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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峯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6年6月16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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