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6,聲,96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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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致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致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致維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526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4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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