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附民,86,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斯維同
被 告 杜柏瑋
上列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罪(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6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被告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亦經本院駁回,自不在移送之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進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