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附民,27,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黃慈琴
原 告 陳倩諭
被 告 張嘉芳
上列被告張嘉芳,因106年度上易字第54號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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