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上訴,295,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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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敬堯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林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敬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敬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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