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王麗卿自民國84年間某日起,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
- 二、案經聖豐公司蔡添枝委由黃士哲律師、許桂挺律師訴由臺灣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二、又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為自白,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 三、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麗卿於原審105年11月1日
- 二、至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105年7月21日審理時雖均否認有為
-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於原審準備程序、105年7月21日審理期
- 參、論罪科刑:
- 一、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 二、犯罪事實一、㈡㈢部分
- 三、被告本案所犯1次偽造有價證券與2次業務侵占等罪間,犯意
- 四、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與否
- 肆、本院之判斷
- 一、原審認被告本案犯罪事證均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均非無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
- 三、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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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卿
選任辯護人 黃映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9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麗卿犯如附表編號㈠至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王麗卿自民國84年間某日起,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聖豐螺絲有限公司(下稱聖豐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處理帳務、應收應付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緣聖豐公司負責人蔡添枝自90年間某日起,因故須頻繁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而於98年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聖豐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下稱臺企銀甲存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下稱臺中商銀甲存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乙存帳戶(下稱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支票本與聖豐公司大、小章均交付王麗卿保管並授權其得於執行聖豐公司業務範圍內使用。
詎王麗卿竟趁蔡添枝經常遠在大陸地區難以翔實監督之際,基於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或併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王麗卿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接續犯意,自96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12月間某日止,利用其負責聖豐公司財務事項之業務而保管並持有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支票本及大、小章與臺中商銀甲存帳戶支票本及大、小章之機會,逾越聖豐公司負責人蔡添枝之授權範圍,擅自於如附表編號1至217所示支票上填載票據金額與發票日期,並在發票人欄上盜蓋蔡添枝交付其保管之聖豐公司大小章各1枚,偽造完成表彰「聖豐公司」為該支票發票人之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支票共217張,而於其後某時,將前揭支票存入如附表各編號「提示帳戶」欄所示帳戶內而行使之,並經屆期兌現票款逕入該帳戶,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8,325,267元;
又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支票上填載票據金額與發票日期,並在發票人欄上盜蓋前揭聖豐公司大小章各1枚,偽造完成表彰「聖豐公司」為該支票發票人之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支票共28張,且於其後某時,將前揭支票存入如附表各編號提示帳戶欄所示帳戶內而行使之,並經屆期兌現票款逕入該帳戶,金額共計11,058,500元,足生損害於聖豐公司及票據流通之信用性。
㈡王麗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財物之接續犯意,自99年2月間某日起至101年12月間某日止,接續利用其負責聖豐公司財務事項而代收客戶貨款之業務機會,將其業務上所保管而持有如附表㈠及㈡各編號所示雅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鉦公司)與昆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芳公司)供作支付聖豐公司貨款之支票共54張據為己有,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擅自將上揭支票存入如附表㈠及㈡「提示兌現帳戶」欄所示帳戶內而行使之,並經屆期兌現票款逕入該帳戶,將上揭兌現後金額共計7,760,997元侵占入己。
㈢王麗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自96年12月間某日起至97年7月間某日止,接續利用其負責聖豐公司財務事項之業務而保管並持有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及大、小章之機會,於如附表「日期」欄所示時間,擅自將該帳戶內現金逕為提領,並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各該款項共計50萬元存入如附表「存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而侵占入己,復於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內頁所示各項提款明細空白處均虛偽填載「入3538」之文字,用以表示各該筆款項均匯入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並將該存摺置放聖豐公司供為備查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聖豐公司。
嗣因王麗卿於102年1月某日離職後,蔡添枝發現王麗卿所經手聖豐公司帳務有異,經清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聖豐公司蔡添枝委由黃士哲律師、許桂挺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
惟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於原審審理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並均同意均具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㈣第34至39頁、本院卷第61頁反面至62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為自白,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
上開自白調查結果,亦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三、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案下引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麗卿於原審105年11月1日末次審理、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㈣第39至40頁反面、本院卷第59至61、127、131至132頁反面),自白稱:「我就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均認罪。」
「我全部承認上開犯行。
(本案經提示兌現後,王筱郁、王麗清、乙○○、王梁粉、廖見桂等人帳戶金額或者匯入金額是否償付妳個人債務,並非公司資金缺口而借用該等帳戶?)對。」
(見原審卷㈣第39、40頁反面)、「我自己想要賺3%到5%的利息。
(當時是否缺錢?)小孩教育費、家裡房貸。
(本身是否有做投資、股票?)有,有虧錢。
(當時資金缺口多少?)沒有實際計算。」
(見本院卷第61頁)、「我是因為貪圖3%到5%的利息所以才會做這些事。」
「因為我當時有房貸的缺口,有投資失利、小孩的學費需要繳納。」
(見本院卷第132頁反面)。
復有下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查:㈠被告上開自白,核與證人蔡添枝於偵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人即當時任職聖豐公司之蔡長學於原審審理時、證人乙○○於偵詢及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情節均相符合(蔡添枝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71號偵查卷宗〈卷1,下稱交查卷㈠〉第13至14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71號偵查卷宗〈卷2,下稱交查卷㈡〉第167、171、243頁反面至245頁、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71號偵查卷宗〈卷3,下稱交查卷㈢〉第272頁反面至274頁、原審卷㈠第97頁反面至121頁;
蔡長學部分:見原審卷㈠第132至134頁反面;
乙○○部分:見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907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1頁反面至12頁、原審卷㈠第151頁)。
㈡復有勞工保險卡影本、勞工保險退保申請書影本各1紙、如附表編號1至217所示聖豐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253紙、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聖豐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29紙、如附表㈠編號1至21所示雅鉦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21紙、如附表㈡編號1至33所示昆芳公司所開立支票正反面影本43紙、如附表㈤編號1至3所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代傳票)影本3紙、郵政存簿儲金簿翻拍照片(戶名王筱郁,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戶名王梁粉,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戶名廖見桂,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各1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103年7月15日103大雅字第89號函暨檢附被告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共161紙(含臺灣企銀新一代端未系統螢幕印表、開戶資料影本各1紙、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58紙)、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3年7月17日中大雅字第1030000123號函暨檢附乙○○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相關資料共33紙(含臺中商業銀行客戶資料卡影本、同意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各1紙、交易明細29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3年7月21日中管字第1031801594號函暨檢附廖見桂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相關資料共4紙(含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影本、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影本各1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3年7月22日中管字第1031801600號函暨檢附王筱郁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與王梁粉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相關資料共12紙(含王梁粉之開戶資料影本、王筱郁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影本、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影本各1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共10紙)、臺中商業銀行東豐原分行103年7月24日中東豐字第1030000090號函暨檢附王麗清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相關資料共44紙(含客戶資料查詢1紙、交易明細42紙)、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72紙、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之交易明細13紙、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共6紙、如附表所示之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代傳票)、存摺存款存款憑條(代傳票)各3紙、被告向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0紙、被告向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40紙、華僑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戶名王麗清,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共9紙、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之交易明細20紙、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4紙、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81張、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5年2月24日中大雅字第105000036號函暨檢附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之相關資料1份(含交易明細11紙、聖豐公司簽發經兌現之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105年6月20日105大雅密字第90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1份(含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95紙、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25頁)、聖豐公司99年1、4至11月、100年1至8、10至12月、101年1至10月應收帳款明細各1份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2672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第7、46頁、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71號偵查卷宗(104.01.19告訴人庭呈陳報附件資料,卷4,下稱交查卷㈣)第4至185、187至204、206至258、332至360、261至281、282至324、326至328頁、交查卷㈠第16、17、27、42至202、226至258、259至262、263至274頁、交查卷㈡第1至44、71至142、143至155、156至160、250頁、交查卷㈢第42至43、50至51、52至53、85至94、95至134、135至143、151至170、171至184、185至265頁、原審卷㈠第53至64頁、原審卷㈡第13至266頁、原審卷㈠第175頁、原審卷㈢第3至222頁、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71號偵查卷宗(105.05.15告訴人庭呈陳報附件資料,卷5,下稱交查卷㈤)第368、370、401、372、378、382、407、385、388、412、442、417、446、420、422、426、427、430、436、458、478、461、463、466、468、470、472、490、474、476頁)可資佐證。
㈢可徵被告確有於84年間某日起至102年1月間某日止,經告訴人僱佣並擔任聖豐公司會計人員,負責處理公司帳務、應收應付款項等業務,並受託保管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及臺中商銀甲存帳戶存摺、支票本、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及聖豐公司大、小章,且為公司業務簽發上開支票,收受及兌現客戶交付之貨款支票等工作,而為從事業務之人。
又被告確實逾越告訴人授權範圍,簽立如附表及所示支票各217張與28張,並將前揭支票存入如附表及各編號「提示帳戶」欄所示王筱郁、乙○○、王麗清、王梁粉、廖見桂與被告所申設各該帳戶而行使之,並經屆期兌現而票款逕入該等帳戶;
復未經告訴人同意,逕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㈠及㈡各編號所示雅鉦公司及昆芳公司所交付供作支付聖豐公司貨款之支票共54張存入如附表㈠及㈡「提示兌現帳戶」欄所示各該帳戶而行使之,並經屆期兌現而票款逕入該等帳戶;
又未徵得告訴人同意,而有於如附表「日期」欄所示時間,提領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內存款共50萬元並存入如附表「存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而於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內頁各項各該提款明細空白處均虛偽填載「入3538」之文字等情甚明,是被告上開於原審105年11月1日末次審理、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自均堪採信。
二、至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105年7月21日審理時雖均否認有為本案犯行,一度辯稱:如附表、及所示存入支票或存款行為,係因聖豐公司資金缺少,告訴人授權我估算調度資金並先向親友調借,要連同利息開票還給親友云云;
如附表部分,聖豐螺絲行係商號,為了避稅使用,該商號沒有銀行帳戶,我先使用個人帳戶先代收,之後再轉到聖豐公司云云;
如附表部分,係我代墊聖豐公司的代墊金云云。
然查:㈠證人即聖豐公司負責人蔡添枝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係聖豐公司負責人,本來一直都在臺灣任職管理該公司,約89年時我至大陸投資,開始2、3年在大陸的時間比較多,後來也陸陸續續須前往大陸;
聖豐公司有廠長負責工廠事務,辦公室還有業務是由小姐、會計在處理,會計本來有2位,1位即係被告,後來變成1位會計,1位會計助理,就是幫被告處理較簡單工作的助理;
約於97、98年間,我在大陸無法每個月回來處理應付帳與應付票,後來就將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臺中商銀甲存帳戶存摺、支票本、印章、大小章等物交給被告保管,覺得被告做了應該有10幾年,就信任被告;
委託被告針對聖豐公司業務需要,還有一些廠商應付款需要的範圍授權被告開立支票,就是授權被告開立支票的範圍僅在應付帳款等語(見原審卷㈠第97頁反面至98頁反面)。
業已明確證述被告僅於支應聖豐公司每月因業務所生應付貨款之必要範圍內,始經告訴人授權開立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支票與臺中商銀甲存帳戶支票等情無誤。
參以被告於偵訊時亦自承告訴人委任其開立支票係為支付廠商應付帳款之情(見交查卷㈠第8頁反面)。
足認被告僅於支付聖豐公司應付廠商帳款之必要時,始經告訴人授權得為簽發聖豐公司所申設帳戶支票,應堪認定。
㈡至被告雖曾辯稱:如附表、及所示存入支票或存款行為,係因聖豐公司資金缺少,告訴人授權被告估算調度資金並先向親友調借,要連同利息開票還給親友云云。
惟查:⒈證人蔡添枝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基本上聖豐公司做生意,有進貨,每個月結帳時即有應付帳款,應付帳款核對後,就要定期開支票付款給廠商,公司規定付款給廠商的貨款支票一定要備註抬頭,寫廠商的名字;
公司很久以前,其付款方式就是跟廠商買東西即與廠商約定,用現金支票支付貨款,貨款要便宜5%,這已經行之多年,是一個慣例,絕大部分開支出的貨款支票都是如此,我不會像一般付款開3個月,因為我不喜歡這樣;
偶爾特例廠商,經要求而不願意,那就只好開票,多數我們會先與該廠商協商,不然沒有便宜5%,那就4%或3%,大部分都是便宜5%;
至於應收帳款,剛好相反,大部分是拜託客戶開給我們的支票,不要扣,除非少部分客人與聖豐公司相同,會要求我們,要強制性的,向該公司收現金支票,也是要折扣;
97、98年間起至102年1月之期間,因為我在大陸,所以聖豐公司正常需要的資金、週轉金,我一定事先準備充足供他們應用,偶爾應收金額不夠,被告就告訴我,我即將錢準備過來,被告從來沒有告知我關於由她出面去向她親友調借資金的事;
公司常備週轉金約50萬元至100萬元,有時候甚至更多,最低水位至少都3、50萬元;
我從來沒有要求被告幫我調度資金;
我提告是針對5年期間,當中金額比較大且覺得奇怪的支票,去請銀行出具流向證明;
聖豐公司應收帳款收款流程,一般都是我們銷貨客戶,郵寄支票過來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97頁反面至121頁)。
已明確證述聖豐公司經營慣例,就應收帳款部分多係如數依原始貨款金額以遠期支票方式收取,反之,針對應付帳款部分,則係扣減原始貨款金額5%而以即期支票方式支付為原則,且聖豐公司資金無虞並備有週轉金等情。
又依證人蔡長學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約於96年間起,每年寒、暑假都會到聖豐公司打工,一直到當兵退伍,才正式進公司上班,約於101年12月下旬某日,始正式進入聖豐公司,與被告交接經手聖豐公司支票事務,我知道被告工作為會計,我打工期間沒有接觸到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的資料,我不曾聽被告稱有資金缺口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2至134頁),亦證述未曾聽聞聖豐公司有資金不足之情形。
參以卷附之聖豐公司經常使用帳戶,包含聖豐公司名義申設之臺中商銀甲存帳戶、臺企銀甲存帳戶與乙存帳戶之使用情形,自96年起至101年止之期間,各該帳戶內資金進出往來交易頻繁,結存金額均有數萬元至數百萬元間不等金額增減之情形,有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5年2月24日中大雅字第105000036號函暨檢附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之相關資料1份(含交易明細11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105年6月20日105大雅密字第90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1份(含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95紙、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25頁)在卷(見原審卷㈠第53至64頁、原審卷㈠第175頁、原審卷㈢第3至222頁)可稽,足徵聖豐公司資金進出活絡,實難遽為認定該公司存在資金不足之情形。
佐以前揭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臺企銀甲存帳戶及乙存帳戶等確為聖豐公司經營前後時期,作為公司經常對外交易資金往返使用之管道等情,亦據證人蔡添枝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09頁),足認聖豐公司本身經營運作、資金結存狀況均屬正常。
考量證人蔡添枝上揭證述情詞,亦能完整交待聖豐公司資金短缺時之處理常態係責由被告於1個月前對其先為告知,再經證人蔡添枝以自有資金、其父親資金或向熟識客戶調借資金等管道調度資金因應,且過去並未曾要求被告代為調借資金之情形,而無被告前揭所稱資金缺口之情形,足徵證人蔡添枝上揭證述應堪採信,則被告此部分辯稱聖豐公司有資金缺口云云,是否真實,甚為可疑。
⒉針對如附表及所示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支票與臺中商銀帳戶支票流向情形一節。
經查,各該支票分別經提示兌現而存入提示帳戶欄所示王筱郁、乙○○、王麗清、王梁粉、廖見桂與被告所申設帳戶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稽之乙○○向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係於申設後即供被告加以持用一情,業據證人即被告之女乙○○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1頁反面至12頁、原審卷㈠第151頁),且被告亦自承確有持用乙○○前揭帳戶之情(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則乙○○所申設前揭帳戶既為被告所持用,對該帳戶既未加以管理使用,乙○○對該帳戶內存款來源為何,應非知情,被告雖辯稱其係代乙○○借款予聖豐公司云云,惟被告既未能提出足資證明確有所稱與聖豐公司成立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被告雖於偵訊時陳稱其確有分別匯款存入如附表至所示金額至聖豐公司、告訴人及聖豐公司廠商帳戶等情(見交查卷㈠第243頁反面),然核諸如附表至所示各該金額,僅資證明被告所匯回或交付款項共計41,826,267元,亦與被告所為如附表及所示支票提示兌現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聖豐公司客戶貨款支票金額與如附表所示提領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內金額總和共計57,644,764元之數額未合,是針對被告有無將其個人與親友所有資金借與聖豐公司使用一節,自屬可疑。
⒊另據證人即被告姊夫蔡明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王筱郁係我妻子,被告稱她公司需要週轉,向王筱郁借錢等語(見交查卷㈠第28頁反面),於檢察官偵訊時復證述:被告曾經向王筱郁調金錢週轉金額約10、20萬元,次數不清楚,我聽王筱郁說的,是為聖豐公司週轉,王筱郁是用匯款,被告後來有還王筱郁,都已結清等語(見偵卷第10頁);
又證人王筱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之前被告在聖豐公司時,被告老闆都在國外,全權由她管理,被告向我稱公司缺錢,需要借錢週轉,那時候就是有多少錢就借多少,那時候1筆好像是借了,不曉得怎麼借,反正就是借1、2次,然後還來還去,我印象中有1筆20萬是用現金借予被告,利息就是按照一般的利息,幾%那時候有講過,但是我不知道;
我記得第1筆是20萬元,第1筆是最早,我忘記怎麼給被告,但是第2筆好像存入被告帳戶,然後再增一些錢進去,就是原本的20萬元不動,再接著應該是再拿錢再給被告,不是再拿40幾萬元給被告,就是前1筆20萬元,看利息錢扣掉多少,我再補那些進去,就變成那1筆錢都是一直放在被告那裡;
我借被告20萬元,支票上面就是寫21萬8千元,第2筆被告借40萬元,那我20萬元還是放在被告那邊,就是被告要再借第2次;
我印象的只有那20萬元,後來就是變成可能又轉帳,被告要借第2次、第3次,我只有找到神岡郵局帳戶,其他的我找不到,我有借被告錢,匯到聖豐公司帳戶;
被告稱借20萬元,我就匯20萬元,稱借40萬元,我就匯40萬元,然後50萬元,我再匯50萬元過去,被告再將利息匯給我;
我都是先給錢,被告才給我支票,時間到,被告才會全部還我,被告不會先開支票給我,都開即期支票,借款期限好像3個月到6個月,有時候好像會更長,第1次印象是3個月,被告向我稱聖豐公司週轉有問題,需要一些錢運轉,我不知道該公司老闆有無請被告借錢,利息錢我忘記多少,就是按照一些民間的3點多,以20萬元計,1個月平均3,000元利息這樣算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1頁反面至131頁反面)。
核諸證人王筱郁上揭證述情詞,時而證述被告係以先借20萬元,復而借款20萬元,累積借款至總額40萬元,再為借款10萬元,累積借款至總額50萬元等方式向其借款,時而證述分別依被告借款金額,即依指示整筆匯款20萬元、40萬元或50萬元至聖豐公司帳戶方式而為借款,其前後證述並非一致;
又針對利息計算方式之證述,證人王筱郁雖證稱其等係以借款20萬元,按月計息3,000元之條件為借款約定,亦與被告於偵訊時所辯稱以3個月為期限,利息為3%之條件而為借款等情互為矛盾(見交查卷㈠第29頁),且依證人王筱郁證述,被告僅為口頭上告知為公司週轉使用,復無提出相關書面供其等查證,實難遽以認定證人王筱郁前揭證述確有經被告借款供聖豐公司資金缺口使用之情節為真,衡以證人王筱郁亦證述對於被告究否受聖豐公司指示而為借款一節表示不知情,則依證人蔡明如及王筱郁前揭證述,至多僅足認定被告確有向王筱郁借款之情,尚難遽認王筱郁有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聖豐公司申設帳戶之情為真。
⒋再依證人即被告之妹王麗清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被告向我稱聖豐公司資金有缺口,要向我調現金,我就匯給被告2次,時間是在97年底與98年初,1次20萬4千元、1次是45萬元,被告先拿了2張支票給我,我錢再匯到被告提供的帳戶,之後我再將支票存在我帳戶兌現,中間有利息,但我忘記是多少等語(見交查卷㈠第25頁反面);
於檢察官偵訊時復證述:被告有向我調借過款項,但很少,有2筆,金額約在50萬元內,時間約於96年間,被告稱是聖豐公司資金周轉,我無法求證,我記得有1筆是現金,有1筆是匯款,我忘記匯到哪個帳戶,我匯款或拿錢給被告同時,被告就會拿聖豐公司支票給我;
廖見桂與被告也有2筆金錢往來,也是借貸,被告是直接向我先生(即廖見桂)講的,我與廖見桂借錢給被告都有利息,但我忘了利息怎麼算,利息計算都相同等語(見偵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反面);
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7、98年間與聖豐公司有資金借貸往來,透過被告稱資金有缺口,要借貸,我記得有2筆,金額加起來約5、60萬元,我借錢給聖豐公司是以現金方式交給被告,被告將支票給我,利息也是講好了;
第1筆20萬4千元是用電匯方式,我不記得匯到哪個帳戶,一般我們匯款會先匯到被告帳戶,第2筆45萬元則是給被告現金,除了這2張支票,沒有其他借款,97年間絕對沒有收到被告交付之2張支票,復經華僑銀行兌領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4頁反面至138頁);
復而翻異前詞而改證稱:我於97年間經由華僑銀行帳戶兌現的2張支票應該在96年間交付的,96年1月3日這是兌現日,一般我們借貸部分,不可能支票馬上兌現,一定是我先匯現金給被告,之後兌現;
第1筆借款20萬4千元借款這筆支票,本金應該是20萬元,該4,000元是利息,是幾個月的利息我忘了,第2筆45萬元借款這筆支票,本金是45萬元,我係拿現金給被告,此部分沒有利息,就是臨時調借而已,至於97年1年3日兌現這2張支票,被告借了多少錢,我沒有辦法答覆;
被告向我借錢,就金額說好,票開給我,沒有約定利息為何,那筆20萬元係我先匯款完之後,被告就開遠期支票給我,約2、3個月後兌現,廖見桂是我先生,也有借款給被告,利息是3%,先生的錢是先生的,利息是算給我先生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8至144頁)。
經核諸證人王麗清證詞,關於被告與證人王麗清間有無借款、借款次數、方式及有無利息約定等節,證人王麗清初於偵詢時證述曾有2次借款予被告之情形,被告先交付2張支票,證人王麗清再為匯款至指定帳戶,且均有利息約定云云,嗣於偵訊時改稱:曾有2次借款予被告,僅有1筆借款20萬4千元係為匯款,另1筆借款45萬元則為現金支付,且均有利息約定云云,再於原審審理時先為證述:僅有2次借款,第1筆係為匯款,第2筆則為現金交付,且有利息約定云云,復而更翻異前詞而證稱:除了上揭2筆借款外,另有2筆借款存在,且針對第1筆20萬4千元該筆借款,本金僅為20萬元,4千元則係約定利息,第2筆45萬元借款部分,則無約定利息云云,針對借款次數為何,時而證述僅有2筆借款,時而證述應有4筆借款;
針對借款方式為何,時而證述均以匯款方式為之,時而證述係匯款與現金交付等方式為之;
更甚之,就借款利息約定為何,時而證述其等存有利息約定,時而證述僅部分借款有與被告約定利息,前後證述情詞並不一致,核亦與被告所稱與親友調借資金,均要計算利息之情相左(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是證人王麗清證述是否真實,已非無疑;
再據之證人即被告妹婿廖見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被告稱她服務的聖豐公司資金有缺口,要向我調現金,被告係先將支票給我,我將錢匯款予被告,再將支票存到我帳戶,所以簽名都是我寫的等語(見交查卷㈠第25頁反面),復於原審審理具結後證述:被告稱公司資金有問題,就向我借錢,我係借給被告,98年5月份第1張支票507,500元、98年12月3日第2張支票60萬元與第3張98年12月5日第3張支票41萬2千元,均係照支票上所載金額借款給被告,都交給我老婆(即王麗清)去處理,都王麗清去匯的,就是用郵局轉帳票載金額多少錢就轉了多少金額給被告,不用向被告要利息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4至151頁),核諸證人王麗清與廖見桂上揭證述情詞,針對被告與證人廖見桂借款有無約定利息一節,證人王麗清所證述有與被告約定利息3%等詞,亦與證人廖見桂所證述並無利息約定之情相違,足認證人王麗清與廖見桂前揭證述存有諸多疑義,且與被告供述多所齟齬;
復經本院檢視王麗清向臺中商銀東豐原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顯示,僅有王麗清將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支票提示兌現並存入帳戶之紀錄,在此存入紀錄之前,並無將款項匯入聖豐公司所使用金融帳戶之情形,有臺中商銀東豐原分行103年7月24日中東豐字第1030000090號函送王麗清之開戶人資料及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見交查卷㈡第1至44頁)可參,且依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交易明細所示,亦僅於97年6月6日,有以「王麗清」名義匯款5萬元至該帳戶之紀錄,有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之交易明細1紙附卷(見原審卷㈡第5頁)可稽,核其匯款金額與如附表編號190、191與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各該支票金額未合,能否逕謂前揭支票即係被告為償付王麗清所匯入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之款項,亦甚有疑;
另經比對廖見桂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僅知廖見桂確有於98年10月1日、同年月28日匯款40萬元與60萬元至被告所持用之乙○○向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3年7月21日中管字第1031801594號函暨檢附廖見桂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紙附卷(見交查卷㈠第261頁)可稽,參以被告所借得前揭款項亦非整筆等額匯入聖豐公司所持用帳戶之情,亦有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3年7月17日中大雅字第1030000123號函暨檢附乙○○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紙在卷(見交查卷㈠第246頁)可參,則本案能否逕以前揭匯款事實與證人廖見桂及王麗清前揭存有諸多疑義之證述,即謂王麗清及廖見桂所貸予款項係為供聖豐公司資金缺口使用,實屬有疑;
則王麗清及廖見桂所匯款項既非直接匯入聖豐公司所使用金融帳戶,其所為匯款行為至多僅資證明確有借款予被告之事實,尚難遽為認定被告上開供述其向親友借款供解決聖豐公司資金缺口之情為真。
⒌再者,參諸卷附被告所申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前揭被告所持用乙○○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資料所示,被告申設之臺灣中小企銀行帳戶於90年1 月30日開戶後,自90年5月2日起至96年12月28日止之期間內,該帳戶各月結存金額均僅為數百元至數拾萬元不等金額;
乙○○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於89年4 月24日開戶起至96年12月21日止之期間內,各月額餘亦均僅為數千元至數拾萬元不等之金額,分別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103年7月15日103大雅字第89號函暨檢附被告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1份(含臺灣企銀新一代端未系統螢幕印表、開戶資料影本各1紙、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份)、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3年7月17日中大雅字第1030000123號函暨檢附乙○○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相關資料共33紙(含臺中商業銀行客戶資料卡影本、同意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各1紙、交易明細29紙)在卷(見交查卷㈠第42至125、226至258頁)可按。
而被告於案發當時,係受僱於聖豐公司並擔任會計之職員,月薪僅約4萬元,每月並無鉅額收入,有被告之勞工保險卡影本1紙在卷(見他卷第7頁)可參,甚難想像被告有何資力代聖豐公司墊付鉅額資金缺口;
又關於借貸金錢給聖豐公司一事,被告並未與告訴人約定利息等情,業為被告自承(見交查卷㈠第9頁),則被告既無鉅財,亦僅擔任公司會計一職,被告豈有甘心長期無償借貸不等項款供作聖豐公司資金缺口使用之可能,亦非合於常情,且告訴人非但否認聖豐公司曾有資金缺口,更證述未曾要求被告幫忙調度資金一情,業據證人蔡添枝證述甚詳(見原審卷㈠第116頁反面),而被告迄於原審審理終結前,亦未能提出其為聖豐公司墊付資金之證明,且終於原審105年11月1日審理時自承前揭偽造之支票經提示兌現並存入王筱郁、王麗清、乙○○、王梁粉及廖見桂等人帳戶之金額均為償付其個人債務而為填補聖豐公司資金缺口等情為真(見原審卷㈣第40頁反面),於本院則再坦稱:是因為小孩教育費、家裡房貸及投資虧錢,才想要賺取3%到5%的利息(見本院卷第60頁)明確。
則被告雖曾空言辯稱有為聖豐公司調度資金約4千萬元云云,自非真實,無足採信。
⒍而卷附之王梁粉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所示(見交查卷㈠第265頁),僅足證明如附表編號24及25所示支票確有存入該帳戶之情形,無從認定王梁粉確有將其所有款項匯入聖豐公司帳戶或經被告轉交或存入聖豐公司帳戶之情形,自亦難認被告供述其向王梁粉借款供解決聖豐公司資金缺口之情節為真實。
又被告雖另辯稱:公司政策係向交易廠商表示須預扣利息,始為支付即期現金票,告訴人有授權我依照先前交易紀錄,廠商要收即期票或現金,要需扣3%至5%金額,我通常將金錢轉至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我開甲存支票代墊出去,再將遠期支票存入我帳戶與親友帳戶云云。
被告於原審之辯護人復為其辯護稱:此類型之交易型態也是告訴人授權,被告並未盜開聖豐公司支票云云。
惟關於聖豐公司付款方式通常係以即期支票償付貨款,該票載金額須預扣貨款數額5%為條件之慣例,業據證人蔡添枝前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見原審卷㈠第98至120頁),然告訴人未曾授權或同意被告私自賺取前揭貨款數額5%之利息,被告復未曾就此事對其告知等情,亦據證人蔡添枝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19頁),且衡諸常情,聖豐公司係以扣減貨款5%之條件,作為該公司以即期支票償付貨款之付款慣例,其目的本即在於節省公司成本支出,藉以使該公司獲利增加,則聖豐公司既有此節省支出之考量,對於聖豐公司容許被告逕以公司名義開立金額為扣減貨款5%數額之即期支票償付貨款,復而再授權被告另行開立金額為原始貨款金額之遠期支票逕予提示兌現而存入其個人帳戶之辯詞,既違反常情且甚難想像,參以被告並無法提出聖豐公司或告訴人曾有授權被告獲取前揭5%貨款利潤之證明,被告亦曾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承並未取得告訴人授權之情(見交查卷㈢第272頁反面),可徵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辯詞,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至被告又曾辯稱:就如附表部分,聖豐螺絲行係商號,為了避稅使用,該商號沒有銀行帳戶,我先使用個人帳戶先代收,之後再轉到聖豐公司云云。
惟經核諸卷附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支票外觀(見交查卷㈣第262至324頁),可知如附表㈠編號1至21所示雅鉦公司開立之支票21張,其上受款人欄所示之「聖豐螺絲行」記載均經發票人雅鉦公司塗銷後,並蓋印該公司負責人章於該塗銷處,而呈現為無記名支票之情形;
又如附表㈡編號1至33所示昆芳公司開立之支票33張,其中編號1至10部分,均為受款人欄為空白之無記名支票、編號11至23部分,均為受款人欄記載「聖豐螺絲行」之記名支票、編號24至33部分,則均為受款人欄記載「聖豐螺絲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等情,核其支票外觀或為無記名支票,或以「聖豐螺絲行」、「聖豐螺絲有限公司」為支付對象之記名支票,則如附表所示支票既有各式支票形態,前揭如附表㈠編號1至21所示雅鉦公司開立之支票21張支票亦已塗銷憑票支付欄之記載,則前揭支票既非皆為憑票支付聖豐螺絲行之情形,自無如被告所辯稱為避免以「聖豐螺絲行」為受款人之支票遭稅捐機關稽查稅捐而存入個人帳戶之情形;
況乎,依卷附之聖豐公司99年1、4至11月、100年1至8、10至12月、101年1至10月應收帳款明細所示(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交查字第171號偵查卷宗105.05.15告訴人庭呈陳報附件資料,卷5,下稱交查卷㈤)第368、370、401、372、378、382、407、385、388、412、442、417、446、420、422、426、427、430、436、458、478、461、463、466、468、470、472、490、474、476頁),可知聖豐公司各該年度月份應收帳款明細亦無前揭被告存入其個人帳戶之支票收入記載;
佐以聖豐公司銷貨廠商開立供作支付聖豐公司貨款之支票上記載,係依聖豐公司預先所開立發票之記載而決定其支票上抬頭一情,亦據證人蔡添枝於原審審理具結證述:聖豐螺絲行名義所申設之發票,約2年前即沒有再使用,就是我們少部分業務金額是開立聖豐螺絲行名義之發票,聖豐公司與昆芳公司交易的時間應該有20年以上,雅鉦公司大概也有15年,各該公司決定開立支票對象基本上是看發票,就是各該公司所收到的發票,收到哪一家發票,就開支票給那一家的金額,係依照發票上的記載,決定支票要開給哪一個行號的名稱、抬頭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㈠第119至121頁),則各該支票既係依聖豐公司所開立發票名稱而配合記載其抬頭名稱,聖豐公司本即得以因應聖豐螺絲行與聖豐公司之業務數量與稅捐考量,決定各該公司供作支付貨款之支票抬頭為何,豈有為規避稅捐而存入被告個人帳戶之可能,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情詞,亦與事實相違背而非合於常情,自非可信。
㈣被告又曾辯述:就如附表部分,係我代墊聖豐公司的代墊金云云。
惟查,被告係經告訴人僱佣並擔任聖豐公司會計人員,負責處理公司帳務、應收應付款項等業務,並受託保管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及臺中商銀甲存帳戶存摺、支票本、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及聖豐公司大、小章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又聖豐公司每月零用金係由被告每月至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小額提領,於該帳戶存摺上手寫註記「零用金」等文字等情,業據證人蔡添枝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聖豐公司零用金,基本上是從公司乙存帳戶(即臺企銀乙存帳戶),就是小金額提領,5萬元、3萬元這樣領,然後登記到零用金簿上面去,存摺上手寫部分,明顯看得出來是被告字跡,通常也是被告在註記,目的是供我觀看,諸如96年12月13日有一個現金3萬元,註記寫「零用金」之類情形,那個就是比較少的金額,被告領回來就存到零用金裡面;
註記「入3538」係從這個乙存帳戶轉帳,銀行註記的轉帳,應該稱這筆錢沒有離開該銀行櫃檯就轉到該帳戶,或者匯款出去,就是註記轉帳,「入3538」是指從該乙存帳戶將金額轉帳至公司的甲存3538號的帳號內(即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我要求被告在存摺上記載資金流向,做一個簡單的記載,係為供我在閱覽存摺時,方便掌握資金流向,表示責任交待等語甚明(見原審卷㈠第102至121頁),是被告在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上註記「薪資」、「零用金」、「入3538」等關於資金使用情形之記載,形式上雖係附載於聖豐公司所使用存摺所登錄該筆交易末端空白處,而與一般業務上作成自成一體之文書迥異,惟此部分業務既為被告擔任聖豐公司會計一職,依告訴人交辦而本於其業務上應作成之文書,自屬於被告因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甚明(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例意旨、86年度台上字第376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依卷附之聖豐公司乙存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所示(見交查卷㈢第42、50、52頁),被告於96年12月24日轉帳10萬元、97年6月13日轉帳10萬元、97年7月1日轉帳30萬元各項交易明細末端空白處,均註記「入3538」等文字之記載,然被告係將各該金額分別存入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向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代傳票)影本2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影本1紙在卷(見交查卷㈢第43、51、53頁)可稽,足認被告於前揭存摺上所為「入3538」之註記均屬虛偽不實記載;
又被告既已將上揭虛偽記載之存摺置放聖豐公司供備查,而處於告訴人隨時得為查核之狀態,即已達於行使上揭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情甚明,則被告雖空言辯稱前揭款項均為其代墊款云云,然迄於法院審理時復亦未能提出其為聖豐公司代墊零用金之證明,且該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上竟註記「入3538」之代號,亦未載明「零用金」之代號,實足認定被告所為代墊零用金之辯詞應屬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於原審準備程序、105年7月21日審理期日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均要無可採,其於原審之辯護人所為辯護各節亦均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自仍應以被告於原審105年11月1日審理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認均與事實相符,較堪採信。
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有為本案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各該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犯罪事實一、㈠部分㈠按刑法第201條第1項所稱之「偽造」,係指無權簽發而冒用他人名義簽發而言。
查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明知依其權限,不得以聖豐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而為非公司業務上需求之目的使用,竟逾越其保管臺企銀甲存帳戶與臺中商銀甲存帳戶之支票本及聖豐公司大、小章之權限,逕以聖豐公司大、小章盜蓋於如附表及各編號所示支票共217張及28張之上,進而向金融機構提示兌現而行使各該支票,顯與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構成要件該當,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㈡被告盜蓋聖豐公司大、小章印文之階段行為,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8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再按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於接續犯。
查本案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所犯係基於單一之偽造有價證券決意,自96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1年12月某日止任職於聖豐公司之期間內,分別偽造如附表及各編號支票,復而存入如附表及各編號「提示帳戶」欄所示帳戶而行使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聖豐公司財產上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㈣另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犯罪事實一、㈡㈢部分㈠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620號判例意旨參照)。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係經告訴人僱佣而擔任聖豐公司會計人員,負責處理公司帳務、應收應付款項等業務,被告確為從事經管公司款項出入等業務之人;
被告受聖豐公司委其收受、支付廠商貨款並為處理聖豐公司相關帳務事宜而受託持有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臺中商銀甲存帳戶與臺企銀乙存帳戶之存摺、支票本與聖豐公司大小章等物,就其所收得之貨款支票與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內存款,當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竟恣意將其所收得如附表㈠㈡各編號所示雅鉦公司及昆芳公司供作支付聖豐公司貨款之支票逕為提示兌現而存入如附表㈠㈡「提示兌現帳戶」欄所示帳戶,復而擅自將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內存款50萬元逕為提領,並存入如附表各編號「存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而侵占入己,且在上開帳戶存摺上為虛偽之記載,是核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針對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所犯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決意,於其任職期間,分別將業務上保管而持有雅鉦公司與昆芳公司供作支付聖豐公司貨款之支票逕為侵占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聖豐公司財產上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而針對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所犯則係基於單一業務上侵占聖豐公司資金之決意,利用其業務上保管而持有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及大、小章之機會,將該帳戶內3筆款項共50萬元逕為提領而存入如附表「存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而侵占入己,復而在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上註記「入3538」文字之數舉動,侵害同屬聖豐公司之財產法益與聖豐公司對帳戶內資金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手段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仍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接續犯。
㈣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係達其業務上侵占之目的而所為之掩飾行為,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以被告此舉所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㈤至公訴人雖就被告在其業務上所掌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摺上為不實記載以供備查之行使業務上記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並未於犯罪事實中敘明,惟此部分既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所伴隨實行之行為,與起訴書所論之業務侵占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同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原審、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所涉法條,使當事人有一併辯論之機會(見原審卷㈠第121頁、原審卷㈣第33頁反面、本院卷第58頁正反面、126頁),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被告本案所犯1次偽造有價證券與2次業務侵占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或併行為之時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與否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復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該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其最低法定本刑即有期徒刑3年;
被告利用任職告訴人會計職務之便,利用告訴人代表人對其長期之信賴,僅因其房貸、小孩教育費及投資失利等個人因素,認有機可趁,偽造附表所示支票分別合計217張、28張,支票張數眾多,票面金額合計亦高達4938萬3767元之巨,分別在其本人、女兒、母親、姊妹之帳戶內予以兌現,期間長達5年之久,雖被告連同其侵占犯罪事實一、㈡㈢即附表所示款項合計5764萬4764元,自96年12月起至101年12月止亦穿插陸續匯款入告訴人臺企銀乙存帳戶及甲存帳戶、告訴人臺中商銀甲存帳戶、告訴人代表人蔡添枝臺中商銀帳戶內及直接匯款存入告訴人廠商帳戶內(如附表至所示),總計金額4182萬6267元,然此乃被告為避免其犯行遭告訴人代表人察覺,俾利其可接續再為偽造支票、賺取差價,藉此從中獲利所為之彌縫舉措,況且,其後被告仍造成公司資金缺口達1581萬8497元,並未完全填補告訴人之損失,雖被告所有不動產事後遭法院拍定,告訴人並受償其中1162萬1959元,告訴人仍受有419萬6538元之損失,被告並同意再賠償50萬元目前分期付款中,告訴人代表人蔡添枝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願意給予被告一自新機會,且上開所受369萬6538元損失亦已拋棄等情(見原審卷㈣第41頁反面、本院卷第62、63頁),堪見告訴人代表人對被告之仁慈與寬宏大量。
惟由上可知,被告本案所犯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時間甚長,金額龐大、偽造支票張數眾多,然其動機僅在因其上開一己之私心、私利而為,雖因被告事後彌縫之舉措,未致使告訴人票據信用性產生嚴重破壞,然告訴人所受損害畢竟未獲得全部彌補,仍有1500餘萬元之差距,即便告訴人經由拍賣程序受償及法院上和解,仍受有上開369萬餘元之損失,是以,本院經斟酌被告本案犯行之一切情狀,實難認被告為本案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有何特殊之原因及環境,不得不為本案犯行,以致在客觀上足以令普世大眾同情、而認縱量處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之情形,自與刑法第59條所定「情堪憫恕」之要件不符。
至於被告所犯業務侵占之2罪,法定最低本刑本即均為有期徒刑6月,經核其此2部分侵占之金額分別為776萬餘元、50萬元,與刑法第336條第2項法定本刑相較,亦均無情輕法重之情形。
是以,被告本案就其所犯上開3罪,本院認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均為本院所不採。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本案犯罪事證均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均非無見,惟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其中「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十、犯罪後之態度。」
均為應考量之事項,查被告係利用告訴人代表人自90年間起經常往返臺灣與大陸地區,無暇專注於公司事務,因長期僱佣關係而信任被告,將公司帳戶相關存摺之大、小章均交付被告保管使用,致使被告心存僥倖,認為有機可趁,利用平日處理業務之機會,逾越其既有權限(僅於業務範圍內方得開立支票及處理相關帳務財務,而非自始無該等權限),趁隙為本案行為,其較諸以積極加害或偽造印章印文或本無該等權限而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者,違反義務之程度稍低,而被告本案犯行雖實際造成告訴人財物上受損,且未獲完全彌補,然其告訴人代表人於原審、本院均表示:「我父親有說過得饒人處且饒人,所以我想說最後法官判被告有罪的話,我是同意法官給被告緩刑,但請附帶條件,就是被告必須在緩刑期間就民事部分依和解筆錄同意賠償我的50萬元部分,希望她能履行。」
(見原審卷㈣第41頁反面)、「就如原審言詞辯論所述,我有看到被告有認罪,我願意原諒她。
被告有被處分財產,還了大部分的錢,至於刑罰的部分考量到還有我家人、被告的家人,建議可以原諒她,刑罰可以不要那麼重,我也同意。」
「(就50萬元分期給付有無正常履行?)有。」
「(對本案還有無其他意見?)沒有。
(就剛才被告、辯護人上訴所答辯的部分,希望從輕給予緩刑,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給予緩刑。」
(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亦清楚表達願意原諒被告,給其機會等情,告訴人代表人之上開意見,顯亦係認同被告犯後的態度,願意原諒被告,甚至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堪認被告因其本案犯罪對告訴人及其代表人所生之損害,因其犯後坦承認錯的態度、表達方式及事後作為,為告訴人代表人所得接受,以上各情均為刑法第57條「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十、犯罪後之態度。」
各該款量刑時所應予考量,原審於審酌被告刑度時雖有考慮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告訴人之關係、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迄至原審全部調查證據完畢後方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情,然並未就告訴人代表人於原審及本院所為上開意見、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確實徵得告訴人原諒之犯後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而稍有未洽。
復按刑法第38條之2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公布施行,被告本案雖尚有犯罪所得且未償還告訴人,然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於民事事件審理期間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見原審卷㈣第8頁正反面)可按,告訴人同意拋棄除和解金額以外之其餘請求權,則就被告所保有除和解金額以外之該部分犯罪所得,要否沒收,有無刑法第38條之2過苛條款規定之適用一節,原審並未予以說明交代,逕為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諭知,亦有未當。
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暨原審就沒收、追徵之諭知為不當等情,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有理由(至其上訴意旨另以本案全部犯罪所得應為附表至之合計金額,再扣除附表至之合計金額,應為1500餘萬元等語,惟本院認後者僅為被告彌縫犯行之舉措,其本案犯罪所得自仍應以附表至之合計金額計算,故其此部分上訴意旨為本院所不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原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併予撤銷,沒收之宣告亦併予撤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為圖一己之私利,趁其任職於告訴人而持有公司相關帳戶資料、支票本與大、小章之期間,告訴人代表人且經常往返臺灣與大陸地區,致使被告有機可趁,逾越處理公司帳務所得開立支票之權限,利用平時從事業務處理之便,盜用告訴人相關帳戶之大小章,偽造告訴人名義所開立之支票且為提示兌現而行使之,操弄公司出入資金,已然生損害於告訴人及票據流通之信用性;
復擅自將如附表所示應歸屬告訴人所有之貨款支票與如附表所示帳戶存款逕為侵占入己,為掩飾不法,再於存摺上虛偽註記資金流向,本案不法所得已達57,644,764元(計算式:49,383,767元+7,760,997元+50萬元=57,644,764元),損及告訴人之利益甚鉅,衡以被告於原審末次審理、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犯行,於遭告訴人察覺其本案犯行前,即已以如附表至所示各該方式返還金額共41,826,627元予告訴人,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除原先告訴人聲請對被告財產為假執行,業已受償分配之金額11,621,959元外,同意再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告訴人50萬元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17號和解筆錄1份在卷(見原審卷㈣第8至9頁)足參,再參以告訴人代表人於原審、本院均表示願意給予被告一自新機會,刑罰不要那麼重之上開一意見,兼衡其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本案發生時係任職於告訴人擔任公司會計為業(已於102年1月離職),自84年起任職迄案發為止,目前無業之生活狀況,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交查卷㈠第8頁反面)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本院卷第48頁)及參考其與家人近5年來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在卷(見本院卷第93至114頁)可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被告前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其已經本院改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所應執行之刑期已逾有期徒刑2年,並不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本院亦不為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㈠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惟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沒收法制即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新增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參照上揭說明,沒收既非刑罰,且被告行為後關於沒收之法律規定均已修正,揆諸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被告前開各部犯行關於沒收之規範適用,仍應適用本案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為裁判。
又按得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2條(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再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⒈本案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217所示偽造之支票217張與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偽造之支票28張,共245張,均係屬被告逾其授權範圍所偽造之有價證券,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又本案係經被告盜用真正「聖豐螺絲有限公司」、「蔡添枝」印鑑章蓋印於前揭支票上,則本案支票上之「發票人」欄上之「聖豐螺絲有限公司」、「蔡添枝」印文均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將本案支票上「聖豐螺絲有限公司」、「蔡添枝」之印文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之餘地,附此敘明。
⒉又針對犯罪事實㈠所示被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被告偽造如附表及各編號所示支票達245張,其經提示兌現所得金額共49,383,767元(計算式:38,325,267元+11,058,500元=49,383,767元),核屬被告所為關於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之犯罪所得;
又針對犯罪事實㈡所示被告業務侵占部分,被告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㈠㈡各編號所示雅鉦公司與昆芳公司原為支付聖豐公司貨款之支票達54張逕為提示兌現而侵占入己,所得金額共7,760,997元(計算式:4,745,740元+3,015,257元=7,760,997元),屬被告所為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
另針對犯罪事實㈢所示被告業務上侵占部分,被告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內存款共50萬元加以提領而侵占入己,核亦屬被告所為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
惟上揭各該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及追徵,然被告另於犯後各為如附表至所示匯回告訴人款項與償付公司貨款之情形,總計已返還款項共41,826,267元等情,業經告訴代理人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見交查卷㈢第270頁反面);
又告訴人於日前所持原審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15號民事判決聲請對被告財產為假執行後,業已受償分配金額為11,621,959元一情,亦有被告提出之分配結果彙總表1紙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95頁)可稽,且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17號民事事件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同意再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告訴人50萬元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17號和解筆錄1份在卷(見原審卷㈣第8至9頁)可明,足徵告訴人已實際受償還金額共53,448,226元(計算式:41,826,267元+11,621,959元),再加上50萬元之已分期受償款項及可期待獲得受償但尚未屆期之款項合計。
而稽諸被告所為如附表至各編號所示各次匯款行為及前揭和解分期給付金額部分,並無積極事證足以具體釐清被告匯回款項之來源究為本案偽造有價證券抑或業務上侵占等犯行所得財物,亦無從具體特定被告所欲返還何部犯行之犯罪所得;
又前揭被告另案經假執行後,告訴人受償分配金額究係為賠償何一部分犯行所受損害,亦無從認定,爰以被告本案所為1次偽造有價證券與2次業務上侵占等犯行所涉各該犯罪所得金額,按比例計算各該犯行關於告訴人實際受償之數額,分別為46,934,957元、7,013,269元與0元(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依序為:49,383,767元、7,760,997元、50萬元,計算上揭實際償還數額,按比例計算結果應為87:13:0〈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排除〉;
各該犯行實際償還數額之計算式:53,948,226元×87%=46,934,957元、53,948,226元×13%=7,013,269元、5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可知被告就本案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實際尚未歸還部分之金額分別為2,448,810元、747,728元及50萬元(計算式分別為:49,383,767元-46,934,957元=2,448,810元;
7,760,997元-7,013,269元=747,728元;
50萬元-0=50萬元)。
惟告訴人代表人蔡添枝於原審及本院均已表示願意給予被告一自新機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17號和解時,已同意就該次和解金額1212萬1959元以外金額即剩下的369萬6538元不再對被告請求(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亦有和解筆錄載明「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一節可明。
審以被告就剩餘犯罪所得369萬6538元雖實際並未返還告訴人,然查其所有不動產業已經法院拍賣,目前承租房屋居住,其無業,其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任何不動產財產,其等自102年起被告離職後至今,僅被告配偶有固定薪資收入,被告每年約有20萬元不到之股息、股利收入,其未成年女兒亦僅有些許股利、利息等收入,有其等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在卷(見本院卷第93至115頁)可參,堪見被告目前實已無再背負償還上開不法所得之能力,加以告訴人代表人前揭表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不再對被告求償上開債務,如法院仍予以宣告沒收,致令被告家庭、經濟均雪上加霜,連後續支付告訴人之分期款項恐仍有困難,是以,本院認被告雖有上開犯罪所得,惟倘依法宣告沒收及追徵,對於被告實有過苛之虞,故本院認就此部分尚未實際繳回、返還告訴人之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⒊至本案如附表至所示關於偽造之支票經提示兌現而存入乙○○、王筱郁、王麗清、廖見桂及王梁粉等帳戶之款項,其性質雖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考量前揭乙○○申設帳戶既為被告所管領及持用,且該帳戶內金額亦經被告提領花用;
又前揭經提示兌現而存入王筱郁、王麗清、廖見桂及王梁粉等人帳戶之票款金額係被告償付其等原先私人借款等情,業經被告供承明確(見原審卷㈣第40頁反面),此外,並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以外之人即乙○○、王筱郁、王麗清、廖見桂及王梁粉等人明知本案支票取得之違法情形,可認被告以外之人並非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亦非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亦無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情形,即無從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以外之人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05條、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得上訴。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㈠ │犯罪事實欄㈠│王麗卿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所示部分 │月。未扣案如附表及所示偽造之支票共貳│
│ │ │佰肆拾伍張均沒收。 │
├──┼───────┼────────────────────┤
│㈡ │犯罪事實欄㈡│王麗卿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示部分 │ │
├──┼───────┼────────────────────┤
│㈢ │犯罪事實欄㈢│王麗卿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所示部分 │ │
└──┴───────┴────────────────────┘
附表: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支票流向明細表(即起訴書附表部分)
┌──┬────┬────┬─────┬───────┬───────────────────┐
│編號│ 發票日 │ 兌現日 │ 票號 │金額(新臺幣)│ 提示帳戶 │
├──┼────┼────┼─────┼───────┼─────┬─────────────┤
│1 │ 970103 │ 970103 │ ZT0000000│ 30,508 │ 王麗卿 │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0) │
├──┼────┼────┼─────┼───────┼─────┼─────────────┤
│2 │ 970103 │ 970107 │ ZT0000000│ 134,722 │ 王麗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 │
├──┼────┼────┼─────┼───────┼─────┼─────────────┤
│3 │ 970203 │ 970205 │ ZT0000000│ 200,66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 │ 970203 │ 970215 │ ZT0000000│ 118,213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5 │ 970303 │ 970303 │ ZT0000000│ 95,80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6 │ 970303 │ 970303 │ ZT0000000│ 82,24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 │ 970303 │ 970304 │ ZT0000000│ 158,552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8 │ 970312 │ 970312 │ ZT0000000│ 976,52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 │ 970402 │ 970402 │ ZT0000000│ 994,85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0 │ 970403 │ 970403 │ ZT0000000│ 49,692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1 │ 970403 │ 970403 │ ZT0000000│ 88,305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2 │ 970403 │ 970403 │ ZT0000000│ 109,111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3 │ 970403 │ 970403 │ ZT0000000│ 230,83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4 │ 970403 │ 970403 │ ZT0000000│ 10,71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5 │ 970502 │ 970502 │ ZT0000000│ 64,139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6 │ 970503 │ 970505 │ ZT0000000│ 101,44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7 │ 970503 │ 970505 │ ZT0000000│ 90,69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8 │ 970503 │ 970505 │ ZT0000000│ 89,32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9 │ 970503 │ 970506 │ ZT0000000│ 280,63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 │ 970602 │ 970602 │ ZT0000000│ 67,070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1 │ 970603 │ 970603 │ ZT0000000│ 25,88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2 │ 970603 │ 970603 │ ZT0000000│ 49,04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3 │ 970611 │ 970611 │ ZT0000000│ 529,05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4 │ 970703 │ 970703 │ ZT0000000│ 130,96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5 │ 970703 │ 970703 │ ZT0000000│ 69,291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6 │ 970703 │ 970703 │ ZT0000000│ 117,50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7 │ 970703 │ 970703 │ ZT0000000│ 81,78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8 │ 970703 │ 970703 │ ZT0000000│ 253,56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9 │ 970703 │ 970703 │ ZT0000000│ 24,34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0 │ 970711 │ 970711 │ ZT0000000│ 780,57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1 │ 970803 │ 970804 │ ZT0000000│ 339,16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2 │ 970803 │ 970804 │ ZT0000000│ 443,36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3 │ 970803 │ 970804 │ ZT0000000│ 32,41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4 │ 970803 │ 970804 │ ZT0000000│ 22,61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5 │ 970803 │ 970804 │ ZT0000000│ 70,18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6 │ 970803 │ 970805 │ ZT0000000│ 82,91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7 │ 970803 │ 970804 │ ZT0000000│ 79,04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8 │ 970803 │ 970805 │ ZT0000000│ 292,48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39 │ 970903 │ 970903 │ ZT0000000│ 29,185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0 │ 970903 │ 970903 │ ZT0000000│ 174,88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1 │ 970903 │ 970903 │ ZT0000000│ 96,265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2 │ 970903 │ 970903 │ ZT0000000│ 51,45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3 │ 970903 │ 970903 │ ZT0000000│ 26,17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4 │ 970903 │ 970904 │ ZT0000000│ 54,435 │ 王麗卿 │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0) │
├──┼────┼────┼─────┼───────┼─────┼─────────────┤
│45 │ 970903 │ 970904 │ ZT0000000│ 165,79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6 │ 971003 │ 971003 │ ZT0000000│ 307,73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7 │ 971003 │ 971003 │ ZT0000000│ 52,63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8 │ 971003 │ 971003 │ ZT0000000│ 45,101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49 │ 971003 │ 971003 │ ZT0000000│ 70,67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0 │ 971003 │ 971003 │ ZT0000000│ 59,23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1 │ 971011 │ 971013 │ ZT0000000│ 471,14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2 │ 971103 │ 971103 │ ZT0000000│ 425,62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3 │ 971103 │ 971103 │ ZT0000000│ 18,40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4 │ 971103 │ 971103 │ ZT0000000│ 7,61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5 │ 971103 │ 971103 │ ZT0000000│ 179,185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6 │ 971103 │ 971103 │ ZT0000000│ 86,46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7 │ 971203 │ 971203 │ ZT0000000│ 627,88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8 │ 971203 │ 971203 │ ZT0000000│ 605,17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9 │ 971203 │ 971203 │ ZT0000000│ 79,70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60 │ 971203 │ 971203 │ ZT0000000│ 72,46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61 │ 971203 │ 971203 │ ZT0000000│ 228,42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62 │ 980103 │ 980106 │ ZT0000000│ 380,846 │ 王麗卿 │提領現金 │
├──┼────┼────┼─────┼───────┼─────┼─────────────┤
│63 │ 980203 │ 980203 │ ZT0000000│ 77,511 │ 乙○○ │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0) │
├──┼────┼────┼─────┼───────┼─────┼─────────────┤
│64 │ 980203 │ 980203 │ ZT0000000│ 92,186 │ 乙○○ │000000000000 │
├──┼────┼────┼─────┼───────┼─────┼─────────────┤
│65 │ 980203 │ 980203 │ ZT0000000│ 115,187 │ 乙○○ │000000000000 │
├──┼────┼────┼─────┼───────┼─────┼─────────────┤
│66 │ 980203 │ 980203 │ ZT0000000│ 316,156 │ 乙○○ │000000000000 │
├──┼────┼────┼─────┼───────┼─────┼─────────────┤
│67 │ 980203 │ 980203 │ ZT0000000│ 427,796 │ 乙○○ │000000000000 │
├──┼────┼────┼─────┼───────┼─────┼─────────────┤
│68 │ 980205 │ 980205 │ ZT0000000│ 510,842 │ 乙○○ │000000000000 │
├──┼────┼────┼─────┼───────┼─────┼─────────────┤
│69 │ 980203 │ 980209 │ ZT0000000│ 131,42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0 │ 980203 │ 980209 │ ZT0000000│ 279,28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1 │ 980303 │ 980303 │ ZT0000000│ 105,75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2 │ 980303 │ 980303 │ ZT0000000│ 120,815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3 │ 980303 │ 980303 │ ZT0000000│ 172,471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4 │ 980303 │ 980303 │ ZT0000000│ 35,45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5 │ 980303 │ 980306 │ ZT0000000│ 97,65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6 │ 980303 │ 980306 │ ZT0000000│ 180,85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7 │ 980303 │ 980402 │ AW0000000│ 73,185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8 │ 980303 │ 980402 │ AW0000000│ 120,57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79 │ 980303 │ 980402 │ AW0000000│ 203,94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0 │ 980303 │ 980402 │ AW0000000│ 324,87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1 │ 980403 │ 980403 │ ZT0000000│ 67,65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2 │ 980403 │ 980403 │ ZT0000000│ 82,96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3 │ 980403 │ 980403 │ ZT0000000│ 142,80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4 │ 980403 │ 980403 │ ZT0000000│ 97,73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5 │ 980503 │ 980504 │ ZT0000000│ 64,74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6 │ 980503 │ 980504 │ ZT0000000│ 18,86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7 │ 980503 │ 980504 │ ZT0000000│ 29,25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8 │ 980503 │ 980505 │ ZT0000000│ 51,03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89 │ 980503 │ 980505 │ ZT0000000│ 79,22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0 │ 980413 │ 980505 │ ZT0000000│ 182,31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1 │ 980503 │ 980505 │ ZT0000000│ 216,70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2 │ 980603 │ 980603 │ AW0000000│ 41,01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3 │ 980603 │ 980603 │ AW0000000│ 50,60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4 │ 980603 │ 980603 │ AW0000000│ 58,30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5 │ 980603 │ 980606 │ ZT0000000│ 58,69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6 │ 980603 │ 980606 │ ZT0000000│ 122,51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97 │ 980703 │ 980703 │ ZT0000000│ 82,766 │ 乙○○ │000000000000 │
├──┼────┼────┼─────┼───────┼─────┼─────────────┤
│98 │ 980703 │ 980703 │ ZT0000000│ 39,787 │ 乙○○ │000000000000 │
├──┼────┼────┼─────┼───────┼─────┼─────────────┤
│99 │ 980703 │ 980703 │ ZT0000000│ 28,558 │ 乙○○ │000000000000 │
├──┼────┼────┼─────┼───────┼─────┼─────────────┤
│100 │ 980703 │ 980709 │ ZT0000000│ 29,721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01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118,251 │ 乙○○ │000000000000 │
├──┼────┼────┼─────┼───────┼─────┼─────────────┤
│102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216,248 │ 乙○○ │000000000000 │
├──┼────┼────┼─────┼───────┼─────┼─────────────┤
│103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239,07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04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302,178 │ 乙○○ │000000000000 │
├──┼────┼────┼─────┼───────┼─────┼─────────────┤
│105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352,92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06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9,86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07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70,65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08 │ 980903 │ 980903 │ ZT0000000│ 261,65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09 │ 980903 │ 980903 │ ZT0000000│ 20,951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10 │ 980903 │ 980903 │ ZT0000000│ 15,69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11 │ 980903 │ 980903 │ ZT0000000│ 7,14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12 │ 980903 │ 980903 │ ZT0000000│ 30,71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13 │ 980803 │ 980907 │ ZT0000000│ 49,623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14 │ 980903 │ 980909 │ ZT0000000│ 159,649 │ 乙○○ │000000000000 │
├──┼────┼────┼─────┼───────┼─────┼─────────────┤
│115 │ 980903 │ 980909 │ ZT0000000│ 368,757 │ 乙○○ │000000000000 │
├──┼────┼────┼─────┼───────┼─────┼─────────────┤
│116 │ 981003 │ 981005 │ ZT0000000│ 45,253 │ 乙○○ │000000000000 │
├──┼────┼────┼─────┼───────┼─────┼─────────────┤
│117 │ 981003 │ 981005 │ ZT0000000│ 52,354 │ 乙○○ │000000000000 │
├──┼────┼────┼─────┼───────┼─────┼─────────────┤
│118 │ 981003 │ 981005 │ ZT0000000│ 148,602 │ 乙○○ │000000000000 │
├──┼────┼────┼─────┼───────┼─────┼─────────────┤
│119 │ 981003 │ 981005 │ ZT0000000│ 172,476 │ 乙○○ │000000000000 │
├──┼────┼────┼─────┼───────┼─────┼─────────────┤
│120 │ 981003 │ 981006 │ ZT0000000│ 86,260 │ 乙○○ │000000000000 │
├──┼────┼────┼─────┼───────┼─────┼─────────────┤
│121 │ 981003 │ 981006 │ ZT0000000│ 347,361 │ 乙○○ │000000000000 │
├──┼────┼────┼─────┼───────┼─────┼─────────────┤
│122 │ 981003 │ 981006 │ ZT0000000│ 391,547 │ 乙○○ │000000000000 │
├──┼────┼────┼─────┼───────┼─────┼─────────────┤
│123 │ 981103 │ 981103 │ ZT0000000│ 51,907 │ 乙○○ │000000000000 │
├──┼────┼────┼─────┼───────┼─────┼─────────────┤
│124 │ 981103 │ 981103 │ ZT0000000│ 63,381 │ 乙○○ │000000000000 │
├──┼────┼────┼─────┼───────┼─────┼─────────────┤
│125 │ 981103 │ 981103 │ ZT0000000│ 67,542 │ 乙○○ │000000000000 │
├──┼────┼────┼─────┼───────┼─────┼─────────────┤
│126 │ 981103 │ 981103 │ ZT0000000│ 214,111 │ 乙○○ │000000000000 │
├──┼────┼────┼─────┼───────┼─────┼─────────────┤
│127 │ 981103 │ 981103 │ ZT0000000│ 41,152 │ 乙○○ │000000000000 │
├──┼────┼────┼─────┼───────┼─────┼─────────────┤
│128 │ 981103 │ 981105 │ ZT0000000│ 264,582 │ 乙○○ │000000000000 │
├──┼────┼────┼─────┼───────┼─────┼─────────────┤
│129 │ 981203 │ 981203 │ ZT0000000│ 62,018 │ 乙○○ │000000000000 │
├──┼────┼────┼─────┼───────┼─────┼─────────────┤
│130 │ 981203 │ 981203 │ ZT0000000│ 94,454 │ 乙○○ │000000000000 │
├──┼────┼────┼─────┼───────┼─────┼─────────────┤
│131 │ 981203 │ 981203 │ ZT0000000│ 104,113 │ 乙○○ │000000000000 │
├──┼────┼────┼─────┼───────┼─────┼─────────────┤
│132 │ 981203 │ 981203 │ ZT0000000│ 402,187 │ 乙○○ │000000000000 │
├──┼────┼────┼─────┼───────┼─────┼─────────────┤
│133 │ 981203 │ 981204 │ ZT0000000│ 269,342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34 │ 981203 │ 981210 │ ZT0000000│ 367,411 │ 乙○○ │000000000000 │
├──┼────┼────┼─────┼───────┼─────┼─────────────┤
│135 │ 990103 │ 990104 │ ZT0000000│ 200,170 │ 乙○○ │000000000000 │
├──┼────┼────┼─────┼───────┼─────┼─────────────┤
│136 │ 990103 │ 990104 │ ZT0000000│ 66,821 │ 乙○○ │000000000000 │
├──┼────┼────┼─────┼───────┼─────┼─────────────┤
│137 │ 990103 │ 990104 │ ZT0000000│ 113,063 │ 乙○○ │000000000000 │
├──┼────┼────┼─────┼───────┼─────┼─────────────┤
│138 │ 990103 │ 990104 │ ZT0000000│ 230,778 │ 乙○○ │000000000000 │
├──┼────┼────┼─────┼───────┼─────┼─────────────┤
│139 │ 990103 │ 990104 │ ZT0000000│ 48,807 │ 乙○○ │000000000000 │
├──┼────┼────┼─────┼───────┼─────┼─────────────┤
│140 │ 990103 │ 990112 │ ZT0000000│ 285,717 │ 乙○○ │000000000000 │
├──┼────┼────┼─────┼───────┼─────┼─────────────┤
│141 │ 990203 │ 990203 │ ZT0000000│ 227,838 │ 乙○○ │000000000000 │
├──┼────┼────┼─────┼───────┼─────┼─────────────┤
│142 │ 990203 │ 990205 │ ZT0000000│ 332,080 │ 乙○○ │000000000000 │
├──┼────┼────┼─────┼───────┼─────┼─────────────┤
│143 │ 990303 │ 990303 │ ZT0000000│ 102,440 │ 乙○○ │000000000000 │
├──┼────┼────┼─────┼───────┼─────┼─────────────┤
│144 │ 990303 │ 990303 │ ZT0000000│ 212,967 │ 乙○○ │000000000000 │
├──┼────┼────┼─────┼───────┼─────┼─────────────┤
│145 │ 990303 │ 990303 │ ZT0000000│ 315,240 │ 乙○○ │000000000000 │
├──┼────┼────┼─────┼───────┼─────┼─────────────┤
│146 │ 990303 │ 990315 │ ZT0000000│ 203,364 │ 乙○○ │000000000000 │
├──┼────┼────┼─────┼───────┼─────┼─────────────┤
│147 │ 990403 │ 990406 │ ZT0000000│ 53,903 │ 乙○○ │000000000000 │
├──┼────┼────┼─────┼───────┼─────┼─────────────┤
│148 │ 990403 │ 990406 │ ZT0000000│ 283,487 │ 乙○○ │000000000000 │
├──┼────┼────┼─────┼───────┼─────┼─────────────┤
│149 │ 990403 │ 990406 │ ZT0000000│ 420,296 │ 乙○○ │000000000000 │
├──┼────┼────┼─────┼───────┼─────┼─────────────┤
│150 │ 990403 │ 990407 │ ZT0000000│ 70,448 │ 乙○○ │000000000000 │
├──┼────┼────┼─────┼───────┼─────┼─────────────┤
│151 │ 990503 │ 990503 │ ZT0000000│ 51,076 │ 乙○○ │000000000000 │
├──┼────┼────┼─────┼───────┼─────┼─────────────┤
│152 │ 990503 │ 990503 │ ZT0000000│ 341,574 │ 乙○○ │000000000000 │
├──┼────┼────┼─────┼───────┼─────┼─────────────┤
│153 │ 990503 │ 990503 │ ZT0000000│ 503,797 │ 乙○○ │000000000000 │
├──┼────┼────┼─────┼───────┼─────┼─────────────┤
│154 │ 990603 │ 990603 │ ZT0000000│ 61,703 │ 乙○○ │000000000000 │
├──┼────┼────┼─────┼───────┼─────┼─────────────┤
│155 │ 990603 │ 990603 │ ZT0000000│ 161,953 │ 乙○○ │000000000000 │
├──┼────┼────┼─────┼───────┼─────┼─────────────┤
│156 │ 990603 │ 990603 │ ZT0000000│ 352,114 │ 乙○○ │000000000000 │
├──┼────┼────┼─────┼───────┼─────┼─────────────┤
│157 │ 990703 │ 990706 │ ZT0000000│ 56,179 │ 乙○○ │000000000000 │
├──┼────┼────┼─────┼───────┼─────┼─────────────┤
│158 │ 990703 │ 990706 │ ZT0000000│ 101,638 │ 乙○○ │000000000000 │
├──┼────┼────┼─────┼───────┼─────┼─────────────┤
│159 │ 990803 │ 990803 │ ZT0000000│ 57,619 │ 乙○○ │000000000000 │
├──┼────┼────┼─────┼───────┼─────┼─────────────┤
│160 │ 990803 │ 990803 │ ZT0000000│ 179,756 │ 乙○○ │000000000000 │
├──┼────┼────┼─────┼───────┼─────┼─────────────┤
│161 │ 990803 │ 990803 │ ZT0000000│ 513,704 │ 乙○○ │000000000000 │
├──┼────┼────┼─────┼───────┼─────┼─────────────┤
│162 │ 990803 │ 990803 │ ZT0000000│ 40,922 │ 乙○○ │000000000000 │
├──┼────┼────┼─────┼───────┼─────┼─────────────┤
│163 │ 990903 │ 990903 │ ZT0000000│ 46,514 │ 乙○○ │000000000000 │
├──┼────┼────┼─────┼───────┼─────┼─────────────┤
│164 │ 990903 │ 990903 │ ZT0000000│ 53,516 │ 乙○○ │000000000000 │
├──┼────┼────┼─────┼───────┼─────┼─────────────┤
│165 │ 990903 │ 990903 │ ZT0000000│ 211,406 │ 乙○○ │000000000000 │
├──┼────┼────┼─────┼───────┼─────┼─────────────┤
│166 │ 991003 │ 991004 │ ZT0000000│ 38,507 │ 乙○○ │000000000000 │
├──┼────┼────┼─────┼───────┼─────┼─────────────┤
│167 │ 991003 │ 991004 │ ZT0000000│ 102,988 │ 乙○○ │000000000000 │
├──┼────┼────┼─────┼───────┼─────┼─────────────┤
│168 │ 991003 │ 991004 │ ZT0000000│ 174,911 │ 乙○○ │000000000000 │
├──┼────┼────┼─────┼───────┼─────┼─────────────┤
│169 │ 991003 │ 991004 │ ZT0000000│ 292,754 │ 乙○○ │000000000000 │
├──┼────┼────┼─────┼───────┼─────┼─────────────┤
│170 │ 991103 │ 991103 │ AW0000000│ 392,635 │ 乙○○ │000000000000 │
├──┼────┼────┼─────┼───────┼─────┼─────────────┤
│171 │ 991203 │ 991203 │ AW0000000│ 168,704 │ 乙○○ │000000000000 │
├──┼────┼────┼─────┼───────┼─────┼─────────────┤
│172 │ 991203 │ 991203 │ AW0000000│ 185,296 │ 乙○○ │000000000000 │
├──┼────┼────┼─────┼───────┼─────┼─────────────┤
│173 │ 991203 │ 991203 │ AW0000000│ 532,439 │ 乙○○ │000000000000 │
├──┼────┼────┼─────┼───────┼─────┼─────────────┤
│174 │ 991203 │ 991203 │ AW0000000│ 751,790 │ 乙○○ │000000000000 │
├──┼────┼────┼─────┼───────┼─────┼─────────────┤
│175 │ 0000000│ 0000000│ AW0000000│ 165,745 │ 乙○○ │000000000000 │
├──┼────┼────┼─────┼───────┼─────┼─────────────┤
│176 │ 0000000│ 0000000│ AW0000000│ 177,088 │ 乙○○ │000000000000 │
├──┼────┼────┼─────┼───────┼─────┼─────────────┤
│177 │ 0000000│ 0000000│ AW0000000│ 341,238 │ 乙○○ │000000000000 │
├──┼────┼────┼─────┼───────┼─────┼─────────────┤
│178 │ 991203 │ 0000000│ AW0000000│ 58,86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79 │ 0000000│ 0000000│ AZ0000000│ 132,017 │ 乙○○ │000000000000 │
├──┼────┼────┼─────┼───────┼─────┼─────────────┤
│180 │ 0000000│ 0000000│ AW0000000│ 147,116 │ 乙○○ │000000000000 │
├──┼────┼────┼─────┼───────┼─────┼─────────────┤
│181 │ 0000000│ 0000000│ AZ0000000│ 214,267 │ 乙○○ │000000000000 │
├──┼────┼────┼─────┼───────┼─────┼─────────────┤
│182 │ 961203 │ 961203 │ ZT0000000│ 43,50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83 │ 961203 │ 961203 │ ZT0000000│ 51,62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84 │ 961203 │ 961203 │ ZT0000000│ 55,751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85 │ 961203 │ 961203 │ ZT0000000│ 94,28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86 │ 961203 │ 961203 │ ZT0000000│ 208,15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87 │ 961203 │ 961203 │ ZT0000000│ 270,69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88 │ 961206 │ 961206 │ ZT0000000│ 71,66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89 │ 961203 │ 961212 │ ZT0000000│ 540,81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90 │ 970103 │ 970103 │ ZT0000000│ 40,271 │ 王麗清 │華僑銀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000) │
├──┼────┼────┼─────┼───────┼─────┼─────────────┤
│191 │ 970103 │ 970103 │ ZT0000000│ 269,530 │ 王麗清 │00000000000000 │
├──┼────┼────┼─────┼───────┼─────┼─────────────┤
│192 │ 970103 │ 970103 │ ZT0000000│ 228,15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93 │ 970103 │ 970103 │ ZT0000000│ 77,55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94 │ 970103 │ 970103 │ ZT0000000│ 45,29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95 │ 970103 │ 970103 │ ZT0000000│ 104,11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96 │ 970103 │ 970103 │ ZT0000000│ 53,558 │ 王麗卿 │提領現金 │
├──┼────┼────┼─────┼───────┼─────┼─────────────┤
│197 │ 970103 │ 970107 │ ZT0000000│ 141,188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98 │ 970112 │ 970114 │ ZT0000000│ 608,03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99 │ 970203 │ 970204 │ ZT0000000│ 86,91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0 │ 970203 │ 970204 │ ZT0000000│ 53,70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1 │ 970203 │ 970204 │ ZT0000000│ 193,36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2 │ 970203 │ 970204 │ ZT0000000│ 120,085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3 │ 970203 │ 970204 │ ZT0000000│ 88,12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4 │ 970203 │ 970204 │ ZT0000000│ 131,49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5 │ 970212 │ 970212 │ ZT0000000│ 1,036,893 │ 乙○○ │000000000000 │
├──┼────┼────┼─────┼───────┼─────┼─────────────┤
│206 │ 970303 │ 970303 │ ZT0000000│ 95,52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7 │ 970303 │ 970303 │ ZT0000000│ 137,434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8 │ 970311 │ 970311 │ ZT0000000│ 406,78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09 │ 970511 │ 970512 │ ZT0000000│ 387,547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10 │ 970603 │ 970603 │ ZT0000000│ 207,57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11 │ 971103 │ 971103 │ ZT0000000│ 182,059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12 │ 971107 │ 971107 │ ZT0000000│ 346,90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13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6,70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14 │ 980803 │ 980803 │ ZT0000000│ 9,272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15 │ 980903 │ 980903 │ ZT0000000│ 5,73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16 │ 980903 │ 980903 │ ZT0000000│ 6,886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217 │ 980903 │ 980903 │ ZT0000000│ 25,41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 合計│ 38,325,267元 │
└──────────────────┴───────────────────────────┘
附表: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支票流向明細表(即起訴書附表部分)
┌──┬─────┬─────┬──────┬───────┬────┬───────────┐
│編號│發票日期 │兌現日期 │票號 │金額(新臺幣)│ 流向 │ 提示帳號 │
├──┼─────┼─────┼──────┼───────┼────┼───────────┤
│1 │ 970314 │ 970314 │ TYA0000000 │ 218,000 │ 王筱郁 │中華郵政公司、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000) │
├──┼─────┼─────┼──────┼───────┼────┼───────────┤
│2 │ 971213 │ 971215 │ TYA0000000 │ 418,000 │ 王筱郁 │ 00000000000000 │
├──┼─────┼─────┼──────┼───────┼────┼───────────┤
│3 │ 980213 │ 980217 │ TYA0000000 │ 510,500 │ 王筱郁 │ 00000000000000 │
├──┼─────┼─────┼──────┼───────┼────┼───────────┤
│4 │ 970402 │ 970402 │ TYA0000000 │ 50,0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0 │
├──┼─────┼─────┼──────┼───────┼────┼───────────┤
│5 │ 970416 │ 970416 │ TYA0000000 │ 30,000 │ 王麗卿 │ 提領現金 │
├──┼─────┼─────┼──────┼───────┼────┼───────────┤
│6 │ 980105 │ 980107 │ TYA0000000 │ 100,0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 │
├──┼─────┼─────┼──────┼───────┼────┼───────────┤
│7 │ 981130 │ 981130 │ TYA0000000 │ 300,0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0 │
├──┼─────┼─────┼──────┼───────┼────┼───────────┤
│8 │ 980504 │ 981216 │ TYA0000000 │ 50,0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0 │
├──┼─────┼─────┼──────┼───────┼────┼───────────┤
│9 │ 0000000 │ 0000000 │ TYA0000000 │ 262,5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0 │
├──┼─────┼─────┼──────┼───────┼────┼───────────┤
│10 │ 0000000 │ 0000000 │ TYA0000000 │ 130,0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0 │
├──┼─────┼─────┼──────┼───────┼────┼───────────┤
│11 │ 0000000 │ 0000000 │ TYA0000000 │ 150,0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0 │
├──┼─────┼─────┼──────┼───────┼────┼───────────┤
│12 │ 0000000 │ 0000000 │ TYA0000000 │ 980,0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0 │
├──┼─────┼─────┼──────┼───────┼────┼───────────┤
│13 │ 0000000 │ 0000000 │ TYA0000000 │ 530,000 │ 王麗卿 │ 000000000000 │
├──┼─────┼─────┼──────┼───────┼────┼───────────┤
│14 │ 980110 │ 980110 │ TYA0000000 │ 204,000 │ 王麗清 │臺中商業銀行東豐原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0) │
├──┼─────┼─────┼──────┼───────┼────┼───────────┤
│15 │ 981208 │ 981208 │ TYA0000000 │ 450,000 │ 王麗清 │ 000000000000 │
├──┼─────┼─────┼──────┼───────┼────┼───────────┤
│16 │ 981201 │ 981201 │ TYA0000000 │ 1,200,000 │ 乙○○ │ 000000000000 │
├──┼─────┼─────┼──────┼───────┼────┼───────────┤
│17 │ 990122 │ 990126 │ TYA0000000 │ 800,000 │ 乙○○ │ 000000000000 │
├──┼─────┼─────┼──────┼───────┼────┼───────────┤
│18 │ 990903 │ 990903 │ TYA0000000 │ 80,000 │ 乙○○ │ 000000000000 │
├──┼─────┼─────┼──────┼───────┼────┼───────────┤
│19 │ 0000000 │ 0000000 │ TYA0000000 │ 520,000 │ 乙○○ │ 000000000000 │
├──┼─────┼─────┼──────┼───────┼────┼───────────┤
│20 │ 0000000 │ 0000000 │ TYA0000000 │ 630,000 │ 乙○○ │ 000000000000 │
├──┼─────┼─────┼──────┼───────┼────┼───────────┤
│21 │ 0000000 │ 0000000 │ TYA0000000 │ 962,000 │ 乙○○ │ 000000000000 │
├──┼─────┼─────┼──────┼───────┼────┼───────────┤
│22 │ 970214 │ 970214 │ TYA0000000 │ 320,000 │ 王梁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000) │
├──┼─────┼─────┼──────┼───────┼────┼───────────┤
│23 │ 971113 │ 980205 │ TYA0000000 │ 218,000 │ 王梁粉 │ 00000000000000 │
├──┼─────┼─────┼──────┼───────┼────┼───────────┤
│24 │ 980603 │ 980603 │ TYA0000000 │ 206,000 │ 王梁粉 │ 00000000000000 │
├──┼─────┼─────┼──────┼───────┼────┼───────────┤
│25 │ 981206 │ 981207 │ TYA0000000 │ 220,000 │ 王梁粉 │ 00000000000000 │
├──┼─────┼─────┼──────┼───────┼────┼───────────┤
│26 │ 980503 │ 980506 │ TYA0000000 │ 507,500 │ 廖見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稱00000000000000) │
├──┼─────┼─────┼──────┼───────┼────┼───────────┤
│27 │ 981203 │ 981204 │ TYA0000000 │ 600,000 │ 廖見桂 │ 00000000000000 │
├──┼─────┼─────┼──────┼───────┼────┼───────────┤
│28 │ 981205 │ 981207 │ TYA0000000 │ 412,000 │ 廖見桂 │ 00000000000000 │
├──┴─────┴─────┴──────┼───────┴────┴───────────┤
│ 合計 │ 11,058,500元 │
└─────────────────────┴────────────────────────┘
附表:聖豐公司應收客戶票款流向明細
㈠雅鉦公司(即起訴書附表⒈部分)
┌──┬─────┬─────┬──────┬───────┬───────────┐
│編號│發票日 │兌現日 │ 票號 │金額(新臺幣)│提示兌現帳戶 │
├──┼─────┼─────┼──────┼───────┼───┬───────┤
│1 │ 991010 │991010 │ ZZ0000000 │388,110 │乙○○│ 000000000000 │
├──┼─────┼─────┼──────┼───────┼───┼───────┤
│2 │ 991110 │991110 │ ZZ0000000 │423,980 │乙○○│ 000000000000 │
├──┼─────┼─────┼──────┼───────┼───┼───────┤
│3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43,70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4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29,010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5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49,39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6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98,96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7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86,510 │乙○○│ 000000000000 │
├──┼─────┼─────┼──────┼───────┼───┼───────┤
│8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75,24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9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98,350 │乙○○│ 000000000000 │
├──┼─────┼─────┼──────┼───────┼───┼───────┤
│10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93,680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1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51,12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2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51,28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3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44,250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4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81,400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5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36,130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16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39,940 │乙○○│ 000000000000 │
├──┼─────┼─────┼──────┼───────┼───┼───────┤
│17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80,62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8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24,54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9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267,91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0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52,230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1 │ 0000000 │0000000 │ ZZ0000000 │129,390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 合計 │ 4,745,740元 │
└─────────────────────┴───────────────────┘
附表:聖豐公司應收客戶票款流向明細
㈡昆芳公司(即起訴書附表⒉部分)
┌──┬─────┬─────┬──────┬───────┬───────────┐
│編號│ 發票日 │兌現日 │票號 │金額(新臺幣)│提示兌現帳戶 │
├──┼─────┼─────┼──────┼───────┼────┬──────┤
│1 │ 990228 │990413 │ JT0000000 │ 68,590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 │ 990228 │990413 │ JT0000000 │ 106,504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3 │ 990331 │990517 │ JT0000000 │ 7,953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4 │ 990430 │990512 │ JT0000000 │ 13,057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5 │ 990930 │991005 │ JT0000000 │ 4,281 │ 乙○○ │000000000000│
├──┼─────┼─────┼──────┼───────┼────┼──────┤
│6 │ 990930 │99100? │ JT0000000 │ 3,106 │ 乙○○ │000000000000│
├──┼─────┼─────┼──────┼───────┼────┼──────┤
│7 │ 990930 │991005 │ JT0000000 │ 354,553 │ 乙○○ │000000000000│
├──┼─────┼─────┼──────┼───────┼────┼──────┤
│8 │ 991031 │991103 │ JT0000000 │ 3,312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9 │ 991031 │991103 │ JT0000000 │ 350,825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0 │ 991130 │991130 │ JT0000000 │ 477,154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1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14,350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2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246,838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13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94,772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4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171,935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15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72,318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6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4,464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7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362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8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2,962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19 │ 0000000 │100060? │ JT0000000 │ 5,315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0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91,315 │ 乙○○ │000000000000│
├──┼─────┼─────┼──────┼───────┼────┼──────┤
│21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58,256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2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4,076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3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238,472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4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300,694 │ 乙○○ │000000000000│
├──┼─────┼─────┼──────┼───────┼────┼──────┤
│25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714 │ 乙○○ │000000000000│
├──┼─────┼─────┼──────┼───────┼────┼──────┤
│26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19,293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27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40,896 │ 乙○○ │000000000000│
├──┼─────┼─────┼──────┼───────┼────┼──────┤
│28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46,996 │ 乙○○ │000000000000│
├──┼─────┼─────┼──────┼───────┼────┼──────┤
│29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2,027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30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464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31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18,39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32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32,022 │ 乙○○ │000000000000│
├──┼─────┼─────┼──────┼───────┼────┼──────┤
│33 │ 0000000 │0000000 │ JT0000000 │ 158,991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合計 │ 3,015,257元 │
└─────────────────────┴───────────────────┘
附表: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存款轉入帳戶明細(即起訴書附表部分)
┌──┬───┬──────────┬──────────┬─────────────┐
│編號│日期 │提領金額(新臺幣) │存入金額(新臺幣) │ 存入帳戶 │
├──┼───┼──────────┼──────────┼────┬────────┤
│1 │961224│ 100,000 │ 100,000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2 │970613│ 100,000 │ 100,000 │ 王麗卿 │00000000000 │
├──┼───┼──────────┼──────────┼────┼────────┤
│3 │970701│ 300,030 │ 300,000 │ 王麗卿 │000000000000 │
├──┴───┼──────────┼──────────┼────┴────────┤
│ 合計 │ 500,030元 │ 500,000元 │ │
└──────┴──────────┴──────────┴─────────────┘
附表:被告存入聖豐公司臺企銀乙存帳戶明細表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帳號 │備註 │
├──┼────┼───────┼──────────┼─────────────┤
│1 │ 970107 │9,84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73頁 │
│ │ │ │ 00000000000 │ │
├──┼────┼───────┼──────────┼─────────────┤
│2 │ 970307 │55,07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76頁 │
│ │ │ │ 00000000000 │ │
├──┼────┼───────┼──────────┼─────────────┤
│3 │ 970509 │18,0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80頁 │
│ │ │ │ 00000000000 │ │
├──┼────┼───────┼──────────┼─────────────┤
│4 │ 970603 │14,0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81頁 │
│ │ │ │ 00000000000 │ │
├──┼────┼───────┼──────────┼─────────────┤
│5 │ 970619 │12,0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81頁 │
│ │ │ │ 00000000000 │ │
├──┼────┼───────┼──────────┼─────────────┤
│6 │ 970710 │4,7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83頁 │
│ │ │ │ 00000000000 │ │
├──┼────┼───────┼──────────┼─────────────┤
│7 │ 970710 │21,2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83頁 │
│ │ │ │ 00000000000 │ │
├──┼────┼───────┼──────────┼─────────────┤
│8 │ 970814 │21,546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26頁 │
├──┼────┼───────┼──────────┼─────────────┤
│9 │ 971107 │37,08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32頁 │
├──┼────┼───────┼──────────┼─────────────┤
│10 │ 980205 │7,0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36頁 │
├──┼────┼───────┼──────────┼─────────────┤
│11 │ 980407 │26,37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38頁 │
├──┼────┼───────┼──────────┼─────────────┤
│12 │ 980721 │4,89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43頁 │
├──┼────┼───────┼──────────┼─────────────┤
│13 │ 980805 │24,18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45頁 │
├──┼────┼───────┼──────────┼─────────────┤
│14 │ 980908 │16,45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46頁 │
├──┼────┼───────┼──────────┼─────────────┤
│15 │ 991111 │320,081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66頁 │
├──┼────┼───────┼──────────┼─────────────┤
│16 │ 0000000│119,019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75頁 │
├──┼────┼───────┼──────────┼─────────────┤
│17 │ 0000000│246,78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76頁 │
├──┼────┼───────┼──────────┼─────────────┤
│18 │ 0000000│195,019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78頁 │
├──┼────┼───────┼──────────┼─────────────┤
│19 │ 0000000│225,15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82頁 │
├──┼────┼───────┼──────────┼─────────────┤
│20 │ 0000000│153,487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83頁 │
├──┼────┼───────┼──────────┼─────────────┤
│21 │ 0000000│35,18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84頁 │
├──┼────┼───────┼──────────┼─────────────┤
│22 │ 0000000│188,47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85頁 │
├──┼────┼───────┼──────────┼─────────────┤
│23 │ 0000000│78,10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87頁 │
├──┼────┼───────┼──────────┼─────────────┤
│24 │ 0000000│177,22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92頁 │
├──┼────┼───────┼──────────┼─────────────┤
│25 │ 0000000│218,024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93頁 │
├──┼────┼───────┼──────────┼─────────────┤
│26 │ 0000000│126,241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96頁 │
├──┼────┼───────┼──────────┼─────────────┤
│27 │ 0000000│97,374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 │ 卷第97頁 │
├──┼────┼───────┼──────────┼─────────────┤
│28 │ 970814 │90,000 │ 王筱郁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 卷第26頁 │
├──┼────┼───────┼──────────┼─────────────┤
│29 │ 970818 │110,000 │ 王筱郁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 卷第26頁 │
├──┼────┼───────┼──────────┼─────────────┤
│30 │ 971021 │180,000 │ 現金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 卷第30頁 │
├──┼────┼───────┼──────────┼─────────────┤
│31 │ 981116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存入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00000000000領現金 │ 卷第48頁 │
├──┼────┼───────┼──────────┼─────────────┤
│32 │ 991125 │131,465 │ 現金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 卷第66頁 │
├──┼────┼───────┼──────────┼─────────────┤
│33 │ 991125 │17,535 │ 現金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附資料 │
│ │ │ │ │ 卷第66頁 │
├──┼────┼───────┼──────────┼─────────────┤
│34 │ 991126 │66,830 │ 國泰世華銀行 │ 交查卷㈠第21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5 │ 991221 │100,000 │ 國泰世華銀行 │ 交查卷㈠第21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6 │ 0000000│410,962 │ 國泰世華銀行 │ 交查卷㈠第21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7 │ 0000000│282,799 │ 國泰世華銀行 │ 交查卷㈠第21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8 │ 0000000│183,478 │ 國泰世華銀行 │ 交查卷㈠第21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9 │ 0000000│40,000 │ 國泰世華銀行 │ 交查卷㈠第220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 合計│4,165,555元 │
└───────┴────────────────────────────────┘
附表:被告存入聖豐公司臺企銀甲存帳戶明細表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帳戶 │ 備註 │
├──┼────┼───────┼──────────┼─────────────┤
│1 │ 970115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7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 │ 970219 │100,000 │ 臺灣中小企銀 │ 交查卷㈡第74頁 │
│ │ │ │ 00000000000 │ │
├──┼────┼───────┼──────────┼─────────────┤
│3 │ 970414 │100,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77頁 │
├──┼────┼───────┼──────────┼─────────────┤
│4 │ 970416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7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 │ 970618 │100,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81頁 │
├──┼────┼───────┼──────────┼─────────────┤
│6 │ 970714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8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 │ 970716 │30,000 │ ATM │ 交查卷㈡第83頁 │
├──┼────┼───────┼──────────┼─────────────┤
│8 │ 970717 │30,000 │ │ 交查卷㈡第83頁 │
├──┼────┼───────┼──────────┼─────────────┤
│9 │ 970717 │3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8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 │ 970813 │21,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85頁 │
├──┼────┼───────┼──────────┼─────────────┤
│11 │ 971014 │4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8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2 │ 971114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91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3 │ 971212 │300,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92頁 │
├──┼────┼───────┼──────────┼─────────────┤
│14 │ 990713 │16,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127頁 │
├──┼────┼───────┼──────────┼─────────────┤
│15 │ 990715 │20,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127頁 │
├──┼────┼───────┼──────────┼─────────────┤
│16 │ 990802 │30,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128頁 │
├──┼────┼───────┼──────────┼─────────────┤
│17 │ 991124 │280,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135頁 │
├──┼────┼───────┼──────────┼─────────────┤
│18 │ 0000000│186,644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39頁 │
│ │ │ │ 00000000000 │ │
├──┼────┼───────┼──────────┼─────────────┤
│19 │ 0000000│30,000 │ 現金 │ 交查卷㈡第139頁 │
├──┼────┼───────┼──────────┼─────────────┤
│20 │ 0000000│32,500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交查卷㈠第170頁 │
│ │ │ │ 00000000000 │ │
├──┴────┼───────┴──────────┴─────────────┤
│ 合計│2,706,144元 │
└───────┴────────────────────────────────┘
附表:被告存入臺中商銀甲存帳戶明細表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帳號 │備註 │
├──┼────┼───────┼──────────┼─────────────┤
│1 │ 961203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臺中商業銀行回函資料卷第3│
│ │ │ │ 000000000000 │ 頁 │
├──┼────┼───────┼──────────┼─────────────┤
│2 │ 961204 │6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臺中商業銀行回函資料卷第3│
│ │ │ │ 000000000000 │ 頁 │
├──┼────┼───────┼──────────┼─────────────┤
│3 │ 961208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臺中商業銀行回函資料卷第3│
│ │ │ │ 000000000000 │ 頁 │
├──┼────┼───────┼──────────┼─────────────┤
│4 │ 961210 │2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臺中商業銀行回函資料卷第3│
│ │ │ │ 000000000000 │ 頁反面 │
├──┼────┼───────┼──────────┼─────────────┤
│5 │ 961212 │22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臺中商業銀行回函資料卷第3│
│ │ │ │ 000000000000 │ 頁反面 │
├──┼────┼───────┼──────────┼─────────────┤
│6 │ 961213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臺中商業銀行回函資料卷第3│
│ │ │ │ 000000000000 │ 頁反面 │
├──┼────┼───────┼──────────┼─────────────┤
│7 │ 961213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臺中商業銀行回函資料卷第3│
│ │ │ │ 000000000000 │ 頁反面 │
├──┼────┼───────┼──────────┼─────────────┤
│8 │ 961218 │75,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臺中商業銀行回函資料卷第3│
│ │ │ │ 000000000000 │ 頁反面 │
├──┴────┼───────┴──────────┴─────────────┤
│ 合計│2,045,000元 │
└───────┴────────────────────────────────┘
附表:被告存入蔡添枝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帳號 │ 備註 │
├──┼────┼───────┼──────────┼─────────────┤
│1 │ 970304 │5,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 │ 971105 │5,2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 │ 980109 │22,53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 │ 980205 │28,253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 │ 980401 │71,397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 │ 980504 │114,400 │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7 │ 980603 │16,45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 │ 980707 │44,3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 │ 980709 │1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 │ 981012 │19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1 │ 980907 │13,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2 │ 990312 │314,038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3 │ 991028 │352,277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4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 合計│1,186,845元 │
└───────┴────────────────────────────────┘
附表:被告存入聖豐公司臺中商銀甲存帳戶明細表
┌──┬────┬───────┬──────────┬─────────────┐
│編號│ 日期 │金額(新臺幣)│ 帳號 │ 備註 │
├──┼────┼───────┼──────────┼─────────────┤
│1 │ 970104 │4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 │ 970110 │4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 │ 970111 │3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 │ 970111 │100,000 │ 匯款 │ 交查卷㈡第143頁 │
├──┼────┼───────┼──────────┼─────────────┤
│5 │ 970115 │8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 │ 970205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 │ 970207 │3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 │ 970213 │9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 │ 970312 │3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 │ 970313 │7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1 │ 970317 │5,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2 │ 970407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3 │ 970414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㈡第14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4 │ 970506 │2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5 │ 970513 │1,0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6 │ 970604 │39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7 │ 970605 │137,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8 │ 970606 │50,000 │ 王麗清 │ 交查卷㈢第153頁 │
├──┼────┼───────┼──────────┼─────────────┤
│19 │ 970609 │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0 │ 970612 │323,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1 │ 970704 │3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2 │ 970709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3 │ 970713 │4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4 │ 970805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5 │ 970811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6 │ 970813 │66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7 │ 970813 │30,877 │ 現金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28 │ 970813 │1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29 │ 970814 │6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0 │ 970820 │3,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1 │ 970905 │2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2 │ 970910 │3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3 │ 970912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4 │ 971006 │6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5 │ 971023 │78,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6 │ 971104 │2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7 │ 971104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8 │ 971112 │21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39 │ 971113 │35,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0 │ 971204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1 │ 971208 │4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2 │ 971212 │4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3 │ 971215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4 │ 971215 │7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5 │ 980206 │23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6 │ 980210 │6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7 │ 980217 │4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8 │ 980219 │14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49 │ 980303 │42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0 │ 980305 │11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1 │ 980306 │9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2 │ 980313 │12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3 │ 980402 │3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4 │ 980403 │9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5 │ 980407 │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6 │ 980408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7 │ 980410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8 │ 980410 │3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59 │ 980410 │12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0 │ 980413 │3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59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1 │ 980511 │16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0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2 │ 980515 │2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0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3 │ 980605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1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4 │ 980605 │3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1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5 │ 980611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1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6 │ 980615 │145,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1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7 │ 980705 │1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1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8 │ 980708 │1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1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69 │ 980713 │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0 │ 980804 │6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1 │ 980805 │8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2 │ 980813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3 │ 980903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4 │ 980908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5 │ 980910 │3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2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6 │ 980914 │7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7 │ 981006 │9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8 │ 981007 │8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79 │ 981013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3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0 │ 981105 │6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1 │ 981111 │27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2 │ 981208 │4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3 │ 990104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4 │ 990105 │2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4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5 │ 990106 │1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6 │ 990124 │8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7 │ 990203 │9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8 │ 990302 │8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89 │ 990305 │2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0 │ 990406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1 │ 990407 │1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2 │ 990511 │1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5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3 │ 990608 │2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4 │ 990611 │39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5 │ 990611 │ 5,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6 │ 990706 │11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7 │ 990713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8 │ 990802 │ 5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99 │ 990804 │5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0 │ 991006 │332,164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1 │ 991012 │17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2 │ 991014 │16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6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3 │ 991115 │2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4 │ 991115 │13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5 │ 991112 │14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106 │0000000 │100,000 │ 臺中商業銀行 │ 交查卷㈢第167頁 │
│ │ │ │ 000000000000 │ │
├──┴────┼───────┴──────────┴─────────────┤
│ 合計│29,794,041元 │
└───────┴────────────────────────────────┘
附表:被告直接匯款存入聖豐公司廠商帳戶明細表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匯款存入對象 │ 備註 │
├──┼────┼───────┼──────────┼─────────────┤
│1 │990907 │373,938元 │陳文松 │臺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
│ │ │ │ │知聯影本1紙,見交查卷㈡第 │
│ │ │ │ │271頁。 │
├──┼────┼───────┼──────────┼─────────────┤
│2 │991108 │327,580元 │鳳儀工廠(股)公司 │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
│ │ │ │ │收入傳票影本1紙,見交查卷 │
│ │ │ │ │㈡第271頁。 │
├──┼────┼───────┼──────────┼─────────────┤
│3 │991007 │511,140元 │鳳儀工廠(股)公司 │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
│ │ │ │ │收入傳票影本1紙,見交查卷 │
│ │ │ │ │㈡第272頁。 │
├──┼────┼───────┼──────────┼─────────────┤
│4 │991007 │715,990元 │陳文松 │臺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
│ │ │ │ │知聯影本1紙,見交查卷㈡第 │
│ │ │ │ │272頁。 │
├──┴────┼───────┴──────────┴─────────────┤
│ 合計│1,928,6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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