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聲,935,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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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志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 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承志前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0461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 106年1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高文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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