
亦即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上載明之各該項目,關於營業收入部分,除體雕加盟金10萬元沒有作成已退費並已扣除,及體雕體驗1萬6千5百元與本案犯行無關,應予扣除之外,總金額合計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則均關涉本案違法吸金之規模。
且上開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經與卷存相關財務報表內容核對可知:損益表中非營業收入項下之利息收入與其他收入之加總,即為資金動向表中營業收入之「其他」,損益表中非營業收入項下之服務收入,即為資金動向表中營業收入項下之「刷卡收入」(本院上更二卷二第105頁);
扣押物編號捌-4財務報表中銷售金額/預收貨款統計一覽表、營業收益表、扣押物編號叁-90、91公司資料中責任消費月報表所列福委金額、入會、(銷貨)金額、逾收金額、重消等項目之金額,與資金動向表上各該項目之金額相合(本院上更二卷二第152、153至157頁、卷三第67至75頁)。
堪認巳○○證述上開卷附資金動向表係依照公司營業日常記帳報表所彙整而成,真實有據,自足為翔心福公司收支情形之說明。
⑶綜上被告亥○○等五人之供述、翔心福公司會計主任巳○○之證述及其所製作之資金動向表暨卷存相關財務報表內容顯示,被告亥○○等五人經營翔心福公司而以上揭制度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吸收資金之投資人多達2千1百餘人,吸金金額至少達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等情,堪予認定。
其與參加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回饋金、得標金),以向不特定多數人為收受存款論,被告亥○○等五人之行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之規定甚明,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且被告亥○○等五人均有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決策,且有參與招攬會員加入以收受存款論之吸收資金制度之業務,並對翔心福公司以上開收受存款論之制度吸收資金均知之甚詳,再參以上開吸收資金以收受存款論之發放回饋金制度既附帶有產品之兌換、領取,則被告亥○○等五人從事翔心福公司產品之訂貨、介紹等,均係公司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整體業務之不可分割之一部,即屬內部分工之情形,自應認被告亥○○等五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明。
⑷依翔心福公司上揭吸收資金之方式,其吸金總金額至少達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何以有81元零數之說明:按銀行法第125條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在內。
其因犯罪所取得及所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
本件被告亥○○等五人經營翔心福公司以上揭購買單位數、互助會方式吸取龐大資金,有將資金存入銀行而與銀行成立金錢消費寄託契約之情,此必然使公司因而獲得法定孳息即利息,該法定孳息因存款金額及各銀行不同時期之利率不同,而使該公司之收入產生零數之狀況,如翔雁公司9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損益表中記載之利息收入(本院上更二卷二第105頁),此為營業過程常見之狀況。
此外,本件於向會員收取資金過程中,可能使犯罪所得產生零數之可能性亦甚多,舉例而言,經核對扣案物編號參-90、91公司資料可知,會員每月繳交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為每一單500或525元之金額(94年5月前每一單500元,94年6月起每一單525元),而有於當月預繳或遲繳或溢繳之情形,如會員劉進生於(94年)11月7日補繳10月份重複消費款15元、陳帶弟於(94年)11月21日之匯款金額多匯1元(本院上更二卷三第68頁反面),此亦足以導致總收入金額產生零數之狀況。
是翔心福公司以上揭方式吸收資金,吸金總金額至少達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而有81元之零數,核與其營業狀況相侔,尚屬合理之現象。
⑸被告亥○○、S○○、e○○之辯護人於本院本審請求傳訊巳○○說明上開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上所載營業收入各項目之意義為何及總金額977,399,081元何以有81元之零數等語。
惟查,本案審理已逾八年,此次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被告e○○於本院本審謂其對前述於原審審理中提出97年5月29日刑事答辯㈡狀已經沒有印象,但不否認所附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為有所本(本院上更二卷二第179頁反面);
嗣翔心福公司會計主任巳○○離職多年,於本院本審協助核對檢覈扣押財務報表,亦陳明其對上開書狀所附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已不復記憶等語(本院上更二卷二第99頁)。
而巳○○已分別於97年5月29日原審審理及99年9月7日本院上訴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在卷(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1至52頁,本院金上訴卷三第284頁反面至285頁),並無陳述不明之情況,且關於該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上所載營業收入項目之意義及總金額何以有零數等情,業經調查明白,因認被告亥○○、S○○、e○○之辯護人於本院本審請求再傳訊巳○○作證,即欠缺必要性,故不予傳喚,併予說明。
㈣被告亥○○等五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說明:⒈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奬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該條規定禁止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佣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者,其立法理由係:「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奬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
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
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1項亦明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除依第41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足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係規範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行為主體非限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係屬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其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之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的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甚鉅。
故參加人雖非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並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然參加人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大量招募他人加入等積極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即應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
又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本法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奬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第2項)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是以,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高額優渥之奬金、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奬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
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即屬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情形。
⒉查會員加入翔心福公司須給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消費,而可按期按月領回回饋金,且推薦其他會員入會購買單位,可領推薦奬金、組織奬金等情,已如前述(參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1、2說明),是翔心福公司確有以會員介紹他入加入為其招募會員之方式之一,顯然具有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新會員入會與會員取得該公司所制定之回饋金、推薦奬金、組織奬金間復有因果關係,確係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事實。
且查,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會員無庸推廣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或繳交重複消費款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翔心福公司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繳交重複消費款之促銷方式,並非公司獲利之來源等情,亦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㈢之4說明),則翔心福公司之會員之收入來源,並非源於任何商品行銷服務,係必須藉由該公司會員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等所繳交之金錢,是以參加會員所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
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如此一來,該公司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公司此部分之運作模式,非但構成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已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範;
再被告亥○○等五人均有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決策,且有參與招攬會員加入之業務,已如前述(詳如理由欄貳之二之㈡之說明),且查,被告亥○○等五人對翔心福公司既有從事「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為會員,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即可領取回饋金」之吸收資金之業務,對翔心福公司係以上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之制度吸收資金自均知之甚詳,自應認被告亥○○等五人就此部分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明。
㈤被告亥○○等五人之辯解並非可採之說明:⒈被告亥○○、S○○雖辯稱:翔心福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商品,吸引會員消費,每購買一個單位1萬零5百元,其中1萬元係商品價格,500元係稅金,再多購買1萬元商品,即消費2萬零5百元,或2萬3千5百元時,可參加積點分紅優惠,須公司每一階段之總業績達1.2倍成長,會員始得有分紅權利,該制度與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不符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216、217頁);
被告e○○辯稱:伊係對高階會員作制度說明,說明銷售產品,只要達到1.2倍成長,就可以把公司賺的錢分紅,但伊很少接觸到下線,所以高階會員如何跟下線作介紹,伊不知道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56頁),是以整體業績成長20%來作發放奬金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二第546頁,卷三第22頁);
被告I○○亦曾辯稱:分紅計算方式是按上一階段業績達1.2倍成長時做比例分配,並未觸犯銀行法,與收受存款得隨時領回本金不同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112頁),意指發放回饋金制度與違反銀行法無關云云;
被告Y○○亦曾辯稱:翔心福公司的奬金制度,須取決於未來時間會員招攬新會員之行為而發給,具有不特定性,會員能否收會入會費,尚屬未定,與銀行法所謂「收受存款」存款人均能收回本金不同,難以銀行法第125條相繩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223頁),回饋金部分有很多會員誤會不用成長20%,固定時間就會給他們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三第37頁),並舉證人即翔心福公司(含前身翔雁公司)資訊室人員吳政龍、證人即會員E○○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內容為憑,惟查:⑴公司確未對會員表示須「業續達到一定金額,才會發放回饋金」,而係與會員約定一定日期即發放回饋金等情,業據證人即會員莊妤娪於原審證稱:「(問:公司有無規定業績達到一定金額,才會發放所謂的回饋金?)無。
只是買愈多,附加優惠愈多」(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0頁)、「他們保證會給完13個月的紅利」(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3頁)等語,並據證人即會員戊○○於原審證稱:「(問:你參加翔心福公司,有無保證說會賺到錢?)公司有保證。
(問:公司有無說要達到一定業績,才會發放福利金?)沒有」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
復據證人未○○於原審證稱:「被告所辯要1.2倍是不實在。
因為我們曾經領過一次13期,就是照福利金紅利分享表發的…我每次領紅利都是依照這個表」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22頁),並於本院上訴審具結證稱:「(問:公司之前按月發的回饋金都有依照當初約定的制度發放?)對,有,並不是他講的『要公司有多少盈餘才能領』,是每個月都有領到」等語(前揭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93頁)在卷,並有會員未○○、莊妤娪、酉○○、L○○、f○○、丁○○○等人提出之「套裝奬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等在卷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83、184頁、卷三第123、124頁,及如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1、4所載),其上即載明各該固定日期發放之回饋金數額,既載列日期及應發放回饋金金額,顯見並無俟業績成長始發放回饋金之約定,上揭會員證人所述,應堪採信。
⑵且查,翔心福公司於95年2月停止購買單位數制度之前,均按月發放會員回饋金,依原審金重訴2983卷二第63頁卷附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說明,即自93年10月開始,會員購買每一單位2萬零5百元或2萬3千5百元,分列營業收入之銷貨金額、福委金額,金額拆成兩個項目,係因所設計對應回饋之奬金名目不同,1至20期之後加入者則記載為福委金額第二輪,另自93年12月開始收取公司要求之重複消費款500元或525元,故自93年11月開始發放福委奬金即積點分紅奬金,93年12月開始發放奬金重消即重消奬金,至95年2月止,均按期按月發放會員回饋金。
至於營業支出之組織及分紅金額,乃屬多層次傳銷之奬金,不容混淆。
倘如被告亥○○五人所辯須公司業績達1.2倍成長,會員始有回饋金,並非定期固定發放云云,則翔心福公司自93年10月開始吸收會員並收取會員購買單位款、同年12月開始收受會員重複消費款後,至95年2月止,均按期按月發放會員回饋金,何以被告亥○○等五人均未能提出翔心福公司自93年10月至95年2月間止均有每月業績達1.2倍之情形?甚且,證人即翔心福公司之會計主任巳○○並於原審證稱:「營業收益表是每月都會作的。
…(問:你統計過程中,從何時開始虧損?)94年3月的總計欄就已經是負的,後來,在94年7月又賺回來,之後,有虧有賺」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0頁反面),則翔心福公司既於94年4月至6月均屬虧損,何以該等月份仍有核發回饋金?參以翔雁公司於93年12月、94年3月、4月、6月之業績總金額均較前1個月之業績總金額為低,顯未達「公司整體業績1.2倍」之情形,亦有扣案之財務報表所附之由巳○○所製表,其上經S○○、e○○等人核章之翔心福公司之「銷售金額統計一覽表」在卷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88頁反面),則何以於93年12月、94年3月、4月及6月均仍有發放回饋金?又翔心福公司依於93年11月、94年3月、4月、6月、8月之營業收入,均較前1個月之營業收入為低等情,亦有巳○○製作,經被告S○○、e○○核章之「翔雁公司93年10月至94年9月份之營業收益」表在卷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89頁),則上開月份顯營業收入均較前1個月份為低,顯未達「公司整體業績1.2倍」之情形,何以翔心福公司於上開月份,均仍支付會員回饋金?又翔心福公司自94年3月至6月、9月等之入會申購出貨總表(本院金上訴卷四第121至300頁),該等月份之稅前、稅後金額均未有每月業績達1.2倍之情形,再參以翔心福公司自94年4月至8月之損益表(本院金上訴卷四第547至555頁)所載之各該月之銷貨毛利金額,均未有每月業績達1.2倍之情形,則何以翔心福公司於該等月份均仍發放會員回饋金?⑶又倘須業績達1.2倍始會核發回饋金,何以前述會員提出之「套裝奬金計算表」、「福利金分紅分享表」、「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83、184頁、卷三第123、124頁,及如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1、4所載),其上均係按期按月臚列會員可領得之回饋金;
且倘回饋金發放係視業績有無達1.2倍有關,則何以回饋金之發放金額,不問公司盈餘多少,均係按期固定遞增,自第1個月起發放1200元,次月為1400元,遞增至第12個月為3400元,至第13個月(最後1個月)則達12200元?顯見會員得領得之回饋金係按期固定領得該期約定款項,且為會員購買單位時即已列出,會員所得按期領回之回饋金(即福利金)根本與公司各該月業績是否達到1.2倍成長無關,亦與每位會員所購買產品之金額無關。
再證人亥○○亦不否認會員持有之奬金計算表均未看到此項「須該月份公司業績達到上個月的1.2倍才發放」之記載(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6頁反面),倘公司確有與會員約定回饋金之發放須視公司業績達1.2倍,則何以前開會員所提出之翔心福公司製作之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福利金分享表等,其上均無「會員領取回饋金須公司當期業績達1.2倍」之記載?再被告亥○○等五人以加入會員,購買單數為吸收資金之名義,無非為規避銀行法之收受存款之定義,自與收受存款得隨時領回本金之情形不同,應以成立銀行法第29條之1收受存款論之,自不能以會員未能隨時領回本金,即認為非屬銀行法規定之「收受存款」,其理亦明。
⑷再證人即翔心福公司資訊室人員吳政龍固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公司會規定當業績達到1點2倍成長的時候就算是1期,該會員加入的時候會跟他說明加入的是什麼期別,然後下一期他就會有一個奬金的回饋,隨著時間的遞增」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三第276頁),惟其於本院上訴審亦證稱:「有沒有達到1點2倍的成長那是業務部門會跟我們資訊部門講,……會員加入的時候會有日期,加入的日期就會歸在當時的那個期別。
如果業績有到那個標準,公司就會跟我們講說要去做運算。
(問:所謂的業績到底是指什麼?)業績的部分可能要問業務部門。
(問:是否你並不知道業績,你只能夠確定電腦跑程式是用期別運算的?)是。
…到底有沒有達到所謂的1點2倍成長是公司主管告訴我們的,就是業務部門有沒有達到那業績並不是我所了解的範圍。
(問:公司跟被害人訂契約的業績內容跟你們算奬金的業績是否是一樣的?)我不清楚」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三第277至279頁);
證人吳政龍係公司資訊室人員,難認其知悉公司與會員間是否有約定於業績達1.2倍始可發放回饋金乙節,其僅係於接獲業務部門通知可發放回饋金,即由電腦操作程序按期別運算回饋金,則公司與會員間之約定發放回饋金之標準為何,公司實際上是否於業績達1.2倍,均非其所知悉,自不能因其前開證述,為公司與會員間確有約定「於業績達1.2倍時始發放回饋金」之認定。
再證人即會員E○○雖曾於本院上訴審證稱:要有達到公司盈餘才有發這樣固定的回饋金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69頁),惟會員並未將購入之產品出售他人,僅因繳付入會費、購買單位數款、每月重複消費款,已可固定領回回饋金,且所繳付之全部款項後來均從公司發放之回饋金領回,且還可從公司拿到一些產品,亦據證人即會員E○○、未○○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69至372、394、395頁),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1及理由欄貳之二之㈢之3之說明),則會員已可自領回回饋金而取回其所繳納之全部款項,會員所選取之產品性質上等同贈與,公司實則不可能自會員領取之產品取得任何盈餘,竟仍發放回饋金,顯見該須「業績達1.2倍始可發放」乙節,並非可採。
⑸再被告e○○先辯稱:有告知高階會員須公司業績達1.2倍始可分紅,但伊不知高階會員如何向下線介紹云云,被告e○○亦無法舉證說明高階會員係何人,再被告e○○於原審竟證稱:「公司有設每個人的業績目標,只要達到目標,可以所有的奬金都可以領取」云云(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3頁),既係發放回饋金之標準,被告e○○應知之其詳,豈可能對回饋金係公司整體業績達1.2倍始可領取,或係達個人業績目標即可領取,前後所述不一,被告e○○所辯,顯難採信;
再查,證人e○○於原審亦證稱:「除了巳○○以外之其餘被告,應該都有跟我參與招攬會員的說明會」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3頁),倘回饋金之發放須視業績是否達1.2倍而訂,何以被告亥○○等五人未於說明會告知會員,又何以會員均不知此節?⑹被告I○○、亥○○、e○○、Y○○又辯稱:福利回饋金期數是以公司整體業績成長來訂,並非每月領款,亦有同日、隔數日領款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三第65、87、197頁),並舉會員徐維得於94年10月份之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本院金上訴卷三第97頁)證明回饋金亦有1月領數期情形。
惟查,依其等所舉例之會員徐維得領回饋金情形部分,既未說明該徐維得會員係於何時先後各購買幾單,則依該對帳明細表所載(本院金上訴卷三第97頁),94年10月23日、24日、25日均領回饋金1千2百元(各2單位),顯見所領之回饋金均係第1次(期)領取,則何以於加入期別欄竟載為22、23、24期?又該會員於同月份同日或隔一日所領取之回饋金雖有1200、1400、1600元之記載不同,或係出於購買單位數之日期有先後不同(例如某月購買2單,下月再買2單等),致於同月份因翔心福公司(含前身翔雁公司)作帳情形,而領取不同金額之回饋金,不能因徐維得於同月份有數日領取不同款項之回饋金情形,遽即認被告公司係達到業績1.2倍即發放回饋金,否則翔雁公司豈可能於94年10月23日當日之業績即達1.2倍,故10月23日發放回饋金,隨即於翌日又發放回饋金?再倘上開被告等人所述會員徐維得就同1筆買單數有1月之內發放數次回饋金之情形屬實,則該徐維得會員就加入期別21期,於94年10月間既領取數期回饋金,顯見同時期之前所有會員皆因公司業績達到1.2倍,應皆可於94年10月間領數期回饋金,然依上開被告所提出之陳震隆會員於94年10月間之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本院金上訴卷三第115頁),其所加入期別係15、16、17期,均早於徐維得會員之加入期別,何以陳震隆會員於94年10月間於被告等人所指稱之公司業績於該月分數次達1.2倍時,只領取1次回饋金,而未若徐維得會員領數次回饋金?顯見尚難因徐維得會員於94年10月間之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所載之領得情形,遽即認翔雁公司或翔心福公司曾與會員約定,俟公司整體業績達1.2倍時始有發放回饋金之事,被告亥○○等五人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⑺從而,被告亥○○等五人所辯稱:須業績達1.2倍始可發放回饋金;
渠等並未違反銀行法云云,顯非可採。
⒉被告亥○○等五人均曾辯稱:未參與公司上揭吸收會員投資之經營方式云云;
被告亥○○並辯稱:對公司重大決策、制度及營運方式均無從置喙;
縱公司有違反銀行法等罪,亦不得謂與被告亥○○有關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90頁上訴理由狀);
被告S○○辯稱:薪資表載伊月薪7萬元,可能係公司為取信會員而誇大伊薪資,縱公司有違反銀行法等罪,不得謂被告S○○有關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90頁上訴理由狀);
被告Y○○辯稱:伊僅係掛名公司監察人,實際未執行監察人職務,也無權限,並非銀行法之「行為負責人」,且制度非被告設計,被告亦未過問公司財務,未招攬會員,亦未參與公司經營收受存款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224頁),伊未參與天心互助會云云(本院金上訴卷四第19頁);
被告I○○更辯稱:公司運作伊都不知道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57頁)。
惟查:⑴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公司負責人,基於違反上揭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之犯意聯絡,均有實際參與經營翔心福公司,且有參與以該公司上揭吸收資金之制度之決策、執行及招攬會員之業務等情,均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㈡),被告亥○○等五人空言否認,顯非可採。
⑵且查,被告I○○於調查時即坦承(此部分對被告I○○具證據能力):「(指翔心福公司)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均為我本人;
…另我及其他股東雖分別掛名董事長等職務,但仍需負責業務對外招攬會員」等語(他167卷第70、71頁)在卷,已坦承自己有參與招攬會員等情;
再查,被告亥○○等五人之印章係個人自行保管乙節,亦據證人巳○○於原審證稱:「公司主要的出入帳戶是合作金庫北屯分行,戶名是翔心福公司、I○○、亥○○、e○○。
還有其他帳戶,有些不是聯名,我不太記得,只記得e○○在中國信託有一個個人戶,公司股東決議可以用,其他股東沒有個人戶供公司使用。
…我這裡沒有印章,印章都由個人保管」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
並據被告I○○於原審供稱:「公司的聯名戶印章我如果不在,就交給e○○」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
及被告e○○於原審亦供稱:「我和I○○的印章都在我們自己手上,可能有時不在會交給其他主管」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51頁),並於原審證稱:「(問:何人有權限要動用合庫或三信的帳戶?)奬金的部分從資訊部門算出金額後,交到會計部門巳○○整理之後,交給S○○,再交由e○○,再交由亥○○,再交由I○○。
所有經手人都要蓋章。
…(問:存摺印章各自保管,黃雪雲或巳○○如何取得印章?)他寫好取款憑條之後,由我們各自蓋章。
…(問:合庫帳戶I○○、亥○○、你的聯名帳戶目的?)彼此股東監督。
會員匯款的帳戶就是合庫。
所有公司的管銷也是由這個帳戶支出」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4頁反面、第95頁),足見被告I○○絕非僅是掛名董事長,其確有參與翔心福公司之實際經營,且翔心福公司主要會員匯款帳戶即收入所使用及管銷支出所使用之合作金庫北屯分行帳戶係屬被告亥○○、e○○、I○○之聯名戶印章,亦係由其等自己各自保管,在在可證被告I○○有參與翔心福公司之實際經營;
再參以證人即翔心福公司員工壬○○於本院上訴審亦具結證稱:「她(指I○○)派我到大陸去」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523頁)及e○○於原審亦證稱:「壬○○是I○○哥哥朋友經由他介紹在北京負責北京地區業務,細節部分是董事長跟他談」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9頁),互核相符,復S○○於原審亦證稱:「董事長網羅人才,有金錢的危機,董事長會贊助,有些在我不知道的狀況下,董事長去執行,…董事長有時會答應人家進貨,東西跟成本不是很符合。
包括投資大陸也一樣」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00頁反面),更足證稱被告I○○並非僅是掛名董事長,確有參與經營翔心福公司,並指派員工壬○○前往大陸地區工作,更足佐證被告I○○非僅是出具名義之負責人,被告I○○所辯,亦非可採。
⑶再被告Y○○雖一再辯稱其未執行監察人職務,亦未參與本件犯行云云,惟被告Y○○確有參與本件犯行,亦據同案被告亥○○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供述、證述Y○○係公司股東及監察人,亦有參與公司經營方式的討論,有參與招攬業務、商品的運作、決策,對奬金計算方式知情;
互助會的成立亦經過股東的同意,被告Y○○亦有參與決定等情在卷(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37頁、卷二第46至48頁、卷三第119頁,本院金上訴卷二第88頁);
並據證人e○○於原審證稱被告Y○○的工作內容亦係發展業務,且被告Y○○亦有跟會員上過教育訓練課程,並參與開會擬定上課內容,並有跟伊參與招攬會員之說明會,又公司決策是五人決定等情在卷(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2頁反面、93、99頁、卷三第119頁反面);
而證人即會計主任巳○○、證人即出納黃雪雲亦於原審證稱其等主管包括被告Y○○等情在卷(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49頁反面、第43、44頁)。
復證人即會員未○○亦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證稱、陳稱被告Y○○確有對伊講稱公司內容,說公司作得很好可以投資等情(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98頁,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3、394頁),及證人即會員戊○○亦於偵訊及原審證稱被告Y○○有與伊接觸,且參與招攬互助會等情(偵5115卷第17頁,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6頁反面),證人即會員酉○○亦於偵訊證稱被告Y○○有在說明會主持說明等情(偵5115卷第20頁),證人即會員乙○○於偵訊證稱被告Y○○也有參與會員的招攬及說明等情(偵5115卷第20頁),證人翔心福公司客服人員兼會員林雅慧偵訊亦證稱被告Y○○有參與公司營運等情(偵5115卷第22頁),證人即會員宙○○、證人即會員黃○○亦於原審均證稱被告Y○○有到宜蘭辦說明會等情(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6頁反面、第15頁),證人即員工兼會員壬○○於原審、本院上訴審亦證稱被告Y○○也有在說明會上台講投資可以賺多少錢及招攬會員,且被告Y○○亦有跟伊一起去大陸等情(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00至101頁,本院金上訴卷二第531頁),各該供述筆錄內容詳如前述(即理由欄貳之二之㈡之2所載),互核大致相符,倘非確有其事,何以上揭同案被告、證人均為上開供述、證述,是被告Y○○否認有參與本件犯行云云,顯非可採。
又被告Y○○於本院上訴審判決後,雖與同案被告亥○○、S○○、e○○、I○○分別簽立切結書,經同案被告亥○○、S○○、e○○、I○○等簽立書有被告Y○○未參與翔心福公司任何決策運作與業務經營字句之書面資料一情,然被告Y○○確有參與翔心福公司對外吸收投資之事證,已詳如前所論述,是此等切結書顯皆為同案被告亥○○、S○○、e○○、I○○等為迴護被告Y○○而臨訟半途書立,且亦與事實不符,均無足為有利被告Y○○之認定,附予敘明。
⒊被告亥○○辯稱:原審判決所載告訴人提供法院的金額、商品資料、提領的數量不符。
絕大部分都已經超領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27、355頁)。
被告e○○亦辯稱:公司發放奬金遠遠超過所收取之資金,幾乎有三分二的會員沒有損害,例如陳維鳯共領了300多萬元,賺了100多萬元,B○報給檢察官資料是20多萬,公司匯給她已經超過20多萬元了等語。
惟查,被告亥○○等五人經營之翔心福公司確有以購買單數、繳付入會費、重複消費款、加入天心互助會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饋金、得標金而有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已構成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已如前述。
至於各該會員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即含借用之人頭名義)在翔心福公司所投資之數額、已領回之回饋金為何、翔心福公司尚積欠之數額為何,係各該會員等與翔心福公司間之民事糾紛,縱因各該告訴人等將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合併計算數額,而為被告亥○○等五人所爭執,亦屬雙方對帳問題,無礙被告亥○○等五人確有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認定,是被告亥○○此部分所辯,不足為任何有利被告亥○○等五人之認定。
⒋被告e○○另辯稱:依證人f○○、宙○○、b○○、黃○○於原審供述,其等與翔心福公司間係買賣法律關係,與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準收受存款之類型不同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99至102頁之上訴理由狀);
被告Y○○辯稱:公司有鉅額進貨,顯見公司從事商品買賣;
再公司有鉅額佣金支出即表示有經公交會核備之佣金制度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104頁反面之上訴理由狀);
被告亥○○辯稱:如告訴人所說商品是贈送或購買單位數搭贈,為何會有退貨情形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27、355、356頁);
被告S○○辯稱:如係贈品,為何有所謂產品訂購單,我們都用產品訂購單來給會員做產品訂購的動作,才有退換貨的手續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三第36頁)。
惟查:⑴證人f○○、宙○○、b○○、黃○○固於原審證稱有拿到公司產品等情,然查,此所謂會員拿到公司產品,係因會員購買單數後,除每月可領回之回饋金外,尚可領得其所選擇之公司產品,而由會員購買單數後,每月可領回之回饋金總合,已遠大於會員所繳付之「入會費、重複消費款、購買單數款」之總合,實則會員所領得之公司產品,名義上雖稱為「購買」,實則為上開「重複消費款、購買單數款」之變相贈品等情,已如上述(詳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1、二之㈢之3所載之證人證述內容)。
倘會員所交付之「重複消費款、購買單數款」等,均係向公司購買產品之對價,則公司何以能於會員購買單位數之初,即向會員表示按期按月支還高額回饋金?是會員向公司拿取產品,其真正意涵等同「領取贈品」,依證人f○○、宙○○、b○○、黃○○於原審所證,亦僅證明其等確有向公司拿取產品乙節,與事實相符,證人f○○於原審已明確證述伊係為領取福利回饋金而參加,所拿取產品係額外拿的等語在卷,已如上述,而證人宙○○、b○○、黃○○於原審亦未否認加入會員,依約定得領取之回饋金總合,既遠大於支付之入會費、重複消費款、購買單數款之總合等情,會員向公司拿取之產品,顯係公司附帶之「贈品」之事,均如前述,自不能以上開證人於原審隻字片語之證述內容,遽為斷章取義,為被告亥○○等五人並未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認定。
⑵且倘會員與公司間係會員向公司購買產品之買賣關係,則何以會員業已用交付予公司之「購買單數款、重複消費款」向公司購買產品,雙方銀貨兩訖,何以會員竟仍可按月再向公司領回總計款「遠高於自己付予公司之入會費、購買單數款、重複消費款總合」之高額回饋金?又翔心福公司既供會員以「購買單數款、重複消費款」換領產品,必有產品之進貨成本,自難因翔心福公司有進貨成本之支出,遽即認會員與公司間係買賣而被告亥○○等五人經營公司並無以收受存款論之犯行,被告e○○、Y○○此部分所辯,顯非可採。
⑶復查,被告亥○○等五人有上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已如前述;
再翔心福公司帳冊縱有列「佣金支出」,所列「佣金支出」之定義如何,是否即係參加人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由翔心福公司支付佣金,均有可疑;
再翔雁公司雖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所經營之多層次傳銷管理之相關營運計畫或規章,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附之翔雁公司多層次傳銷報備書及相關資料在卷可佐(他1062卷第123至133頁),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3年12月9日公參字第0930009287號函復翔雁公司之函文亦載明:「報備並不代表一切行為即為合法,貴公司實施之多層次傳銷營運計畫或規章及執行,應確實遵照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等語,有該函文在卷可稽(本院金上訴卷四第33頁)。
縱被告亥○○等五人於經營翔心福公司時,有將本件領回饋金之制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仍無礙其等於向會員銷售「購買單位數得按期領回饋金」時,亦有上揭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犯行之認定,自不能因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即謂未違反公平交易法,是被告Y○○等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⑷被告亥○○等五人所設立之本件吸收投資之制度,既係由會員就繳納入會費、購買單位數、重複消費款等其他名義後,可領回回饋金,並可依繳納之單位數選擇商品,而賦予會員得選擇商品之權利,並設計就選擇之商品可辦理退換貨,則該項制度雖可辦理退換貨,仍無礙其本質因會員最後可領回總額較其所付之全部款項為高之回饋金,仍屬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不因會員所選擇之商品可退換貨而影響會員可領回高額回饋金之本質,自不能因有退換貨或公司供會員選擇貨品時使用「產品訂購單」之名稱,而忽略實質意涵,遽即認被告亥○○等五人所為並非以收受存款論,或認並未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
⒌被告亥○○再辯稱:公司給會員的奬金實是會員銷售行為所得,並無違反銀行法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三第361頁)。
惟查,依翔心福公司與會員約定按期給付予會員之回饋金總合,遠高於會員所交付予公司之入會費、購買單位款、重複消費款之總合,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㈠、㈢之說明),倘回饋金係銷售之奬金,豈有奬金制度可使會員領回之奬金高於自己所繳付予公司之全部款項,被告亥○○等五人本件實假藉「回饋金」、「奬金」等各項名義行以收受存款論之犯行,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非可採。
⒍被告亥○○、e○○、Y○○辯稱:被害人未○○請求上訴狀亦認係受詐騙,本件以銀行法論處即有不合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113頁),惟本件被告亥○○等五人所為,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並非相符,詳如下述(參見理由欄貳之五之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是被告等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⒎被告亥○○、e○○、Y○○再辯稱:互助會部分係和解的性質,翔心福公司與會員共有一個會員權,會首另有其人,且與民法合會要件相符,被告等人並無刑責亦無犯罪故意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115頁)。
惟查,天心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方式,已如上述(詳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3所載),且因「天心互助會」所推出所謂之互助會,均係會員得標後即「獲利了結」,不須再繳死會會款,業如上述,然按一般民間互助會,係採定期投標制。
除當期無人投標,需以底標計算利息外,凡有會員投標時,即視採內標、外標制,而扣除或加計實際投標利息繳交會款;
會首再將全部會款交付得標之人。
則每次投標利息常有不一,當無一成不變之固定利息,更無所謂「得標後」即獲利了結,不須再繳死會會款之理,由翔心福公司事後所成立之「天心互助會」其運作之制度顯與一般民間互助會截然有別,迥不相同,被告亥○○等人猶辯稱:公司與會員共有一會員權,與民法合會要件相符云云,所辯顯非可採。
至證人即會員E○○雖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這是不是公司設計的制度?)…(指天心互助會制度)公司沒有出面」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73頁),然若天心互助會與翔心福公司無關,則前揭參與互助會之證人等(詳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3),何不對會首提出告訴,反於偵訊均指稱公司有提出天心互助會之方案再為吸收資金?且扣案之天心互助會簡介資料亦有載明「本公司1萬元2年會組,標金大約1千6百元,利息高出銀行很多倍」等語句,亦有上開簡介資料在卷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05頁),顯見該互助會並非與公司無關,證人E○○此部分所證顯非可採,自不能以合會書上契約當事人之記載並無翔心福公司,遽即認與該公司無關。
被告I○○、亥○○、e○○、Y○○雖辯稱:天心互助會僅限於舊會員參加,且公司為會員付一半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三第71、91、337頁),惟查證人e○○於原審證稱:「我也知道公司在運作天心互助會。
(天心互助會的成員?)不一定是會員」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96頁);
證人巳○○於偵訊亦供稱:「(指天心互助會)會員有舊的也有新的,新的會員是經由會員介紹加入」等語(他167卷第110頁),及被告S○○於偵訊亦供稱:「在95年1、2月時公司經營有些困難,…經人建議把公司改為合會的方式經營,…每個月開標,如果抽到的話就不用付8千4百元,公司會付給他1萬元」等語(他167卷第104、105頁),已說明天心互助會亦係翔心福公司招攬資金之方法,否則得標者之得標金何以由翔心福公司支付?且已說明天心互助會係招攬不特定人不限於舊會員參加。
再依扣案之天心互助會簡介資料(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04至110頁),其內均未記載限於舊會員,亦未記載公司為會員付一半入會費之條款,反有諸多「接近話術」之資料(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07頁),顯見係向不特定人招攬會員,是縱參加天心互助會之人有部分係翔心福公司之舊會員,或翔心福公司有與一部分舊會員另行達成由公司代為支付入會費一半,均無礙該天心互助會實際上係針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非僅針對舊會員招攬之認定。
況且,參加之舊會員及其餘非會員之參加者,均仍須支付保證金及每月會費8千4百元等情,亦據被告亥○○於偵訊供稱:「(指天心互助會)會員需要另外繳款,一個會是8千4百元加上5千元的保證金,所以第1次要繳1萬3千4百元」等語在卷(他167卷第120頁),所交付之款項乃交由翔心福公司使用,仍足供翔心福公司作為吸收資金之方式之一,是被告亥○○等五人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
⒏被告亥○○等於本院前審雖聲請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函查翔心福公司前向該委員會報備之商品名錄與該公司經營事項等情,而據本院向該會函查後經該會以103年11月21日公競字第1031461389號函檢送翔心福公司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相關資料(本院上更一卷五第110至144頁),雖可認翔心福公司前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之相關事項,然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事證已極為明確,是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回函並無足為被告等人非以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之名以掩護對外吸金之實等之有利認定,併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亥○○等五人上開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亥○○等五人上揭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茲就本件被告行為後與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適用說明如下: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於95年7月1日施行部分:⒈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新法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仍無礙於實行共同正犯之存在,因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實行共同正犯,並無有利不利情形,是本件就刑法第28條逕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5條除規定「從一重處斷」外,增列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但書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無庸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台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
不同,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㈡被告亥○○等五人為本案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後,立法院已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總統府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4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該法第39條並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而公平交易法關於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嗣均已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刪除,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案被告行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奬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依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再其所為亦違反新制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依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顯較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為高,是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
㈢刑法第38條有關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增列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38條之3、第40條之2規定。
刑法第2條第2項亦同時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105年6月22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亦增列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是本案有關沒收,均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銀行法第136條之1有關沒收之規定,即不再適用。
四、論罪部分:㈠核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公司負責人,以翔雁公司、翔心福公司名義,藉上開事實欄所載之會員購買單數、繳付入會費、重複消費款、加入互助聯誼會繳付保證金、入會費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回饋金、得標金之所為部分,均係違反銀行法所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且其違法吸金規模達1億以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論處。
詳予說明如下: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亥○○等五人以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再利用上開事實欄所載之會員購買單數、繳付入會費、重複消費款、及加入互助聯誼會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回饋金,已符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以收受存款論」。
再者,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之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本案翔雁公司、翔心福公司均非依銀行法所設立之機構,當然屬於「非銀行」,自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是被告亥○○等五人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
⒉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其犯罪所得之計算相關問題說明如下(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意旨參見):⑴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返還後,是否仍要(應)計入犯罪所得?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
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
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
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
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
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
是以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等主張本案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返還後,應自犯罪所得中扣除乙節,當無足採。
⑵中途加入之共同正犯,其加入前公司所違法吸收之資金應否併入計算其犯罪所得?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
事中共同正犯是否亦須對於參與前之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學理上固有犯罪共同說(肯定)、行為共同說(否定)之爭議,但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
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
準此,行為人於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前,對先前他共同正犯已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因不在其合同意思範圍之內,且此部分之法益侵害已經結束,其無從再參與該先前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行為,此部分違法吸金所取得之財物或利益等,既非其犯罪所得,即不應計入。
惟在他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後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加入,且前行為之效果仍在持續中,如事中共同正犯利用該尚持續存在之前行為之效果,則其對前行為所生之結果亦具因果性,即須負責。
故行為人加入時,其他共同正犯先前之違法吸金行為雖已完成,但如被害人僅繳交原約定之部分存款或投資款項,其餘部分係在行為人加入後始給付或由行為人收取完畢。
因行為人係利用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使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完全實現,此時即該當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構成要件之不法行為,就犯罪所得自應合併計算。
⑶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是否列入其犯罪所得?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
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
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
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
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
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
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
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
⑷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其犯罪所得之計算是否應扣除共同正犯支出之費用(如管銷費用等)?亦即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是否以事後損益計算之利得為限?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
理由:①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
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參照),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
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
②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
銀行法第125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
③不符人民法感情,有罪刑失衡之虞:吸金金額超逾1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
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當非立法意旨。
④犯罪行為既遂之時點: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
依照刑法理論,自應以犯罪行為既遂為時點而為計算之,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
⑤綜上足認,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等主張: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扣除被告等人支出之費用(如管銷費用、投資者領回之奬金等),僅得以事後損益計算之利得為限云云,當亦無足採。
又,被告e○○所提出由翔心福公司會計主任所製作之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63頁),足為翔心福公司收支情形之說明,而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係將營業收入與營業支出分開臚列計算,關於營業收入部分,除體雕加盟金10萬元沒有作成已退費並已扣除,及體雕體驗1萬6千5百元與本案犯行無關,應予扣除之外,其餘總金額合計9億7千3百38萬2千5百8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關涉本案違法吸金之規模,至於被告等人支出之營業稅、貨款及薪資等費用,並未列入本件營業收入即違法吸金規模之計算,被告亥○○、e○○、S○○辯護人,於本院本審猶辯稱:翔心福公司之營業收入,有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給國稅局,公司營業稅、貨款及薪資等中性成本支出,不應計入直接利得,應予扣除等語(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06頁),容屬誤會,併予說明。
⒊又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公司負責人,翔雁公司自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至94年11月16日(即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之前1日)止,翔雁公司之董事長係I○○,董事為賴世杰(即e○○)、虎敏輝(即亥○○)、楊志慧(即S○○)、監察人為Y○○;
而自94年11月17日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之後,其董事長係I○○,董事為亥○○、e○○、監察人為Y○○,均有執行其等職務,均有參與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及執行,均係公司負責人,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㈡之1之說明),均具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行為負責人」之身分,從而,認被告亥○○等五人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論處。
其中,雖被告S○○係於翔雁公司自93年9月22日設立登記至94年11月16日即變更登記前1日止,擔任翔雁公司董事,自翔雁公司自94年11月17日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起,已未擔任翔心福公司董事等情,有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他1062卷第62至64頁)、變更登記表(他1062卷第66至68頁)、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他1062卷第70至74頁)、翔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調查卷第26頁)及翔心福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佐(他167卷第11頁),因被告S○○此部分所犯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係屬實質上一罪(詳後述),從而,被告S○○於該實質上一罪犯行之一部分既擔任公司董事,為行為負責人,已具備該特定身分,自不因其於犯行期間,其後未再擔任公司董事,即認其未具特定身分,是本件被告S○○自無刑法第31條第1項之適用。
被告S○○之辯護人於本院本審謂被告S○○不具有身分關係,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等語(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08頁),即難採憑。
⒋至被告等之辯護人主張:金融業乃資金中介機構,本案並未將會員交付款項,中介去放貸取利,賺取利差,故本件無違反銀行法可言;
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係以「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並未擴及同法第29條之1,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同法第29條,不處罰第29條之1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228頁)。
惟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之客體,係「違反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業已明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查被告亥○○等五人經營之翔心福公司既非銀行,自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係法律所擬制之準收受存款行為,在性質上,係屬同法第5條之1「收受存款」之補充解釋,兩者只要符合其一,即係銀行法所規範「收受存款」定義,,故所謂收受存款,亦包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
從而,被告亥○○等五人經營之翔心福公司既非銀行,而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自亦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且其違法吸金規模達1億以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論處。
辯護人此部分之見解,容屬誤會,尚難採憑。
㈡另核被告亥○○等五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管理之規定,由會員招攬會員參與購買單位數投資制度之所為部分(不含互助會部分,詳後述不另無罪諭知),均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論處。
並詳予說明如下:⒈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
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法條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奬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⒉查翔心福公司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該公司藉由回饋金之發放方式,吸收資金,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所謂會員所需支付之入會費或每月須支付之重複消費款,均僅係巧立名目,實則因會員於取回高額回饋金(內涵等同本金及利息)時,已可將其所支付之入會費、購買單數款、重複消費款之支出(內涵等同本金)均可一併實質取回,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及支付每月重複消費款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而非為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
又被告I○○擔任翔心福公司董事長,被告亥○○係擔任公司副董事長,被告e○○為該公司董事,且擔任公司營運副總經理,均負責業務推廣、決策及執行,被告S○○於本件犯行期間係翔雁公司董事,復擔任該公司行政副總經理兼管財務,被告Y○○則為該公司之監察人兼任公司福利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均有參與向不特定多數人介紹翔心福公司之奬金制度,衡之其等在公司分別擔任之職位、負責業務及參與之程度,經綜合判斷可認定均應認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是核上開被告亥○○等五人,皆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管理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斷。
㈢被告亥○○等五人就上揭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及違法多層次傳銷二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亥○○等五人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6月翔心福公司因財務惡化無法繼續發放回饋金、得標金止,其先後多次為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存款論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均應各論以一罪。
又因其等以一個招募行為同時招募會員加入並吸收資金,均係以一個招募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獨立之法益,進而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罪處斷,公訴人此部分認係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容有未洽,併予指明。
㈣減刑事由之審酌:⒈刑法第59條:⑴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罪,乃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本院審酌被告I○○、Y○○係應亥○○之邀請擔任董事長、監察人,被告S○○就犯罪期間係於翔雁公司擔任董事而為公司負責人之一,自94年11月間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後已非擔任公司董事,而未具行為負責人身身分,被告I○○、Y○○、S○○均非本案之制度設計者或主要負責人,業如前述,參與之程度俱較被告亥○○、e○○為輕,被告I○○、Y○○與會員協商過程中亦取出收入投入會員回饋金發放中,被告Y○○犯後曾積極籌款賠償予被害人壬○○、G○○、李台花、何阿美、王玉妹、賴淑英、翁玉枝、C○○等人,亦據壬○○、G○○分別於原審、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並有壬○○、G○○、李台花、何阿美、王玉妹、賴淑英、翁玉枝、C○○等人收受和解金憑據及被害人戊○○無條件和解證明書等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02頁反面,本院上更一卷第24頁,本院上更二卷四第98頁反面、125至133頁),則被告I○○、Y○○、S○○之犯行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之有期徒刑7年,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各酌減其刑。
⑵被告亥○○、e○○、S○○之辯護人於本院本審辯稱其等日前有與告訴人宙○○(含O○○、M○○、黃鐙田)以100萬元達成和解清償完畢,提出和解書及匯款單為憑,請求對於被告亥○○、e○○亦酌減其刑等語(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07頁反面、112、113頁),然審酌本件違法吸金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被告亥○○、e○○為主導業務及制度設計之人,犯罪情節重大,且賠償被害人損害本然為其應負之責,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因認被告亥○○、e○○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⒉另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該條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妥速審判之權利。
其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
換言之,訴訟程序之延滯,必須屬於「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者,始與前述規定相當。
又繫屬之案件,因其事實、法律關係及案情繁雜,所需調查之人證、事證甚多,歷審法院為釐清犯罪經過以發現實質真實,致案件前後持續之訴訟歷程逾八年之久,縱認法院無怠惰延宕之情事,亦不能認係被告之因素所肇致。
即此種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可歸責於被告,對其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侵害。
經查,本件被告亥○○、S○○、e○○係於96年9月5日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頁),I○○、Y○○係於97年3月27日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原審金重訴1332卷第1頁),迄本院更二審判決時均已逾八年,審酌本案卷證繁雜,被害人人數眾多,歷審並有傳喚多位證人到庭交互詰問,然被告亥○○等五人於本案歷審審理中均有到庭,關於法院發回更審程序等延滯,尚非全然屬於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爰依該條規定對被告亥○○等五人均減輕其刑,被告I○○、Y○○、S○○則遞減之。
⒊本件犯罪雖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亥○○等五人所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併予說明。
㈤擴張犯罪事實之說明⒈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1號(亥○○、e○○、S○○部分)、第1656號(I○○、Y○○部分)、第6014號(I○○、Y○○部分)、97年度偵字第8630號(亥○○、e○○、S○○、I○○、Y○○部分)、97年度偵字第10206號(亥○○、e○○、S○○、I○○、Y○○部分)、100年度偵字第4954號(I○○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第8674號(I○○部分)、97年度偵字第3723號、第3724號(I○○部分)、96年度偵字第5514號(I○○部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97號(I○○部分)、96年度偵字第1648號(I○○部分)之犯罪事實,因與經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關於被告亥○○、e○○、S○○、I○○、Y○○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或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⒉至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前揭移送併辦部分以外部分:即被告亥○○、e○○、S○○、Y○○自94年6月間起至95年6月間止以外之「被告亥○○、e○○、S○○、Y○○自上揭自93年10月間至94年6月間之違反上揭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部分之犯罪事實部分」,雖未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文明載,惟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上揭經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告亥○○、S○○、e○○、Y○○所犯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間有實質上一罪等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㈥再被告I○○、Y○○雖於90年11月間起至91年間止,以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網公司之名義對外從事傳銷事業,而觸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業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以95年上訴字第39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等情,亦有本院95年度上訴第398號判決(本院金上訴卷一第141至202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該案被告I○○、Y○○犯罪時間係自90年11月間起至91年間止,而本件之犯罪時間係自93年10月間起,以翔心福公司名義對外從事以收受存款論之犯行及違反上揭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犯行,二案件之犯行相隔至少2年以上,且二案件之傳銷方法並不相同,顯非在同一預定之犯罪計畫之內,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本案應係另行起意,自與前開案件無連續犯之關係,而不為前案之既判力效力所及,併此敘明。
五、被告亥○○等五人被訴詐欺取財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㈠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亥○○等五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4年6月起,於對外招攬不特定之人成為多層次傳銷之會員或舉辦活動時,誆稱翔心福公司在大陸地區經營珍珠養殖場,投資經營房地產、販售健康食品、珍珠等以獲取資金,且在北京、廣東等地籌備傳銷公司,獲利豐厚,足以發放紅利云云,致使投資人信以為真,而陸續加入翔心福公司,並投資資金,以獲取紅利及回饋金等,俟至95年2月間,被告亥○○等五人則以景氣不佳、公司週轉不靈為由,向會員佯稱公司無法依前揭將金製度繼續核發會員奬金,會員可將原所投資之金額轉至翔心福公司所規劃之「天心互助會」,再繳納入會費5千元,以每會1萬元,每月1千6百元利息計算,每期抽出得標者而為獲利,否則公司不退還任何款項,而以此方式誘騙如乙○○等人入會及逐月繳費。
因認被告亥○○等五人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著有判例。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
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同有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亥○○等五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告訴人酉○○、莊妤娪、L○○、戊○○、a○○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主要論據。
惟訊據被告亥○○等五人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均辯稱:在大陸地區確有要籌備成立公司,而「天心互助會」,並非翔心福公司招集,且皆有經得會員之同意方成立,其等並無詐欺取財之犯行等語。
經查:⒈告訴人酉○○、莊妤娪、L○○、戊○○、a○○等人於警詢、偵查未具結之指訴部分,業經本院認定對被告亥○○等五人並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詳如理由欄壹之一、二所載),自不得以之為不利被告亥○○等五人之認定,合先敘明。
⒉查被告亥○○等五人所經營之翔心福公司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2月止,均有依約定發放回饋金、奬金等情,亦據證人廖妍棋於原審具結證稱:「剛開始沒有投資那麼多,第一次投資確實有拿到,拿到的錢還信用卡,再重複刷卡。
所以繼續投入」等語(原審金重訴卷二第101頁反面);
再證人E○○、辛月英、李玉燕、J○○於本院上訴審均證稱所繳給公司的錢差不多都從公司後來發放的回饋金領回,且還從公司拿到一些產品等情在卷(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72、408、414、415、432、433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再會員投資購買單位數,係為了領取高額回饋金等情,亦據證人即會員午○○於偵訊具結證述:「我並沒有看上他們的產品,純粹是想要投資獲利。
…我純粹是因為會員介紹及在公司看的紅利制度覺得不錯,因為只要繳一筆錢就可以賺錢,甚至可以多賺一半的錢」等語(偵5115卷第57、58頁);
證人即會員申○○於偵訊具結證稱:「我沒有拿任何產品,因為公司的賴副總及虎總說可以賺一倍的錢」等語(偵5115卷第58、5 9頁);
證人即會員D○○於偵訊具結證稱:「沒有拿產品。
…我願意加入繳錢,是因為公司給我一個分紅的表格,可以參與分紅,獲利大約有一倍多」等語(偵5115卷第59、60頁);
證人即會員未○○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看到他們投資報酬率很高,知道他們是要我們的資金,…我們不算股東,就想參加會員制度,他們賺大錢我們賺小錢」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98頁反面、99頁)、「我們是因為投資有高額的紅利才加入,不是單純買產品。
我每次領紅利都是依照這個表(指福利金紅利分享表)」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22頁),並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若照妳所述,在正常狀況下,購買一單的錢是2萬零5百元,入會費是1千元,每個月重消的費用大約是5百多元,之後按月領回饋金,所投入給公司的錢都有領回,且能領到比所繳的更多的錢,還可能再領回一些商品;
是否如此?)對。
…實際上公司是在吸金」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394、395頁)。
證人即會員G○○並於本院上訴審具結證稱:「(問:你是否因為看當時制度設計,你支付購買一單2萬3千5百元及入會費1千元後,公司每個月會給回饋金,給滿13個月後,可領回比當初給公司的錢多?)對,一定是還要多才有吸引力」等語(本院金上訴卷二第421、423頁)。
證人即會員f○○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的認知,是因為產品好,還是福利金回饋計畫,你才加入?)是因為福利金很誘人,我才參加」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一第144頁)。
證人廖妍棋於原審證稱:「(問:當初基於何原因加入?)朋友介紹的,貪圖高獲利」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01頁反面)在卷;
再依會員即證人F○○、丁○○○、癸○○、K○○○、賴廖月雲、L○○、乙○○、林雅慧、廖妍棋、戊○○等之上揭具結證述(參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3之說明),會員加入天心互助會,無非係為能取回之前投資款項,且參加天心互助會有高達125.28%、77.04%及55.60%之高報酬率,亦如前述(參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㈢之2之說明),會員為能取得該天心互助會會費(即得標金)之高獲利而再繳款加入天心互助會。
是依上開各該證人之證詞可知,其等加入翔心福公司之各項制度之動機係由於可以領取到高額且快速回本之回饋金、得標金而來,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會員亦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翔心福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為翔心福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且會員係在其個人審慎評估上開可領得之高額且快速回本之回饋金、得標金等制度後,才交付投資款項,並非經由被告亥○○等五人等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所致,況且被告亥○○等五人亦確實在翔心福公司倒閉前,持續發放回饋金、奬金之事實,從而堪認各該願意加入翔心福公司成為該公司之投資者顯非因誤認被告亥○○等五人等人經營之翔心福公司宣稱有在大陸地區經營珍珠養殖場、投資房地產、販售健康食品、籌設傳銷公司,獲利豐厚之事而陷於錯誤,始加入該公司。
⒊再佐以證人邱建宇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跟翔心福公司何關係?)公司聘僱我去大陸發展」、「(問:去大陸負責何事?)大陸賣美容護膚品,作貨品的推廣」、「94年9月份在北京,之後,公司高層有說北京營業執照沒有下來,就要我們到深圳去。
95年2月份到深圳」、「用大陸人名義開公司,95年2月到了後,在3月中旬以前辦公室租下來,一直到95年4月中裝潢完畢,開始招募人員,作訓練,真正開始營業是從95年5月15日。
一直到95年6月初知道臺灣資金有問題,後續公司說沒有辦法營業下去,就要收了,我於95年7月回臺灣」、「(問:北京跟深圳的資金?)I○○到大陸帶過來的」、「大約臺幣3百多萬元」、「(問:在大陸這段時間,幫公司從事開發,有會員到大陸參觀過?)有,深圳的部分是95年5月,公司說臺灣有團要來參訪」、「北京部分是94年10月份。
確實有到現場去看」、「公司確實有貨款到廠商那裡」、「I○○還在跟深圳廠商洽談。
在深圳時,產品依照當時在北京跟廠商談的規格已經生產出來」、「(問:深圳有否營業?)只營業1個月,95年6月就開始收了」、「(問:虧損多少?)大約3百多萬元。
開辦費;
請人家生產,貨款部分不知道多少錢,一開始分批到,生產多少詳細不清楚。
賣產品的利潤不會很好,錢發給大陸人員薪資,後來,用變賣方式。
決定收起來是I○○的意思」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15至18頁);
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問:在北京時間多久?)前後大概半年左右」、「(問:北京分公司的籌備處的辦公室誰找的?)房屋仲介介紹的,I○○他們幾個全部都去看,仲介也不是我單獨找的,大家一起去找的」、「(問:翔心福公司派駐在大陸的邱建宇聽過?)有聽過,有見過幾次面」等語(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01頁)。
顯見被告亥○○等五人所經營之翔心福公司確有在94年9月間至大陸地區籌備成立公司之情形,則被告亥○○等五人既確實有投資大陸地區之情形,尚難認被告亥○○等五人係以在北京、廣東等地籌備傳銷公司等情為幌子,而有詐騙會員入會之犯行,則渠等收受會員繳納之資金,主觀上亦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⒋再查,翔心福公司自94年6月間起,固有多筆資金進入翔心福公司使用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埔里分行、被告e○○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被告I○○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等帳戶中,然該等資金是否僅是其他會員之投資款、投資人匯入之資金究竟有無陷於錯誤之情形,均未見公訴人舉證以資證明。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固足證明被告亥○○等五人有上揭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犯行,惟尚難以之認定被告亥○○等五人於吸收資金時,即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施用詐術。
又告訴人即被害人酉○○、莊妤梧、L○○、戊○○等固於提出告訴稱係受詐騙云云,告訴人未○○於請求上訴狀亦稱遭詐騙云云,惟其等所指無非因所交付予翔心福公司之投資款未能全數回收,翔心福公司未依約履行給付回饋金、得標金之感受而言,實則難以要求其等以法律專業知識明確辨別被告亥○○等五人所為,究應係以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或詐欺取財罪論處,是不能因告訴人等前揭指訴,遽即為被告亥○○等五人有詐欺犯行。
⒌綜上所述,是被告亥○○等五人被訴詐欺部分,依據現有事證,既無從認定渠等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亥○○等五人有詐欺之犯行,其等被訴詐欺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原應就被告亥○○等五人被訴詐欺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為被告亥○○等五人被訴詐欺部分與前開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就被告亥○○等五人被訴詐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亥○○等五人被訴以天心互助會招攬會員部分亦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㈠起訴及追加意旨略以:被告亥○○等五人於95年2月間,對外宣稱景氣不佳、公司週轉不靈等由,向會員稱公司無法繼續核發會員奬金,會員可將原所投資之金額轉至翔心福公司所規劃之天心互助會,再繳納入會費5000元,以每會1萬元,每月1600元利息計算,每期由電腦抽出得標者為獲利,否則公司不退還任何款項,而使酉○○等人入會及逐月繳費,且公司之主要營收來源,即係基於會員之投資款及介紹他人加入時繳交之入會費,而非基於推銷商品或勞務所獲之合理市價,亦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因認被告亥○○等五人此部分亦有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云云。
㈡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係指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奬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從而其構成要素厥為:⑴需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
⑵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會員之方式(此即所謂之平行擴散性);
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
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奬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且同法第35條第2項定有刑事責任之規定。
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
而關於「合理市價」之認定,於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應以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
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另亦可考慮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
另於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時,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退貨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之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即可視為合理市價(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號解釋意旨、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決議)。
㈢起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被告亥○○等五人以天心互助會招攬會員加入亦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部分,查天心互助會之之運作方式,主要係參加人於第1期首會第1個月繳付會款8400元及保證金5000元,之後各期視有無得標,未得標者須再繳付當期當月會款8400元,第2期第2個月即第1位得標者則領回所繳之8千4百元本金及1千6百元利息合計1萬元及4千8百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即退出而不再繳費;
第3期第3個月之未得標者再繳付當期當月會款8400元,得標者取回2萬元及4千6百元之保證金退還款後獲利了結,其餘各期依此類推等情,均如前述(即理由欄貳之二之㈠之3之說明),遍查全卷,均無任何證人、任何被告指證參加天心互助會所取得之任何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情形而取得;
亦無任何物證或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參加天心互助會所取得之任何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情形而取得。
從而,參加人所繳付付之「第1期首會第1個月之會款、保證金及各期未得標會款」之代價,固係為取得日後得標之權利,然並非為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核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多層次傳銷」之定義不同,且參加人於當期得標時,所取得之得標金及保證金退還款,與是否基於介紹他人參加無關,並非「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亦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範之構成要件有間,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範「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範疇,其理自明。
是此部分被告亥○○等五人自無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而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處罰可言。
綜上所述,是被告亥○○等五人此部分招攬他人加入天心互助會,而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部分,依據現有事證,既無從認定其等此部分所為符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指之多層次傳銷,亦無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可言,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亥○○等五人就天心互助會之制度吸收資金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此部分被訴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原應就被告亥○○等五人此部分被訴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為被告亥○○等五人此部分被訴部分與被告亥○○等五人前開違反銀行法、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間有裁判上一罪、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爰就被告亥○○等五人此部分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對被告亥○○等五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S○○雖因曾於本件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期間擔任翔雁公司之董事,而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已如上述,並非因被告S○○係擔任翔心福公司之「行政副總經理」而認其係公司負責人;
又是否為公司行為負責人,涉及是否具特定身分關係即有無刑法第31條第1項之適用之判斷,是究依何身分符「負責人」,自不容混淆。
原審判決以被告S○○係擔任翔心福公司之營運副總經理,即認其亦屬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云云(參見原判決第35頁第20至23行)。
惟按公司法第8條第2項固規定「公司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然該法規定之「公司經理人」,係指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須依章程規定設置,並有一定之委任、解任程序,且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9條規定:「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15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辦理登記之情形,始為公司法第8條第2項所指之「公司經理人」。
查翔雁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翔心福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他1062卷第62至74頁),均未登記被告S○○為公司經理人,自不能因翔心福公司之內部稱呼被告S○○為「行政副總經理」,遽即認被告S○○係公司法第8條第2項所指之公司負責人,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之認定,尚有未合。
㈡依原審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之記載,顯認定被告亥○○等五人如犯罪事實二之以天心互助會制度吸收資金,亦屬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規定犯行之一部,惟被告亥○○等五人以天心互助會制度吸收資金部分難認為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法為之(此部分詳如前揭理由欄貳之六之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原審判決就此認定亦有未合。
㈢原審判決再認被告亥○○等五人係犯違反銀行法犯行與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係論牽連犯云云,惟此部分應論以想像競合,已如前述,是原審判決此部分亦有未洽。
㈣本件違法吸金之犯罪模式,參加人倘未繳交入會費及每月之重複消費款,則無從加入為會員並領取回饋金,故此部分費用之支付均應納入會員交付之成本計算。
原審判決於認定被告亥○○等五人以收受存款論犯行之吸收資金之利率時,忽略應將會員交付之入會費及每月重複消費款亦加入為本金金額,以計算會員所獲報酬之年利率;
另關於會員每月繳交之重複消費款金額,應為94年5月前每一單500元,94年6月起每一單525元(參見公司資料之責任消費月報表,即扣押案物編號參-90、91),原審判決記載為每一單550元,均有未合。
㈤原判決認定天心互助會實際進行吸金為前五期(自95年2月起至同年6月止),然查天心互助會係於95年3月陸續起會,包括首會及給付三期會款,其實際進行吸金應為前四期,原審判決此部分事實認定亦為有誤。
㈥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及公平交易法業已修正,原審未及審酌說明此部分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未依刑法沒收新制之規定諭知本件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亦有未當。
再查,被告亥○○等五人及其等辯護人為其等所為之辯護意旨均否認其等有違反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犯行,並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所執上訴理由及辯解,業經本院逐一說明,均非可採,已如前述(參見理由欄貳之二之㈤之說明所載)。
另被告亥○○、S○○於上訴理由辯稱:證人乙○○等人,均係被害人,其等調查筆錄所陳述之證明力薄弱,依此難認被告亥○○、S○○有違反銀行法云云(本院金上訴卷一第89至92頁),惟本件並未以證人乙○○等人之調查筆錄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是被告亥○○、S○○此部分所執之上訴理由,亦非可採。
被告亥○○、S○○、e○○之辯護人於本院本審辯稱:a○○並非翔心福公司之會員,a○○於警詢所提出之資料不可採等語(本院上更二卷三第169頁),查a○○並未列入扣案會員名冊內,參以a○○於台中市調查站亦陳明伊本身沒有加入翔心福公司為會員等語(中法字第0960006430號調查卷一第10頁),本院審酌本案事證已足,縱不援引a○○所提出之資料,亦不影響被告犯行之認定,故予排除之。
又檢察官據被害人未○○具狀請求上訴之上訴理由略謂:㈠證人邱建宇具結後證稱:「94年9月在北京,之後,公司高層說北京營業執照沒有下來」等語,即表示公司無法在大陸北京地區設立、營業。
嗣後,公司於94年10月帶會員到北京現場察看,復於95年1月間舉辦尾牙大回饋,大肆宣傳公司在大陸有養珍珠、設廠,獲利頗豐,要求被害人盡量再投資。
於95年1、2月間大量吸收資金後,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再行交付177萬5500元。
被告亥○○、e○○、S○○、I○○、Y○○等人竟然於95年2月底,旋即改稱公司沒錢,無法發放紅利金等情觀之,被告等以公司獲利甚佳、虛設公司現場等詐騙手段,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再行交付款項與被告等人,被告等人詐騙之意圖甚明。
㈡另合會部分,應係從95年3月份開始,每人需繳交5000元之入會費,每月另繳付8400元之會款,如以25人為1組,從95年3月至6月,4月間僅4人得標,然被告等人均無法交代其餘21人所繳交之會款。
且該合會部分,共有2000餘人之會員,所繳交之會款甚鉅,被告等人收受前開大筆之會款後,於95年6月間即向被害人及其他投資人等宣布公司虧損,益證被告等人確有詐欺之意圖。
㈢再原審判決僅判決被告I○○、Y○○2人各3年10月,量刑過輕云云。
惟查,被害人等向翔心福公司購買單數、繳付入會費、重複消費款、加入天心互助會繳付保證金、會款等,並非為購買產品或翔心福公司有從事大陸投資,而係因依約定所可領回之高額回饋金、得標金,已高出所交付予翔心福公司之全部名義之款項,且依所取回之款項與所支付之成本換算係屬高利率之故,此部分難認被告亥○○等五人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而施用詐術,亦難認被害人等人係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詳如前述(即被告亥○○等五人被訴詐欺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公訴人猶認本件被告亥○○等五人仍構成詐欺取財罪嫌云云,顯非可採;
再本院就被告I○○、Y○○部分量處刑度之理由,詳如後述,因認公訴人之上訴亦無理由。
惟原判決就被告亥○○等五人部分既有上開疏誤,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
八、爰審酌被告亥○○等五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且違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時間長達一年有餘,吸收資金之金額達9億餘元,收受存款被害人數逾2千1百人,對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造成危害,且影響廣大會員之權益,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雖公司最後支出之金額已大於吸收之金額,惟仍使後期參與投資之會員未能取回依約定應得之回饋金、得標金,致蒙受相當損害,至今尚未能如數獲得賠償。
另被告亥○○等五人均係實際負責翔心福公司決策、業務之人,被告亥○○、e○○為主導業務及制度設計之人,惡性較為重大;
被告I○○、Y○○亦參與公司決策、業務,惟於公司未能如數發放回饋金時,有取出收入投入會員回饋金發放中,及被告Y○○犯後曾積極籌款賠償予被害人壬○○、G○○、李台花、何阿美、王玉妹、賴淑英、翁玉枝、C○○等人,亦據壬○○、G○○分別於原審、本院前審審理時陳述在卷,並有壬○○、G○○、李台花、何阿美、王玉妹、賴淑英、翁玉枝、C○○等人收受和解金憑據及被害人戊○○無條件和解證明書等可佐(原審金重訴2980卷三第102頁反面,本院上更一卷第24頁,本院上更二卷四第98頁反面、125至133頁)。
再考量被告S○○就上開犯行期間係於翔雁公司擔任董事而為公司負責人之一,公司變更登記為翔心福公司後,已非擔任公司董事,而未具行為負責人身分,其參與犯行之程度相較於其他被告亥○○、e○○、I○○、Y○○為輕;
又其等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作為手段,向不特定人吸金傳銷,再被告I○○、Y○○前曾以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網公司之名義對外從事傳銷事業,而違反多層次傳銷之規定,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Y○○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判處I○○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均已確定在案,竟未知教訓,再參與本案犯行,惟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且被告I○○、Y○○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已為認罪之陳述,於公司未能如數發放回饋金時,有取出收入投入會員回饋金發放中,及被告Y○○犯後曾積極籌款賠償予前述被害人之情;
被告亥○○、e○○、S○○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中仍有與告訴人宙○○(含O○○、M○○、黃鐙田)以100萬元達成和解清償完畢,有和解書及匯款單為憑(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12、113頁),暨被告亥○○等五人犯罪之手段、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前揭減刑事由,檢察官就被告亥○○等五人之科刑表示本件不宜從輕量刑等語(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07頁反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被告I○○、Y○○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本審請求對被告I○○、Y○○宣告緩刑,並願各提供30萬元作為社會公益金等語,惟本院考量審酌被告I○○、Y○○前揭減刑事由,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所為量刑相較於被告亥○○、e○○,顯然已經有所區隔,本件違法吸金時間長達一年有餘,吸收資金之金額達9億餘元,收受存款被害人數逾2千1百人,對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造成危害,且影響廣大會員之權益,故認宣告緩刑不宜,併予說明。
九、沒收部分:㈠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本件被告亥○○等五人共同犯罪所得即吸收之資金合計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依卷附翔心福公司資金動向表所示(原審金重訴2980卷二第63頁),其中會員已領回之回饋金計6億6千9百99萬6千22元(即奬金重消1千2百58萬4百元,福委奬金6億5千7百41萬5千6百22元)、已領回之合會得標金計2百57萬1千4百元及退還會員購買單位數款計1千9百60萬4千9百62元,以上均等同於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部分已實際合法發還之犯罪所得合計6億9千2百17萬2千3百84元,不予宣告沒收,餘2億8千5百21萬1百97元犯罪所得應由被告亥○○等五人為沒收之主體對象,而本件被告亥○○等五人為共同正犯,且無證據證明五人各分得款項為何,自應認亥○○等五人平分。
又本件案發後,被告亥○○、e○○、S○○已與被害人宙○○(含O○○、M○○、黃鐙田)和解並賠償100萬元(和解憑據見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12、113頁),此100萬元已因和解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毋庸於被告e○○、亥○○、S○○三人項下諭知沒收;
另被告Y○○已分別與被害人壬○○、G○○、何阿美、王玉妹、翁玉枝、C○○等人和解並依序賠償43萬元、8萬元、9萬5千元、12萬元、12萬元、8萬2千元(和解憑據見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25、126、128、129、131、132頁),被告Y○○實際發還予被害人之金額計92萬7千元(計算式:430000+80000+95000+120000+120000+82000=927000),毋庸於被告Y○○項下諭知沒收。
至被告Y○○謂其尚有清償李台花、賴淑英(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27、130頁),並稱該二人為購買單位數之會員,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本院上更二卷四第140頁),但查李台花、賴淑英並非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會員名冊內之會員,被告Y○○亦未提出李台花、賴淑英為購買單位數之會員憑據,無從認定李台花、賴淑英確係購買單位數之會員而為本件被害人,故此部分不予扣除,併予敘明。
綜上,被告亥○○等五人之個人犯罪所得金額即分別如附表三所示,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如附表三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其餘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壹會員資料、編號貳獎金資料、編號參公司資料、編號肆財務資料明細表、編號伍存摺明細表、編號陸公司札記明細表、編號柒資金流量表明細表、編號捌財務報表明細表等,雖與本案有關,惟係被告犯本案之佐證,尚非直接供犯本案犯罪所用;
其中編號參公司資料13之辦理銀行信貸、信用卡等相關文宣資料、申請書;
23之(大陸)毫州市華陀國際葯業集團項目實施建議書;
32之元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資料;
50之花蓮理想大地說明資料、大陸直銷法規相關說明、芳療產品相關說明、紅陽科技特約商店使用說明書;
57之員工旅遊資料;
120之94、95年度請假卡、編號肆財務資料明細表18青海高德威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僑蕊化妝品有限公司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編號陸公司札記明細表9會員李珠麗寫給公司的信等,則與本案明顯無涉,且公訴人亦未證明該等物品與本件犯罪有何關連,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59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奬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附表一(扣押物明細)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詳細內容 │
├──┼──────┼───┼─────────────────────────────┤
│壹 │會員資料 │107冊 │參明細表 │
├──┼──────┼───┼─────────────────────────────┤
│貳 │奬金資料 │27冊 │參明細表 │
├──┼──────┼───┼─────────────────────────────┤
│參 │公司資料 │147冊 │參明細表 │
├──┼──────┼───┼─────────────────────────────┤
│肆 │財務資料 │52冊 │參明細表 │
├──┼──────┼───┼─────────────────────────────┤
│伍 │存摺 │16冊 │參明細表 │
├──┼──────┼───┼─────────────────────────────┤
│陸 │公司札記 │13冊 │參明細表 │
├──┼──────┼───┼─────────────────────────────┤
│柒 │資金流量表 │8冊 │參明細表 │
├──┼──────┼───┼─────────────────────────────┤
│捌 │財務報表 │4冊 │參明細表 │
├──┼──────┼───┼─────────────────────────────┤
│玖 │銀行匯款表 │62冊 │參明細表 │
├──┼──────┼───┼─────────────────────────────┤
│拾 │錄影帶 │1袋 │內有14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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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奬金發放表 │2冊 │拾壹-1、翔雁公司奬金發放總表1.940101~940131、發放日: │
│ │ │ │ 94.2.2 2.931101~931125、發放日:93.11.25 │
│ │ │ │ │
│ │ │ │拾壹-2、翔心福公司奬金收入暨扣繳總表所得所屬年月:自94年 │
│ │ │ │ 01月至94年12月所得給付年度:94扣繳率:10%(共計 │
│ │ │ │ 1915位所得人、給付淨額:148,642,433元) │
├──┼──────┼───┼─────────────────────────────┤
│拾貳│入會費表 │1冊 │1.入會費表 │
│ │ │ │2.預收貨款表 │
│ │ │ │3.銷貨收入表 │
│ │ │ │4.會員提貨明細表(931125至931231) │
├──┼──────┼───┼─────────────────────────────┤
│拾參│合會日報表 │2冊 │拾參-1、合會日報表 │
│ │ │ │1.翔雁第28期櫃檯日報表(台中)95.1.2~95.3.14 │
│ │ │ │2.第十五、十六、十七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
│ │ │ │ │
│ │ │ │拾參-1、合會日報表 │
│ │ │ │1.回饋金轉合會範例表(限舊會員使用)(含方案說明、金額試算│
│ │ │ │ 表) │
│ │ │ │2.天心合會--會員名單組別:A017、A017-1 │
│ │ │ │3.翔雁第29期櫃檯日報表(台中)95.2.7~95.3.13 │
│ │ │ │4.會員名單 │
│ │ │ │5.未進二輪已結清名單 │
├──┼──────┼───┼─────────────────────────────┤
│拾肆│合會資料 │1冊 │1.合會參加方式 │
│ │ │ │2.享春互助聯誼會說明及金額試算表 │
│ │ │ │3.奬金制度與升遷辦法 │
├──┼──────┼───┼─────────────────────────────┤
│拾伍│組織奬金表 │1冊 │ │
├──┼──────┼───┼─────────────────────────────┤
│拾陸│磁碟片 │3袋 │拾陸─1:25片拾陸─2:22片拾陸─3:18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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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會員資料明細表(107冊)
┌──┬──────────────────────────────┐
│編號│內容 │
├──┼──────────────────────────────┤
│ 1 │會員資料(內含:會員入會申請契約書、入會訂購單、商品訂購單、 │
│∫ │ 會員提貨額表、統一發票等) │
│84 │全部會員人數:2109人(詳如會員名冊所載),其中 │
│ │1 ~4 :身分證字號「A」開頭之會員計 114 人 │
│ │5 ~14:身分證字號「B」開頭之會員計 195 人 │
│ │15 :身分證字號「C」開頭之會員計 32 人 │
│ │16~17:身分證字號「D」開頭之會員計 56 人 │
│ │18~19:身分證字號「E」開頭之會員計 55 人 │
│ │20~23:身分證字號「F」開頭之會員計 129 人 │
│ │24~30:身分證字號「G」開頭之會員計 170 人 │
│ │31~34:身分證字號「H」開頭之會員計 95 人 │
│ │35~36:身分證字號「J」開頭之會員計 60 人 │
│ │37~39:身分證字號「K」開頭之會員計 85 人 │
│ │40~49:身分證字號「L」開頭之會員計 229 人 │
│ │50~55:身分證字號「M」開頭之會員計 128 人 │
│ │56~61:身分證字號「N」開頭之會員計 148 人 │
│ │62~65:身分證字號「P」開頭之會員計 85 人 │
│ │66~67:身分證字號「Q」開頭之會員計 70 人 │
│ │68~70:身分證字號「R」開頭之會員計 87 人 │
│ │71~72:身分證字號「S」開頭之會員計 53 人 │
│ │73~74:身分證字號「T」開頭之會員計 50 人 │
│ │75~78:身分證字號「U」開頭之會員計 128 人 │
│ │79 :身分證字號「X、Y、Z…」 │
│ │ 等英文字母開頭之會員 計 19 人 │
│ │80~82:身分證字號「V」開頭之會員計 62 人 │
│ │83~84:法人、行號之會員 計 59 人 │
│ │(含未編號之法人③) │
├──┼──────────────────────────────┤
│85 │翔雁國際第22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
│ │(其上黏貼會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正面影本,以下同) │
├──┼──────────────────────────────┤
│86 │翔雁國際第15~17期入會申請契約書(A)美威 │
├──┼──────────────────────────────┤
│87 │翔雁國際第12~14期入會申請契約書(C)賴副總 │
├──┼──────────────────────────────┤
│88 │翔雁國際第12~14期入會申請契約書(A) │
├──┼──────────────────────────────┤
│89 │翔雁國際第12~14期入會申請契約書(B) │
├──┼──────────────────────────────┤
│90 │翔雁國際第10~11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
├──┼──────────────────────────────┤
│91 │翔雁國際第8~9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
├──┼──────────────────────────────┤
│92 │翔雁國際第18期入會申請契約書(A) │
├──┼──────────────────────────────┤
│93 │翔雁國際第15~17期入會申請書(C)基多 │
├──┼──────────────────────────────┤
│94 │翔雁國際第15~17期入會申請契約書(C)賴副總 │
├──┼──────────────────────────────┤
│95 │翔雁國際第15~17期入會申請契約書(B) │
├──┼──────────────────────────────┤
│96 │翔雁國際第1~7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
├──┼──────────────────────────────┤
│97 │翔雁國際第19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
├──┼──────────────────────────────┤
│98 │翔雁國際第20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
├──┼──────────────────────────────┤
│99 │翔雁國際第21期入會申請契約書 │
├──┼──────────────────────────────┤
│100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101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102 │翔雁公司填製之收據(收受會員繳交之款項) │
├──┼──────────────────────────────┤
│103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104 │①福利促進會第27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105 │①福利促進會第28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106 │①福利促進會第26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107 │①福利促進會各期會員名冊(不完整) │
│ │②部分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貳、奬金資料明細表(27冊)
┌──┬──────────────────────────────┐
│編號│內容 │
├──┼──────────────────────────────┤
│1 │公司福利奬金發放總表 │
│ │(起迄日:931101至941130;發放日:941220~941225) │
├──┼──────────────────────────────┤
│2 │會員匯款帳戶資料 │
├──┼──────────────────────────────┤
│3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第21~25期)(941121~941125) │
│ │起迄日:931101至941031;發放日:941121~941125 │
├──┼──────────────────────────────┤
│4 │①第12、13、14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
│ │②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1101至941130;發放日:941205 │
│ │③現金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205) │
├──┼──────────────────────────────┤
│5 │①第12、13、14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
│ │②翔雁第21~25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4年10、11月) │
│ │③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1001至941031;發放日:941105、941115 │
│ │④現金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105) │
├──┼──────────────────────────────┤
│6 │①第10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
│ │②翔雁第21~24期櫃臺日報表(94年9、10月) │
│ │③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0901至940930;發放日:941005、941015、941031 │
│ │④現金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005、941015) │
├──┼──────────────────────────────┤
│7 │①第9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
│ │②新會員優惠套裝奬金計算表 │
│ │③翔雁第19~23期櫃臺日報表(94年8、9月) │
│ │④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0801至940831;發放日:940915、940905、940930 │
├──┼──────────────────────────────┤
│8 │①第8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
│ │②翔雁第18~22期櫃臺日報表(94年7、8月) │
│ │③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0701至940731;發放日:940805、940815 │
├──┼──────────────────────────────┤
│9 │①翔雁第12、13、14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3年12月、94年1、2月│
│ │ ) │
│ │②翔雁第12、13、14期份數統計 │
│ │③翔雁94年元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 │
│ │④重複消費份數明細表(消費日期:931230) │
│ │⑤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202) │
├──┼──────────────────────────────┤
│10 │①翔雁第10、11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3年12月、94年1月) │
│ │②翔雁第10、11期份數統計 │
│ │③翔雁94年元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 │
├──┼──────────────────────────────┤
│11 │①翔雁第1、2、8、9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3年11、12月) │
│ │②翔雁第8、9期份數統計 │
│ │③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31225) │
│ │④公排序號表 │
│ │⑤第1期櫃臺責任消費日報表(93年12/1~12/15) │
├──┼──────────────────────────────┤
│12 │①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115) │
│ │②郵匯局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015) │
│ │③合作金庫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015) │
├──┼──────────────────────────────┤
│13 │福利回饋奬金列印申請書、委託書 │
├──┼──────────────────────────────┤
│14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18期) │
│ │起迄日:931101至940331;發放日:940425 │
├──┼──────────────────────────────┤
│15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第15、16、17期) │
│ │起迄日:931101至940228; │
│ │發放日:940321(15期)、940322(16期)、940323(17期) │
├──┼──────────────────────────────┤
│16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第19、20期) │
│ │起迄日:931101至940531; │
│ │發放日:940624(19期)、940625(20期) │
├──┼──────────────────────────────┤
│17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19期) │
│ │起迄日:931101至940430;發放日:940525 │
├──┼──────────────────────────────┤
│18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第18~22期) │
│ │起迄日:931101至940731;發放日:940821~940825 │
├──┼──────────────────────────────┤
│19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21期) │
│ │起迄日:931101至940630;發放日:940725 │
├──┼──────────────────────────────┤
│20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第19~23期) │
│ │起迄日:931101至940831;發放日:940921~940925 │
├──┼──────────────────────────────┤
│21 │福利奬金發放總表(第21~24期) │
│ │起迄日:931101至940930;發放日:941022~941025 │
├──┼──────────────────────────────┤
│22 │①翔雁第21期櫃臺日報表(台中)(94年6、7月) │
│ │②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0601至940630;發放日:940705、940715、940731 │
│ │③第7期加入之會員名冊 │
├──┼──────────────────────────────┤
│23 │①翔雁第19、20期櫃臺日報表(94年5、6月) │
│ │②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0501至940531;發放日:940603、940630、940615 │
├──┼──────────────────────────────┤
│24 │①翔雁第19期櫃臺日報表(94年4、5月) │
│ │②第19、23期已完單名單 │
│ │③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0301至940331;發放日:940505 │
│ │ 起迄日:941201至941231;發放日:950115 │
├──┼──────────────────────────────┤
│25 │①翔雁第18期櫃臺日報表(94年3、4月) │
│ │②第18期已完單名單 │
│ │③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0301至940331;發放日:940415 │
├──┼──────────────────────────────┤
│26 │①翔雁第15、16、17期櫃臺日報表(94年1、2、3月) │
│ │②第15期已完單名單 │
│ │③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 │
│ │ 起迄日:940201至940228;發放日:940315、940316 │
├──┼──────────────────────────────┤
│27 │奬金發放明細表(合會部分) │
└──┴──────────────────────────────┘
參、公司資料明細表(147冊)
┌──┬──────────────────────────────┐
│編號│內容 │
├──┼──────────────────────────────┤
│1 │會員(陳慧玲、陳慧如、林趙保弟、惠澎、吳家錡、陳耿彬) │
│ │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2 │會員(陳碧蓮、黃惠瓊、郭由美、陳耿祥、陳耿彬) │
│ │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表 │
├──┼──────────────────────────────┤
│3 │會員(賴清琴、F○○、洪婉菁、詹春金、羅建榮、黃雅雯、詹寶同│
│ │、張芳禎、許淑美、羅素美、王詠文、王素珠)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4 │會員(丁梅山、羅雅容、劉嚴秀端、劉秋蘭、趙珮琪、廖詔紅、楊淑│
│ │娥、林佳蓉、詹麗英、張英傑、林銀滿、張金柱、乙○○、丙○○、│
│ │壬○○、陳枝花)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5 │會員(湯吉宏、康淑冠、湯月昭、葉依慧、陳宏彥、洪麗雯、邱金龍│
│ │、天○○)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6 │會員(石佩幼、蔡秋貴、王蘭蘭、陳品蒨、黃贊榮、黃冠富、陳修平│
│ │、黎惠姬)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7 │Ⅰ、會員退單統計表(95.7.10止) │
│ │Ⅱ、會員(胡林美雪、胡嘉龍、李葉靜妹、劉漢伯、陳建峰、陳永明│
│ │ 、譚建華、黃林素清、連秀姑、蘇秀蓮、蔡依靜、蔡幸吟)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8 │會員(陳慧玲、陳慧如、林趙保弟、惠澎、吳家錡、陳耿彬)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註:同編號1 │
├──┼──────────────────────────────┤
│9 │會員(陳碧蓮、黃惠瓊、郭由美、陳耿祥、陳耿彬)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表 │
│ │註:同編號2 │
├──┼──────────────────────────────┤
│10 │會員(陳震隆、莊妤娪、古月娥、丁如盈)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奬金對帳明細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支票影本 │
├──┼──────────────────────────────┤
│11 │會員填寫之解除(終止)契約申請書 │
├──┼──────────────────────────────┤
│12 │會員填寫之解除(終止)契約申請書 │
├──┼──────────────────────────────┤
│13 │辦理銀行信貸、信用卡等相關文宣資料、申請書 │
├──┼──────────────────────────────┤
│14 │會員(丁梅山、羅雅容、劉嚴秀端、劉秋蘭、趙珮琪、廖詔紅、楊淑│
│ │娥、林佳蓉、詹麗英、張英傑、林銀滿、張金柱、乙○○、丙○○、│
│ │壬○○、陳枝花)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註:同編號4 │
├──┼──────────────────────────────┤
│15 │會員(賴清琴、F○○、洪婉菁、詹春金、羅建榮、黃雅雯、詹寶同│
│ │、張芳禎、許淑美、羅素美、王詠文、王素珠)退會相關資料(影本│
│ │),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註:同編號3 │
├──┼──────────────────────────────┤
│16 │會員(湯吉宏、康淑冠、湯月昭、葉依慧、陳宏彥、洪麗雯、邱金龍│
│ │、天○○)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註:同編號5 │
├──┼──────────────────────────────┤
│17 │會員(石佩幼、蔡秋貴、王蘭蘭、陳品蒨、黃贊榮、黃冠富、陳修平│
│ │、黎惠姬)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註:同編號6 │
├──┼──────────────────────────────┤
│18 │會員(胡林美雪、胡嘉龍、李葉靜妹、劉漢伯、陳建峰、陳永明 │
│ │ 、譚建華、黃林素清、連秀姑、蘇秀蓮、蔡依靜、蔡幸吟) │
│ │退會相關資料(影本),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⑤切結書 │
│ │⑥支票影本 │
│ │註:同編號7 │
├──┼──────────────────────────────┤
│19 │會員(葉柔甫、賴淑媛、賴繪文、賴尚銓、葉洪阿妹)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奬金對帳明細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支票影本 │
├──┼──────────────────────────────┤
│20 │會員(許淑娟、葉志誠、葉柔佑)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奬金對帳明細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21 │Ⅰ、會員退單統計表(95.7.18止) │
│ │Ⅱ、會員(蔡曾珍、蔡梁鴻、林永逸、吳永發、徐維得) │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22 │翔雁公司相關資料(含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經營規章、行銷制度及│
│ │一些文宣資料) │
├──┼──────────────────────────────┤
│23 │(大陸)毫州市華陀國際葯業集團項目實施建議書 │
├──┼──────────────────────────────┤
│24 │翔雁(翔心福)公司之文宣及相關說明資料 │
│∫ │ │
│30 │ │
├──┼──────────────────────────────┤
│31 │翔雁(翔心福)公司產品說明資料 │
├──┼──────────────────────────────┤
│32 │元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資料 │
├──┼──────────────────────────────┤
│33 │①翔雁公司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94年1月份) │
│ │②翔雁公司現金簿 │
│ │③福利促進會現金簿 │
├──┼──────────────────────────────┤
│34 │會員(何柏璋、鄭國雄、洪達好、李素華、馬芮國際有限公司)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35 │會員(莊文德、涂德昌、莊麗雲、莊麗春、曾麗蓉、鄭凱翔)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36 │會員(翔佑企業社、劉玉美、郭玉華、郭正義、郭紘佑、莊周對、郭│
│ │力維、莊明錦、莊文賢)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37 │會員(游芷苓、翁玉枝、賴梓通、陳美琴、曾秀瓊、曾玉雪)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38 │會員(Q○○、金國婷、羅育芬、薛紹平、劉志雄、劉崑源、劉梓煌│
│ │、蔡玉女、戴桂新)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39 │會員(蔡銀、李水妹、黃貴忠、古金土、張阿妹、林秀英)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40 │會員(廣諭商行、陳真慧、劉美芳、申○○、D○○、溫永洋、張滿│
│ │足、盧伴、石芬芳、楊佳蓉、劉玉琴、李如媛、何全益)退會相關資│
│ │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41 │會員(陳亭云、王群、吳素葉、楊曉雯、謝澤慧、吳燕雀、黃貴忠、│
│ │邱陳秀菊、陳鳳梅、黃素玲、洪招治、簡嘉慧、陳怡伶、吳阿雪、長│
│ │白山企業)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42 │會員(陳吳秀慧、陳怡呈、曾麗珠、柯清治、趙美女、李志忠、黃鳳│
│ │珠、李玉蓮(象王)、古月娥)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43 │會員(吳靜虹、丑○○、王淑芬、簡懿華、陳柏蓉、陳柏如、吳佳燕│
│ │、洪宜萍、張林秀茉、「葉瑞家、洪歸、洪聖青、蔡芙蓉、洪陳娟、│
│ │洪君萍、洪榮川、達欣裝潢行」)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奬金對帳明細 │
│ │註:「」內之人僅有申請書 │
├──┼──────────────────────────────┤
│44 │會員(洪雅萍、陳怡呈、陳貴美、譚建華、陳枝花、許啟明、陳淑珠│
│ │、林秀鑾、簡郁嫻、誼麗國際貿易行)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切結書 │
│ │⑤支票影本 │
├──┼──────────────────────────────┤
│45 │會員(張瑞明、張林美、鄭思萍、湯月昭、陳貴美、譚建華、壬○○│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同意書 │
├──┼──────────────────────────────┤
│46 │翔雁公司會員清冊(931101至940430) │
├──┼──────────────────────────────┤
│47 │會員(葉柔甫、賴淑媛、賴繪文、賴尚銓、葉洪阿妹)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奬金對帳明細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④支票影本 │
│ │註:同編號19 │
├──┼──────────────────────────────┤
│48 │會員(許淑娟、葉志誠、葉柔佑)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奬金對帳明細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註:同編號20 │
├──┼──────────────────────────────┤
│49 │①翔心福公司個人已領奬金明細表(陳品蒨) │
│ │②翔心福公司總分類帳(預收貨款)(950101~950431) │
│ │③會員退單統計表(95.7.18止) │
│ │④會員退會相關資料(同編號21) │
├──┼──────────────────────────────┤
│50 │①花蓮理想大地說明資料 │
│ │②大陸直銷法規相關說明 │
│ │③芳療產品相關說明 │
├──┼──────────────────────────────┤
│51 │會員退會相關資料(同編號10) │
├──┼──────────────────────────────┤
│52 │紅陽科技特約商店使用說明書 │
├──┼──────────────────────────────┤
│53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契約書及入會訂購單(內含發票) │
│∫ │ │
│56 │ │
├──┼──────────────────────────────┤
│57 │①員工旅遊資料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58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契約書及入會訂購單(內含發票) │
├──┼──────────────────────────────┤
│59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60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61 │空白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及樣本 │
├──┼──────────────────────────────┤
│62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63 │①福利促進會第22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64 │①福利促進會第21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65 │①福利促進會第20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66 │①福利促進會第25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67 │①福利促進會第24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68 │①福利促進會第23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69 │①福利促進會第19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70 │①福利促進會第18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71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72 │①本票明細表 │
│ │②分期攤還同意書 │
├──┼──────────────────────────────┤
│73 │分期攤還同意書 │
├──┼──────────────────────────────┤
│74 │合會車次表 │
├──┼──────────────────────────────┤
│75 │資料明細表(公司各項資料、制度表、話術參考資料) │
├──┼──────────────────────────────┤
│76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77 │會員填寫之入會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78 │合會組員登記表 │
├──┼──────────────────────────────┤
│79 │Z○○簽立委託書、同意書 │
├──┼──────────────────────────────┤
│80 │①福利促進會第15、16、17期會員名冊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同意書 │
├──┼──────────────────────────────┤
│81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流水號:000378賴陳阿丹~000499癸○○(缺000402號) │
├──┼──────────────────────────────┤
│82 │①福利促進會第12、13、14期會員名冊 │
│ │ (000256劉漢伯~000499癸○○,共244人)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 流水號:000256劉漢伯~000377許淑滿 │
├──┼──────────────────────────────┤
│83 │①福利促進會第12、13、14期會員名冊(第10~11期) │
│ │ (000144莊惠美~000255陳秀男,共112人)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 流水號:000144莊惠美~000255陳秀男(缺000215、000237) │
├──┼──────────────────────────────┤
│84 │①合會一配三開標日表 │
│ │②(新)合會組員登記表 │
│ │③天心合會會員名單(A004) │
├──┼──────────────────────────────┤
│85 │會議資料,含: │
│ │①翔雁經銷商福利促進會成立大會議程 │
│ │②翔雁經銷商權益維護章程 │
│ │③空白申請書 │
│ │④空白委託同意書 │
│ │⑤翔雁經銷商福利促進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94.3.17) │
│ │⑥翔雁經銷商福利促進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記錄 │
│ │⑦經銷商福利促進會會議記錄(94年5月至94年12月,計7次) │
│ │⑧翔雁公司94年9月間三次公告 │
│ │⑨辭任書(王文里94.6.15辭任福利委員) │
├──┼──────────────────────────────┤
│86 │①福利促進會會員名冊(第8~9期) │
│ │ (000068徐森田~000143劉連瑞,共76人)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 流水號:000068徐森田~000143劉連瑞(缺000143) │
├──┼──────────────────────────────┤
│87 │①福利促進會會員名冊(第1~7期) │
│ │ (000001基多公司~000067林宜瑩) │
│ │②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同意書、委託書(委託同意書) │
│ │ 流水號:000001基多公司~000067林宜瑩 │
├──┼──────────────────────────────┤
│88 │①翔雁公司2004.12.29公告 │
│ │②空白申請書 │
│ │③翔雁公司、基多生物科技公司與Y○○、宙○○、陳明群3人簽立 │
│ │ 之使用借貸契約書2份 │
├──┼──────────────────────────────┤
│89 │①經銷商權益維護處理規約 │
│ │②空白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 │
│ │③經銷商會議記錄(93年10月至94年2月,計6次) │
├──┼──────────────────────────────┤
│90 │①翔雁94年4、5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含明細) │
│ │②翔雁93年12月份~94年4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不含明細) │
│ │③翔雁第1期櫃檯責任消費日報表(台中)、(台北)(93年12月) │
├──┼──────────────────────────────┤
│91 │①翔心福95年元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不含明細) │
│ │②翔雁94年9~12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不含明細) │
│ │③翔雁94年6、7、8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含明細) │
├──┼──────────────────────────────┤
│92 │會員名冊,分二種標示: │
│ │①標會--13400元 │
│ │②標會-- 6700元 │
├──┼──────────────────────────────┤
│93 │①翔雁經銷商權益維護章程 │
│ │②翔雁經銷商福利促進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94.3.17) │
├──┼──────────────────────────────┤
│94 │①翔雁第15至28期已完單名單(新會員、第二輪) │
│ │②翔雁第8至14期份數統計 │
│ │③翔雁公司重複消費份數明細表(起迄日:931101至931125) │
├──┼──────────────────────────────┤
│95 │會員填寫之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委託同意書) │
├──┼──────────────────────────────┤
│96 │填載不完全之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委託同意書) │
├──┼──────────────────────────────┤
│97 │填載不完全之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委託同意書) │
├──┼──────────────────────────────┤
│98 │填載不完全之申請書、委託書、同意書(委託同意書) │
├──┼──────────────────────────────┤
│99 │福利委員會第22期入會訂購單 │
├──┼──────────────────────────────┤
│100 │福利委員會第23期入會訂購單 │
├──┼──────────────────────────────┤
│101 │福利委員會第21~24期入會訂購單 │
├──┼──────────────────────────────┤
│102 │有2冊: │
│ │厚冊:福利委員會第19、20期入會訂購單 │
│ │薄冊:①翔雁公司會員(入會)出貨總表00000000至00000000 │
│ │ ②翔雁公司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203) │
│ │ ③翔雁公司奬金發放總表(起迄日940101至940131) │
├──┼──────────────────────────────┤
│103 │①95年1月份責任消費 │
│ │ 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②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完成日期<=941130) │
├──┼──────────────────────────────┤
│104 │翔雁公司94年3月至10月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 │
├──┼──────────────────────────────┤
│105 │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完成日期<=941031,計42頁) │
│ │ (完成日期<=940930,計38頁) │
├──┼──────────────────────────────┤
│106 │翔雁公司94年三、四月份二聯式統一發票 │
├──┼──────────────────────────────┤
│107 │福利委員會第21期入會訂購單 │
├──┼──────────────────────────────┤
│108 │福利委員會第22-27期入會訂購單(000000-000000) │
├──┼──────────────────────────────┤
│109 │福利委員會第21-28期入會訂購單(000000-000000) │
├──┼──────────────────────────────┤
│110 │福利委員會第29期入會訂購單(000000-000000) │
├──┼──────────────────────────────┤
│111 │翔雁公司94年一、二至五、六月份二聯式統一發票 │
├──┼──────────────────────────────┤
│112 │福利委員會第21-25期入會訂購單(941115) │
├──┼──────────────────────────────┤
│113 │福利委員會第21-26期入會訂購單(941215) │
├──┼──────────────────────────────┤
│114 │福利委員會第1-7、12-14期(A)(B)(C)入會訂購單 │
├──┼──────────────────────────────┤
│115 │福利委員會第15-17期(A)(B)入會訂購單 │
├──┼──────────────────────────────┤
│116 │福利委員會第15-17期(C)入會訂購單(賴副總) │
├──┼──────────────────────────────┤
│117 │福利委員會第18期(A)(B)(C)入會訂購單 │
├──┼──────────────────────────────┤
│118 │福利委員會第19期入會訂購單 │
├──┼──────────────────────────────┤
│119 │整箱--天心互助聯誼會會員合會書 │
├──┼──────────────────────────────┤
│120 │整箱,內含: │
│ │①94.95年度請假卡 │
│ │②95年度商品庫存表(1-5月份) │
│ │③95年1-6月份責任消費月報表 │
│ │④奬金發放匯款表 │
│ │⑤各行庫匯款單據存根聯 │
│ │⑥支票簽收單 │
│ │⑦收據 │
│ │⑧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款表(950101至950131) │
│ │⑨福利回饋統計表(000000-000000) │
├──┼──────────────────────────────┤
│121 │94年7月份責任消費(內有幾張6月份及1張8月份) │
├──┼──────────────────────────────┤
│122 │94年3、4月份責任消費 │
├──┼──────────────────────────────┤
│123 │95年1月份日報表--內含: │
│ │1.翔雁第27期已完單名單(新會員、第二輪) │
│ │2.94年1月份、12月份責任消費、95年元月份責任消費 │
├──┼──────────────────────────────┤
│124 │1.94年2月份責任消費 │
│ │2.翔雁公司2/1~2/5重複消費名單 │
├──┼──────────────────────────────┤
│125 │94年6月份責任消費 │
├──┼──────────────────────────────┤
│126 │94年5月份責任消費 │
├──┼──────────────────────────────┤
│127 │94年8月份責任消費 │
├──┼──────────────────────────────┤
│128 │94年11月份日報表--內含: │
│ │94年10月份責任消費(2張)、11月份責任消費 │
├──┼──────────────────────────────┤
│129 │93年12月份~94年元月份責任消費日報表 │
├──┼──────────────────────────────┤
│130 │94年9、10月份責任消費 │
├──┼──────────────────────────────┤
│131 │94年9月份責任消費 │
├──┼──────────────────────────────┤
│132 │94年12月份日報表、94年12月份責任消費 │
├──┼──────────────────────────────┤
│133 │第20期&94年6月份責任消費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34 │第25期&94年11月份責任消費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35 │①第19期&94年5月份責任消費 │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②第12、13、14期&94年2月份責任消費 │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36 │①第18期&94年4月份責任消費 │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②第24期&94年10月份責任消費 │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37 │①第1~7期 │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②第8、9期&93年12月份責任消費 │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③第10、11&94年元月份責任消費 │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④第15、16、17期&94年3月份責任消費 │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38 │95年2月份日報表、95年元、2月份責任消費 │
├──┼──────────────────────────────┤
│139 │①翔雁公司會員提貨金額明細表(940201至940228 ) │
│ │②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完成日期<=940831計36頁、 │
│ │ 完成日期<=940731計33頁) │
├──┼──────────────────────────────┤
│140 │第21期&94年7月份責任消費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1 │第22期&94年8月份責任消費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2 │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 │
│ │①完成日期<=940225、4月份、1~17期、計21頁 │
│ │②完成日期<=940125、3月份、計12頁 │
│ │③完成日期<=940115、2月份、計6頁 │
│ │②完成日期<=940630、8月份、1~21期、計30頁 │
├──┼──────────────────────────────┤
│143 │①統一發票影本1張(票號:GU00000000、時間:94.7.15、營業人:│
│ │ 立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內容:車資8400元) │
│ │②重複消費份數確認表 │
│ │ Ⅰ、完成日期<=931215、計4頁、 │
│ │ Ⅱ、完成日期<=940531、7月份、1~20期、計29頁 │
│ │ Ⅲ、完成日期<=940430、6月份、1~19期、計27頁 │
│ │ Ⅳ、完成日期<=940325、5月份、1~18期、計25頁 │
│ │③6月份未重消名單 │
├──┼──────────────────────────────┤
│144 │第23期&94年9月份責任消費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5 │94年12月份責任消費 │
│ │翔雁公司國際公排序號簡表(0000000000~0000000000) │
├──┼──────────────────────────────┤
│146 │翔雁公司94年三、四月份二聯式統一發票 │
├──┼──────────────────────────────┤
│147 │翔雁公司94年一、二月份及三、四月份二聯式統一發票 │
└──┴──────────────────────────────┘
肆、財務資料明細表(52冊)
┌──┬──────────────────────────────┐
│編號│內容 │
├──┼──────────────────────────────┤
│1 │①發放回饋金名單 │
│ │②合會紅利金 │
│ │③會員退單統計表 │
│ │④車次系統管理 │
├──┼──────────────────────────────┤
│2 │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218~950224) │
├──┼──────────────────────────────┤
│3 │①總分類帳:Ⅰ、預收貨款95/02/01~95/08/31 │
│ │ Ⅱ、股東往來95/01/25~95/08/31 │
│ │②翔心福公司95年2月薪資表 │
├──┼──────────────────────────────┤
│4 │翔心福公司95年1-4月帳務資料(含:試算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
│ │、日記簿......等) │
├──┼──────────────────────────────┤
│5 │①《新》合會組員登記表 │
│ │②福利回饋發放明細 │
│ │③奬金發放明細 │
├──┼──────────────────────────────┤
│6 │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95年8月財務資料(含:試算表、資│
│ │產負債表、損益表、日記簿......等) │
├──┼──────────────────────────────┤
│7 │①《新》合會組員登記表 │
│ │②福利回饋發放明細 │
│ │③奬金發放明細 │
├──┼──────────────────────────────┤
│8 │①經銷商94年10~12月份未重複責任消費名單 │
│ │②應付票據明細 │
├──┼──────────────────────────────┤
│9 │翔雁公司兌換外幣資料 │
├──┼──────────────────────────────┤
│10 │會員(陳張木蘭、陳加賢、蘇江瓊琓、黃靜儀、葉麗櫻)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11 │會員(陳漢旭、陳信旭、陳建偉)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12 │①翔雁(翔心福)公司簽發之收據 │
│ │②《新》合會組員登記表及開標紀錄(A001-A008) │
├──┼──────────────────────────────┤
│13 │會員(許呂阿畏、陳睿軒、王卉芝)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14 │會員(陳友貞、豐鉅汽車企業社、陳亮轅、陳璀盈)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15 │會員(鄒小芳、蔡清飛、陳建宇、陳冠峰)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16 │會員(陳宓蓉、許秀蓮、郭武雄、郭蘇雪) │
│ │退會相關資料,含: │
│ │①會員退會申請書 │
│ │②個人已領奬金紀錄表 │
│ │③福利回饋奬金對帳明細表 │
├──┼──────────────────────────────┤
│17 │①各項奬金制度表 │
│ │②商品一覽表 │
│ │③應付票據明細表 │
│ │④翔心福營業處奬金制度 │
├──┼──────────────────────────────┤
│18 │①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115) │
│ │②青海高德威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僑蕊化妝品有限公司稅務│
│ │ 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
│ │③紅利分配表 │
├──┼──────────────────────────────┤
│19 │①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3年12月) │
│ │②公司各項奬金發放匯總表(發放日:931125) │
│ │③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31215) │
├──┼──────────────────────────────┤
│20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3年12月) │
├──┼──────────────────────────────┤
│21 │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1月) │
├──┼──────────────────────────────┤
│22 │①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1月) │
│ │②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125、940126) │
├──┼──────────────────────────────┤
│23 │①奬金發放總表(發放日:940202)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2月) │
│ │③薪資轉帳明細表(94年2月1日) │
├──┼──────────────────────────────┤
│24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93年11月) │
├──┼──────────────────────────────┤
│25 │①奬金分配表 │
│ │②分期攤還同意書(未填載完全) │
├──┼──────────────────────────────┤
│26 │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3月) │
├──┼──────────────────────────────┤
│27 │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321)(上註記:15期回饋) │
│ │ (發放日:940322)(上註記:16期回饋) │
├──┼──────────────────────────────┤
│28 │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323)(上註記:17期) │
├──┼──────────────────────────────┤
│29 │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315)(上註記:15、16、17期、│
│ │組織) │
├──┼──────────────────────────────┤
│30 │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3 │
│ │月) │
├──┼──────────────────────────────┤
│31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3月) │
├──┼──────────────────────────────┤
│32 │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203)(上註記:12期) │
│ │ (發放日:940204)(上註記:13期) │
│ │ (發放日:940205)(上註記:14期) │
├──┼──────────────────────────────┤
│33 │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2 │
│ │月) │
├──┼──────────────────────────────┤
│34 │①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
│ │ 4月) │
│ │②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321)(上註記:15期回饋) │
├──┼──────────────────────────────┤
│35 │奬金發放匯款表(940425發放、940505發放) │
├──┼──────────────────────────────┤
│36 │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425) │
├──┼──────────────────────────────┤
│37 │奬金發放匯款表(940525發放) │
├──┼──────────────────────────────┤
│38 │奬金發放匯款表(940620發放) │
├──┼──────────────────────────────┤
│39 │奬金發放匯款表(940603發放) │
├──┼──────────────────────────────┤
│40 │奬金發放匯款表(940620發放) │
├──┼──────────────────────────────┤
│41 │奬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725) │
├──┼──────────────────────────────┤
│42 │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7月) │
├──┼──────────────────────────────┤
│43 │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6月) │
├──┼──────────────────────────────┤
│44 │①平均分配表 │
│ │②天心互助聯誼會每月應注意事項、試算表 │
│ │③各項奬金制度表 │
├──┼──────────────────────────────┤
│45 │翔雁公司會員奬金收入暨扣繳總表(93年度) │
├──┼──────────────────────────────┤
│46 │①翔雁公司奬金制度 │
│ │②員工通訊錄 │
├──┼──────────────────────────────┤
│47 │會議記錄(95年5、6月) │
├──┼──────────────────────────────┤
│48 │①翔雁第18-22期櫃檯日報表(台中)(94年7-8月) │
│ │②翔雁第18-22期已完單名單 │
├──┼──────────────────────────────┤
│49 │合會名單(A001-A007) │
├──┼──────────────────────────────┤
│50 │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4 │
│ │月) │
├──┼──────────────────────────────┤
│51 │奬金分配表 │
├──┼──────────────────────────────┤
│52 │翔心福公司貸款文件資料 │
└──┴──────────────────────────────┘
伍、存摺明細表(16冊)
┌──┬──────────────────────────────┐
│編號│內容 │
├──┼──────────────────────────────┤
│1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6本 │
│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林宜瑩 │
│ │③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本)│
│ │④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2 │Ⅰ、三信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4本、代收票據簿1本 │
│ │①帳號: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本) │
│ │②帳號: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③帳號: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④帳號: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Ⅱ、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憑摺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Ⅲ、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3本 │
│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③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Ⅳ、中國信託存款存摺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賴世杰(美元帳戶) │
├──┼──────────────────────────────┤
│3 │Ⅰ、三信商業銀行代收票據簿1本 │
│ │ 帳號:0000000000;戶名:陳明群、宙○○、Z○○ │
│ │Ⅱ、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憑摺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票據登記簿2本(1本委託人為賴世杰、另│
│ │ 1本空白) │
├──┼──────────────────────────────┤
│4 │Ⅰ、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3本 │
│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I○○(2本) │
│ │Ⅱ、中國信託存款存摺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5 │Ⅰ、土地銀行存款存摺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Ⅱ、中國信託存款存摺4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世杰 │
├──┼──────────────────────────────┤
│6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7 │Ⅰ、中國信託存款存摺2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世杰 │
│ │Ⅱ、大眾銀行活期存款存摺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虎 │
│ │ 敏輝 │
│ │Ⅲ、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2本 │
│ │①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 │
│ │ 處I○○ │
│ │②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 │
│ │ 處 │
├──┼──────────────────────────────┤
│8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4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I○○ │
├──┼──────────────────────────────┤
│9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10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11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
│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本)│
│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亞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12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13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1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I○○ │
├──┼──────────────────────────────┤
│14 │Ⅰ、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5本 │
│ │①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I○○ │
│ │②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I○○ │
│ │③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寶立康實業有限公司 │
│ │④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⑤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Ⅱ、中國信託存款存摺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e○○ │
│ │Ⅲ、三信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2本 │
│ │①00-0-0000000;戶名:宙○○Z○○駱玫秀 │
│ │②00-0-0000000;戶名:陳明群宙○○Z○○ │
├──┼──────────────────────────────┤
│15 │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 │
│ │許美) │
├──┼──────────────────────────────┤
│16 │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帳號:113951)95年1-7月份 │
│ │②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
│ │ 翔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陸、公司札記明細表(13冊)
┌──┬──────────────────────────────┐
│編號│內容 │
├──┼──────────────────────────────┤
│1 │①翔心福公司95年11、12月間發出之聲明書、公告 │
│ │②攤還步驟一二 │
│ │③空白之分期攤還同意書 │
├──┼──────────────────────────────┤
│2 │①翔雁國際開發經營規章 │
│ │②商品一覽表 │
│ │③資金動向表 │
├──┼──────────────────────────────┤
│3 │①員工薪資表 │
│ │②翔心福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 │③翔雁、翔心福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影本、資產 │
│ │ 負債表影本 │
├──┼──────────────────────────────┤
│4 │①員工通訊錄 │
│ │②奬金分配表 │
├──┼──────────────────────────────┤
│5 │員工薪資表(93年11月至95年6月) │
├──┼──────────────────────────────┤
│6 │合會資料(含參加方式說明、試算表) │
├──┼──────────────────────────────┤
│7 │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來函(關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事項所需│
│ │資料及相關費用) │
├──┼──────────────────────────────┤
│8 │翔心福公司95年6月3日會議記錄 │
├──┼──────────────────────────────┤
│9 │會員李珠麗寫給公司的信 │
├──┼──────────────────────────────┤
│10 │①I○○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
│ │②I○○與李坤樹簽訂之土地房屋契約書影本 │
│ │③Y○○、I○○本院95年上訴字第398號準備書狀乙份 │
├──┼──────────────────────────────┤
│11 │翔心福公司奬金制度說明、合會資料等 │
├──┼──────────────────────────────┤
│12 │翔雁公司〈營運策略改良專案〉 │
│ │(富寶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
├──┼──────────────────────────────┤
│13 │筆記本1本(封面上書寫〈沈崇隆〉) │
└──┴──────────────────────────────┘
柒、資金流量表明細表(8冊)
┌──┬──────────────────────────────┐
│編號│內容 │
├──┼──────────────────────────────┤
│1 │94年5、6月資金流量表 │
├──┼──────────────────────────────┤
│2 │94年8月資金流量表 │
├──┼──────────────────────────────┤
│3 │94年12月資金流量表 │
├──┼──────────────────────────────┤
│4 │94年10月資金流量表 │
├──┼──────────────────────────────┤
│5 │94年11月資金流量表 │
├──┼──────────────────────────────┤
│6 │94年7月資金流量表 │
├──┼──────────────────────────────┤
│7 │94年9月資金流量表 │
├──┼──────────────────────────────┤
│8 │93年12月資金流量表 │
└──┴──────────────────────────────┘
捌、財務報表明細表(4冊)
┌──┬──────────────────────────────┐
│編號│內容 │
├──┼──────────────────────────────┤
│1 │翔雁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試算表、日記簿(93年1月1日至93年│
│ │12月31日) │
├──┼──────────────────────────────┤
│2 │翔雁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試算表(94年9月1日至94年9月30日 │
│ │)、日記簿(94年9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 │
├──┼──────────────────────────────┤
│3 │翔雁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試算表(94年4月1日至94年4月31日 │
│ │、94年8月1日至94年8月31日)、日記簿(94年4月1日至94年8月31日│
│ │) │
├──┼──────────────────────────────┤
│4 │①銷售金額/預收貨款統計一覽表 │
│ │②翔雁公司93年10月至94年9月營業收益表 │
│ │③翔雁公司93年至94年5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
│ │④翔雁公司93年至94年6月總分類帳(佣金支出) │
└──┴──────────────────────────────┘
玖、銀行匯款表明細表(62冊)
┌──┬──────────────────────────────┐
│編號│內容 │
├──┼──────────────────────────────┤
│1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5、950126) │
│ │②業務人員獎金計算表 │
│ │③轉帳傳票(95.1.31) │
│ │④匯款明細 │
├──┼──────────────────────────────┤
│2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000000-000000) │
├──┼──────────────────────────────┤
│3 │獎金發放匯款表(94年7月5日) │
├──┼──────────────────────────────┤
│4 │獎金發放匯款表(94年7月22日) │
├──┼──────────────────────────────┤
│5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624、940625) │
├──┼──────────────────────────────┤
│6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405、940415)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4、5月) │
├──┼──────────────────────────────┤
│7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215) │
│ │②商品訂購單(楊巧孜、簡嘉慧) │
├──┼──────────────────────────────┤
│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年1月份) │
├──┼──────────────────────────────┤
│9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715)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7月) │
├──┼──────────────────────────────┤
│10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615、940630)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6月) │
├──┼──────────────────────────────┤
│11 │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
│ │(起迄日:950101至950131、發放日:950215) │
├──┼──────────────────────────────┤
│12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515)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5月)、銀行匯款單存根聯(94年6月│
│ │ ) │
│ │③獎金發放匯款表3份(94年7月12日發放、94年5月17日發放、94年5│
│ │ 月13日發放) │
├──┼──────────────────────────────┤
│13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525)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銀行匯款存根聯(94│
│ │ 年5月) │
├──┼──────────────────────────────┤
│14 │獎金發放簽收單 │
├──┼──────────────────────────────┤
│15 │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
│ │(起迄日:950101至950131、發放日:950215) │
├──┼──────────────────────────────┤
│16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6) │
├──┼──────────────────────────────┤
│17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9月) │
├──┼──────────────────────────────┤
│1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1月) │
├──┼──────────────────────────────┤
│19 │①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
│ │ (起迄日:950101至950131、發放日:950215) │
│ │②公司福利獎金發放總表 │
│ │(起迄日:931101至950131、發放日:950225) │
├──┼──────────────────────────────┤
│20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9、10、11月) │
├──┼──────────────────────────────┤
│21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1、12月、95年1月) │
│ │②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
│ │ (起迄日:941201至941231、發放日:950105) │
├──┼──────────────────────────────┤
│22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0月) │
├──┼──────────────────────────────┤
│23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2月) │
├──┼──────────────────────────────┤
│24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6) │
├──┼──────────────────────────────┤
│25 │①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
│ │ (起迄日:950101至950131、發放日:950301、950215) │
│ │②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215) │
├──┼──────────────────────────────┤
│26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0-12月、3-6月) │
│ │②公司各項獎金發放匯總表 │
│ │ (起迄日:940301至940331、發放日:940405) │
├──┼──────────────────────────────┤
│27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2月) │
├──┼──────────────────────────────┤
│2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11月) │
├──┼──────────────────────────────┤
│29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6) │
├──┼──────────────────────────────┤
│30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年1月) │
├──┼──────────────────────────────┤
│31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各月份) │
│ │②個人已領獎金明細表(陳曉芬、王玉妹、洪志誠、黃國偉) │
├──┼──────────────────────────────┤
│32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
│ │(發放日:950125、950126;發放期別:第27期) │
├──┼──────────────────────────────┤
│33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年1月) │
├──┼──────────────────────────────┤
│34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5-8月) │
├──┼──────────────────────────────┤
│35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年2、3、8月) │
│ │②翔心福櫃檯日報表(台中)(95年7月) │
├──┼──────────────────────────────┤
│36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3年12月、94年1月、4-8 月) │
├──┼──────────────────────────────┤
│37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
│ │(發放日:94年8、9月;發放期別:第18-22期) │
├──┼──────────────────────────────┤
│38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6、94年7-11月) │
├──┼──────────────────────────────┤
│39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年9月-95年1月) │
│ │②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
│ │(發放日:95年1月;發放期別:第23-27期) │
├──┼──────────────────────────────┤
│40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
│ │(發放日:941022~941025;發放期別:第21~24期) │
├──┼──────────────────────────────┤
│41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
│ │(發放日:941220~941225;發放期別:第21~26期) │
├──┼──────────────────────────────┤
│42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
│ │(發放日:940925;發放期別:第23期) │
├──┼──────────────────────────────┤
│43 │①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
│ │ (發放日:940625;發放期別:第20期) │
│ │ (發放日:940921~940924;發放期別:第19~22期) │
│ │②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925) │
├──┼──────────────────────────────┤
│44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825、941022~941025) │
├──┼──────────────────────────────┤
│45 │獎金發放匯款表3份(94年12月15日、11月15日、11月2日發放) │
├──┼──────────────────────────────┤
│46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1205~941225) │
├──┼──────────────────────────────┤
│47 │獎金發放匯款表2份(95年1月24日、1月26日發放) │
├──┼──────────────────────────────┤
│48 │獎金發放匯款表6份(94年11月23日、11月4日發放) │
├──┼──────────────────────────────┤
│49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25) │
├──┼──────────────────────────────┤
│50 │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215~950224) │
├──┼──────────────────────────────┤
│51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821~940825)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11月) │
├──┼──────────────────────────────┤
│52 │獎金發放匯款表(95年元月5日發放) │
├──┼──────────────────────────────┤
│53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15~940825)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5年1月)、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 │
│ │③會員領取獎金簽收之收據 │
│ │④獎金發放匯款表(95年元月13日發放) │
├──┼──────────────────────────────┤
│54 │福利回饋銀行匯款表 │
│ │(發放日:941121~941125;發放期別:第21~25期) │
├──┼──────────────────────────────┤
│55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50105、941225、950115) │
│ │②匯款明細 │
│ │③1月15日組織獎金發放表 │
│ │④翔雁公司95年1月份現金簿 │
├──┼──────────────────────────────┤
│56 │獎金發放匯款表3份(95年1月24日) │
├──┼──────────────────────────────┤
│57 │獎金發放匯款表7份(94年12月23日、94年12月5日發放) │
├──┼──────────────────────────────┤
│58 │①獎金發放銀行匯款表(發放日:940921~941225) │
│ │②郵局大宗入戶匯款執據(94年11月) │
│ │③獎金發放匯款表(94年12月5日發放) │
├──┼──────────────────────────────┤
│59 │獎金發放匯款表6份(94年9月5日、9月23日、9月21日) │
├──┼──────────────────────────────┤
│60 │獎金發放匯款表4份(94年9月15日、9月5日、10月15日) │
├──┼──────────────────────────────┤
│61 │獎金發放匯款表5份(94年10月24日) │
├──┼──────────────────────────────┤
│62 │獎金發放匯款表6份(94年8月22日、8月5日) │
└──┴──────────────────────────────┘
附表二(會員名冊)
壹、會員資料1~84人數共計2109人
壹─1(A①) 壹─2(A②)
┌──┬────┬─────┬─────┐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
│94.1 │ │94.2 │
├──┬────┬─────┬─────┤ ├──┬────┬─────┬──────┤
│1 │龔舒荔 │Z000000000│ │ │1 │謝基伯 │Z000000000│ │
├──┼────┼─────┼─────┤ ├──┼────┼─────┼──────┤
│2 │劉泉 │Z000000000│ │ │2 │蔡明修 │Z000000000│ │
├──┼────┼─────┼─────┤ ├──┼────┼─────┼──────┤
│3 │葉柔甫 │Z000000000│ │ │3 │廖金蘭 │Z000000000│ │
├──┼────┼─────┼─────┤ ├──┼────┼─────┼──────┤
│4 │葉柔佑 │Z000000000│ │ │4 │葉淨辰 │Z000000000│原名:葉怡伶│
├──┼────┼─────┼─────┤ ├──┼────┼─────┼──────┤
│5 │黃江貴娥│Z000000000│ │ │5 │葉家誌 │Z000000000│ │
├──┼────┼─────┼─────┤ ├──┼────┼─────┼──────┤
│6 │許金蓮 │Z000000000│ │ │6 │葉又甄 │Z000000000│ │
├──┼────┼─────┼─────┤ ├──┼────┼─────┼──────┤
│7 │張瀛心 │Z000000000│ │ │7 │楊佩詩 │Z000000000│ │
├──┼────┼─────┼─────┤ ├──┼────┼─────┼──────┤
│8 │高秋寶 │Z000000000│ │ │8 │黃惠瓊 │Z000000000│ │
├──┼────┼─────┼─────┤ ├──┼────┼─────┼──────┤
│9 │翁立立 │Z000000000│ │ │9 │黃國洲 │Z000000000│ │
├──┼────┼─────┼─────┤ ├──┼────┼─────┼──────┤
│10 │洪志誠 │Z000000000│ │ │10 │陳嫩嫩 │Z000000000│ │
├──┼────┼─────┼─────┤ ├──┼────┼─────┼──────┤
│11 │呂秋麗 │Z000000000│ │ │11 │張祝芬 │Z000000000│ │
├──┴────┴─────┴─────┤ ├──┼────┼─────┼──────┤
│93.12 │ │12 │洪尉庭 │Z000000000│ │
├──┬────┬─────┬─────┤ ├──┼────┼─────┼──────┤
│12 │郭南雄 │Z000000000│ │ │13 │柯岳明 │Z000000000│ │
├──┼────┼─────┼─────┤ ├──┼────┼─────┼──────┤
│13 │徐淑芬 │Z000000000│ │ │14 │林祥光 │Z000000000│ │
├──┼────┼─────┼─────┤ ├──┼────┼─────┼──────┤
│14 │俞成隆 │Z000000000│ │ │15 │林炳璁 │Z000000000│ │
├──┼────┼─────┼─────┤ ├──┼────┼─────┼──────┤
│15 │林玉菁 │Z000000000│ │ │16 │周熊鳳 │Z000000000│ │
├──┼────┼─────┼─────┤ ├──┼────┼─────┼──────┤
│16 │李阿勉 │Z000000000│ │ │17 │周裕凱 │Z000000000│ │
├──┴────┴─────┴─────┤ ├──┼────┼─────┼──────┤
│93.11 │ │18 │卓君芳 │Z000000000│ │
├──┬────┬─────┬─────┤ ├──┼────┼─────┼──────┤
│17 │鍾麗文 │Z000000000│ │ │19 │沈王淑美│Z000000000│ │
├──┼────┼─────┼─────┤ ├──┼────┼─────┼──────┤
│18 │葉作銘 │Z000000000│ │ │20 │吳惠敏 │Z000000000│ │
├──┼────┼─────┼─────┤ ├──┼────┼─────┼──────┤
│19 │楊深耕 │Z000000000│ │ │21 │吳秀琴 │Z000000000│ │
├──┼────┼─────┼─────┤ ├──┼────┼─────┼──────┤
│20 │黃國偉 │Z000000000│ │ │22 │庚○○ │Z000000000│ │
├──┼────┼─────┼─────┤ ├──┼────┼─────┼──────┤
│21 │黃郁玹 │Z000000000│ │ │23 │司國泰 │Z000000000│ │
├──┴────┴─────┴─────┤ ├──┼────┼─────┼──────┤
│93.10 │ │24 │王銘祥 │Z000000000│ │
├──┬────┬─────┬─────┤ └──┴────┴─────┴──────┘
│22 │鍾麗英 │Z000000000│ │
├──┼────┼─────┼─────┤
│23 │黃鳳英 │Z000000000│ │
├──┼────┼─────┼─────┤
│24 │黃采菁 │Z000000000│ │
├──┼────┼─────┼─────┤
│25 │許碧芳 │Z000000000│ │
├──┼────┼─────┼─────┤
│26 │張饒玉真│Z000000000│ │
├──┼────┼─────┼─────┤
│27 │李宗翰 │Z000000000│ │
├──┼────┼─────┼─────┤
│28 │江宥騰 │Z000000000│ │
├──┼────┼─────┼─────┤
│29 │王玉妹 │Z000000000│ │
└──┴────┴─────┴─────┘
壹─3(A③) 壹─4(A④)
┌──┬────┬─────┬─────┐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
│94.7 │ │95.1 │
├──┬────┬─────┬─────┤ ├──┬────┬─────┬──────┤
│1 │傅蓉 │Z000000000│ │ │1 │魏以德 │Z000000000│ │
├──┼────┼─────┼─────┤ ├──┼────┼─────┼──────┤
│2 │王秀琴 │Z000000000│ │ │2 │胡嘉龍 │Z000000000│ │
├──┼────┼─────┼─────┤ ├──┼────┼─────┼──────┤
│3 │賴立峰 │Z000000000│ │ │3 │王蔡崀 │Z000000000│ │
├──┼────┼─────┼─────┤ ├──┴────┴─────┴──────┤
│4 │陳幼珊 │Z000000000│ │ │94.12 │
├──┼────┼─────┼─────┤ ├──┬────┬─────┬──────┤
│5 │陳漢旭 │Z000000000│ │ │4 │許淑美 │Z000000000│ │
├──┼────┼─────┼─────┤ ├──┼────┼─────┼──────┤
│6 │陳信旭 │Z000000000│ │ │5 │林建二 │Z000000000│ │
├──┼────┼─────┼─────┤ ├──┼────┼─────┼──────┤
│7 │陳春燕 │Z000000000│ │ │6 │吳永發 │Z000000000│ │
├──┼────┼─────┼─────┤ ├──┴────┴─────┴──────┤
│8 │林秀蓉 │Z000000000│ │ │94.11 │
├──┴────┴─────┴─────┤ ├──┬────┬─────┬──────┤
│94.6 │ │7 │陳銀珮 │Z000000000│ │
├──┬────┬─────┬─────┤ ├──┼────┼─────┼──────┤
│9 │鄧琇云 │Z000000000│ │ │8 │鄭啟宗 │Z000000000│ │
├──┼────┼─────┼─────┤ ├──┼────┼─────┼──────┤
│10 │廖碧玉 │Z000000000│ │ │9 │李照煌 │Z000000000│ │
├──┼────┼─────┼─────┤ ├──┴────┴─────┴──────┤
│11 │洪素卿 │Z000000000│ │ │94.10 │
├──┼────┼─────┼─────┤ ├──┬────┬─────┬──────┤
│12 │郭秀霞 │Z000000000│ │ │10 │陳建偉 │Z000000000│ │
├──┼────┼─────┼─────┤ ├──┼────┼─────┼──────┤
│13 │林俊樹 │Z000000000│ │ │11 │郭貞懿 │Z000000000│ │
├──┼────┼─────┼─────┤ ├──┼────┼─────┼──────┤
│14 │林奕成 │Z000000000│ │ │12 │葉洪阿妹│Z000000000│ │
├──┴────┴─────┴─────┤ ├──┼────┼─────┼──────┤
│94.5 │ │13 │葉麗櫻 │Z000000000│ │
├──┬────┬─────┬─────┤ ├──┼────┼─────┼──────┤
│15 │游澤槳 │Z000000000│ │ │14 │葉志誠 │Z000000000│ │
├──┼────┼─────┼─────┤ ├──┼────┼─────┼──────┤
│16 │游登賀 │Z000000000│ │ │15 │張國霖 │Z000000000│ │
├──┼────┼─────┼─────┤ ├──┼────┼─────┼──────┤
│17 │游春梅 │Z000000000│ │ │16 │張雪子 │Z000000000│ │
├──┼────┼─────┼─────┤ ├──┼────┼─────┼──────┤
│18 │傅秀華 │Z000000000│ │ │17 │范仁溢 │Z000000000│ │
├──┼────┼─────┼─────┤ ├──┼────┼─────┼──────┤
│19 │陳晴渝 │Z000000000│ │ │18 │林奕君 │Z000000000│ │
├──┼────┼─────┼─────┤ ├──┼────┼─────┼──────┤
│20 │張許秀琴│Z000000000│ │ │19 │林文隆 │Z000000000│ │
├──┼────┼─────┼─────┤ ├──┴────┴─────┴──────┤
│21 │張振興 │Z000000000│ │ │94.9 │
├──┼────┼─────┼─────┤ ├──┬────┬─────┬──────┤
│22 │胡陳富江│Z000000000│ │ │20 │陳明鴻 │Z000000000│ │
├──┼────┼─────┼─────┤ ├──┼────┼─────┼──────┤
│23 │林王昆玉│Z000000000│ │ │21 │陳映伶 │Z000000000│ │
├──┴────┴─────┴─────┤ ├──┼────┼─────┼──────┤
│94.4 │ │22 │董胡美 │Z000000000│ │
├──┬────┬─────┬─────┤ ├──┼────┼─────┼──────┤
│24 │葉福妹 │Z000000000│ │ │23 │江梁桂英│Z000000000│ │
├──┼────┼─────┼─────┤ ├──┼────┼─────┼──────┤
│25 │P○○○│Z000000000│ │ │24 │蔡曾珍 │Z000000000│ │
├──┼────┼─────┼─────┤ ├──┴────┴─────┴──────┤
│26 │童雪紅 │Z000000000│ │ │94.8 │
├──┴────┴─────┴─────┤ ├──┬────┬─────┬──────┤
│94.3 │ │25 │董梅君 │Z000000000│ │
├──┬────┬─────┬─────┤ ├──┼────┼─────┼──────┤
│27 │鄧予風 │Z000000000│ │ │26 │蔡梁鴻 │Z000000000│ │
├──┼────┼─────┼─────┤ ├──┴────┴─────┴──────┤
│28 │黃識洋 │Z000000000│ │ │以上壹-1至壹-4、身份證字號「A」開頭之 │
├──┼────┼─────┼─────┤ │會員人數共計114人 │
│29 │陳銀顥 │Z000000000│ │ │ │
├──┼────┼─────┼─────┤ └────────────────────┘
│30 │陳銀娥 │Z000000000│ │
├──┼────┼─────┼─────┤
│31 │陳游月雲│Z000000000│ │
├──┼────┼─────┼─────┤
│32 │陳明群 │Z000000000│ │
├──┼────┼─────┼─────┤
│33 │郭順德 │Z000000000│ │
├──┼────┼─────┼─────┤
│34 │張偉達 │Z000000000│ │
├──┼────┼─────┼─────┤
│35 │柯秀芬 │Z000000000│ │
└──┴────┴─────┴─────┘
壹─5(B①) 壹─6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3.11 ││93.12 │
├──┬────┬─────┬──────┤├──┬────┬─────┬──────┤
│1 │薛書旭 │Z000000000│ ││1 │張林美 │Z000000000│ │
├──┼────┼─────┼──────┤├──┼────┼─────┼──────┤
│2 │劉連瑞 │Z000000000│ ││2 │賴宥如 │Z000000000│ │
├──┼────┼─────┼──────┤├──┼────┼─────┼──────┤
│3 │楊宜溱 │Z000000000│ ││3 │鄭林碧慧│Z000000000│ │
├──┼────┼─────┼──────┤├──┼────┼─────┼──────┤
│4 │莊明珠 │Z000000000│ ││4 │廖秀娥 │Z000000000│ │
├──┼────┼─────┼──────┤├──┼────┼─────┼──────┤
│5 │張劉抱治│Z000000000│ ││5 │廖妤 │Z000000000│ │
├──┼────┼─────┼──────┤├──┼────┼─────┼──────┤
│6 │邱柏瑞 │Z000000000│ ││6 │楊慧英 │Z000000000│ │
├──┼────┼─────┼──────┤├──┼────┼─────┼──────┤
│7 │吳建興 │Z000000000│ ││7 │楊月琴 │Z000000000│ │
├──┼────┼─────┼──────┤├──┼────┼─────┼──────┤
│8 │石佩幼 │Z000000000│ ││8 │黃千育 │Z000000000│ │
├──┴────┴─────┴──────┤├──┼────┼─────┼──────┤
│93.10 ││9 │章景祖 │Z000000000│ │
├──┬────┬─────┬──────┤├──┼────┼─────┼──────┤
│9 │陳真慧 │Z000000000│ ││10 │陳珈合 │Z000000000│ │
├──┼────┼─────┼──────┤├──┼────┼─────┼──────┤
│10 │e○○ │Z000000000│原名:賴世杰││11 │陳榮志 │Z000000000│ │
├──┼────┼─────┼──────┤├──┼────┼─────┼──────┤
│11 │賴科文 │Z000000000│ ││12 │張卉蓁 │Z000000000│ │
└──┴────┴─────┴──────┘├──┼────┼─────┼──────┤
│13 │張珮虹 │Z000000000│ │
├──┼────┼─────┼──────┤
│14 │林駿駒 │Z000000000│ │
├──┼────┼─────┼──────┤
│15 │林慈雪 │Z000000000│ │
├──┼────┼─────┼──────┤
│16 │林李淑卿│Z000000000│ │
├──┼────┼─────┼──────┤
│17 │周潔珠 │Z000000000│ │
├──┼────┼─────┼──────┤
│18 │王文松 │Z000000000│ │
└──┴────┴─────┴──────┘
壹─7(B②) 壹─8(B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1 ││94.1-2 │
├──┬────┬─────┬──────┤├──┬────┬─────┬──────┤
│1 │袁振翔 │Z000000000│ ││1 │謝黃素娥│Z000000000│ │
├──┼────┼─────┼──────┤├──┼────┼─────┼──────┤
│2 │徐揚程 │Z000000000│ ││2 │賴寬姬 │Z000000000│ │
├──┼────┼─────┼──────┤├──┼────┼─────┼──────┤
│3 │林梓榮 │Z000000000│ ││3 │賴萬枝 │Z000000000│ │
├──┼────┼─────┼──────┤├──┼────┼─────┼──────┤
│4 │林桔 │Z000000000│ ││4 │賴進文 │Z000000000│ │
├──┼────┼─────┼──────┤├──┼────┼─────┼──────┤
│5 │林永森 │Z000000000│ ││5 │劉漢伯 │Z000000000│ │
├──┼────┼─────┼──────┤├──┼────┼─────┼──────┤
│6 │李彭花子│Z000000000│ ││6 │趙嘉弘 │Z000000000│ │
├──┼────┼─────┼──────┤├──┼────┼─────┼──────┤
│7 │李國彧 │Z000000000│ ││7 │廖高生 │Z000000000│ │
├──┼────┼─────┼──────┤├──┼────┼─────┼──────┤
│8 │吳翌如 │Z000000000│ ││8 │陶秋蘭 │Z000000000│ │
├──┼────┼─────┼──────┤├──┼────┼─────┼──────┤
│9 │吳孟薰 │Z000000000│ ││9 │陶秋芬 │Z000000000│ │
├──┼────┼─────┼──────┤├──┼────┼─────┼──────┤
│10 │江杏朱 │Z000000000│ ││10 │陳筠樺 │Z000000000│原名:陳淑雲│
├──┼────┼─────┼──────┤├──┼────┼─────┼──────┤
│11 │王德壺 │Z000000000│ ││11 │陳玲琍 │Z000000000│ │
└──┴────┴─────┴──────┘├──┼────┼─────┼──────┤
│12 │陳林香 │Z000000000│ │
└──┴────┴─────┴──────┘
壹─9(B④) 壹─10(B⑤)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2-1 ││94.2-2 │
├──┬────┬─────┬─────┤├──┬────┬─────┬───────┤
│1 │林炩華 │Z000000000│ ││1 │陳碧蓮 │Z000000000│成功企業社 │
├──┼────┼─────┼─────┤│ │ │ │(00000000) │
│2 │林仡修 │Z000000000│ │├──┼────┼─────┼───────┤
├──┼────┼─────┼─────┤│2 │陳雅婷 │Z000000000│原為:楊柯秀鳳│
│3 │林淑滿 │Z000000000│ ││ │ │ │(Z000000000) │
├──┼────┼─────┼─────┤├──┼────┼─────┼───────┤
│4 │林清木 │Z000000000│ ││3 │陳耿彬 │Z000000000│ │
├──┼────┼─────┼─────┤├──┼────┼─────┼───────┤
│5 │林秋慶 │Z000000000│ ││4 │陳耿祥 │Z000000000│ │
├──┼────┼─────┼─────┤├──┼────┼─────┼───────┤
│6 │林思秀 │Z000000000│ ││5 │陳陞墀 │Z000000000│ │
├──┼────┼─────┼─────┤├──┼────┼─────┼───────┤
│7 │林信宏 │Z000000000│ ││6 │陳瑞蘭 │Z000000000│ │
├──┼────┼─────┼─────┤├──┼────┼─────┼───────┤
│8 │林青樺 │Z000000000│ ││7 │陳慧如 │Z000000000│ │
├──┼────┼─────┼─────┤├──┼────┼─────┼───────┤
│9 │林來春 │Z000000000│ ││8 │陳慧玲 │Z000000000│ │
├──┼────┼─────┼─────┤├──┼────┼─────┼───────┤
│10 │林秀精 │Z000000000│ ││9 │陳香珍 │Z000000000│ │
├──┼────┼─────┼─────┤├──┼────┼─────┼───────┤
│11 │周劭熹 │Z000000000│ ││10 │陳香妃 │Z000000000│ │
├──┼────┼─────┼─────┤├──┼────┼─────┼───────┤
│12 │周甫翰 │Z000000000│ ││11 │陳怡亨 │Z000000000│ │
├──┼────┼─────┼─────┤├──┼────┼─────┼───────┤
│13 │李貴森 │Z000000000│ ││12 │郭香君 │Z000000000│ │
├──┼────┼─────┼─────┤├──┼────┼─────┼───────┤
│14 │李卿瑩 │Z000000000│ ││13 │郭怡秀 │Z000000000│ │
├──┼────┼─────┼─────┤├──┼────┼─────┼───────┤
│15 │李孟鑫 │Z000000000│ ││14 │郭子瑜 │Z000000000│ │
├──┼────┼─────┼─────┤├──┼────┼─────┼───────┤
│16 │吳芷苓 │Z000000000│ ││15 │張瑞明 │Z000000000│ │
├──┼────┼─────┼─────┤├──┼────┼─────┼───────┤
│17 │何美鈴 │Z000000000│ ││16 │耿明新 │Z000000000│ │
├──┼────┼─────┼─────┤├──┼────┼─────┼───────┤
│18 │何明秀 │Z000000000│ ││17 │施金綢 │Z000000000│ │
├──┼────┼─────┼─────┤└──┴────┴─────┴───────┘
│19 │朱秀美 │Z000000000│ │
├──┼────┼─────┼─────┤
│20 │向忠紋 │Z000000000│ │
├──┼────┼─────┼─────┤
│21 │向少和 │Z000000000│ │
├──┼────┼─────┼─────┤
│22 │甘博天 │Z000000000│ │
└──┴────┴─────┴─────┘
壹─11(B⑥) 壹─12(B⑦)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2-3 ││94.6 │
├──┬────┬─────┬──────┤├──┬────┬─────┬──────┤
│1 │謝佩樺 │Z000000000│ ││1 │劉桂蘭 │Z000000000│ │
├──┼────┼─────┼──────┤├──┴────┴─────┴──────┤
│2 │賴光輝 │Z000000000│ ││94.5 │
├──┼────┼─────┼──────┤├──┬────┬─────┬──────┤
│3 │賴坤源 │Z000000000│ ││2 │賴廖梅桂│Z000000000│ │
├──┼────┼─────┼──────┤├──┼────┼─────┼──────┤
│4 │戴瑞輝 │Z000000000│ ││3 │劉綵熒 │Z000000000│ │
├──┼────┼─────┼──────┤├──┼────┼─────┼──────┤
│5 │鄭劉文里│Z000000000│ ││4 │廖姵渝 │Z000000000│ │
├──┼────┼─────┼──────┤├──┼────┼─────┼──────┤
│6 │c○○ │Z000000000│ ││5 │N○○ │Z000000000│ │
├──┼────┼─────┼──────┤├──┼────┼─────┼──────┤
│7 │蔡采妮 │Z000000000│ ││6 │林贊億 │Z000000000│ │
├──┼────┼─────┼──────┤├──┼────┼─────┼──────┤
│8 │蔡端惠 │Z000000000│ ││7 │吳燕雀 │Z000000000│ │
├──┼────┼─────┼──────┤├──┴────┴─────┴──────┤
│9 │劉過英 │Z000000000│ ││94.4 │
├──┼────┼─────┼──────┤├──┬────┬─────┬──────┤
│10 │劉穎儒 │Z000000000│ ││8 │葉莊阿玉│Z000000000│ │
├──┼────┼─────┼──────┤├──┼────┼─────┼──────┤
│11 │廖述元 │Z000000000│ ││9 │陳芃凱 │Z000000000│ │
├──┼────┼─────┼──────┤├──┼────┼─────┼──────┤
│12 │廖述文 │Z000000000│ ││10 │陳蕙洳 │Z000000000│ │
├──┼────┼─────┼──────┤├──┼────┼─────┼──────┤
│13 │廖瑋琪 │Z000000000│ ││11 │陳建峰 │Z000000000│ │
├──┼────┼─────┼──────┤├──┼────┼─────┼──────┤
│14 │惠澎 │Z000000000│ ││12 │邱徐淑幸│Z000000000│ │
├──┼────┼─────┼──────┤├──┴────┴─────┴──────┤
│15 │曾立婷 │Z000000000│ ││94.3 │
├──┼────┼─────┼──────┤├──┬────┬─────┬──────┤
│16 │曾奕綺 │Z000000000│ ││13 │黃興湘 │Z000000000│芸湘企業社 │
├──┼────┼─────┼──────┤│ │ │ │(00000000) │
│17 │曾國徽 │Z000000000│ │├──┼────┼─────┼──────┤
├──┼────┼─────┼──────┤│14 │賴雪娥 │Z000000000│ │
│18 │曾淑婉 │Z000000000│ │├──┼────┼─────┼──────┤
├──┼────┼─────┼──────┤│15 │賴佩玉 │Z000000000│ │
│19 │陶秋鳳 │Z000000000│ │├──┼────┼─────┼──────┤
├──┼────┼─────┼──────┤│16 │蔡端芳 │Z000000000│ │
│20 │陶雙森 │Z000000000│ │├──┼────┼─────┼──────┤
├──┼────┼─────┼──────┤│17 │廖吳素琴│Z000000000│ │
│21 │黃孟秋 │Z000000000│ │├──┼────┼─────┼──────┤
├──┼────┼─────┼──────┤│18 │陶連富 │Z000000000│ │
│22 │黃柏森 │Z000000000│ │├──┼────┼─────┼──────┤
├──┼────┼─────┼──────┤│19 │陳怡呈 │Z000000000│ │
│23 │黃楊寶貴│Z000000000│ │├──┼────┼─────┼──────┤
│ │ │ │ ││20 │莊廖寶珠│Z000000000│ │
└──┴────┴─────┴──────┘├──┼────┼─────┼──────┤
│21 │張瑜珍 │Z000000000│ │
├──┼────┼─────┼──────┤
│22 │張孟珍 │Z000000000│ │
├──┼────┼─────┼──────┤
│23 │施英州 │Z000000000│ │
├──┼────┼─────┼──────┤
│24 │林趙保弟│Z000000000│ │
├──┼────┼─────┼──────┤
│25 │林珠敏 │Z000000000│ │
├──┼────┼─────┼──────┤
│26 │周昭彰 │Z000000000│ │
└──┴────┴─────┴──────┘
壹─13(B⑧) 壹─14(B⑨)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0 ││95.2 │
├──┬────┬─────┬──────┤├──┬────┬─────┬──────┤
│1 │賴廖月雲│Z000000000│ ││1 │蔡馨蓉 │Z000000000│ │
├──┼────┼─────┼──────┤├──┴────┴─────┴──────┤
│2 │潘志英 │Z000000000│ ││95.1 │
├──┼────┼─────┼──────┤├──┬────┬─────┬──────┤
│3 │胡恕維 │Z000000000│ ││2 │許雪卿 │Z000000000│ │
├──┼────┼─────┼──────┤├──┼────┼─────┼──────┤
│4 │張珍 │Z000000000│ ││3 │張滿足 │Z000000000│ │
├──┼────┼─────┼──────┤├──┼────┼─────┼──────┤
│5 │朱柏任 │Z000000000│ ││4 │洪維國 │Z000000000│ │
├──┼────┼─────┼──────┤├──┼────┼─────┼──────┤
│6 │張穆玄 │Z000000000│ ││5 │蔡依靜 │Z000000000│ │
├──┼────┼─────┼──────┤├──┼────┼─────┼──────┤
│7 │蔡明英 │Z000000000│ ││6 │U○○ │Z000000000│ │
├──┼────┼─────┼──────┤├──┼────┼─────┼──────┤
│8 │林秀銮 │Z000000000│ ││7 │劉廖秀貞│Z000000000│ │
├──┼────┼─────┼──────┤├──┼────┼─────┼──────┤
│9 │蔡博任 │Z000000000│ ││8 │陳清泉 │Z000000000│ │
├──┼────┼─────┼──────┤├──┼────┼─────┼──────┤
│10 │莊姵玲 │Z000000000│ ││9 │吳金枝 │Z000000000│ │
├──┼────┼─────┼──────┤├──┴────┴─────┴──────┤
│11 │陳秀美 │Z000000000│ ││94.12 │
├──┼────┼─────┼──────┤├──┬────┬─────┬──────┤
│12 │張美雪 │Z000000000│ ││10 │i○○ │Z000000000│ │
├──┼────┼─────┼──────┤├──┼────┼─────┼──────┤
│13 │連秀姑 │Z000000000│ ││11 │j○○ │Z000000000│ │
├──┼────┼─────┼──────┤├──┼────┼─────┼──────┤
│14 │盧金蘭 │Z000000000│ ││12 │劉千代 │Z000000000│ │
├──┴────┴─────┴──────┤├──┴────┴─────┴──────┤
│94.9 ││94.11 │
├──┬────┬─────┬──────┤├──┬────┬─────┬──────┤
│15 │薛成麟 │Z000000000│ ││13 │林梓敏 │Z000000000│ │
├──┼────┼─────┼──────┤├──┼────┼─────┼──────┤
│16 │張嘉芳 │Z000000000│ ││14 │C○○ │Z000000000│ │
├──┼────┼─────┼──────┤├──┼────┼─────┼──────┤
│17 │李森岳 │Z000000000│ ││15 │蘇秀蓮 │Z000000000│ │
├──┼────┼─────┼──────┤├──┼────┼─────┼──────┤
│18 │張碧桂 │Z000000000│ ││16 │洪招治 │Z000000000│ │
├──┴────┴─────┴──────┤├──┼────┼─────┼──────┤
│94.8 ││17 │劉曉雯 │Z000000000│ │
├──┬────┬─────┬──────┤├──┼────┼─────┼──────┤
│19 │辰○○ │Z000000000│原為:張淑梅││18 │李靜怡 │Z000000000│ │
│ │ │ │(Z000000000)│├──┼────┼─────┼──────┤
├──┼────┼─────┼──────┤│19 │林坤田 │Z000000000│ │
│20 │黃臺玲 │Z000000000│ │├──┼────┼─────┼──────┤
├──┼────┼─────┼──────┤│20 │賴漢元 │Z000000000│ │
│21 │廖素娥 │Z000000000│ │├──┼────┼─────┼──────┤
├──┼────┼─────┼──────┤│21 │施英吟 │Z000000000│ │
│22 │賴詩棋 │Z000000000│ │├──┼────┼─────┼──────┤
├──┼────┼─────┼──────┤│22 │張春梅 │Z000000000│ │
│23 │賴旺泉 │Z000000000│ ││ │ │ │ │
├──┼────┼─────┼──────┤├──┴────┴─────┴──────┤
│24 │劉利生 │Z000000000│ ││以上壹-5至壹-14、身份證字號「B」開頭之會│
├──┼────┼─────┼──────┤│員人數共計195人 │
│25 │林佳璇 │Z000000000│ ││ │
├──┼────┼─────┼──────┤└────────────────────┘
│26 │王淑珒 │Z000000000│ │
├──┴────┴─────┴──────┤
│94.7 │
├──┬────┬─────┬──────┤
│27 │鐘榮美 │Z000000000│ │
├──┼────┼─────┼──────┤
│28 │己○○○│Z000000000│ │
├──┼────┼─────┼──────┤
│29 │戊○○ │Z000000000│ │
├──┼────┼─────┼──────┤
│30 │洪綉英 │Z000000000│ │
├──┼────┼─────┼──────┤
│31 │黃豐文 │Z000000000│ │
├──┼────┼─────┼──────┤
│32 │何軍榮 │Z000000000│原為:謝佩芳│
│ │ │ │(Z000000000)│
├──┼────┼─────┼──────┤
│33 │林詩蓉 │Z000000000│ │
└──┴────┴─────┴──────┘
壹─15(C①) 壹─16(D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2 ││94.3 │
├──┬────┬─────┬──────┤├──┬────┬─────┬──────┤
│1 │鍾秀菊 │Z000000000│ ││1 │連惠燕 │Z000000000│ │
├──┴────┴─────┴──────┤├──┼────┼─────┼──────┤
│94.12 ││2 │張道容 │Z000000000│ │
├──┬────┬─────┬──────┤├──┼────┼─────┼──────┤
│2 │翁宏銘 │Z000000000│ ││3 │施泰宇 │Z000000000│ │
├──┴────┴─────┴──────┤├──┼────┼─────┼──────┤
│94.11 ││4 │施乃菁 │Z000000000│ │
├──┬────┬─────┬──────┤├──┼────┼─────┼──────┤
│3 │古錦泰 │Z000000000│ ││5 │袁聖哲 │Z000000000│ │
├──┴────┴─────┴──────┤├──┼────┼─────┼──────┤
│94.10 ││6 │金榮華 │Z000000000│ │
├──┬────┬─────┬──────┤├──┼────┼─────┼──────┤
│4 │賴瓊瑜 │Z000000000│ ││7 │林盟龍 │Z000000000│ │
├──┼────┼─────┼──────┤├──┼────┼─────┼──────┤
│5 │賴尚鉅 │Z000000000│ ││8 │吳玉凰 │Z000000000│ │
├──┼────┼─────┼──────┤├──┴────┴─────┴──────┤
│6 │賴繪文 │Z000000000│ ││94.2 │
├──┼────┼─────┼──────┤├──┬────┬─────┬──────┤
│7 │羅秀玉 │Z000000000│ ││9 │謝淑玲 │Z000000000│ │
├──┼────┼─────┼──────┤├──┼────┼─────┼──────┤
│8 │許順祺 │Z000000000│ ││10 │謝玉採 │Z000000000│ │
├──┴────┴─────┴──────┤├──┼────┼─────┼──────┤
│94.7 ││11 │蕭淑珍 │Z000000000│ │
├──┬────┬─────┬──────┤├──┼────┼─────┼──────┤
│9 │林秀滿 │Z000000000│ ││12 │黃秋燕 │Z000000000│ │
├──┴────┴─────┴──────┤├──┼────┼─────┼──────┤
│94.5 ││13 │曾意淳 │Z000000000│ │
├──┬────┬─────┬──────┤├──┼────┼─────┼──────┤
│10 │莊妤娪 │Z000000000│ ││14 │郭美齡 │Z000000000│ │
├──┴────┴─────┴──────┤├──┼────┼─────┼──────┤
│94.4 ││15 │杜巧惠 │Z000000000│ │
├──┬────┬─────┬──────┤├──┼────┼─────┼──────┤
│11 │劉益民 │Z000000000│ ││16 │李玲慧 │Z000000000│ │
├──┴────┴─────┴──────┤├──┼────┼─────┼──────┤
│94.3 ││17 │吳蘇錦桂│Z000000000│ │
├──┬────┬─────┬──────┤├──┼────┼─────┼──────┤
│12 │蔡秀枝 │Z000000000│ ││18 │吳錫乾 │Z000000000│ │
├──┼────┼─────┼──────┤├──┼────┼─────┼──────┤
│13 │莊麗英 │Z000000000│ ││19 │吳政郁 │Z000000000│ │
├──┴────┴─────┴──────┤├──┼────┼─────┼──────┤
│94.2 ││20 │吳佳錚 │Z000000000│ │
├──┬────┬─────┬──────┤├──┼────┼─────┼──────┤
│14 │劉佳珍 │Z000000000│ ││21 │吳綉雲 │Z000000000│ │
├──┼────┼─────┼──────┤├──┼────┼─────┼──────┤
│15 │陳漢瑀 │Z000000000│ ││22 │王湘儀 │Z000000000│ │
├──┼────┼─────┼──────┤├──┴────┴─────┴──────┤
│16 │陳一心 │Z000000000│ ││93.11 │
├──┼────┼─────┼──────┤├──┬────┬─────┬──────┤
│17 │A○○ │Z000000000│ ││23 │陳怡君 │Z000000000│ │
├──┴────┴─────┴──────┤├──┴────┴─────┴──────┤
│94.1 ││93.10 │
├──┬────┬─────┬──────┤├──┬────┬─────┬──────┤
│18 │賴淑媛 │Z000000000│ ││24 │潘惠 │Z000000000│ │
├──┼────┼─────┼──────┤├──┼────┼─────┼──────┤
│19 │賴淑娟 │Z000000000│ ││25 │陳品蒨 │Z000000000│ │
├──┼────┼─────┼──────┤└──┴────┴─────┴──────┘
│20 │潘政辛 │Z000000000│ │
├──┼────┼─────┼──────┤
│21 │張貴英 │Z000000000│ │
├──┼────┼─────┼──────┤
│22 │張國榮 │Z000000000│ │
├──┼────┼─────┼──────┤
│23 │翁玉枝 │Z000000000│ │
├──┼────┼─────┼──────┤
│24 │吳素鳳 │Z000000000│ │
├──┼────┼─────┼──────┤
│25 │王碧霞 │Z000000000│ │
├──┴────┴─────┴──────┤
│93.12 │
├──┬────┬─────┬──────┤
│26 │謝金麗 │Z000000000│ │
├──┼────┼─────┼──────┤
│27 │張淑惠 │Z000000000│ │
├──┴────┴─────┴──────┤
│93.10 │
├──┬────┬─────┬──────┤
│28 │Y○○ │Z000000000│ │
├──┼────┼─────┼──────┤
│29 │劉佳銘 │Z000000000│ │
├──┼────┼─────┼──────┤
│30 │陳曉芬 │Z000000000│ │
├──┼────┼─────┼──────┤
│31 │黃○○ │Z000000000│ │
├──┼────┼─────┼──────┤
│32 │林阿弟 │Z000000000│ │
├──┴────┴─────┴──────┤
│以上身份證字號「C」開頭之會員人數共計32 │
│人 │
└────────────────────┘
壹─17(D②) 壹─18(E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4.3 │
├──┬────┬─────┬──────┤├──┬────┬─────┬──────┤
│1 │黃清香 │Z000000000│ ││1 │蔡麗貞 │Z000000000│ │
├──┴────┴─────┴──────┤├──┼────┼─────┼──────┤
│94.12 ││2 │楊美茹 │Z000000000│ │
├──┬────┬─────┬──────┤├──┼────┼─────┼──────┤
│2 │陳怡靜 │Z000000000│ ││3 │馮琪晏 │Z000000000│ │
├──┼────┼─────┼──────┤├──┼────┼─────┼──────┤
│3 │陶婉萍 │Z000000000│ ││4 │陳品辰 │Z000000000│ │
├──┴────┴─────┴──────┤├──┼────┼─────┼──────┤
│94.11 ││5 │許黃秀鑾│Z000000000│ │
├──┬────┬─────┬──────┤├──┼────┼─────┼──────┤
│4 │杜得俊 │Z000000000│ ││6 │許玉清 │Z000000000│ │
├──┼────┼─────┼──────┤├──┼────┼─────┼──────┤
│5 │郭錦龍 │Z000000000│ ││7 │翁明敏 │Z000000000│ │
├──┴────┴─────┴──────┤├──┼────┼─────┼──────┤
│94.10 ││8 │孫雪娥 │Z000000000│ │
├──┬────┬─────┬──────┤├──┴────┴─────┴──────┤
│6 │蔡林蕉治│Z000000000│ ││94.2 │
├──┼────┼─────┼──────┤├──┬────┬─────┬──────┤
│7 │秦永洲 │Z000000000│ ││9 │盧有明 │Z000000000│ │
├──┼────┼─────┼──────┤├──┼────┼─────┼──────┤
│8 │秦蕙雯 │Z000000000│ ││10 │劉吉雄 │Z000000000│ │
├──┼────┼─────┼──────┤├──┼────┼─────┼──────┤
│9 │陳佳伶 │Z000000000│ ││11 │黃贊榮 │Z000000000│原名:黃冠富│
├──┼────┼─────┼──────┤├──┼────┼─────┼──────┤
│10 │王蘭蘭 │Z000000000│ ││12 │黃秀英 │Z000000000│ │
├──┴────┴─────┴──────┤├──┼────┼─────┼──────┤
│94.9 ││13 │曾富美 │Z000000000│ │
├──┬────┬─────┬──────┤├──┼────┼─────┼──────┤
│11 │曾寶弘 │Z000000000│ ││14 │彭博耀 │Z000000000│ │
├──┼────┼─────┼──────┤├──┼────┼─────┼──────┤
│12 │許紜綺 │Z000000000│ ││15 │陳昭璁 │Z000000000│ │
├──┼────┼─────┼──────┤├──┼────┼─────┼──────┤
│13 │陳奇樟 │Z000000000│ ││16 │陳王秀蓮│Z000000000│ │
├──┴────┴─────┴──────┤├──┼────┼─────┼──────┤
│94.8 ││17 │莊淑敏 │Z000000000│ │
├──┬────┬─────┬──────┤├──┼────┼─────┼──────┤
│14 │何祖禔 │Z000000000│ ││18 │莊政曉 │Z000000000│ │
├──┼────┼─────┼──────┤├──┼────┼─────┼──────┤
│15 │蕭穗珍 │Z000000000│ ││19 │莊李依華│Z000000000│ │
├──┼────┼─────┼──────┤├──┼────┼─────┼──────┤
│16 │宋劉受珠│Z000000000│ ││20 │林靜芳 │Z000000000│ │
├──┼────┼─────┼──────┤├──┼────┼─────┼──────┤
│17 │蕭清雲 │Z000000000│ ││21 │林壽玉 │Z000000000│ │
├──┴────┴─────┴──────┤├──┼────┼─────┼──────┤
│94.7 ││22 │李震毅 │Z000000000│ │
├──┬────┬─────┬──────┤├──┴────┴─────┴──────┤
│18 │周季貞 │Z000000000│ ││94.1 │
├──┼────┼─────┼──────┤├──┬────┬─────┬──────┤
│19 │康瑞蘭 │Z000000000│ ││23 │梁林春梅│Z000000000│ │
├──┼────┼─────┼──────┤├──┼────┼─────┼──────┤
│20 │薛馬春香│Z000000000│ ││24 │姚惠琴 │Z000000000│ │
├──┼────┼─────┼──────┤├──┴────┴─────┴──────┤
│21 │馬進福 │Z000000000│ ││93.10 │
├──┴────┴─────┴──────┤├──┬────┬─────┬──────┤
│94.6 ││25 │林靜宜 │Z000000000│ │
├──┬────┬─────┬──────┤└──┴────┴─────┴──────┘
│22 │周林玉花│Z000000000│ │
├──┼────┼─────┼──────┤
│23 │杜芬娟 │Z000000000│ │
├──┴────┴─────┴──────┤
│94.5 │
├──┬────┬─────┬──────┤
│24 │顏育雯 │Z000000000│ │
├──┼────┼─────┼──────┤
│25 │蕭陳瓊銀│Z000000000│ │
├──┼────┼─────┼──────┤
│26 │蕭清泉 │Z000000000│ │
├──┼────┼─────┼──────┤
│27 │陳瀅如 │Z000000000│ │
├──┼────┼─────┼──────┤
│28 │張興 │Z000000000│ │
├──┼────┼─────┼──────┤
│29 │吳政敏 │Z000000000│ │
├──┴────┴─────┴──────┤
│94.4 │
├──┬────┬─────┬──────┤
│30 │林陳銀花│Z000000000│ │
├──┼────┼─────┼──────┤
│31 │吳政龍 │Z000000000│ │
├──┴────┴─────┴──────┤
│以上壹-16至壹-17、身份證字號「D」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56人 │
└────────────────────┘
壹─19(E②) 壹─20(F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4.1 │
├──┬────┬─────┬──────┤├──┬────┬─────┬──────┤
│1 │杜佳瑾 │Z000000000│ ││1 │楊志慧 │Z000000000│ │
├──┼────┼─────┼──────┤├──┼────┼─────┼──────┤
│2 │林李麵 │Z000000000│ ││2 │陳政輝 │Z000000000│ │
├──┼────┼─────┼──────┤├──┼────┼─────┼──────┤
│3 │許惠雯 │Z000000000│ ││3 │陳建廷 │Z000000000│ │
├──┼────┼─────┼──────┤├──┼────┼─────┼──────┤
│4 │王麗雪 │Z000000000│ ││4 │陳良蕙 │Z000000000│ │
├──┴────┴─────┴──────┤├──┼────┼─────┼──────┤
│94.12 ││5 │郭芝君 │Z000000000│ │
├──┬────┬─────┬──────┤├──┼────┼─────┼──────┤
│5 │林秀麗 │Z000000000│ ││6 │許淑滿 │Z000000000│ │
├──┴────┴─────┴──────┤├──┼────┼─────┼──────┤
│94.11 ││7 │許世樑 │Z000000000│ │
├──┬────┬─────┬──────┤├──┼────┼─────┼──────┤
│6 │杜彥達 │Z000000000│ ││8 │林崇仁 │Z000000000│ │
├──┼────┼─────┼──────┤├──┼────┼─────┼──────┤
│7 │黃明道 │Z000000000│ ││9 │古黃銀妹│Z000000000│ │
├──┼────┼─────┼──────┤├──┴────┴─────┴──────┤
│8 │林淑榕 │Z000000000│ ││93.12 │
├──┴────┴─────┴──────┤├──┬────┬─────┬──────┤
│94.10 ││10 │賴梓通 │Z000000000│ │
├──┬────┬─────┬──────┤├──┼────┼─────┼──────┤
│9 │莊政鑫 │Z000000000│ ││11 │塗子賢 │Z000000000│ │
├──┼────┼─────┼──────┤├──┼────┼─────┼──────┤
│10 │劉齡齡 │Z000000000│ ││12 │黃祝 │Z000000000│ │
├──┼────┼─────┼──────┤├──┼────┼─────┼──────┤
│11 │王正明 │Z000000000│ ││13 │陳柏如 │Z000000000│ │
├──┴────┴─────┴──────┤├──┴────┴─────┴──────┤
│94.9 ││93.11 │
├──┬────┬─────┬──────┤├──┬────┬─────┬──────┤
│12 │黃麗娜 │Z000000000│ ││14 │潘何阿美│Z000000000│ │
├──┼────┼─────┼──────┤├──┼────┼─────┼──────┤
│13 │莊富堯 │Z000000000│ ││15 │黃月里 │Z000000000│ │
├──┴────┴─────┴──────┤├──┴────┴─────┴──────┤
│94.8 ││93.10 │
├──┬────┬─────┬──────┤├──┬────┬─────┬──────┤
│14 │劉秀娥 │Z000000000│ ││16 │曾秀英 │Z000000000│ │
├──┼────┼─────┼──────┤├──┼────┼─────┼──────┤
│15 │林承霖 │Z000000000│ ││17 │陳郭美理│Z000000000│ │
├──┼────┼─────┼──────┤├──┼────┼─────┼──────┤
│16 │黃綉雯 │Z000000000│ ││18 │陳宗晴 │Z000000000│ │
├──┴────┴─────┴──────┤├──┼────┼─────┼──────┤
│94.7 ││19 │許愛文 │Z000000000│ │
├──┬────┬─────┬──────┤├──┼────┼─────┼──────┤
│17 │郭雅惠 │Z000000000│ ││20 │林建興 │Z000000000│ │
├──┼────┼─────┼──────┤├──┼────┼─────┼──────┤
│18 │鄭亞莉 │Z000000000│ ││21 │李佳璇 │Z000000000│ │
├──┼────┼─────┼──────┤├──┼────┼─────┼──────┤
│19 │陳昭良 │Z000000000│ ││22 │王維農 │Z000000000│ │
├──┼────┼─────┼──────┤├──┼────┼─────┼──────┤
│20 │林顏秀芳│Z000000000│ ││23 │王亦勤 │Z000000000│ │
├──┴────┴─────┴──────┤├──┼────┼─────┼──────┤
│94.6 ││24 │王文理 │Z000000000│ │
├──┬────┬─────┬──────┤└──┴────┴─────┴──────┘
│21 │陳施霈 │Z000000000│ │
├──┴────┴─────┴──────┤
│94.5 │
├──┬────┬─────┬──────┤
│22 │蘇筱筠 │Z000000000│ │
├──┼────┼─────┼──────┤
│23 │蔡麗娜 │Z000000000│ │
├──┼────┼─────┼──────┤
│24 │歐耀聰 │Z000000000│ │
├──┼────┼─────┼──────┤
│25 │歐耀富 │Z000000000│ │
├──┼────┼─────┼──────┤
│26 │王秋香 │Z000000000│ │
├──┴────┴─────┴──────┤
│94.4 │
├──┬────┬─────┬──────┤
│27 │楊林嬌 │Z000000000│ │
├──┼────┼─────┼──────┤
│28 │楊文慶 │Z000000000│ │
├──┼────┼─────┼──────┤
│29 │陳駿文 │Z000000000│ │
├──┼────┼─────┤ │
│30 │陳玟嫺 │Z000000000│ │
├──┴────┴─────┴──────┤
│以上壹-18至壹-19、身份證字號「E」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55人 │
└────────────────────┘
壹─21(F②) 壹─22(F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2 ││94.8 │
├──┬────┬─────┬──────┤├──┬────┬─────┬──────┤
│1 │盧雪 │Z000000000│ ││1 │柯清治 │Z000000000│ │
├──┼────┼─────┼──────┤├──┼────┼─────┼──────┤
│2 │蔡宗姬 │Z000000000│ ││2 │廖幸枝 │Z000000000│ │
├──┼────┼─────┼──────┤├──┼────┼─────┼──────┤
│3 │劉盈芬 │Z000000000│ ││3 │高國益 │Z000000000│ │
├──┼────┼─────┼──────┤├──┼────┼─────┼──────┤
│4 │趙美女 │Z000000000│ ││4 │高國緯 │Z000000000│ │
├──┼────┼─────┼──────┤├──┼────┼─────┼──────┤
│5 │黃釋賢 │Z000000000│ ││5 │高雅芳 │Z000000000│ │
├──┼────┼─────┼──────┤├──┼────┼─────┼──────┤
│6 │黃群雄 │Z000000000│ ││6 │陳建華 │Z000000000│ │
├──┼────┼─────┼──────┤├──┼────┼─────┼──────┤
│7 │陳靜怡 │Z000000000│ ││7 │張書慈 │Z000000000│ │
├──┼────┼─────┼──────┤├──┼────┼─────┼──────┤
│8 │陳震隆 │Z000000000│ ││8 │張書瑄 │Z000000000│ │
├──┼────┼─────┼──────┤├──┴────┴─────┴──────┤
│9 │陳玟君 │Z000000000│ ││94.7 │
├──┼────┼─────┼──────┤├──┬────┬─────┬──────┤
│10 │陳怡陵 │Z000000000│ ││9 │鄭淑文 │Z000000000│ │
├──┼────┼─────┼──────┤├──┼────┼─────┼──────┤
│11 │郭美麗 │Z000000000│ ││10 │黃政儒 │Z000000000│ │
├──┼────┼─────┼──────┤├──┼────┼─────┼──────┤
│12 │郭冠佑 │Z000000000│ ││11 │吳鈺雯 │Z000000000│ │
├──┼────┼─────┼──────┤├──┼────┼─────┼──────┤
│13 │許月玲 │Z000000000│ ││12 │黃淑萍 │Z000000000│ │
├──┼────┼─────┼──────┤├──┴────┴─────┴──────┤
│14 │莊雅婷 │Z000000000│ ││94.6 │
├──┼────┼─────┼──────┤├──┬────┬─────┬──────┤
│15 │區泳球 │Z000000000│ ││13 │廖美鳳 │Z000000000│ │
├──┼────┼─────┼──────┤├──┼────┼─────┼──────┤
│16 │徐錫駟 │Z000000000│ ││14 │王昱均 │Z000000000│原為:謝阿德│
├──┼────┼─────┼──────┤│ │ │ │(Z000000000)│
│17 │林梅 │Z000000000│ │├──┼────┼─────┼──────┤
├──┼────┼─────┼──────┤│15 │陳宏如 │Z000000000│ │
│18 │林宇騰 │Z000000000│ │├──┼────┼─────┼──────┤
├──┼────┼─────┼──────┤│16 │林義呈 │Z000000000│ │
│19 │林千育 │Z000000000│ │├──┴────┴─────┴──────┤
├──┼────┼─────┼──────┤│94.5 │
│20 │李啟德 │Z000000000│ │├──┬────┬─────┬──────┤
├──┼────┼─────┼──────┤│17 │陳淑娟 │Z000000000│ │
│21 │吳素雲 │Z000000000│ │├──┼────┼─────┼──────┤
├──┼────┼─────┼──────┤│18 │俞黃玉鸞│Z000000000│ │
│22 │古金土 │Z000000000│ │├──┼────┼─────┼──────┤
├──┼────┼─────┼──────┤│19 │邱顯漢 │Z000000000│ │
│23 │丁立芩 │Z000000000│ │├──┼────┼─────┼──────┤
├──┼────┼─────┼──────┤│20 │何金蓮 │Z000000000│ │
│24 │丁立芬 │Z000000000│ │├──┴────┴─────┴──────┤
│ │ │ │ ││94.4 │
└──┴────┴─────┴──────┘├──┬────┬─────┬──────┤
│21 │葉千毓 │Z000000000│原為:劉翠玲│
│ │ │ │(Z000000000)│
├──┼────┼─────┼──────┤
│22 │張秀寶 │Z000000000│ │
├──┼────┼─────┼──────┤
│23 │胡金蓮 │Z000000000│ │
├──┼────┼─────┼──────┤
│24 │邱湘婷 │Z000000000│ │
├──┼────┼─────┼──────┤
│25 │林麗花 │Z000000000│ │
├──┼────┼─────┼──────┤
│26 │周鳳珠 │Z000000000│ │
├──┴────┴─────┴──────┤
│94.3 │
├──┬────┬─────┬──────┤
│27 │謝麗櫻 │Z000000000│ │
├──┼────┼─────┼──────┤
│28 │鄭煜儒 │Z000000000│ │
├──┼────┼─────┼──────┤
│29 │鄭秋煌 │Z000000000│ │
├──┼────┼─────┼──────┤
│30 │蔡佳臻 │Z000000000│ │
├──┼────┼─────┼──────┤
│31 │陳敬發 │Z000000000│ │
├──┼────┼─────┼──────┤
│32 │陳淑美 │Z000000000│ │
├──┼────┼─────┼──────┤
│33 │郭黃琴 │Z000000000│ │
├──┼────┼─────┼──────┤
│34 │張玉英 │Z000000000│ │
├──┼────┼─────┼──────┤
│35 │洪文楓 │Z000000000│ │
├──┼────┼─────┼──────┤
│36 │林政隆 │Z000000000│ │
├──┼────┼─────┼──────┤
│37 │尤義賢 │Z000000000│ │
└──┴────┴─────┴──────┘
壹─23(F④) 壹─24(G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3.12 │
├──┬────┬─────┬──────┤├──┬────┬─────┬──────┤
│1 │楊尚恩 │Z000000000│ ││1 │吳阿雪 │Z000000000│ │
├──┼────┼─────┼──────┤├──┼────┼─────┼──────┤
│2 │張麗零 │Z000000000│ ││2 │R○○ │Z000000000│ │
├──┼────┼─────┼──────┤├──┼────┼─────┼──────┤
│3 │李志忠 │Z000000000│ ││3 │J○○ │Z000000000│ │
├──┼────┼─────┼──────┤├──┼────┼─────┼──────┤
│4 │黃英偉 │Z000000000│ ││4 │林吳紀子│Z000000000│ │
├──┼────┼─────┼──────┤├──┴────┴─────┴──────┤
│5 │金國婷 │Z000000000│ ││93.11 │
├──┼────┼─────┼──────┤├──┬────┬─────┬──────┤
│6 │鄭思萍 │Z000000000│ ││5 │李冠霖 │Z000000000│ │
├──┼────┼─────┼──────┤├──┴────┴─────┴──────┤
│7 │葉紘甫 │Z000000000│ ││93.10 │
├──┼────┼─────┼──────┤├──┬────┬─────┬──────┤
│8 │張世欣 │Z000000000│ ││6 │h○○ │Z000000000│ │
├──┼────┼─────┼──────┤├──┼────┼─────┼──────┤
│9 │羅育芬 │Z000000000│ ││7 │f○○ │Z000000000│ │
├──┴────┴─────┴──────┤├──┼────┼─────┼──────┤
│94.12 ││8 │b○○ │Z000000000│ │
├──┬────┬─────┬──────┤├──┼────┼─────┼──────┤
│10 │沈陳治 │Z000000000│ ││9 │陳圳琳 │Z000000000│ │
├──┼────┼─────┼──────┤├──┼────┼─────┼──────┤
│11 │連蒸蒸 │Z000000000│ ││10 │郭佳桓 │Z000000000│ │
├──┼────┼─────┼──────┤├──┼────┼─────┼──────┤
│12 │連邱美惠│Z000000000│ ││11 │郭旭昇 │Z000000000│ │
├──┴────┴─────┴──────┤├──┼────┼─────┼──────┤
│94.11 ││12 │李捷興 │Z000000000│ │
├──┬────┬─────┬──────┤└──┴────┴─────┴──────┘
│13 │楊曉雯 │Z000000000│ │
├──┼────┼─────┼──────┤
│14 │潘嘉儀 │Z000000000│ │
├──┼────┼─────┼──────┤
│15 │蔡曉翠 │Z000000000│ │
├──┼────┼─────┼──────┤
│16 │謝彩華 │Z000000000│ │
├──┼────┼─────┼──────┤
│17 │黃嘉裕 │Z000000000│ │
├──┼────┼─────┼──────┤
│18 │黃嘉威 │Z000000000│ │
├──┼────┼─────┼──────┤
│19 │陳坤福 │Z000000000│ │
├──┼────┼─────┼──────┤
│20 │陳艾均 │Z000000000│ │
├──┼────┼─────┼──────┤
│21 │陳素卿 │Z000000000│ │
├──┴────┴─────┴──────┤
│94.10 │
├──┬────┬─────┬──────┤
│22 │余萬來 │Z000000000│ │
├──┼────┼─────┼──────┤
│23 │高瑜曏 │Z000000000│ │
├──┼────┼─────┼──────┤
│24 │陳榮吉 │Z000000000│ │
├──┼────┼─────┼──────┤
│25 │陳金珠 │Z000000000│ │
├──┼────┼─────┼──────┤
│26 │林火金 │Z000000000│ │
├──┼────┼─────┼──────┤
│27 │黃譁栗 │Z000000000│ │
├──┼────┼─────┼──────┤
│28 │陳修平 │Z000000000│ │
├──┼────┼─────┼──────┤
│29 │許家綺 │Z000000000│ │
├──┼────┼─────┼──────┤
│30 │謝澤敏 │Z000000000│ │
├──┼────┼─────┼──────┤
│31 │趙家豪 │Z000000000│ │
├──┼────┼─────┼──────┤
│32 │簡懿華 │Z000000000│ │
├──┼────┼─────┼──────┤
│33 │趙秋萍 │Z000000000│ │
├──┼────┼─────┼──────┤
│34 │陳柏蓉 │Z000000000│ │
├──┼────┼─────┼──────┤
│35 │連豐贏 │Z000000000│ │
├──┴────┴─────┴──────┤
│94.9 │
├──┬────┬─────┬──────┤
│36 │陳敬裕 │Z000000000│ │
├──┼────┼─────┼──────┤
│37 │許玉槡 │Z000000000│ │
├──┼────┼─────┼──────┤
│38 │秦爾聰 │Z000000000│ │
├──┼────┼─────┼──────┤
│39 │董胡仕 │Z000000000│ │
├──┼────┼─────┼──────┤
│40 │董月娥 │Z000000000│ │
├──┼────┼─────┼──────┤
│41 │董月鳳 │Z000000000│ │
├──┼────┼─────┼──────┤
│42 │謝澤慧 │Z000000000│ │
├──┼────┼─────┼──────┤
│43 │林姍樺 │Z000000000│ │
├──┼────┼─────┼──────┤
│44 │徐維得 │Z000000000│ │
├──┴────┴─────┴──────┤
│以上壹-20至壹-23、身份證字號「F」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129人 │
└────────────────────┘
壹─25(G②) 壹─26(G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1 ││94.1-2 │
├──┬────┬─────┬──────┤├──┬────┬─────┬──────┤
│1 │曾蕃財 │Z000000000│ ││1 │賴陳阿丹│Z000000000│ │
├──┼────┼─────┼──────┤├──┼────┼─────┼──────┤
│2 │曾黃阿雲│Z000000000│ ││2 │賴林月英│Z000000000│ │
├──┼────┼─────┼──────┤├──┼────┼─────┼──────┤
│3 │陳楊職 │Z000000000│ ││3 │賴兩旺 │Z000000000│ │
├──┼────┼─────┼──────┤├──┼────┼─────┼──────┤
│4 │陳清子 │Z000000000│ ││4 │賴來有 │Z000000000│ │
├──┼────┼─────┼──────┤├──┼────┼─────┼──────┤
│5 │陳財添 │Z000000000│ ││5 │賴有成 │Z000000000│ │
├──┼────┼─────┼──────┤├──┼────┼─────┼──────┤
│6 │莊羅寶柳│Z000000000│ ││6 │賴仲城 │Z000000000│ │
├──┼────┼─────┼──────┤├──┼────┼─────┼──────┤
│7 │莊雅惠 │Z000000000│ ││7 │賴王阿理│Z000000000│ │
├──┼────┼─────┼──────┤├──┼────┼─────┼──────┤
│8 │玄○○ │Z000000000│ ││8 │鄭秀玲 │Z000000000│ │
├──┼────┼─────┼──────┤├──┼────┼─────┼──────┤
│9 │張揚戀 │Z000000000│ ││9 │蔡林碧杏│Z000000000│ │
├──┼────┼─────┼──────┤├──┼────┼─────┼──────┤
│10 │辛家偉 │Z000000000│ ││10 │蔡國欣 │Z000000000│ │
├──┼────┼─────┼──────┤├──┼────┼─────┼──────┤
│11 │李韋霖 │Z000000000│ ││11 │M○○ │Z000000000│ │
├──┼────┼─────┼──────┤└──┴────┴─────┴──────┘
│12 │吳清池 │Z000000000│ │
├──┼────┼─────┼──────┤
│13 │甲○○ │Z000000000│ │
└──┴────┴─────┴──────┘
壹─27(G④) 壹─28(G⑤)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3 ││94.8 │
├──┬────┬─────┬──────┤├──┬────┬─────┬──────┤
│1 │蔡易珍 │Z000000000│ ││1 │龍柏 │Z000000000│ │
├──┼────┼─────┼──────┤├──┼────┼─────┼──────┤
│2 │劉清木 │Z000000000│ ││2 │鄭玉妗 │Z000000000│ │
├──┼────┼─────┼──────┤├──┼────┼─────┼──────┤
│3 │黃詩喬 │Z000000000│ ││3 │鄭米足 │Z000000000│ │
├──┼────┼─────┼──────┤├──┼────┼─────┼──────┤
│4 │黃建綸 │Z000000000│ ││4 │陳恩德 │Z000000000│ │
├──┼────┼─────┼──────┤├──┼────┼─────┼──────┤
│5 │陳素月 │Z000000000│ ││5 │陳金葉 │Z000000000│ │
├──┼────┼─────┼──────┤├──┼────┼─────┼──────┤
│6 │李詩琳 │Z000000000│ ││6 │陳羅過 │Z000000000│ │
├──┼────┼─────┼──────┤├──┼────┼─────┼──────┤
│7 │林秀美 │Z000000000│ ││7 │陳勝雄 │Z000000000│ │
├──┼────┼─────┼──────┤├──┼────┼─────┼──────┤
│8 │林志賢 │Z000000000│ ││8 │李靜璇 │Z000000000│ │
├──┼────┼─────┼──────┤├──┼────┼─────┼──────┤
│9 │林志成 │Z000000000│ ││9 │朱世恆 │Z000000000│ │
├──┼────┼─────┼──────┤├──┼────┼─────┼──────┤
│10 │李政治 │Z000000000│ ││10 │林玉萍 │Z000000000│ │
├──┴────┴─────┴──────┤├──┼────┼─────┼──────┤
│94.2 ││11 │王德維 │Z000000000│ │
├──┬────┬─────┬──────┤├──┴────┴─────┴──────┤
│11 │謝錫南 │Z000000000│ ││94.7 │
├──┼────┼─────┼──────┤├──┬────┬─────┬──────┤
│12 │謝嘉綾 │Z000000000│ ││12 │羅佩瑜 │Z000000000│ │
├──┼────┼─────┼──────┤├──┼────┼─────┼──────┤
│13 │薛純良 │Z000000000│ ││13 │羅郁惠 │Z000000000│ │
├──┼────┼─────┼──────┤├──┼────┼─────┼──────┤
│14 │賴陳碧霞│Z000000000│ ││14 │謝素貞 │Z000000000│ │
├──┼────┼─────┼──────┤├──┼────┼─────┼──────┤
│15 │賴怡如 │Z000000000│ ││15 │蔡家鎮 │Z000000000│ │
├──┼────┼─────┼──────┤├──┼────┼─────┼──────┤
│16 │鄭妙慧 │Z000000000│ ││16 │劉藍寶齡│Z000000000│ │
├──┼────┼─────┼──────┤├──┼────┼─────┼──────┤
│17 │蔡陳美月│Z000000000│ ││17 │黃博文 │Z000000000│ │
├──┼────┼─────┼──────┤├──┼────┼─────┼──────┤
│18 │黃廖喜子│Z000000000│ ││18 │黃吉雄 │Z000000000│ │
├──┼────┼─────┼──────┤├──┼────┼─────┼──────┤
│19 │O○○ │Z000000000│ ││19 │陳亮宏 │Z000000000│ │
├──┼────┼─────┼──────┤├──┼────┼─────┼──────┤
│20 │游美里 │Z000000000│ ││20 │陳李惠仙│Z000000000│ │
├──┼────┼─────┼──────┤├──┼────┼─────┼──────┤
│21 │郭瓊惠 │Z000000000│ ││21 │張林秀合│Z000000000│ │
├──┼────┼─────┼──────┤├──┼────┼─────┼──────┤
│22 │許文章 │Z000000000│ ││22 │張玉蘭 │Z000000000│ │
├──┼────┼─────┼──────┤├──┼────┼─────┼──────┤
│23 │張茂樹 │Z000000000│ ││23 │高美湘 │Z000000000│ │
├──┼────┼─────┼──────┤├──┼────┼─────┼──────┤
│24 │地○○ │Z000000000│ ││24 │戌○○ │Z000000000│ │
├──┼────┼─────┼──────┤├──┼────┼─────┼──────┤
│25 │林健舞 │Z000000000│ ││25 │林錫鴻 │Z000000000│ │
├──┼────┼─────┼──────┤├──┼────┼─────┼──────┤
│26 │呂承維 │Z000000000│ ││26 │林品萱 │Z000000000│ │
├──┼────┼─────┼──────┤├──┼────┼─────┼──────┤
│27 │子○○ │Z000000000│ ││27 │林木榮 │Z000000000│ │
└──┴────┴─────┴──────┘├──┼────┼─────┼──────┤
│28 │卯○○ │Z000000000│ │
├──┼────┼─────┼──────┤
│29 │呂福壽 │Z000000000│ │
├──┼────┼─────┼──────┤
│30 │王福藏 │Z000000000│ │
├──┼────┼─────┼──────┤
│31 │王宗傑 │Z000000000│ │
├──┴────┴─────┴──────┤
│94.6 │
├──┬────┬─────┬──────┤
│32 │吳嘉惠 │Z000000000│ │
├──┼────┼─────┼──────┤
│33 │賴雲財 │Z000000000│ │
├──┼────┼─────┼──────┤
│34 │陳文典 │Z000000000│ │
├──┼────┼─────┼──────┤
│35 │戴秀菊 │Z000000000│ │
├──┼────┼─────┼──────┤
│36 │徐子婷 │Z000000000│ │
├──┴────┴─────┴──────┤
│94.5 │
├──┬────┬─────┬──────┤
│37 │李逢狄 │Z000000000│ │
├──┼────┼─────┼──────┤
│38 │石慧瑩 │Z000000000│ │
├──┴────┴─────┴──────┤
│94.4 │
├──┬────┬─────┬──────┤
│39 │蘇碧蓮 │Z000000000│ │
├──┼────┼─────┼──────┤
│40 │邱沛瑩 │Z000000000│原名:邱秀苗│
└──┴────┴─────┴──────┘
壹─29(G⑥) 壹─30(G⑦)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0 ││95.2 │
├──┬────┬─────┬──────┤├──┬────┬─────┬──────┤
│1 │葉依慧 │Z000000000│ ││1 │洪文瑞 │Z000000000│ │
├──┼────┼─────┼──────┤├──┼────┼─────┼──────┤
│2 │盧幸 │Z000000000│ ││2 │李黃阿雪│Z000000000│ │
├──┼────┼─────┼──────┤├──┼────┼─────┼──────┤
│3 │游貴鳳 │Z000000000│ ││3 │李賢良 │Z000000000│ │
├──┼────┼─────┼──────┤├──┼────┼─────┼──────┤
│4 │劉淑珍 │Z000000000│ ││4 │洪泰山 │Z000000000│ │
├──┼────┼─────┼──────┤├──┼────┼─────┼──────┤
│5 │蔡楊玉梅│Z000000000│ ││5 │魏儀德 │Z000000000│ │
├──┼────┼─────┼──────┤├──┼────┼─────┼──────┤
│6 │薛邱雪慧│Z000000000│原為:陳美蘭││6 │李敏華 │Z000000000│ │
│ │ │ │(Z000000000)│├──┴────┴─────┴──────┤
├──┼────┼─────┼──────┤│95.1 │
│7 │簡嘉慧 │Z000000000│ │├──┬────┬─────┬──────┤
├──┼────┼─────┼──────┤│7 │藍祖文 │Z000000000│ │
│8 │黃蔡淑貞│Z000000000│ │├──┼────┼─────┼──────┤
├──┼────┼─────┼──────┤│8 │羅方萍 │Z000000000│ │
│9 │方佩貞 │Z000000000│ │├──┼────┼─────┼──────┤
├──┼────┼─────┼──────┤│9 │林惠淑 │Z000000000│ │
│10 │王黃月英│Z000000000│ │├──┼────┼─────┼──────┤
├──┼────┼─────┼──────┤│10 │劉玉英 │Z000000000│ │
│11 │許芷縈 │Z000000000│ │├──┼────┼─────┼──────┤
├──┼────┼─────┼──────┤│11 │李清菊 │Z000000000│ │
│12 │黃靜惠 │Z000000000│ │├──┴────┴─────┴──────┤
├──┼────┼─────┼──────┤│94.12 │
│13 │陳林秀鳳│Z000000000│ │├──┬────┬─────┬──────┤
├──┼────┼─────┼──────┤│12 │簡林首 │Z000000000│ │
│14 │張松揚 │Z000000000│ │├──┼────┼─────┼──────┤
├──┼────┼─────┼──────┤│13 │鄭妙玲 │Z000000000│ │
│15 │張松筠 │Z000000000│ │├──┴────┴─────┴──────┤
├──┼────┼─────┼──────┤│94.11 │
│16 │林曉慈 │Z000000000│ │├──┬────┬─────┬──────┤
├──┼────┼─────┼──────┤│14 │鄭阿葉 │Z000000000│ │
│17 │林佑蓁 │Z000000000│ │├──┼────┼─────┼──────┤
├──┼────┼─────┼──────┤│15 │林讌如 │Z000000000│ │
│18 │林正雄 │Z000000000│ │├──┼────┼─────┼──────┤
├──┼────┼─────┼──────┤│16 │李楊碧惠│Z000000000│ │
│19 │楊金惜 │Z000000000│ │├──┼────┼─────┼──────┤
├──┼────┼─────┼──────┤│17 │方健剛 │Z000000000│ │
│20 │林陳汶玉│Z000000000│ │├──┼────┼─────┼──────┤
├──┼────┼─────┼──────┤│18 │張建焜 │Z000000000│ │
│21 │午○○ │Z000000000│ │├──┼────┼─────┼──────┤
├──┼────┼─────┼──────┤│19 │蔡佳瑩 │Z000000000│ │
│22 │周雪華 │Z000000000│ │├──┼────┼─────┼──────┤
├──┼────┼─────┼──────┤│20 │賴宥廷 │Z000000000│ │
│23 │簡聰銘 │Z000000000│ │├──┼────┼─────┼──────┤
├──┼────┼─────┼──────┤│21 │張高源 │Z000000000│ │
│24 │賴阿瑾 │Z000000000│ │├──┼────┼─────┼──────┤
├──┼────┼─────┼──────┤│22 │何如蘋 │Z000000000│ │
│25 │趙妘榕 │Z000000000│ │├──┴────┴─────┴──────┤
├──┼────┼─────┼──────┤│以上壹-24至壹-30、身份證字號「G」開頭之 │
│26 │李珠麗 │Z000000000│ ││會員人數共計170人 │
├──┼────┼─────┼──────┤└────────────────────┘
│27 │張林素真│Z000000000│ │
├──┴────┴─────┴──────┤
│94.9 │
├──┬────┬─────┬──────┤
│28 │陳立偉 │Z000000000│ │
├──┼────┼─────┼──────┤
│29 │陳淑珠 │Z000000000│ │
├──┼────┼─────┼──────┤
│30 │林旺枝 │Z000000000│ │
├──┼────┼─────┼──────┤
│31 │羅素花 │Z000000000│ │
├──┼────┼─────┼──────┤
│32 │莊朝宗 │Z000000000│ │
├──┼────┼─────┼──────┤
│33 │邱泰翔 │Z000000000│ │
├──┼────┼─────┼──────┤
│34 │王淑芬 │Z000000000│ │
├──┼────┼─────┼──────┤
│35 │劉淑惠 │Z000000000│ │
├──┼────┼─────┼──────┤
│36 │王馨薇 │Z000000000│ │
├──┼────┼─────┼──────┤
│37 │張贊申 │Z000000000│ │
├──┼────┼─────┼──────┤
│38 │李秀梅 │Z000000000│ │
├──┼────┼─────┼──────┤
│39 │林俊龍 │Z000000000│ │
├──┼────┼─────┼──────┤
│40 │林慶森 │Z000000000│ │
├──┼────┼─────┼──────┤
│41 │鄭國樑 │Z000000000│ │
├──┼────┼─────┼──────┤
│42 │曾琡雲 │Z000000000│ │
├──┼────┼─────┼──────┤
│43 │方淑鳳 │Z000000000│ │
├──┼────┼─────┼──────┤
│44 │林玉兔 │Z000000000│ │
├──┼────┼─────┼──────┤
│45 │蕭瑞敏 │Z000000000│ │
└──┴────┴─────┴──────┘
壹─31(H①) 壹─32(H②)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 ││94.3 │
├──┬────┬─────┬──────┤├──┬────┬─────┬──────┤
│1 │蘇林玉霞│Z000000000│ ││1 │謝欣霓 │Z000000000│ │
├──┼────┼─────┼──────┤├──┼────┼─────┼──────┤
│2 │楊慧齡 │Z000000000│ ││2 │鄭婉儀 │Z000000000│ │
├──┼────┼─────┼──────┤├──┼────┼─────┼──────┤
│3 │黃盧美惠│Z000000000│ ││3 │黃慶勇 │Z000000000│ │
├──┼────┼─────┼──────┤├──┼────┼─────┼──────┤
│4 │陳蚶 │Z000000000│ ││4 │曾秀瓊 │Z000000000│ │
├──┼────┼─────┼──────┤├──┼────┼─────┼──────┤
│5 │陳怡如 │Z000000000│ ││5 │許春瑩 │Z000000000│ │
├──┼────┼─────┼──────┤├──┼────┼─────┼──────┤
│6 │許張志華│Z000000000│ ││6 │張淑貞 │Z000000000│ │
├──┼────┼─────┼──────┤├──┼────┼─────┼──────┤
│7 │許兩成 │Z000000000│ ││7 │胡惠敏 │Z000000000│ │
├──┼────┼─────┼──────┤├──┼────┼─────┼──────┤
│8 │許秀蓮 │Z000000000│ ││8 │姚興玉 │Z000000000│ │
├──┼────┼─────┼──────┤├──┼────┼─────┼──────┤
│9 │張秀蘭 │Z000000000│ ││9 │官有偉 │Z000000000│ │
├──┼────┼─────┼──────┤├──┼────┼─────┼──────┤
│10 │徐秀琴 │Z000000000│ ││10 │宋良妹 │Z000000000│ │
├──┼────┼─────┼──────┤├──┴────┴─────┴──────┤
│11 │李葉靜妹│Z000000000│ ││94.2 │
├──┼────┼─────┼──────┤├──┬────┬─────┬──────┤
│12 │呂月雲 │Z000000000│ ││11 │蘇聯珠 │Z000000000│ │
├──┴────┴─────┴──────┤├──┼────┼─────┼──────┤
│93.12 ││12 │蘇清吉 │Z000000000│ │
├──┬────┬─────┬──────┤├──┼────┼─────┼──────┤
│13 │王李應桃│Z000000000│原為:周春子││13 │蕭葉貴 │Z000000000│ │
│ │ │ │(Z000000000)│├──┼────┼─────┼──────┤
├──┼────┼─────┼──────┤│14 │曾麗秋 │Z000000000│ │
│14 │蘇聯錡 │Z000000000│ │├──┼────┼─────┼──────┤
├──┴────┴─────┴──────┤│15 │曾玉雪 │Z000000000│ │
│93.11 │├──┼────┼─────┼──────┤
├──┬────┬─────┬──────┤│16 │陸雪梅 │Z000000000│ │
│15 │袁秀香 │Z000000000│ │├──┼────┼─────┼──────┤
├──┼────┼─────┼──────┤│17 │陳宓蓉 │Z000000000│ │
│16 │林榮展 │Z000000000│ │├──┼────┼─────┼──────┤
├──┼────┼─────┼──────┤│18 │陳璀盈 │Z000000000│ │
│17 │李羿諄 │Z000000000│ │├──┼────┼─────┼──────┤
├──┼────┼─────┼──────┤│19 │陳亮轅 │Z000000000│ │
│18 │呂秀琴 │Z000000000│ │├──┼────┼─────┼──────┤
├──┼────┼─────┼──────┤│20 │許勝彥 │Z000000000│ │
│19 │江素雲 │Z000000000│ │├──┼────┼─────┼──────┤
├──┴────┴─────┴──────┤│21 │許呂阿畏│Z000000000│ │
│93.10 │├──┼────┼─────┼──────┤
├──┬────┬─────┬──────┤│22 │林筱娟 │Z000000000│ │
│20 │翁麗雲 │Z000000000│ │├──┼────┼─────┼──────┤
├──┼────┼─────┼──────┤│23 │林偉明 │Z000000000│ │
│21 │江黃含笑│Z000000000│ │├──┼────┼─────┼──────┤
│ │ │ │ ││24 │李金安 │Z000000000│ │
└──┴────┴─────┴──────┘├──┼────┼─────┼──────┤
│25 │呂翔文 │Z000000000│ │
├──┼────┼─────┼──────┤
│26 │江素珠 │Z000000000│ │
└──┴────┴─────┴──────┘
壹─33(H③) 壹─34(H④)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0 ││95.1 │
├──┬────┬─────┬──────┤├──┬────┬─────┬──────┤
│1 │劉世豪 │Z000000000│ ││1 │郭慧珍 │Z000000000│ │
├──┼────┼─────┼──────┤├──┴────┴─────┴──────┤
│2 │郭蘇雪 │Z000000000│ ││94.12 │
├──┼────┼─────┼──────┤├──┬────┬─────┬──────┤
│3 │郭武雄 │Z000000000│ ││2 │黃香蘭 │Z000000000│ │
├──┼────┼─────┼──────┤├──┼────┼─────┼──────┤
│4 │陳友貞 │Z000000000│ ││3 │黃麗珠 │Z000000000│ │
├──┼────┼─────┼──────┤├──┼────┼─────┼──────┤
│5 │陳宏彥 │Z000000000│ ││4 │魏德芳 │Z000000000│ │
├──┼────┼─────┼──────┤├──┼────┼─────┼──────┤
│6 │陳靜璇 │Z000000000│ ││5 │邱陳秀蘭│Z000000000│ │
├──┼────┼─────┼──────┤├──┼────┼─────┼──────┤
│7 │黃淑琦 │Z000000000│ ││6 │呂貞瑤 │Z000000000│ │
├──┼────┼─────┼──────┤├──┼────┼─────┼──────┤
│8 │黃鳳珠 │Z000000000│ ││7 │林永逸 │Z000000000│ │
├──┼────┼─────┼──────┤├──┼────┼─────┼──────┤
│9 │李增盈 │Z000000000│ ││8 │蔡月桂 │Z000000000│ │
├──┼────┼─────┼──────┤├──┴────┴─────┴──────┤
│10 │黃綺溧 │Z000000000│ ││94.11 │
├──┼────┼─────┼──────┤├──┬────┬─────┬──────┤
│11 │陳立偉 │Z000000000│ ││9 │曾兆源 │Z000000000│ │
├──┼────┼─────┼──────┤├──┼────┼─────┼──────┤
│12 │游金山 │Z000000000│ ││10 │呂周秀琴│Z000000000│ │
├──┼────┼─────┼──────┤├──┴────┴─────┴──────┤
│13 │吳玉清 │Z000000000│ ││以上壹-31至壹-34、身份證字號「H」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95人 │
│14 │朱祐徵 │Z000000000│ ││ │
├──┼────┼─────┼──────┤└────────────────────┘
│15 │韓佩詩 │Z000000000│ │
├──┼────┼─────┼──────┤
│16 │許啟明 │Z000000000│ │
├──┴────┴─────┴──────┤
│94.9 │
├──┬────┬─────┬──────┤
│17 │蘇清江 │Z000000000│ │
├──┼────┼─────┼──────┤
│18 │胡毓森 │Z000000000│ │
├──┴────┴─────┴──────┤
│94.8 │
├──┬────┬─────┬──────┤
│19 │葉瑞家 │Z000000000│ │
├──┼────┼─────┼──────┤
│20 │沈崇隆 │Z000000000│ │
├──┼────┼─────┼──────┤
│21 │林小紋 │Z000000000│ │
├──┼────┼─────┼──────┤
│22 │曾美雲 │Z000000000│ │
├──┴────┴─────┴──────┤
│94.7 │
├──┬────┬─────┬──────┤
│23 │邱建宇 │Z000000000│ │
├──┼────┼─────┼──────┤
│24 │董黃平妹│Z000000000│ │
├──┼────┼─────┼──────┤
│25 │陳又丕 │Z000000000│ │
├──┼────┼─────┼──────┤
│26 │k○○ │Z000000000│ │
├──┼────┼─────┼──────┤
│27 │陳峙憓 │Z000000000│ │
├──┴────┴─────┴──────┤
│94.6 │
├──┬────┬─────┬──────┤
│28 │連好妹 │Z000000000│ │
├──┼────┼─────┼──────┤
│29 │謝玉嬌 │Z000000000│ │
├──┼────┼─────┼──────┤
│30 │陳怡伶 │Z000000000│ │
├──┼────┼─────┼──────┤
│31 │陳宏瑋 │Z000000000│ │
├──┼────┼─────┼──────┤
│32 │白陳美英│Z000000000│ │
├──┼────┼─────┼──────┤
│33 │袁鳳英 │Z000000000│ │
├──┴────┴─────┴──────┤
│94.5 /94.4 │
├──┬────┬─────┬──────┤
│34 │趙發宇 │Z000000000│ │
├──┼────┼─────┼──────┤
│35 │陳樾 │Z000000000│ │
├──┼────┼─────┼──────┤
│36 │陳美琴 │Z000000000│ │
├──┼────┼─────┼──────┤
│37 │陳中光 │Z000000000│ │
├──┼────┼─────┼──────┤
│38 │黃淑璟 │Z000000000│ │
└──┴────┴─────┴──────┘
壹─35(J①) 壹─36(J②)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5 ││95.1 │
├──┬────┬─────┬──────┤├──┬────┬─────┬──────┤
│1 │羅美娟 │Z000000000│ ││1 │曾美蓮 │Z000000000│ │
├──┼────┼─────┼──────┤├──┼────┼─────┼──────┤
│2 │鄭瑞珍 │Z000000000│ ││2 │吳克恭 │Z000000000│ │
├──┴────┴─────┴──────┤├──┴────┴─────┴──────┤
│94.4 ││94.12 │
├──┬────┬─────┬──────┤├──┬────┬─────┬──────┤
│3 │葉貞妹 │Z000000000│ ││3 │徐林桂妹│Z000000000│ │
├──┼────┼─────┼──────┤├──┼────┼─────┼──────┤
│4 │陳文榜 │Z000000000│ ││4 │丁梅山 │Z000000000│ │
├──┼────┼─────┼──────┤├──┴────┴─────┴──────┤
│5 │范秀蘭 │Z000000000│ ││94.11 │
├──┴────┴─────┴──────┤├──┬────┬─────┬──────┤
│94.3 ││5 │李秀滿 │Z000000000│ │
├──┬────┬─────┬──────┤├──┼────┼─────┼──────┤
│6 │曾傳福 │Z000000000│ ││6 │張羅振雙│Z000000000│ │
├──┼────┼─────┼──────┤├──┼────┼─────┼──────┤
│7 │范張月清│Z000000000│ ││7 │天○○ │Z000000000│ │
├──┼────┼─────┼──────┤├──┴────┴─────┴──────┤
│8 │邱壬英 │Z000000000│ ││94.10 │
├──┴────┴─────┴──────┤├──┬────┬─────┬──────┤
│94.2 ││8 │邱金龍 │Z000000000│ │
├──┬────┬─────┬──────┤├──┼────┼─────┼──────┤
│9 │鄒小芳 │Z000000000│ ││9 │李雙福 │Z000000000│ │
├──┼────┼─────┼──────┤├──┼────┼─────┼──────┤
│10 │陳林金蓮│Z000000000│ ││10 │詹秀榮 │Z000000000│ │
├──┼────┼─────┼──────┤├──┼────┼─────┼──────┤
│11 │李仲超 │Z000000000│ ││11 │彭月娥 │Z000000000│ │
├──┼────┼─────┼──────┤├──┼────┼─────┼──────┤
│12 │吳寶足 │Z000000000│ ││12 │陳加賢 │Z000000000│ │
├──┼────┼─────┼──────┤├──┴────┴─────┴──────┤
│13 │吳宜真 │Z000000000│ ││94.9 │
├──┼────┼─────┼──────┤├──┬────┬─────┬──────┤
│14 │江金勝 │Z000000000│ ││13 │盧文裕 │Z000000000│ │
├──┼────┼─────┼──────┤├──┼────┼─────┼──────┤
│15 │丘子桑 │Z000000000│ ││14 │李玉梅 │Z000000000│ │
├──┼────┼─────┼──────┤├──┼────┼─────┼──────┤
│16 │王麗幸 │Z000000000│ ││15 │徐美珠 │Z000000000│ │
├──┴────┴─────┴──────┤├──┼────┼─────┼──────┤
│94.1 ││16 │李雲基 │Z000000000│ │
├──┬────┬─────┬──────┤├──┼────┼─────┼──────┤
│17 │韓敏雄 │Z000000000│ ││17 │郭力維 │Z000000000│ │
├──┼────┼─────┼──────┤├──┼────┼─────┼──────┤
│18 │溫布鳳 │Z000000000│ ││18 │郭紘佑 │Z000000000│ │
├──┼────┼─────┼──────┤├──┼────┼─────┼──────┤
│19 │李婉蔭 │Z000000000│ ││19 │莊文賢 │Z000000000│ │
├──┼────┼─────┼──────┤├──┼────┼─────┼──────┤
│20 │王吳玉珍│Z000000000│ ││20 │莊明錦 │Z000000000│ │
├──┴────┴─────┴──────┤├──┼────┼─────┼──────┤
│93.12 ││21 │莊周對 │Z000000000│ │
├──┬────┬─────┬──────┤├──┼────┼─────┼──────┤
│21 │蕭瑞英 │Z000000000│ ││22 │莊文德 │Z000000000│ │
├──┼────┼─────┼──────┤├──┼────┼─────┼──────┤
│22 │劉亞菲 │Z000000000│ ││23 │李邱彩 │Z000000000│ │
├──┴────┴─────┴──────┤├──┴────┴─────┴──────┤
│93.11 ││94.8 │
├──┬────┬─────┬──────┤├──┬────┬─────┬──────┤
│23 │林秀英 │Z000000000│ ││24 │鄭兆宜 │Z000000000│原為:郭賢美│
│ │ │ │ ││ │ │ │(Z000000000)│
└──┴────┴─────┴──────┘├──┼────┼─────┼──────┤
│25 │陳冠諹 │Z000000000│ │
├──┼────┼─────┼──────┤
│26 │何如玉 │Z000000000│ │
├──┼────┼─────┼──────┤
│27 │傅崇洋 │Z000000000│ │
├──┼────┼─────┼──────┤
│28 │徐國螢 │Z000000000│ │
├──┼────┼─────┼──────┤
│29 │陳彩雄 │Z000000000│ │
├──┴────┴─────┴──────┤
│94.7 │
├──┬────┬─────┬──────┤
│30 │何柏璋 │Z000000000│ │
├──┼────┼─────┼──────┤
│31 │鄭惠云 │Z000000000│ │
├──┼────┼─────┼──────┤
│32 │陳文生 │Z000000000│ │
├──┼────┼─────┼──────┤
│33 │闕林冬鳳│Z000000000│ │
├──┼────┼─────┼──────┤
│34 │曾麗蓉 │Z000000000│ │
├──┼────┼─────┼──────┤
│35 │涂德昌 │Z000000000│ │
├──┼────┼─────┼──────┤
│36 │莊麗雲 │Z000000000│ │
├──┼────┼─────┼──────┤
│37 │莊麗春 │Z000000000│ │
├──┴────┴─────┴──────┤
│以上壹-35至壹-36、身份證字號「J」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60人 │
└────────────────────┘
壹─37(K①) 壹─38(K②)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2 ││94.7 │
├──┬────┬─────┬──────┤├──┬────┬─────┬──────┤
│1 │鍾開明 │Z000000000│ ││1 │張蘇鍛妹│Z000000000│ │
├──┼────┼─────┼──────┤├──┼────┼─────┼──────┤
│2 │蕭勝隆 │Z000000000│ ││2 │洪蓮好 │Z000000000│ │
├──┼────┼─────┼──────┤├──┼────┼─────┼──────┤
│3 │蕭金和 │Z000000000│ ││3 │魏秀鳳 │Z000000000│ │
├──┼────┼─────┼──────┤├──┼────┼─────┼──────┤
│4 │趙欣倫 │Z000000000│ ││4 │鄭國雄 │Z000000000│ │
├──┼────┼─────┼──────┤├──┼────┼─────┼──────┤
│5 │黃華笙 │Z000000000│ ││5 │鄭凱翔 │Z000000000│ │
├──┼────┼─────┼──────┤├──┼────┼─────┼──────┤
│6 │連皓羽 │Z000000000│ ││6 │林秀菊 │Z000000000│ │
├──┼────┼─────┼──────┤├──┼────┼─────┼──────┤
│7 │張珮雨 │Z000000000│ ││7 │徐米珍 │Z000000000│ │
├──┼────┼─────┼──────┤├──┼────┼─────┼──────┤
│8 │徐辛玉英│Z000000000│ ││8 │張炳陽 │Z000000000│ │
├──┼────┼─────┼──────┤├──┼────┼─────┼──────┤
│9 │林貞慧 │Z000000000│ ││9 │賴鳴鳳 │Z000000000│ │
├──┼────┼─────┼──────┤├──┴────┴─────┴──────┤
│10 │林紀蘭清│Z000000000│ ││94.6 │
├──┼────┼─────┼──────┤├──┬────┬─────┬──────┤
│11 │池秋金 │Z000000000│ ││10 │羅雅容 │Z000000000│ │
├──┼────┼─────┼──────┤├──┼────┼─────┼──────┤
│12 │尹韻佩 │Z000000000│ ││11 │牟劉喜燕│Z000000000│ │
├──┴────┴─────┴──────┤├──┴────┴─────┴──────┤
│94.1 ││94.5 │
├──┬────┬─────┬──────┤├──┬────┬─────┬──────┤
│13 │葉春桃 │Z000000000│ ││12 │黃劉緣妹│Z000000000│ │
├──┼────┼─────┼──────┤├──┴────┴─────┴──────┤
│14 │彭瓊慧 │Z000000000│ ││94.4 │
├──┼────┼─────┼──────┤├──┬────┬─────┬──────┤
│15 │彭敬中 │Z000000000│ ││13 │戴泉英 │Z000000000│ │
├──┼────┼─────┼──────┤├──┼────┼─────┼──────┤
│16 │徐秀英 │Z000000000│ ││14 │游芷苓 │Z000000000│ │
├──┼────┼─────┼──────┤├──┼────┼─────┼──────┤
│17 │林月娥 │Z000000000│ ││15 │姚崇文 │Z000000000│ │
├──┼────┼─────┼──────┤├──┼────┼─────┼──────┤
│18 │辛桂英 │Z000000000│ ││16 │林榮興 │Z000000000│ │
├──┼────┼─────┼──────┤├──┴────┴─────┴──────┤
│19 │江翠美 │Z000000000│ ││94.3 │
├──┼────┼─────┼──────┤├──┬────┬─────┬──────┤
│20 │丁惟介 │Z000000000│ ││17 │賴邱菊香│Z000000000│ │
├──┴────┴─────┴──────┤├──┼────┼─────┼──────┤
│93.12 ││18 │劉梅蘭 │Z000000000│ │
├──┬────┬─────┬──────┤├──┼────┼─────┼──────┤
│21 │陳璧琴 │Z000000000│ ││19 │葉江智惠│Z000000000│ │
├──┼────┼─────┼──────┤├──┼────┼─────┼──────┤
│22 │吳芳蘭 │Z000000000│ ││20 │溫林嬌妹│Z000000000│ │
├──┴────┴─────┴──────┤├──┼────┼─────┼──────┤
│93.11 ││21 │溫年香 │Z000000000│ │
├──┬────┬─────┬──────┤├──┼────┼─────┼──────┤
│23 │賴添鳳 │Z000000000│ ││22 │童紅娟 │Z000000000│ │
├──┼────┼─────┼──────┤├──┼────┼─────┼──────┤
│24 │徐森田 │Z000000000│ ││23 │游淳 │Z000000000│ │
├──┴────┴─────┴──────┤├──┼────┼─────┼──────┤
│93.10 ││24 │連元菁 │Z000000000│ │
├──┬────┬─────┬──────┤├──┼────┼─────┼──────┤
│25 │傅玉陶 │Z000000000│ ││25 │邱淑良 │Z000000000│ │
├──┼────┼─────┼──────┤├──┼────┼─────┼──────┤
│26 │辛月英 │Z000000000│ ││26 │林昌永 │Z000000000│ │
└──┴────┴─────┴──────┘└──┴────┴─────┴──────┘
壹─39(K③) 壹─40(L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3.11 │
├──┬────┬─────┬──────┤├──┬────┬─────┬──────┤
│1 │陳鳳梅 │Z000000000│ ││1 │嚴筠驊 │Z000000000│原名:嚴貴欗│
├──┼────┼─────┼──────┤├──┼────┼─────┼──────┤
│2 │陳采綺 │Z000000000│ ││2 │薛昶清 │Z000000000│ │
├──┼────┼─────┼──────┤├──┼────┼─────┼──────┤
│3 │林敏燕 │Z000000000│ ││3 │蔡秋吟 │Z000000000│ │
├──┼────┼─────┼──────┤├──┼────┼─────┼──────┤
│4 │劉嚴秀端│Z000000000│ ││4 │廖寶治 │Z000000000│ │
├──┴────┴─────┴──────┤├──┼────┼─────┼──────┤
│94.12 ││5 │黃顯翔 │Z000000000│ │
├──┬────┬─────┬──────┤├──┼────┼─────┼──────┤
│5 │李淑郁 │Z000000000│ ││6 │黃徐秋櫻│Z000000000│ │
├──┼────┼─────┼──────┤├──┼────┼─────┼──────┤
│6 │劉秋蘭 │Z000000000│ ││7 │曾敏惠 │Z000000000│ │
├──┴────┴─────┴──────┤├──┼────┼─────┼──────┤
│94.11 ││8 │郭政彥 │Z000000000│ │
├──┬────┬─────┬──────┤├──┼────┼─────┼──────┤
│7 │傅菊珍 │Z000000000│ ││9 │郭仁宏 │Z000000000│ │
├──┼────┼─────┼──────┤├──┼────┼─────┼──────┤
│8 │葉雲能 │Z000000000│ ││10 │郭乃禎 │Z000000000│ │
├──┼────┼─────┼──────┤├──┼────┼─────┼──────┤
│9 │溫永洋 │Z000000000│ ││11 │林忠益 │Z000000000│ │
├──┼────┼─────┼──────┤├──┴────┴─────┴──────┤
│10 │江卉蓁 │Z000000000│ ││93.10 │
├──┴────┴─────┴──────┤├──┬────┬─────┬──────┤
│94.10 ││12 │E○○ │Z000000000│ │
├──┬────┬─────┬──────┤└──┴────┴─────┴──────┘
│11 │溫進財 │Z000000000│ │
├──┼────┼─────┼──────┤
│12 │彭欽輝 │Z000000000│ │
├──┼────┼─────┼──────┤
│13 │黃榮照 │Z000000000│ │
├──┼────┼─────┼──────┤
│14 │詹祐臣 │Z000000000│ │
├──┼────┼─────┼──────┤
│15 │黃賢輝 │Z000000000│ │
├──┼────┼─────┼──────┤
│16 │戴桂新 │Z000000000│ │
├──┼────┼─────┼──────┤
│17 │陳建君 │Z000000000│ │
├──┼────┼─────┼──────┤
│18 │邱菊廷 │Z000000000│ │
├──┴────┴─────┴──────┤
│94.9 │
├──┬────┬─────┬──────┤
│19 │林敬倫 │Z000000000│ │
├──┼────┼─────┼──────┤
│20 │江范鳳嬌│Z000000000│ │
├──┼────┼─────┼──────┤
│21 │徐淑美 │Z000000000│ │
├──┼────┼─────┼──────┤
│22 │李水妹 │Z000000000│ │
├──┴────┴─────┴──────┤
│94.8 │
├──┬────┬─────┬──────┤
│23 │賴寶連 │Z000000000│ │
├──┼────┼─────┼──────┤
│24 │盧怡如 │Z000000000│ │
├──┼────┼─────┼──────┤
│25 │孫嘉偉 │Z000000000│ │
├──┼────┼─────┼──────┤
│26 │陳張木蘭│Z000000000│ │
├──┼────┼─────┼──────┤
│27 │吳訓斌 │Z000000000│ │
├──┼────┼─────┼──────┤
│28 │黃貴忠 │Z000000000│ │
├──┼────┼─────┼──────┤
│29 │陳文雄 │Z000000000│ │
├──┼────┼─────┼──────┤
│30 │劉懿瑩 │Z000000000│ │
├──┼────┼─────┼──────┤
│31 │賴來足 │Z000000000│ │
├──┼────┼─────┼──────┤
│32 │魏范新妹│Z000000000│ │
├──┼────┼─────┤ │
│33 │卜惠雯 │Z000000000│ │
├──┴────┴─────┴──────┤
│以上壹-37至壹-39、身份證字號「K」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85人 │
└────────────────────┘
壹─41(L②) 壹─42(L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3.12 ││94.1-1 │
├──┬────┬─────┬──────┤├──┬────┬─────┬──────┤
│1 │羅珮瑜 │Z000000000│ ││1 │黃偲芸 │Z000000000│ │
├──┼────┼─────┼──────┤├──┼────┼─────┼──────┤
│2 │賴騏騰 │Z000000000│原名:賴瑞清││2 │黃順榮 │Z000000000│ │
├──┼────┼─────┼──────┤├──┼────┼─────┼──────┤
│3 │賴冬妹 │Z000000000│ ││3 │黃張梅 │Z000000000│ │
├──┼────┼─────┼──────┤├──┼────┼─────┼──────┤
│4 │廖淑玲 │Z000000000│ ││4 │黃尹亭 │Z000000000│ │
├──┼────┼─────┼──────┤├──┼────┼─────┼──────┤
│5 │詹木貴 │Z000000000│ ││5 │曾榕昌 │Z000000000│ │
├──┼────┼─────┼──────┤├──┼────┼─────┼──────┤
│6 │詹文忠 │Z000000000│ ││6 │傅金多 │Z000000000│ │
├──┼────┼─────┼──────┤├──┼────┼─────┼──────┤
│7 │楊寶厚 │Z000000000│ ││7 │張麗雪 │Z000000000│ │
├──┼────┼─────┼──────┤├──┼────┼─────┼──────┤
│8 │陳許碧珠│Z000000000│ ││8 │張雅芸 │Z000000000│ │
├──┼────┼─────┼──────┤├──┼────┼─────┼──────┤
│9 │陳政菘 │Z000000000│ ││9 │張家誠 │Z000000000│ │
├──┼────┼─────┼──────┤├──┼────┼─────┼──────┤
│10 │陳阿靜 │Z000000000│ ││10 │徐素絨 │Z000000000│ │
├──┼────┼─────┼──────┤├──┼────┼─────┼──────┤
│11 │梁素娟 │Z000000000│ ││11 │范龍賢 │Z000000000│ │
├──┼────┼─────┼──────┤├──┼────┼─────┼──────┤
│12 │徐羅妙 │Z000000000│ ││12 │洪馨宜 │Z000000000│ │
├──┼────┼─────┼──────┤├──┼────┼─────┼──────┤
│13 │林仁毅 │Z000000000│ ││13 │林藍淑梅│Z000000000│ │
├──┼────┼─────┼──────┤├──┼────┼─────┼──────┤
│14 │李黃秋鳳│Z000000000│ ││14 │林福貴 │Z000000000│ │
├──┼────┼─────┼──────┤├──┼────┼─────┼──────┤
│15 │李佳誼 │Z000000000│ ││15 │林淑貞 │Z000000000│ │
├──┼────┼─────┼──────┤├──┼────┼─────┼──────┤
│16 │呂寶珠 │Z000000000│ ││16 │林素貞 │Z000000000│ │
├──┼────┼─────┼──────┤├──┼────┼─────┼──────┤
│17 │王玉珍 │Z000000000│ ││17 │林香君 │Z000000000│ │
└──┴────┴─────┴──────┘├──┼────┼─────┼──────┤
│18 │周鳳鳴 │Z000000000│ │
├──┼────┼─────┼──────┤
│19 │周柔含 │Z000000000│ │
├──┼────┼─────┼──────┤
│20 │李周右仙│Z000000000│ │
├──┼────┼─────┼──────┤
│21 │巫月英 │Z000000000│ │
├──┼────┼─────┼──────┤
│22 │吳靜虹 │Z000000000│ │
├──┼────┼─────┼──────┤
│23 │王淑卿 │Z000000000│ │
├──┼────┼─────┼──────┤
│24 │尤碧鑾 │Z000000000│ │
└──┴────┴─────┴──────┘
壹─43(L④) 壹─44(L⑤)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2 ││94.2-1 │
├──┬────┬─────┬──────┤├──┬────┬─────┬──────┤
│1 │蘇意紅 │Z000000000│ ││1 │林森亮 │Z000000000│ │
├──┼────┼─────┼──────┤├──┼────┼─────┼──────┤
│2 │羅麗明 │Z000000000│ ││2 │林敏惠 │Z000000000│ │
├──┼────┼─────┼──────┤├──┼────┼─────┼──────┤
│3 │羅美珍 │Z000000000│ ││3 │林娟秀 │Z000000000│ │
├──┼────┼─────┼──────┤├──┼────┼─────┼──────┤
│4 │羅玉蓮 │Z000000000│ ││4 │林建宏 │Z000000000│ │
├──┼────┼─────┼──────┤├──┼────┼─────┼──────┤
│5 │羅今敏 │Z000000000│ ││5 │林有志 │Z000000000│ │
├──┼────┼─────┼──────┤├──┼────┼─────┼──────┤
│6 │魏旭昇 │Z000000000│ ││6 │李惠蘭 │Z000000000│ │
├──┼────┼─────┼──────┤├──┼────┼─────┼──────┤
│7 │戴愛 │Z000000000│ ││7 │呂柯素華│Z000000000│ │
├──┼────┼─────┼──────┤├──┼────┼─────┼──────┤
│8 │劉盧美智│Z000000000│ ││8 │呂秀月 │Z000000000│ │
├──┼────┼─────┼──────┤├──┼────┼─────┼──────┤
│9 │劉青芳 │Z000000000│ ││9 │吳福田 │Z000000000│ │
├──┼────┼─────┼──────┤├──┼────┼─────┼──────┤
│10 │廖蕭春 │Z000000000│ ││10 │吳雪莉 │Z000000000│ │
├──┼────┼─────┼──────┤├──┼────┼─────┼──────┤
│11 │楊智份 │Z000000000│ ││11 │吳玫臻 │Z000000000│ │
├──┼────┼─────┼──────┤├──┼────┼─────┼──────┤
│12 │楊素宜 │Z000000000│ ││12 │吳佩珊 │Z000000000│ │
├──┼────┼─────┼──────┤├──┼────┼─────┼──────┤
│13 │陳誠毅 │Z000000000│ ││13 │吳佳錡 │Z000000000│ │
├──┼────┼─────┼──────┤├──┼────┼─────┼──────┤
│14 │K○○○│Z000000000│ ││14 │吳見威 │Z000000000│ │
├──┼────┼─────┼──────┤├──┼────┼─────┼──────┤
│15 │陳東明 │Z000000000│ ││15 │田怡玫 │Z000000000│ │
├──┼────┼─────┼──────┤├──┼────┼─────┼──────┤
│16 │陳怡儂 │Z000000000│ ││16 │王警宇 │Z000000000│ │
├──┼────┼─────┼──────┤├──┼────┼─────┼──────┤
│17 │陳怡君 │Z000000000│ ││17 │王鍾娘妹│Z000000000│ │
├──┼────┼─────┼──────┤├──┼────┼─────┼──────┤
│18 │陳來興 │Z000000000│ ││18 │王莉庭 │Z000000000│ │
├──┼────┼─────┼──────┤├──┼────┼─────┼──────┤
│19 │陳依菁 │Z000000000│ ││19 │王月嬌 │Z000000000│ │
├──┼────┼─────┼──────┤└──┴────┴─────┴──────┘
│20 │陳綉文 │Z000000000│ │
└──┴────┴─────┴──────┘
壹─45(L⑥) 壹─46(L⑦)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2-2 ││94.2-3 │
├──┬────┬─────┬──────┤├──┬────┬─────┬──────┤
│1 │陳麗如 │Z000000000│ ││1 │嚴慧珠 │Z000000000│ │
├──┼────┼─────┼──────┤├──┼────┼─────┼──────┤
│2 │陳衍霖 │Z000000000│ ││2 │羅陳美珠│Z000000000│ │
├──┼────┼─────┼──────┤├──┼────┼─────┼──────┤
│3 │陳建宇 │Z000000000│ ││3 │羅玉真 │Z000000000│ │
├──┼────┼─────┼──────┤├──┼────┼─────┼──────┤
│4 │陳冠峰 │Z000000000│ ││4 │羅今良 │Z000000000│ │
├──┼────┼─────┼──────┤├──┼────┼─────┼──────┤
│5 │陳信宏 │Z000000000│ ││5 │簡瓊敏 │Z000000000│ │
├──┼────┼─────┼──────┤├──┼────┼─────┼──────┤
│6 │陳杏瑜 │Z000000000│ ││6 │韓路珍 │Z000000000│ │
├──┼────┼─────┼──────┤├──┼────┼─────┼──────┤
│7 │陳玉蝦 │Z000000000│ ││7 │謝陳春滿│Z000000000│ │
├──┼────┼─────┼──────┤├──┼────┼─────┼──────┤
│8 │郭麗雪 │Z000000000│ ││8 │賴慶興 │Z000000000│ │
├──┼────┼─────┼──────┤├──┼────┼─────┼──────┤
│9 │郭麗珠 │Z000000000│ ││9 │賴玉齡 │Z000000000│ │
├──┼────┼─────┼──────┤├──┼────┼─────┼──────┤
│10 │郭吳阿環│Z000000000│ ││10 │蕭國增 │Z000000000│ │
├──┼────┼─────┼──────┤├──┼────┼─────┼──────┤
│11 │張慧娟 │Z000000000│ ││11 │黎錫加 │Z000000000│ │
├──┼────┼─────┼──────┤├──┼────┼─────┼──────┤
│12 │張韶文 │Z000000000│ ││12 │蔡慧瑩 │Z000000000│ │
├──┼────┼─────┼──────┤├──┼────┼─────┼──────┤
│13 │張照桾 │Z000000000│ ││13 │蔡綢 │Z000000000│ │
├──┼────┼─────┼──────┤├──┼────┼─────┼──────┤
│14 │張照悅 │Z000000000│ ││14 │劉錦鎰 │Z000000000│ │
├──┼────┼─────┼──────┤├──┼────┼─────┼──────┤
│15 │張楊梅桂│Z000000000│ ││15 │劉武昌 │Z000000000│ │
├──┼────┼─────┼──────┤├──┼────┼─────┼──────┤
│16 │張景盛 │Z000000000│ ││16 │劉千瑜 │Z000000000│ │
├──┼────┼─────┼──────┤├──┼────┼─────┼──────┤
│17 │張淵閔 │Z000000000│ ││17 │廖桂杏 │Z000000000│ │
├──┼────┼─────┼──────┤├──┼────┼─────┼──────┤
│18 │張淑琳 │Z000000000│ ││18 │廖壬鳳 │Z000000000│ │
├──┼────┼─────┼──────┤├──┼────┼─────┼──────┤
│19 │張國益 │Z000000000│ ││19 │楊麗慧 │Z000000000│ │
├──┼────┼─────┼──────┤├──┼────┼─────┼──────┤
│20 │張祐滋 │Z000000000│ ││20 │楊睿寅 │Z000000000│ │
├──┼────┼─────┼──────┤├──┼────┼─────┼──────┤
│21 │張伊婷 │Z000000000│ ││21 │楊雅真 │Z000000000│ │
├──┼────┼─────┼──────┤├──┼────┼─────┼──────┤
│22 │宇○○ │Z000000000│ ││22 │楊屘 │Z000000000│ │
├──┼────┼─────┼──────┤├──┼────┼─────┼──────┤
│23 │侯曾森妹│Z000000000│ ││23 │楊美芳 │Z000000000│ │
└──┴────┴─────┴──────┘├──┼────┼─────┼──────┤
│24 │黃麗清 │Z000000000│ │
├──┼────┼─────┼──────┤
│25 │黃禾鳳 │Z000000000│ │
├──┼────┼─────┼──────┤
│26 │黃子嘉 │Z000000000│ │
├──┼────┼─────┼──────┤
│27 │曾鳳嬌 │Z000000000│ │
└──┴────┴─────┴──────┘
壹─47(L⑧) 壹─48(L⑨)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5 ││94.10 │
├──┬────┬─────┬──────┤├──┬────┬─────┬──────┤
│1 │劉秀貞 │Z000000000│ ││1 │陳淑勉 │Z000000000│ │
├──┼────┼─────┼──────┤├──┼────┼─────┼──────┤
│2 │趙佩琪 │Z000000000│ ││2 │朱梅芳 │Z000000000│ │
├──┼────┼─────┼──────┤├──┼────┼─────┼──────┤
│3 │趙玉山 │Z000000000│ ││3 │林素員 │Z000000000│ │
├──┼────┼─────┼──────┤├──┼────┼─────┼──────┤
│4 │楊淑娥 │Z000000000│ ││4 │林金汝 │Z000000000│ │
├──┼────┼─────┼──────┤├──┼────┼─────┼──────┤
│5 │黃麗蓉 │Z000000000│ ││5 │雒庠如 │Z000000000│ │
├──┼────┼─────┼──────┤├──┼────┼─────┼──────┤
│6 │黃麗如 │Z000000000│ ││6 │魏敏娘 │Z000000000│ │
├──┼────┼─────┼──────┤├──┼────┼─────┼──────┤
│7 │黃正義 │Z000000000│ ││7 │張群岳 │Z000000000│ │
├──┼────┼─────┼──────┤├──┼────┼─────┼──────┤
│8 │陳淑姿 │Z000000000│ ││8 │王群 │Z000000000│ │
├──┼────┼─────┼──────┤├──┼────┼─────┼──────┤
│9 │陳岱煒 │Z000000000│ ││9 │酉○○ │Z000000000│ │
├──┼────┼─────┼──────┤├──┼────┼─────┼──────┤
│10 │張進唐 │Z000000000│ ││10 │顏火蘭 │Z000000000│ │
├──┼────┼─────┼──────┤├──┴────┴─────┴──────┤
│11 │洪大元 │Z000000000│ ││94.9 │
├──┼────┼─────┼──────┤├──┬────┬─────┬──────┤
│12 │邵偉菘 │Z000000000│ ││11 │劉玉美 │Z000000000│ │
├──┼────┼─────┼──────┤├──┼────┼─────┼──────┤
│13 │周曾靜妹│Z000000000│ ││12 │陳吳品 │Z000000000│ │
├──┼────┼─────┼──────┤├──┼────┼─────┼──────┤
│14 │王箐婉 │Z000000000│ ││13 │吳集昌 │Z000000000│ │
├──┼────┼─────┼──────┤├──┼────┼─────┼──────┤
│15 │王美淳 │Z000000000│ ││14 │童惠玲 │Z000000000│ │
├──┼────┼─────┼──────┤├──┼────┼─────┼──────┤
│16 │王俊杰 │Z000000000│ ││15 │陳宏文 │Z000000000│ │
├──┴────┴─────┴──────┤├──┼────┼─────┼──────┤
│94.4 ││16 │廖顯臣 │Z000000000│ │
├──┬────┬─────┬──────┤├──┴────┴─────┴──────┤
│17 │陳素娥 │Z000000000│ ││94.8 │
├──┼────┼─────┼──────┤├──┬────┬─────┬──────┤
│18 │郭朱淑梅│Z000000000│ ││17 │曾徐秀蘭│Z000000000│ │
├──┴────┴─────┴──────┤├──┼────┼─────┼──────┤
│94.3 ││18 │蔡彩秋 │Z000000000│ │
├──┬────┬─────┬──────┤├──┼────┼─────┼──────┤
│19 │竇蓉芳 │Z000000000│ ││19 │詹雅惠 │Z000000000│ │
├──┼────┼─────┼──────┤├──┼────┼─────┼──────┤
│20 │謝古權 │Z000000000│ ││20 │黃素玲 │Z000000000│ │
├──┼────┼─────┼──────┤├──┼────┼─────┼──────┤
│21 │賴陳富美│Z000000000│ ││21 │張月桃 │Z000000000│ │
├──┼────┼─────┼──────┤├──┼────┼─────┼──────┤
│22 │賴清鉦 │Z000000000│ ││22 │陳宗煌 │Z000000000│ │
├──┼────┼─────┼──────┤├──┼────┼─────┼──────┤
│23 │蔡美羚 │Z000000000│ ││23 │林玉燕 │Z000000000│ │
├──┼────┼─────┼──────┤├──┴────┴─────┴──────┤
│24 │黃王瓊珠│Z000000000│ ││94.7 │
├──┼────┼─────┼──────┤├──┬────┬─────┬──────┤
│25 │舒政明 │Z000000000│ ││24 │曾詩傑 │Z000000000│ │
├──┼────┼─────┼──────┤├──┼────┼─────┼──────┤
│26 │舒孝萱 │Z000000000│ ││25 │白淑美 │Z000000000│ │
├──┼────┼─────┼──────┤├──┼────┼─────┼──────┤
│27 │陳允拱 │Z000000000│ ││26 │謝秀芬 │Z000000000│ │
├──┼────┼─────┼──────┤├──┼────┼─────┼──────┤
│28 │洪千懿 │Z000000000│ ││27 │藍敬宜 │Z000000000│ │
├──┼────┼─────┼──────┤├──┼────┼─────┼──────┤
│29 │姜代建 │Z000000000│ ││28 │張大同 │Z000000000│ │
├──┼────┼─────┼──────┤├──┼────┼─────┼──────┤
│30 │吳政祐 │Z000000000│ ││29 │賴錦龍 │Z000000000│ │
├──┼────┼─────┼──────┤├──┼────┼─────┼──────┤
│31 │朱文懷 │Z000000000│ ││30 │林勝揚 │Z000000000│ │
└──┴────┴─────┴──────┘├──┼────┼─────┼──────┤
│31 │林翠華 │Z000000000│ │
├──┴────┴─────┴──────┤
│94.6 │
├──┬────┬─────┬──────┤
│32 │賴美杏 │Z000000000│ │
├──┼────┼─────┼──────┤
│33 │陳治平 │Z000000000│ │
└──┴────┴─────┴──────┘
壹─49(L⑩) 壹─50(M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3.12-1 │
├──┬────┬─────┬──────┤├──┬────┬─────┬──────┤
│1 │吳鳳姿 │Z000000000│ ││1 │許億成 │Z000000000│ │
├──┼────┼─────┼──────┤├──┼────┼─────┼──────┤
│2 │何鳳珠 │Z000000000│ ││2 │許吳麗姿│Z000000000│ │
├──┼────┼─────┼──────┤├──┼────┼─────┼──────┤
│3 │黃士芬 │Z000000000│ ││3 │張洺婷 │Z000000000│ │
├──┼────┼─────┼──────┤├──┼────┼─────┼──────┤
│4 │張林秀茉│Z000000000│ ││4 │張家蓁 │Z000000000│ │
├──┼────┼─────┼──────┤├──┼────┼─────┼──────┤
│5 │林銀滿 │Z000000000│ ││5 │張芳真 │Z000000000│ │
├──┼────┼─────┼──────┤├──┼────┼─────┼──────┤
│6 │曾慶智 │Z000000000│ ││6 │施梅 │Z000000000│ │
├──┼────┼─────┼──────┤├──┼────┼─────┼──────┤
│7 │乙○○ │Z000000000│ ││7 │林賴玉蓮│Z000000000│ │
├──┼────┼─────┼──────┤├──┼────┼─────┼──────┤
│8 │丙○○ │Z000000000│ ││8 │林春燕 │Z000000000│ │
├──┼────┼─────┼──────┤├──┼────┼─────┼──────┤
│9 │王思仁 │Z000000000│ ││9 │李炳勳 │Z000000000│ │
├──┴────┴─────┴──────┤├──┼────┼─────┼──────┤
│94.12 ││10 │丑○○ │Z000000000│ │
├──┬────┬─────┬──────┤├──┼────┼─────┼──────┤
│10 │林佳蓉 │Z000000000│ ││11 │王素勤 │Z000000000│ │
├──┼────┼─────┼──────┤├──┴────┴─────┴──────┤
│11 │范瑀庭 │Z000000000│ ││93.11 │
├──┼────┼─────┼──────┤├──┬────┬─────┬──────┤
│12 │林育慧 │Z000000000│ ││12 │楊湘卉 │Z000000000│ │
├──┼────┼─────┼──────┤├──┼────┼─────┼──────┤
│13 │林錦釵 │Z000000000│ ││13 │陳鈴容 │Z000000000│ │
├──┼────┼─────┼──────┤├──┼────┼─────┼──────┤
│14 │梁靜文 │Z000000000│ ││14 │陳吳秋雲│Z000000000│ │
├──┼────┼─────┼──────┤├──┼────┼─────┼──────┤
│15 │林秀瓊 │Z000000000│ ││15 │陳再發 │Z000000000│ │
├──┴────┴─────┴──────┤├──┼────┼─────┼──────┤
│94.11 ││16 │辛○○ │Z000000000│ │
├──┬────┬─────┬──────┤├──┼────┼─────┼──────┤
│16 │古月娥 │Z000000000│ ││17 │江秀霞 │Z000000000│ │
├──┼────┼─────┼──────┤└──┴────┴─────┴──────┘
│17 │林鴻齡 │Z000000000│ │
├──┼────┼─────┼──────┤
│18 │陳瑜真 │Z000000000│ │
├──┼────┼─────┼──────┤
│19 │呂昆陸 │Z000000000│ │
├──┼────┼─────┼──────┤
│20 │陳明元 │Z000000000│ │
├──┼────┼─────┼──────┤
│21 │林秀姬 │Z000000000│ │
├──┼────┼─────┼──────┤
│22 │蔡依純 │Z000000000│ │
├──┼────┼─────┼──────┤
│23 │詹麗英 │Z000000000│ │
├──┴────┴─────┴──────┤
│以上壹-40至壹-49、身份證字號「L」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229人 │
└────────────────────┘
壹─51(M②) 壹─52(M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1 ││94.1-2 │
├──┬────┬─────┬──────┤├──┬────┬─────┬──────┤
│1 │邱惠珊 │Z000000000│ ││1 │蘇振男 │Z000000000│ │
├──┼────┼─────┼──────┤├──┼────┼─────┼──────┤
│2 │林碧珠 │Z000000000│ ││2 │蔡幸吟 │Z000000000│ │
├──┼────┼─────┼──────┤├──┼────┼─────┼──────┤
│3 │林筠萱 │Z000000000│ ││3 │劉玉霞 │Z000000000│ │
├──┼────┼─────┼──────┤├──┼────┼─────┼──────┤
│4 │林淑霞 │Z000000000│ ││4 │劉玉琴 │Z000000000│ │
├──┼────┼─────┼──────┤├──┼────┼─────┼──────┤
│5 │李秀鳳 │Z000000000│ ││5 │管延續 │Z000000000│ │
├──┼────┼─────┼──────┤├──┼────┼─────┼──────┤
│6 │壬○○ │Z000000000│ ││6 │鄒清洲 │Z000000000│ │
├──┼────┼─────┼──────┤├──┼────┼─────┼──────┤
│7 │全秀娥 │Z000000000│ ││7 │葉文義 │Z000000000│ │
├──┼────┼─────┼──────┤├──┼────┼─────┼──────┤
│8 │白秀卿 │Z000000000│ ││8 │楊佳儒 │Z000000000│ │
├──┼────┼─────┼──────┤├──┼────┼─────┼──────┤
│9 │王陳碧雲│Z000000000│ ││9 │黃昱墉 │Z000000000│ │
├──┴────┴─────┴──────┤├──┼────┼─────┼──────┤
│93.12-2 ││10 │陳碧招 │Z000000000│ │
├──┬────┬─────┬──────┤├──┼────┼─────┼──────┤
│10 │謝振堯 │Z000000000│ ││11 │陳張玲嬌│Z000000000│ │
├──┼────┼─────┼──────┤├──┼────┼─────┼──────┤
│11 │劉陳玉琴│Z000000000│ ││12 │許月英 │Z000000000│ │
├──┼────┼─────┼──────┤├──┼────┼─────┼──────┤
│12 │劉紹鍊 │Z000000000│ ││13 │莊士誠 │Z000000000│ │
├──┼────┼─────┼──────┤├──┼────┼─────┼──────┤
│13 │廖清吉 │Z000000000│ ││14 │梁秀月 │Z000000000│ │
├──┼────┼─────┼──────┤├──┼────┼─────┼──────┤
│14 │雷金珍 │Z000000000│ ││15 │張欽聯 │Z000000000│ │
├──┼────┼─────┼──────┤├──┼────┼─────┼──────┤
│15 │楊佳蓉 │Z000000000│ ││16 │張耿豪 │Z000000000│ │
├──┼────┼─────┼──────┤├──┼────┼─────┼──────┤
│16 │黃秀鑾 │Z000000000│ ││17 │徐清茶 │Z000000000│ │
├──┼────┼─────┼──────┤├──┼────┼─────┼──────┤
│17 │陳靖淞 │Z000000000│ ││18 │胡淑媛 │Z000000000│ │
├──┼────┼─────┼──────┤├──┼────┼─────┼──────┤
│18 │陳梅 │Z000000000│ ││19 │洪鈺雯 │Z000000000│ │
├──┼────┼─────┼──────┤├──┼────┼─────┼──────┤
│19 │陳秀俐 │Z000000000│ ││20 │洪鳳珠 │Z000000000│ │
└──┴────┴─────┴──────┘└──┴────┴─────┴──────┘
壹─53(M④) 壹─54(M⑤)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2-1 ││94.3 │
├──┬────┬─────┬──────┤├──┬────┬─────┬──────┤
│1 │許鳳慈 │Z000000000│ ││1 │賴清琴 │Z000000000│ │
├──┼────┼─────┼──────┤├──┼────┼─────┼──────┤
│2 │莊素珠 │Z000000000│ ││2 │鄭明智 │Z000000000│ │
├──┼────┼─────┼──────┤├──┼────┼─────┼──────┤
│3 │張曉蘋 │Z000000000│ ││3 │蔡馥如 │Z000000000│ │
├──┼────┼─────┼──────┤├──┼────┼─────┼──────┤
│4 │張國安 │Z000000000│ ││4 │黃鼎勝 │Z000000000│ │
├──┼────┼─────┼──────┤├──┼────┼─────┼──────┤
│5 │張秀梅 │Z000000000│ ││5 │黃溫暖 │Z000000000│ │
├──┼────┼─────┼──────┤├──┼────┼─────┼──────┤
│6 │張立熙 │Z000000000│ ││6 │彭興妹 │Z000000000│ │
├──┼────┼─────┼──────┤├──┼────┼─────┼──────┤
│7 │高玉麟 │Z000000000│ ││7 │彭秀鳳 │Z000000000│ │
├──┼────┼─────┼──────┤├──┼────┼─────┼──────┤
│8 │柯世清 │Z000000000│ ││8 │許炳燿 │Z000000000│ │
├──┼────┼─────┼──────┤├──┴────┴─────┴──────┤
│9 │周萬得 │Z000000000│ ││94.2-2 │
├──┼────┼─────┼──────┤├──┬────┬─────┬──────┤
│10 │杜秋菊 │Z000000000│ ││9 │蕭恩惠 │Z000000000│ │
├──┼────┼─────┼──────┤├──┼────┼─────┼──────┤
│11 │李阿素 │Z000000000│ ││10 │鄭愛珠 │Z000000000│ │
├──┼────┼─────┼──────┤├──┼────┼─────┼──────┤
│12 │李如媛 │Z000000000│ ││11 │葉添枝 │Z000000000│ │
├──┼────┼─────┼──────┤├──┼────┼─────┼──────┤
│13 │李玉露 │Z000000000│ ││12 │黃俊霖 │Z000000000│ │
├──┼────┼─────┼──────┤├──┼────┼─────┼──────┤
│14 │吳姿萱 │Z000000000│ ││13 │曾莉莉 │Z000000000│ │
├──┼────┼─────┼──────┤├──┼────┼─────┼──────┤
│15 │吳江鍛 │Z000000000│ ││14 │陳賞 │Z000000000│ │
├──┼────┼─────┼──────┤├──┼────┼─────┼──────┤
│16 │何全益 │Z000000000│ ││15 │陳銘哲 │Z000000000│ │
├──┼────┼─────┼──────┤├──┼────┼─────┼──────┤
│17 │江勝美 │Z000000000│ ││16 │陳善竺 │Z000000000│原名:陳采琳│
├──┼────┼─────┼──────┤├──┼────┼─────┼──────┤
│18 │王詩涵 │Z000000000│ ││17 │陳秀品 │Z000000000│ │
├──┼────┼─────┼──────┤├──┼────┼─────┼──────┤
│19 │王健鑌 │Z000000000│ ││18 │陳玉玲 │Z000000000│ │
├──┼────┼─────┼──────┤└──┴────┴─────┴──────┘
│20 │王枝進 │Z000000000│ │
├──┼────┼─────┼──────┤
│21 │王卉芝 │Z000000000│ │
└──┴────┴─────┴──────┘
壹─55(M⑥) 壹─56(N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3.12 │
├──┬────┬─────┬──────┤├──┬────┬─────┬──────┤
│1 │簡瑞祺 │Z000000000│ ││1 │蕭美惠 │Z000000000│ │
├──┴────┴─────┴──────┤├──┼────┼─────┼──────┤
│94.12 ││2 │蕭宏勳 │Z000000000│ │
├──┬────┬─────┬──────┤├──┼────┼─────┼──────┤
│2 │余政翰 │Z000000000│ ││3 │游靜雯 │Z000000000│ │
├──┼────┼─────┼──────┤├──┼────┼─────┼──────┤
│3 │簡郁嫻 │Z000000000│ ││4 │陳筠婕 │Z000000000│ │
├──┼────┼─────┼──────┤├──┼────┼─────┼──────┤
│4 │曾麗珠 │Z000000000│ ││5 │陳春燕 │Z000000000│ │
├──┴────┴─────┴──────┤├──┼────┼─────┼──────┤
│94.11 ││6 │莊惠美 │Z000000000│ │
├──┬────┬─────┬──────┤├──┼────┼─────┼──────┤
│5 │謝亞鴒 │Z000000000│原名:謝伊倫││7 │張順忍 │Z000000000│ │
├──┼────┼─────┼──────┤├──┼────┼─────┼──────┤
│6 │呂王秋眉│Z000000000│ ││8 │邱俊六 │Z000000000│ │
├──┴────┴─────┴──────┤├──┼────┼─────┼──────┤
│94.10 ││9 │林張彩鳳│Z000000000│ │
├──┬────┬─────┬──────┤├──┼────┼─────┼──────┤
│7 │V○○ │Z000000000│ ││10 │吳婷燁 │Z000000000│ │
├──┼────┼─────┼──────┤├──┼────┼─────┼──────┤
│8 │陳麗真 │Z000000000│ ││11 │吳至怡 │Z000000000│ │
├──┼────┼─────┼──────┤├──┼────┼─────┼──────┤
│9 │黃惠珠 │Z000000000│ ││12 │石許美齡│Z000000000│ │
├──┼────┼─────┼──────┤├──┼────┼─────┼──────┤
│10 │張春香 │Z000000000│ ││13 │石淑英 │Z000000000│ │
├──┼────┼─────┼──────┤├──┴────┴─────┴──────┤
│11 │呂麗美 │Z000000000│ ││93.11 │
├──┼────┼─────┼──────┤├──┬────┬─────┬──────┤
│12 │洪完全 │Z000000000│ ││14 │蕭碧素 │Z000000000│ │
├──┴────┴─────┴──────┤├──┼────┼─────┼──────┤
│94.9 ││15 │黃文睦 │Z000000000│ │
├──┬────┬─────┬──────┤├──┼────┼─────┼──────┤
│13 │何尤那 │Z000000000│ ││16 │黃文源 │Z000000000│ │
├──┼────┼─────┼──────┤├──┼────┼─────┼──────┤
│14 │洪彩微 │Z000000000│ ││17 │梁佳妮 │Z000000000│ │
├──┼────┼─────┼──────┤├──┼────┼─────┼──────┤
│15 │李林嬌敏│Z000000000│ ││18 │巳○○ │Z000000000│ │
├──┴────┴─────┴──────┤├──┴────┴─────┴──────┤
│94.8 ││93.10 │
├──┬────┬─────┬──────┤├──┬────┬─────┬──────┤
│16 │賴美錞 │Z000000000│ ││19 │游琇娟 │Z000000000│ │
├──┼────┼─────┼──────┤├──┼────┼─────┼──────┤
│17 │蔡侑臻 │Z000000000│ ││20 │石俞敦 │Z000000000│ │
├──┼────┼─────┼──────┤├──┼────┼─────┼──────┤
│18 │許瀞方 │Z000000000│ ││21 │王律云 │Z000000000│ │
├──┼────┼─────┼──────┤└──┴────┴─────┴──────┘
│19 │鍾書婷 │Z000000000│ │
├──┼────┼─────┼──────┤
│20 │鍾書慧 │Z000000000│ │
├──┼────┼─────┼──────┤
│21 │梁素娟 │Z000000000│ │
├──┼────┼─────┼──────┤
│22 │孫家羚 │Z000000000│ │
├──┴────┴─────┴──────┤
│94.7 │
├──┬────┬─────┬──────┤
│23 │魏志訓 │Z000000000│ │
├──┼────┼─────┼──────┤
│24 │李素華 │Z000000000│ │
├──┼────┼─────┼──────┤
│25 │蕭朝同 │Z000000000│ │
├──┼────┼─────┼──────┤
│26 │張博鑫 │Z000000000│ │
├──┼────┼─────┼──────┤
│27 │林坤池 │Z000000000│ │
├──┼────┼─────┼──────┤
│28 │謝彩寶 │Z000000000│ │
├──┼────┼─────┼──────┤
│29 │許劉阿勉│Z000000000│ │
├──┴────┴─────┴──────┤
│94.5 │
├──┬────┬─────┬──────┤
│30 │蔡錦勝 │Z000000000│ │
├──┼────┼─────┼──────┤
│31 │黃志聰 │Z000000000│ │
├──┼────┼─────┼──────┤
│32 │陳祐宸 │Z000000000│原名:陳瑞昌│
├──┼────┼─────┼──────┤
│33 │陳美霞 │Z000000000│ │
├──┴────┴─────┴──────┤
│以上壹-50至壹-55、身份證字號「M」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128人 │
└────────────────────┘
壹─57(N②) 壹─58(N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 ││94.2-1 │
├──┬────┬─────┬──────┤├──┬────┬─────┬──────┤
│1 │鐘忠遠 │Z000000000│ ││1 │B○ │Z000000000│ │
├──┼────┼─────┼──────┤├──┼────┼─────┼──────┤
│2 │蕭貴華 │Z000000000│ ││2 │黃詹暖 │Z000000000│ │
├──┼────┼─────┼──────┤├──┼────┼─────┼──────┤
│3 │楊雅蓉 │Z000000000│ ││3 │黃揚真 │Z000000000│原為:歐仁盛│
├──┼────┼─────┼──────┤│ │ │ │(Z000000000)│
│4 │黃陳秀鳳│Z000000000│ │├──┼────┼─────┼──────┤
├──┼────┼─────┼──────┤│4 │童萬清 │Z000000000│ │
│5 │黃許雪 │Z000000000│ │├──┼────┼─────┼──────┤
├──┼────┼─────┼──────┤│5 │H○○ │Z000000000│ │
│6 │童湘莛 │Z000000000│ │├──┼────┼─────┼──────┤
├──┼────┼─────┼──────┤│6 │陳有傳 │Z000000000│ │
│7 │陳家森 │Z000000000│ │├──┼────┼─────┼──────┤
├──┼────┼─────┼──────┤│7 │陳正男 │Z000000000│ │
│8 │莊采華 │Z000000000│ │├──┼────┼─────┼──────┤
├──┼────┼─────┼──────┤│8 │陳文忠 │Z000000000│ │
│9 │梁瓊文 │Z000000000│ │├──┼────┼─────┼──────┤
├──┼────┼─────┼──────┤│9 │許蕙宇 │Z000000000│ │
│10 │梁玉燕 │Z000000000│ │├──┼────┼─────┼──────┤
├──┼────┼─────┼──────┤│10 │許翠玲 │Z000000000│ │
│11 │梁玉秀 │Z000000000│ │├──┼────┼─────┼──────┤
├──┼────┼─────┼──────┤│11 │許淑貞 │Z000000000│ │
│12 │張文榮 │Z000000000│ │├──┼────┼─────┼──────┤
├──┼────┼─────┼──────┤│12 │許俊義 │Z000000000│ │
│13 │范水順 │Z000000000│ │├──┼────┼─────┼──────┤
├──┼────┼─────┼──────┤│13 │梁詠袖 │Z000000000│ │
│14 │林亭妤 │Z000000000│ │├──┼────┼─────┼──────┤
├──┼────┼─────┼──────┤│14 │梁凱倫 │Z000000000│ │
│15 │吳信芬 │Z000000000│ │├──┼────┼─────┼──────┤
├──┼────┼─────┼──────┤│15 │張瑞家 │Z000000000│ │
│16 │吳木財 │Z000000000│ │├──┼────┼─────┼──────┤
├──┼────┼─────┼──────┤│16 │張瑞新 │Z000000000│ │
│17 │石芬芬 │Z000000000│ │├──┼────┼─────┼──────┤
│ │ │ │ ││17 │洪寶鏈 │Z000000000│ │
└──┴────┴─────┴──────┘├──┼────┼─────┼──────┤
│18 │洪素女 │Z000000000│ │
├──┼────┼─────┼──────┤
│19 │洪玉純 │Z000000000│ │
├──┼────┼─────┼──────┤
│20 │林玫秀 │Z000000000│ │
├──┼────┼─────┼──────┤
│21 │林明堂 │Z000000000│ │
├──┼────┼─────┼──────┤
│22 │林兆源 │Z000000000│ │
├──┼────┼─────┼──────┤
│23 │林玉珠 │Z000000000│ │
├──┼────┼─────┼──────┤
│24 │李怡純 │Z000000000│ │
├──┼────┼─────┼──────┤
│25 │吳秀美 │Z000000000│ │
└──┴────┴─────┴──────┘
壹─59(N④) 壹─60(N⑤)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3 ││94.8 │
├──┬────┬─────┬──────┤├──┬────┬─────┬──────┤
│1 │徐際忠 │Z000000000│原為:俉英嵐││1 │張玉青 │Z000000000│ │
│ │ │ │(Z000000000)│├──┼────┼─────┼──────┤
├──┼────┼─────┼──────┤│2 │陳秀靜 │Z000000000│ │
│2 │竇凱濤 │Z000000000│ │├──┼────┼─────┼──────┤
├──┼────┼─────┼──────┤│3 │洪雅萍 │Z000000000│ │
│3 │蕭明輝 │Z000000000│ │├──┼────┼─────┼──────┤
├──┼────┼─────┼──────┤│4 │洪陳絹 │Z000000000│ │
│4 │劉秀枝 │Z000000000│ │├──┼────┼─────┼──────┤
├──┼────┼─────┼──────┤│5 │洪榮川 │Z000000000│ │
│5 │陳愛蜜 │Z000000000│ │├──┼────┼─────┼──────┤
├──┼────┼─────┼──────┤│6 │洪君萍 │Z000000000│ │
│6 │陳美琴 │Z000000000│ │├──┼────┼─────┼──────┤
├──┼────┼─────┼──────┤│7 │洪宜萍 │Z000000000│ │
│7 │陳孟蘚 │Z000000000│ │├──┼────┼─────┼──────┤
├──┼────┼─────┼──────┤│8 │洪聖青 │Z000000000│ │
│8 │梁家郎 │Z000000000│ │├──┼────┼─────┼──────┤
├──┼────┼─────┼──────┤│9 │洪歸 │Z000000000│ │
│9 │洪淑珍 │Z000000000│ │├──┼────┼─────┼──────┤
├──┼────┼─────┼──────┤│10 │劉雅心 │Z000000000│ │
│10 │邱賴碧女│Z000000000│ │├──┼────┼─────┼──────┤
├──┼────┼─────┼──────┤│11 │陳顯松 │Z000000000│ │
│11 │林昭安 │Z000000000│ │├──┼────┼─────┼──────┤
├──┼────┼─────┼──────┤│12 │X○○ │Z000000000│ │
│12 │王玉里 │Z000000000│ │├──┼────┼─────┼──────┤
├──┴────┴─────┴──────┤│13 │陳貴美 │Z000000000│ │
│94.2-2 │├──┼────┼─────┼──────┤
├──┬────┬─────┬──────┤│14 │蔡芙蓉 │Z000000000│ │
│13 │龔程田 │Z000000000│ │├──┴────┴─────┴──────┤
├──┼────┼─────┼──────┤│94.7 │
│14 │蘇桂花 │Z000000000│ │├──┬────┬─────┬──────┤
├──┼────┼─────┼──────┤│15 │鐘崧林 │Z000000000│ │
│15 │蘇秋松 │Z000000000│ │├──┼────┼─────┼──────┤
├──┼────┼─────┼──────┤│16 │鐘文島 │Z000000000│ │
│16 │顏壽洋 │Z000000000│ │├──┼────┼─────┼──────┤
├──┼────┼─────┼──────┤│17 │尤秀敏 │Z000000000│ │
│17 │謝宛倫 │Z000000000│ │├──┼────┼─────┼──────┤
├──┼────┼─────┼──────┤│18 │洪寶環 │Z000000000│ │
│18 │蕭玉燕 │Z000000000│ │├──┼────┼─────┼──────┤
├──┼────┼─────┼──────┤│19 │洪涼詡 │Z000000000│ │
│19 │蔡銀 │Z000000000│ │├──┼────┼─────┼──────┤
├──┼────┼─────┼──────┤│20 │許春爵美│Z000000000│ │
│20 │蔡素梅 │Z000000000│ │├──┴────┴─────┴──────┤
├──┼────┼─────┼──────┤│94.6 │
│21 │楊裕彬 │Z000000000│ │├──┬────┬─────┬──────┤
│ │ │ │ ││21 │F○○ │Z000000000│ │
└──┴────┴─────┴──────┘├──┼────┼─────┼──────┤
│22 │許謹 │Z000000000│ │
├──┼────┼─────┼──────┤
│23 │林廖秀琴│Z000000000│ │
├──┼────┼─────┼──────┤
│24 │粘雅惠 │Z000000000│ │
├──┴────┴─────┴──────┤
│94.5 │
├──┬────┬─────┬──────┤
│25 │謝淑玲 │Z000000000│ │
├──┼────┼─────┼──────┤
│26 │蕭素瓊 │Z000000000│ │
├──┼────┼─────┼──────┤
│27 │陳鈴純 │Z000000000│ │
├──┼────┼─────┼──────┤
│28 │陳章 │Z000000000│ │
├──┴────┴─────┴──────┤
│94.4 │
├──┬────┬─────┬──────┤
│29 │游陳抱治│Z000000000│ │
├──┼────┼─────┼──────┤
│30 │洪曉玲 │Z000000000│ │
├──┼────┼─────┼──────┤
│31 │李元正 │Z000000000│ │
└──┴────┴─────┴──────┘
壹─61(N⑥) 壹─62(P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3.12 │
├──┬────┬─────┬──────┤├──┬────┬─────┬──────┤
│1 │張柯月淮│Z000000000│ ││1 │顏寶真 │Z000000000│ │
├──┼────┼─────┼──────┤├──┼────┼─────┼──────┤
│2 │蔡幼美 │Z000000000│ ││2 │謝月昭 │Z000000000│ │
├──┼────┼─────┼──────┤├──┼────┼─────┼──────┤
│3 │許玉真 │Z000000000│ ││3 │蔡念育 │Z000000000│ │
├──┼────┼─────┼──────┤├──┼────┼─────┼──────┤
│4 │紀素珠 │Z000000000│ ││4 │張美鈔 │Z000000000│ │
├──┼────┼─────┼──────┤├──┴────┴─────┴──────┤
│5 │黃許嬌娥│Z000000000│ ││93.11 │
├──┼────┼─────┼──────┤├──┬────┬─────┬──────┤
│6 │黃莊秀菊│Z000000000│ ││5 │李珮芝 │Z000000000│ │
├──┴────┴─────┴──────┤├──┼────┼─────┼──────┤
│94.12 ││6 │陳美卿 │Z000000000│ │
├──┬────┬─────┬──────┤├──┼────┼─────┼──────┤
│7 │葉施寶玉│Z000000000│ ││7 │陳明傑 │Z000000000│ │
├──┼────┼─────┼──────┤├──┼────┼─────┼──────┤
│8 │G○○ │Z000000000│ ││8 │張阿妹 │Z000000000│ │
├──┴────┴─────┴──────┤├──┼────┼─────┼──────┤
│94.11 ││9 │李素霞 │Z000000000│ │
├──┬────┬─────┬──────┤├──┴────┴─────┴──────┤
│9 │許秀娟 │Z000000000│ ││93.10 │
├──┼────┼─────┼──────┤├──┬────┬─────┬──────┤
│10 │施玉新 │Z000000000│ ││10 │許瑞民 │Z000000000│ │
├──┼────┼─────┼──────┤├──┼────┼─────┼──────┤
│11 │洪百土 │Z000000000│ ││11 │王英法 │Z000000000│ │
├──┼────┼─────┼──────┤└──┴────┴─────┴──────┘
│12 │詹蓮貴 │Z000000000│ │
├──┼────┼─────┼──────┤
│13 │楊秀鑾 │Z000000000│ │
├──┼────┼─────┼──────┤
│14 │洪婉菁 │Z000000000│ │
├──┼────┼─────┼──────┤
│15 │石佩珠 │Z000000000│ │
├──┼────┼─────┼──────┤
│16 │許玉聘 │Z000000000│ │
├──┼────┼─────┼──────┤
│17 │許美華 │Z000000000│ │
├──┼────┼─────┼──────┤
│18 │林春玉 │Z000000000│ │
├──┴────┴─────┴──────┤
│94.10 │
├──┬────┬─────┬──────┤
│19 │廖錦英 │Z000000000│ │
├──┼────┼─────┼──────┤
│20 │蔡明諭 │Z000000000│ │
├──┼────┼─────┼──────┤
│21 │胡書豪 │Z000000000│ │
├──┼────┼─────┼──────┤
│22 │陳亭云 │Z000000000│ │
├──┼────┼─────┼──────┤
│23 │許秀莉 │Z000000000│ │
├──┼────┼─────┼──────┤
│24 │洪江城 │Z000000000│ │
├──┼────┼─────┼──────┤
│25 │謝佳純 │Z000000000│ │
├──┼────┼─────┼──────┤
│26 │洪麗雯 │Z000000000│ │
├──┴────┴─────┴──────┤
│94.9 │
├──┬────┬─────┬──────┤
│27 │蕭許水鳳│Z000000000│ │
├──┼────┼─────┼──────┤
│28 │黃莉柔 │Z000000000│ │
├──┼────┼─────┼──────┤
│29 │郭正義 │Z000000000│ │
├──┼────┼─────┼──────┤
│30 │胡美如 │Z000000000│ │
├──┼────┼─────┼──────┤
│31 │林宗正 │Z000000000│ │
├──┼────┼─────┼──────┤
│32 │黃美玲 │Z000000000│ │
│33 │林寶吟 │Z000000000│ │
├──┴────┴─────┴──────┤
│以上壹-56至壹-61、身份證字號「N」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148人 │
└────────────────────┘
壹─63(P②) 壹─64(P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2-1 ││94.3 │
├──┬────┬─────┬──────┤├──┬────┬─────┬──────┤
│1 │林圓 │Z000000000│ ││1 │羅萬發 │Z000000000│ │
├──┼────┼─────┼──────┤├──┼────┼─────┼──────┤
│2 │林英桂 │Z000000000│ ││2 │蔡施碧珠│Z000000000│ │
├──┼────┼─────┼──────┤├──┼────┼─────┼──────┤
│3 │林美華 │Z000000000│ ││3 │蔡月華 │Z000000000│ │
├──┼────┼─────┼──────┤├──┼────┼─────┼──────┤
│4 │午○○ │Z000000000│ ││4 │劉坤翰 │Z000000000│ │
├──┼────┼─────┼──────┤├──┼────┼─────┼──────┤
│5 │李玉成 │Z000000000│ ││5 │廖高木 │Z000000000│ │
├──┼────┼─────┼──────┤├──┼────┼─────┼──────┤
│6 │王湘婷 │Z000000000│ ││6 │廖春蓮 │Z000000000│ │
├──┼────┼─────┼──────┤├──┼────┼─────┼──────┤
│7 │王綉媛 │Z000000000│ ││7 │詹春金 │Z000000000│ │
├──┴────┴─────┴──────┤├──┼────┼─────┼──────┤
│94.1 ││8 │許育仁 │Z000000000│ │
├──┬────┬─────┬──────┤├──┼────┼─────┼──────┤
│8 │蔡勵志 │Z000000000│ ││9 │張美淑 │Z000000000│ │
├──┼────┼─────┼──────┤├──┼────┼─────┼──────┤
│9 │蔡幸妘 │Z000000000│ ││10 │張力巾 │Z000000000│ │
├──┼────┼─────┼──────┤├──┼────┼─────┼──────┤
│10 │劉碧玲 │Z000000000│ ││11 │洪雅貞 │Z000000000│ │
├──┼────┼─────┼──────┤├──┼────┼─────┼──────┤
│11 │劉佳粸 │Z000000000│ ││12 │洪孜旻 │Z000000000│ │
├──┼────┼─────┼──────┤├──┼────┼─────┼──────┤
│12 │楊巧孜 │Z000000000│ ││13 │沈秀玉 │Z000000000│ │
├──┼────┼─────┼──────┤├──┼────┼─────┼──────┤
│13 │莊來發 │Z000000000│ ││14 │李靆鎂 │Z000000000│ │
├──┼────┼─────┼──────┤├──┼────┼─────┼──────┤
│14 │張芳禎 │Z000000000│ ││15 │王春木 │Z000000000│ │
├──┼────┼─────┼──────┤├──┼────┼─────┼──────┤
│15 │柯木興 │Z000000000│ ││16 │王綉女 │Z000000000│ │
├──┼────┼─────┼──────┤├──┴────┴─────┴──────┤
│16 │林敬斌 │Z000000000│ ││94.2-2 │
├──┼────┼─────┼──────┤├──┬────┬─────┬──────┤
│17 │林明仁 │Z000000000│ ││17 │謝坤錦 │Z000000000│ │
├──┼────┼─────┼──────┤├──┼────┼─────┼──────┤
│18 │林佳儀 │Z000000000│ ││18 │蔡耀霖 │Z000000000│ │
├──┼────┼─────┼──────┤├──┼────┼─────┼──────┤
│19 │李素嬌 │Z000000000│ ││19 │蔡霓臻 │Z000000000│ │
├──┼────┼─────┼──────┤├──┼────┼─────┼──────┤
│20 │吳梅芬 │Z000000000│ ││20 │蔡沛臻 │Z000000000│ │
├──┼────┼─────┼──────┤├──┼────┼─────┼──────┤
│21 │陳星帶 │Z000000000│原為:吳秀珠││21 │蔡月娥 │Z000000000│ │
│ │ │ │(Z000000000)│├──┼────┼─────┼──────┤
│ │ │ │ ││22 │黃碧如 │Z000000000│ │
└──┴────┴─────┴──────┘└──┴────┴─────┴──────┘
壹─65(P④) 壹─66(Q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4.3 │
├──┬────┬─────┬──────┤├──┬────┬─────┬──────┤
│1 │劉水銅 │Z000000000│ ││1 │許慧姿 │Z000000000│ │
├──┼────┼─────┼──────┤├──┴────┴─────┴──────┤
│2 │林昱岑 │Z000000000│ ││94.2 │
├──┼────┼─────┼──────┤├──┬────┬─────┬──────┤
│3 │d○○ │Z000000000│ ││2 │蘇清貴 │Z000000000│ │
├──┼────┼─────┼──────┤├──┼────┼─────┼──────┤
│4 │林于婷 │Z000000000│ ││3 │蕭素惠 │Z000000000│ │
├──┴────┴─────┴──────┤├──┼────┼─────┼──────┤
│94.12 ││4 │鄭登財 │Z000000000│ │
├──┬────┬─────┬──────┤├──┼────┼─────┼──────┤
│5 │林佳慧 │Z000000000│ ││5 │蔡清飛 │Z000000000│ │
├──┴────┴─────┴──────┤├──┼────┼─────┼──────┤
│94.11 ││6 │蔡玉女 │Z000000000│ │
├──┬────┬─────┬──────┤├──┼────┼─────┼──────┤
│6 │王炳盛 │Z000000000│ ││7 │劉怡君 │Z000000000│ │
├──┴────┴─────┴──────┤├──┼────┼─────┼──────┤
│94.10 ││8 │陳枝花 │Z000000000│ │
├──┬────┬─────┬──────┤├──┼────┼─────┼──────┤
│7 │王建盛 │Z000000000│ ││9 │郭宜瑛 │Z000000000│ │
├──┴────┴─────┴──────┤├──┼────┼─────┼──────┤
│94.9 ││10 │洪榮樺 │Z000000000│ │
├──┬────┬─────┬──────┤├──┼────┼─────┼──────┤
│8 │王碧珍 │Z000000000│ ││11 │王秀珠 │Z000000000│ │
├──┼────┼─────┼──────┤├──┴────┴─────┴──────┤
│9 │許憲愷 │Z000000000│ ││94.1 │
├──┴────┴─────┴──────┤├──┬────┬─────┬──────┤
│94.8 ││12 │賴玉珠 │Z000000000│ │
├──┬────┬─────┬──────┤├──┼────┼─────┼──────┤
│10 │陳炯熙 │Z000000000│ ││13 │趙秀敏 │Z000000000│ │
├──┼────┼─────┼──────┤├──┼────┼─────┼──────┤
│11 │王志煌 │Z000000000│ ││14 │趙明松 │Z000000000│ │
├──┼────┼─────┼──────┤├──┼────┼─────┼──────┤
│12 │王欣怡 │Z000000000│ ││15 │趙子雲 │Z000000000│ │
├──┴────┴─────┴──────┤├──┼────┼─────┼──────┤
│94.7 ││16 │黃陳水連│Z000000000│ │
├──┬────┬─────┬──────┤├──┼────┼─────┼──────┤
│13 │吳水多 │Z000000000│ ││17 │吳蔡美孆│Z000000000│ │
├──┼────┼─────┼──────┤├──┼────┼─────┼──────┤
│14 │林萬花 │Z000000000│ ││18 │癸○○ │Z000000000│ │
├──┼────┼─────┼──────┤├──┼────┼─────┼──────┤
│15 │楊明珠 │Z000000000│ ││19 │方蓉生 │Z000000000│ │
├──┴────┴─────┴──────┤├──┴────┴─────┴──────┤
│94.6 ││93.12 │
├──┬────┬─────┬──────┤├──┬────┬─────┬──────┤
│16 │廖修篁 │Z000000000│ ││20 │黃素秋 │Z000000000│ │
├──┼────┼─────┼──────┤├──┼────┼─────┼──────┤
│17 │蔡金展 │Z000000000│ ││21 │陳美惠 │Z000000000│ │
├──┼────┼─────┼──────┤├──┼────┼─────┼──────┤
│18 │蔡楊金珠│Z000000000│ ││22 │江佩軒 │Z000000000│ │
├──┼────┼─────┼──────┤├──┴────┴─────┴──────┤
│19 │T○○ │Z000000000│ ││93.11 │
├──┴────┴─────┴──────┤├──┬────┬─────┬──────┤
│94.5 ││23 │李玉燕 │Z000000000│ │
├──┬────┬─────┬──────┤└──┴────┴─────┴──────┘
│20 │劉國伶 │Z000000000│ │
├──┼────┼─────┼──────┤
│21 │廖嘉鈴 │Z000000000│ │
├──┼────┼─────┼──────┤
│22 │蔡明修 │Z000000000│ │
├──┼────┼─────┼──────┤
│23 │王淑言 │Z000000000│ │
├──┴────┴─────┴──────┤
│94.4 │
├──┬────┬─────┬──────┤
│24 │蘇長安 │Z000000000│ │
├──┼────┼─────┼──────┤
│25 │羅淑燕 │Z000000000│ │
├──┼────┼─────┼──────┤
│26 │羅健榮 │Z000000000│ │
├──┼────┼─────┼──────┤
│27 │W○○ │Z000000000│ │
├──┼────┼─────┼──────┤
│28 │詹寶同 │Z000000000│ │
├──┼────┼─────┼──────┤
│29 │黃雅雯 │Z000000000│ │
├──┼────┼─────┼──────┤
│30 │陳敏祥 │Z000000000│ │
├──┼────┼─────┼──────┤
│31 │陳雪珍 │Z000000000│ │
├──┴────┴─────┴──────┤
│以上壹-62至壹-65、身份證字號「P」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85人 │
└────────────────────┘
壹─67(Q②) 壹─68(R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4.2 │
├──┬────┬─────┬──────┤├──┬────┬─────┬──────┤
│1 │羅素美 │Z000000000│ ││1 │簡碧銹 │Z000000000│ │
├──┼────┼─────┼──────┤├──┼────┼─────┼──────┤
│2 │王元宏 │Z000000000│ ││2 │薛葉碧娥│Z000000000│ │
├──┼────┼─────┼──────┤├──┼────┼─────┼──────┤
│3 │王坤成 │Z000000000│ ││3 │黃正義 │Z000000000│ │
├──┼────┼─────┼──────┤├──┼────┼─────┼──────┤
│4 │李富美 │Z000000000│ ││4 │傅玥清 │Z000000000│ │
├──┴────┴─────┴──────┤├──┼────┼─────┼──────┤
│94.12 ││5 │陳睿軒 │Z000000000│ │
├──┬────┬─────┬──────┤├──┼────┼─────┼──────┤
│5 │何錦華 │Z000000000│ ││6 │陳文宗 │Z000000000│ │
├──┼────┼─────┼──────┤├──┼────┼─────┼──────┤
│6 │劉美津 │Z000000000│ ││7 │許惠淑 │Z000000000│ │
├──┼────┼─────┼──────┤├──┼────┼─────┼──────┤
│7 │劉美紅 │Z000000000│ ││8 │許惠玲 │Z000000000│ │
├──┴────┴─────┴──────┤├──┼────┼─────┼──────┤
│94.11 ││9 │胡素貞 │Z000000000│ │
├──┬────┬─────┬──────┤├──┼────┼─────┼──────┤
│8 │黃朱雲 │Z000000000│ ││10 │林陳淑華│Z000000000│ │
├──┼────┼─────┼──────┤├──┼────┼─────┼──────┤
│9 │莊剛權 │Z000000000│ ││11 │林耿清 │Z000000000│ │
├──┼────┼─────┼──────┤├──┼────┼─────┼──────┤
│10 │g○○ │Z000000000│ ││12 │林秀英 │Z000000000│ │
├──┼────┼─────┼──────┤├──┼────┼─────┼──────┤
│11 │王樹宇 │Z000000000│ ││13 │周寶美 │Z000000000│ │
├──┼────┼─────┼──────┤├──┼────┼─────┼──────┤
│12 │吳素葉 │Z000000000│ ││14 │沈錦燕 │Z000000000│ │
├──┴────┴─────┴──────┤├──┼────┼─────┼──────┤
│94.10 ││15 │李鋒星 │Z000000000│ │
├──┬────┬─────┬──────┤├──┼────┼─────┼──────┤
│13 │黃靜儀 │Z000000000│ ││16 │吳姜玉蘭│Z000000000│ │
├──┼────┼─────┼──────┤├──┼────┼─────┼──────┤
│14 │蘇江瓊琓│Z000000000│ ││17 │朱惠琴 │Z000000000│ │
├──┼────┼─────┼──────┤├──┴────┴─────┴──────┤
│15 │賴保秀 │Z000000000│ ││94.1 │
├──┴────┴─────┴──────┤├──┬────┬─────┬──────┤
│94.9 ││18 │湯月昭 │Z000000000│ │
├──┬────┬─────┬──────┤├──┼────┼─────┼──────┤
│16 │林彩柔 │Z000000000│ ││19 │陳宗勳 │Z000000000│ │
├──┼────┼─────┼──────┤├──┼────┼─────┼──────┤
│17 │李錦波 │Z000000000│ ││20 │陳正雄 │Z000000000│ │
├──┼────┼─────┼──────┤├──┼────┼─────┼──────┤
│18 │鄭林玉珠│Z000000000│ ││21 │胡王惜 │Z000000000│ │
├──┴────┴─────┴──────┤├──┼────┼─────┼──────┤
│94.8 ││22 │林麗華 │Z000000000│ │
├──┬────┬─────┬──────┤├──┴────┴─────┴──────┤
│19 │侯克正 │Z000000000│ ││93.10 │
├──┼────┼─────┼──────┤├──┬────┬─────┬──────┤
│20 │劉魯靜 │Z000000000│ ││23 │賴阿快 │Z000000000│ │
├──┼────┼─────┼──────┤└──┴────┴─────┴──────┘
│21 │郭順利 │Z000000000│ │
├──┼────┼─────┼──────┤
│22 │蕭阿秀 │Z000000000│ │
├──┼────┼─────┼──────┤
│23 │蔡佩紋 │Z000000000│ │
├──┴────┴─────┴──────┤
│94.7 │
├──┬────┬─────┬──────┤
│24 │陳吳秀慧│Z000000000│ │
├──┼────┼─────┼──────┤
│25 │李麗絹 │Z000000000│ │
├──┼────┼─────┼──────┤
│26 │蔡木宗 │Z000000000│ │
├──┼────┼─────┼──────┤
│27 │劉虹君 │Z000000000│ │
├──┼────┼─────┼──────┤
│28 │黃福仁 │Z000000000│ │
├──┼────┼─────┼──────┤
│29 │劉俊成 │Z000000000│ │
├──┼────┼─────┼──────┤
│30 │魏麗娟 │Z000000000│ │
├──┼────┼─────┼──────┤
│31 │盧簡素梅│Z000000000│ │
├──┼────┼─────┼──────┤
│32 │葉鐵石 │Z000000000│ │
├──┴────┴─────┴──────┤
│94.6 │
├──┬────┬─────┬──────┤
│33 │盧玉蘭 │Z000000000│ │
├──┴────┴─────┴──────┤
│94.5 │
├──┬────┬─────┬──────┤
│34 │宮可軒 │Z000000000│ │
├──┴────┴─────┴──────┤
│94.4 │
├──┬────┬─────┬──────┤
│35 │鄭竣友 │Z000000000│ │
├──┼────┼─────┼──────┤
│36 │張寶猜 │Z000000000│ │
├──┼────┼─────┼──────┤
│37 │吳月芬 │Z000000000│ │
├──┴────┴─────┴──────┤
│以上壹-66至壹-67、身份證字號「Q」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60人 │
└────────────────────┘
壹─69(R②) 壹─70(R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4 ││95.1 │
├──┬────┬─────┬──────┤├──┬────┬─────┬──────┤
│1 │駱金陵 │Z000000000│ ││1 │姜素芬 │Z000000000│ │
├──┼────┼─────┼──────┤├──┼────┼─────┼──────┤
│2 │黃碧香 │Z000000000│ ││2 │柯黃月雲│Z000000000│ │
├──┼────┼─────┼──────┤├──┴────┴─────┴──────┤
│3 │陳柏凱 │Z000000000│ ││94.12 │
├──┼────┼─────┼──────┤├──┬────┬─────┬──────┤
│4 │許茂己 │Z000000000│ ││3 │陳心怡 │Z000000000│ │
├──┼────┼─────┼──────┤├──┼────┼─────┼──────┤
│5 │許立昇 │Z000000000│ ││4 │劉美絹 │Z000000000│ │
├──┴────┴─────┴──────┤├──┼────┼─────┼──────┤
│94.3 ││5 │丁月雲 │Z000000000│ │
├──┬────┬─────┬──────┤├──┴────┴─────┴──────┤
│6 │蕭慶豐 │Z000000000│ ││94.11 │
├──┼────┼─────┼──────┤├──┬────┬─────┬──────┤
│7 │蔡欣穎 │Z000000000│ ││6 │洪麗香 │Z000000000│ │
├──┼────┼─────┼──────┤├──┴────┴─────┴──────┤
│8 │趙芬香 │Z000000000│ ││94.10 │
├──┼────┼─────┼──────┤├──┬────┬─────┬──────┤
│9 │楊美珍 │Z000000000│ ││7 │王小萍 │Z000000000│ │
├──┼────┼─────┼──────┤├──┼────┼─────┼──────┤
│10 │陳櫻蘭 │Z000000000│ ││8 │王麗紅 │Z000000000│ │
├──┼────┼─────┼──────┤├──┼────┼─────┼──────┤
│11 │郭宏榜 │Z000000000│ ││9 │張秋敏 │Z000000000│ │
├──┼────┼─────┼──────┤├──┼────┼─────┼──────┤
│12 │許立憲 │Z000000000│ ││10 │吳佳燕 │Z000000000│ │
├──┼────┼─────┼──────┤├──┼────┼─────┼──────┤
│13 │許王秀麗│Z000000000│ ││11 │林金全 │Z000000000│ │
├──┼────┼─────┼──────┤├──┼────┼─────┼──────┤
│14 │張淑英 │Z000000000│ ││12 │朱慧真 │Z000000000│ │
├──┼────┼─────┼──────┤├──┼────┼─────┼──────┤
│15 │張月雲 │Z000000000│ ││13 │陳美娟 │Z000000000│ │
├──┼────┼─────┼──────┤├──┼────┼─────┼──────┤
│16 │秦王疎 │Z000000000│ ││14 │吳林麗琴│Z000000000│ │
├──┼────┼─────┼──────┤├──┼────┼─────┼──────┤
│17 │哀伊倩 │Z000000000│ ││15 │汪思玲 │Z000000000│ │
├──┼────┼─────┼──────┤├──┼────┼─────┼──────┤
│18 │林耿文 │Z000000000│ ││16 │汪思怡 │Z000000000│ │
├──┼────┼─────┼──────┤├──┼────┼─────┼──────┤
│19 │林君妃 │Z000000000│ ││17 │李建萬 │Z000000000│ │
├──┼────┼─────┼──────┤├──┼────┼─────┼──────┤
│20 │卓旻慧 │Z000000000│ ││18 │羅央芬 │Z000000000│ │
├──┼────┼─────┼──────┤├──┼────┼─────┼──────┤
│21 │李彤沂 │Z000000000│ ││19 │郭陳靜葉│Z000000000│ │
├──┼────┼─────┼──────┤├──┴────┴─────┴──────┤
│22 │李文富 │Z000000000│ ││94.9 │
├──┼────┼─────┼──────┤├──┬────┬─────┬──────┤
│23 │吳秀玲 │Z000000000│ ││20 │楊乃局 │Z000000000│ │
├──┼────┼─────┼──────┤├──┴────┴─────┴──────┤
│24 │史三村 │Z000000000│ ││94.8 │
├──┼────┼─────┼──────┤├──┬────┬─────┬──────┤
│25 │丁如盈 │Z000000000│ ││21 │李易桀 │Z000000000│ │
└──┴────┴─────┴──────┘├──┼────┼─────┼──────┤
│22 │施淑琳 │Z000000000│ │
├──┼────┼─────┼──────┤
│23 │張春郎 │Z000000000│ │
├──┼────┼─────┼──────┤
│24 │李陳碧虹│Z000000000│ │
├──┴────┴─────┴──────┤
│94.7 │
├──┬────┬─────┬──────┤
│25 │林采蓁 │Z000000000│ │
├──┼────┼─────┼──────┤
│26 │陳炫美 │Z000000000│ │
├──┼────┼─────┼──────┤
│27 │吳秀英 │Z000000000│ │
├──┼────┼─────┼──────┤
│28 │蔡葉錦慰│Z000000000│ │
├──┴────┴─────┴──────┤
│94.5 │
├──┬────┬─────┬──────┤
│29 │駱高鳳 │Z000000000│ │
├──┼────┼─────┼──────┤
│30 │駱天萬 │Z000000000│ │
├──┼────┼─────┼──────┤
│31 │駱人歲 │Z000000000│ │
├──┼────┼─────┼──────┤
│32 │盧陳素玉│Z000000000│ │
├──┼────┼─────┼──────┤
│33 │蔡瑞芳 │Z000000000│ │
├──┼────┼─────┼──────┤
│34 │傅美惠 │Z000000000│ │
├──┼────┼─────┼──────┤
│35 │郭巧雲 │Z000000000│ │
├──┼────┼─────┼──────┤
│36 │周姜素貞│Z000000000│ │
├──┼────┼─────┼──────┤
│37 │呂國富 │Z000000000│ │
├──┼────┼─────┼──────┤
│38 │朱洪惠英│Z000000000│ │
├──┼────┼─────┼──────┤
│39 │王李錦治│Z000000000│ │
├──┴────┴─────┴──────┤
│以上壹-68至壹-70、身份證字號「R」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87人 │
└────────────────────┘
壹─71(S①) 壹─72(S②)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3 ││95.1 │
├──┬────┬─────┬──────┤├──┬────┬─────┬──────┤
│1 │蘇盈分 │Z000000000│ ││1 │申○○ │Z000000000│ │
├──┼────┼─────┼──────┤├──┼────┼─────┼──────┤
│2 │鄭勝夫 │Z000000000│ ││2 │鄭雅文 │Z000000000│ │
├──┼────┼─────┼──────┤├──┼────┼─────┼──────┤
│3 │歐彥睿 │Z000000000│ ││3 │D○○ │Z000000000│ │
├──┼────┼─────┼──────┤├──┴────┴─────┴──────┤
│4 │林燕真 │Z000000000│ ││94.12 │
├──┼────┼─────┼──────┤├──┬────┬─────┬──────┤
│5 │林東進 │Z000000000│ ││4 │胡林美雪│Z000000000│ │
├──┼────┼─────┼──────┤├──┴────┴─────┴──────┤
│6 │王淑敏 │Z000000000│ ││94.11 │
├──┴────┴─────┴──────┤├──┬────┬─────┬──────┤
│94.2 ││5 │許秀枝 │Z000000000│ │
├──┬────┬─────┬──────┤├──┼────┼─────┼──────┤
│7 │蔣志良 │Z000000000│ ││6 │黃春美 │Z000000000│ │
├──┼────┼─────┼──────┤├──┴────┴─────┴──────┤
│8 │劉梓煌 │Z000000000│ ││94.10 │
├──┼────┼─────┼──────┤├──┬────┬─────┬──────┤
│9 │劉崑源 │Z000000000│ ││7 │蘇琪羨 │Z000000000│ │
├──┼────┼─────┼──────┤├──┼────┼─────┼──────┤
│10 │黃麗姬 │Z000000000│ ││8 │曹俊華 │Z000000000│ │
├──┼────┼─────┼──────┤├──┼────┼─────┼──────┤
│11 │邱清淵 │Z000000000│ ││9 │劉蔡麗花│Z000000000│ │
├──┼────┼─────┼──────┤├──┼────┼─────┼──────┤
│12 │李天財 │Z000000000│ ││10 │陳榮俊 │Z000000000│ │
├──┼────┼─────┼──────┤├──┼────┼─────┼──────┤
│13 │吳秋華 │Z000000000│ ││11 │王詠文 │Z000000000│ │
├──┼────┼─────┼──────┤├──┴────┴─────┴──────┤
│14 │吳奇峰 │Z000000000│ ││94.9 │
├──┼────┼─────┼──────┤├──┬────┬─────┬──────┤
│15 │吳秀雄 │Z000000000│ ││12 │羅開建 │Z000000000│ │
├──┼────┼─────┼──────┤├──┴────┴─────┴──────┤
│16 │吳玉萍 │Z000000000│ ││94.8 │
├──┼────┼─────┼──────┤├──┬────┬─────┬──────┤
│17 │吳玉惠 │Z000000000│ ││13 │周信宏 │Z000000000│ │
├──┴────┴─────┴──────┤├──┼────┼─────┼──────┤
│94.1 ││14 │侯吉隆 │Z000000000│ │
├──┬────┬─────┬──────┤├──┼────┼─────┼──────┤
│18 │趙侯秀鳳│Z000000000│ ││15 │劉育如 │Z000000000│ │
├──┼────┼─────┼──────┤├──┼────┼─────┼──────┤
│19 │王素貞 │Z000000000│ ││16 │盧伴 │Z000000000│ │
├──┴────┴─────┴──────┤├──┼────┼─────┼──────┤
│93.12 ││17 │簡文信 │Z000000000│ │
├──┬────┬─────┬──────┤├──┼────┼─────┼──────┤
│20 │鍾勝奕 │Z000000000│ ││18 │蔡玫婷 │Z000000000│ │
├──┼────┼─────┼──────┤├──┼────┼─────┼──────┤
│21 │蔣啟賢 │Z000000000│ ││19 │譚建華 │Z000000000│ │
├──┼────┼─────┼──────┤├──┼────┼─────┼──────┤
│22 │Q○○ │Z000000000│ ││20 │劉介中 │Z000000000│ │
└──┴────┴─────┴──────┘├──┴────┴─────┴──────┤
│94.5 │
├──┬────┬─────┬──────┤
│21 │簡慶雲 │Z000000000│ │
├──┼────┼─────┼──────┤
│22 │劉淑青 │Z000000000│ │
├──┼────┼─────┼──────┤
│23 │劉美芳 │Z000000000│ │
├──┼────┼─────┼──────┤
│24 │林雅慧 │Z000000000│原為:劉育虹│
│ │ │ │(Z000000000)│
├──┼────┼─────┼──────┤
│25 │林鄭月英│Z000000000│ │
├──┼────┼─────┼──────┤
│26 │王秀花 │Z000000000│ │
├──┴────┴─────┴──────┤
│94.5 │
├──┬────┬─────┬──────┤
│27 │劉姚梅璉│Z000000000│ │
├──┼────┼─────┼──────┤
│28 │陸穎華 │Z000000000│ │
├──┼────┼─────┼──────┤
│29 │侯佩君 │Z000000000│ │
├──┼────┼─────┼──────┤
│30 │余美雀 │Z000000000│ │
├──┼────┼─────┼──────┤
│31 │朱慧姚 │Z000000000│ │
├──┴────┴─────┴──────┤
│以上壹-71至壹-72、身份證字號「S」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53人 │
└────────────────────┘
壹─73(T①) 壹─74(T②)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5 ││95.1 │
├──┬────┬─────┬──────┤├──┬────┬─────┬──────┤
│1 │謝珺任 │Z000000000│ ││1 │張金柱 │Z000000000│ │
├──┴────┴─────┴──────┤├──┼────┼─────┼──────┤
│94.3 ││2 │張英傑 │Z000000000│ │
├──┬────┬─────┬──────┤├──┼────┼─────┼──────┤
│2 │鐘秀枝 │Z000000000│ ││3 │劉一清 │Z000000000│ │
├──┼────┼─────┼──────┤├──┼────┼─────┼──────┤
│3 │潘秋梅 │Z000000000│ ││4 │劉明月 │Z000000000│ │
├──┼────┼─────┼──────┤├──┴────┴─────┴──────┤
│4 │劉進福 │Z000000000│ ││94.12 │
├──┼────┼─────┼──────┤├──┬────┬─────┬──────┤
│5 │劉進坤 │Z000000000│ ││5 │紀秀峰 │Z000000000│ │
├──┼────┼─────┼──────┤├──┼────┼─────┼──────┤
│6 │劉進吉 │Z000000000│ ││6 │郭保興 │Z000000000│ │
├──┼────┼─────┼──────┤├──┼────┼─────┼──────┤
│7 │劉進生 │Z000000000│ ││7 │張秀花 │Z000000000│ │
├──┼────┼─────┼──────┤├──┴────┴─────┴──────┤
│8 │陳鳳英 │Z000000000│ ││94.10 │
├──┼────┼─────┼──────┤├──┬────┬─────┬──────┤
│9 │陳姿妘 │Z000000000│ ││8 │楊玉靖 │Z000000000│ │
├──┼────┼─────┼──────┤├──┼────┼─────┼──────┤
│10 │高春燕 │Z000000000│ ││9 │陳麗淑 │Z000000000│ │
├──┼────┼─────┼──────┤├──┼────┼─────┼──────┤
│11 │孫巧 │Z000000000│ ││10 │陳潘順梅│Z000000000│ │
├──┼────┼─────┼──────┤├──┼────┼─────┼──────┤
│12 │柳月妹 │Z000000000│ ││11 │李義妹 │Z000000000│ │
├──┼────┼─────┼──────┤├──┼────┼─────┼──────┤
│13 │周蘇怡 │Z000000000│ ││12 │邱仁濱 │Z000000000│ │
├──┴────┴─────┴──────┤├──┼────┼─────┼──────┤
│94.2 ││13 │黃戊清 │Z000000000│ │
├──┬────┬─────┬──────┤├──┼────┼─────┼──────┤
│14 │蔡楊壁瓊│Z000000000│ ││14 │潘秀玲 │Z000000000│ │
├──┼────┼─────┼──────┤├──┴────┴─────┴──────┤
│15 │曾慶勤 │Z000000000│ ││94.9 │
├──┼────┼─────┼──────┤├──┬────┬─────┬──────┤
│16 │金雪梅 │Z000000000│ ││15 │陳豐英 │Z000000000│ │
├──┼────┼─────┼──────┤├──┼────┼─────┼──────┤
│17 │宋碧珠 │Z000000000│ ││16 │吳淑娟 │Z000000000│ │
├──┼────┼─────┼──────┤├──┼────┼─────┼──────┤
│18 │吳惠娟 │Z000000000│ ││17 │曾超正 │Z000000000│ │
├──┼────┼─────┼──────┤├──┼────┼─────┼──────┤
│19 │吳宛庭 │Z000000000│ ││18 │林新英 │Z000000000│ │
├──┴────┴─────┴──────┤├──┼────┼─────┼──────┤
│94.1 ││19 │賴瑞應 │Z000000000│ │
├──┬────┬─────┬──────┤├──┴────┴─────┴──────┤
│20 │蘇美瑛 │Z000000000│ ││94.8 │
├──┼────┼─────┼──────┤├──┬────┬─────┬──────┤
│21 │鍾宜錚 │Z000000000│ ││20 │賴楊玉惠│Z000000000│ │
├──┼────┼─────┼──────┤├──┴────┴─────┴──────┤
│22 │鍾全淥 │Z000000000│ ││94.7 │
├──┴────┴─────┴──────┤├──┬────┬─────┬──────┤
│93.12 ││21 │劉秋桂 │Z000000000│ │
├──┬────┬─────┬──────┤├──┴────┴─────┴──────┤
│23 │龔許麗省│Z000000000│ ││以上壹-73至壹-74、身份證字號「T」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50人 │
│24 │吳惠忠 │Z000000000│ ││ │
│ │ │ │ ││ │
├──┴────┴─────┴──────┤└────────────────────┘
│93.11 │
├──┬────┬─────┬──────┤
│25 │蕭芷庭 │Z000000000│ │
├──┼────┼─────┼──────┤
│26 │阮碧珠 │Z000000000│ │
├──┴────┴─────┴──────┤
│93.10 │
├──┬────┬─────┬──────┤
│27 │Z○○ │Z000000000│ │
├──┼────┼─────┼──────┤
│28 │潘鳳英 │Z000000000│ │
├──┼────┼─────┼──────┤
│29 │曾慶華 │Z000000000│ │
└──┴────┴─────┴──────┘
壹─75(U①) 壹─76(U②)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 ││94.6 │
├──┬────┬─────┬──────┤├──┬────┬─────┬──────┤
│1 │蔡玉滿 │Z000000000│ ││1 │周富美 │Z000000000│ │
├──┼────┼─────┼──────┤├──┼────┼─────┼──────┤
│2 │黃金山 │Z000000000│ ││2 │高玉蘭 │Z000000000│ │
├──┼────┼─────┼──────┤├──┼────┼─────┼──────┤
│3 │林真美 │Z000000000│ ││3 │許守明 │Z000000000│ │
├──┴────┴─────┴──────┤├──┼────┼─────┼──────┤
│93.12 ││4 │黃月嬌 │Z000000000│ │
├──┬────┬─────┬──────┤├──┼────┼─────┼──────┤
│4 │黃瓊英 │Z000000000│ ││5 │徐秀琴 │Z000000000│ │
├──┼────┼─────┼──────┤├──┼────┼─────┼──────┤
│5 │陳秀男 │Z000000000│ ││6 │葉昭吟 │Z000000000│ │
├──┼────┼─────┼──────┤├──┼────┼─────┼──────┤
│6 │郭梁金鳳│Z000000000│ ││7 │葉勝乾 │Z000000000│ │
├──┼────┼─────┼──────┤├──┼────┼─────┼──────┤
│7 │古國正 │Z000000000│ ││8 │溫美信 │Z000000000│ │
├──┴────┴─────┴──────┤├──┼────┼─────┼──────┤
│93.11 ││9 │楊日妹 │Z000000000│ │
├──┬────┬─────┬──────┤├──┴────┴─────┴──────┤
│8 │駱玫秀 │Z000000000│ ││94.5 │
├──┼────┼─────┼──────┤├──┬────┬─────┬──────┤
│9 │楊德宏 │Z000000000│ ││10 │黎惠姬 │Z000000000│ │
├──┼────┼─────┼──────┤├──┼────┼─────┼──────┤
│10 │林麗萍 │Z000000000│ ││11 │林春花 │Z000000000│ │
├──┼────┼─────┼──────┤├──┴────┴─────┴──────┤
│11 │林德勝 │Z000000000│ ││94.4 │
├──┼────┼─────┼──────┤├──┬────┬─────┬──────┤
│12 │李春妹 │Z000000000│ ││12 │陳文祥 │Z000000000│ │
├──┼────┼─────┼──────┤├──┼────┼─────┼──────┤
│13 │吳美香 │Z000000000│ ││13 │林仁政 │Z000000000│ │
├──┴────┴─────┴──────┤├──┴────┴─────┴──────┤
│93.10 ││94.3 │
├──┬────┬─────┬──────┤├──┬────┬─────┬──────┤
│14 │楊惠雯 │Z000000000│ ││14 │彭玉琴 │Z000000000│ │
├──┼────┼─────┼──────┤├──┼────┼─────┼──────┤
│15 │吳念穎 │Z000000000│ ││15 │林秀蘭 │Z000000000│ │
├──┼────┼─────┼──────┤├──┼────┼─────┼──────┤
│16 │王憲德 │Z000000000│ ││16 │吳怡萱 │Z000000000│ │
└──┴────┴─────┴──────┘├──┴────┴─────┴──────┤
│94.2 │
├──┬────┬─────┬──────┤
│17 │羅春梅 │Z000000000│ │
├──┼────┼─────┼──────┤
│18 │盧天成 │Z000000000│ │
├──┼────┼─────┼──────┤
│19 │劉匡時 │Z000000000│ │
├──┼────┼─────┼──────┤
│20 │劉乃華 │Z000000000│ │
├──┼────┼─────┼──────┤
│21 │廖彩頻 │Z000000000│ │
├──┼────┼─────┼──────┤
│22 │楊翔雯 │Z000000000│ │
├──┼────┼─────┼──────┤
│23 │楊明達 │Z000000000│ │
├──┼────┼─────┼──────┤
│24 │黃美惠 │Z000000000│ │
├──┼────┼─────┼──────┤
│25 │游明月 │Z000000000│ │
├──┼────┼─────┼──────┤
│26 │曾韻芳 │Z000000000│ │
├──┼────┼─────┼──────┤
│27 │徐儷菱 │Z000000000│ │
├──┼────┼─────┼──────┤
│28 │范雲 │Z000000000│ │
├──┼────┼─────┼──────┤
│29 │花加華 │Z000000000│ │
├──┼────┼─────┼──────┤
│30 │林清來 │Z000000000│ │
├──┼────┼─────┼──────┤
│31 │王永忠 │Z000000000│ │
├──┼────┼─────┼──────┤
│32 │孔秀蘭 │Z000000000│ │
└──┴────┴─────┴──────┘
壹─77(U③) 壹─78(U④)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10 ││95.2 │
├──┬────┬─────┬──────┤├──┬────┬─────┬──────┤
│1 │劉佩芳 │Z000000000│ ││1 │林秀枝 │Z000000000│ │
├──┼────┼─────┼──────┤├──┼────┼─────┼──────┤
│2 │董新銘 │Z000000000│ ││2 │林秀妹 │Z000000000│ │
├──┼────┼─────┼──────┤├──┼────┼─────┼──────┤
│3 │楊琉雅 │Z000000000│ ││3 │許瑞秀 │Z000000000│ │
├──┼────┼─────┼──────┤├──┼────┼─────┼──────┤
│4 │許秀蓁 │Z000000000│ ││4 │沈阿玉 │Z000000000│ │
├──┼────┼─────┼──────┤├──┴────┴─────┴──────┤
│5 │王素珠 │Z000000000│ ││95.1 │
├──┼────┼─────┼──────┤├──┬────┬─────┬──────┤
│6 │陳梁淑子│Z000000000│ ││5 │楊春玉 │Z000000000│ │
├──┼────┼─────┼──────┤├──┼────┼─────┼──────┤
│7 │邱雅玲 │Z000000000│ ││6 │曾菊英 │Z000000000│ │
├──┼────┼─────┼──────┤├──┼────┼─────┼──────┤
│8 │許炳文 │Z000000000│ ││7 │葉冬櫻 │Z000000000│ │
├──┼────┼─────┼──────┤├──┴────┴─────┴──────┤
│9 │黃啟原 │Z000000000│ ││94.12 │
├──┼────┼─────┼──────┤├──┬────┬─────┬──────┤
│10 │張玉環 │Z000000000│ ││8 │呂阿美 │Z000000000│ │
├──┼────┼─────┼──────┤├──┼────┼─────┼──────┤
│11 │葉金花 │Z000000000│ ││9 │林季璇 │Z000000000│ │
├──┼────┼─────┼──────┤├──┼────┼─────┼──────┤
│12 │陳志誠 │Z000000000│ ││10 │吳敏子 │Z000000000│ │
├──┼────┼─────┼──────┤├──┼────┼─────┼──────┤
│13 │李林玉蓮│Z000000000│ ││11 │王輔豐 │Z000000000│ │
├──┴────┴─────┴──────┤├──┴────┴─────┴──────┤
│94.9 ││94.11 │
├──┬────┬─────┬──────┤├──┬────┬─────┬──────┤
│14 │呂秋玉 │Z000000000│ ││12 │吳淑吟 │Z000000000│ │
├──┼────┼─────┼──────┤├──┼────┼─────┼──────┤
│15 │涂菊桐 │Z000000000│ ││13 │楊秋蓮 │Z000000000│ │
├──┼────┼─────┼──────┤├──┼────┼─────┼──────┤
│16 │蔡秀玉 │Z000000000│ ││14 │呂仕昀 │Z000000000│ │
├──┼────┼─────┼──────┤├──┼────┼─────┼──────┤
│17 │劉愛美 │Z000000000│ ││15 │邱純美 │Z000000000│ │
├──┼────┼─────┼──────┤├──┼────┼─────┼──────┤
│18 │童素惠 │Z000000000│ ││16 │黃金珠 │Z000000000│ │
├──┼────┼─────┼──────┤├──┼────┼─────┼──────┤
│19 │林阿木 │Z000000000│ ││17 │范黃蘭美│Z000000000│ │
├──┼────┼─────┼──────┤├──┼────┼─────┼──────┤
│20 │楊秋妹 │Z000000000│ ││18 │林恩聰 │Z000000000│ │
├──┼────┼─────┼──────┤├──┼────┼─────┼──────┤
│21 │張金英 │Z000000000│ ││19 │溫明歲 │Z000000000│ │
├──┼────┼─────┼──────┤├──┴────┴─────┴──────┤
│22 │黃玉蘭 │Z000000000│ ││以上壹-75至壹-78、身份證字號「U」開頭之 │
├──┼────┼─────┼──────┤│會員人數共計128人 │
│23 │許比德 │Z000000000│ ││ │
├──┼────┼─────┼──────┤└────────────────────┘
│24 │吳吉雄 │Z000000000│ │
├──┼────┼─────┼──────┤
│25 │李義成 │Z000000000│ │
├──┼────┼─────┼──────┤
│26 │李廣輝 │Z000000000│ │
├──┼────┼─────┼──────┤
│27 │鄭素玉 │Z000000000│ │
├──┼────┼─────┼──────┤
│28 │宋玉美 │Z000000000│ │
├──┼────┼─────┼──────┤
│29 │呂秀香 │Z000000000│ │
├──┼────┼─────┼──────┤
│30 │陳麗美 │Z000000000│ │
├──┼────┼─────┼──────┤
│31 │葉秀英 │Z000000000│ │
├──┼────┼─────┼──────┤
│32 │田秀玉 │Z000000000│ │
├──┴────┴─────┴──────┤
│94.8 │
├──┬────┬─────┬──────┤
│33 │林連欉 │Z000000000│ │
├──┼────┼─────┼──────┤
│34 │賴錦森 │Z000000000│ │
├──┼────┼─────┼──────┤
│35 │謝彩蓮 │Z000000000│ │
├──┼────┼─────┼──────┤
│36 │張玉鶴 │Z000000000│ │
├──┼────┼─────┼──────┤
│37 │陳帶弟 │Z000000000│ │
├──┼────┼─────┼──────┤
│38 │李卉蓁 │Z000000000│ │
├──┼────┼─────┼──────┤
│39 │張秀珠 │Z000000000│ │
├──┼────┼─────┼──────┤
│40 │劉雪美 │Z000000000│ │
├──┼────┼─────┼──────┤
│41 │張玉珠 │Z000000000│ │
├──┼────┼─────┼──────┤
│42 │羅立威 │Z000000000│ │
├──┼────┼─────┼──────┤
│43 │胡日英 │Z000000000│ │
├──┼────┼─────┼──────┤
│44 │賴穗芝 │Z000000000│ │
├──┼────┼─────┼──────┤
│45 │何台玉 │Z000000000│ │
├──┼────┼─────┼──────┤
│46 │張文良 │Z000000000│ │
├──┼────┼─────┼──────┤
│47 │林信傳 │Z000000000│ │
├──┴────┴─────┴──────┤
│94.7 │
├──┬────┬─────┬──────┤
│48 │楊桂花 │Z000000000│ │
├──┼────┼─────┼──────┤
│49 │鄭琇文 │Z000000000│ │
├──┼────┼─────┼──────┤
│50 │陳寶卿 │Z000000000│ │
├──┼────┼─────┼──────┤
│51 │鄭瑞華 │Z000000000│ │
├──┼────┼─────┼──────┤
│52 │游輝智 │Z000000000│ │
├──┼────┼─────┼──────┤
│53 │林晉如 │Z000000000│ │
├──┼────┼─────┼──────┤
│54 │吳月秀 │Z000000000│ │
├──┼────┼─────┼──────┤
│55 │吳美玉 │Z000000000│ │
├──┼────┼─────┼──────┤
│56 │賴月梧 │Z000000000│ │
├──┼────┼─────┼──────┤
│57 │姜瑞美 │Z000000000│ │
├──┼────┼─────┼──────┤
│58 │李林阿却│Z000000000│ │
├──┼────┼─────┼──────┤
│59 │李福生 │Z000000000│ │
├──┼────┼─────┼──────┤
│60 │林信來 │Z000000000│ │
├──┼────┼─────┼──────┤
│61 │葉榮華 │Z000000000│ │
└──┴────┴─────┴──────┘
壹─79(其他) 壹─80(V①)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5.1 ││94.1 │
├──┬────┬─────┬──────┤├──┬────┬─────┬──────┤
│1 │李雪 │Z000000000│ ││1 │羅瑞菊 │Z000000000│ │
├──┼────┼─────┼──────┤├──┼────┼─────┼──────┤
│2 │方俊元 │Z000000000│ ││2 │劉英通 │Z000000000│ │
├──┴────┴─────┴──────┤├──┼────┼─────┼──────┤
│94.10 ││3 │張鳳佳 │Z000000000│ │
├──┬────┬─────┬──────┤├──┼────┼─────┼──────┤
│3 │王進雄 │Z000000000│ ││4 │張碧雲 │Z000000000│ │
├──┴────┴─────┴──────┤├──┼────┼─────┼──────┤
│94.9 ││5 │林宜雪 │Z000000000│ │
├──┬────┬─────┬──────┤├──┴────┴─────┴──────┤
│4 │郭玉葶 │Z000000000│ ││93.12 │
├──┴────┴─────┴──────┤├──┬────┬─────┬──────┤
│94.7 ││6 │蔣進興 │Z000000000│ │
├──┬────┬─────┬──────┤├──┼────┼─────┼──────┤
│5 │謝王亭瑋│Z000000000│ ││7 │黃聖德 │Z000000000│ │
├──┴────┴─────┴──────┤├──┼────┼─────┼──────┤
│94.6 ││8 │陽秋蘭 │Z000000000│ │
├──┬────┬─────┬──────┤├──┴────┴─────┴──────┤
│6 │陳雅嵐 │Z000000000│ ││93.11 │
├──┼────┼─────┼──────┤├──┬────┬─────┬──────┤
│7 │郁張美津│Z000000000│ ││9 │林信榮 │Z000000000│ │
├──┴────┴─────┴──────┤├──┼────┼─────┼──────┤
│94.5 ││10 │王京君 │Z000000000│ │
├──┬────┬─────┬──────┤├──┼────┼─────┼──────┤
│8 │蕭雅燕 │Z000000000│ ││11 │王今妤 │Z000000000│ │
├──┼────┼─────┼──────┤├──┴────┴─────┴──────┤
│9 │曾依金 │Z000000000│ ││93.10 │
├──┴────┴─────┴──────┤├──┬────┬─────┬──────┤
│94.4 ││12 │虎玉鑾 │Z000000000│ │
├──┬────┬─────┬──────┤├──┼────┼─────┼──────┤
│10 │池王京 │Z000000000│ ││13 │虎玉蘭 │Z000000000│原為:賴來有│
├──┼────┼─────┼──────┤│ │ │ │(Z000000000)│
│11 │曾德祥 │Z000000000│ │├──┼────┼─────┼──────┤
├──┴────┴─────┴──────┤│14 │林宜瑩 │Z000000000│原為:林信傳│
│94.3 ││ │ │ │(Z000000000)│
├──┬────┬─────┬──────┤├──┼────┼─────┼──────┤
│12 │許毓恬 │Z000000000│ ││15 │林張秀玉│Z000000000│ │
├──┼────┼─────┼──────┤└──┴────┴─────┴──────┘
│13 │蔡春滿 │Z000000000│ │
├──┴────┴─────┴──────┤
│94.2 │
├──┬────┬─────┬──────┤
│14 │謝魏素娥│Z000000000│ │
├──┼────┼─────┼──────┤
│15 │賴月娥 │Z000000000│ │
├──┼────┼─────┼──────┤
│16 │陳秋萍 │Z000000000│ │
├──┼────┼─────┼──────┤
│17 │郭由美 │Z000000000│ │
├──┴────┴─────┴──────┤
│94.1 │
├──┬────┬─────┬──────┤
│18 │陳美枝 │Z000000000│ │
├──┼────┼─────┼──────┤
│19 │薛紹平 │Z000000000│ │
├──┴────┴─────┴──────┤
│以上身分證字號「X、Y、Z…」等英文字母開 │
│頭之會員計19人 │
└────────────────────┘
壹─81(V②) 壹─82(V③)
┌──┬────┬─────┬──────┐┌──┬────┬─────┬──────┐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編號│姓 名│身分證字號│備 註 │
├──┴────┴─────┴──────┤├──┴────┴─────┴──────┤
│94.4 ││95.2 │
├──┬────┬─────┬──────┤├──┬────┬─────┬──────┤
│1 │陽慶明 │Z000000000│ ││1 │何秀妹 │Z000000000│ │
├──┼────┼─────┼──────┤├──┴────┴─────┴──────┤
│2 │陳柏園 │Z000000000│ ││95.1 │
├──┼────┼─────┼──────┤├──┬────┬─────┬──────┤
│3 │邱淑雲 │Z000000000│ ││2 │陳建福 │Z000000000│ │
├──┼────┼─────┼──────┤├──┴────┴─────┴──────┤
│4 │虎玉英 │Z000000000│ ││94.12 │
├──┼────┼─────┼──────┤├──┬────┬─────┬──────┤
│5 │林玉岱 │Z000000000│ ││3 │李秀女 │Z000000000│ │
├──┴────┴─────┴──────┤├──┴────┴─────┴──────┤
│94.3 ││94.11 │
├──┬────┬─────┬──────┤├──┬────┬─────┬──────┤
│6 │黃純絹 │Z000000000│ ││4 │郭阿妹 │Z000000000│ │
├──┼────┼─────┼──────┤├──┼────┼─────┼──────┤
│7 │張鳳嬌 │Z000000000│ ││5 │林楙州 │Z000000000│ │
├──┼────┼─────┼──────┤├──┼────┼─────┼──────┤
│8 │朱玉書 │Z000000000│ ││6 │林雅瑛 │Z000000000│ │
├──┴────┴─────┴──────┤├──┼────┼─────┼──────┤
│94.2 ││7 │吳朝花 │Z000000000│ │
├──┬────┬─────┬──────┤├──┼────┼─────┼──────┤
│9 │賴德華 │Z000000000│ ││8 │林新作 │Z000000000│ │
├──┼────┼─────┼──────┤├──┼────┼─────┼──────┤
│10 │劉福修 │Z000000000│ ││9 │余志偉 │Z000000000│ │
├──┼────┼─────┼──────┤├──┴────┴─────┴──────┤
│11 │廖建智 │Z000000000│ ││94.10 │
├──┼────┼─────┼──────┤├──┬────┬─────┬──────┤
│12 │陳美彣 │Z000000000│ ││10 │許秉閎 │Z000000000│ │
├──┼────┼─────┼──────┤├──┼────┼─────┼──────┤
│13 │張盛銘 │Z000000000│ ││11 │方錫鏡 │Z000000000│ │
├──┼────┼─────┼──────┤├──┼────┼─────┼──────┤
│14 │虎成仁 │Z000000000│ ││12 │董菊妹 │Z000000000│ │
├──┼────┼─────┼──────┤├──┴────┴─────┴──────┤
│15 │林德貴 │Z000000000│ ││94.9 │
├──┼────┼─────┼──────┤├──┬────┬─────┬──────┤
│16 │林進益 │Z000000000│ ││13 │鍾振宏 │Z000000000│ │
├──┼────┼─────┼──────┤├──┼────┼─────┼──────┤
│17 │李錦章 │Z000000000│ ││14 │曾世光 │Z000000000│ │
├──┼────┼─────┼──────┤├──┼────┼─────┼──────┤
│18 │李雪梨 │Z000000000│ ││15 │陳文薰 │Z000000000│ │
├──┼────┼─────┼──────┤├──┼────┼─────┼──────┤
│19 │李淑惠 │Z000000000│ ││16 │林福金 │Z000000000│ │
├──┼────┼─────┼──────┤├──┴────┴─────┴──────┤
│20 │李芳義 │Z000000000│ ││94.8 │
├──┼────┼─────┼──────┤├──┬────┬─────┬──────┤
│21 │宋明正 │Z000000000│ ││17 │周明道 │Z000000000│ │
├──┼────┼─────┼──────┤├──┴────┴─────┴──────┤
│22 │呂寶珠 │Z000000000│ ││94.7 │
├──┼────┼─────┼──────┤├──┬────┬─────┬──────┤
│23 │朱金女 │Z000000000│ ││18 │虎美麗 │Z000000000│ │
├──┼────┼─────┼──────┤├──┼────┼─────┼──────┤
│24 │伍秀蘭 │Z000000000│ ││19 │林好 │Z000000000│ │
└──┴────┴─────┴──────┘├──┼────┼─────┼──────┤
│20 │林李春蘭│Z000000000│ │
├──┴────┴─────┴──────┤
│94.6 │
├──┬────┬─────┬──────┤
│21 │呂文芳 │Z000000000│ │
├──┴────┴─────┴──────┤
│94.5 │
├──┬────┬─────┬──────┤
│22 │虎美慧 │Z000000000│ │
├──┼────┼─────┤ │
│23 │虎美娟 │Z000000000│ │
├──┴────┴─────┴──────┤
│以上壹-80至壹-82、身份證字號「V」開頭 │
│之會員人數共計62人 │
└────────────────────┘
壹─83(法人①) 壹─84(法人②)
┌──┬──────┬────┬──────┐┌──┬──────┬────┬──────┐
│編號│姓 名 │統一編號│備 註 ││編號│姓 名│統一編號│備 註 │
├──┴──────┴────┴──────┤├──┴──────┴────┴──────┤
│93.11 ││94.2 │
├──┬──────┬────┬──────┤├──┬──────┬────┬──────┤
│1 │劉香企業社 │00000000│原為:何劉香││1 │達利生物科技│00000000│ │
│ │ │ │(Z000000000)││ │有限公司 │ │ │
├──┼──────┼────┼──────┤├──┼──────┼────┼──────┤
│2 │子午線企業社│00000000│ ││2 │蒂瑩星有限公│00000000│ │
├──┼──────┼────┼──────┤│ │司 │ │ │
│3 │瑛惠商行 │00000000│ │├──┼──────┼────┼──────┤
├──┼──────┼────┼──────┤│3 │象王工業有限│00000000│ │
│4 │逐選企業行 │00000000│ ││ │公司 │ │ │
├──┼──────┼────┼──────┤├──┼──────┼────┼──────┤
│5 │健力美生物科│00000000│ ││4 │健群商行 │00000000│ │
│ │技有限公司 │ │ │├──┼──────┼────┼──────┤
├──┼──────┼────┼──────┤│5 │尚喬商行 │00000000│ │
│6 │明日之星數位│00000000│ │├──┼──────┼────┼──────┤
│ │媒體有限公司│ │ ││6 │沅益機械行 │00000000│ │
├──┼──────┼────┼──────┤├──┼──────┼────┼──────┤
│7 │狄泳企業社 │00000000│ ││7 │利昇國際商務│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8 │有強企業有限│00000000│ │├──┴──────┴────┴──────┤
│ │公司 │ │ ││94.1 │
├──┼──────┼────┼──────┤├──┬──────┬────┬──────┤
│9 │本草王生物科│00000000│ ││8 │翊琳商號 │00000000│ │
│ │技有限公司 │ │ │├──┼──────┼────┼──────┤
├──┼──────┼────┼──────┤│9 │懋達行 │00000000│ │
│10 │元文企業社 │00000000│ │├──┼──────┼────┼──────┤
├──┴──────┴────┴──────┤│10 │黃楚文國際美│00000000│ │
│93.10 ││ │容顧問工作室│ │ │
├──┬──────┬────┬──────┤├──┼──────┼────┼──────┤
│11 │寶滿企業社 │ │原為:宙○○││11 │堡承企業有限│00000000│ │
│ │ │ │(Z000000000)││ │公司 │ │ │
├──┼──────┼────┼──────┤├──┼──────┼────┼──────┤
│12 │廣諭商行 │00000000│ ││12 │洛可國際商品│00000000│ │
├──┼──────┼────┼──────┤│ │開發有限公司│ │ │
│13 │億倉企業社 │00000000│ │├──┼──────┼────┼──────┤
├──┼──────┼────┼──────┤│13 │沅鑫塗裝機械│00000000│原為:林昱廷│
│14 │美威企業社 │00000000│ ││ │行 │ │(Z000000000)│
├──┼──────┼────┼──────┤├──┼──────┼────┼──────┤
│15 │亞歷開發股份│00000000│ ││14 │台灣金久利工│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業有限公司 │ │ │
├──┼──────┼────┼──────┤├──┼──────┼────┼──────┤
│16 │宏達發展顧問│00000000│ ││15 │天越商行 │00000000│原為:廖佩玲│
│ │有限公司 │ │ ││ │ │ │(Z000000000)│
├──┼──────┼────┼──────┤├──┼──────┼────┼──────┤
│17 │禾康開發事業│00000000│ ││16 │元力彩色印刷│0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行 │ │ │
├──┼──────┼────┼──────┤├──┼──────┼────┼──────┤
│18 │永譽國際有限│00000000│ ││17 │山林溪有限公│00000000│ │
│ │公司 │ │ ││ │司 │ │ │
├──┼──────┼────┼──────┤├──┴──────┴────┴──────┤
│19 │比德佛天使有│00000000│ ││93.12 │
│ │限公司 │ │ │├──┬──────┬────┬──────┤
│ │ │ │ ││18 │英茂商行 │00000000│ │
└──┴──────┴────┴──────┘├──┼──────┼────┼──────┤
│19 │京錡企業社 │00000000│ │
├──┼──────┼────┼──────┤
│20 │合盈有限公司│00000000│ │
├──┼──────┼────┼──────┤
│21 │勝禔有限公司│00000000│ │
└──┴──────┴────┴──────┘
未編號(法人③)
┌──┬──────┬────┬──────┐┌─────────────────────┐
│編號│姓 名│統一編號│備 註 ││編號│姓 名│統一編號│備 註 │
├──┴──────┴────┴──────┤├──┴──────┴────┴──────┤
│95.1 ││94.8 │
├──┬──────┬────┬──────┤├──┬──────┬────┬──────┤
│1 │水銅企業社 │00000000│ ││10 │達新裝潢行 │00000000│ │
├──┴──────┴────┴──────┤├──┼──────┼────┼──────┤
│94.12 ││11 │奧田物產有限│00000000│ │
├──┬──────┬────┬──────┤│ │公司 │ │ │
│2 │聖德國際生物│00000000│ │├──┴──────┴────┴──────┤
│ │科技有限公司│ │ ││94.7 │
├──┼──────┼────┼──────┤├──┬──────┬────┬──────┤
│3 │寶鑫企業社 │00000000│ ││12 │旭格洋行 │00000000│ │
├──┴──────┴────┴──────┤├──┼──────┼────┼──────┤
│94.10 ││13 │長白山企業顧│00000000│ │
├──┬──────┬────┬──────┤│ │問商行 │ │ │
│4 │東鴻工業社 │00000000│ │├──┼──────┼────┼──────┤
├──┴──────┴────┴──────┤│14 │瑪芮國際有限│00000000│ │
│94.10 ││ │公司 │ │ │
├──┬──────┬────┬──────┤├──┴──────┴────┴──────┤
│5 │二分之一創意│00000000│ ││94.5 │
│ │行銷企管有限│ │ │├──┬──────┬────┬──────┤
│ │公司 │ │ ││15 │誼麗國際貿易│00000000│ │
├──┼──────┼────┼──────┤│ │商行 │ │ │
│6 │溢德科技股份│0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94.4 │
├──┴──────┴────┴──────┤├──┬──────┬────┬──────┤
│94.9 ││16 │康威企業社 │00000000│ │
├──┬──────┬────┬──────┤├──┼──────┼────┼──────┤
│7 │豐鉅汽車企業│00000000│ ││17 │星惠生化科技│00000000│ │
│ │社 │ │ ││ │有限公司 │ │ │
├──┼──────┼────┼──────┤├──┴──────┴────┴──────┤
│8 │巴黎商行 │00000000│ ││94.3 │
├──┼──────┼────┼──────┤├──┬──────┬────┬──────┤
│9 │翔佑企業社 │00000000│ ││18 │蒂螢精緻髮型│00000000│ │
└──┴──────┴────┴──────┘├──┼──────┼────┼──────┤
│19 │泓承國際商行│00000000│ │
├──┴──────┴────┴──────┤
│以上壹-83至壹-84及未編號之法人③之「法人、│
│行號」會員人數共計59人 │
└─────────────────────┘
附表三、被告亥○○等五人犯罪所得之沒收
┌─┬────────────┬───────────────────────┐
│編│沒收(新臺幣) │備註 │
│號│ │ │
│ │ │ │
├─┼────────────┼───────────────────────┤
│1 │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扣除會員已領 │
│ │0000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回之回饋金計6億6千9百99萬6千22元(即奬金重消1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千2百58萬4百元,福委奬金6億5千7百41萬5千6百22 │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元)、已領回之合會得標金計2百57萬1千4百元及退 │
│ │ │還會員購買單位數款計1千9百60萬4千9百62元,以上│
│ │ │均等同於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部分已實際合法│
│ │ │發還之犯罪所得合計6億9千2百17萬2千3百84元,不 │
│ │ │予宣告沒收,其餘犯罪所得2億8千5百21萬1百97元由│
│ │ │被告五人共同負擔沒收之責,應各負擔五分之一,再│
│ │ │扣除亥○○、e○○、S○○共同與被害人宙○○(│
│ │ │含O○○、M○○、黃鐙田)和解賠償金額100萬元 │
│ │ │,故亥○○應沒收之金額為5千6百70萬8千7百06元(│
│ │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3=00000000)。 │
├─┼────────────┼───────────────────────┤
│2 │e○○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扣除會員已領 │
│ │0000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回之回饋金計6億6千9百99萬6千22元(即奬金重消1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千2百58萬4百元,福委奬金6億5千7百41萬5千6百22 │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元)、已領回之合會得標金計2百57萬1千4百元及退 │
│ │ │還會員購買單位數款計1千9百60萬4千9百62元,以上│
│ │ │均等同於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部分已實際合法│
│ │ │發還之犯罪所得合計6億9千2百17萬2千3百84元,不 │
│ │ │予宣告沒收,其餘犯罪所得2億8千5百21萬1百97元 │
│ │ │由被告五人共同負擔沒收之責,應各負擔五分之一,│
│ │ │再扣除亥○○、e○○、S○○共同與被害人宙○○│
│ │ │(含O○○、M○○、黃鐙田)和解賠償金額100萬 │
│ │ │元,故e○○應沒收之金額為5千6百70萬8千7百06元│
│ │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3=00000000)。 │
├─┼────────────┼───────────────────────┤
│3 │S○○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扣除會員已領 │
│ │0000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回之回饋金計6億6千9百99萬6千22元(即奬金重消1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千2百58萬4百元,福委奬金6億5千7百41萬5千6百22 │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元)、已領回之合會得標金計2百57萬1千4百元及退 │
│ │ │還會員購買單位數款計1千9百60萬4千9百62元,以上│
│ │ │均等同於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部分已實際合法│
│ │ │發還之犯罪所得合計6億9千2百17萬2千3百84元,不 │
│ │ │予宣告沒收,其餘犯罪所得2億8千5百21萬1百97元 │
│ │ │由被告五人共同負擔沒收之責,應各負擔五分之一,│
│ │ │再扣除亥○○、e○○、S○○共同與被害人宙○○│
│ │ │(含O○○、M○○、黃鐙田)和解賠償金額100萬 │
│ │ │元,故S○○應沒收之金額為5千6百70萬8千7百06元│
│ │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3=00000000)。 │
├─┼────────────┼───────────────────────┤
│4 │I○○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扣除會員已領 │
│ │0000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回之回饋金計6億6千9百99萬6千22元(即奬金重消1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千2百58萬4百元,福委奬金6億5千7百41萬5千6百22 │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元)、已領回之合會得標金計2百57萬1千4百元及退 │
│ │ │還會員購買單位數款計1千9百60萬4千9百62元,以上│
│ │ │均等同於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部分已實際合法│
│ │ │發還之犯罪所得合計6億9千2百17萬2千3百84元,不 │
│ │ │予宣告沒收,其餘犯罪所得2億8千5百21萬1百97元 │
│ │ │由被告五人共同負擔沒收之責,應各負擔五分之一,│
│ │ │故I○○應沒收之金額額為00000000元(計算式: │
│ │ │000000000/5=00000000)。 │
├─┼────────────┼───────────────────────┤
│5 │Y○○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9億7千7百38萬2千5百81元,扣除會員已領 │
│ │0000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回之回饋金計6億6千9百99萬6千22元(即奬金重消1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千2百58萬4百元,福委奬金6億5千7百41萬5千6百22 │
│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元)、已領回之合會得標金計2百57萬1千4百元及退 │
│ │ │還會員購買單位數款計1千9百60萬4千9百62元,以上│
│ │ │均等同於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部分已實際合法│
│ │ │發還之犯罪所得合計6億9千2百17萬2千3百84元,不 │
│ │ │予宣告沒收,其餘2億8千5百21萬1百97元,由被告五│
│ │ │人共同負擔沒收之責,應各負擔五分之一,再扣除劉│
│ │ │英乾與被害人壬○○、G○○、何阿美、王玉妹、翁│
│ │ │玉枝C○○等人和解並依序賠償43萬元、8萬元、9萬│
│ │ │5千元、12萬元、12萬元、8萬2千元,故Y○○應沒 │
│ │ │收之金額為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5-(430│
│ │ │000+80000+95000+120000+120000+82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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