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5,金上訴,1935,2017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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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風繼財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風繼財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風繼財前經本院認其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於106 年3 月28日延長羈押2 月,至106 年5 月27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風繼財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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