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聲,889,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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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詠年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詠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詠年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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