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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心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心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李心瑜因毀損債權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5 月3 日公務詢問記錄表1紙附卷足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李心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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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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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毀損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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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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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7 月22日 │102 年5 月1 日至102 │
│ │ │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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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苗栗地檢104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621號 │第2162號、103 年度偵│
│ │ │字第48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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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 │105 年度上易字第931 │
│實│ │1320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年12月16日 │ 105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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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苗交簡字第 │105 年度上易字第931 │
│決│ │1320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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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年1月13日 │ 105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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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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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395號 │第46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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