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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朝宗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朝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朝宗(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6年6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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