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附民,55,2017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戴家琳(原名戴凱莉)
戴子翔
被 告 虎大軍(原名虎敏輝)
楊育慧(原名楊志慧)
賴志憲(原名賴世杰)
陳許美
劉英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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