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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代理人 王百全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確定判決經檢察官通知執行,聲請裁定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交出106 年度執字第4290號全部卷證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詳附件)。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判決後,經聲請人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旋分106年度執字第4290 號執行案,由承辦檢察官依法通知聲請人到案執行,聲請人未到案,經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亦無著,檢察官迄未製作核發執行指揮書(見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77號裁定及本院106年5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聲請人及其配偶蔡英美曾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1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77號裁定駁回( 含106年4月10日及5月1日之聲請書,見裁定後附聲請書),檢察官既尚未爲執行之指揮,自無撤銷可言。
三、聲請人對上開確定判決如認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自得依法聲請,然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判決既已確定,又未爲開始再審之裁定,自無從開庭爲實質之審理。
另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290 號執行案刻由檢察官承辦中,聲請人自可依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或其他規定聲請調閱該案卷,本件檢察官既尚未為執行之指揮如上述,本院自無從裁定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交出106年度執字第4290號全部卷證。
再聲請人如因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所需,得依法院組織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或委任律師依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等規定抄閱原卷及證物,併予敘明。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爰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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