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上訴,65,2017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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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詔慶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良佐
王韋翔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陳秋靜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
選任辯護人 蔡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XUAN TUYEN(阮春宣)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福)、HOANGVAN HOANG(黃文黃)、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NGUYEN XUAN

TUYEN(阮春宣)等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福)、HOANGVAN HOANG(黃文黃)、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NGUYEN XUANTUYEN(阮春宣)等人前經本院認為分別涉嫌違反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修正後森林法第3項、第1項第4、6款、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5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6年4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自106年4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6年6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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