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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葛孟嘉
選任辯護人 林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
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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