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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袁興中
送達代收人 黃如吟
被 告 郝明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靜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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