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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吉瞬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吉瞬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吉瞬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5月1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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