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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素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素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素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517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10月10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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