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附民,4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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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3488甲104526(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3488甲104526A(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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