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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欽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柒拾元沒收」、「,已繳回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元沒收」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上開部分與犯罪事實四末2列及理由伍、二、㈢⒉敘述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惟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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